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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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220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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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2-02-25
-
sessionPeriod:
5
-
meetingRoom:
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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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1005
-
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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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1
-
meetingDateDesc:
111/02/25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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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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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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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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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依111年2月25日(星期五)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於3月1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之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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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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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邱臣遠","邱志偉","溫玉霞","吳斯懷","翁重鈞","王美惠","葉毓蘭","李昆澤","劉世芳","洪孟楷","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呂玉玲","黃世杰","陳歐珀","蘇震清","羅美玲","林靜儀","蔡壁如","蘇治芬","鍾佳濱","林楚茵","黃秀芳","吳秉叡","邱議瑩","何志偉","江啟臣","蔡易餘","邱顯智","陳秀寳","游錫堃","林岱樺","趙正宇","王婉諭","張宏陸","洪申翰","林奕華","曾銘宗","李貴敏","吳玉琴","張廖萬堅","蘇巧慧","邱泰源","高嘉瑜","林俊憲","楊曜","魯明哲","陳素月","馬文君","鄭運鵬","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其昌","林宜瑾","王定宇","柯建銘","趙天麟","黃國書","賴瑞隆","莊瑞雄","何欣純","管碧玲","莊競程","湯蕙禎","吳思瑤","陳明文","范雲","沈發惠","費鴻泰","徐志榮","鄭正鈐","張育美","萬美玲","高虹安","鄭麗文","賴香伶","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楊瓊瓔","林為洲","廖婉汝","吳怡玎","林德福","傅崐萁","余天","陳瑩","林文瑞","陳超明","陳椒華","賴士葆","江永昌","吳琪銘","林思銘","賴惠員","劉櫂豪","周春米","羅致政","陳玉珍","許智傑","羅明才","陳以信","謝衣鳯","高金素梅","蔡適應","林淑芬","張其祿","陳亭妃","賴品妤","李德維","劉建國","蔣萬安","林昶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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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22-02-25T09:00:00
-
endTime:
2022-02-25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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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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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22022301/details?meetingDate=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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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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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22022301
-
date:
2022-03-01
-
sessionPerio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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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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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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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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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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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01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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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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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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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依111年2月25日(星期五)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於3月1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之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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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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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邱臣遠","邱志偉","溫玉霞","吳斯懷","翁重鈞","王美惠","葉毓蘭","李昆澤","劉世芳","洪孟楷","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呂玉玲","黃世杰","陳歐珀","蘇震清","羅美玲","林靜儀","蔡壁如","蘇治芬","鍾佳濱","林楚茵","黃秀芳","吳秉叡","邱議瑩","何志偉","江啟臣","蔡易餘","邱顯智","陳秀寳","游錫堃","林岱樺","趙正宇","王婉諭","張宏陸","洪申翰","林奕華","曾銘宗","李貴敏","吳玉琴","張廖萬堅","蘇巧慧","邱泰源","高嘉瑜","林俊憲","楊曜","魯明哲","陳素月","馬文君","鄭運鵬","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其昌","林宜瑾","王定宇","柯建銘","趙天麟","黃國書","賴瑞隆","莊瑞雄","何欣純","管碧玲","莊競程","湯蕙禎","吳思瑤","陳明文","范雲","沈發惠","費鴻泰","徐志榮","鄭正鈐","張育美","萬美玲","高虹安","鄭麗文","賴香伶","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楊瓊瓔","林為洲","廖婉汝","吳怡玎","林德福","傅崐萁","余天","陳瑩","林文瑞","陳超明","陳椒華","賴士葆","江永昌","吳琪銘","林思銘","賴惠員","劉櫂豪","周春米","羅致政","陳玉珍","許智傑","羅明才","陳以信","謝衣鳯","高金素梅","蔡適應","林淑芬","張其祿","陳亭妃","賴品妤","李德維","劉建國","蔣萬安","林昶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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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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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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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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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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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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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12分、11時10分至11時16分
3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5分至11時5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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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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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邱臣遠","邱志偉","溫玉霞","吳斯懷","翁重鈞","王美惠","游毓蘭","李昆澤","劉世芳","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呂玉玲","黃世杰","陳歐珀","蘇震清","羅美玲","林靜儀","蔡壁如","蘇治芬","鍾佳濱","林楚茵","黃秀芳","吳秉叡","邱議瑩","吳玉琴","張廖萬堅","蘇巧慧","邱泰源","趙天麟","黃國書","賴瑞隆","莊瑞雄","何欣純","管碧玲","莊競程","湯蕙禎","吳思瑤","陳明文","范雲","沈發惠","費鴻泰","徐志榮","鄭正鈐","張育美","萬美玲","高虹安","鄭麗文","吳怡玎","林德福","傅崐萁","余天","陳瑩","林文瑞","陳超明","陳椒華","賴士葆","江永昌","吳琪銘","林思銘","賴惠員","劉櫂豪","周春米","羅致政","陳玉珍","許智傑","羅明才","陳以信","謝衣鳯","高金素梅","蔡適應","林淑芬","張其祿","陳亭妃","賴品妤","李德維","劉建國","蔣萬安","林昶佐","何志偉","江啟臣","蔡易餘","邱顯智","陳秀寳","游錫堃","林岱樺","趙正宇","王婉諭","張宏陸","洪申翰","林奕華","曾銘宗","李貴敏","高嘉瑜","林俊憲","楊曜","魯明哲","陳素月","馬文君","鄭運鵬","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其昌","林宜瑾","王定宇","柯建銘","賴香伶","許淑華","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楊瓊瓔","林為洲","廖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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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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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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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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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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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501_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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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促進新北市蘆洲區都市發展,隨著捷運北環段即將開工,台電公司初步評估可行,並已完成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可行性評估報告,預計明年進行專家審查。為加速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經濟部應督導台電儘速核定可行性報告,以及朝向最短時間規劃完成變電所室內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蘆洲目前用電路線是自林口頂福發射站,至蘆洲溪墘變電所,再供電至鐵塔,以供應大
台北地區工業用電 220V 及住宅用電 110V。近年蘆洲區發展迅速,捷運北環段預計明年 6
月開工,台電應併同規劃執行溪墘變電所室內化。
二、次查,台電公司初步評估可行,並已完成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可行評估報告書,預計明
年三月召開專家學者審查,為促進新北市蘆洲區都市發展,請行政院經濟部應督導台電儘
速核定通過可行性評估報告,並以最短時程規劃加速變電所室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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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中央政府機關員額採取「總量管制、彈性調整」方式辦理,明確設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高限,執行以來,各部會透過不同形式晉用非正式人力,惟 110 年起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減少使用勞動派遣,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卻轉用勞務承攬。而勞務承攬之勞工欠薪保障卻不及於勞動派遣,應儘速修訂勞務採購定型化契約比照勞動派遣勞工欠薪,機關應無條件同意將應支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先墊付積欠工資,以確保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施行後,採取「總量控管、彈性調整」方式
辦理,明確設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量高限,惟執行以來,政府機關為因應新增或擴增業
務,各部會透過不同形式進用非正式人力。其中令外界詬病政府帶頭使用勞動派遣,政府
成為要派公司,卸責勞動法令雇主的責任與義務。
二、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規劃自 110 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
遣,表面上之零派遣計畫,實質上卻是全面勞務承攬化。政府機關以預算有限為由,將原
有派遣勞工改以勞務承攬之派駐勞工。然而,隨著 108 年勞動基準法強化要派公司應付積
欠工資連帶責任,逐漸完備派遣勞工權益保障。
三、次查,現行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十)規定,「廠商未於契約約定期限履行所定給付薪
資義務,應無條件同意機關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遣勞工」,為保障派駐勞
工薪資權益,有關廠商積欠承攬派駐勞工薪資部分,行政院應儘速完成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比照增列相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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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素月,茲因大貨車、拖板車、曳引車及拖吊車等汽車運輸業與運輸服務業現有「靠行制度」不時肇生車行負責人冒貸車款逃逸之重大經濟犯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媒體報導,本(12)月初中台灣某知名國道特約拖吊、道路救援陳姓業者父子兩人,疑將
所屬交通公司內靠行司機自行購買之大貨車、拖板車、曳引車及拖吊車等向融資公司貸款
上億元後消失無蹤,致使靠行車主車輛遭債權公司查扣,非但無法繼續營生,遭扣留之自
行購置車輛亦恐遭債權公司法拍,民眾生計與家庭遭受重大經濟打擊,建請交通部、經濟
部及法務部惠予協處。
二、茲因交通部「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申請登記須知」辦法中針對「國道車輛拖救服務」限
定「拖救車至少 10 輛」,致使拖吊車業「靠行」問題惡化,建請交通部研議改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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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罐頭遊具充斥在國內的公園之中,因為質地相較於石材、木材輕,因此易裝卸、可大量生產、易於運送等。使用塑膠遊具,要調整成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也較容易。正因為如此,造價低廉的罐頭遊具很容易取得相關公共工程的得標條件,然而卻也因此成為設立特色公園的阻礙條件,為了有效改善罐頭遊具充斥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罐頭遊具,也就是坊間所說的塑膠遊具,成分大多由高密度聚乙烯加玻璃纖維製造而成。
塑膠遊具因為質地相較於石材、木材輕,因此易裝卸、可大量生產、易於運送等。使用塑
膠遊具,要調整成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也較容易。正因為如此,造價低廉的罐頭遊具很容
易取得相關公共工程的得標條件。
二、我國於 1989 年由政府制定 CNS12642、CNS12643 兩項國家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各縣市
政府為節省經費又要符合安全標準,因此只要發現不符合標準的遊具就會面臨全面拆除,
因此傳統的鞦韆、磨石子溜滑梯也因此逐漸消失,相關工程普遍改以便宜塑膠的組合遊具
發包。罐頭遊具價格低廉,10 幾萬就可組好一座小樂園,但改造特色公園預算就要多出 10
倍,這樣的問題普遍存在於國內大大小小的公共工程,急需要獲得改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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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交通事故頻傳,而其中主因包含目前交通號誌夜間周邊光源不足,常致駕駛人無法辨識標誌內容,造成不便或行車危險,為了改善交通安全,希望交通部能儘速解決號誌照明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統計資料指出,全台灣每年會有 35 萬起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每年 35 萬人以上死傷,
如果以社會支出成本每人 100 萬元計算,社會支出成本就會高達 3,500 億元,如果再計算到
影響家庭等其他因素,這數字還會再翻倍。
二、其中主因包含目前交通號誌夜間周邊光源不足,常致駕駛人無法辨識標誌內容,造成不便
或行車危險,為了改善交通安全,希望交通部能儘速解決號誌照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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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新辦特登工廠目前不可以申請移工引進,理由是因為目前法規只有規定先前領有臨登轉特登的工廠、可以申請外籍移工的名額,如果原先為農地違章工廠現在轉為特登工廠無法申請外籍移工,民眾陳情希望相關問題可以獲得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過往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有部分有申請到外籍移工,但有部分則無,由於臨時登記要轉換
為特定工廠登記,就有業者反映希望先前沒有申請的可以進用外籍移工。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去年 3 月上路,規範低汙染的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於
111 年 3 月 19 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而原持臨登轉特登的製造業雇主,後續則可向勞動
部申請續聘外籍移工,但原本沒有聘雇外籍移工的臨登工廠,即使轉為特登,至今仍不具
引進外籍移工移工資格,希望有關部會能儘早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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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農藥與肥料價格持續上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受到國際原物料成本提高影響,國內肥料業者自 7 月起逐步調整產品價格。雖台肥公司維
持價格穩定,但各農會分配數量不一,且產量畢竟有限,已有農民反應:即便有錢還買不
到台肥 43 號等肥料。
二、除肥料之外,今年農藥價格也因為中國化工原料磷減產 90%,農藥原體價格與三年前相比
,調漲 4 倍多,帶動產品漲價。已有農民反應:農藥價格連番上漲,以除草劑為例,已經
從 1,500 元漲到 2,100 元。
三、農民耕作成本上揚,直接影響農產品價格,根據主計總處公布物價,台灣每戶家庭在食物
類的支出項目,9 月、10 月的蔬菜支出各增加 318 元和 193 元。
四、建請農委會持續關注肥料、農藥價格狀況,協助降低農民衝擊,同時避免農產品價格過度
上揚,衝擊民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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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並每季檢討政策成效」;第四條之一也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為什麼理應每季檢討政策成效,農委會卻兩年來都沒開過一次會?另外,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但目前教材到底在那裡?農委會顯然怠職未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無視《動物保護法》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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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四大公投結束,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表示:「明年一定會缺電」;工商協進會也表示:「對明年缺電、綠能進度緩慢、天然氣發電會讓碳排減不下來,感到非常擔憂」。對此經濟部能源局則是回應:「已規劃至 2027 年長期電源開發方案,預估 2021~2027 年間,新增的機組比除役的多,其中燃氣機組即約淨增加 1,450 萬瓩」。由於天然氣、燃煤等發電方式讓碳排降不下來,也與減碳趨勢不符,這是完善的國家能源政策嗎?本席認為,即便依照國際能源總署(IEA)報告,天然氣短中期可以取代相對高碳的煤炭,但政府仍應加速淨零碳排速度,畢竟 2025 非核家園進度,經濟部年年都沒達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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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財政部統計,日前公布累計今年前 11月全國稅收約 2.71 兆元,金額續創新高,年增率 21%,為全年預算數的 111%,稅收不但提前達標還大幅超徵。財政部上修全年稅收超徵將達 3,800 億元,超徵絕大多數為國稅及中央稅,累計前 11 月實徵淨額,所得稅年成長 26%,營所稅年成長 48%,期交稅成長 42%,證交稅年成長 94%,創下史上最長成長周期的紀錄;鄰近的新加坡、香港、韓國都有將超徵還民的實際作為,財政部是否也認同在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時,政府應苦民所苦、還財於民?建請財政部修法,當年度總稅收,有超額徵收時,財政部因該要將超額總稅收除以納稅人人數,公帄的還給人民,或者是抵扣下一年度應繳稅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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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以信,針對「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連續 2 年無法達標及完成進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規劃 2021 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要達到 8.75GW,2022 年則為 11.25GW,但截至 2021
年 11 月,僅達到 7.1GW,2021 年達成率僅八成。2020 年之後的政策規劃,新冠疫情為已
知的內在影響因素,並非不可預期的外在風險因素。請說明 2022 年太陽光電可以達標的具
體規劃措施。
二、原定 2021 年完工的海能、允能風場,施工進度落後,無法在 2021 年如期完成。2021 年開
始施工的沃旭、彰化、允能二期風場,進度亦落後。另外 2021 年起風場並負國產化任務。
新冠疫情和國產化似成為離岸風廠進度延宕的主因。請說明各個風場施工進度之規劃、時
程與相對應的疫情影響數據、經濟部在督導及協助廠商的國產化進度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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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這次公民投票前,民進黨大肆宣傳若是反萊豬公投通過會不利台灣加入國際貿易協定以及影響台美經貿關係,但如今公投未通過,民進黨政府應兌現承諾,兩年內讓台灣順利加入 CPTPP,否則就是在欺騙人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公投前蔡英文總統說台灣若通過反萊豬公投,會影響加入 CPTPP,更將衝擊國內經濟及股
市陎;蘇貞昌院長多次強調反萊豬公投若過關,會得罪美國、阻礙台灣加入 CPTPP;經濟
部長王美花則說 CPTPP 會員國都開放萊豬,甚至部分國家用瘦肉精養豬,台灣反萊豬是搬
石頭砸自己的腳。
二、換句話說,依照民進黨的說法,現在反萊豬公投沒過,等於滿足了 CPTPP 與台美 TIFA 重
視的「開放」、「公帄」、「遵守規則」、「尊重科學數據」等必要條件,肯定可以如期
如願、毫無阻礙地加入 CPTPP,而且台美 TIFA 更應該加速談判與簽署才對。
三、另外,有鑑於台灣在各方陎都有一種「好想贏韓國」的心情,蔡總統也說過,韓國在 2012
年開放進口萊牛與萊豬後,現在有相當大的優勢加入 CPTPP。確實韓國以積極參與各項經
貿整合、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廣為所知,而且到今年(2021)為止,韓國的自由貿易覆蓋率
高達 77.1%。
四、反觀台灣根據去年(2020)的資料統計,FTA 覆蓋率僅有 13.6%,其中 8.1%是來自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早收清單,另外還有 5.2%和 0.1%分別來自馬英九時期於 2013
年分別和新加坡簽訂的《台星經濟夥伴協議》以及和紐西蘭簽訂的《台紐經濟合作協議》
。
五、顯而易見地,台灣目前的自由貿易覆蓋率幾乎都是國民黨執政時所創造。民進黨政府在反
萊豬公投未過關的狀況下,不應該再有藉口說台灣無法加入 CPTPP,而且要兌現 2 年內加
入 CPTPP 的承諾,以及加速台美 TIFA 的談判與簽署,如果做不到,民進黨就是在詐欺台
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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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公投結束後,面對是否會開放日本核食進口台灣,從一開始民進黨立委透過媒體放話,到行政院長蘇貞昌曖昧不明的回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公投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陎對是否開放核食的問題時,他說:核食絕不准進口,政府一
定守護國人健康。但是當公投後,蘇院長的回答卻不再那麼肯定「絕不進口」,再加上農
委會主委陳吉仲說:輻射殘留大幅度衰退,等於變相幫解禁背書。因此本席要提醒民進黨
政府,對於開放核食進口,台灣民眾絕大多數還是擔心的,尤其很害怕民進黨政府會像開
放萊豬一樣,一紙行政命令就開放核食進口,讓國人都措手不及。
二、此外,本席要提醒民進黨政府,陳吉仲主委一直強調:從 2011 年 3 月開始檢測日本 17 萬
多件食品,沒有一件有輻射殘留食品進來。這種說法明顯是話術,因為這些年台灣允許日
本報關進口的食品並不涵蓋福島等 5 個受輻射影響的縣市,所以輻射檢出率與輻射值才會
這麼低,換句話說,正因為台灣拒絕進口核食,才讓這些年「沒有一件有輻射殘留食品進
來」,陳主委與民進黨政府不要倒因為果,欺騙人民。
三、最後本席還是要說,台灣人民很感謝日本政府連續致贈我們 COVID-19 疫苗,但食品安全政
府有義務嚴格把關,不能當成交換條件,否則食安的防護網的破洞只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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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蔡英文總統繼上次林志堅市長後再度拋出縣市合併的議題,擬修改《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改為「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或』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由於新竹縣市即使合併,人口也不到 125 萬人口的門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總召,將修正草案條文中的「且」改成「或」,讓縣市合併不受人口數限制,柯總召鐵了心就是要合併,實在令人懷疑這樣的舉動不是因人設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本席要強調,國民黨不反對竹竹合併,但必頇由下而上,在地方議會經過充分討論、取得
多數共識,審視全盤國土規劃、區域劃分後才可以進行。而且合併升格是為了讓大新竹取
得更多的資源,《財政收支劃分法》更應該進行配套修法,才能解決「竹竹併」後的各種
問題。如此倉促的立法品質必定不佳,而且許多未能討論到的細節,必定有窒礙難行之處
,這樣絕非新竹人民之福。
二、柯建銘總召為了一個人,將《地方制度法》2 個必要條件之一的「且」改成「或」,沒有地
方直轄市人口數比「都」少,全世界找不到這樣的「都」,按照柯建銘總召的修法草案,
未來搞不好會出現人口僅 10 萬人的直轄市,實在太過荒謬。立法院不是民進黨開的,新竹
人民也不是任民進黨擺布的玩偶,絕不允許因人設事而便宜行事!本席要呼籲:號稱最會
溝通的民進黨政府不用急於一時,在大新竹地區合併的議題上應該多傾聽新竹在地人的心
聲,大家都充分發表意見與討論後再推動修法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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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六都分到 61.67%,其餘 16 縣市分配 24%及鄉鎮市分配 8.24%,造成「富都窮縣」的水帄不均現象。各縣市以為升格為直轄市,躋身富都俱樂部,就可以分到更多的統籌分配稅款,但要不是和六都搶錢,就是從另外 14 縣市帶走財源,反正都是以鄰為壑。中央應該錢權下放,拚經濟的貢獻和犧牲環境品質所創造的國稅,合理的和地方政府共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已經 22 年沒有因時制宜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充滿了中央集權又集錢的問題。根據主計總處
的各級政府淨收支統計,在扣除補助款、統籌分配稅款之後,中央的淨收入占了七成多,
地方不到三成;但是在淨支出方陎,中央還不到六成,地方超過四成,顯示財政收支有嚴
重的垂直不均現象,中央政府應該將淨收入至少應該撥出一成(至少 3,000 億)給地方政府
。
二、依據財政部累計至今年 11 月底的稅收統計,國稅的所得稅、營業稅都大幅成長,已經占了
全部稅收的 87%,地方稅僅微幅成長,以致於萎縮到只有 13%,顯示財政的垂直失衡持續
惡化。因此,坐擁財政絕對優勢的中央政府,應當拿出政治擔當,正陎回應地方首長反映
的「地方拚經濟創稅多,分配到的稅款卻少」問題,就是將能反映地方拚經濟創造的所得
稅、營業稅,和代表犧牲環境品質的貨物稅等稅收,和地方政府共享。
三、換言之,國稅中的所得稅、營業稅至少應該一半和地方共享,貨物稅則應參照空氣汙染防
制法,由地方分得六成,就不需要藉由以鄰為壑,甚至擴大水帄不均,讓地方財政雪上加
霜的升格方式,製造政治衝突。
四、當然,中央政府難免會擔心把財源多劃分給地方,可能會成為「零和」,這也是財政部寧
願承受跳票的罵名,也不願修改集錢又集權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主要藉口。但是,財政部
何不轉為正念思考,如果國稅多和地方共享,地方政府更有誘因,積極招商引資,改善投
資環境,認真拚經濟,最後創造更豐碩的國稅稅收,中央政府也是最大的受惠者,又何樂
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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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國內物價劇烈波動,諸多民生基本必需商品,近期價格明顯上漲。這波漲價潮固然與全球通膨相互連動,但其中不乏遭人為惡意哄抬,假借通膨之名趁機大肆漲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保障人民生活,維持國內經濟正常運作,政府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遏阻歪風。相對以往
將穩定國內物價,寄望於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陎對這波來勢洿洿的民生物價飆漲現象
,建議行政院更弦易轍,改採跨部會合作模式,指派法務部主責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
」,特別鎖定攸關民生及漲幅較大的業者進行稽查。
二、所有民眾咸信,國內業別受到輸入性通膨衝擊,不得不反映成本,但並非所有商品類別全
受到國際通膨影響。縱使商品部分成本,因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必頇調整,但該成本佔整
體商品的比重,乃至於調幅等均應合理,而非含糊籠統地任意哄抬。
三、政府應採行多重管道穩定物價,現有措施包括降低大宗商品貨物稅,與大賣場協調成立帄
價區,以及跨部會聯合稽查等。為發揮整合力量遏阻不法,政府應同步結合民間消費者保
護團體並肩作戰,並與農漁會充分合作,確保市場商品供應充足價格透明穩定。此外,廣
大消費者也可以充分利用法務部調查局設立之物價 24 小時檢舉專線 0800-007-007,全民聯
手拒絕不肖業者惡性哄抬物價,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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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隨著一○八課綱首屆的學生將進入學測與申請入學的階段,越來越多家長、老師與大學端教授對此感到焦慮。例如北市五所明星高中校長聯袂拜會台大校長,詢問台大將如何審查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而近日台大社科院的教授也舉行座談會表達對於升學制度的質疑等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不同學校能否有相同的評分標準?這是測驗與評量的「評分者信度」問題。事實上很可能
連同一位教授都會因疲勞或時間差的關係,產生評分歧異,更不要說是不同校系教授迥異
的個人主觀判斷因素,如此何談公帄?再則是內容的問題,招聯會與大學端一再說是重質
不重量,但問題是台大或成大辦的醫學營哪個分數較高?K 歌社的社長資歷是否比班長更勝
一籌?紅十字會的志工加分與慈濟的哪個更重要?海濱淨灘是不是價值優於班上的打掃工
作?這些本來就不該評判高低的營隊、社團、服務或學習活動的質性項目,又要如何以數
量化的分數區別優劣?
二、而擔心學生在甲校的得分與乙校同系差異太大,會被貼上亂評分的標籤,會不會教授們不
約而同的都打個不得罪人也不用重新評閱的安全分數?問題是所有的教授均採取中庸保守
的打分模式,那會不會落入像高中免試入學一樣,採計國中的多元學習表現只要有就可以
?所以最後的決勝關鍵還是得回歸學測成績,那大費周章的學習歷程檔案到底為何辛苦?
為何忙?
三、事實上,這種只看績效不看實質的情形,也反映在教育部所喊出的「生生有帄板」的政策
:彷彿學生只要有軟硬體設備就可以學習順利,卻沒有看到都市學校的生師比仍高,偏鄉
教師極不穩定,使得每個學生所得到個別化教育資源仍然稀薄。若這二百億元能成為對教
師名額更好的挹注,或投資於更多加深加廣與實作的課程,好幫助每個學生的特色得以展
現,因而更有自信的申請合適的科系而非被動的按照某種規格被塑造。
四、事實上,從明年開始,美國許多知名大學不再將標準化考試(如 SAT)當作入學申請的必
要資料,因為未來世界的人才定義只會更加多元而非單一。陎對少子化的趨勢,希望我們
所關心不再只是產品如何被規格化篩選,而是如何紮實培育各樣的人才成為未來社會的支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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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今年二月新公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最新修正,將「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新列為「無關」,經推論後,可能造成原「無法確定」類別被無關吸收,大大提高舉證難度,復經本席兩次於院會向陳時中部長要求透過函釋澄明適用上疑義,至今未有下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十三條有關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
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第一項第一款原將「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
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認定為相關;「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認定為相關;
「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認定為無法確定,且相關、無法確定時皆訂有賠
償金額。
二、然而,今年二月新公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最新修正,將「醫學實
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新列為「無關」,經推論後,可能造成原「無法確定」類別被無關吸
收,大大提高舉證難度。
三、今(110)年度 9 月 22 日院會質詢,陳時中部長曾允諾將透過解釋函將適用疑慮解釋清楚
,從寬認定救濟標準,惟後續僅於 11 月 16 日發文回覆委員口頭質詢案中以公文說明表示
,加列「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是指「醫學實證存在」之前提下,其研究結果無法
支持特定受害狀況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至於「醫學實證不存在或不足」情形,並非本款
所指。
四、衛生福利部雖有透過回覆質詢之公文說明釋疑,然其性質仍僅屬說明文件,仍不屬機關就
法規所表示見解所做出之行政解釋,對下級單位之拘束力仍有疑義,因而仍有就審議辦法
第 13 條「關聯性之分類」規定適用疑義做成函釋之需要。
五、又衛服部於「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 COVID-19 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劇增」
公聽會所提出之書陎報告截至 110 年 12 月 10 日止,因接種 COVID-19 疫苗而申請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案件計 2,776 件(含自行撤回 17 件),待完成申請程序有 29%(810 件);已完
成申請程序有 71%(1,949 件),包含:調閱病歷中(640 件)、資料檢核中(971 件)、
檢核後需補調病歷(197 件)、初步鑑定(29 件)及提會審議(52 件);60 件已寄送審定
書。惟已寄送審定書部分,其中相關、無關及無法確定分別個案數不明,難以就其審議情
況及品質進行研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明確公布三類別的個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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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民眾購買網路教學、短期補習等服務,引入第三方資融機構借貸消費者資金,造成民眾「假分期、真貸款」消費糾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網路教學、短期補習班及瘦身美容等服務行業,因消費金額較高,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消費
,常見以下列二種行銷方式,提供消費者分期付款:一為業者居間仲介貸款機構,提供消
費者分期付款之資金來源;二為業者自行提供消費者貸款(分期付款),之後將債權轉讓
第三人。上開二種業者所提供分期付款方式,常造成「假分期、真貸款」之消費糾紛。
二、第一種不合理情形,乃業者居間仲介貸款機構提供消費者資金來源,讓消費者可分期付款
,但業者倒閉後,消費者仍需繼續繳交貸款予貸款機構;第二種不合理情形,則是業者自
行提供消費者分期付款,卻逕自將債權轉讓予第三人,致消費者遭陌生第三人追討債權。
三、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近年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上開行業之主管機關,陸續於網路教
學、短期補習班及瘦身美容等具有法規命令效力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納入「信用貸款契約」及「禁止債權轉讓」等規定,以避免消費糾紛。
四、業者應告知之事項如下:消費者如終止或解除短期補習班、網路教學及瘦身美容等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將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業者若能證明終止或解除之原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仍
得向消費者收取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項。
五、雖已有明文規定業者應告知事項,但因宣傳力道不足,仍有民眾在解除短期補習班課程契
約後,依然陎對貸款機構催繳困境。
六、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合作,加強宣導消費者權益,並於兩個月
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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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何委員志偉,針對社會住宅數量不足涵蓋社會經濟弱勢族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6 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該計畫衛生福利部所推估各縣
市 9 類弱勢族群社會住宅需求戶數已是衛生福利部 105 年所做數據,距今已有 6 年,應與
時俱進數據資料,以符合社會現實需要。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推估各縣市所需社會住宅需求,全國整體所需 27 萬 293 戶,目前我國社會
住宅截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內政部所公布之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表,既有社會住宅
統計達 6,436 戶;新完工為 13,086 戶,既有與新完工共計為 19,522 戶,仍無法滿足衛生福
利部所推估弱勢族群所需社會住宅。
三、依據住宅法第四條規範: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
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在整體既有社宅不足
情況下,其出租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例僅百分之四十比率更顯不足。
四、目前興建中社會住宅戶數為 21,002 戶,若加計既有與新完工的 19,522 戶,則屆時我國整體
社會住宅數量為 40,554 戶,以法規規定百分之四十比率租與經濟或社會弱勢,則是 16,221
戶,仍不足以涵蓋衛生福利部所推估弱勢族群人數。
五、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更新推估各縣市 9 類弱勢群族數據與針對社會住宅提供至少百分之
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出滾動式調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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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當前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跨區營業、分支機構設立及改制的問題認為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加以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信合社之業務區域依「信用合作社法」的授權,由金管會於 94 年訂定「信用合作社業務區
域辦法」,依該辦法第 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以彰顯信用合作社擔任地方
基層金融,服務地方為經營之目的。但考量偏遠地區恐有缺少地方金融服務之可能,金管
會於該法第 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
核定之,並於章程載明。」
二、據悉,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未依前述法規規定,於 99 年 9 月 23
日訂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社員社跨區擴大業務區域自律規範」,金管會亦於 101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0008700 號函批示「洽悉」,用以架空「信用合作社業務
區域辦法」第 9 條「取得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之規定。再於 102 年 3 月金
管會函釋放寬該法第 6 條「緊鄰縣市」之解釋範圍,以破除信合社跨區經營之限制。
三、信合社如需跨區營業,本可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之規定改
制為商業銀行,即可跨區經營業務。而此辦法當時制定之緣由,亦為因應信合社有跨區營
業之必要而制定,例如瑞興銀行、陽信銀行、板信銀行、華泰銀行等,均屬依法改制之商
業銀行。
四、為何目前信合社積極爭取跨區營業,卻不依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
辦法」之規定改制為商業銀行?理由無他,實因規避繳納營業稅而已。金管會未明察其目
的,而以「洽悉」方式准由信合社依據自律規範得以跨區營業,顯已破壞金融監理制度之
帄衡。
五、信聯社近期又建議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擬
將該款但書規定本國銀行及信合社同業三年帄均值之一倍逾「百分之五以上」調降為「百
分之四以上」;並增訂「或申請前一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亦得為之。然,「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原條文本即為金融機構申請增設
分社之依據標準,現因金融機構獲利不佳而欲調降,無疑浮濫放寬該項標準。
六、現今信合社獲利遞減之主因實為金融業間之競爭,如再針對性放寬增設分支機構標準,又
擬准許跨區營業,則將加劇同業相互競爭,不利信合社之業務發展。又,如准許信合社跨
區經營,則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是否亦得比照辦理?如此豈不天下大亂?
七、金管會應加強監理信合社誇區經營之問題,責成業者確實依照「信用合作社法」授權訂定
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所訂之業務區域經營,不得跨區;如欲跨區經營,亦應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之規定改制為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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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的監理認為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加以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信用合作社法」係於民國 82 年 12 月 3 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6402 號令制定公布
,其中第 10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惟信
聯社係於民國 71 年 7 月奉財政部核准成立,則信聯社之章程於信用合作社法頒布後,是否
有再經中央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核定?
二、依據上述條文規定及金融監理之精神,金管會應對信聯社之章程加以審核,檢視其章程及
其他內部法規是否合法合宜;亦應派員參加其理監事會議,並適度予以指導。金管會更應
關注其理監事之選舉,瞭解其選舉程序是否合法合宜。
三、信聯社既為非營利法人組織,即應依照信用合作社法或其授權之相關法令,或內政部「人
民團體法」辦理選舉理監事及理事主席,方符合法令規定。惟據悉信聯社近卅年均未辦理
選舉,而係以內定、推選方式產生理監事,而常務理事七名竟多以營業額排名前段者擔任
之,其他社員社則一律擔任理事。此一不符法令之現象已行之多年,成為異於其他人民團
體之特殊體制。
四、就金管會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答覆本席之說明函,提出意見如下:
(一)依說明函內容一、(一),稱金管會僅就信聯社章程之訂定及修正進行審核,至於信聯
社理事監事改選等人事案,尚無規定頇報經金管會核備。
惟,信聯社章程第 17 條、第 18 條所定有關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之「推選」方式,實
已不符合信用合作社法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
格及選聘辦法」或內政部「人民團體法」所定之選舉方式或精神。金管會對於信聯社
理監事改選等人事案雖無核備之規定,惟對於規範改選程序之「章程內容」依信用合
作社法第 10 條,本已有「核定」之權,卻未見金管會針對此等章程內容有何「指導」
或「監督」即予「核定」(如有),應請說明。
(二)依說明函內容針對信聯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所作之說明,金管會並未就此等選舉方
式之合法性及合理性加以審視,提供意見如下:
1.章程內容所定之推選方式是否合法?如依不合法的選舉方式所選任出的理事監事,
理當無效,合先敘明。
2.信聯社章程第 18 條雖規定,信聯社設理事 23 人及監事 5 人,理監事之名額分配方
式,應提經信聯社理事會通過,並報告代表大會。然,目前全國信用合作社僅餘 23
社,章程卻規定可以選出 28 席理事監事,等同人人有獎。又在這種人數架構下,已
造成信聯社的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成員幾乎完全相同,理事會等同球員兼裁判,代表
大會完全喪失監督、制衡之功能。
3.依信聯社「理監事席次分配方案及常務理事推選原則」,常務理事除由北、南會報
區推薦外,其餘保留名額 3 名,以改選前一年底存放款合計數前三名之信合社擔任
之。
據瞭解,全國職業公會(及工會)及(或)其聯合會,未見以會員公司之營業額多
寡決定得否擔任該組織常務理事之情事;信聯社之選舉制度除不合常理及不符民主
法治精神外,堪稱為人民團體運作體制一絕。
五、承續歷史,信聯社尚為合作金庫銀行之股東,其後並再投資財金資訊公司,由信聯社理監
事會派員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對於未合法產生之理事主席及常務理事等人,卻
擔任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於法於理,似有所欠缺。
六、請主管機關加強對信聯社之監理,導正不妥之現象,俾符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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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當前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營業稅之稅課標準似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對相關問題加以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31 條第 1 項「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又,第 31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二、經查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編印之統計季報,110 年 6 月底全體信合
社之放款總餘額約為新台幣(下同)5,364 億元,若以其利息收入估算,全年利息收入估計
約為 100 億元,則每年頇繳納約 5 億元左右之營業稅。若就營業額前三名之信用合作社而
言,每年利息收入約可達 35 億元,估計營業稅可達 1.75 億元。若自信合社法 82 年 12 月公
布實施至今廿餘年來,估計國庫短收約 100 餘億元以上。
三、按照營業稅法規定,攤商營業額達 8 萬元以上者,即頇繳營業稅,何況是身為金融機構之
信合社。又,信合社規模大小不一,其規模大者,因無頇繳納營業稅,而獲得較已改制為
商業銀行之原信合社更優渥的競爭條件,如此監理標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稅賦公帄原則
,實待商榷。
四、前述信合社法第 3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
院核備。」金管會宜檢討目前未訂定不適用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標準之合宜性,並參照「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所定標準,對淨值達 20 億元以上之信合社
課徵營業稅,以維稅賦之公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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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船公司)流動性負債增加、經營艱鉅且原物料上漲等問題,導致公司營運狀況難以趨於穩定。依據行政院 106 年 9 月函文立法院,延後回饋期程,並以 115 年度為限。而台船公司營運狀況目前仍屬艱鉅,故爰要求行政院應予以延後回饋期程,並依據未回饋之民營化基金按盈餘比例回饋,以改善台船公司營運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依行政院 97 年 3 月 28 日函釋,台船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不足金額,擬由民營化基金支
應 15 億元為上限,為建立公營事業民營化企業回饋民營化基金之機制,台船公司應在有盈
餘之情況下,在不低於民營化基金為台船公司支付之結算金額度內,分 10 年回饋該基金,
以充實民營化基金財源。又,依行政院上開函釋於 98 年 2 月 16 日撥充 15 億元予台船公司
,並預估該公司自 99 年度起每年繳交盈餘回饋金額 1 億 5,000 萬元,該公司於 97 年 12 月
22 日移轉民營後,雖於 99 至 101 年度按基金預估各繳交盈餘回饋金額 1 億 5,000 萬元,惟
自 102 年度起因盈餘相對減少,該基金卻允由台船公司每年僅約按盈餘 10%繳交盈餘回饋
金額。
二、106 年起,台船公司連年虧損加劇,台船工會於代表大會提案,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5 條規定,民營化基金之提撥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再依據行政院 106 年 9 月函文立
法院,延後回饋期程,並以 115 年度為限。台船公司於 107 年以船財字第 1070000515 號函
復經濟部,計畫剩餘 7 億 4,150 萬元款項,預估自 111 年至 115 年,分五年回饋。
三、有鑑於台船公司流動性負債增加與經營艱鉅之際,特請行政院再次延後回饋期程,依據未
回饋之民營化基金按盈餘比例回饋;若有營運虧損,應不予以回饋,以利公司營運狀況趨
於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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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婉汝,國軍在屏東恆春半島每年進行演訓,牡丹鄉旭海村民認為睦鄰補償金限公共建設及活動,居民沒有直接受惠,鄉公所近日以旭海部落會議決議,要求軍方修改。國軍演訓影響在地居民生活,然國防預算有限。爰建議針對在地民眾因受影響而產生之需求,應務實規劃,並且向民眾闡明國軍演訓之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軍每年於屏東恆春半島進行演訓,並針對民眾相關影響進行補償。然半島 4 鄉鎮恆春鎮
、車城鄉、滿州鄉和牡丹鄉都反映,認為睦鄰補償金限公共建設及活動,無直接受惠當地
居民。鄉公所近日決議要求軍方訂定符合民眾需求的適當項目,否則抵制今年的演訓。
二、兩岸關係緊張,國軍演訓壓力提升,因此演訓也可能對當地民眾產生影響,國軍應該積極
協助當地民眾受損之處。然我國國防預算有限,應該積極投入實際符合國防需求之上,不
應該過度耗損於非關國防之事務,才能達成抗中保台效果。針對民眾之需求,國軍應該在
原睦鄰預算內積極溝通,使經費執行更具務實性,並闡明國防之必要性與需求性,才能使
軍民共好、常後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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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婉汝,農地違章工廠期限將近,據經濟部統計,全國未登記的違章工廠仍有四點五萬家,近半數未申請納管。儘管中央強調違者將斷水斷電,但今年適逢地方大選,政府是否會基於維護農地積極處理令人質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制上路以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要求低汙
染未登記工廠必須在兩年內申請為特定工廠納管、合法化。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統計,目
前未登記工廠四點五萬多家中,僅二點三萬家申請,今年納管截止日後,在「不能納管地
區」的未登記工廠,將交由地方政府視狀況給予斷水斷電。
二、環團根據民眾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早從二○一九年四點五萬家,擴增到最近的五點四萬家
,官方、民間統計落差近萬家,各縣市可能有更多黑數之農地工廠尚未列管。
三、今年適逢地方選舉,政府恐難積極處理也造成相關業者有恃無恐,即使工輔法通過,經濟
部仍不願代地方政府對農地違章工廠執行斷水斷電,僅積極督察地方政府。執行效率差,
無法達成保護農地效果。經濟部應該積極與環團合作,查核黑數,並展現政府公信力執行
相關法規,才能保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安全及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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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婉汝,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宣布,去年 12 月 14 日至今年 2 月 18 日入住防疫旅館隔離之住宿費由中央全額負擔。然卻發生民眾於防疫旅館退房時被要求簽下以補償金支付住宿費用同意書,不足額本人需要自費清償。中央與地方防疫不同調,造成民眾困擾與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疫情中心指揮官陳時中 2 月 19 日表示,去(110)年 12 月 14 日至今(111)年 2 月 18 日
入住防疫旅館隔離者,住宿費由中央概括承受,2 月 18 日以後,若地方政府執意要送民眾
到防疫旅館,由地方政府負擔;若民眾自己要求入住則民眾自行負擔。
二、今(19)日媒體報導,指出有民眾被縣府要求送指定防疫旅館隔離,且適用中央全額補助
,被要求退房時簽下內容為由屏東縣政府代墊支付住宿費,並以申請之防疫補償金及居家
隔離補助支付防疫旅館住宿費。如仍有不足部分,需自行負擔之同意書。
三、雖然屏東縣政府 21 日澄清,但同意書是之前委由旅館轉交給 19 日解除居家隔離之民眾,
為時間差造成誤解,已配合中央政策全額補助。然此現象將造成民眾防疫疑慮,甚至影響
政府威信。指揮中心應該積極、即時與地方政府有效溝通與協調,使防疫政策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