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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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0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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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2-06-01
-
sessionPerio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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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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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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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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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06/01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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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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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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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質詢(6月1日)三、討論事項: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等40案。四、5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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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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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陳其邁","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蔡其昌","黃志雄","黃偉哲","柯建銘","劉建國","簡東明","林世嘉","呂玉玲","楊應雄","林正二","許忠信","李貴敏","廖正井","陳鎮湘","江啟臣","廖國棟","江惠貞","黃文玲","鄭天財","徐欣瑩","陳碧涵","吳育仁","陳歐珀","許添財","邱文彥","蔡錦隆","王惠美","蘇清泉","陳淑慧","張曉風","王育敏","孔文吉","詹凱臣","潘維剛","徐耀昌","段宜康","羅淑蕾","王廷升","陳明文","李應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林明溱","盧秀燕","尤美女","呂學樟","徐少萍","紀國棟","蔡正元","蔣乃辛","林國正","賴士葆","陳唐山","陳學聖","陳亭妃","盧嘉辰","蘇震清","林鴻池","薛凌","李俊俋","吳宜臻","蕭美琴","吳秉叡","張慶忠","劉櫂豪","林德福","鄭汝芬","羅明才","高志鵬","林滄敏","黃昭順","曾巨威","李昆澤","陳雪生","葉宜津","姚文智","鄭麗君","張嘉郡","吳育昇","馬文君","楊曜","楊麗環","林岱樺","高金素梅","魏明谷","許智傑","李鴻鈞","蔡煌瑯","林佳龍","陳根德","王進士","陳超明","費鴻泰","顏清標","丁守中","楊瓊瓔","管碧玲","孫大千","翁重鈞","林淑芬","邱志偉","趙天麟","田秋堇","林郁方","李慶華","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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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06-01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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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2-06-01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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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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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5290/details?meetingDate=1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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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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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05290
-
date:
2012-06-05
-
sessionPerio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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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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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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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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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06/05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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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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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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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質詢(6月1日)三、討論事項: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等40案。四、5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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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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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陳其邁","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蔡其昌","黃志雄","黃偉哲","柯建銘","劉建國","簡東明","林世嘉","呂玉玲","楊應雄","林正二","許忠信","李貴敏","廖正井","陳鎮湘","江啟臣","廖國棟","江惠貞","黃文玲","鄭天財","徐欣瑩","陳碧涵","吳育仁","陳歐珀","許添財","邱文彥","蔡錦隆","王惠美","蘇清泉","陳淑慧","張曉風","王育敏","孔文吉","詹凱臣","潘維剛","徐耀昌","段宜康","羅淑蕾","王廷升","陳明文","李應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林明溱","盧秀燕","尤美女","呂學樟","徐少萍","紀國棟","蔡正元","蔣乃辛","林國正","賴士葆","陳唐山","陳學聖","陳亭妃","盧嘉辰","蘇震清","林鴻池","薛凌","李俊俋","吳宜臻","蕭美琴","吳秉叡","張慶忠","劉櫂豪","林德福","鄭汝芬","羅明才","高志鵬","林滄敏","黃昭順","曾巨威","李昆澤","陳雪生","葉宜津","姚文智","鄭麗君","張嘉郡","吳育昇","馬文君","楊曜","楊麗環","林岱樺","高金素梅","魏明谷","許智傑","李鴻鈞","蔡煌瑯","林佳龍","陳根德","王進士","陳超明","費鴻泰","顏清標","丁守中","楊瓊瓔","管碧玲","孫大千","翁重鈞","林淑芬","邱志偉","趙天麟","田秋堇","林郁方","李慶華","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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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06-05T09:00:00
-
endTime:
2012-06-05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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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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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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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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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15102_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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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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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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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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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楊應雄","林正二","許忠信","李貴敏","廖正井","陳鎮湘","江啟臣","廖國棟","江惠貞","黃文玲","鄭天財 Sra Kacaw","徐欣瑩","陳碧涵","吳育仁","陳歐珀","許添財","邱文彥","蔡錦隆","王惠美","蘇清泉","陳淑慧","張曉風","王育敏","孔文吉","詹凱臣","潘維剛","徐耀昌","段宜康","羅淑蕾","王廷升","陳明文","尤美女","呂學樟","徐少萍","紀國棟","蔡正元","蔣乃辛","林國正","賴士葆","陳唐山","陳學聖","陳亭妃","盧嘉辰","蘇震清","林鴻池","薛凌","李俊俋","吳宜臻","蕭美琴","吳秉叡","陳其邁","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蔡其昌","黃志雄","黃偉哲","柯建銘","劉建國","簡東明","林世嘉","呂玉玲","李應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林明溱","盧秀燕","張慶忠","劉櫂豪","林德福","鄭汝芬","羅明才","高志鵬","林滄敏","黃昭順","曾巨威","李昆澤","陳雪生","葉宜津","姚文智","鄭麗君","張嘉郡","吳育昇","馬文君","楊曜","楊麗環","林岱樺","高金素梅","魏明谷","許智傑","李鴻鈞","蔡煌瑯","林佳龍","陳根德","王進士","陳超明","費鴻泰","林郁方","顏清標","丁守中","楊瓊瓔","管碧玲","孫大千","翁重鈞","林淑芬","邱志偉","趙天麟","田秋堇","李慶華","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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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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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邱議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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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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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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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1分、10時15分至11時50分、下午5時42分
6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34分至10時24分、下午5時1分至5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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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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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針對日前原能會召開「核二廠一號機反應爐支撐裙鈑錨定螺栓斷裂事件案」聽證會,核二廠一百一十三支螺栓超音波檢測爆出隱匿一事,台電於四月二十四日與五月十六日交付立法院的螺栓超音波檢測報告,前者是台電在三月份歲修時第一次做的檢測,後者是輿論壓力下,台電於五月初再度對剩餘未斷裂的一百一十三支螺栓所做的檢測。台灣超音波檢測第一把交椅的台大應力所特聘教授吳政忠表示,台電第一次檢測的七支,設定了縱深二.五公釐瑕疵波高,但到了第二次檢測,卻把檢測標準顯縮減四分之一,波高分貝值調小,能看到的異常瑕疵波高也跟著變小,因此對外誑稱其他螺栓都未有裂痕。吳政忠進一步比對台電數據後發現,瑕疵波高超過十的有九支、超過六的有二十支,若再加上原本台電自己檢出的七支,代表出現瑕疵的螺栓其實共有三十六支,在全部一百二十支螺栓中,瑕疵比率高達三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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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針對急診室醫病關係惡化,經常引起暴力衝突,追究其主因為醫療院所沒有足夠的人力提供需求的緊急服務,以致病患因病痛加上長時間的等待,無助、不安而抱怨醫師、護士,如果再遇到酒醉、藥癮的患者,無理取鬧、動手動粗的暴力行為,在急診室屢見不鮮。所以長久的急診醫療人力不足,是造成急診暴力的根本原因。長期以來也導致急診工作職場環境不佳,形成新進醫師不願選擇急診科別,惡性循環,週而復始,導致急診人力不能銜接,因此應儘速改善急診醫療環境,才能使醫療人員有意願投入急診的醫護工作。但短期內應與警政署協調如何增派警力巡邏,以求防止相關施暴情事發生,進一步將主動召開相關單位會議,協商醫療院所由警察駐守之可行性,以求先保障急診醫療人員的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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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三月以來財政部成立財政健全小組研議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在受相關影響團體及反對者高聲抗爭下,國內股票市場大受衝擊,從政策拋出至今已下跌近八百點,證所稅尚未課徵已造成證交稅短少,雖近期國際情勢動盪不定是影響主因,但證所稅復徵亦難卸責。因此,本席嚴正要求行政院應以紛擾不休的油電漲價政策為鑑,擬定政策前與民間進行密切交流以凝聚共識,向社會大眾推廣正確的賦稅觀念,營造租稅公平、量能課稅之環境,減少民眾對課徵證所稅的恐懼與排斥,並審慎評估國內股票市場動能、稽徵效率及國際競爭力等因素後,再行研擬證所稅課徵之實質內容及課徵推動時機為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國 61 年,台股交易逐漸熱絡,不到一年時間,指數從一百三十餘點飆漲到五百餘點,漲
幅近四倍,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下,財政部在民國 62 年首度開徵證所稅,政策一出,果然有
效抑制炒股風氣,台股指數回跌到兩百餘點。但在人頭戶猖獗,且當時還未全面電腦化交
易、稽徵困難下,政策草草收場,財政部在 64 年底停徵證所稅。
二、經過 13 年時間,民國 77 年財政部再度宣布復徵證所稅,當時的財政部強調在電腦化交易
後,稽徵技術不成問題,政策一出,衝擊卻比上次更大,台股 19 個交易日無量崩跌,儘管
社會有不少聲浪力挺,但人頭戶等後遺症再度發生。且因一般投資人計算所得工作太繁複
,罵聲四起,最後財政部還是退讓了,一年多後,復徵證所稅再度喊停,併入證交稅,而
證交稅則從千分之一點五提高到千分之六。
三、建議未來政府可多多舉辦座談會,與民間進行交流,將正確的賦稅觀念推廣到社會大眾,
營造出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環境來減少民眾對課徵證所稅的恐懼與排斥。讓課稅效果對經濟
的衝擊減緩,達到「租稅公平」與「輕稅減政」兼顧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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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社會各界不斷質疑建國百年國慶「夢想家」音樂劇,疑有濫用限制性招標規定、涉嫌違法圖利等情事,但文建會似以辦理音樂劇一切合法,並已將資料移送檢調為由,而不願再對外說明,顯非負責任之作為。基於廉能吏治的原則,本席強烈要求行政院應主動調查所有外界質疑之事項,檢討活動辦理內容及程序之妥適性和合法性,主動提供晚會相關資料供外界檢視和監督,若有恐涉刑事責任者也應儘速移送檢調查辦,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文建會耗資二億一千五百萬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音樂劇「夢想家」隆重落幕後,卻引來社
會各界質疑國慶「夢想家」音樂劇,有濫用限制性招標規定、涉嫌違法圖利、招標方式不
透明、得標金額過高,刻意分拆標案等問題。
二、夢想家音樂劇也引起起部分藝術界人士批評,後續更引發相關人士按鈴告發文建會主委,
涉嫌圖利罪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三、但行政院文建會似以辦理建國百年國慶晚會音樂劇一切合法,並將所有相關資料移送檢調
單位提供調查為由,而不再對事件再作說明。
四、文建會不願對外說明相關疑義,也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供外界檢視之作法,顯非負責任之作
為,恐將埋下紛爭與衝突的導火線。
五、因此,本席強烈要求行政院應主動調查所有外界質疑之事項,檢討活動辦理內容及程序之
妥適性和合法性,主動提供晚會相關資料供外界檢視和監督,若有恐涉刑事責任者也應儘
速移送檢調查辦,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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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代言廣告日趨興盛,部分不實廣告內容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例如諸多減肥及健康產品跨大不實甚至有假嫌疑。但國內現行法令對於代言人廣告不實的罰則不臻明確,致使不實廣告爭議頻傳,明顯危害民眾健康與消費者之合法權益。因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重新檢討並明定不實廣告代言人及見證者應對消費者權益之侵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加強化妝品,健康食品,藥品,減肥食品等食品衛生廣告之管理,以有效嚇阻不實廣告之代言,確保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多數之消費爭議皆是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之推薦而購買商品,例如史
雲遜生髮案.. 等。有鑑於國內保健食品廣告誇大不實,攻占各大報章雜誌版面與電視購物
台,致消費者糾紛層出不窮,政府相關單位應盡速修訂公平交易法,明定不實代言人對於
消費者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世界先進國家對於代言廣告都有明確規範,例如:加拿大廣告標準協會自 1972 年即已開始
實施廣告撥放的預審制度,所有代言廣告需先送審,確定代言人通過產品使用受益並獲得
播放許可證後才可放映之外,依加拿大政府頒布的【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不
實的見證人須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我國廣告不實之浮濫,明確規範廣告代言人之
責任,行政院暨相關部會應儘速進行檢討與相關法令之修正,以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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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日前發生外籍男子於我國境內遭女子控告性侵後,卻同時因非法打工遭移民署遣返回國,造成報案後卻沒了被告的情況,顯見移民署和警方之間的聯繫出現問題;若出現重大犯罪,卻因機關間溝通的疏失,造成罪犯潛逃出境,實為重大疏失,不僅事關我國政府執法尊嚴,更是無法向國人交代。本席責成行政院警政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對此次事件進行深切檢討,針對相關失職人員於一個禮拜內提出懲處名單,並以專案報告檢討如何補強此一漏洞,避免再次縱容有犯罪嫌疑之外籍人士離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新北市一名女子,不滿外籍男友對她拳打腳踢,先向移民署舉發前男友非法在台拘
留打工,把前男友送進收容所,之後又到醫院驗傷,控告前男友性侵;沒想到報案後第 3
天,外籍男友竟然就被遣返回美國,性侵案件頓時沒了被告。
二、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且性侵害案件
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顯見我國對於性侵害案件相當重視,然
而,卻因為警方和移民署之間的溝通出現問題,無法將外籍人士在台資訊同步化,竟草率
地將犯罪嫌疑者遣返出境,其疏漏之程度令人吃驚。
三、本席要求第一、責成行政院警政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對此次事件進行深切檢討,針對
相關失職人員於一個禮拜內提出懲處名單。第二、相關單位應儘速提出專案報告,檢討未
來將如何補強此一漏洞,避免再次縱容有犯罪嫌疑之外籍人士隨意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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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網路上竟然可以買到管制的劇毒「氰化鉀」!日前台中市東海大學一名男學生,疑似感情因素,透過網友告知,上網買到號稱十分鐘內就能致命的氰化鉀劇毒服用,最後因為氰化鉀不純,才保住一命;氰化鉀是是環保署管制的毒性化學物品,必須先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製造才能輸入販賣,能持有的大部分是化學工廠或醫院,為何在網路上就能如此輕易取得?顯然環保署把關不嚴,防制上出了問題。本席建請環保署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儘速查出氰化鉀是如何外流及販賣?並立即進行「補破網」,以防止悲劇再次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台中市東海大學發生一名男學生,疑似感情因素,透過網友告知,上網買到號稱十分
鐘內就能致命的氰化鉀劇毒服用,最後因為氰化鉀不純,才保住一命。
二、氰化物是指帶有氰離子的化合物,常見的有氰化鉀及氰化鈉,都含有劇毒。氰化鉀屬「劇
毒性」毒藥,外觀有片錠或白色粉末﹐成人誤食約五十毫克的量﹐就足以在十分鐘內致命
。另氰化鉀也會造成全身細胞缺氧﹐造成休克致命﹐如果休克患者被即時救回﹐肝腎也可
能受損﹐甚至造成缺氧性腦病變。
三、氰化鉀是是環保署管制的毒性化學物品,必須先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製造才能輸入販
賣,能持有的大部分是化學工廠或醫院,為何在網路上就能如此輕易取得?顯然環保署把
關不嚴,防制上出了問題。本席建請環保署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儘速查出氰化
鉀是如何外流及販賣?並立即進行「補破網」,以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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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俊俋,針對十二年國教一旦付諸實行恐加深貧富差距與城鄉落差,致使社會弱勢家庭成為最大受害者,政府屆時應如何妥善因應、導正「教育不正義」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教育部蔣部長偉寧日前於接受天下雜誌第四百九十七期(二 0 一二年五月)訪問時大方
承認現就讀國立大學學生社經背景平均較好,卻繳較少學費,但私立大學學生,社經背景
平均比較低,卻要繳較多學費。演變成弱勢家庭要繳較多學費,享受資源卻相對較少的現
象。本席認為這種「教育不正義」現象不僅妨害社會階級流動,導致富者越富、貧者越貧
,長久而言更是擴大社會對立的根源。
二、承前所述,蔣部長雖於同篇訪問時一併指出,教育部已設置小組研擬適當的學費政策,藉
此希望回應上述教育不正義問題。惟查目前公私立大學生人數比例大致為四比六,至於公
私立技專校院人數比例則為二比八,此種現象顯示私立學校仍是承擔我國高等教育任務的
主力,為澈底扭轉私立學校家庭一方面負擔高額學費,另一方面又以稅金補貼社經地位優
越公立學校學生享受優勢教育資源的「教育雙重不正義」現象,教育部的相關小組是否已
研擬出妥當對策來因應上述問題?又具體方案措施為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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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俊俋,針對修改電業法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低收入戶電價優惠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
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考其立法意旨乃是公用
事業與教育機構,由於攸關人民日常生活,因此特予立法提供電價優惠之待遇,先予敘明
。
二、次查電力乃現代生活不可或缺之能源,一旦電價調整,社會弱勢勢必面臨嚴重衝擊。尤其
對於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而言,電價上漲將令其生活維持更為艱困。稟持上開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優惠公用事業與教
育機構用電優惠之立法意旨,本席認為經濟部應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有關國家應予保
障身心障礙者及重視社會救助精神,應儘速規劃提出電業法修正案或支持本院相關修法提
案,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低收入戶納入電價優惠範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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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桃園縣觀音鄉沿海出現「黑海」的嚴重汙染事件,嚴重影響「藻礁」分布區的生態,為避免日後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污染環境的環保事件,政府實應拿出一套具體可行的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1 年 5 月 12 日有位飛行傘玩家空拍到觀音海岸海水遭工業廢水染成墨色,就好像「黑海
」一樣,消息曝光後,才讓大家驚覺到工業汙水偷偷排放汙染海洋的嚴重性,已經讓觀音
沿海成為「悲情海岸」,這是讓人非常心痛的消息。
二、尤其是觀音鄉沿岸是難得的「藻礁」分布區,藻礁是石灰藻經由鈣化作用沉積碳酸鈣,石
灰藻死後,周而復始慢慢沉積成礁體,可說是地球環境變遷所遺留下來的「天然紀念物」
。
三、觀音海岸藻礁地形已累積數千年,這種地形和珊瑚礁不同,珊瑚礁主要是由動物造礁,是
骨幹所累積,速率較快;藻礁主要是植物造礁,每年一層一層慢慢長,累積速率很慢,生
成比珊瑚礁更難,一年才長零點一公分。
四、而桃園縣觀音鄉的藻礁可以說是全台灣生長最佳、分布最完整的區域,主要分布由大園鄉
新街溪口、老街溪口、觀音鄉至永安鄉的新屋溪一帶,不僅平坦寬闊,目前在低潮線以下
的礁體仍在繼續生長。
五、相對於桃園觀音,新北巿三芝淺水灣到石門海岸的藻礁群綿延十多公里,每當春夏之季,
藻礁上長滿綠藻,退潮時整片像草皮般,翠綠一片,吸引不少遊客親近觀察。
六、專家學者曾經調查北海岸的潮間帶環境,探測結果發現北海岸的藻礁形成時間約於 4400 年
到 5200 年前,比不上桃園觀音的 7500 年前,但是北海岸由於位處國家級風景區裡,列入
保護,違者可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因此沿岸無開發破壞及嚴重汙染,反而生長情形良好
。
七、「黑海事件」發生後環保署會同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已經到現場會勘、採樣,但是尚未查明
偷排廢水的元凶。其實觀音工業區工廠埋暗管、濫排廢水,多年來都是「不能說的秘密」
,桃園縣海岸的珍貴藻礁遭廢水汙染嚴重破壞,但是往往環保單位接獲檢舉派員前往稽查
,現場已經沒有可供採樣的跡證。
八、本席認為此次汙染絕非偶發事件,海邊暗管一大堆,工廠常利用雨天和假日大肆排放,擁
有先進科技儀器有公權力的環保單位應該拿出積極的做法,例如長期駐點採樣、超過標準
迅速開罰等,才能有效打擊偷排廢水的工廠,才能挽救海岸,保護珍貴的藻礁生態。
九、以上爰請 貴院盡速針對前述問題深入了解並提出相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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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中、日、韓啟動 FTA(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對我國造成的影響與壓力,甚感憂慮;台灣向來依賴對外的經濟貿易,若是喪失國際競爭力與優勢,將對產業造成重大影響,如何儘速提出因應對策,政府責無旁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來中國大陸、日本、韓國三方啟動 FTA(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已經對我國造成強大壓
力,連馬英九總統都在兩個不同場合先後表示:希望台灣能在未來八年內加入「跨太平洋
夥伴協定」(TPP);而「因應中日韓 FTA,美牛議題更加迫切需要解決,恢復 TIFA(台
美貿易及投資架構協定)協商也更急迫」。
二、副總統蕭萬長日前也說,中、日、韓啟動 FTA(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將抵消我與大陸簽
ECFA(兩岸經濟協議)的優勢,台灣必須自由化,「該鬆綁就鬆綁,該開放就開放」,否
則無法壯大。
三、中、日、韓一旦談成 FTA,台灣將會迅速消失 ECFA 的優勢;因此想與日本、韓國競爭,
台灣勢必進行貿易自由化,許多法規也都該跟國際接軌,大部分國家都朝這個方向做,我
們若是不做,堅持自己的一套或特殊考量,一旦沒有國際環境支持,台灣未來堪憂。
四、本席認為台灣越開放就越有機會,在人才、資金、技術各方面都要與時俱進改革鬆綁,一
定要朝自由化方向邁進,沒有遠見和前瞻的政策,勢難面對未來的國際挑戰。針對以上現
況,政府應該加速與各國的經貿談判,以積極行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ECFA 的後續協商也
要盡速達成,以免 ECFA 帶來的相對優勢迅速被抵消。
五、同時本席認為政府的腳步不能停留在「研商、研議」階段,我國的腳步一定要快,因為各
國都在互簽 FTA,各國都在自由化,中、日、韓三國的談判預估一至兩年即有具體結果,
時間並不是站在台灣這邊,再等待下去非常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六、同時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兩岸的政治對抗造成台灣欲與他國議簽 FTA 之類的協定,原本
即有相當的困難;近年兩岸關係稍趨緩和,出現與他國議簽「類 FTA」協議的契機,若是
不把握此時機儘速進行,一旦兩岸關係發生任何變數,台灣要再走出去將難上加難。
七、不過台灣欲順利與他國議簽「類 FTA」協議,根本的問題在於「自由化」;所謂自由化必
須在互利的前提下進行,絕無可能要求對方片面「讓利」。政府應該對國人說清楚、講明
白目前的國際競爭態勢,不開放、不自由化,台灣經貿將難以在未來與其他國家競爭;要
開放、要自由化則台灣一定要做好共同面對農產品等更進一步自由化的局勢。
八、未來的十年會是如馬總統所言的「黃金十年」抑或媒體貶抑的「黃土十年」,現在就是關
鍵!以上爰請 貴院盡速針對前述問題深入了解並提出相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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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幾位青少年以排泄物欺負遊民的事件,學校當局的處理方法與態度實有可議之處,而個案背後的原因值得深究之外,遊民的安置與輔導亦是重要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台北市發生幾個高中生深夜欺負露宿的遊民,將排泄物當頭淋下,還自拍「傑作」上
網。影片曝光後,社會的指責聲浪排山倒海,隔天其中兩個高中生在鏡頭前下跪道歉,但
是我們社會需要反省的只有他們嗎?
二、的確,這樣的行為絕對讓人無法輕易原諒,社會輿論以及網友大罵他們是人渣、廢物,這
樣離譜的行徑,不僅毀損自己與家人的名譽,而且要對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但是少年會做
出如此偏差的行為,背後的原因更值得我們大人去深思與探討。
三、首先,這些少年恐怕事前並不認為這是錯誤行為,否則不會上傳影片炫耀;少年在影片中
說,「補習班老師說,這樣可以激勵遊民脫離街頭」。其中一名少年從小就以欺負遊民為
樂,會對遊民吼叫、丟石頭。顯然,他自小就出現的偏差行為,卻一直未獲糾正,可能甚
至是被大人、師長默許,長大後才會變本加厲。
四、也許這些少年從小到大接受到的觀念,都認為遊民是好吃懶做、不事生產的「廢物」,不
可否認的是,這樣的認知與歧視,社會上無所不在,否則不會有台北市議員公開在議會要
求市政府對遊民潑水「可以發獎金」。這跟對遊民潑糞只是程度之別而已,基本思維並沒
有太大差異。
五、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其實不少遊民是因為經濟的因素而流落街頭,例如社會產業結構變
化、經濟蕭條,無法如一般人就業也沒有受到社會福利制度的保護;更有不少遊民是因為
疾病而流落街頭,變成社會邊緣人,均非單一或個人的問題。
六、當社會把矛頭全對準了幾個出事的年輕人,不妨回頭想想,是什麼樣的環境讓他們覺得這
樣做理所當然?
七、其次當少年出事後,就讀的學校迅速處以退學處分,這樣的處置方法實在讓人無法認同;
當社會輿論如排山倒海撲向學生的時候,學校竟然只是快速的切割與學生的關係,做出退
學的處分,這樣的教學理念讓人不敢恭維。
八、孩子犯錯之後,責備與處罰本來就是犯錯後所要承擔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彌補與改進,遠
比處罰來的重要。學校單位應該是要秉持教育輔導的精神,關注學生的身心狀態,並教導
學生如何勇敢、負責任的面對問題。
九、本席認為協助犯錯的少年建立正確價值觀與付出實際行動彌補所犯的錯,才是當前最重要
的方向,這比下跪道歉和退學處分來的重要許多。與其讓學生退學,不如保留學生的畢業
資格,要求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例如陪伴他們一一向被欺負的街友致歉,同時要求他
們在暑假期間到服務街友的社福機構擔任志工,了解街友、服務街友等等,培養孩子的同
理心,給學生改善的機會,這樣的處理方法才是教育單位應該要做的。
十、這也許只是個案,但見微知著,背後的原因是教育者應該慎重思考的問題,同時如何安排
、輔導遊民生活,亦是一項刻不容緩地問題,以上爰請 貴院儘速針對前述問題深入了解
並提出相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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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鑑於 1979 年在台灣發生油症中毒事件,由於幜化油脂公司在製造米糠油的過程中,使用多氯聯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簡稱 PCB)做為熱媒,因管線破裂,PCB 滲入油裏面,造成全台至少兩千人受害,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發生迄今已超過三十年,政府仍未能規劃、制訂完備之油症受害者救濟制度,讓油症受害者獨自面對疾病苦難與社會壓力,如今油症受害者已不願再繼續空等。基於政府怠於執行職務應對油症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使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獲得妥善醫療照護及相關救濟補償、促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關醫學與研究之發展、促進國際多氯聯苯中毒相關研究資訊交流、並對身體尚遭受痛苦之油症受害者給予撫慰,爰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油症受害者相關救濟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979 年在台灣發生油症中毒事件,可說是台灣食品公害與環境公害史上重大的悲劇之一,
幜化油脂公司負責人與總經理及其經銷商豐香油行負責人同時負有刑事與民事責任,但是
油症受害者難以從個人得到應有的賠償。
二、而在政府加害者方面,1980 年監察院七人專案小組決議提案糾正相關失職公務人員。然而
,在事件究責之外,油症受害者往後所必須面臨未知的身體受難,更是政府必須積極加以
關懷、照護的,但行政機關所提供給油症受害者的,僅是暫時性行政措施下殘補式的醫療
照護,例如:(一)1992 年訂定之「臺灣省油症患者醫療照顧計畫實施要點」,僅以行政機
關內部行政規則,有限地辦理油症受害者照顧,且目前亦已停止適用。(二)監察院糾正行
政院環保署、臺灣省衛生處等單位多年來未提出預防措施及具體有效管理辦法,歷任省主
席監督不力亦難辭其咎。(三)1999 年,省衛生處將多氯聯苯業務移交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四)2004 年,油症受害者追蹤照護業務再度移交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多氯聯
苯中毒事件發生迄今已超過三十年,政府仍未能規劃、制訂完備之油症受害者救濟制度,
讓油症受害者獨自面對疾病苦難與社會壓力,如今油症受害者已不願再繼續空等。
三、建請行政院研議針對政府怠於執行職務應對油症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使油症受害者及其
後代獲得妥善醫療照護及相關救濟補償、促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關醫學與研究之發展
、促進國際多氯聯苯中毒相關研究資訊交流、並對身心尚遭受痛苦之油症受害者給予撫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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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台電公司為配合中科二林園區之設置,投資 197 億元計劃興建彰林超高壓變電所、二條「南投-彰林」與「彰濱-彰林」超高壓輸電線路及多條 161KV 超高壓輸電線路。目前「彰濱-彰林」345KV 超高壓輸電線路因無法取得電塔所需之土地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相關工程已經停擺。台電公司長期來濫用公帑浮濫投資導致數千億元之虧損,近來急於調整電價,造成萬物齊漲社會人心浮動,值此關鍵時刻,本席要求經濟部立即責成台電公司之「南投-彰林」345KV 超高壓輸電線不得通電商轉,相關配合工程即刻停止或更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科四期將停止開發:
馬英九總統已在 100 年 4 月 23 日宣布停建國光石化,已無用電之需;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於
101 年 3 月 12 日在立法院指出,光電產業前景不明,友達光電公司已經停止中科二林園區
之設廠計畫,復以其它廠商進駐意願低落,該園區也無用電之急迫性。
二、興建斷層帶上嚴重危及公安:
根據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資料顯示,「南投-彰林」345KV 超高壓輸電線的編號第 16 號、
第 17 號高壓電塔,興建在彰化斷層帶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依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第四條之一及建築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依法不法不得興建公共建築物,並限制發展
地區作為永久性空間。因此,該電塔若通電商轉勢將成為不定時炸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應即刻予以拆除。
三、嚴重危害居民健康:
此線路行經彰化縣田尾鄉、田中鎮、北斗鎮、社頭鄉,沿線一百公尺內住戶超過一百戶,三
百公尺內十五歲以下孩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超過一千五百人,經常在線下或附近工作之農
民超過數千人,更有多所學校、安養院皆在該超高壓電線之電磁波影響範圍內,根據醫學研
究顯示,該區域居民將暴露在高風險的環境中,釀成白血病、腦瘤或失智症之機率遽增。
四、土地價值暴跌 184 億元:
根據中正大學賴韋廷之論文研究顯示,以該線路共 23.6 公里長,左右兩側 600 公尺內土地
面積約 3132 甲,依原本市價每分地約 200 萬元計算,該超高壓電線設置後,土地價格暴跌
,估計損失約 184.05 億元。兌民眾權益傷害甚鉅。
五、捨替代方案浪費公帑:目前台電公司興建中之「彰林-溪州」161 千伏特超高壓電線路已經
接近完工,可與台塑麥寮汽電公司經過溪州之「麥寮--中寮」超高壓線路直接串接進入彰林
變電所,將可省去台電「中寮--南投」「南投--彰林」兩段線路之營運興建成本,更能降低
電路傳輸過程中的電力耗損及對居民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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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目前民間航空業者購買航空用油時,原因離島建設條例得免徵營業稅,但因油品供應商往往於非離島地區開立發票,造成民間航空業者購買之航空用油,無法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有違離島建設條例之政策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規定可知,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
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由立法意旨可知,離島地區之民用航空業者,應可於離島
地區向油品供應商購買免徵營業稅之油品。
二、查現行「石油管理法」第 36 條與「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
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之規定可知,對運送至離島之油品與設立之加油站皆有全額運費
補助,因此台灣本島與離島地區之民間航空用油價格應無不同,復因前述免徵營業稅之規
定,故離島地區所購買之民間航空用油其價格應較本島為低。
三、然,目前實務上油品供應商,即使於離島地區販賣民間航空用油,卻仍開立台灣本島總公
司之統一發票,政府應督促油品供應業者,檢討現行油品販賣模式與發票開立方式,盡力
促成「離島建設條例」嘉惠離島居民之美意。特向經濟部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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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青少年頻頻滋事犯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乙事,本席建議應採取具體改善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育達高中女老師林伊葭於 101 年 5 月 20 日遭廿一歲的凶嫌黃建憲搶劫殺害,該嫌十五歲時
就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三年前獲假釋出獄後,相關單位對他幾無具體輔導作為。
二、同一時間,媒體再報導彰化縣十五歲張姓少年涉嫌假冒檢察官,向新北市新店區張姓老翁
詐騙一百多萬元得逞。
三、尤有甚者,苗栗縣於 101 年 5 月 22 日破獲暴力討債集團,其中有猶在國、高中唸書,因遭
毒誘而加入幫派,不僅協助販毒,還暴力討債。據媒體報導,幫派份子多以提供免費吸食 K
他命吸引學生加入,藉此滲透校園販毒。這些學生因而積極尋找買毒下線,若下線付不出
錢,就唆使偷父母、同學的錢。入幫的學生下課後四處遊蕩,看到不順眼的人,就暴力相
向。這些學生最小的年僅十四歲,案發被逮後亦毫無悔意,無視學校、家庭、法律與社會
秩序的存在。
四、青少年失序違法案例不勝枚舉;全國各地飆車肇事、校園黑幫、校園販毒、校園霸凌、沒
有禮貌、不尊重他人、動不動就向他人或師長嗆聲、暴力討債、性侵、偷竊,甚至傷害、
殺人。整體社會氛圍早已蒙上陰影,社會治安嚴重亮起紅燈。
五、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應對青少年屢屢違法犯紀的現象,提出具體有效的改善方案,加強
宣導、教育與管理,以期教化青少年正確的法律觀與道德感,消彌作奸犯科行為,以維護
社會治安、確保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培養未來守法律,尊禮教的下一代國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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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農產品交易法中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僅「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等資格條件限制,致使一般農民參與程度尚有不足,未能因應經營主體組成結構多元化,建請主管機關應將其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增加「農民」參與管道,藉以因應農產運銷多元發展趨勢,及保障農民生計及產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本土農產品批發市場為農產品運銷之主要通路管道,惟其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僅「
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等資格條件限制,除致使一般農民參與程度尚
有不足外,無法充分保障產銷雙方自主權益。
二、故為因應我國農產運銷之多元發展,使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組成結構更具彈性與多元
特質,其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應朝向更開放方向,除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與
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外,更應增加「農民」為市場批發交易經營
主體適格,由農民、農產品販運商及政府共同參與,除可充分保障產銷雙方權益外,亦可
使市場更具競爭力與效率。
◎現行農產品批發交易經營主體差異比較表:
農產品交易法第 13 條第 6 款 建請修正方向
經營主體 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 除左列資格外,增列「農民」亦為市場
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 批發交易經營主體。
人。
優劣比較 一般農民參與程度尚有不足,屢致產銷 增列「農民」亦可為其市場批發交易經
結構無法衡平時,卻又無產銷通路,無 營主體,由農民、農產品販運商及政府
法充分保障產銷雙方權益。 共同參與,除可充分保障產銷雙方權益
外,亦可使市場更具競爭力與效率。
立法委員楊瓊瓔國會辦公室整理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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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第 699 號解釋,汽車駕駛因拒酒測而遭處分吊銷駕照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的規定。惟其於解釋文中亦明指:「宜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的規定,使能斟酌個案情節而為妥適處置」,是以主政機關之交通監理單位,應儘速就其「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規定重新修正,應按不同情節而有不同吊銷處分,而非齊頭式一律處以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俾以符比例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 條 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 67 條 2 項前段又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前開規定吊銷駕照
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同條例 68 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首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
二、現行因酒駕肇事案例頻傳,故應課以重刑俾以有效遏止其酒駕歪風,不待質疑。但非所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者,故主政機關之交通監理單位,應儘速就其「吊銷
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規定重新修正,應按不同情節而有不同吊銷處分,而非齊頭式一
律處以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俾以符比例原則,方屬適法,並兼顧國民生存工作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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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近日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身體極度不適,卻未能取得戒護就醫的機會,有違世界公認基本之人道精神,並明顯為政治上的報復考量,似有不當。戒護就醫,既為我國法制所肯認,而實際情形上亦符合要件,此時即應本於毋枉毋縱,依法逕行適用。惟從陳前總統身體不適至今,只見監獄管理單位空言些難以令人信服的理由,而罔顧我國民主建國之基石與原則,是故本席強烈質疑其中之政治考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陳水扁前總統的身體狀況如何,已非主觀上可爭論之議題,而是客觀之事實。據媒體報導
,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日前到台北監獄探望前總統陳水扁,而表示,當時會面
時發現陳前總統出現焦慮症舉止,「用膝蓋想也知道,現在精神狀態一定不好」,應該交
由精神科醫師做進一步診斷。柯文哲說,陳前總統攝護腺腫瘤發現已兩個月,但還未做切
片化驗,近日陳前總統又出現焦慮症,只要是病人就該讓他接受治療,應讓陳前總統儘快
就醫接受進一步檢查。
二、次查戒護就醫之條件,則為: 「一、本監醫師依病患病情需要,於監內之設備無法給予妥
適照顧時,開立轉診單交衛生科。二、同時開立醫囑單交病患收容人繕陳報告。三、報告
經典獄長核准後交衛生科辦理戒護就醫。」另查媒體日前關於陳前總統出庭時的描述: 「
一下車就必須由法警攙扶,氣色看起來非常不好,身形明顯較以往消瘦許多。」「根據署
立桃園醫院內部人員透露,由於署桃醫院醫療小組在上次戒護就醫後建議陳前總統要持續
追蹤治療;因此台北監獄方面,應該會安排在本月 24 日讓其回診。」可以得知,陳前總統
身體狀況之差,應以符合前開所述之要件,而有戒護就醫之必要。
三、日前台北監獄人員表示,目前就因為署立桃園醫院的病歷資料問題,由於牽涉到患者個人
隱私,病歷申請必須由當事人或家屬,獄方不能代為申請,他們也希望家屬能夠協助把病
歷送到醫院,以利後續戒護就醫的安排,一切就看醫院收到病歷之後,如何安排,再尊重
醫療小組的建議。由前開言論可知,其竟將自己才有權力准駁的決定,推託為家屬的責任
,真的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本席強烈質疑,若非背後政治性的考量,則似無必要如此
不人道的對待我國之前任元首,亦有損我國維護人權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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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桃園縣政府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23 條第1 項之規定,未針對該縣議會三讀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依同法第 39 條之程序提起覆議。反而逕行未經桃園縣議會三讀通過之「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有違我國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本旨,亦涉及我國多年肯認之地方自治原則,造成中央與地方兩者關係之緊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桃園縣議會於 93 年底議決通過「桃園縣營建剩餘士石方暨營建混合物處理管理自治條例
」,然桃園縣政府既未對窒礙難行部分,依地制法第 39 規定提起覆議,亦未依 43 條規定
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反而自行進行修改並更名,移除營建混合
物相關規定後,自行函告核定。
二、此過程中,顯見受到縣政府修改之「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管理自治條例」的立法程
序存有明顯重大的瑕疵,應屬無效,且桃園縣政府違反地方制度法所訂之立法程序,進而
架空桃園縣議會之立法權,與國民主權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相牴觸,亦與憲法第 110 條及
增修文第 9 條揭示縣立法權應由縣議會行使之意旨相違背,與我國憲政之正常運作相違逆
。
三、大法官曾在釋字 527 號解釋中表明,自治條例之立法程序若存有重大明顯瑕疵,即與憲法
權力分立原則相牴,亦違反憲法第 11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應屬違憲。此外
,探究地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亦可得知,若非於 30 日內依 39 條或 43 條為處理,即應予以
公布。惟本件桃縣議會三讀決議通過之條例,竟受到桃園縣政府的恣意修改,顯不符合前
開所述之諸規定,亦有違地制法 28 條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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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仁,鑒於民眾陳情早期台灣電力公司電桿設立時並無考慮民宅車輛進出,並遮蔽交通視線影響用路人安全,已造成民眾不便,甚至宛如身旁存在著不定時炸彈。爰此,本席建請台灣電力公司應設立專案檢討全台高風險電桿位置,是否影響民眾日常生活,並研擬參考國外將電力設施藏於地下之可行性,以確保道路安全與維護市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鑒於早期台灣電力公司設置電線桿時,常佇立於民眾大門前,導致民眾停車不便,難以出
入,且電線數量逐年增加,負載上升後又加上許多電桶,居民開窗便與電桶相望,若超載
負荷產生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二、對於目前全台灣電力線路錯綜複雜,對於道路安全、民眾出入皆有影響,更有礙市容觀瞻
,本席建議台灣電力公司應檢討全台高風險電桿之設立位置,是否影響民眾日常生活,並
研擬參考國外將電力設施藏於地下之可行性,以確保道路安全與維護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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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仁,鑒於現行颱風侵台時,縣、市政府對於辦公上課的決定常於最後一刻決定,造成家長與學生不便,更有相鄰縣市做法不一,使上班民眾心生不平,跨縣市上課學生也冒生命危險。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未來於颱風侵襲時,提早半日公布辦公上課之決定,並檢討放假標準,避免孩童與上班族每每因突然停止上班上課,善意卻造成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鑒於我國位於東太平洋颱風好發區,每年皆有颱風侵襲,致使每年民眾蒙受大量損失,重
建亦花費大量金錢,西部地區雖有中央山脈屏障,風量有減,雨量卻不可小覷,常有民眾
因視線受大雨蒙蔽而發生意外。
二、依據我國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中第二條第一款「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
之標準僅以風力為放假標準,但有關雨量並不列入參考標準中,令民眾深感政府對人民生
命安全不感興趣。
三、法定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時機上第三條第五款第一目中規定「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
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但反觀實際現象,家長常抱怨到學校後才知道臨時發佈停止上課,正常上班,導致孩童在
家無人照顧,只能在請假或是讓孩童獨自在家的危險中做抉擇。
四、目前對於颱風動性預測除科技監測外仍需依靠經驗,故誤差在所多有。爰此,本席建請人
事行政局應苦民所苦,尤其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公布時間,應更貼近人性、
彈性應用,在可預見的天災來臨時,應以民眾防災準備工作為重,使損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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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仁,鑒於國民休閒娛樂需求興起、觀光遊樂區人聲鼎沸,而遊樂園業者常有部分設備不能使用,卻依舊全額收費,明顯對於消費者權益造成影響,反觀行政院交通部頒訂「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然查目前國內觀光遊樂區仍有某些業者無確實實施於網站公布其維修日期。唯希業者獲取利潤之同時,能兼顧民眾安全與娛樂便利,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交通部針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未明確於網站公布維修期程者,研擬罰則,促業者改善,維護民眾消費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鑒於國民休閒娛樂需求興起、觀光遊樂區人聲鼎沸,而遊樂園業者常有部分設備不能使用
卻依舊全額收費之狀況,甚至蔚為常態,明顯對於消費者權益造成影響。
二、查現行交通部頒訂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雖規定必須公布器材維修期程,並無對於未公布
者訂定罰則,導致目前仍有少數業者罔視法規,甚至從未公布器材維修期程。
三、民眾娛樂安全與觀光遊樂區業者利益權量之下,本席建請行政院交通部針對「觀光遊樂業
管理規則」第 19 條未明確於網站公布維修期程者,研擬罰則,以維護民眾消費保障,並要
求觀光遊樂區業者必須確實在於網站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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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仁,鑒於國民對於水上休閒娛樂需求與日俱增,國內從事水上運動者亦不在少數,我國海域活動早年因戒嚴時代影響,多限制民眾從事海上活動與海洋觀光,近年來交通部雖頒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此舉立意良善,惟發展仍受限於船舶法與小船管理規則等規定,相關器材皆無適當管理準則。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交通部研擬休憩娛樂用船舶遊艇等規則,以周延規範,並明政府對海洋運動發展之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鑒於國人從事水上休閒娛樂日益發展,我船舶法中僅對於客船與小船有明文規定,休閒用
水上船舶卻無相關法規可遵循。
二、依據國外研究,國民所得達到一萬美金時,購買遊行進行海洋休閒人口數會升高,依我國
消費能力已達到此標準,但不見海洋休閒活動蓬勃發展,可知目前對於船舶器材之規定並
不足鼓勵民眾投入海洋休閒活動。
三、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交通部研擬休憩娛樂用船舶遊艇等規則,檢討與增訂海洋休閒運動
船舶中,非動力休閒動運船舶與具動力之小型遊艇等項,以利民眾依法遵守相關條例,有
所依循,除保障從事海上運動者安全外,亦可促進海洋運動之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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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實施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為期 3 個月的勸導及宣導期即將屆滿,自 6 月 1日起,如車輛停車超過 3 分鐘未熄火將開罰。為維護空氣品質、節能減碳,此法雖立意良好,但未經妥善宣導,民眾普遍不清楚相關規定與實施日程,若於六月逕行開罰,恐與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制度上路之初一樣,造成民怨與不便。本席建議執行初期仍以勸導取代開罰,並定期蒐集輿情,作為該政策之檢討及修正基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節省油料浪費,提升環境空氣品質進而維護民眾健康,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推
動停車怠速熄火。該法立意良善,民眾多能理解,但執行面需考量是否可能反而造成擾民
。
二、該法於今年三月開始實施,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者,應
關閉引擎熄火。
三、然三個月宣導期即將到期,自六月一日起,違反者機車處罰 1,500 元、小型車 3,000 元及大
型車 5,000 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 1 次處罰金
額逐次遞增。
四、但民眾普遍對於即將開始施行的新法認知不足,若直接開罰,恐未先收其利,反先滋生民
怨。爰此,本席建議執行初期仍以勸導取代開罰,並定期蒐集輿情和分析實際執行的狀況
,作為該政策之檢討及修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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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網路購物盛行,但有選民陳情,網路購物平台業者,舉辦促銷活動,合作廠商卻經常於事後以缺貨、備貨不及等理由,單方逕行取消訂單;部分促銷品甚至未標明為即期品,待消費者收到貨品後,才知道是即期品促銷。種種行為皆罔顧消費者權益,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本席要求消保會須主動約束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做好相關標示,以及不得片面取消訂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因應現代人生活型態,網路購物盛行,網路購物平台業者標榜快速到貨及特殊優惠等促銷
方式,逐漸受到消費者青睞,但也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
二、選民陳情反映,網路購物平台舉辦促銷活動,卻拖延出貨,甚至於消費者等候多日,廠商
卻以備貨不及、存貨不足等理由,單方面逕行取消訂單。
三、更有業者以限期促銷的名義,販售即期品,卻未於銷售時標明保存期限,更未註明是即期
促銷,消費者往往於收到貨品時,才發現原來買到的是即期品。
四、以上種種行為皆罔顧消費者權益,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本席要求消保會須主動約束網路
購物平台業者,做好相關標示,以及不得片面取消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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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姚委員文智,針對過去四年台灣除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外,並未完成任何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議(ECA),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也是遙遙無期,致使台灣在亞太區域經貿整合中持續缺席,面對韓歐、韓美 FTA 接連生效,未來兩年內還可能再加上中日韓三國之 FTA,屆時台灣經貿版圖恐怕更形邊緣化,對於政府推動 FTA 洽簽成效如此不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馬英九在 2010 年 4 月 ECFA 雙英辯論時曾強調,「要提升政府 FTA 小組的層級,由我親自
來領軍,加速推動中華民國跟主要貿易夥伴之洽簽的自由貿易協定」,同時也表示「與中
國簽訂 ECFA 後,將會增加其他國家與台灣簽訂 FTA 的意願」。但 ECFA 生效至今超過 18
個月,台灣新簽定之 FTA 依然掛零。
二、馬英九在 2012 年 5 月 20 日就職演說中曾表示「我們要儘快完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的後續協商,加速與新加坡、紐西蘭等重要貿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議,並在未來八年
內做好加入「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定」的準備」,而在 5 月 24 日外交部提交給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的報告中,也提及持續與新加坡、紐西蘭、日本、美國、歐盟等洽談 FTA,
然而在國貿局官方網站上「FTA 專區」,查詢「推動中之 FTA」竟顯示「無符合條件的資
料」,主掌我國國際貿易政策之研擬、貿易推廣的國貿局竟如此大擺烏龍,證明政府對於
FTA 之推動可以說是「雷聲大卻不下雨」,連官網資訊之整理都如此散漫,也難怪 FTA 推
動上完全看不到成效。
三、台灣產品在中國進口商品市占率連年下滑,從 2007 年的 10.56%,下跌至 2008 年的 9.13%
,2009 年的 8.54%,而在 ECFA 簽訂後,2010 年持續走跌至 8.30%,2011 年為 7.17%,
2012 年 1 至 4 月更跌至 6.51%,較去年同期衰退 7.7%,排名也被美國超越淪為第四名,顯
示 ECFA 並未帶給台灣當初所想像的巨大利多,而如何解決台灣產品國際競爭力每況愈下
的困境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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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民國九十六年七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訂施行,規定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五年內完成改善。惟五年大限將於今(101)年八月一日到期,迄今全國仍有超過七成以上老人福利機構未能符合新標準。歸因新措施應改善項目高達十六項,其中須增加無障礙設施、增加活動空間、減少床位等高標準,致令業者在執行面上遭遇實質瓶頸與困難,雖經各縣市政府輔導改善中,仍有多數業者無法達到新標準,因此驟然於八月一日依新標準施行,勢將導致安養機構提高收費標準、轉為地下化經營、關門歇業等,進而出現流浪安養老人,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建請行政院研議修訂或暫緩施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另儘速研議搭配訂定中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接軌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的十六項新措施,包括擴大起居寢室及活動空間,護理人員及社工
的照顧平均比例要降低等;這些新制度影響全國一千零六十四家老人福利機構、數十萬名
老人福利及權益。
二、根據內政部 100 年底的統計資料,全國 1,064 家老人福利機構,只有 277 家符合新設置標準
,合格率僅為 26%,也就是全國迄今仍有高達七百多家機構不符標準。
三、目前經營況狀較佳者多數為公辦民營或接受政府補助的財團法人機構,此等機構縱使可對
外募款並有政府補助,其每月的基本收費已不便宜,如公辦民營的安養中心,一般養護為 3
萬元、失智養護為 3 萬 5 千元;而大型財團法人機構的基本收費也從 2 萬 7 千元至 3 萬 3
千元不等。至於無法募款與接受補助的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收費則高達四萬元。老人機構
因應新標準改善,勢必提高收費標準才能損益平衡,否則就得關門歇業,間接迫使經濟能
力較差的老人無法負擔,或逼使老人必須離開福利機構,勢將衍生出流浪安養老人的社會
問題。
四、顯然業者在五年改善期內,仍無法達成新標準乃是全國共通性的問題,內政部應盡速研議
修訂該設立標準或暫緩施行。另外,長期照顧服務法刻正研擬訂定中,若驟然於八月一日
施行新標準,將來長照法一旦通過施行,老人福利機構勢將得因應新法令再行整修,致令
老人福利機構無所適從,因此應研議與長照法接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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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鑑於財政部為了節能減碳,積極推動統一發票無紙化,宣稱『一張紙一棵樹發票環保靠 E 化』為訴求,結合悠遊卡或企業聯名卡等載具,讓實體的紙本發票從此消失。惟統一發票無紙化政策推廣實施迄今,不僅紙本並未因此消失,甚而改採熱感應紙,反更不環保,財政部宣稱節能減碳卻砍了更多樹,電子發票無紙化政策的配套措施完全未到位就驟然實施,已引發消費大眾極大困惑和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電子發票令民眾『霧煞煞』,民怨迭起,例如:
前往全聯社消費,需以聯名卡消費就即不提供實體的發票,但前往 7-11 購物,如以 I-
CASH 卡,即不提供紙本電子發票,但超商依舊會交付「交易明細表」。此交易明細表之材
質為熱感應紙,部分因含有雙酚 A 的有毒化學物質,各縣市環保局都列為不可回收的紙類
。
二、熱感應紙遇高溫、高濕、強光及油汙的環境中,或與堅硬材質、塑膠製品等接觸摩擦遇到
水,或擺放幾個月後,印製其上之交易紀錄就會模糊甚至不見,民眾不斷陳情反映,已造
成他們報帳做為支出憑證存查的困擾。
三、為配合政府無紙化的政策,消費者須向店家申辦聯名卡(會員卡),才能登錄消費紀錄,
但現階段各廠商之間的系統尚未整合,一間店家就一張卡,民眾外出逛街須攜帶更多聯名
卡出門,極其不便民。
四、發票電子化的政策方向有其正面價值,惟現況卻狀況百出,顯現此政策之急就章及配套方
案不健全。行政院應盡速檢討目前紊亂現況進行改正,避免擾民而民怨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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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鑑於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一再向媒體及民代控訴指出,中科勾結彰化農田水利會,在未經公開招標下,逕讓彰化農田水利會承辦中科四期中三個用水設計計畫,總設計經費高達 4,000 萬元,顯有圖利之嫌,中科甚至還出資讓彰化農田水利會蓋引水工程,往後再以每噸 3.3 元的價格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買水,龐大利益輸送關係恐有涉嫌不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中科管理局出資的 3 項工程,包括:87 萬的中科四期(二林基地)調度使用農業用水計
畫─溪洲調蓄水池用地申請開發計畫委託、260 萬的中科四期(二林基地)輸水管線規劃委
託技術服務,和 3 千 8 百萬的中科四期(二林基地)調度使用農業用水計畫專案管理(含
施工監造)計畫,都沒有公開招標與委辦程序,質疑有圖利嫌疑。
二、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中科無視環保署通過環評結論要求,「每日引
用農業用水不得超過 6.65 萬噸上限」,繼續規劃大搶農民用水計畫,去年十月,彰化農田
水利會又斥資六百六十五萬元,委由引水工程設計廠商,再規劃超過五百萬噸大蓄水池計
畫標案,「蓄水量等於一個湖山水庫」,每天要提供中科四期十七萬噸用水。
三、彰化農田水利會大搶農民灌溉用水,規劃引用集集攔河堰或湖山水庫原水,利用水圳聯絡
渠道或舊有八堡圳、荊仔埤進水口導水路引水,一旦實施,將榨乾濁水溪,引發揚塵並且
惡化空氣品質,但彰化農田水利會卻可以每天賣十七萬噸水給中科,一度價格為 3.3 元,每
天賣水獲利超過五十萬,所有設計與引水工程卻都是中科出資,中科明顯圖利彰化農田水
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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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中國昆明參加國際旅遊交易會,退輔會竟動員多人將宣傳 DM 上「行政院國軍」字樣塗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我國中央常設機關,其職掌統籌辦理輔導榮民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一般服務照顧等工作。然而,退輔會赴中國參加活動時,卻因涉及敏感因素主動將我中央機關抬頭拿掉,此舉恐有自我降低國格之虞。本席要求行政院陸委會、退輔會針對此一事件進行調查並做出檢討,必要時懲處相關指示人員,於三個星期內提出報告,以還給全體國人一個交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有網友爆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中國昆明參加國
際旅遊交易會,因中國有意見,退輔會竟動員多人將宣傳 DM 上「行政院國軍」字樣塗黑
。據統計,榮民人數至 101 年三月底已達 446,899 人,顯見退輔會職掌業務具相當重要性,
然而如此具影響力的中央機關,卻主動將文宣品除去中央機關抬頭名稱,此舉不僅引發民
眾議論,更有自我矮化、降低國格之疑慮。
二、針對此事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表示,政府原則很清楚,代表國家象徵的
國旗、國歌、所有官方職稱、職銜,不可因兩岸交流而拿掉,政府立場是不應該、也不能
這樣,若事實是如此,「相當的不得當」,也「絕對不可以」。
三、本席認為兩岸議題實屬敏感,也確有難處。然而,在缺乏充分討論之下,貿然以塗改的方
式將我中央行政機關之名稱刪改、去除,卻是有欠周延,且和陸委會所表達立場有所衝突
,可見退輔會和陸委會間溝通出現問題,無法對涉及兩岸相關事務共同做出更恰當決定。
於此,本席要求第一、行政院陸委會、退輔會針對此一事件進行調查並做出檢討,必要時
懲處相關指示人員,於三個星期內提出報告,以還給全體國人一個交代;第二、往後政府
各機關單位,若有涉及兩岸事務之類似情事,陸委會應更積極主動向相關單位聯繫、提供
建議,避免此類失當事件再次發生,不僅對外有辱國格,對內更是民怨四起。因此,在不
使我方權益、尊嚴受損的前提下,擔負起建立兩岸關係和諧橋樑的重責大任,陸委會應是
責無旁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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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俊俋,針對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處應納稅額一倍罰鍰,免再依同法第二十五條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似有牴觸稅捐稽徵法之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稅捐稽徵法第一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
)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換言之,除關稅及礦稅外,稅捐稽徵法就稅捐稽徵行政
應居於基準法的地位。就使用牌照稅稽徵行政而言,當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時,似有使用牌
照稅法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
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參照現行使
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規定,似有與前揭稅捐稽徵法基準法精神未盡相符、且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慮。
為釐清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涉及之適法性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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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文玲,針對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於嘉義東石鄉破獲毒魚集團,查扣毒魚漁獲 232 公斤,並起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氰化鉀 1,075 公斤,氰化鉀一經暴露就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的毒性化學物質,首先政府應公布本案詳情,以避免民眾陷入恐慌;其次,政府單位應加強氰化鉀等毒性物質的管理機制,並加強對走私偷渡等查緝工作,以期亡羊補牢;最後,檢調以及政府環保主管單位應立即加以清查來源以及流向,並應追查已經流入市面的毒魚的流向,避免毒魚漁獲再流向周遭如彰化、雲林、台南等縣市,以避免傷害更形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統合所屬單位,於嘉義東石鄉破獲毒魚集團,查扣毒魚漁獲 232 公
斤,並起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氰化鉀 1,075 公斤。在本案中,嫌犯是利用海水漲潮,以垂
直水流方式佈網後,再將氰化鉀投入海中,再將昏迷浮的魚類打撈之後販售給魚貨中盤商
,中盤商再販售給不知道的漁販與消費者,據了解可能已經至少有 2 萬斤的毒魚流入市面
與餐廳。為此,政府相關單位應即公布詳細案情,以避免民眾過於驚慌。
二、據了解,氰化鉀在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當中,屬於第三類急毒性物質,如一經暴露就將立即
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與廢棄,依法都應取得許可證
、登記文件以及核可文件,並且應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年運作量達 100 公噸以上者更需
在每個月 10 日以前提出申報,如果發生洩漏、運送污染事故應於 1 個小時內通報,如果發
生運送事故則應在 2 小時指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在如此縝密的規定之下,本案仍然起出
1,075 公斤氰化鉀,顯見不是政府單位的管理機制出了問題,就是警政、海巡、以及檢調單
位走私偷渡的防制出現漏洞。因此,政府單位應加強氰化鉀等毒性物質的管理機制,並加
強對走私偷渡等查緝工作,以期亡羊補牢。
三、而本案嫌犯只顧自己私利的行為,不但將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也置民眾的生命與身體健康
於不顧。爰要求政府單位除應加強稽查氰化鉀的生產、儲存、使用與運送等流程,以期儘
速查出本案氰化鉀的來源與流向外,並儘速查清毒魚漁獲流向,避免流往周遭如彰化、雲
林、台南等縣市,以避免傷害更形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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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設有 26 個科別共 86 位醫師,截至目前已有 11 位醫師離職,邇來又有 2位醫師遞出辭呈,板橋院區醫師人力嚴重流失。再加上院內唯一麻醉科醫師又因案遭衛生署停業一個月,導致該院外科手術完全停擺。且板橋院區僅 99 個病床,對滿足板橋地區民眾住院需求助益有限,可見該院區無論在病房數量、醫師人力皆不足以肩負區域醫院之責任,本席要求衛生署務必盡力敦促新北市政府重新檢討板橋院區之後續經營效益與醫護人力配置,並於三個月內研議板橋院區轉型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設有外科、內科、家醫科、婦產科、耳鼻喉科、骨科、泌尿科
等 26 種科別,共有 86 名醫師為病患服務。但截至目前為止,已有 11 位醫師離職,再加上
近來又有 2 位醫師提出辭呈欲另謀高就,累計離職人數已增加到 13 人,醫師人力嚴重流失
。再加上院內唯一麻醉科醫師又因案遭衛生署停業一個月,導致外科手術無法進行,無論
對病患權益與醫院經營均造成重大影響。
二、且該院區目前僅 99 個病床,無法滿足板橋地區民眾住院需求,民眾如遇疾病重症需住院,
大多前往三重院區或附近的亞東、雙和醫院。在交通時間上,若開車到三重院區或雙和醫
院車程約 30 分鐘,而亞東醫院則需 15 分鐘,交通方式與時程尚在民眾可接受範圍內,因
此板橋院區往往非病患就醫首選,可見該院區無論在病房、病患數量、醫師人力等皆不足
以肩負區域醫院之重責大任。
三、爰此,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功能不彰,實有檢討轉型之必要。針對該院區轉型問題
,新北市議員數次要求新北市政府進行檢討並提出方案,無奈新北市府至今無任何積極作
為。本席認為板橋院區可朝下列方向轉型,第一,減少設置科別。目前板橋院區共有 26 類
科別,其中光內科便細分為一般、消化、神經、胸腔、腎臟、心臟內科,以及新陳代謝、
風濕免疫等 8 種科別,目前醫師人力不足、病人數量有限的情況下,應考慮減少門診科別
。第二,轉型為長期照護機構,不但滿足日益增加的長照需求,也避免板橋院區成為功能
不彰的「蚊子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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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台灣銀行發行一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廣告宣稱全球發行限量一萬枚,惟實際發行量十七萬枚乙事,嚴重違反公平交易法,欺騙消費者,並牴觸金融機構應謹守誠信的最高原則,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本席建議應予嚴格懲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101 年 5 月 23 日裁定台灣銀行發行 1 英兩龍年彩色銀幣,網站上
宣稱全球限量 1 萬枚,實際發行數量卻達 17 萬枚,引起消費者的誤會,因此處新台幣 15
萬元罰鍰。
二、台灣銀行謊稱發行銀幣數量乙事,除違反公平交易法,更牴觸金融機構應謹守誠信的最高
原則,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事後還表示「發行量並非決定商品價值的首要因素」,但商品
為 2012 龍年紀念幣,有收藏習慣的消費者通常會因為銀幣的獨特稀少性、品質或品牌知名
度、設計等特性作成交易決定。
三、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應加強督導、嚴格懲處,並提出說明,確保金融機構遵守法令、維
持最高誠信原則之金融守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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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太平島與東沙島位處南海海域,為南海島嶼主權爭議之核心,以目前南海氣氛看來,兩島並無受外力干預之虞,然南海島嶼主權爭議最大原因在於環繞島嶼之海域蘊藏豐富資源,而我國目前以環境保育為主要使用規劃,兩島便免不了因海底資源而遭距離兩島較台灣島更近之周遭國家的覬覦,因此必要之時我國仍應以實際行動表達捍衛領土決心。爰特請海巡署配合內政部的兩島使用規劃駐守巡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以目前南海成為美中競逐場域及約束區域內各自盟邦冒進動作的氣氛看來,東協國家為免
橫生枝節應不敢輕舉妄動,因此太平島與東沙島並無遭外力入侵之虞,在必要時我國仍應
以實際行動捍衛主權與領土。
二、南海島嶼主權爭議最大原因並非島嶼本身的價值而是在於環繞島嶼之海域蘊藏豐富資源,
然我國目前除於兩島上設置氣象觀測與衛星通訊設施並由海巡人力駐守外,並未見開發利
用計畫,我國坐擁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太平島與東沙群島中最大的東沙島,若未能開發利用
便永遠免不了距離兩島較台灣島更近之周遭國家的覬覦。
三、其他周遭國家看著南海諸島,想到的是其周遭海域中的資源,而我國看見的是其在生態系
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太平島與東沙島嶼可說是人類最後的淨土。目前東沙島列為環礁國家
公園,太平島雖未列為國家公園,然兩島同以環境保育、生物復育、維護生物多樣性為目
標。海巡署應配合內政部的兩島使用規劃駐守巡防,若南海周遭國家不能認同我國環境維
護理念而思欲搶奪以開發,駐防兩島之海巡署應積極尋求軍方協助,如將提高現有碧海專
案之實施頻率,由兩個月一次增加為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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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營建署近日預告訂定規範民間辦理的社會住宅之審查、評鑑、接管等辦法草案,然而吸引民間應辦設社會住宅的誘因卻仍付之闕如,訂定嚴格的監督辦法,卻對興辦社會住宅之獎勵與政府將提供之協助隻字不提,是否有吸引民間加入興建社會住宅不無疑義。爰特建請營建署儘速增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鼓勵辦法並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提供必要協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社會住宅乃是為照顧弱勢居住需求而設,只租不售出租予青年族群、弱勢者或中低收入家
庭,然目前政府僅提供五處土地試辦社會住宅,除提供土地之外未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
,導致宣示至今無一處動工又營建署近日預告訂定「社會住宅設施與設備設置規定草案」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草案」、「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與「民間申請興辦社會住宅及審查辦法草案」等審查、評鑑、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規
範,顯示我國政府目前對於社會住宅的興辦傾向鼓勵民間辦理。
二、然而在推出各項辦法以監督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品質之餘,營建署卻未提出任何獎勵民間
興辦社會住宅的辦法,亦未提出營建署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所能提供之協助。無吸引民間
興辦之誘因,卻先訂定監督與接管辦法,有失規劃社會住宅之美意。營建署應儘速增訂民
間興辦社會住宅之鼓勵辦法並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提供必要協助,以實現照顧弱勢居住需
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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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許多要犯為了躲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計以各種管道潛逃至大陸,或者在案件未曝光或審理期間搭機離開國門,更有許多民眾骨董珠寶財物遭侵占之後,嫌犯直接潛逃大陸,被害人欲哭無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兩年來,警政署協調大陸公安單位協助緝捕與遣返刑事嫌疑犯 183 人,然調查局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顯示,光是經濟要犯就有一百九十二名潛逃大陸,刑事罪犯更高達上千人。爰特建請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積極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管道將逍遙海外之要犯緝捕遣返歸案,以昭司法威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國大陸因為語言文化相通、地理接近,成為經濟犯與刑事罪犯逃避刑責的天堂,或千方
百計以各種管道潛逃至大陸,或在案件未曝光或審理期間搭機離開國門,更有許多民眾反
映骨董珠寶財物遭到侵占,然因嫌犯直接潛逃大陸而追索無門,欲哭無淚。
二、98 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加上近年來兩岸關係有相當改善,
卻仍無法將逍遙大陸的要犯緝捕歸案,諸如陳由豪等經濟要犯甚至在大陸風光展開新的人
生,債留臺灣、投資大陸,我國司法的威信因此受損,被害人的冤屈無法獲得紓解,民眾
對兩岸和解之成效感到懷疑。
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兩年來,警政署成功協調大陸公安單位協
助緝捕與遣返刑事嫌疑犯 183 人,然根據調查局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資料,光經濟
要犯就有一百九十二名潛逃大陸,刑事罪犯更高達上千人,成功遣返的罪犯不及其十分之
一,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應積極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管道,儘
速將逍遙海外之要犯緝捕遣返歸案,以昭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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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內政部為積極清理祭祀公業,解決祭祀公業土地未善加利用之問題,積極推動祭祀公業法制化,然祭祀公業由來已久,其派下員身份認定與地籍混亂情形實乃百年來積累的問題,祭祀公業條例要求於條例公告三年內申報釐清權屬,否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爰特建請內政部考量祭祀公業問題久遠複雜,且涉及戶政、地政及各鄉鎮市公所之審核,加以處理祭祀公業問題之民眾多年邁高齡,宜延長祭祀公業處理之三年期限或訂立緩衝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灣祭祀公業在清朝即見設立,許多祭祀公業土地因歷史因素而登記失實、產權爭執,加
上派下員意見不一導致其土地未能善加利用,對土地利用與都市更新等公共利益皆造成阻
礙,內政部因此積極推動祭祀公業法制化,故有祭祀公業條例之制定施行。
二、依條例辦理祭祀公業申報,必須檢附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等資料,然祭祀公業
之成立年代久遠,民國前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臺灣方施行土地登記,然民間不動產交易僅字
據交換,常不事登記,適逢戰事,光復後之總登記又僅「憑證繳驗」,甚至依舊登記簿移
轉謄錄,導致地籍失實。而各祭祀公業派下員繁多,自民國前六年一月十五日才開始實施
戶籍登記,然在歷經日本佔領、戰亂及光復後之戶籍申報,各祭祀公業或有族譜佚失、派
下員無後裔、移居他鄉者無法聯繫者,另戶政機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亦難以充
分配合提供派下全員戶籍謄本,致相關資料難以齊備,該些問題皆是當前辦理祭祀公業申
報所需克服之問題。
三、祭祀公業條例第 51 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除公共設施用
地外,無人申報、申報遭駁回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與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
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考量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與地籍問題積累已久,
內政部應確實統計實施成效,對民眾於申報期間所遭遇之困難進行討論並提出解決之道,
而非僅硬性規定要三年內辦理申報,否則即予標售。在此之際,可先延長三年期限或訂立
緩衝期,以兼顧政策施行、促進土地利用同時維民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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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優質的教師是推動 12 年國民教育政策成敗的關鍵之一,教育部 94 年公布「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於 95 年開始試辦,經過六年的推動與執行,已有 15%教師參與本計畫。民國 101 年起教師全面課稅,在「課多少,補多少」原則下,教育部積極規劃提升教育品質,然為更有效推動教師專業知能強化,爰特建請教育部提出實質性鼓勵方案,鼓勵教師參與專業發展評鑑,增進教師專業知能,成就每一個孩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優質教師的專業能力是推動 12 年國民教育政策成敗的關鍵之一,教育部在「中華民國教育
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願景」中提到,教育革新有賴教師專業素養的發揮,並據
此於 94 年公佈「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於 95 始試辦,經過六年
的推動與執行,已有 15%教師參與本計畫。
二、民國 101 年起教師全面課稅,在「課多少,補多少」的實施原則下,教育部積極規劃提升
教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的計劃,且積極執行,如教師減課、增聘校園輔導人力、提高導
師費、改善教學環境等。
三、然而,上述配套措施未能正視教育改革的核心—教師專業知能的強化,引起社會大眾、家
長、教育人員的憂心與疑慮。教育部應提撥部分改善教育環境經費,做為教師專業成長之
經費,以獎勵教師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且表現優異者,應
予以具體獎勵,補助教師出國參訪及給予研究獎金或改善教師教學設備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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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翁委員重鈞,鑑於嘉義縣東石鄉日前查獲大規模毒魚集團,僅起出之漁獲市價即逾十萬元。而另行起出毒魚用之氰化鉀,重量合計達一千零七十五公斤,潛在危害極為驚人,顯見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措施未臻完善。另現行漁業法對毒魚行為,最高僅得科以五年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恐難嚇阻大規模毒魚犯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海巡署半年前接獲報案,指雲林、嘉義縣沿海,有不肖份子疑以氰化鉀毒魚。經雲林機動
查緝隊循線追查,認嘉義縣東石鄉余姓男子涉重嫌。5 月 23 日晚間 8 點多余嫌等人自外傘
頂洲海域駕舢舨返回洲子堤防,將漁獲交給接應的洪姓及黃姓男子時,埋伏的海巡人員將
五人一舉成擒。幹員從貨車上起出含「竹午」、「烏格」等高經濟魚種,總重兩百三十二
公斤,市價逾十萬元,又於洪姓男子位於東石鄉的倉庫起出四十三包、每包重二十五公斤
的氰化鉀存貨。余嫌供稱,氰化鉀是向雲林縣口湖鄉一處魚塭工寮所買,專案小組前往查
緝時,魚塭業主已逃逸。
二、中部海巡總隊長呂振民上校指出,毒魚集團利用漲潮時段先佈網,再將毒化物氰化鉀投入
海中,約十分鐘後將具經濟價值的魚打撈起來,其餘則丟棄,估計集團看上眼的,只有毒
魚量的十分之一。呂振民說,該批重達一千零七十五公斤的氰化鉀,如果一次投放,該海
域將宛若核子彈試爆,所有魚蝦貝類死亡殆盡,所幸及時查獲,否則雲、嘉海域幾年內恐
無魚可抓。
三、查氰化鉀為環保署公告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
。故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儲存、廢棄、輸出均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運送二百公
斤以上氰化鉀,更必須填運送管制聯單。然此次起出氰化鉀多達一千零七十五公斤,來源
卻仍待清查,顯見國內或有大量未納入管制之氰化鉀於市面流通;另余嫌等人一日漁獲收
入可達十萬以上,粗估犯案多起至今,獲利已達上千萬元。然據漁業法第 60 條規定,毒魚
行為僅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與本案之不法獲
利,及對漁業資源之危害相較之下,罰則顯不成比例。
四、綜上,本席要求環保署除加強稽查氰化鉀生產、儲存、使用與運送等流程,追查此批氰化
鉀來源與可能流向之外,亦應研擬強化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以維國人安全
;另為嚇阻不法漁業行為,維護我國近沿海漁業資源,本席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
檢討相關規定,以維我國漁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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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翁委員重鈞,針對油電雙漲帶動物價上揚,除部分大學住宿費傳出調漲之外,大學週邊套房出租價格亦水漲船高。以為上述價格雖屬大學自治與市場機制範疇,然學生有住宿需求者,均係遠道而來就學,生活支出本較非住宿生為高。為免住宿支出增加影響學生就學權益,教育部宜責成各大學在調漲住宿費的同時,研擬各項住宿輔導措施,以維學生就學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報載油、電價雙漲帶動物價上揚,連學校住宿費也傳出漲聲。高雄義守大學四人房宿舍原
本每學期住宿費 12,000 元,下學期起將調漲 400 元;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二舍六到十樓宿
舍,原本一學期住宿費 7,090 元,將一舉漲到 9,446 元,漲幅高達三成三;政治大學住宿費
預計於九月、十二月分兩波調漲,首波漲幅 3%至 10%不等;台灣師範大學九月起依房型調
漲 550 元至 1,275 元;交通大學全面調漲 8%,每學期需多付 400 至 1,000 元不等。另因電
價調漲,高雄餐旅大學下學期起住宿也不再提供免費冷氣,學生需自費購買冷氣卡,初估
四人房每人一學期需多付 1,200 元;成功大學與東海大學也因為幫部分宿舍加裝冷氣,下學
期宿舍費用會調漲千餘元。
二、另據房仲業者統計,近一年來大學週邊套房平均出租價格續有調漲,其中以桃園元智大學
週邊套房平均租金由去年 4 月 550 元/坪,漲至今年 4 月 597 元/坪,漲幅 7.87%為全國最高
;中央大學週邊套房平均租金由去年 4 月 623 元/坪,漲至今年 4 月 665 元/坪,漲幅 6.31%
居次。台北醫學大學週邊套房平均租金由去年 430 元/坪,漲至今年 4 月 454 元/坪,漲幅
5.28%,則為台北、新北兩市最高。
三、對於各大學調漲住宿費,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表示,住宿費屬大學自主範疇,不需報部
同意,四月底已跟各校協議,若校方與學生代表談妥,並經校內行政程序議決,尊重學校
調漲決定。
四、然據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周祝瑛 2007 年發表之《學雜費之外:台灣地區大學生教育費用之
研究》指出,2005 年與家人同住之大學生,每年在住宿方面的花費平均為 1 萬 1,043 元;
住校學生每年的住宿費用平均為 1 萬 9,682 元;在外租屋學生每年的住宿費用則平均高達 5
萬 5,273 元。如進一步計入交通費、行動電話費之差距,住校學生一年平均需較與家人同住
者多支出 7,655 元;在外租屋學生更需多支出 43,966 元。顯見有住宿需求學生,其生活支
出遠高於與家人同住者。如教育部不介入輔導學生住宿問題,高漲的住宿費用必然迫使學
生尋求更多兼職工作機會,反不利學生正常求學。
五、綜上,住宿費或屬大學自主範疇,然因住宿為重要學生事務,各大專院校均專設業務單位
,處理學生住宿問題。教育部對學生住宿問題,亦應居於輔導立場,要求各校在調漲校內
宿舍住宿費的同時,研擬各項住宿輔導措施,並與校外房東積極合作,優先仲介平價套房
,以維學生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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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根據兒福聯盟與政大媒體素養研究室報告指出,近七成兒童在 6 歲前即開始使用 3C 產品,「3C 保母化」的發展也逐漸成為新世代家庭的普遍現象,代表新興電子媒體的影響力已有低齡化趨勢,倘若缺乏有效把關的情況下,影音暴力色情內容、網路霸凌,在社群媒體公開個人資訊等,均已對兒少安全與發展形成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兒福聯盟與政大媒體素養研究室報告指出,近七成兒童在 6 歲前即開始使用 3C 產品,
「3C 保母化」的發展也逐漸成為新世代家庭的普遍現象。隨著數位匯流發展,兒童成長於
電子化數位化環境,生活離不開電視、手機、網路,也伴隨兒童沉溺網路,造成人際關係
疏離,影響與他人互動溝通能力的問題,如今不只形成宅男、宅女,甚至已經出現宅童。
二、NCC 委員翁曉玲也指出,影響兒少最大的媒介,仍以電視為主,達五成八,網路占三成二
。但國內兒童頻道數量與節目均明顯不足,現 9 個兒童頻道僅占整體衛廣頻道 3.4%,兒童
節目只占二成,其中又以境外卡通與教育文化節目為主,顯示除量不足,質也欠缺多元。
三、建議 NCC 應積極要求業者提升兒少節目製播的時數與比例,藉此提高頻道通過評鑑與換照
。對於未按申請時的營運計畫製播兒少節目,也應祭出相關罰則。
四、依據多國研究兒少媒體影響的報告,點出兒童往往率先擁抱新科技的一群,但缺乏有效把
關的情況下,影音暴力色情內容、網路霸凌,在社群媒體公開個人資訊等,均已對兒少安
全與發展形成危機。因此應積極透過教育參與、技術管理、內容防制等方式,打造童友善
的閱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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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根據經建會人口資料統計推估,我國罹患失智症人數將在 2046 年突破 62 萬人,比 2 年前推估的時間提早 10 年,顯示我國失智症提早 10 年惡化,政府應該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提早研擬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經建會人口資料統計推估,我國罹患失智症人數將在 2046 年突破 62 萬人,比 2 年前
推估的時間提早 10 年。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表示,國外研究,每名患者會影響 5 到 7 人的
生活,屆時可能全台會有 300 到 500 萬人生活受影響,呼籲政府正視問題,廣設失智症互
助家庭,紓解失智症照顧者的壓力。
二、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鄧素文也說,國內目前失智人口約 17 萬人,但隨老年人口逐
漸增加,依國內、外資料估計,2052 年國內失智人口將突破 70 萬人。
三、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但據統計,65 到 69 歲的失智發生率約 1.2%,但到 85 歲,每 10
人中就有 3 到 4 人可能失智,屆時除須增加照顧人力外,家人還要應付失智症患者走失、
脾氣暴躁等問題。
四、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在四月發布全球失智症報告,全球已有 3500 萬名失智症患者,每
年花在相關支出高達新台幣 20 兆元,綜上,呼籲政府應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被照
護者家庭的影響,提早研擬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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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視障人口近六萬人,但工作中的導盲犬只有卅八隻;這和國際導盲犬聯盟建議,理想的視障者與導盲犬比例應是一○○比一,有很大的差距,「台灣平均兩千名視障者中,只有一人使用導盲犬」,由於導盲犬是視障者的第二雙眼睛,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國內導盲犬不足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視障人口近六萬人,但工作中的導盲犬只有卅
八隻;這和國際導盲犬聯盟建議,理想的視障者與導盲犬比例應是一○○比一,有很大的
差距,台灣推廣導盲犬十年了,仍有上千名盲人等不到導盲犬。
二、台灣導盲犬協會秘書長陳長青表示,歐美發展導盲犬八十年,日本五十五年,台灣起步較
晚,國內合格的、訓練中及寄養家庭的導盲犬總計逾一百隻,距離國內實際需求還有很大
的差距。
三、由於導盲犬是視障朋友的第二雙眼睛,自從國內引進導盲犬以來,造福了視障者,就有視
障朋友表示說,自從生活中多了導盲犬,「人生有了一百八十度改變」,搭捷運、逛百貨
公司都不是問題。顯見導盲犬對視障朋友的生活協助的功能。
四、國內目前仍有上千名盲人等不到導盲犬,因此,建請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導盲犬訓練與不
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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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教育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教民國 103 年上路,與親子天下雜誌合作評選出 100 所五育均衡的優質國中,並對校長進行問卷,被問到國中端是否準備好迎接十二年國教,入選的百所優質國中校長,有高達 76%認為「尚有疑慮」、2%完全不贊成,顯見十二年國教要在 103 年上路太倉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教育部與親子天下雜誌合作評選出 100 所五育均衡的優質國中,並對校長進行問卷,
有高達 76%的國中校長對十二年國教有疑慮,甚至有 2%校長不贊成,合計高達近八成的優
質國中對十二年校缺乏信心。調查僅 13%的校長認為國中迎接十二年國教已經準備好了。
二、受問卷國中校長多認為十二年國教最迫切需要的 3 項改革為:「擴充正式教師員額」、「
推廣教師專業評鑑」、「增加多元課程專業師資」,認為十二年國教要成功,關鍵在老師
。
三、另十二年國教實施在即,但十二年國教一貫課綱還沒定案,讓人質疑十二年國教的實施期
程太過倉促,因此建議在高中優質化、課程、課綱還未調整到位之前,不應讓畸形的 12 年
國教貿然實施。
四、由於目前各界對十二年國教仍存諸多質疑,建議教育部應積極宣傳與溝通,將十二年國教
規劃、如何進行教學活化,讓負責第一線教學的老師理解以及家長、學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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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日前監察院調查發現,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部分計畫主持人同時身兼多項研究。國科會做為分配國家研究計畫經費、審核相關補助的單位,應特別避免學術研究計畫壟斷在少數人的身上,讓學術研究能夠更加多元廣博,不應再有單人兼多項研究計畫主持人的狀況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98 至 100 年國科會補助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擔任擔任 5 件
以上(含 5 件)計畫者,98 年有 50 人、99 年有 28 人,100 年 5 人;其中,98 年擔任 6 件
計畫者有 9 人、擔任 7 件計畫者有 1 人、擔任 8 件計畫者則有 2 人。3 年之內總共有 107 人
兼任 5 個以上的研究計畫主持人。
二、研究人員時間、精力亦有其局限,為了讓研究計畫的主持人可以專責處理研究,也為了避
免資源過度集中在少數人身上,計畫主持人應該要避免承接太多計畫。
三、為了避免學術研究壟斷在少數人身上,為了讓學術研究能夠專經、研究更多元,未來國科
會在進行相關研究計畫補助時,不應再讓兼領多項研究計畫主持人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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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日前監察院調查指出,國科會在 98 至100 年間,總共有多達 14 位成員,擔任國科會補助的研究計畫的主持人。其中甚至還有 9 位成員,身兼 3 個以上的研究計畫主持人。國科會做為辦理學術補助及補助(研究/辦理)計畫等之年度預算編列、審議的單位,其委員、主管,應該進行利益迴避,不應再有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甚至兼任多起研究計畫案的計畫主持人的狀況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自 98 至 100 年度,國科會副主任委員以及 7 個處的處長在這
三年度總計身兼 1 到 10 項計畫的主持人,其中這些人員於 98 年度有各兼 1 至 5 項計畫,
99 年度有各兼 1 至 2 項計畫,100 年度則有各兼 1 至 4 項計畫,三年來總共有 14 位國科會
的成員擔任研究計畫的主持人。
二、國科會做為辦理學術補助及補助(研究/辦理)計畫等之年度預算編列、審議的單位,發生
這樣由國科會主管或委員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的狀況,有關人員顯然沒有進行利益迴避,
甚至有兼領多起計畫主持這種資源分配集中等不公平的狀況。
三、國科會應立即檢討,未來不應該再有國科會主管、委員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這種球員兼
裁判的狀況發生,讓學術研究補助能夠公平公正的進行,避免壟斷資源的狀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