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6-08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08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5
-
meetingDateDesc:
101/06/08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吳育仁","詹凱臣","陳歐珀","林世嘉","孫大千","黃偉哲","徐少萍","陳明文","紀國棟","陳雪生","蔣乃辛","盧嘉辰","張曉風","賴士葆","林國正","盧秀燕","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劉櫂豪","李鴻鈞","林鴻池","姚文智","楊曜","鄭天財","吳育昇","黃志雄","曾巨威","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李桐豪","洪秀柱","楊應雄","陳根德","王廷升","林滄敏","許智傑","林德福","邱志偉","黃昭順","魏明谷","陳唐山","羅明才","陳亭妃","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薛凌","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蔡正元","李俊俋","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潘孟安","趙天麟","顏清標","蕭美琴","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馬文君","陳學聖","林岱樺","管碧玲","楊瓊瓔","費鴻泰","楊麗環","李應元","蔡煌瑯","廖國棟","張嘉郡","王進士","謝國樑","陳超明","翁重鈞","高金素梅","邱議瑩","王金平","丁守中","李慶華","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邱文彥","黃文玲","徐欣瑩","張慶忠","陳碧涵","蘇清泉","許添財","江啟臣","潘維剛","蔡錦隆","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林郁方","徐耀昌","羅淑蕾","呂玉玲","李貴敏","蔡其昌"]
-
startTime:
2012-06-08T09:00:00
-
endTime:
2012-06-08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08
|
日期: 2012-06-11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11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5
-
meetingDateDesc:
101/06/11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吳育仁","詹凱臣","陳歐珀","林世嘉","孫大千","黃偉哲","徐少萍","陳明文","紀國棟","陳雪生","蔣乃辛","盧嘉辰","張曉風","賴士葆","林國正","盧秀燕","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劉櫂豪","李鴻鈞","林鴻池","姚文智","楊曜","鄭天財","吳育昇","黃志雄","曾巨威","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李桐豪","洪秀柱","楊應雄","陳根德","王廷升","林滄敏","許智傑","林德福","邱志偉","黃昭順","魏明谷","陳唐山","羅明才","陳亭妃","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薛凌","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蔡正元","李俊俋","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潘孟安","趙天麟","顏清標","蕭美琴","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馬文君","陳學聖","林岱樺","管碧玲","楊瓊瓔","費鴻泰","楊麗環","李應元","蔡煌瑯","廖國棟","張嘉郡","王進士","謝國樑","陳超明","翁重鈞","高金素梅","邱議瑩","王金平","丁守中","李慶華","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邱文彥","黃文玲","徐欣瑩","張慶忠","陳碧涵","蘇清泉","許添財","江啟臣","潘維剛","蔡錦隆","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林郁方","徐耀昌","羅淑蕾","呂玉玲","李貴敏","蔡其昌"]
-
startTime:
2012-06-11T09:00:00
-
endTime:
2012-06-11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11
|
日期: 2012-06-12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12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5
-
meetingDateDesc:
101/06/12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吳育仁","詹凱臣","陳歐珀","林世嘉","孫大千","黃偉哲","徐少萍","陳明文","紀國棟","陳雪生","蔣乃辛","盧嘉辰","張曉風","賴士葆","林國正","盧秀燕","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劉櫂豪","李鴻鈞","林鴻池","姚文智","楊曜","鄭天財","吳育昇","黃志雄","曾巨威","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李桐豪","洪秀柱","楊應雄","陳根德","王廷升","林滄敏","許智傑","林德福","邱志偉","黃昭順","魏明谷","陳唐山","羅明才","陳亭妃","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薛凌","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蔡正元","李俊俋","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潘孟安","趙天麟","顏清標","蕭美琴","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馬文君","陳學聖","林岱樺","管碧玲","楊瓊瓔","費鴻泰","楊麗環","李應元","蔡煌瑯","廖國棟","張嘉郡","王進士","謝國樑","陳超明","翁重鈞","高金素梅","邱議瑩","王金平","丁守中","李慶華","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邱文彥","黃文玲","徐欣瑩","張慶忠","陳碧涵","蘇清泉","許添財","江啟臣","潘維剛","蔡錦隆","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林郁方","徐耀昌","羅淑蕾","呂玉玲","李貴敏","蔡其昌"]
-
startTime:
2012-06-12T09:00:00
-
endTime:
2012-06-12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12
|
日期: 2012-06-13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13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5
-
meetingDateDesc:
101/06/13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吳育仁","詹凱臣","陳歐珀","林世嘉","孫大千","黃偉哲","徐少萍","陳明文","紀國棟","陳雪生","蔣乃辛","盧嘉辰","張曉風","賴士葆","林國正","盧秀燕","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劉櫂豪","李鴻鈞","林鴻池","姚文智","楊曜","鄭天財","吳育昇","黃志雄","曾巨威","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李桐豪","洪秀柱","楊應雄","陳根德","王廷升","林滄敏","許智傑","林德福","邱志偉","黃昭順","魏明谷","陳唐山","羅明才","陳亭妃","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薛凌","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蔡正元","李俊俋","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潘孟安","趙天麟","顏清標","蕭美琴","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馬文君","陳學聖","林岱樺","管碧玲","楊瓊瓔","費鴻泰","楊麗環","李應元","蔡煌瑯","廖國棟","張嘉郡","王進士","謝國樑","陳超明","翁重鈞","高金素梅","邱議瑩","王金平","丁守中","李慶華","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邱文彥","黃文玲","徐欣瑩","張慶忠","陳碧涵","蘇清泉","許添財","江啟臣","潘維剛","蔡錦隆","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林郁方","徐耀昌","羅淑蕾","呂玉玲","李貴敏","蔡其昌"]
-
startTime:
2012-06-13T09:00:00
-
endTime:
2012-06-13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13
|
日期: 2012-06-14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14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5
-
meetingDateDesc:
101/06/14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吳育仁","詹凱臣","陳歐珀","林世嘉","孫大千","黃偉哲","徐少萍","陳明文","紀國棟","陳雪生","蔣乃辛","盧嘉辰","張曉風","賴士葆","林國正","盧秀燕","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劉櫂豪","李鴻鈞","林鴻池","姚文智","楊曜","鄭天財","吳育昇","黃志雄","曾巨威","林明溱","呂學樟","楊玉欣","李桐豪","洪秀柱","楊應雄","陳根德","王廷升","林滄敏","許智傑","林德福","邱志偉","黃昭順","魏明谷","陳唐山","羅明才","陳亭妃","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薛凌","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蔡正元","李俊俋","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潘孟安","趙天麟","顏清標","蕭美琴","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馬文君","陳學聖","林岱樺","管碧玲","楊瓊瓔","費鴻泰","楊麗環","李應元","蔡煌瑯","廖國棟","張嘉郡","王進士","謝國樑","陳超明","翁重鈞","高金素梅","邱議瑩","王金平","丁守中","李慶華","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邱文彥","黃文玲","徐欣瑩","張慶忠","陳碧涵","蘇清泉","許添財","江啟臣","潘維剛","蔡錦隆","吳宜臻","王育敏","陳淑慧","林郁方","徐耀昌","羅淑蕾","呂玉玲","李貴敏","蔡其昌"]
-
startTime:
2012-06-14T09:00:00
-
endTime:
2012-06-14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14
|
日期: 2012-06-15
-
meetingNo:
201206050
-
date:
2012-06-15
-
sessionPeriod:
1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1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16
-
meetingDateDesc:
101/06/15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
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高志鵬","蘇震清","林德福","陳節如","劉櫂豪","李貴敏","黃偉哲","陳鎮湘","許忠信","姚文智","林世嘉","許智傑","葉宜津","鄭麗君","尤美女","簡東明","蔡其昌","林岱樺","陳亭妃","孔文吉","邱文彥","廖國棟","蔡錦隆","王惠美","魏明谷","許添財","邱志偉","孫大千","詹凱臣","潘孟安","陳碧涵","柯建銘","林佳龍","何欣純","羅淑蕾","陳歐珀","陳明文","潘維剛","薛凌","劉建國","林淑芬","管碧玲","盧嘉辰","吳秉叡","李俊俋","蕭美琴","李應元","吳宜臻","呂學樟","廖正井","鄭天財","陳唐山","羅明才","吳育仁","張慶忠","賴士葆","段宜康","張曉風","徐欣瑩","林正二","楊應雄","盧秀燕","江啟臣","紀國棟","田秋堇","王育敏","陳淑慧","楊曜","徐少萍","謝國樑","徐耀昌","蔣乃辛","林郁方","楊麗環","蘇清泉","吳育昇","王進士","林明溱","江惠貞","陳學聖","費鴻泰","呂玉玲","林滄敏","林國正","李鴻鈞","蔡煌瑯","陳根德","王廷升","黃昭順","張嘉郡","黃文玲","陳超明","曾巨威","蔡正元","馬文君","丁守中","顏清標","陳其邁","楊玉欣","李桐豪","楊瓊瓔","黃志雄","李昆澤","邱議瑩"]
-
startTime:
2012-06-15T09:00:00
-
endTime:
2012-06-15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06050/details?meetingDate=101/06/15
|
-
本院林委員滄敏,鑒於國立聯合大學之相關教職員因忽視陳情人之陳情及疏於輔導該校身心障礙學生黃柏愷避免自殺,核已違反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並有行政延宕、未及時救援之情事,以致該校電機系三年級學生黃柏愷不幸上吊身亡一案,爰要求行政院惠予專案調查,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陳情人之獨子黃柏愷高中階段係就讀於美國 Montclair College Preparatory School,該校位於
美國洛杉磯市北方的美麗山谷中,黃柏愷此時即展現出其對數學、化學及物理的興趣,屢
次獲得高分,經美國 SAT 考試(美國升大學學測),因優異的數學成績,讓他跳級,大一
時免修微積分。大學階段原就讀於美國加州州立大學 CSUN 物理系,大一時,在化學和化
學實驗課成績滿級分,物理的熱動力學和波動學以及電子和電磁實驗成績亦優秀,於大二
時,因美國學校物理系強調要口頭專題報告,但黃柏愷因天生生理上的亞斯伯格症(此時
尚未發現),害怕上台面對群眾發表言論,因此於民國(下同)99 年 5 月間回台,並於 99
年 6 月間參加國立聯合大學電機系轉學考時,微積分分數亦高達 97 分,而於 99 學年度經
轉學就讀國立聯合大學電機系二年級,有關黃柏愷之生平略述,詳如陳情人為其舉辦告別
式時所提出之生平略述,合先敘明。
二、有關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在其苗栗住處上吊身亡之事實經過,詳述如后:
(一)陳情人於 100 年 1 月間因曾見黃柏愷之情緒非常激動,曾用拳頭重力捶打牆壁,且時
而心情又非常沮喪,顯現以前從未有的精神不安與不滿,經詢問黃柏愷後得知係因其
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被強迫電腦選修體育課程之國標舞課程後因害怕肢體接觸而自認
其已被同學性騷擾,故於該校期中考後即不敢再去上國標舞課程,老是想到他自己肢
體笨拙,同學笑他,老師也沒察覺,也沒制止同學嘲笑他、騷擾他,以致其於該校期
中考後因害怕上國標舞課程而均曠課,且因該國標舞課程曠課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
以致於該科目學期成績於 100 年 1 月間經授課教師翁晟航評定為零分,擔心自己無法
畢業,所以有憂鬱之情況產生,且經陳情人發現其於 100 年 3、4 月間之情緒更為低落
,除有上課注意力不集中,低頭走路之情形外,黃柏愷並曾向陳情人表示其走路之際
,感覺耳邊有人罵他,經陳情人一再詢問,黃柏愷更表示其「快要死了」,嗣於 100
年 4 月份春假黃柏愷回家時,因受國標舞課程學期成績經授課教師翁晟航評定為零分
之影響,更見他明顯心緒不安,非常的孤單沒有朋友,檢視其手機之通話記錄,幾個
月的電話也只有十幾通,只跟父母和少數同學及朋友聯絡,因眼見黃柏愷有越來越憂
鬱的狀況,漸漸不與人說話,分心,胡思亂想,所以陳情人經找來好友戴正佑先生介
紹了該校圖書館館長—賴瑞麟博士,經賴瑞麟館長轉請該校電子學授課教師即陳美玲
助理教授幫忙注意黃柏愷之情況,且陳情人因認事態嚴重,為由其母專職照顧黃柏愷
,爰由陳情人迅速於 100 年 5 月間在該校附近購買一棟新屋供黃柏愷居住,並由其母
專程由台南市搬來與黃柏愷同住,且由陳情人於 100 年 5 月 6 日陪同黃柏愷到衛生署
立草屯療養院精神科就診,於該次診斷性會談中,黃柏愷表示其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
被強迫電腦選修體育課之國標舞課程後因害怕肢體接觸而自認其已被同學性騷擾,故
於該校期中考後即不敢再去上國標舞課程,老是想到他自己肢體笨拙,同學嘲笑他、
騷擾他,老師也沒察覺,也沒制止同學嘲笑他、騷擾他,以致其於該校期中考後因害
怕上國標舞課程而均曠課,且因該國標舞課程曠課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以致於該科
目學期成績於 100 年 1 月間之經授課教師評定為零分,深受打擊等語,經該院蔡輝煌
醫師初步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且於該院多次診察期間,嗣又因黃柏愷之同班同
學丁富民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工程數學期中考時之成績為零分,然竟隱瞞其期中考為
零分,縱使其該科目期末考之成績得以及格亦難以避免其就該科目仍需重修之事實,
竟於 100 年 6 月間要求黃柏愷於該科目期末考時與其在考卷上互簽對方姓名後作答,
以避免其就該科目需予重修,而黃柏愷因係為亞斯伯格症患者,很少朋友,很容易相
信別人,故未加思考即予同意丁富民之上開要求,惟丁富民竟又在該科目之期末考時
,在其以黃柏愷名義上之考卷予以作答時竟又考零分,完全未顧及黃柏愷之該科目學
期成績將因其在該科目期末考考零分而必將不及格之情事,以致黃柏愷前於該科目之
期中考成績雖已有 86 分,核為該校電機系二年級 2 個班級中之第 2 高分,然仍因丁富
民於該科目期末考時在其以黃柏愷名義上之考卷予以作答時考零分,以致黃柏愷之該
科目學期成績經授課老師顏永吉評定為 55 分而不及格,黃柏愷亦因此對人性險惡感到
絕望,情緒急轉直下,而由憂鬱轉為重鬱程度,自該暑假起躲在家中足不出戶、不理
人、不說話、不去暑修,自己將頭髮剪成凌亂不平,激躁不安,在家中並有破壞行為
,會自言自語,與幻聽對罵、不安、自殘,精神症狀明顯,且自 100 年 9 月間起即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後即不願再到校上課,整天將自己鎖在房間內,經衛生署立草屯
療養院精神科之蔡輝煌醫師到家中診斷後認為黃柏愷已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亞斯
伯格症、環境適應之長期憂鬱反應,除開給抗憂鬱性藥物及建議陳情人向學校申請輔
導外,並建議黃柏愷:「1.多與父母溝通,向媽媽說出自己想什麼;2.考試失敗重修就
好;3.哪裡跌倒,就從哪裡站起來。」,另建議讓黃柏愷於就近精神科治療、心理輔導
。嗣陳情人為讓黃柏愷於就近精神科治療,爰於 100 年 9 月 10 日安排將黃柏愷轉至位
於苗栗市內之大千醫院南勢分院就診,由該院馬大元院長自 10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00
年 11 月 14 日止共門診 8 次,且經診斷黃柏愷患有亞斯柏格症(另名為高功能自閉症
)、疑似精神分裂症,並建議給予支持性心理治療。
(二)茲陳情人因見黃柏愷於 100 年 8 月份暑假期間,均閉門不出,羞於見人,症狀更加明
顯,爰請求該校陳美玲老師轉介該校心理輔導老師協助,前後共至陳情人家中三次,
出席人員分別為:第一次是江婉玲和陳美玲老師;第二次是江婉玲和藍老師;第三次
亦是江婉玲和藍老師來訪,且藍老師向陳情人建議不要讓黃柏愷辦理休學,因為學校
有較多的資源,且該校和衛生署立苗栗醫院精神科有合作關係可以協助黃柏愷康復。
嗣由陳情人於 100 年 9 月間為黃柏愷辦理註冊後,陳情人因見黃柏愷之症狀更加明顯
,除均閉門不出外,且在家中並有嚴重之自殘行為及自殺傾向,甚至不讓其母進入其
房間,故陳情人於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後即於 100 年 9 月間曾數次請託該校心理
輔導老師江婉玲再協調該校派員前來輔導,然江婉玲老師均表示於該校開學後甚為忙
錄,無法協調派員前來輔導,而陳情人因上開 2 名醫師都建議心病心藥醫,在學校跌
倒就由學校輔導,恢復自信再爬起來,爰又請求江婉玲老師協助速將上情告知該校,
並請求其儘速轉達該校是否能以藉由更改黃柏愷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標舞課程及第 2
學期工程數學成績之方式而協助黃柏愷恢復自信,以心病心藥醫之方式讓黃柏愷心理
能早日釋懷而有助早日康復,並避免其走入自殺之絕境。然經該校通知陳情人於 100
年 9 月 28 日第一次到校開會後,該校與會人員僅有心理輔導老師江婉玲、電子學老師
陳美玲、工程數學老師顏永吉、導師陳文序 4 人出席會議,並未見有該校其他行政人
員及國標舞老師翁晟航出席該次會議,且於該次會議中,雖經陳情人向該校 4 名與會
人員說明黃柏愷有自殘、自殺現象,並經上開 2 名醫師確認其患有亞斯伯格症,且有
幻想、幻聽等精神分裂現象,該校如不速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啟動專案輔導方案
以協助救援黃柏愷,以致最後如仍發生黃柏愷自殺之結果者,則該校應負全責,要求
該校應嚴正瞭解該問題之嚴重性等情後,工程數學老師顏永吉仍於該次會議中表示成
績公布前如讓其事先知悉上情,則其願更改黃柏愷之工程數學成績,然於成績公布後
即不能再加以更改等語;導師陳文序於該次會議中竟仍表示其從未教過黃柏愷,其不
認識黃柏愷,以此荒唐藉口塘塞陳情人,且竟又向陳情人表示該校共有 8 千餘名學生
,如每位學生都要求該校輔導,則該校老師又如何去照顧那麼多的學生,並當場表明
陳情人之要求簡直就是胡鬧等語,且經陳情人於該次會議中請求工程數學老師顏永吉
、國標舞老師翁晟航及導師陳文序 3 人能到陳情人位於該校附近之家中安慰輔導黃柏
愷或寫慰問信函,以解開黃柏愷的心結,讓黃柏愷知道他是天生生理上的不能,而不
是他特別笨,特別差,並表示此方法是依照醫師之建議,相信應可讓黃柏愷有自信而
漸復原後,但其 3 人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均未對黃柏愷表示任
何關懷,未施以任何援助,能作為而不作為,完全置學生之危難、生命於不顧,忽視
學生之生命價值。嗣於 2 日後雖再由該校副校長余瑞芳於 100 年 9 月 30 日在該校召開
第二次會議,經陳情人再次向該校與會人員說明上情後,該校副校長余瑞芳於該次會
議中曾當場答應由陳情人另行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該校將於一收到醫師證明後就立即
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並要求陳情人須再另行提出陳情書以作為該校辦理之依據,
故陳情人乃隨即向大千醫院南勢分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並立即於 100 年 10 月 1 日、同
月 3 日跑了兩次該校輔導室,然均未能找到相關之心理輔導老師,經同月 5 日再送一
次輔導室,請由工讀生將診斷證明書轉交予江婉玲老師,並於同月 7 日即已向該校提
出陳情書,該由陳情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陳情書均已載明黃柏愷係罹患亞斯伯格
症,並有疑似精神分裂症,且有妄想、忘聽、自殘的精神困擾問題(見附件三、附件
四),則該校自應以救人為先,並應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以特殊教育方案實施,
協助黃柏愷免於自殘、自殺,然本案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陳
情人均未再接獲該校之任何通知,且並未得到該校之任何協助,陳情人於此期間並得
知該校之心理輔導老師已辦理離職,更找不到任何該校之心理輔導老師予以協助輔導
黃柏愷,且無任何代理人員得以讓輔導延續,以致輔導中斷,嗣於一個月之後才又出
現另一位輔導室李中芬主任可供陳情人聯絡,且該輔導室李中芬主任於 100 年 10 月間
經陳情人向其請求為黃柏愷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後,該輔導室李中芬主任竟仍向陳
情人表示該校共有 8 千餘名學生,如每位學生都要求該校輔導,則該校老師又如何去
照顧那麼多的學生等語,而拒絕陳情人之上開請求。陳情人並曾於 100 年 11 月 14 日
即黃柏愷自殺身亡前 9 天,因情況緊急,而透過教會傳道林翠華女士以電話向李隆盛
校長求救,陳情人並於該通電話中向李隆盛校長明白告知黃柏愷有嚴重之自殺傾向,
李隆盛校長於該通電話中亦向陳情人表示其知道此事,其會儘速處理,嗣陳情人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又第二次直接以電話與李隆盛校長聯繫,並於該通電話中再次向李隆盛
校長明白告知黃柏愷有嚴重之自殺傾向等語,然本案核自該校於 100 年 9 月間開學後
起至陳情人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到該校為黃柏愷辦好休學手續退費止,該校均未派員
輔導黃柏愷,以致黃柏愷因未能及時得到該校之任何輔導或協助,竟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在家中上吊身亡,走上絕路(如附件五)。嗣該校於黃柏愷自殺身亡後,因自知該
校之相關教職員確有忽視陳情人之陳情及疏於輔導該校身心障礙學生黃柏愷避免自殺
,核已違反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並有行政延宕、未及時救援之情事,竟迨於陳情
人已向該校提出陳情之 3 個多月以後,始於 101 年 1 月 3 日以聯合教字第 1000100152
號函回覆陳情人於 100 年 10 月 7 日所提出之陳情書,同意將黃柏愷之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體育課程(國標舞)選課紀錄予以註銷;將黃柏愷之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工程數學
(二)原評定成績為 55 分,同意依授課教師意見及學生成績更改會議決議,更改為 72
分,然該校此於黃柏愷已上吊身亡 1 個多月後所為之補救措施,業已無法避免上開不
幸事件之發生,以致造成陳情人須以白髮人為黑髮人送終,且再無其他任何子女可延
續陳情人之香火,嗣經陳情人一再以口頭接洽、要求該校開會及向洪秀柱立法委員陳
情之各種方式以要求該校調查事實經過,免於類似不幸事件重演,並應依法懲處相關
失職人員後,該校亦均拒不認錯,以迴護其相關失職人員,為此,陳情人不得已爰再
依法向 鈞院(部)提出本件陳情,以免再有類似之憾事發生。
三、茲就該校相關教職員因忽視陳情人之陳情及疏於輔導該校身心障礙學生黃柏愷避免自殺,
並有行政延宕、未及時救援之情事,詳述如后:
(一)有關該校體育課程之選修方式係由該校以電腦選修之方式辦理,非由學生以自願選修
之方式為之,以致本件核已患有亞斯伯格症,且甚為懼怕與他人有身體接觸之黃柏愷
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被強迫電腦選修體育課程之國標舞課程,並在該國標舞課程之上
課過程中因害怕肢體接觸而自認其已被同學性騷擾,故於該校期中考後即不敢再去上
國標舞課程,老是想到他自己肢體笨拙,同學笑他、騷擾他,老師也沒察覺,也沒制
止同學嘲笑他、騷擾他,以致其於該校期中考後因害怕上國標舞課程而均曠課,且因
該國標舞課程曠課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以致於該科目學期成績於 100 年 1 月間經授
課教師翁晟航評定為零分,擔心自己無法畢業,所以有憂鬱之情況產生,由此足見該
校以電腦強迫學生選修體育課程之國際舞課程,核未兼顧學生之選課意願、適性發展
、個別情況,顯有違法失職;且該校於黃柏愷上吊身亡後,雖曾於 101 年 1 月 3 日以
聯合教字第 1000100152 號函向陳情人表示:「…四、另有關台端建議亞斯柏格症學生
應得選修其他課程,不必強制選修國標舞課程乙節,本校針對有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
,原本即開設有適應體育班課程,供學生選修,學生於選課規定時間內亦得辦理轉班
,相關規定均於新生導航時安排時段說明,並於相關網頁公告選修資訊;爾後本校亦
將針對此部分再行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云云,然查該校前於 99 年 9 月間辦
理電腦選修體育課程之相關課程後,並未就學生於選課規定時間內亦得辦理轉班一事
,向黃柏愷或該校之其他學生加強宣導,以致黃柏愷因不知其於選課規定時間內亦得
辦理轉班,並因被強迫電腦選修體育課程之國標舞課程而導致本件憾事之發生,亦有
違法失職甚明,均應依法予以糾舉、糾正。
(二)本件黃柏愷係因其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被強迫電腦選修體育課程之國標舞課程後因害
怕肢體接觸而自認其已被同學性騷擾,故於該校期中考後即不敢再去上國標舞課程,
老是想到他自己肢體笨拙,同學笑他,老師也沒察覺,也沒制止同學嘲笑他、騷擾他
,以致其於該校期中考後因害怕上國標舞課程而均曠課,且因該國標舞課程曠課超過
該學期三分之一,以致於該科目之學期成績於 100 年 1 月間經授課教師翁晟航評定為
零分,擔心自己無法畢業,所以有憂鬱之情況產生等情,已如前述。是該國標舞課程
之授課教師翁晟航於該校期中考前不但未能查悉黃柏愷核有因害怕肢體接觸而自認其
已被同學性騷擾之特殊個別情況暨給予因應該特殊個別情況之措施或指導,且未進一
步查悉黃柏愷於期中考後之長期連續曠課原因,係因其老是想到他自己肢體笨拙,同
學嘲笑他、騷擾他,老師也沒察覺,也沒制止同學嘲笑他、騷擾他所致,更未於黃柏
愷之連續曠課時數太多後,依預警系統通知該校教務處,以由教務處轉知黃柏愷及其
導師陳文序,或更一步再為轉知學生家長,以督促黃柏愷不再繼續曠課及查悉其曠課
原因,竟僅於學期結束後才依該校學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算,核有失職甚明。
(三)本件黃柏愷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工程數學之期中考成績為 86 分,且其係因同班同學
丁富民於就該科目之期中考時成績為零分,然竟隱瞞其期中考為零分,縱使其該科目
期末考之成績得以及格亦難以避免其就該科目仍需重修之事實,竟於 100 年 6 月間要
求黃柏愷於該科目期末考時與其在考卷上互簽對方姓名後作答,以避免其就該科目需
予重修,而黃柏愷因係為亞斯伯格症患者,很少朋友,很容易相信別人,故未加思考
即予同意丁富民之上開要求,惟丁富民竟又在該科目之期末考時,在其以黃柏愷名義
上之考卷予以作答時竟又考零分,完全未顧及黃柏愷之該科目學期成績將因其在該科
目期末考考零分而必將不及格之情事,以致黃柏愷前於該科目之期中考成績雖已有 86
分,核為該校電機系二年級 2 個班級中之第 2 高分,然仍因丁富民於該科目期末考時
在其以黃柏愷名義上之考卷予以作答時考零分,以致黃柏愷之該科目學期成績經授課
老師顏永吉評定為 55 分而不及格,黃柏愷亦因此對人性險惡感到絕望,情緒急轉直下
,而由憂鬱轉為重鬱程度,自該暑假起躲在家中足不出戶、不理人、不說話、不去暑
修,自己將頭髮剪成凌亂不平,激躁不安,在家中並有破壞行為,會自言自語,與幻
聽對罵、不安、自殘,精神症狀明顯,且自 100 年 9 月間起即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
學後即不願再到校上課,整天將自己鎖在房間內,經署立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之蔡輝煌
醫師到家中診斷後認為黃柏愷已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亞斯伯格症、環境適應之長
期憂鬱反應,並經大千醫院南勢分院馬大元院長診斷其患有亞斯柏格症(另名為高功
能自閉症)、疑似精神分裂症等情,已如前述。茲黃柏愷因受其同班同學丁富民之慫
恿而於該科目期末考時與丁富民在考卷上互簽對方姓名後作答,以避免丁富民就該科
目需予重修,此雖係因黃柏愷核為亞斯伯格症患者,很少朋友,很容易相信別人而起
,然仍屬作弊行為而有不該。惟查該科目之授課教師顏永吉於該學期結束而為評定該
科目之學期成績時,何以對於黃柏愷之期中考分數係為其所授課 2 個班級中之第 2 高
分即 86 分變為期末考之零分;丁富民之期中考、期末考分數係由零分變為高分之事實
,竟未產生任何懷疑,且未進一步探究原因而發現其 2 人核有於該科目期末考時在考
卷上互簽對方姓名後作答之作弊行為,核有失職甚明。
(四)本件陳情人因見黃柏愷於 100 年 8 月份暑假期間,均閉門不出,羞於見人,症狀更加
明顯,爰請求該校陳美玲老師轉介該校心理輔導老師協助後,該校雖於 100 年 8 月份
暑假期間曾三次派員至陳情人家中輔導黃柏愷,然自 100 年 9 月份間起即於 100 學年
度第 1 學期開學後,雖經陳情人數次請託該校心理輔導老師江婉玲再協調該校派員前
來輔導,惟該校均未再派員至陳情人家中輔導黃柏愷,且本案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陳情人均未再接獲該校之任何輔導開會通知,且並未得到該校之
任何協助,陳情人於此期間並得知該校之心理輔導老師已辦理離職,更找不到任何該
校之心理輔導老師予以協助輔導黃柏愷,且無任何代理人員得以讓輔導延續,以致輔
導中斷,嗣於一個月之後才又出現另一位輔導室李中芬主任可供陳情人聯絡,且該輔
導室李中芬主任於 100 年 10 月間經陳情人向其請求為黃柏愷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後
,該輔導室李中芬主任竟仍向陳情人表示該校共有 8 千餘名學生,如每位學生都要求
該校輔導,則該校老師又如何去照顧那麼多的學生等語,而拒絕陳情人之上開請求。
本案核自該校於 100 年 9 月間開學後起至陳情人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到該校為黃柏愷
辦好休學手續退費止,該校均未派員輔導黃柏愷,以致黃柏愷因未能及時得到該校之
任何輔導或協助,竟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在家中上吊身亡,走上絕路,是該校輔導室
及輔導室李中芬主任就輔導中斷一事,自難辭其咎,核有失職甚明。
(五)按「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
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
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
、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
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
學生需求,以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第 1 項
第 4 款、第 24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該校生涯發展與諮商輔導中
心於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曾於 97 年 9 月 4 日舉辦「亞斯柏格症學生之認識與教育
策略」輔導知能研討,並曾於 97 年 11 月 22 日舉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親師座談會,且
該座談會之主講人核係本案於 100 年 9 月 30 日在該校為陳情人召開第二次會議之副校
長余瑞芳(註:該於 97 年 11 月 22 日擔任該座談會之主講人余瑞芳當時係任職學務長
),難謂該校對於已罹患亞斯柏格症之學生,究應如何依法提供何種之學習、生活、
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暨應符合學生需求,以特
殊教育方案實施,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乙節,毫不知情,或可毫無作為。惟查,本件
陳情人於 100 年 9 月間為黃柏愷辦理註冊後,核因上開 2 名醫師都建議心病心藥醫,
在學校跌倒就由學校輔導,恢復自信再爬起來,爰又請求江婉玲老師協助速將上情告
知該校,並請求其儘速轉達該校是否能以藉由更改黃柏愷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標舞課
程及第 2 學期工程數學成績之方式而協助黃柏愷恢復自信,以心病心藥醫之方式讓黃
柏愷心理能早日釋懷而有助早日康復,並避免其走入自殺之絕境。然經該校通知陳情
人於 100 年 9 月 28 日第一次到校開會後,該校與會人員僅有心理輔導老師江婉玲、電
子學老師陳美玲、工程數學老師顏永吉、導師陳文序 4 人出席會議,並未見有該校其
他行政人員及國標舞老師翁晟航出席該次會議,且於該次會議中,雖經陳情人向該校 4
名與會人員說明黃柏愷有自殘、自殺現象,並經上開 2 名醫師確認其患有亞斯伯格症
,且有幻想、幻聽等精神分裂現象,該校如不速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啟動專案輔
導方案以協助救援黃柏愷,以致最後如仍發生黃柏愷自殺之結果者,則該校應負全責
,要求該校應嚴正瞭解該問題之嚴重性等情後,工程數學老師顏永吉仍於該次會議中
表示成績公布前如讓其事先知悉上情,則其願更改黃柏愷之工程數學成績,然於成績
公布後即不能再加以更改等語;導師陳文序於該次會議中竟仍表示其從未教過黃柏愷
,其不認識黃柏愷,以此荒唐藉口塘塞陳人情,且竟向陳情人表示該校共有 8 千餘名
學生,如每位學生都要求該校輔導,則該校老師又如何去照顧那麼多的學生,並當場
表明陳情人之要求簡直就是胡鬧等語,且經陳情人於該次會議中請求工程數學老師顏
永吉、國標舞老師翁晟航及導師陳文序 3 人能到陳情人位於該校附近之家中安慰輔導
黃柏愷或寫慰問信函,以解開黃柏愷的心結,讓黃柏愷知道他是天生生理上的不能,
而不是他特別笨,特別差,並表示此方法是依照醫師之建議,相信應可讓黃柏愷有自
信而漸復原後,但其 3 人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均未對黃柏愷表
示任何關懷,未施以任何援助,能作為而不作為,完全置學生之危難、生命於不顧。
嗣於 2 日後雖再由該校副校長余瑞芳於 100 年 9 月 30 日在該校召開第二次會議,經陳
情人再次向該校與會人員說明上情後,該校副校長余瑞芳於該次會議中曾當場答應由
陳情人另行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該校將於一收到醫師證明後就立即啟動個別特殊輔導
救援,並要求陳情人須再另行提出陳情書以作為該校辦理之依據,故陳情人乃隨即向
大千醫院南勢分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並立即於 100 年 10 月 1 日、同月 3 日跑了兩次該
校輔導室,然均未能找到相關之心理輔導老師,經同月 5 日再送一次輔導室,請由工
讀生將診斷證明書轉交予江婉玲老師,並於同月 7 日即已向該校提出陳情書,該由陳
情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陳情書均已載明黃柏愷係罹患亞斯伯格症,並有疑似精神
分裂症,且有妄想、忘聽、自殘的精神困擾問題,則該校自應以救人為先,並應立即
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以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協助黃柏愷免於自殘、自殺,然本案
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陳情人均未再接獲該校之任何開會通知
,且並未得到該校之任何協助,陳情人於此期間並得知該校之心理輔導老師已辦理離
職,更找不到任何該校之心理輔導老師予以協助輔導黃柏愷,且無任何代理人員得以
讓輔導延續,以致輔導中斷,嗣於一個月之後才又出現另一位輔導室李中芬主任可供
陳情人聯絡,且該輔導室李中芬主任於 100 年 10 月間經陳情人向其請求為黃柏愷啟動
個別特殊輔導救援後,該輔導室李中芬主任竟仍向陳情人表示該校共有 8 千餘名學生
,如每位學生都要求該校輔導,則該校老師又如何去照顧那麼多的學生等語,而拒絕
陳情人之上開請求。本案核自該校於 100 年 9 月間開學後起至陳情人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到該校為黃柏愷辦好休學手續退費止,該校均未派員輔導黃柏愷,以致黃柏愷因未
能及時得到該校之任何輔導或協助,竟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在家中上吊身亡,走上絕
路。嗣該校於黃柏愷自殺身亡後,因自知該校之相關教職員確有忽視陳情人之陳情及
疏於輔導該校身心障礙學生黃柏愷避免自殺,核已違反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並有
行政延宕、未及時救援之情事,竟迨於陳情人已向該校提出陳情之 3 個多月以後,始
於 101 年 1 月 3 日以聯合教字第 1000100152 號函回覆陳情人於 100 年 10 月 7 日所提
出之陳情書(見附件四),同意將黃柏愷之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體育課程(國標舞)選
課紀錄予以註銷;將黃柏愷之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工程數學(二)原評定成績為 55 分,
同意依授課教師意見及學生成績更改會議決議,更改為 72 分,然該校此於黃柏愷已上
吊身亡 1 個多月後所為之補救措施,業已無法避免上開不幸事件之發生,以致造成陳
情人須以白髮人為黑髮人送終,且再無其他任何子女可延續陳情人之香火等情,已如
前述,由此足見該校副校長余瑞芳確有應立即啟動個別特殊輔導救援,而未立即啟動
個別特殊輔導救援之失職情事,核已違反前揭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且該校之相關
教職員亦確有因忽視陳情人之陳情及疏於輔導該校身心障礙學生黃柏愷避免自殺,核
已違反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並有行政延宕、未及時救援之情事,此外,該校之工
程數學老師顏永吉、國標舞老師翁晟航及導師陳文序 3 人經陳情人於 100 年 9 月 28 日
之會議中請求其 3 人能到陳情人位於該校附近之家中安慰輔導黃柏愷或寫慰問信函,
以解開黃柏愷的心結,讓黃柏愷知道他是天生生理上的不能,而不是他特別笨,特別
差,並表示此方法是依照醫師之建議,相信應可讓黃柏愷有自信而漸復原後,但其 3
人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均未對黃柏愷表示任何關懷,未施以任
何援助,能作為而不作為,完全置學生之危難、生命於不顧,忽視學生之生命價值,
亦有失職甚明。
(六)茲該校校長李隆盛綜理該校校務,除知悉該校剛於 100 年 10 月間發生電機系四年級鄭
姓學生燒炭自殺之情形,已有前車之鑑,核應對於有身心障礙之學生多加輔導外,且
就陳情人已自 100 年 9 月間起多次向該校陳情一事,亦知之甚詳,並曾命該校副校長
余瑞芳於 100 年 9 月 30 日為陳情人召開第二次會議,陳情人並曾於 100 年 11 月 14 日
即黃柏愷自殺身亡前 9 天,因情況緊急,而透過教會傳道林翠華女士以電話向李隆盛
校長求救,陳情人並於該通電話中向李隆盛校長明白告知黃柏愷有嚴重之自殺傾向,
李隆盛校長於該通電話中亦向陳情人表示其知道此事,其會儘速處理,嗣陳情人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又第二次直接以電話與李隆盛校長聯繫,並於該通電話中再次向李隆盛
校長明白告知黃柏愷有嚴重之自殺傾向等語,然本案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上吊身亡前均未得到該校之任何協助、輔導或救援,該校在短短之 1 個多月期間內即
發生 2 次學生自殺事件,且就本案既已由陳情人多次示警及請求後,仍不願有任何協
助、輔導或救援,忽視生命教育及學生之生命價值,是該校校長李隆盛就本案亦有失
職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陳情人核已自 100 年 9 月間起即已多次向該校陳情,並已向該校提出診斷
證明書、陳情書等文件暨表明黃柏愷核有自殘、自殺現象,並經上開 2 名醫師確認其患有
亞斯伯格症,且有幻想、幻聽等精神分裂現象,該校如不速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啟動
專案輔導方案以協助救援黃柏愷,以致最後如仍發生黃柏愷自殺之結果者,則該校應負全
責,要求該校應嚴正瞭解該問題之嚴重性等情,陳情人所陳情之重點係在於緊急救人,而
不在於成績之更改,該成績之更改僅係手段,而非目的,然該校迄至黃柏愷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前均未給予黃柏愷任何協助、輔導或救援,以致黃柏愷亦確已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上吊身亡,惟該校竟迨於陳情人已向該校提出陳情之 3 個多月以後,始於 101 年 1 月
3 日以聯合教字第 1000100152 號函回覆陳情人於 100 年 10 月 7 日所提出之陳情書,同意將
黃柏愷之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體育課程(國標舞)選課紀錄予以註銷;將黃柏愷之 99 學年
度第 2 學期工程數學(二)原評定成績為 55 分,同意依授課教師意見及學生成績更改會議決
議,更改為 72 分(見附件六),然該校此於黃柏愷已上吊身亡 1 個多月後所為之補救措施
,業已無法避免上開不幸事件之發生,且該校迄今仍就上開失職飾詞卸責,不願深切檢討
其相關教職員之失職責任(見該校 101 年 1 月 3 日聯合教字第 1000100152 號函、101 年 2
月 15 日聯合秘字第 1019990016 號函—附件六、附件七),以致陳情人不得不向 鈞院(
部)提出本件陳情,以免再有相類似之憾事發生,並供作各校作為借鏡,懇請 鈞院就本
案惠予專案調查,並依法懲處該校校長李隆盛外,並應予以要求該校依法懲處相關失職人
員。
-
本院何委員欣純,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水患問題在都市日趨嚴重,故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恢復編列雨水下水道公務預算,並設立專責機關「下水道署」統籌全國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維護督導事宜,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都市急速發展,多數人口集中居住都市地區,由於未妥善規劃、過度開發,加上極
端氣候、降雨集中,都市淹水災害不斷發生,97 年卡玫基、98 年莫拉克、99 年凡那比等颱
風皆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凸顯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及防災之重要性。
二、台灣目前雨水下水道建設實施率仍偏低(65%),且各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年代久遠,
已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瞬時暴雨,又建設經費自 92 年改列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款,納列於
統籌分配款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惟各縣市政府大都財政困難,造成建設進度趨緩或停滯
現象。
三、鑑於此,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故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恢復編列
雨水下水道公務預算,並設立專責機關「下水道署」統籌全國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維護督
導事宜,以配合水利署逐步完成河川整治之際,由中央主導依總合治水原則全面規劃檢討
都市雨水下水道設施及保護標準,以收整體治理之效。
-
本院何委員欣純,基於節能減碳已是國際趨勢,站在環保立場以及節約能源訴求,全球各國政府也積極重視 LED 與節能燈具帶來的經濟與節能效益,故建請行政院比照補貼民眾購買節能家電模式,啟動「舊燈泡換 LED 燈泡」補助政策,鼓勵民眾換用 LED 與節能燈具,以達到節能減碳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基於節能減碳已是國際趨勢,加拿大宣布 2010 年全面禁用白炙燈泡,而美國包括加州在內
的部分州,也要在 2012 年禁止白炙燈泡,而澳洲則宣布在 2010 年全面禁止販售白炙燈泡
,中國、日本也有 LED 的獎勵方案在規劃中。
二、而經濟部在民國 98 年 10 月通過「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其中太陽光電產業經費高達
166.87 億,LED 照明光電產業僅 39.75 億,天差地遠,但投資太陽能生產一度電需要 4000
美金,每天只能生產 3 度電,LED 省電一度,只需投資 1000 美金,一天可省下 24 度電,
且 LED 燈泡不僅比傳統燈泡省電 80%,沒有 UV 紫外線,不吸引蚊子,不閃爍,對孩子、
辦公的人視力都好。
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比照補助民眾購買節能家電模式,啟動「舊燈泡換 LED 燈泡」補助政
策,鼓勵民眾換用有節能標章之 LED 與節能燈具,以達到節能減碳效益。
-
本院何委員欣純,為維護嬰幼兒健康及完善生育政策,推動嬰幼兒全面免費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PCV)。肺炎鏈球菌透過飛沫傳染,快速散佈出去,5 歲以下的嬰幼兒較沒有免疫力,很容易受到感染,引發肺炎、腦膜炎、敗血症等嚴重併發症,甚至死亡。再者,自費疫苗昂貴,許多家庭負擔不起,然而,孩子的健康不能等。鑑此,建請衛生署重新檢討現行政策,實施嬰幼兒全面免費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肺炎鏈球菌被發現可存在正常人的呼吸道內,當免疫力不佳時,可能會受其感染,引起嚴
重的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自 96 年 10 月起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nvasive
Pneumococcal Disease, IPD)列為法定傳染病。根據衛生署統計幼兒帶菌率平均達 20%,是
主要的病菌擴散者。此外,愈來愈多的肺炎鏈球菌對抗生素已產生嚴重的抗藥性,故 WHO
開始推展各國導入疫苗接種計畫,接種疫苗確實可以預防幼童因感染導致嚴重合併症,同
時降低住院率及死亡率,並間接減少肺炎鏈球菌的傳播。
二、衛生署自 98 年起已針對 5 歲以下高危險群、5 歲以下低收入戶及設籍山地離島偏遠鄉鎮區
之 99 年以後出生幼兒,提供公費 PCV 接種,今年元旦亦將 5 歲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幼兒納入
接種對象。去年起縣市政府陸續實施免費施打 PCV 計畫(表一),但是實施對象各縣市不
一;另外一方面,因應不同的接種年齡,施打的劑次(表二)也不一樣,2 歲以下至多施打
4 劑,2 至 5 歲施打 1 劑。
三、實際上,現行政策有許多嬰幼兒被排除在規定外,以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來說,實施
對象 2 至 5 歲,表示未滿兩歲的嬰幼兒除了符合衛生署規定的條件外,其餘要施打 PCV 必
須自費;高雄市政府則是只補助 2-5 歲身心障礙幼兒。再者,以台中市政府為例今年度購買
兩萬劑疫苗,施打比例約占 2-5 歲設籍台中市嬰幼兒 30%,包括衛生署疾管局 5%,自費
30%,仍有 35%嬰幼兒沒有施打。顯見縣市政府購買的藥劑不足,而自費的接種 PCV,一
劑動輒三千元以上,若打 4 劑就要一萬多元,對許多家庭經濟而言,是很大的負擔。鑑此
,為維護嬰幼兒健康及完善生育政策,建請衛生署重新檢討現行政策,實施嬰幼兒全面免
費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
-
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台中市大里區近年來都市發展迅速,外移人口大量湧入,對於道路整體環境越趨重視,為全面改善市區道路以符合「人本交通」之原則,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核定「台中市大里區國光路兩側人行道綠化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提升市區道路整體品質,並落實經建會所擬定之「人本交通整合推動方案」等指標計畫
,全面改善市區道路以符合「人本交通」實踐原則,落實「以人為本、永續發展」之市區
道路人本環境願景。
二、針對台中市自升格為直轄市後,鄰近原台中市之大里地區都市發展迅速,外移人口大量湧
入,根據統計本區總人口已超過 20 萬人,僅次於北屯區及西屯區,故對道路整體環境越趨
重視,欲藉由道路景觀改善及綠美化,將公園綠地及人行步道空間加以串聯,使大里區成
為一結合景觀大道、綠廊道之主要地標。
三、爰此,故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核定「台中市大里區國光路兩側人行道綠化工程」,以提
供民眾步行之安全空間,並打造大里之入口門戶意象。
-
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中興大排係屬台中市大里區重要防洪排水渠道,跨越大里區多處人口密集區域,除了具有灌溉排水作用外,亦有調節氣候及美化景觀之功能,而近年來越趨重視河岸的親水休閒機能,水岸空間應與周邊社區發展及生態保護緊密結合,故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核定台中市 101年度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中之「大里區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河岸是人類文明的起源,也是一個地方文化的表徵,河川除了具有灌溉排水作用外,亦有
調節氣候及美化景觀之功能,河川的生態及水體資源更是人類環境珍寶,都市發展與河川
密不可分,近年來河岸的親水休閒機能,亦是更讓人重視河川周邊之發展。
二、台中市大里區孕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自台中市升格直轄市以來,由於鄰近市中心,往來交
通便利,人口逐漸移入,都市蓬勃發展,儼然成為台中市之副都心。而中興大排為大里區
主要之排水渠道,跨越多處人口密集區域,但因沿岸民眾任意搭建棚架,嚴重影響市容及
通行空間,形成整體景觀空間的單調貧乏。
三、爰此,為有效發展具主題性之水岸空間型態,並藉由水岸步道串聯成一整體系統,已建構
中興大排水岸廊道,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核定台中市 101 年度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
範計畫中之「大里區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
-
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台中市大里區運動空間嚴重不足,致民眾運動意願普遍低落,據統計大里區人口數已超過 20 萬人,但區內皆無室內運動場館,民眾只能至戶外運動公園運動,但常受阻於天氣因素,故建請體委會補助大里區興建一座多功能國民運動中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近年來積極鼓勵民眾養成運動習慣,而全國各地也掀起一陣運動熱潮,據統計台中市
大里區人口數已突破 20 萬人,卻連一座室內運動場館都沒有,民眾只能至戶外的運動公園
運動,但若遇天氣不好,就只能望之卻步。
二、以台北市各行政區均設置運動中心為例,及參考歐美日等國家運動場館的設規劃計為主軸
,透過現代化多功能的複合式運動設施,確實可以有效的增進民眾養成運動的習慣與意願
,推動社區全民運動並打造運動島的日標。
三、爰此,建請體委會補助台中市大里區興建一座多功能國民運動中心,除提供民眾使用之外
,也可配合鄰近國中小學師生體育課程所需,安排相關體育課程。
-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 101 年度海軍評價聘僱人員招考,出現未足額錄取之情形,有違「離島建設條例」第 11 條要求駐軍單位協助離島發展之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
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
之軍事管制措施。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
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賦予離島駐軍
單位協助離島建設與促進發展之義務。
二、然,民國 101 年度於海軍評價聘僱人員招考中,馬支部鐵工部分雖有充足之及格人員,卻
未足額錄取,造成人力資源浪費,更有違前述「離島建設條例」第 11 條要求駐軍單位促進
離島發展之美意。
三、為因應離島地區發展需求,與充分發揮「離島建設條例」之政策美意,對於國防部辦理離
島相關人力招考作業時,應於設籍離島報名人員中適當增額錄取,以貫徹促進離島發展之
政策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經濟部邀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等多名受害台商參與座談,由於經濟部未具體說明投保協議內容,也無法保證已發生的受害案件能順利解決,讓多數台商相當失望,質疑兩岸投保協議只是宣傳工具,根本沒有實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受害台商在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會中提出親身經歷,詢問經濟部官員,簽了兩岸投保
協議後能否解決。然而官員卻無法回答,連已經發生的案件都無法承諾解決,簽投保協議
有何效益?
二、兩岸投保協議虛晃一招,卻可做為中國宣傳工具,吸引更多台商前往中國投資,而中國即
將舉行十八大,我方政府只想配合中國當宣傳工具,幫胡錦濤增加政績,如此協議是否對
台灣百姓有幫助?
-
本院李委員應元,針對馬英九五二○就職提出的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說法,遭到李登輝前總統在臉書批評為扭曲歷史威權復辟。本席認為,馬政府的言行永遠有兩個版本,選前選後兩張臉;馬政府在台灣人面前的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的精神模糊化北京政權的地位,可是到中國時卻模糊化「中華民國」的地位。台灣人民應提高警覺,馬政府以一個中國內外有別,中國互相唱和,勢將台灣帶往終極統一的不歸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月二十七日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接受內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不能簡化為「一國兩區」。這也很奇怪,這種論述應該對吳伯雄表示才對,對立委說有
什麼用?就是吳伯雄在中國表示「一國兩區」。對中國官員而言,難道他們會將「一國兩
區」的「一國」當作「中華民國」,連三歲孩童都不可能這麼解讀,為何賴幸媛會這麼解
釋?賴幸媛表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是根據憲法規定兩岸的定位和現實,「大
陸」必需給予尊重。這更是鬼話連篇,中國積極要消滅「中華民國」,哪來尊重《中華民
國憲法》?馬政權的官員言必提憲法,可是當立委詢問賴幸媛「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秋
海棠」、「老母雞」或是台澎金馬時,她的解答是不包括外蒙古的「老母雞」,這又很奇
怪,她竟然踐踏憲法。
二、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公布之《五五憲草》的第四條將「中華民國」的疆域劃分為三十個地
區,其中包括外蒙古,就是不包含台灣。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並
沒有改變「中華民國」的疆域,後來的修憲也沒有,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出現「
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的字眼,可是沒有變更「中華民國」的疆域,為何賴幸媛口中
會失去外蒙古,馬政府說尊重憲法完全是一派胡言。
三、賴幸媛也表示兩岸目前是「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這更是荒謬,賴幸媛到底是
否知道什麼是「主權」,什麼是「治權」?所謂「主權」是針對「國家」,「治權」則針
對「政府」,在國際社會馬政府什麼時候否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哪來「互
不承認主權」?北京政權永遠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哪來「互不否認治權」?
全世界還找不到第二個「地區」像馬政權那麼會欺騙人民。
四、蔣家執政時認定「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北京政權則為叛亂組織,所以稱「大陸」為「淪
陷區」或「匪區」,李登輝執政時終止戡亂,不再認定北京政權為叛亂組織。《憲法增修
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最基本的精神是將「中華民國」定位為一個國家,而將「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地位模糊化。馬政府在台灣人面前的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
係條例》的精神模糊化北京政權的地位,可是到中國時卻模糊化「中華民國」的地位,台
灣怎麼會出現這種政府。
五、馬英九總統不只對於海峽兩岸的言行出現兩個版本,連公事與私事也一樣。沒有任何法律
規定總統坐車到底幾年可以報廢,四年前馬英九就買了高級坐車,用了四年,現在還相當
新,又不是當作計程車用,跑的里程也不高,它還算是新車,可是現在又以高價買了新車
,真的浪費。若是別人這麼浪費還不是嚴重的問題,唯獨馬英九不一樣,總統大選期間他
自己表示,他的游泳褲破了會修補後再繼續使用,真的節儉,只是公事與私事為何差那麼
多?
-
本院李委員應元,針對日前公布了未來文化部三個重要的視覺意象,其中,以牽牛花為視覺意象,象徵文化的草根力量的文化部標誌最受外界矚目與爭議。爭議重點有二,一為牽牛花的文化意涵,另一為英文的台灣字樣先有後無。本席認為,文化部的視覺設計或許是小事一件,但由小看大,如果龍部長想要讓文化成為主流,就儘量不要像「牽牛花」一樣,在大多數台灣人民的認同之外去另闢蹊徑;如果想要吹響美學的號角,讓文化滲透到每個角落,那麼文化部未來的所有施政與決策,都應該與台灣這塊土地和文化做更深刻的連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關於取牽牛花作為視覺意象,龍應台在記者會中表示,牽牛花是最接近泥土的記憶、最賤
的野花,文化的力量在於草根,希望文化部能像牽牛花一樣,如揚聲傳播的喇叭,吹著美
學的號角,讓文化滲透到每個角落。但文化界持不同意見的人士則認為,牽牛花在台灣民
間帶有煙花風塵意味,且花朵嬌嫩,經不起烈日曝曬,缺乏深層的文化意涵,凸顯中央和
民間認知的落差。對此,龍應台表示,千百種解釋也沒有一個完美的,著重牽牛花的向陽
性和草根向比較重要。
二、其次,有關文化部的英文名稱,據悉,五月初公告的文化部英文名稱為 MINISTRY OF
CULTURE,TAIWAN,但最後公布的名稱則已沒有「TAIWAN」的字樣。龍應台解釋,為了
與行政院各部門的名稱格式統一,最後才將「TAIWAN」拿掉,這樣的調整,並無特殊考
量。
三、文化部主管台灣文化事業的整體發展與建設,是不折不扣的國家文化門面,而文化部的標
誌又是整個文化部精神的聚焦,容不得絲毫閃失。「牽牛花」適不適合做為文化部的標誌
,既是見人見智的問題,也是詮釋的問題,但我們重視的是一個標誌能不能具體有效地呈
現台灣文化的根本意象和內涵。
四、文化是人類生活型態與思維方式代代累積的成果,是植基於土地、淬練自生活的一種廣泛
的認同,具有審美的經驗與生命的價值。而牽牛花在台灣人民過往的生活經驗、文學藝術
創作上均未產生太多的連結與感動,並沒有獲得台灣人民普遍的認同或成為具有代表性的
意象。因此,要以牽牛花代表移民、多元、堅韌、草根等精神融匯而成的台灣文化,似乎
還有待商榷。
五、至於另一爭議焦點—先有後無的英文「台灣」字樣,基本上,文化部是宣揚台灣文化的主
管機關,將英文的台灣字樣加在部會名稱上原就無可厚非,其他部會英文名稱的格式亦非
全然統一,因此若說為了部會格式統一而將原已置放的「TAIWAN」拿掉,實難杜國人悠
悠之口。若是為了因應不同地方而有不同設計,則文化部變成有兩套標誌,代表著台灣文
化有兩套標準,這豈是一個國家文化最高主管機關之所當為?「台灣」已是二千三百萬國
民的最大公約數,將「TAIWAN」放在部會名稱上並不會矮化文化部,也不會造成與中國
之間的對立,反而易於與中國文化部有所區隔,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
六、龍應台做為具有國際高度的文化人,也是受到外界高度期待的首任文化部長,她的重責大
任在於讓台灣「在華人社會發揮燈塔效應、成為人文思想的堡壘、用文化的思維保障兩岸
和平」。但不知是否因為龍應台與台灣基層脫離太久,造成與台灣文化的疏離,或者外界
一直有所質疑的大中國傾向,因而設計出不符民眾期待的標誌。
-
本院李委員應元,針對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連任總統就職前夕,一個原應洋溢歡慶的日子,卻是十餘萬民眾呼喊「日子歹過、總統踹共」,高舉「要生存、要安全、要公平」大旗,走上街頭向政府發出沉痛怒吼。滿意度只剩二成的馬英九總統,展開了第二任的顛簸路程。這位中華民國歷史以來最會形象包裝,但聲望卻跌到最低的總統,在就職演說中並未如外界的期待,以罪己詔的方式向人民道歉,改正這陣子以來引發強大民怨的錯誤政策,反而用空洞的言詞重申他的願景,既缺乏感動人民的熱情與使命感,也無法提出明確的國家發展方向,令人不禁為未來四年台灣的命運感到憂心。本席更憂心的是,若十萬人民上街怒吼只是換來掌權者的一意馬耳東風,總統的就職連任日恐將是未來四年苦難的開始,而發出豪語要歷史定位的馬總統又將被歷史如何記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首先,總統府排定在民眾遊行出發的同一時間點召開記者會,箇中不出搏取版面以削弱遊
行報導能量的媒體操作考量,這是標準的選戰思維,不是正常的治國心態。再者,觀察回
應的內容,馬英九自承有四大不滿,包括「創造的就業機會不夠多、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
、貧富差距下降不夠大,以及政策溝通說明不夠好」。然而堆疊的統計數字只是玩弄語言
遊戲,意在誤導視聽文過飾非,推諉責任而已。真相是,陳水扁交棒給馬英九的四年來,
失業率由百分之三點八三竄升至百分之四點一七,這還是美化後的數字,尚不包括政府提
供大量短期就業機會、延畢生、非正職打工族等等,實則台灣的結構性失業問題日趨惡化
,沉痾難解;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真相是,萬物皆漲唯有薪水凍漲,國民實質所得到退
回十四年前,拜馬政府油電雙漲之賜,台灣民眾更生活在通膨巨獸的恐懼中;貧富差距下
降不夠大,真相是,台灣所得前百分之五是後百分之五的七十五倍,赤貧者燒炭悲劇頻傳
何其淒楚;政策說明溝通不夠好,真相是,決策反覆朝令夕改,政策說明莫衷一是。
二、面對記者提問美牛進口、油電漲價、證所稅政策粗糙,馬英九的回應更是令人無法接受。
整場談話除了推諉他人、老梗重提以為自我辯護外,對於是否收回上述錯誤政策,竟是毫
無反省,寸步不讓,這樣的政治演出只會讓看清假面的人民更生厭惡!馬英九始終沒有認
知到,民眾反對的不是合理漲價,而是反對政府無視台電、中油弊端頻傳,不思整頓卻先
向人民荷包開刀;民眾不是反對向資本利得者課稅,而是反對政策粗糙進退收據,其結果
無助於公平正義反引來經濟凋敝雪上加霜;民眾的確對瘦肉精美牛進口有疑慮,但更反對
總統再三欺瞞,拒絕溝通,強渡關山將個人意志的貫徹凌駕於全民健康之上。最後,人民
不是反對改革,而是反對領導者將錯誤的政策美名為「改革」,假改革之名行掠奪之實,
這是不折不扣的「打著改革反改革」,人民當然反對!
三、總結馬英九總統第一任的成績單,經濟衰退,民生凋弊,主權淪喪,外交休兵,各方面的
表現均令人不忍卒睹。尤其,平均實質薪資倒退到十四年前的水準,台股四年來重挫二一
四四點,跌幅達二十三%,市值蒸發超過四兆元,等於可蓋八.五條高鐵,平均每位股民虧
損四十六萬元。而產業大舉西進,不僅減少國內就業機會,更壯大中國之經濟,培養出一
個強大的競爭對手,使台灣經濟面臨內外夾擊之嚴苛挑戰。而房價飆漲,更加大貧富差距
,使得年輕人掉落無望的深淵。如此無能的主政者,因台灣選民的寬厚容忍而獲得連任的
機會,就像犯下重大過錯的學生沒被退學,卻「留校察看」,實應心存感恩,痛加檢討,
自我反省,回應民眾的需求,才不負人民的善意。孰料,馬總統仍然自我感覺良好,並不
認為自己有何過錯,其就職前夕記者會最能反映他的真正思維。
四、而馬總統五二○演說,在兩岸方面提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的主張,其實只是一
種接駁車的概念,最後是把台灣轉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區的終點站;而以五大支柱
打造幸福台灣的口號,更是空洞無物,了無新意,似乎連過去最擅長的包裝能力都退步了
。諷刺的是,馬總統的第二任啟動之際,多數民眾已經澈底放棄對他的期待,不再妄想他
會創下豐功偉業,只要他未來四年不要有任何作為,成為一個無害總統,讓民眾能夠平安
過日子,就是最大的幸福了。
-
本院江委員惠貞,鑑於日前吳副總統對外發言,美國政府可望在今年 10 月左右給予台灣免簽證待遇,但外交部長仍表示只是對本部的期勉,未明確訂其時間表,此舉不但衝擊旅遊業,對民眾也難免有疑惑。本席要求外交部若是底定的政策,應將確定的時程公布於民眾,若尚未確定,也應明確告訴民眾,不要使民眾有其所期待後又大失所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吳副總統日前表示,美國政府可望在今年 10 月左右給予台灣免簽證待遇。對此,外交部長
隨後表示,中華民國政府準備免簽證相關事務已有 2 年多的時間,各項工作進行順利,確
實預計在今年下半年會有好消息,因獲得美簽過程複雜,導致國人並不樂於前往美國旅遊
,若免美簽通過,旅遊業估計赴美旅遊意願將大大提升,估至少增加赴美旅客 3 成,對於
旅行業來講是相當大利多。
二、日前舉辦台北國際觀光博覽會,為台灣夏季最大國際旅展,前往美國的旅遊行程有佔有一
定比率,消費者由於日前有這樣免美簽的資訊,導致現在對於旅美行程,採觀望態度,縱
使消費者原本就有前往美國的打算,也因此資訊,稍微展延時間一下,這 4 年來總共有 127
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待遇,而美國也可能在 10 月前後給予國人免簽證,使民眾對此有
所期待,導致原本要旅美的民眾處於不確定,也多少衝擊旅遊業的發展。
三、本席建請第一,若是牽動國內旅遊市場的政策,已有官員對外發言,外交部應明確表明是
否可行,減少民眾疑慮。第二,若是目前未定案的政策,既已有對外發布消息,那更應該
加速審議,使其政策快速底定。第三,若外交部對外發言如此模玲兩可,不但會衝擊旅遊
業,也使民眾對於政府有不信任感,應對確定的政策明確告訴民眾,使民眾能夠提早瞭解
,提早規劃未來的行程。
-
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反中科搶水自救會數度呼籲政府應重視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取水工程影響當地農業灌溉水源乙案,認為嚴重危害農民生計,與既定農業政策相悖,本席建議應予重新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中科)為滿足二林基地用水需求,委託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
、營運與管理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基地)調度使用農業用水計畫工程」,
自 99 年 12 月 31 日開工以來受當地農民嚴重抗議。
二、反中科搶水自救會於 100 年 9 月 29 日發表聲明指出上揭工程係由國家科學委員會出資、發
包,卻由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其背後實是彰化農田水利會以每立方公尺 3.3 元的代價,撥
用莿仔埤圳每天 6.65 萬噸的農業用水給中科四期作為中期用水,影響良田面積廣達 18,550
公頃,致使受影響的農民處於廢耕邊緣。
三、依據農業委員會的官方資料顯示,莿仔埤圳的缺水率,從民國 91 的 22%逐年增加到 99 年
的 48%,在日益嚴重缺水的情況之下,若是再賣水給中科使用,將調走莿仔埤圳沿線一期
稻作插秧時節的 66%~100%的農業用水,等於是間接要滅農,但是農業委員會竟然不顧農民
,反倒補貼彰化農田水利會去賣水賺錢,預估彰化農田水利會一年將收益上億,而沿線數
萬農民將被迫休耕失業。
四、依據「用水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用水量超過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應送經濟部水利署
審查」,而國科會送審的「用水計畫書」只載明大肚攔河堰,不包含莿仔埤圳的引水工程
。而今大肚攔河堰計畫有變,中科四期的長期用水,最後則是來自未曾審查過的莿仔埤圳
用水計畫書。
五、在環境評估方面,環境保護署僅以中科管理局及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函文逕自判定為不用環
評,並推託以:「本署係依據中科管理局及彰化農田水利會來函之說明及附件內容進行判
釋,唯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錯誤不實、變更或不完全之陳述,致影響本署判別產生差異,應
由中科管理局及彰化農田水利會負相關責任。」(引環保署 100 年 9 月 16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80360 號函),顯未盡實質環評之責。
六、反中科搶水自救會暨當地農民曾數度在工程現場、凱達格蘭大道靜坐、陳情,抗議中科搶
水之事實,要求政府立即停止中科四期的取水工程;100 年 5 月 29 日的第 15 次北上陳情抗
議活動中,甚至有作家、藝文界人士參與、聲援,凸顯本案的嚴重性,以及關懷人文與土
地的意義性。
七、綜上所述,基於關懷農民之生計、確保工農業之平衡發展,請行政院重新正視此一議題,
澈底了解本案之前因後果,並對處理情形提出說明。
-
本院許委員忠信,鑑於教育部修訂之「國語辭典」乃國人最常使用,極具之教育功能,然教育部國語辭典未能與時俱進,與現代社會思潮有所脫節,人民如何能再仰賴政府威信,並收學習之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部「國語辭典」乃官方所修,理論上應具有相當高之可信度,事實上確為國人最常使
用之辭典,故其具有教育人民之重要地位,其修訂應審慎並與時俱進。
二、雖然教育部國語辭典為國人最常使用者,然其解釋經常與社會脫節,例如,新好女人要「
崇拜先生」,充分顯見政府觀念仍停留在封建社會下;新好男人要「讓人舒適」,定義主
觀狹隘且用語曖昧不明,皆使政府威信一落千丈,人民如何能再信賴之。
三、現代社會觀念變遷迅速且劇烈,惟查教育部國語辭典最新修訂版為 2007 年,距今已有五年
之久,其解釋顯與時代脫節,實難符合現今人民之思潮,教育部何以遲未修訂國語辭典,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台灣人常往醫院診所看病取藥,未吃完的藥卻隨便丟棄,易造成土壤與水源之汙染,爰此,藥物回收更顯重要,惟衛生署對藥物回收之執行及宣導不周,致藥局鮮有配合,且台灣民眾多不知有此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藥物中含有許多化學、非自然物質,若任意與一般垃圾掩埋,將導致該等成分滲入土壤及
水源,再經由生物鏈之循環,進入國民體內,造成自然環境與國民健康之破壞,由此以觀
,藥物有其回收之必要。
二、國人用藥量為美國 7 倍之多,光就根據健保局 98 年單方藥品申報金額統計排行榜,國人用
藥第一名高血壓藥 Amlodipine,申報總金額即高達 45 億 3 千 6 百萬元,顯見台灣人愛吃藥
之習性。
三、就藥物回收之執行而言,因宣導不周,國民多對此項機制有所不知。衛生署應加強宣導,
如以廣告之方式,或要求醫院及診所醫師看診時例行提醒,藉此將藥物回收之觀念深植人
心。就藥物回收之執行方面,藥局方面因須負擔額外成本,多不願配合。故衛生署應擬訂
定獎勵辦法促使藥局配合。
-
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國際原物料大跌,但國內物價卻不跌反漲,許多店家張貼漲價公告,理由皆為油電雙漲,然而自經濟部 4 月 1 日宣布油氣價格合理化方案以來,因國際油價持續下跌,國內汽、柴油價格自 4 月 9 日起已連續 8 週調降,已經跌了約一成二,而國內電價還沒漲,政府應即調查相關業者是否以「油電雙漲」為由故意欺詐消費者,行哄抬物價之實,並應鎖定國際價格大跌的原物料相關產品,切實調查是否有只漲不跌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際原油、黃金及主要農產品價格近期全面下挫,國際油價(紐約輕原油)5 月 24 日跌破
每桶 90 美元重要關卡,盤中更跌至 89.81 美元,創去年 10 月 21 日以來新低價,自 5 月迄
今跌幅已超過 14%;另據主計總處表示,今年四月底以初級原料為主的美國商品研究局期
貨指數(CRB),較三月底跌 0.8%、較去年同月底則跌 17.4%;其中,棉花、小麥、玉米
及糖等農業原料,分別較去年同月下跌 51.2%、15.7%、12.5%及 9.7%;此外,煤、鎳、橡
膠、錫及鋁等工業原料,也分別較去年同月下跌 27.2%、33.6%、26.7%、29%及 24.6%,也
因此國際榖物類價格(CRB)指數在去年 2 月 9 日上漲至 527.39、8 月 31 日升至 521.96 的
雙高峰,但去年底,12 月 30 日下跌至 432.96 的低點;今年 5 月 14 日又下探至 411.7,5 月
8 日反彈至 443.43,但 CRB 指數仍處於低檔,至於粗糖每磅跌破 20 美分,白銀、銅自 5 月
以來,跌幅也超過 1 成,黃金跌幅也超過 6%以上。
二、國際原物料大跌,但國內物價卻不跌反漲,據主計總處統計食衣住行樣樣漲,4 月份消費者
物價指數較去年同月上漲 1.44%,食物類上漲 2.11%、衣著類上漲 5.92%、居住類上漲 0.89
、交通類上漲 0.14%、醫療保健類上漲 0.62%、教養娛樂類上漲 0.92%。許多店家貼出漲價
公告,理由都是油電雙漲,據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迄 5 月 10 日為止,行政院網站「穩定物
價小組專區」及法務部檢舉專線(○八○○○○七○○七)受理的投訴案件,有七十六件
與不合理漲價有關,以食品類卅件最多。
三、外界關心為何大宗物資價格持平甚至走跌,國內物價卻全無反應,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於 5
月 17 日於本院經濟委員會表示,對物價波動情形都持續在關切,如果發現不正常哄抬、壟
斷情形,也都會加以調查處理。而經濟部長施顏祥也說,會配合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
作業,並分析廠商成本,發現異常會跟廠商進行溝通。經濟部並於 5 月 21 日召開「穩定民
生物價相關事宜」會議,邀請十九個產業、公會代表,盼公協會、企業界及政府共同採取
有效措施,讓消費者能感受到穩定物價效果,簽署「穩定民生物價聲明」,第一條聲明,
就是絕不哄抬物價。然而針對近日物價漲幅,與會企業皆表示,僅針對油電成本部分,「
合理」反映售價,並無藉機哄抬。
四、事實上,自經濟部 4 月 1 日宣布油氣價格合理化方案以來,因國際油價持續下跌,國內汽
、柴油價格自 4 月 9 日起已連續 8 週調降,已經跌了約一成二,而國內電價還沒漲,政府
應即調查相關業者是否以「油電雙漲」為由故意欺詐消費者,行哄抬物價之實,並應鎖定
國際價格大跌的原物料相關產品,切實調查是否有只漲不跌情況。
-
本院黃委員文玲,針對酒駕已經造成無數憾事,據統計,酒駕歷來都是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的肇因之首,而包括去年 10 月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被撞成重傷後截肢案、今年 4 月葉少爺酒駕案,以及最近台北市前民防隊長酒駕案,在在引發社會對於提高酒駕刑責是否應該提高的廣泛討論,但僅提高酒駕的刑責只是嚇阻並沒有辦法有效杜絕台灣民眾酒駕的習慣。建議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加強酒後駕車取締與防制酒後駕車教育與宣導之外,更應就「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以及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交通服務等配套措施,研擬具體的執行與獎懲辦法,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只是口號,讓酒駕所造成的悲劇不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附表:A1 類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表(指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年度 總件數 酒駕件數 比例
95 年度 2,999 件 705 件 23.51%
96 年度 2,463 件 543 件 22.05%
97 年度 2,150 件 474 件 22.05%
98 年度 2,016 件 386 件 19.15%
99 年度 1,973 件 399 件 20.22%
100 年度 2,037 件 412 件 20.23%
-
本院黃委員文玲,針對日韓中三國啟動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使台灣政府與產業壓力倍增。相較於台灣,韓國在推動與其他國家簽訂 FTA 上,顯得更有戰略、戰術與戰鬥力,不但以「全球 FTA 樞紐」為目標規劃出「全球 FTA 戰略圖」,並有目標、有步驟地依次推動,不受政府輪替的影響;其次在戰術上,將 FTA 相關事務與人員,整合到外交通商部,形成有力的 FTA 單一窗口,統籌辦理 FTA 談判事務,更有跨部門經濟部長級會議以解決各部門的爭端;最後在戰鬥力上,對受害產業提供直接的配套補助,諸如對農業部門設有約11 億美元的基金,也規劃了「貿易調整協助計畫」,以降低韓國國內抗拒 FTA 的聲音。反觀台灣對於 FTA 的推動並沒有全球全盤布局戰略,政府內部也沒有專責單位,各單位自行其事,而經濟部談判代表辦公室則沒有足夠的後援能量,對於 FTA 所可能帶來傷害所引起的阻力更沒有預先規劃處理措施。為使台灣能夠順利推動 FTA,爰要求政府能夠建立推動跨部會平台,並成立專責機構統籌負責台灣推動 FTA 的戰略、戰術規劃以及實際談判的執行,並擬訂補償以及配套措施以降低 FTA 所可能對國內產業帶來的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
本院邱委員志偉,根據統計,全國大約有一百五十萬個國中小學童在學校吃午餐,設有廚房的學校兩千零八十八所,硬體備足,但是,只有 94 位公職營養師於學校服務,其中高雄市更佔了 74 位校園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但仍有多位營養師被不當借調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者從事非學校營養師之行政職務,則如何為廣大學子每日的午餐衛生營養把關呢?而許多學校更要求老師另外擔任營養師工作,教學與廚房兩頭忙碌,影響學生權益至鉅。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清查公職營養師是否確實擔任校園午餐營養衛生工作,並責成教育部做出檢討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
本院魏委員明谷, 針對瑞士國際管理學院( IMD)公布的2012 年全球競爭力排名,台灣今年退步一名成為第七,四大類指標中,尤以「經濟表現」退步最多,下滑五個名次;經濟表現中的貿易、投資、經濟成長細項指標,台灣排名都較去年退步,而就業排名也滑落一名,顯示政府吹捧的 ECFA效應並未出現。從 IMD 評比來看,台灣衰退最多的細項指標全集中在「經濟表現」上。其中在國際投資項目的排名,今年更從三十一名衰退至四十三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IMD 的競爭力評比共有四大類指標,包括「經濟表現」、「政府效能」、「企業效能」、
「基礎建設」與三百二十九項細項指標,國際貿易方面,台灣排名從第五掉到十五,台灣
與韓國在多項出口產品上都是競爭對手,從細項指標來看,台灣在出口成長率表現最弱,
從去年第四掉到五十四;在出口金額上,韓國以第七勝過台灣第十六名。
二、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資料,從 ECFA 去年一月開始實施至今年四月底止,國人對海外投
資(不含中國)金額為四十八.四七億美元,但對中國投資的金額高達一六四.七一億美
元,兩者相差約二.四倍,如此數據顯示,我國對外投資高度集中於中國。台灣企業雖享
有中國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的成果,但存在海外生產地過度集中的風險。尚未積極地拓展
其他海外優勢生產地,或促進回流投資生產,無法有效增加國內就業機會。
-
本院林委員世嘉,接獲內政部提供資料,關於文化部識別系統標誌設計一案,有重複招標之嫌疑,故本席就下列之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文化部識別系統標誌設計一案,原於 100 年盛治仁前主委任內,以「文化部識別標誌
設計委託服務案」招標,結果由自由落體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該公司是以文化的「文」古
字為設計,並委請書法家董陽孜老師書寫,作為文化部識別系統標誌,且經兩次審查會議
通過,但卻在龍應台主委上任後,將此識別系統標誌予以否決,並另以「520 文化部掛牌活
動宣傳設計委託服務案」重新進行招標,由設計師王廉瑛以牽牛花作為全新 LOGO 得標,
但原自由落體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之標案,是於盛治仁前主委任內,經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怎可因新任龍應台主委上任,而否決原得標之標案,改由設計師王廉瑛設計得標並採
用之,請文化部龍應台部長針對此一事件因果關係作說明。
二、要求文化部就「文化部識別標誌設計委託服務案」與「520 文化部掛牌活動宣傳設計委託服
務案」,這兩件招標案提供下列之相關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與審議決標過程資料、所有參
與投標廠商資料、結案成果報告書。
-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近年來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快速發展,台灣行動上網用戶由民國 95 年 3 月的 173 萬 7,766 用戶遽增到今年 3 月達 2,133 萬 2,343 用戶,惟通信業者提供行動網路服務卻相對不足,以 3G 基地台為例,95 年 3 月為 5,566個基地台,到今年 3 月僅成長至 1 萬 3,105 個基地台,行動上網塞車、速度低落,引發廣大消費者抱怨連連。今年 5 月 29日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宣布進行「寬頻上網速率評量試驗計畫」,針對行動寬頻測速,委託電信技術中心(TTC)進行上網速率實驗性量測,主要選定六大都會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進行行動網路定點量測及移動式量測。本席認為,行動上網用戶遍佈全台各地,都會區使用者亦會於非都會區使用行動上網,僅以六大都會區進行量測不但獨厚都會區民眾,更是對非上述六大都會區 732 萬人的基本上網權益的不尊重,本席認為,本次量測計畫,應將非六都之區域全數納入進行量測,方能避免非六都之消費者淪為二等公民,擴大城鄉差距與數位落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
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我國農、漁民收入微薄,退休福利欠缺保障,加上產業人口老化,缺乏年輕人返鄉農(漁)作誘因;相較於軍公教 18%優存制度肇因於當年公務員待遇微薄、通膨不斷,退休後無以為繼,農、漁民現況應比照當年景況處理原則。建請農委會儘速推動《農漁民優惠存款》專案,保障最高 50 萬額度優惠存款、年利率 5%,利息差額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以農立國,當年播遷來台即是透過一連串的土地改革政策,協助農民邁向富麗農村。
如今農(漁)民卻因產業變遷,於工商社會成為弱勢職業族群,甚至生產所得不足以支付
成本。
二、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產生農糧危機,各國無不紛紛提高自有作物之產能。台灣的農漁產
業卻因產業人口老化,甚至有可能擴大產能缺口,如何加強吸引年輕族群返鄉從事農作,
成為國家應積極推動之政策。
三、五、六零年代,公務員待遇微薄、通膨不斷,退休生活無以為繼,政府因此制定 18%優存
制度,目的即在於確保公務人員退休之生活安定。如今公務員薪資相較於其他職業較為優
渥,18%政策改懸易轍,也符合政府宏觀調控之責。
四、藉此,政府應查察民瘼,理解農、漁民是現階段應加強保障之弱勢職業族群。比照當年優
存制度,推行專屬農、漁民優存方案,並藉此保障年輕人返鄉從事農、漁作,加速產業新
陳代謝。
五、綜上,農委會應儘速推動《農漁民優惠存款》專案,保障最高 50 萬額度優惠存款、年利率
5%,利息差額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保障農、漁民基本生活水平。
-
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青年壯遊不但是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也是過去台灣開創經濟發展競爭力的優勢,近年來卻因年輕人受過度保護,失去了「闖」的能力,間接也使得台灣競爭力下降。建請青輔會仿照《青年壯遊台灣》計畫,規劃我國年輕人申請出國壯遊計畫,並且應加重甄選比例於非五都縣市之名額予苗栗縣青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商業周刊曾對壯遊提出以下定義,旅遊時間長、形成挑戰性高、與人文社會互動深。特別
是經過規劃,以高度意志完成的計畫。因此不限於深入自然,而是更深入民間,用自身體
驗世界。壯遊的價值在於對於人的改變,甚至對於人類歷史的轉變,往往象徵著一個國家
的開創力。
二、最早突破禁海令來台的台灣人士,最具有壯遊象徵意義;後來台商靠一口皮箱闖世界,大
批留學生離鄉背井學習新知,這都是壯遊的精神展現;而包括胡榮華、王翰、林義傑等人
這些年來的遠征壯舉,更是展現台灣精神、激勵國人競爭的動力。
三、近來台灣經濟起飛,對於子女保護過度,失去了闖的能力,進而對於台灣競爭力有極大之
影響。
四、馬總統曾在青年政策提出青年壯遊的規劃,而青輔會也於後推動壯遊台灣的專案。然而如
何擴展壯遊的內涵,重拾台灣開創的精神,擴展到國際的深度與廣度有其必要。
五、為使該計畫能徹底發揮效能,尤其讓非五都的縣市青年有更遠大的目光與視野,應加重甄
選比例於非五都縣市之名額。尤其苗栗縣為北部地區嚴重缺乏資源之縣市,更應予其青年
往外學習、開拓眼界的機會。
六、綜上,建請青輔會循《青年壯遊台灣》專案,每年定期補助地方青年出國壯遊,並且以非
五都縣市,北部以苗栗為優先申請對象。
-
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大學以上僑生在我國接受教育,其畢業後繼續留在台灣工作,才符合我國育才及教育投資目的,因此畢業後留台工作之聘僱標準應立即放寬,為台灣留下可用之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開放引進白領外國人來臺工作,係為補充國內專業人員之不足,並期藉由引進專業人
員,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讓企業留在台灣,順勢創造國人就業機會。
二、依現行規定,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僑生,應符合下列資格: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
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3、服務跨國企業滿 1 年以上經指
派來我國任職者。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 5 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
現者。
三、為協助企業延攬特殊需求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勞委會有訂定「會商機制」,經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大學畢業具學士學位的外國人(包含僑生),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限制。會商機制包含「通案會商」及「個案會商」模式,雇主聘僱
具有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得直接免除 2 年以上工作經驗限制。
四、僑生擁有在台生活之經驗,已經融入台灣的生活環境之中,對於台灣法令規定也較為熟悉
。在全世界都在搶人才的情形下,如果無法將僑生納為台灣的人才庫,反因目前法規限制
,而讓人才流向大陸、日、韓等地區,等於為他人作嫁培育人才,回頭與台灣競爭,已經
失去育才與教育投資的目的。
五、勞委會從 100 年起開始檢討僑生留台工作規定,對於資格進行檢討,且於 101 年五月再行
討論。然全球競爭激烈,產業變動快速,若一味在政策檢討上花費時間,該做的事一直延
遲未能施行,將拖垮台灣在全世界的競爭力。尤其目前韓國不論在人才或是產業發展上都
已遙遙領先台灣甚多,政府機關若不多些積極作為,台灣恐在全球競爭力排行上會越來越
退步。
六、實際每年僑生畢業人數僅為四千人左右,政策適度調整應不致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尤
其讓企業不出走才能創造更多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雇主也會依市場機制評估各類人才的
訓用。時間不在台灣這邊,利用台灣企業的韌性,加速人才的留用,實為政府必須規畫執
行的任務,故請行政院儘速放寬僑生留台工作資格,讓今年六月畢業之僑生能立即成為台
灣的產業人才。
-
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我國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每年已有 80 萬人次之多,然而失業家庭增多、物價齊揚,學生貸款已成學子惡夢,一畢業就背負龐大債務。教育本是窮苦學子翻身之道,如今卻成為學生入社會最沉重的禮物,反降低國家競爭力。建請教育部應儘速推動《助學貸款零利率》專案,利息由國家補助,讓學子可以在較低壓力下順利完成學業,成為國家社會的中流砥柱,提升台灣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是重視人才培育的國家,尤其在高等教育的普及率並不亞於歐美國家。原因除了傳統
士大夫價值觀之外,政府提供所有人公平學習的環境是一大重點。
二、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協助國人公平受教、普及與提升國人素質、並培養個人責任感。然而近
年來,全球經濟動盪、國內失業率升高、物價飆漲,民眾經濟力不升反降。再加上大學學
費調漲頻傳,沉重的助學貸款利息已經讓當初幫助家庭收入不豐的學生美意,變成學生踏
入社會的第一個沉重包袱。
三、歐美國家近年來頻因高學費政策而使得民眾上街頭抗議,台灣也已有此狀況;教育本為國
家之根本,如今卻成為動盪之源,政府如不改善此一問題,不但無法提升國家競爭力,更
將大大影響社會安定。
四、現今「學生助學貸款免利息」措施,年收入在 120 萬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還要為
付出 1.6%的利息,實在不合理。為了這僅僅 1.6%的利息,造成學生壓力、家庭負擔、社會
動盪成本,不如由政府補助其利息,協助學子早日畢業,成為國家棟樑,亦彰顯政府美意
。
五、綜上,教育部應儘速推動《助學貸款零利率》專案,由國家負擔利息,減輕學子還款壓力
,提升還款能力,保障貸款銀行之風險。
-
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苗栗縣合乎火炬計畫之新住民重點學校之國小數將近九成且財政狀況不佳,部分縣市政府對火炬計畫不甚明瞭,建請行政院應加強宣導火炬計畫並將苗栗縣列為示範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火炬計畫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篩選轄內小學新移民子女人數超過 100 名或學童總數
1/10 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全國共計 1974 所;首年推動將依重點學校分為新台幣
60 萬元、40 萬元及 20 萬元 3 類補助,每類補助 101 所,共 303 所。
二、苗栗縣國小數合計 121 所,而符合火炬計畫補助標準之新住民學校計有 108 所,簡言之,
苗栗縣合乎火炬計畫之新住民重點學校之國小數將近九成,可做為火炬計畫推廣到全國的
示範縣。
三、若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小新住民重點學校數占全國總數比例」為劃分補助標準
,看似公平,然實際上只是齊頭式的假平等,過去新北市不需中央補助即可自行辦理,原
因之一係新北市有豐沛的民間資源可茲連結運用。又,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在全臺二
十二縣市中,苗栗縣、宜蘭縣和新竹市係財政資源較少之縣市。申言之,相對於五都,其
他縣市政府之財政狀況欠佳且可獲致運用之民間資源較少,因此,火炬計畫之補助應注意
五都與其他縣市財政狀況的實際差異調整補助額度,避免造成資源分配上的不足與浪費。
四、火炬計畫已於今(101)年 4 月 1 日起跑,並即將在今(101)年 9 月上路施行,然而,目
前仍有許多地方政府不清楚該計畫,行政院應加強下鄉宣導周知。
五、綜上,本席建請行政院加強宣導火炬計畫,並將苗栗縣列為火炬計畫的「示範縣」—「重
點加強、補助加倍」,由移民署支援有關新住民家庭訪視、協助就業、醫療等業務及推動
火炬計畫相關教材,並由社會司研議,將外配就業與老人照護相結合。
-
本院許委員添財,有鑑於直轄市、縣(市)有土地等財產處分為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且為挹注地方財政收入,避免舉債加劇,進而延宕地方開發及發展契機,主管機關應重新擬定並簡化處分公有土地之程序,將土地處分權利回歸地方自治立法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其所管公有土地,係行憲前於 35 年修正發
布後,僅於 89 年間因配合省政府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文字外,迄今已逾 65 年未予
修正。而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
等,故財產之處分,當為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並受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監督審核,現行
土地法規定已侵犯各地方政府之權責且不合目前之憲政體制。
二、目前各地方政府所面臨問題,直轄市、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無行政效率。
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之規定程序,除提送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審議同
意外,亦需陳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故目前民眾之土地申購案,完成處分期間長
達 1 年,實無行政效率並虛耗行政程序。
三、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各地方政府之財政普遍惡化,皆依靠舉債彌平財政缺口,亟需
處分土地以挹注財政收入。尤有進者,地方政府土地之取得,多來自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之抵費地,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捐贈或抵稅,若此些較大面積之土地不得出售,勢將嚴重限
縮地方政府開源之空間。限制地方政府出售較大區塊之非公用土地,亦必減損民間投資開
發利用此些土地之誘因,嚴重破壞地方政府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經濟發展目的。
四、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之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面積逾 500 坪以上不得出售之
限制:
1.98 年 10 月 8 日行政院院長於院會提示,500 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內政部未考量各
地區域城鄉發展型態之差異及各地方政府所處財政困難之窘境,竟於 99 年 8 月 17 日函
示參據財政部意見辦理(即各地方政府經管地方所有之土地參據辦理)。
2.立法院 101 年 1 月 4 日將「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修訂,面積逾 500 坪以上不得出售,然
「國有財產法」係為國有財產之規範,地方政府財產之處分當不受限制。
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除在台北市有少數招標成案者外,其
他地區顯示有地上權開發土地之方式尚未為民眾所接受,宜否強行推動,尚待斟酌。
4.內政部為「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機關,明訂各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各
該自治事項,卻於各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完成土地處分程序時,運用各式理由
駁回,更將 500 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之規定,一律匡加於各地方政府,明顯違反地
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且於該重重設限下,不僅增加土地管理成本,未來地方財政狀況
將更為惡化。
5.各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既為各該自治事項,為符憲政體制及因應各地方
政府財政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
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目前各地方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除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
之精神。
-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照明燈具設備也不斷推陳出新,近來 LED 燈具的使用越趨普及,舉凡招牌、看板、號誌、動畫牆等都逐漸以 LED 替代傳統的燈具,然而沒有管理的結果,反而造成民眾和用路人不便和反感。根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30084615 號令訂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雖明訂廣告物的形式、尺寸等,然而對於 LED燈具的使用,卻並未將其納入規範。本席要求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召集專家、學者討論,並協調各地方工務單位,針對 LED 燈光所造成的光害影響,研擬規範並訂定明確的標準,以維護民眾權益,還給國人舒適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拜科技所賜,LED 燈具的使用已越趨頻繁,由於具有環保、省電、穿透力強等特性,先進
國家多已採用此種光源;然而在使用上缺乏管理,卻也產生了新的光害問題。大樓外牆或
是大型的 LED 看板燈光直射進民眾住家,使得民眾連在家裡都難以入眠;路旁的 LED 廣告
看板更是五光十色,刺眼的程度讓經過的駕駛很容易就產生眩目的症狀,嚴重影響行車安
全。
二、根據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台內營字第 0930084615 號令訂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
法,雖明訂廣告物的形式、尺寸等,然而對於 LED 燈光的使用卻無明確辦法,導致民眾無
論是在家裡或在室外都有可能遭受燈光的干擾和刺激,顯見規定辦法並無與時俱進,有待
加強檢討。
三、本席要求第一、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集專家、學者討論,針
對大樓外牆或廣告看板使用 LED 燈具所造成的光害影響,研擬規範並訂定明確的標準。第
二、營建署應主動和地方主管機關連繫,共同協調並積極推動地方增列光害防制相關規定
,維護民眾「住」與「行」的權益。
-
本院江委員惠貞,鑑於全國每年廚餘回收量從民國九十四年464,201 公噸增加至民國九十九年 769,164 公噸,以新北市為例,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平均每天堆肥廚餘回收量520 公噸,其中堆肥廚餘 281 公噸,養豬廚餘 239 公噸,然而因委外處理價格居高不下,目前正使用自行堆肥、委外處理、貯坑暫置減量、直接覆蓋厭氧發酵及高溫蒸煮等多種不同方式來處理堆肥廚餘。由於堆肥廚餘含水量高達八十%,長期堆置非長遠之計,基於能源短缺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替代能源與再生能源的開發已成為國際趨勢,其中將廚餘等有機廢棄物轉為生質能源,成為各國努力推動方向。本席建請環保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以解決環保及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閒置問題,另應加強透過媒體宣導有機廢棄物生物厭氧醱酵的好處,以讓新北市民眾能排除疑慮,以利後續試辦計畫成功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鑑於全國每年廚餘回收量從民國九十四年 464,201 公噸增加至民國九十九年 769,164 公噸,
以新北市為例,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平均每天堆肥廚餘回收量 520 公噸,其中堆
肥廚餘 281 公噸,養豬廚餘 239 公噸,然而因委外處理價格居高不下,目前正使用自行堆
肥、委外處理、貯坑暫置減量、直接覆蓋厭氧發酵及高溫蒸煮等多種不同方式來處理堆肥
廚餘。
二、目前新北市部分廚餘以暫置方式堆在垃圾焚化廠貯坑,以確保全市垃圾收運順暢,以樹林
焚化廠為例,平均每天約運送一百公噸到專用貯坑分區暫置,另也委託合法廠商運出製成
有機肥料資材再利用,新店焚化廠也比照樹林焚化廠方式執行,平均每天約有七十二公噸
廚餘送至專用貯坑暫置,但此並非長遠之計。
三、基於能源短缺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替代能源與再生能源的開發已成為國際趨勢,其中將
廚餘等有機廢棄物轉為生質能源,成為各國努力重點推動方向,而德、法、日、韓、美,
及丹麥與加拿大等國亦積極投入有機廢棄物生物厭氧醱酵的利用,並將都市污水廠所產出
之污泥以厭氧消化方式取代。以美國為例,2006 年由美國加州東灣區污水處理廠(EBMUD
)進行廚餘併同污水污泥厭氧消化能源化處置之研究,基於其良好成效,現已成為其推動
廚餘處理的選項之一,並陸續有相關的設施投入營運中。本席建請環保署儘速推動「八里
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以解決環保及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
閒置問題。
四、環保署應加強透過媒體宣導有機廢棄物生物厭氧醱酵的好處,以讓新北市民眾能排除疑慮
,以利後續試辦計畫成功推動。
-
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實行動物保護法以來,政府並未嚴加管理動物販售、非法繁殖等問題,長期以來只採取捕捉與撲殺的對策,其結果就是讓無數動物在收容所等待死亡,遭受不人道處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街狗數雖然自 1999 年的 613959 隻,逐年遞減到 2009 年只剩 86244 隻,但事實上流浪
狗的數目是逐年增加的,只是從流浪街頭改成被關進收容所,1999 年有 78686 隻街狗進入
收容所,到了 2009 年卻有 127023 隻街狗被送到收容所,等待認養或者安樂死。
二、舉例而言,去年一整年及今年一、二月,新北市五股收容所共收容 1638 隻狗,卻在未對外
公告情況下,逕自人道處理(安樂死)1192 隻狗,五股收容所此舉明顯觸犯動保法第十二
條第七項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
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三、又,根據農委會資料顯示,100 年度關於動保申訴檢舉件數總計 7632 件,其中新北市就占
了 4 成 6,達 3482 件;對比台北市 867 件、台中市 821 件、台南市 296 件及高雄市 110 件
,新北市雖然地大、人口多,但仍超過其他縣市數倍到數十倍之多。對於動保申訴檢舉案
件數多,或是地方政府收容所管理失當、未經公告即進行處置,主管機關有無懲處或改進
方針?
-
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大潤發在中國大陸已經承諾拒絕販售世界衛生組織列為一級與二級毒性農藥的蔬果,然而台灣的大潤發並未比照辦理,儼然罔顧台灣民眾的食品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際環保團體綠色和平組織於去年 11 月與今年 2 月,曾兩度針對大潤發等量販店抽查蔬果
的農藥殘留狀況,發現超過 5 成以上的蔬果檢出含農藥,不乏單件蔬果含有多種農藥,甚
至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大潤發販售的葡萄柚不但被檢出 5 種農藥,還包括被世界衛生組織
列為二級毒性農藥普克利,其殘留量超過法定標準,突顯蔬果食用安全危機。
二、有鑑於大潤發在中國大陸已呈弱拒絕販售世界衛生組織列為一級與二級毒性農藥的蔬果,
反觀台灣衛生署卻未採用世衛組織的規定,允許殘有毒性農藥的蔬果在大賣場販售,本席
因此建請相關單位嚴格把關,提高法令規定,維護我國蔬果的食用安全性。
-
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教育部重編國語字典修訂本中,針對「新好女人」的解釋為:「以家庭為生活重心、愛慕先生、照顧子女,盡力維持婚姻生活的美滿和諧。」,顯露出教育部思維八股老舊,無法與時俱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部重編國語字典修訂,針對「新好女人」的解釋為:「以家庭為生活重心、愛慕先生
、照顧子女,盡力維持婚姻生活的美滿和諧。」此定義充滿舊時代的八股父權思維,與現
在女性所推崇的價值、形象完全不符。
二、教育部定義下的「新好女人」,完全複製傳統刻板的兩性印象,認定女性必須依附家庭才
有價值,女性形象被動且單面向。近年來教育部一再強調性別多元,致力性別平等教育,
然而教育部的國語辭典卻是一本充斥保守父權觀念的負面教材,落伍且帶有歧視意味的辭
彙解釋將成為教育下一代的隱憂。
三、教育部國語會執行秘書陳雪玉對此表示,女性雜誌《柯夢波丹》中文版在 1995 年時做了有
關新好男人、新好女人的專題,《光華雜誌》也在 1999 年刊登過同樣主題報導,因此,教
育部在 2000 年進行國語辭典的新詞釋義彙編時,就從報章雜誌中收錄了新好男人及新好女
人的新詞,並參考雜誌內容釋義。然而交教育部所編列的國語辭典應與時俱進,與社會價
值扣連,而非帶頭傳遞錯誤觀念,上個世紀的定義不見得適用於當代,因此本席建請教育
部,隨著時代變遷,應隨時更新或淘汰舊有詞彙,涉及性別或種族等敏感議題字眼,更應
該特別小心定義,避免傳達偏差與再製造汙名。
-
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中」、日、韓的三方 FTA 談判啟動,我國所面臨的國際競爭情勢愈發嚴峻,其對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衝擊不可謂不大。我國與中國大陸 ECFA 早期收獲清單已生效執行,但 ECFA 似乎只是讓我國成為國際競爭市場上的一條吸引外資通往中國大陸的核心路徑。爰此,在ECFA 四項後續協商繼續推動的過程中,除了加速 ECFA 後續協商進程外,在區域及國際競爭上所扮演的角色及積極作用上,更應當展開 FTA 的洽簽,以因應我國產業發展的挑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國大陸、日本以及韓國三方於本年(101)5 月 13 日第五次中日韓高峰會談上共同宣布,
將啟動「中」 日韓 FTA 談判工作;現階段中國大陸已是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市場,加上,
韓國與中國大陸雙方已於本年 5 月 14 日舉行洽簽 FTA 的第一回合諮商作業。
二、據中華經濟研究院的「韓國 FTA 網絡形成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研究顯示,在我國與中國大
陸 ECFA 早期收穫清單已生效執行,但 ECFA 四項後續協議尚未完成諮商之情況下,倘中
國大陸、日本與韓國完成簽署 FTA,我國實質 GDP 將減少 45 億美元,社會福利減少近 62
億美元,總體進出口貿易將減少 3%~4%,同時貿易條件也大幅惡化;我國總產值將減少
159 億美元,受衝擊最大的產業有化學及塑膠橡膠製品(產值減少 139 億美元)、石油及煤
產品(產值減少 27 億美元)、紡織(產值減少 12 億美元)、其他食品(產值減少 1.42 億
美元)。
-
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民眾對於國內高油價壓力,中油公司不思經營改革之道,反而再花錢舉辦「優油台灣、珍愛地球」有獎徵答活動,答案只有符合中油期望,累積答對題數才有機會抽獎,而徵答題目中竟有一半都鎖定在「台灣的油價相對鄰近國家便宜」,或者是「供油虧損,不得不漲油價」,這根本是變相引誘拉攏社會大眾替中油漲價創造正當性,實在令人氣憤!爰此,建請中油公司立即檢討並停辦該活動或提出替代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中油的官網上,最近推出了「優油台灣、珍愛地球」有獎徵答活動。每次共十題,只
要答案符合中油期望,超過七題即可參加抽獎,獎項包括捷安特高級自行車及 iPhone 4S
16G 及 iPad2 等。
二、其中例題:「如您同意中油是為了穩定國內供油、才造成虧損,也同意中油為顧及民生、
天然氣是賠本銷售」;「台灣的油價比香港、新加坡、韓國、日本、中國、菲律賓還便宜
。」;「國內油品市場有約 80%由中油提供,不以外銷獲利為主,而是致力穩定國內供油
,卻也是造成中油虧損的原因。」;「天然氣目前是由中油公司獨家進口,但為顧及民生
,目前每立方公尺售價比進口成本還低,是虧本出售。」……這些都是「優油台灣、珍愛
地球」有獎徵答的題目。
-
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三年來性侵害發生案件高達八成是相識者所加害的不幸社會現象,深感憂心。雖然現行相關單位針對性侵害案件推動了相關策進作為,諸如:加強性侵害犯罪宣導、落實在監及社區之治療與輔導、落實登記、報到及查訪、整合防治網絡單位,惟對於降低相識者之加害人犯罪案率,不僅無顯著成效反而有上升的趨勢。爰此,在預防及降低加害人係被害人相識的性侵害案件發生率,相關部會應當有更積極的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經內政部統計,98 年至 100 年性侵害發生數,自 98 年 3,502 件逐年上升至 100 年 4,090 件
;其中相識者案件自 98 年 84.07%上升至 100 年 87.82%,又 60%性侵害案件為國、高中學生合
意性行為觸犯妨害性自主罪,顯示以往不願報案之黑數逐漸消失;陌生者案件則自 98 年 558 年
(15.93%)下降至 100 年 498 件(12.18%)。
近三年性侵害案件發生情形分析表
期程
98 年 99 年 100 年
案件
發生件數(件) 3,502 3,647 4,090
件數 2,944 3,167 3,592
加、被害人相識者
比例 84.07% 86.84% 87.82%
件數 558 480 198
加、被害人陌生者
比例 15.93% 13.46% 12.18%
-
本院羅委員淑蕾,雖然本院已經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使用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的用路人加以開罰,惟此法要等到九月多才可上路開罰,但這期間內,看到許多因為使用手機釀成車禍的案例,甚至還有警察值勤時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情形,因此請內政部警政署向用路人加強宣導,並且警察內部也要加強宣導,身為人民的保母應為人民的表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2012 年 5 月 9 日本院通過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低頭族條款
」,將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納入行車規範。未來行車上路,不准以手持方式
講手機、看簡訊、操作平板電腦、玩應用程式(APP)等,一旦被逮到,開車族罰三千元,
機車族罰一千元。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預定三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修訂,最快九月可上路
開罰。
二、惟近期新聞報導常出現有機車騎士因使用智慧型手機而出車禍之情事發生,甚至有拍到警
察在值勤時,使用智慧型手機,雖然此法還未正式上路,但是執法機關應加強宣導,而不
是帶頭違法。
三、爰此,警政署除應加強對用路人宣導教育用路人,於行車時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
腦,並且身為人民保母、人民的表率的警察,更應嚴格要求自己,請警政署嚴加監督所屬
各警察機關,以立政府之威信。
-
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進行之組織改造,欲將不同專業醫學檢驗部與病理部,合併成為「病理檢驗部」,本席認為此舉恐混淆專業教育體制與臨床作業科別分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查台中榮民總醫院欲在組織改造後將病理部、醫學檢驗部合併為「病理檢驗部」,如此
一來屬於醫檢師的專業領域將因組織的編併而受影響,目前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衛生署所
屬各署立醫院、長庚醫院體系、馬偕醫院體系、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彰化基督教醫院,中山醫大附設醫院、高雄醫大附設醫院、義守大學附設醫院、及其
他區域醫院的檢驗部(科)及病理部(科),皆依法定專業分工為獨立單位,「病理科」
主司組織、器官病理診斷業務,而「檢驗醫學科」主司醫學檢驗執業醫技範圍事務,注重
病人檢驗報,兩者專業不同,如一旦合併後,將影響病患的權益。
二、本席認為退輔會對於相關疑慮宜再進行溝通協調,病理科及檢驗科兩者適用法條不同,專
業領域也不同,且各地榮民總醫院現行編制也不同,如僅以組織整併之理由,任其合併,
將會影響病患權益,也影響醫檢師從業尊嚴。
三、故本席認為醫檢師之專業領域不可因組織的編併受影響,而醫檢師之從業尊嚴也不可被抹
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不應以早期(民國 83 年台北榮總合
併案、民國 86 年高雄榮總合併案)之時空背景與當時舊有法律規定作為合併理由,應與時
俱進,依最新公告之現行醫療法律規定精神,維持現有『醫學檢驗部』編制。特此提出書
面質詢,請行政院予以書面回覆。
-
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有關合作社之社員自請退社時,其自行退社之生效日期應自何時生效?內政部之相關函釋似有牴觸合作社法之嫌。期間不無疑義,造成社員與合作社間之爭議其對於合作社財務編制影響甚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 3 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合作社法第 9 條之 1、第 30 條第 1 項復規定:「合作社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三、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
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依前揭規定,合作社社員如自請退社,似應於年度終了 3 個月前提出請
求書,並於年度終了時始生退社效力,並依營業年度終了時之合作社財產據以計算退股金
,並非以社員向合作社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為退社生效日,且若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時,
應依章程規定辦理。內政部民國(下同)101 年 4 月 16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031716 號函亦
揭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經警察局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後,是否視同喪失
社員資格,應依合作社章程規定認定。」(附件 1),意旨相近。
二、再者,內政部前曾作成 56 年 9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248032 號令解釋,略以自願請求退社者
,經理事會通過,並通知退社當事人,而自通知之日起,始生退社之效力(附件 2)。上開
函釋意旨,亦經編入財團法人臺灣合作社事業發展金基金會發行之《合作社理監事手冊》
第 62 頁說明中(95 年 9 月再版,該書為內政部經費補助,並經內政部社會司人員審閱,附
件 3);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27 條復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
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
員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應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之證明文件,向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亦揭明合作社社員退社,應經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始生效,要
非以提出退社請求書時為退社生效日。
三、惟查,內政部 97 年 1 月 14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025081 號函略以:「至於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
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
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係屬備查程序,其意旨並非在規範社員退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始具
效力。」(附件 4)。然則,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文義觀之,顯係指
「社員退社經提理事會通過後」,「再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
報請備查」。是此函釋之意旨,對上開規定之文義解釋,容有誤會。
四、次查,內政部於 97 年 3 月 2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20617 號函略以:「關於社員自請退社
,是否應經理事會通過及出社生效日期,法無明定,基於社員出入社之結社自由權利,社
員自請退社之生效日期,應以其向合作社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為準。」(附件 5,另內政部
93 年 7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3003441 號函、98 年 6 月 3 日臺內社字第 0980732588 號函
亦同此旨),與前引內政部 56 年 9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248032 號令解釋不相一致,亦不無
牴觸合作社法第 9 條之 1、第 27 條、第 30 條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
定之嫌。按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旨在健全合作社財務狀況,協助業者得利用 3 個月
之「預告期間」予以緩衝,瞭解社員退社及見股金減退金額,俾能預擬因應措施,如擬具
增資計畫,避免股金流失等,以妥適因應股金流失問題,性質上應屬強制規定,此觀同條
第 2 項:「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 6 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 1 年」明定退社
緩衝期至多僅能以章程延長,然不得縮短,即可明瞭。故如謂社員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
即生退社法律效力,形同架空合作社法第 27 條所定應於年度終了前 3 個月提出退社請求書
之預告期間規定,顯與上開強制規定不符。
五、又內政部 97 年 3 月 2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20617 號函中另為:「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 3 個月前提出請求書。』係社員自請退社之
期限。故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如係於年度終了時申請退社,始須受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限制……」之解釋,亦與上開強制規定意旨有違,蓋若依此解釋,年度終了申請退社之
合作社社員即不受上開預告期間之限制,則無從實現前述合作社得利用 3 個月預告期間予
以緩衝,以健全合作社財務狀況之立法意旨,使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形同具文。
六、又人民有結社自由之權利,與社員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無涉;人民結社自由固為憲法所保
障,惟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觀憲法第 23 條即明。前引合作社法
第 27 條及同法第 30 條規定,即係法律基於維護合作社財政健全之公共利益,對社員退社
生效日所為之合理限制,況此時社員仍有自由退社之權利,僅係退社生效日期因公益目的
而延後生效而已,內政部 97 年 3 月 2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20617 號函謂社員出社生效日
法無明定,基於結社自由權利,應以社員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為準云云,不無誤會。
七、綜上所述,關於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之生效日為何乙節,內政部前後函釋見解明顯不一,
該 97 年 3 月 2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20617 號函實不無牴觸相關合作社法及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嫌,致實務運作無所適從,對合作社相關法律關係影響甚鉅。
-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營建署規劃的 158 處都更案中有 15案已進行過公告招標,成功脫標者卻遠少於流標者,查脫標成功地區多位於房價高地段,建商因獲利空間大而較有意願加入,依靠市場機制推動的公辦都市更新會如一般建商主導都市更新一般,產生高房價地區積極更新、低房價地區不受青睞之弊病,失去公辦都市更新美意。爰特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重新檢討目前以招標為主的公辦都市更新,研擬增設公營都市更新公司、財團法人或公益法人等組織來進行公辦都市更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94 年起營建署規劃 158 處進行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目前其中有 4 案成功脫標,然而卻有
11 案流標,營建署表示流標的主要原因是「都市更新招商為政府部門新興事務,尚無專法
規規範,缺乏明確之廠商退場及爭議處理機制」,然查流標案件多位於雙北市之外的地區
,房價較低。又成功脫標者中部分由於房價增值空間大加上交通便利,即使建商分回比率
低,仍因有利可圖,建商參與意願高。
二、由此可知,目前的公辦都市更新仍與由民間主導之都市更新一般,由建商主導,依靠市場
機制推動,然依靠市場機制的都市更新,不可避免會落入「更新都發生在房價高的地區,
真正需要都更的地區反而因為房價低不受青睞」之狀況,失去公辦都市更新之美意。
三、由建商主導之都市更新,無論公辦民辦,皆無法避免部分亟需都市更新地區無法以市場機
制吸引建商加入推動更新,內政部營建署應重新檢討目前以招標為主要途徑的公辦都市更
新,研擬增設公營都市更新公司、財團法人或公益法人等組織來進行公辦都市更新
-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現行高中職升學管道中免試入學早於基本學力測驗,以致大部分於免試入學階段錄取之國中三年級學生無心讀書,卻仍與準備接受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共處一室學習,造成「一間教室兩個世界」之學習空洞化情形,對於正在準備考試的學生而言,不可謂不受影響。未來十二年國教中雖無基本學力測驗之升學管道,然仍有免試入學與特色招生之別。爰特建請教育部未來推動十二年國教時,將「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不同學生的需求納入考量,看重國中第三年的學習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高中職升學管道中免試入學早於基本學力測驗,101 年國中升高中免試入學於 4 月 17
日放榜,約有 8 萬多名國三畢業生有學校可念,佔本年度國中畢業生的 1/3,免試入學階段
已獲錄取之國中三年級學生大多已無心讀書,卻仍必須每天到學校枯等畢業日子的到來,
與準備接受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共處一室學習,造成「一間教室兩個世界」之學習空洞化
情形,對於正在準備考試的學生而言,不可謂不受影響。
二、尤其現行法令規定,國中不能分組上課或將要考基測學生無法另外抽離唸書或加強,經濟
狀況好的考生便會選擇請假到補習班溫書以免受同學影響,然經濟弱勢無法求助於補習班
但有強烈學習動機的考生,也應享有好的念書環境。
三、未來十二年國教中雖無基本學力測驗之升學管道,然仍有免試入學與特色招生之別,教育
部未來推動十二年國教應將「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不同學生的需求納入考量,看重
國中第三年的學習規劃。
-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高中以上學生校外租屋環境品質良莠不齊,學生常因經濟因素而將房租列為優先考量,忽視賃居消防安全問題,為此教育部在 99 年提出賃居服務實施計畫,然此計畫並無強制力,以至於執行成效不彰,以致於 100年 3 月有東華大學校外違建學生宿舍火災之發生,損失一條寶貴的生命。事隔一年,爰特建請教育部進一步公布賃居服務實施計畫之成效並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高中以上學生校外租屋環境品質落差大,除了大型學舍、一般公寓式住家之外,還有頂樓
加蓋或隔間再出租等,學生常為經濟因素將房租列為優先考量,因而常忽視消防安全問題
,若不幸發生意外易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二、賃居服務實施計畫於 99 年通過,實施細則中要求房東配合派出所進行安全認證,由各校將
通過認證的房屋資訊刊登於學校網站並同時會派檢查人員到府訪視,然而校方既無權強制
房東進行認證,只能積極鼓勵,加上實施安檢需要額外花費導致房東傾向逃避,校方即使
想監控也苦無施力點。
三、100 年 3 月東華大學校外違建學生宿舍發生火災,造成難以挽回的寶貴生命損失,當時賃居
服務實施計畫雖早有推動,然執行率僅兩成,成效不彰。事隔一年,教育部宜再進一步公
布賃居服務實施計畫之成效並行檢討。
-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教師不願擔任行政職務之問題日漸嚴重,學校權宜以新進教師充任主任、組長,然因替換頻繁而影響校務推展。教育部現階段完成「導師費調高」及「授課節數降低」之規劃乃為因應國中小教師所得課稅,思欲積極提升教育品質,惟後續應一併調高兼任行政職務津貼,以延攬優質學校行政人才,避免兼任行政教師回任導師,衝擊學校行政效能。建請爰特建請教育部重新考量兼任行政教師專業加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校務發展依賴高品質的教學專業團隊與高效能的行政團隊,二大區塊在制度上都應受最大
支持。導師費與行政加給之間如何取得合理、平衡的規劃,是全國國中小學應該嚴肅面對
的問題。教師不願擔任行政職務的問題日漸嚴重,學校多數以新進教師擔任主任、組長職
務,一、二年後更替新進教師,替換頻繁,淺碟經驗,不利經驗傳承,影響校務推展至鉅
。
二、因應國中小教師課稅,今年起全國國中、小學導師費將由目前的 2,000 元調高為 3,000 元,
然本次政策調整沒有考慮到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加上教師授課節數再調降,今年五、
六月間,學校將面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辭職潮。
三、從《導師與教師兼組長行政津貼調整對照表》中發現,近年導師津貼大幅度調整,自民國
77 年 800 元至民國 101 年調為 3,000 元,增加 2,200 元,調幅為 375%,行政津貼之資淺組
長由民國 77 年 2,500 元,到民國 101 年調為 3,630 元,增加 1,130 元,調幅為 145%。從數
據中顯示,此波調漲的教師課稅配套措施,可能造成兼任行政教師的大幅波動,教育部應
重新考量調整兼任行政教師專業加給,以避免此波調漲教師課稅的措施造成兼任行政教師
人力波動。
《導師與教師兼組長行政津貼調整對照表》
導師津貼 教 師 兼 組 長 行 政 津 貼
民國 77 年 800 元
民國 78 年 1,000 元 2,500 元
民國 82 年 2,000 元
民國 100 年 2,000 元 3,630 元 4,090 元 4,990 元
民國 101 年 3,000 元 3,630 元(5 年內) 4,090 元(6~7 年) 5,140 元(8 年以上)
引自《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本院魏委員明谷,質疑台灣電力公司斥資 197 億興建彰林等變電所及彰投高壓電塔,而彰化縣 100 年的用電量只占全台灣 4.88%,彰化縣的用電量比例不高但卻斥鉅資興建彰投高壓電塔,此舉顯然嚴重浪費公帑。不僅如此,台電又管理脫序浪費民脂民膏,將#16 與#17 號電塔蓋在彰化活斷層帶上,接著又要商轉 3,000MVA 彰林變電所,罔顧當地民眾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電調高電費已啟動家家戶戶省電動作,至少可省電 15%以上,而且彰化目前沒有大型開
發,國光石化已停擺、中科四期已朝低耗電轉型,今彰化還剩裝置容量 1,178MVA,彰化的
尖峰負載也才 1,649MVA,所以彰化根本不缺電,為何台電還要商轉 3,000MVA 彰林發電廠
及彰投高壓電塔通電?拿納稅人的錢亂花,無異浪費公帑。
二、民眾擔心電磁波為 2B 致癌物,今「彰林—南投 345KV 超高壓輸電線路」的商轉將提高致
癌風險,此線路兩旁 100 公尺以內的住戶超過 100 戶,300 公尺以內的 15 歲以下小孩及 65
歲以上年長者超過 1,500 位,經常在線下及附近工作的農民有數千人,另外也有多所學校、
安養中心在附近。民眾擔心暴露於電磁波影響下可能得白血病、腦瘤及失智症等病症的徒
增民眾健康風險。
-
本院姚委員文智,針對今年三月海軍陸戰隊在屏東九鵬基地進行「神弓操演」實彈射擊檞樹防空飛彈,一枚檞樹飛彈在發射後出現偏離轉頭的異常現象,並在九鵬基地演訓場管制區內上空自毀爆炸,飛彈碎片造成民眾損失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軍方今年 3 月 8 日於屏東九鵬基地進行「神弓操演」實施短程防空飛彈實彈射擊,海軍陸
戰隊的檞樹飛彈,其中一枚飛彈發生偏離轉向的異常現象,並於演訓場管制區內上空自爆
,飛彈碎片散落造成附近村民損失;去年 1 月 18 日,軍方亦在九鵬基地進行「聯合防空實
彈射擊測考」,當時共計射擊 19 枚各式飛彈,結果是有 5 款、6 枚飛彈脫鎖或失效,未能
命中靶機、靶彈。
二、飛彈本屬精密武器,平時的儲存就必須將溫度、濕度控制為適當環境,儲存環境不良就零
件便容易損壞;彈庫駐防部隊更需按時派人保養維修彈體,才能確保裝備無虞。但軍方連
續兩年的飛彈實彈射擊演訓均發生狀況,本席認為,顯見國軍在飛彈的儲存、保養、維修
以至於整體補保體制上存在著許多問題。
三、近年來國防預算連年遞減,對武器保養維護作業預算產生連帶影響,加上政府推動裁軍、
組織降編,造成彈藥庫人力銳減,保養層級下降,讓飛彈等精密武器的後勤維修日益艱難
,因此,本席要求國防部應檢討目前國軍補保作業情況進行改進,並對國軍老舊武器儘速
擬定淘汰計畫。
-
本院姚委員文智,鑑於國內現今經濟衰退、失業率居高不下、平均薪資更倒退十四年,導致人才外流之情形相當嚴重,不僅造成國內消費市場疲軟,更成為新加坡副總理警告該國注意人才流失問題嚴重性的負面教材。針對如何促進國內經濟市場活絡、提高國人在台就業之意願及增強我國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勞委會的「因應貿易自由化兩岸勞動市場變遷之研究」中指出,2001 年至 2010 年間,在台
設籍而受僱於中國的國人人數有五十萬人以上。據報載,中研院也出現多名資深及於研究
領域具有舉足輕重地位之研究員因優渥條件及待遇等誘因被延攬至中國。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統計資料顯示,四月份國內失業率為 4.19%,對照其他亞洲四小龍
,我國失業率明顯高於他國。如今,國人平均之薪資所得已退回至十四年前水準,在國內
物價高漲、薪資並未調漲及國內產業市場、經濟環境逐年惡化等種種不利因素下,使得我
國無法強化經濟發展並留住人才,導致人才出現斷層且大量流失,無疑是台灣一大警訊。
三、本席認為,台灣缺乏天然資源,人力資源乃我國競爭力之重要根本。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發
展停滯不前,薪資所得又無法與他國競爭,福利制度不夠完善,導致人才出走情形嚴重。
因此,本席認為對於現今台灣人才流失之困境,政府機關應積極提出有效對策因應,將提
升實質所得、促進就業、招募國內外優質人力視為經濟發展之核心重點,及早逆轉目前人
才赤字的困境。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因油電雙漲,物價隨之高漲,引發人民憂慮,主張緊縮開銷者愈來愈多,特表芻議。本席認為,油電漲價,已非單一物質漲跌問題,帶動的是全面物價上揚,由於在宣布之前,政府並無完整配套措施,當百業蠢蠢欲動時,政府卻又管制無力,若干物品售價甚至已是加倍反應,讓人民除了緊衣縮食撙節開銷外,根本沒有應對之策。本席要特別提醒財經當局,僅僅為了彌補兩家經營績效不佳國營事業的虧損,必須要全民勒緊褲帶採行撙節措施,似有輕重倒置之嫌!更何況百姓個個節約不敢消費,那要如何活絡市場?在經濟領域中,有許多理論與觀念其實是互為矛盾的,際此之時究竟是要人民盡量節約省下開支,還是鼓勵消費?以活絡經濟?負責國家施政者,應自大處著眼,而非在枝節問題上著手,否則不但未得預期效果,反對國家整體經濟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將造成亟大損傷。希臘兩大支持撙節的政黨在國會選舉中大敗,顯示出的意義即在大部分人民不會甘願過苦日子的,政府應如何拿捏適當分寸,實應謹慎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經濟領域中,有許多理論與觀念其實是互為矛盾的。例如大部分民主國家均主張經濟自
由化、政府管制越少越好,以使資源達到最有效運用。但即使時至今日仍有若干國家採行
政府計畫經濟,也即國家扮演決定性角色,一切按計畫進行。事實上經濟自由化與管制經
濟,均有其優缺點,重要的是;為政者在什麼樣的景況,應有怎麼樣的適當因應才是至要
。
二、台電在宣布三階段緩漲後,一再表示受影響的用戶已大為減少,甚至高達六百萬用電戶,
根本不會受到漲價影響。但三階段緩漲不致造成物價壓力,則純屬理想的神話飾詞。因為
;任何一個有營業行為的商家,包括照明、冰箱、冷氣等,一個月耗電量將遠遠超過三百
三十度,增加的電費也必轉嫁於消費者身上。依此而觀,油電雙漲影響所及必是全民,在
此一狀況上也只有在各項生活開支上盡量撙節,最近消費意願明顯滑落便是明證。
三、面對回不去的物價,該怎麼辦?這個難解的習題,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如何收拾混亂無
章法決策後果,政府要祭出果斷作法,政府一開始沒有做好穩定物價的配套措施,現在亡
羊補牢,除了應繼續查察物價,穩定民生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 10 月電費第二階段
調整時,商家再度哄抬物價。本席亦籲請企業主不要忘了應該的社會責任,其中很重要的
部分是,不剝削客戶利潤、不侵害消費者權益,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穩定的消費環境,
絕對是企業不能忽視的。
四、節儉固然是美德,然而人人節衣縮食下,必影響經濟活動及成長。油電雙漲也許不會引來
如此惡劣後果,不過如果政府官員一再強調節儉生活,要有過苦日子心理準備,也非為政
之道!台灣十分缺乏能源,本席當然不鼓勵浪費能源,也不贊成過份奢華生活。但古今中
外任何賢明的主政者均以追求提高人民生活為職志,否則生活愈過愈差焉有不思變之理。
以此次法國、希臘、義大利甚至德國選舉為例,勝利者均係反對撙節者即可見一斑。
五、油電漲價,非單一物質漲跌問題,帶動的是全面物價上揚。加上並無完整配套措施,政府
也管制無力,若干物品售價甚至可能加倍反應。人民除了緊衣縮食撙節開銷外,根本沒有
應對之策。本席要提醒財經當局者,在現階段下究竟是要人民盡量節約省下開支,還是鼓
勵消費,以活絡經濟?台灣整體經濟本質沒有糟到如希臘、西班牙一般,更沒有道理要全
民為兩個經營有瑕疵的國營事業去縮衣節食,本席並不贊成債留子孫,但是;如果緊縮原
因是大部分源於不當經營,那就實有不該,政府要加強的是有效管理,而不是反其道來要
求人民節省。負責國家施政者,應自大處著眼,而非在枝節問題上入手,否則必本末倒置
!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馬總統的第二個任期在低民調、高民怨中開始,感觸尤其良多!本席肯定總統改革的方向和理念,但是制度改革之難,正在於因資源重分配,而引發既得利益的反彈,是故除了勇氣,更需要智慧,必須選對時機、排定順序、做好配套,否則有勇無謀,難以成事。美牛、油電雙漲、開徵證所稅等都是影響廣泛的變革,是「短空長多」的政策,也就是說會讓人民短期痛苦、引發不滿;但若能有序推展,則可於未來發生效益。這些改革既是影響深遠,如無慎思熟密的配套,則必會因痛苦會累積、不滿會蔓延、而形成政策推動的阻礙,使施政者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局。本席認為,天下沒有完美的政策,但必須做出取捨時就要堅定而行,這是政策的威信。處此進退兩難之際,既定的制度改革不必喊停,但政府必須負起責任來,再次檢視其優先順序,按部就班來做。政府施政「興利要及時」,讓民眾感受到政府動起來;尤其應走出被動、負向、消極的施政型態,以主動、正向、積極提振頹象已現的經濟,讓國家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本席再提醒,人民現在需要的不是空泛的口號,拿出行動,比什麼都重要也更有說服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制度改革之難,正在於它代表的是資源重分配,勢必引發既得利益者的反彈,因而確實需
要勇氣,但更需要智慧,必須選對時機、排定順序、做好配套,否則有勇無謀,也難以成
事。美牛、油電雙漲、開徵證所稅等都是影響廣泛的變革,用股市術語來說,更是「短空
長多」的政策,亦即會讓人民短期痛苦、引發不滿、少數人承擔損失;但若能有序推展,
則可於未來發生效益。
二、在重大政策推進的態度上,金融海嘯後歐美的經驗很有參考價值。以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為
例,希臘揮霍無度、債台高築,以紓困逼迫希臘緊縮財政支出,可說是天經地義。但是,
如果希臘只是無窮無盡的節衣縮食、看不到光明的未來,那裡還有做下去的動力?因此,
歐洲經濟政策經過幾番周折之後,如今在一次次政治不信任投票下面臨改弦易轍,須在長
期的財政撙節大原則下,放鬆短期目標,再佐以促進成長之策。再看美國的例子。去年八
月,歐巴馬總統面臨國家債務上限無法提高、標準普爾取消三 A 頂級信用評等的連續衝擊
,全球也連爆兩次股災,但經過協商,美國國會終於同意在長期達成財政平衡下,維持短
期財政擴張,讓美國經濟不致遭受財政政策快速退場的打擊。
三、歐美的例子很清楚告訴政府,政府當然要推動制度改革,但必須看清楚國家當前的優先順
序是什麼;愛情與麵包,任誰都想兼而得之,以當前台灣經濟面臨的惡劣情勢而言,麵包
的分量再不加重,恐怕連追求愛情的能量都沒有了。因此,政府經濟施政應該在制度改革
之外,增加興利的元素,而且是在此時此刻的當下,正所謂「愛要即時」,政府愛民之策
,就是「興利要及時」,以短多積累長多,既促進經濟成長,並提升台灣發展願景的能見
度。
四、人民現在需要看到的不是空泛的口號,拿出行動,比什麼都重要,更有說服力。馬總統的
第二個任期啟動了,第一個四年既以「檢討,檢討,再檢討;改進,改進,再改進;努力
,努力,再努力」收尾,這一個四年一定要走出被動、負向、消極的施政情態,以主動、
正向、積極提振頹象已現的經濟,及時興利,以密集、「有感,有感,再有感」的政策,
讓台灣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全民幸福感提升!本席強調的是,天下沒有完美的政策
,有關亦勿須妄自菲薄,但當政府必須做出取捨時,就要堅定而行,這是「政策的威信」
。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依速審法「重罪羈押最長八年」的規定,致使日前被控涉嫌擄人勒贖撕票的被告徐自強因而獲得釋放引發輿論譁然,特表芻議。依據「妥速審判法」的原則,被告長期受羈卻不能有罪定讞顯不妥當,徐員因此必須在羈押八年之後獲得釋放。但是;徐案審判程序未竟,在被判無期徒刑而進行上訴時獲得釋放,當然不免引起新的疑慮?其實本案癥結;是在於為何一個纏訟 16 年的刑事訴訟,即使有了妥速審判法,明知期限將至法官卻仍不能讓本案及時定讞?換句話說;若以妥速審判法適用在徐自強案,即顯示出還有許多需要司法改革努力的問題待解決。但從社會感受而言,速審法「時間一到,馬上放人」的規定,既無助解決訴訟拖延的司法實務難題,反而把燙手山芋丟回社會共同承擔,當然檢討聲浪四起。本席籲請;如何落實「妥速審判法」真諦的「既速且妥」,期達符合民意的司法改革,確維社會公平正義,實為有關應嚴肅面對的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妥速審判法樹立的原則是,被告長期受羈卻不能有罪定讞,顯不妥當
,徐自強因此必須在羈押八年之後獲得釋放。但是,徐自強案審判程序未竟,在被判無期
徒刑而進行上訴時獲得釋放,不免引起新的疑慮:當年推動妥速審判法,源自於一銀案中
無罪定讞的被告長期遭到羈押,不符社會正義,現在徐自強也因長期遭到羈押後獲得釋放
,社會觀感卻似乎並不相同;此中顯示了台灣必須重新學習體會「無罪推定原則」的道理
,並且據以檢討司法改革的方向。
二、妥速審判法所未能解決的問題,並不在於徐自強如果另行發生得予羈押事由是否得予羈押
一點,而是在於為何一個纏訟十六年的刑事訴訟,即使有了妥速審判法,法院裡的法官明
知期限將至而趕忙做成未必足以服人的判決,卻仍然不能完成終局的審判程序,讓本案及
時定讞?認真思考回答此一問題,必須承認真正的原因有二:一是司法並沒有努力在第一
次的事實審中,用符合科學的方法,證明被告確有犯罪,達到無可懷疑的程度,在於刑案
的控方未能及早盡到其舉證有罪的說服責任,才會使得後續的審判對於如何獲致有罪審判
,猶豫不決,而且困難重重。二是現行的上訴審程序疊床架屋,而且無窮無盡。法院判決
有罪沒把握,判決無罪卻又不放心,寧可反覆折騰,也不肯服膺法治國家真正應該遵守的
原則。
三、妥速審判法適用在徐自強案,顯示出還有需要司法改革努力解決的問題存在,絕不只是一
個個案的正義是非而已!妥速審判法,原來該是兼顧「妥」與「速」。刑事被告有獲得迅
速審判的權利,也有不因司法求取速度而犧牲妥當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的妥當性,建築
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對於久懸不決的刑事案件,被告應該同時享受無罪推定的保障與
迅速審判的權利。如果只求迅速,卻浮濫的判決被告有罪,絕不是保障人權的正確手段。
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決,其實是比久懸不決的訴訟遲延更糟,如果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求
速而不求妥,那就失去了制定這項法律的意義。簡單地說,如果是用司法快速亂判來取代
審判推延,那快速亂判其實還不如不判。
四、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了改正司法審判曠日廢時的積習,因而訂定「刑事妥速審判法」
,但現在卻引發「妥速審判法真的妥速嗎」的質疑。從社會感受而言,速審法「時間一到
,馬上放人」的規定,既無助解決訴訟拖延的司法實務難題,反而把燙手山芋丟回社會共
同承擔,當然檢討聲浪四起。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經濟發展似有停滯現象,民心抑鬱物價波動,提請政府正視。目前全球有經濟危機,經濟正是所有政體成敗的關鍵,歐洲正面臨「撙節」或是「成長」的抉擇,而政府則將重點放在改革;有效的改革對振興經濟必有助益,但本席認為;真正需要改革的是政府,而不是把民眾當成改革的對象。改革不是壞事,但改革的結果如果是一面倒的負向,那麼所謂的改革,一定出了問題。如果油電雙漲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那麼;有原則的改革怎麼會引起眾怒的民怨?問題就在於政府的改革,與民眾心目中的改革有相當的差距。公營事業中油賠錢、台電虧本,只想到用漲價讓它不再賠錢,這不叫改革;應去弄清楚為何會賠如此多的錢,找到癥結所在,去消除公司的陳痾,如仍有不足,再用價格補貼,才是真正的改革。政府應先剴切檢討效能不彰的主因究係為何?要人民緊縮是否應先反求諸己?政府可否先己正而後正人?從今天開始即先改革螺絲鬆動的政府團隊,宣布在整體經濟未獲明顯改善前,絕不再有如施放華而不實煙火般的財政開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最新民調顯示,馬總統支持度有滑落趨勢,這與近兩個月來所提出的政策顯然有關。馬
總統在就職大典中,宣示會虛心面對檢討批評,強調繼續堅持改革路線。人民對於政府的
政策觀察,若是理性的,會有兩個面向:一是政策內容;二是執行方法。政府的政策內容
偏重改革,如油電雙漲、復徵證所稅。而人民對於改革性的政策到底贊不贊成?民調顯現
民意態度模糊,如油電雙漲,不論是從國際或國內用電環境來看,漲價是合理的。理由之
一,台灣電價是亞洲最便宜的;理由之二,台電長期虧損,電價已不得不調漲。至於石油
,被稱為「工業之母」,台灣石油全賴進口,價格得視國際油價而定。但既然是理所當然
,為什麼推出後卻引發軒然大波?
二、改革不是壞事,好政策不需要改革,不良的施政才有改革的必要,因此改革有正向的意義
,可是民眾最近的日子接到訊息如:開放美牛、油電漲價、證所稅復徵受挫,以及蠢動的
物價等,都未獲得支持;改革的結果如果是一面倒的負向印象,那麼所謂改革,一定出了
問題。油電漲價看來較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可是有原則的改革怎麼會引起民怨?在復徵
證所稅方面,此一政策合乎「量能課稅,賦稅公平」原則,民調顯示「反對」的不到一趴
,說明政策方向並未失當,但為何同樣吃力不討好?問題就落在「執行方法」上。也就是
未體現民意前倉促上路所致的「政策暴衝」。
三、公營事業中油賠錢、台電虧本,只想到用漲價讓它不再繼續賠錢,不叫改革;政府應去弄
清楚公營公司何會賠如此多的錢,找到癥結所在,去消除公營公司的陳痾,如仍有不足,
再用價格補貼,才是改革。改革總會遭到反彈,因為牽涉到一群人利益。重要的是,改革
內容與執行方法要分開來看,如果改革內容是對的,而執行方法顯得不適當,那麼可以針
對執行方法提出意見,不應為反對改革內容而反對改革,陷入本末倒置的謬誤。上端所見
;政府的改革與民眾心目中的改革,定義有相當的差距。即是因真正需要改革的是政府,
而不是把民眾當成改革對象。
四、國內經濟發展有停滯現象,薪資結構已多年不見調整,民心抑鬱,更禁不起任何物價的波
動,這些現象才是改革的要點,譬如許多人認為,台電和中油有諸多浪費情形,甚至享有
特權,在油電雙漲同時,應整頓國營事業,這是將整頓國營事業視為油電雙漲的配套措施
,而推動國家運作的政治機器則是改革的目標。總統既然表示改革的目標不會變,那麼當
前之急,應是優先改革螺絲鬆動的政府部門而不是先拿人民來開刀。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在青年就業論壇前夕,國際勞工組織公布《2012 年世界青年就業趨勢報告》,指出全球青年(15到 24 歲)的失業率將達 12.7%,約 7,460 萬人,這種情形至少將持續到 2016 年。其中具有許多專業能力的青年,只能委身於時薪工作或非技術性工作,另有 6 百多萬青年已放棄就業。禁不住要就教政府,台灣能免於青年失業的恐慌嗎?眾所周知,低學歷者所面對的失業衝擊較為嚴重,但「人人有書念、人人進大學」的美夢,促成台灣大學高中化的奇特景象;高等教育淺碟化,更讓企業找不到適合的人才,造成人力資本與教育資源浪費,是否同樣是造成台灣青年失業的原因?當青年難以進入職場,老人無法退休安享天年,意味著越來越多人成為難以翻身的底層大眾。或有輔導就業、青年貸款,但結構未改環境不變,終究無法澈底解決青年失業問題。鑑此,如何增進產學合作交流,讓大學培育企業需要的人力,使教育確實能幫助青年安身立命,藉以減緩全球青年失業潮的衝擊,應是政府迫在眉梢的重大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青年失業是資本邏輯下的產物,為了不斷降低成本追求獲利,企業總向成本低廉的地區遷
徙,正如瑞士錶不再全是瑞士製造一樣。這是亞洲地區青年失業率略低於全球平均的緣故
,當然這只是暫時的光景。國際勞工組織日前發布今(2012)年度青年就業報告,預估全
球青年失業率將達 12.7%,7,460 萬人。報告指出,不升學、不求職也不接受培訓的尼特族
青年(NEET),透過家庭援助與國家資源挹注過活,但長久下去,尼特族更難進入職場工
作,也會拖累國家經濟。報告建議,青年應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與訓練,國家應對雇用青
年的企業提供補助,以創造更多青年就業機會。
二、國際勞工組織(ILO)警告,去(2011)年全球青年失業率高達 12.6%,等於近 7,500 萬人
待業。預估今(2012)年將略升為百分之 12.7%,未來四年都不可能改善。ILO 在發布的「
2012 年全球青年就業趨勢」報告中說,許多擁有專業技能的年輕人現在被迫兼差或從事無
需技術的工作。六百多萬名感到幻滅的青年根本放棄找工作,自絕於社會,對各國社會經
濟造成重大隱憂。年初,歐盟領導人非正式峰會在比利時召開,不談歐元,不救負債,而
是聚焦於解決青年就業問題。歐盟已有近 4 分之 1 的青年面臨失業,光是西班牙的青年失
業率就高達 40%。為此,歐盟提出促進青年就業計畫,規劃在學生畢業後 4 個月內,對畢
業生提供輔導就業與繼續教育,提供學徒或培訓機會。
三、全球及區域經濟問題是青年失業的元凶。債台高築的幾個歐元區國家,紛祭出撙節政策減
少開支,並提高勞工退休年齡,導致年輕人進入就業市場更加困難,甚至造成「老的想退
休不能退,年輕的想工作卻沒工作」的現象。當青年難以進入職場,老人無法退休安享天
年,意味著越來越多人成為難以翻身的底層大眾。或有輔導就業、青年貸款,但結構未改
環境不變,終究無法解決青年失業。
四、青年無疑是金融危機下受衝擊最深的一群,目前的高失業率特別容易導致青年在「失業」
與「非典型就業」或「非正式經濟」中徘徊,更且未來還得在已產生質變的勞動市場待上
好長一段時間,受影響的深度與長度絕對超過其他群體。眾所周知,低學歷者所面對的失
業衝擊較為嚴重,這正是教育普及的必要性。但「人人有書念、人人進大學」的美夢,促
成台灣大學高中化的奇特景象;高等教育淺碟化,更讓企業找不到適合的人才,造成人力
資本與教育資源浪費。長此以往,不僅危及年輕人就業前景,更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鑑
此,如何增進產學合作交流,讓大學培育企業需要的人力,使教育確實能幫助青年安身立
命,藉以減緩全球青年失業潮的衝擊,應是政府改革迫在眉梢的重大課題。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韓國將躋身「20-50 俱樂部」,成為繼日本、美國、法國、義大利、德國及英國之後,全球第 7 個平均國民所得超過 2 萬美元、總人口超過 5,000 萬的國家。我國面臨韓國崛起的龐大壓力及區域經濟整合的發展態勢,政府應當加快 ECFA 後續協商腳步,加速與各國洽簽 FTA 與儘早落實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等加強經貿自由化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南韓國力能夠大幅提升,正是自由貿易協定(FTA)所賜。南韓為成為先進國家,早從
1970 年代就以「開放政策」來刺激成長;2003 年,韓國政府擘劃「FTA 藍圖」,在 9 年內
同時與各國洽談 FTA,成功與美國等 45 國簽訂 FTA。韓國國內態度,也從擔憂產業遭受衝
擊,轉變成全面納入服務業、投資與政府採購等議題的方式,加快洽簽 FTA 的速度。韓國
演藝等文創產業,也成功創造「韓流」,造就驚人的軟實力,為韓國的國際形象加分不少
;且韓國國民的愛國心舉世皆知,對其國貨更是大力支持。令人感嘆的是,韓國當前經濟
實力不但超越台灣,更已將日本做為主要競爭對手。
二、面對衝擊,經建會主委表示韓國經濟以財閥為主,台灣則以中小企業為主,韓國以政府力
量、用政策全力支持大財閥,韓國才會有鋼鐵、石化與汽車等大企業。而每個國家有不同
的經濟發展模式,不能說韓國發展模式就最好,韓國國內對此批判也很多,整體來說這是
韓國特有文化,台灣要走不一樣的路。
三、本席認為,無論韓國發展模式是否是用台灣、是否遭致批評,目前其整體發展狀況與台灣
對比之下,確實較為亮眼。韓國在國際經貿體系所佔之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加上近來洽談
中的美日韓 FTA,未來我國在亞太地區乃至全球經貿系中的發展環境只會益形艱困。
四、面臨韓國崛起的龐大壓力及區域經濟整合的發展態勢,我方應當加快 ECFA 後續協商腳步
,以延續 ECFA 早收清單的經濟效益。同時,政府積極與日本、新加坡及紐西蘭等國積極
洽簽投資等相關協定,且盼望儘速打破因美牛進口問題造成的僵局,恢復與美方 TIFA 協商
,進而逐步實現簽訂 FTA 的目標。本席希望台灣經貿在政府完整規劃下能更全面的發展,
創造更多未來加入 TPP 的有利條件,才能有效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工業用電價格過低,正當一般家庭、社福機構及弱勢家庭面臨電價調漲帶來的沉重壓力時,全民所付出的電價卻同時有很大部分在補貼工業用電大戶!造成電費漲越多,全民補貼越多之不公平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經濟部統計,電子、鋼鐵、電器及電力機械、金屬製品製造、紡織等五大用電產業,
去年用電量高達六一九億度,占全台產業用電四五%,以政府工業用電補貼二成一估算,五
大產業享有的電費補貼額即高達三九八億元,足夠全台八百多萬(扣除空戶)家庭用戶近
六個月電費。
二、經濟部表示,台灣能源價格是全球最便宜的國家,天然氣價格每立方公尺廿.○四元,全
球倒數第一;民生用電元電價每度電二.七六元,全球倒數第二;工業用電價格,僅高於
韓國、美國與挪威。去年台電每度電平均售電價格僅二.六元,但每度電成本(含輸配電
成本)二.八二元,工業與民生用電價格長期低於成本,已成為台電沉重的負擔。
三、然而,全台三十四大行業去年用電量達一三八一.六億度,其中電子、鋼鐵等五大製造業
用電量即用掉六一九億度。其中,台積電用電量逾卅八億度,以每度電政府補助二一%估算
,台積電每年獲得的電費補助達廿三億元;友達與奇美二家面板廠,獲得補助也近廿億元
;中華電信去年用電量約十三億度,電價補助約八億元。
四、台灣水電價格長期偏低,不少外商來台投資,就是看中水電費的變相補助。《商業週刊》
報導,Google 在彰濱工業區設立雲端資料中心,居然只創造了二十個就業機會,外商來台
享受電價補助,就連宏碁董事長王振堂都認為,對台灣「不是樁好生意」。這次經濟部、
台電研擬調漲電價方案諮詢學界意見時,即有學者認為,台灣產業多以外銷為主,不但享
受政府租稅優惠,更擁有全球第四低的工業電價支持,這種汙染留在台灣,企業產品卻便
宜行銷海外的扭曲政策亟待修正。
五、本席以為,國家進步需要工業發展帶動,世界各國為了鼓勵工業發展,民生用電價格,通
常要比工業用電貴一.一倍左右,但這樣的鼓勵產業措施同時也等從於全民補貼企業,正
當油電雙漲使民眾生活壓力變得更加沉重時,相關補助措施從而應就不同產業發展需要性
及兼顧公平正義原則加以殷實修正。
-
本院黃委員昭順,鑒於國內發生多起病患、病患家屬或其友人動輒於醫療機構內藉故滋事,毆打醫事人員、損壞醫療設備,或對醫事人員加以辱罵、脅迫,除影響其他病患就醫權益,亦影響醫療機構就業環境,造成醫事人員萌生退意,身心受創,嚴重影響我國整體醫療環境及人才穩定。政府應拿出具體有效之政策或著修法將先關行為施以刑罰,以解決此種現象,還給病患及醫護人員一個安心、安全的醫療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台灣醫院的急診室人滿為患,有許多病人甚至得躺到地上等病床,急診室醫護人員還
要飽受暴力相向的威脅。讓急診室裡的醫生卻認為自己根本就是在「地獄」裡工作,不僅
要搶時間和死神搏鬥救回病患,更要飽受黑道暴力威脅,統計竟有高達 9 成以上的急診室
醫護人員都曾經受過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威脅。
二、令人無奈的是,遭受暴力相向的醫護人員,大多卻僅能選擇息事寧人,有醫師表示,當黑
道大哥摟著你的肩膀向你賠不是,你敢不原諒嗎?然而,姑息茲事者的結果便是暴力事件
層出不窮,因此,政府應透過公權力介入,澈底追究滋事者責任,還給急診醫生安全的空
間。
三、刑法目前針對危害飛航安全、行車安全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之行為皆已納入公共危險罪
專章加以規制。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所維繫之醫療安全影響多數民眾就醫權益、生命身體
健康甚鉅,卻無明文保障之,顯非周全。相關不當行為因此不斷發生,因而就有諸多醫護
人員大聲疾呼,要將相關不當行為納入刑法,以刑罰加以規制。
四、我國社會長久以來認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職務乃是天經地義,普遍認為病人最大,對醫事
人員執行職務若有不合己意之處,動輒予以言語污辱或肢體暴力、搗毀設備。長期以來造
成醫事人員極大身心壓力,甚至影響其持續從事醫療執業之意願。醫療環境之惡劣,造成
醫事人員萌生退意,身心受創,長期將會損害我國醫療環境、品質及人才穩定。故政府應
拿出具體有效之政策或著修法將先關行為施以刑罰,以解決此種現象,還給病患及醫護人
員一個安心、安全的醫療環境。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十年前由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提出,教育部爰辦理多次專案審查、實地勘查與選址、提出設置評估報告及設置計畫書等工作,歷經多年仍未有定案。無視南部縣市民眾對於圖書資訊之需求與期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北部地區除現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臺北市立圖書館兩大公共圖書館系統外,再加
上大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以及國家圖書館的豐富資源,成為臺灣地區最豐富的圖書資源
地區。中部地區現有國立臺中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兩大圖書館系統,勉強可以滿足一般民
眾與大學生之需求,尤其國立臺中圖書館刻正擴建大面積新館舍,提供全方位服務,滿足
中部民眾知識需求。反觀南部地區,僅有成功大學與中山大學圖書館,可以提供基本學術
資源,而公共圖書館體系,還需要多加強,不論在館藏數量與主題內容方面,都有很大的
改善空間。
二、國家圖書館(下稱國圖)於南部設置分館之構想,首先於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91 年
度第 2 次南部八縣市首長會議」中提出,教育部爰據此辦理多次專案審查、實地勘查與選
址、提出設置評估報告及設置計畫書等工作。因全案涉及層面甚廣,歷經多年仍未有定案
,教育部鑑於南部地區民眾對圖書資訊之殷切需求,於 96 年間請國圖與本部所屬國立科學
工藝博物館(下稱科工館)共同整合現有資源與服務,在高雄科工館先行成立籌備服務處
,以作為國圖南部館試營運之據點。
三、國圖南部館計畫未在教育部及國圖預期時間內獲行政院核定,國圖與科工館雙方爰著手辦
理財產處置與管理等相關事宜,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針對本案稽核,復經監察院調查並
針對本案所審認之缺失提出糾正
四、國圖設置南部分館原係希望均衡北、中、南三地之圖書資訊發展,並發揮連結南部地區學
校與地方圖書館之力量,進而帶動南部地區民眾閱讀與學術研究風氣,惟受到館址遲未定
案等因素影響,加以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工作,全案目前機無進展,無視南部地區圖書館
資源與服務不足,影響居民學術、教育研究所需,造成城鄉教育落差持續擴大。行政機關
應切實檢討。
五、依原來規劃,南部館將提供的上百種電子資料庫,是南部學術研究者最迫切需要的,尤其
是國家圖書館自建的兩大系統「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及「全國博碩士論文系統」,讓讀者
不用再舟車勞頓。本席期盼行政院認真、積極落實南部館之設置,並協助尋覓新館建築用
地,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南部民眾所期待,一個藏書量可達 200 萬冊、每日服務讀者
數量超過 1,000 人次、可整合服務南部各縣市民眾之國家級圖書館。
-
本院黃委員昭順,對於莫拉克風災後,突顯我國山林保育沒有做好、樹不夠多,導致山坡地太鬆軟脆弱,一遇瞬間大雨便容易造成土石流並引發災情,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損失,認為政府應提出積極有效之措施。然檢視林務局因應相關現象所推之造林政策,其中卻多有謬誤,最為人抨擊的莫過於「在平地造林,獎勵卻給得比在山地造林更多」,不但未發揮該有之國土復育效應,更侵害原住民權益,應立即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林務局對於造林補助,在平地補助多、山地補助少,但在山上造林才真正具備保育水土的
功能,林務局卻把每年 20 幾億的預算用在平地。每當外界質疑此問題,林務局總用經費不
足回應,讓人無法接受。在山地造林部分,目前台灣原住民保留地有 26 萬公頃,其中林業
用地佔 75%達 19 萬公頃,有領到補償的只有 2 萬多公頃,目前還有 17 萬公頃沒有任何補
償。拿到補償的 2 萬多公頃中,一部分為「全民造林撫育管理計畫」,面積為 1 萬多公頃
。另一部分為「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面積 9 千多公頃。但即使拿到補償,一年一
公頃補償 2 萬元,林務局曾坦承偏低,會再研議處理,但卻不見動作。
二、林務局一公頃補助多少錢的算法顯然以成本方式計算;平地一年一公頃補助 10 萬左右,山
地 2 萬;但在山地造林才真正有益國土保育,要精算效益,學理上有許多計算方式,林務
局應有此領域人才,不可以只用市場買賣方式看待國土價值。當年全民造林計畫調查曾發
現許多造林政策上的荒謬之處。今日仍然不斷聽到當局喊沒錢,卻總是在災後檢討時用納
稅人的錢東填西補,就是沒補在正確的地方。但灑錢之後,銀彈進了很少數人的口袋,最
苦惱的還是守護山林卻又做白工,種果樹又被政府說超限利用,幾十年的老果樹要被砍、
換種新的合法造林小樹、風災落果沒辦法申請補助的原住民。
三、原住民世代居住的土地,被國家用法律畫分為水源地、林班地,並用層層法令限制活動,
導致現在部落族人可能搬顆石頭、砍一棵樹,都有可能觸法。既然國家讓居住在山林與水
源地的原住民喪失許多生存權利,甚至將各種建設通過或架設於部落,本就該予以補償。
補償的計算方式,也不該用成本來計算,而該以更加精細的方法,詳細評估「原住民守護
山林」可以為漢人社會帶來多少經濟效益。
-
本院黃委員昭順,鑒於近來許多物價漲聲不斷,民眾怨聲載道,政府雖然矢言積極查價、打擊不法,替消費者把關,但事實上總統、江副院長到公平會主委的發言都是現在沒有漲價,價格波動是正常現象,與人民生活實際感受出入甚大,讓人痛心民眾受苦時,政府有無苦民所苦,為民眾分憂解勞。政府相關部門應切實針對市場物價進行更為細緻、頻繁的查察,對於其中是否有趁火打劫之商家加以了解,並研擬規制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近日於本院備詢表示,針對近來許多業者之取消促銷、恢復原價行為,
實屬合理,並表示「因為這樣(取消促銷)去查是擾民;若大動作處置,未來哪有業者還
敢促銷」,亦即不承認其為變相漲價行為。無獨有偶,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也認為,商品
促銷結束而恢復原價不應視為漲價,且單項商品的漲價也不等於整體市場價格的波動。
二、另外總統也認為油電雙漲,雖有可能帶動物價上漲,但政府已經持續注意;而媒體報導政
府查不到物價上漲,「可能是誤解」。這是廠商促銷檔期結束回復原價,不是上漲,「如
果這樣叫上漲,就沒有人敢再做促銷了」。從總統到部會首長的發言顯見對民眾面臨物價
上漲的痛苦無感、政府不但不敢打老虎,更甚至淪為紙老虎。
三、物價飆升,商家把責任推給油電雙漲。不過油價已連九周下降,另根據經濟部新出爐的電
價調整精算表,在 6 月 1 日夏月電價實施後,6 月 10 日第一波電價調整,對每月用電 330
度以下、近 3 成 3 的店家營業用電費其實沒有任何影響,用電 331 度到 700 度、約 2 成 5
的店家每月電費會因此增加 119 元,電費調整對 5 成 8 店家營業成本影響有限。行政院應
檢視商品成本結構,衡量油電上漲對成本所造成之影響比例為何,以評斷漲價是否真的合
理,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近日從總統一直到整個行政院的民眾滿意度都是慘不忍睹,本席呼籲,對於可能會影響民
眾生活的狀況,政府要提早掌握因應。不應該總是告訴人民要再評估、要再調查,讓人感
覺永遠都是慢半拍。政府的責任應該是苦民所苦,趕在人民受苦之前發揮應有的角色,而
不是每次都等民眾受不了,發出怒吼才來道歉,才被動的有所作為,屆時說再多的遺憾,
都挽回不了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東部大雨,又再次造成蘇花公路142 公里段坍方 11 處,路基流失,蘇花公路斷路,特再籲請政府儘速給花東民眾一條平安回家的路。蘇花公路沿線地質不佳,礫石頁岩遇雨變成爛泥很容易坍方,花東又處地震帶,地震後土質鬆軟,再遇下雨,土壤含水量高,就會產生山崩坍方,但花蓮台東鄉親很多人在西部地區工作,尤其是在北部地區工作花東人,蘇花公路是必經之路。花東很多美麗景點,是觀光客一定要去遊覽的地方,蘇花公路也是觀光道路,且花東農產及砂石需運往北部市場也要經過蘇花公路,但相信;每逢風雨,客貨運車駕駛或乘客在經過蘇花公路時,都是膽顫心驚戒慎恐懼,未見平安歸來前家人更是如坐針氈寢食難安。照顧人民,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是政府存在的價值與不可避免的責任,本席強烈要求;為花東人返鄉安全,為觀光客旅遊及東部產業發展,政府應體恤花東人的苦,將「蘇花改計畫」提升為等同蘇花高速公路,以展現政府照顧花東人的誠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眾所周知;蘇花公路坍方路基流失,就要從陡峻山坡去挖出路基,但因地質屬破碎的頁岩
礫土石,遇大雨、颱風豪雨或地震,陡峻山坡又會再坍方,運氣好,坍方時剛好無人車通
過未造成死傷,運氣不好,可能整部遊覽車被打入太平洋深海;過去就有一大陸團遊覽車
掉下海中,至今車人還找不到,讓人心酸。雖然公路總局正進行蘇花改方案,本席還是建
議交通部、經建會、行政院重新改回蘇花高速公路,將北宜直線鐵路預算移到蘇花高速公
路,再加上原來蘇花高速公路預算,應足以興建蘇花高速公路,蘇花高速公路也已完成設
計,甚至環評也通過。因此,建請負責蘇花改計畫之工程顧問公司,將兩案計畫整合,再
進行環境差異比較,滿足環評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給花東人民一條 24 小時全天候安全
回家的路。
二、蘇花高速公路原已公開招標發包施工,後來因環保人士極力反對而喊停,再經長時間環評
作業,在馬總統執政才定案為「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計畫」,比較「蘇花高速公路計畫」與
「蘇花改計畫」,不同之處;即負責施工單位由國道新建工程局移到公路總局,高速公路
設計標準降為一般公路設計標準。相同之處;易坍方路段採用原蘇花高速公路路線採用長
隧道及長橋設計,其他不易坍方較平坦路段用一般公路去連接,從工程與成本觀點而言,
隧道與長橋工程較為困難,且工程成本較高,平坦路段高速公路與一般公路工程困難度不
大,工程成本差異有限,本席認為;既然「蘇花改計畫」可通過環評,基於上述論點;蘇
花高速公路應該也可通過環評。
三、本席向來支持並重視環境保護,但是;凡事總難十全十美,一條安全便捷的道路,對花東
地區民眾的必要,不能只是任由關在冷氣房的學者專家及官員來定奪,應該是以花東民眾
心聲及需要為最大考量。花蓮台東鄉親很多人在西部地區工作,尤其是在北部地區工作花
東人,蘇花公路是必經之路。花東很多美麗景點,是觀光客一定要去遊覽的地方,因此;
蘇花公路也是一條重要的觀光道路,另花東農產及砂石需運往北部市場也要經過蘇花公路
,但客貨運車駕駛或乘客在經過蘇花公路都有不安全的憂慮,其家人也掛心不安。
四、蘇花公路沿線地質不佳,礫石頁岩遇雨變成爛泥很容易坍方,花東又處地震帶,頻繁地震
,地震後土質鬆軟,再遇下雨,土壤含水量高,就會產生山崩坍方,經常巨大石塊滾落,
造成讓人扼腕的災難。花東民眾只不過是要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讓民眾免於恐懼,這起碼
的訴求難道遠不如環保重要嗎?照顧人民,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是政府存在的價值與不可
避免的責任。本席再次呼籲;為花東人返鄉安全,為觀光客旅遊及東部產業發展,政府應
用同理心來體恤花東人的苦,慎重再重新考量將「蘇花改計畫」提升為等同蘇花高速公路
,展現政府照顧花東人的誠意。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總統就職演說中「打造低碳綠能環境」為未來國家發展重要指標政策,甚引以為盼!在全球節能減碳的時勢所趨下,綠能產業的發展已是須臾不能稍緩。台灣是以出口導向的貿易型態,先進工業化國家(如歐、美等地區)均是台灣產品的主要出口地,展望未來,工業化國家為達到更嚴格標準,勢必增加「低碳產品」的需求,透過全球「綠色供應鏈」的影響,將波及台灣出口產品的生產型態,因此,及早因應此發展趨勢,將是提升「綠色競爭力」的不二法門。近來;利用碳權交易激勵溫室氣體減量誘因,已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各國政府紛紛建置排放交易制度、推動自願性減量以及鼓勵清潔發展機制(CDM),本席想就教政府;是否也有相同作法來因應?綠能產業,不光只是太陽光電產業,也是一種創意產業,產業的發展需要技術和理念進行垂直與水平的整合,在這樣的思維下,政府如何讓低碳產業成為另一個火車頭產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總統發表就職演說時宣示,政府將以「強化經濟成長動能」、「創造就業與落實社會公義
」、「打造低碳綠能環境」、「厚植文化國力」及「積極培育延攬人才」做為國家發展的
五大支柱。政府除了兩兆雙星產業外,另積極發展第三兆元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包含已
經具備產業良好基礎與躍升能量的能源雙雄—太陽光電、LED 照明,和一般具有潛力的能
源風火輪—風力發電、生質燃料、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電動車輛等。藉由政府
推動,保持產業競爭力,預計 2015 年挑戰發展成為台灣第三兆元產業。
二、能源一直都是台灣最缺乏的資源,有將近 99%須仰賴進口,因此只要國際情勢有稍微的風
吹草動,對於石油、天然氣等原料進口都有非常大的影響。全台科學園區、工業區等地區
其依賴的電力佔台灣所有總電力一半以上,當這些工廠的產值增加時,相對的其用電量也
會提高。如何在提高產能的同時,增加能源的使用效率與廢熱廢水的回收再利用等,是台
灣不可避免的議題。成功的減量政策有三個基本要素:積極的溫減目標、發展綠能產業,
並投資科技。是故唯有政府與企業間應積極發展綠色產業,並投入科技的研發,才能有效
提高綠色經濟的競爭力。
三、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發展綠色能源產業,政府在面對產業需求與商機時,必須反應快速,才
能持續保持國際競爭力。而其研究發展政策,應結合市場發展的趨勢與方向,同時綠能產
業的應用很廣,許多中小企業基於技術創新與應用創新,都可以被涵蓋在內,並非只有大
企業才能執行參與。台灣中小企業可以在既有的電子產業專業上,加入創新與增值優化,
發展具有競爭力的綠色能源設備,包括生產設備或檢測設備等,創造屬於綠能產業特有的
營運模式,才能與其它國家進行差異化區隔,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帶動台灣整體綠能產業
的發展。
四、政府預計 5 年內至少投入 200 億元研發經費,並以跨部所合作方式協助研發,開放示範點
計畫,協助廠商全面提升技術水準。並與國際同步,訂定產品相關法規、標準。而且,也
通過再生能源法,創造 650 萬瓩再生能源市場,並且成立再生能源設備認列辦公室,以協
助儀器設備廠商瞭解政府法令政策的疑問,並扮演政府與業界溝通的角色。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中共與菲律賓的黃岩島紛爭,在雙方陸續宣布禁漁令後,彼此間對峙似已有緩和跡象。導致南海問題的原因複雜糾葛,除了主權宣稱重疊及此一海域蘊藏豐富漁業及油氣資源,中共的強勢激起周邊國家強烈反應,紛紛採取反制措施,故而形成南海爭議的惡性循環。而使問題治絲益棼者,是美國全球戰略調整導致東亞地緣政治急劇變化,南海及亞太戰略情勢亦隨之微妙改變,相關國家立場自然有所不同選擇。但一些潛伏性衝突因子仍舊可能隨時爆發,南海問題只是顆未爆彈,爭議並未解決。也就是說,若無法建立根本解決問題的機制及建立多邊協調機制,南海風雲湧起是隨時可能。我國擁有南沙最大島嶼太平島,但因國際現實使然,或許不能主導「區域安全機制」之建立,但本席強烈要求;政府應循各種管道積極參與,或循 ECFA 藉力使力促成南海區域的和平。此外;因區域及個別國家政治氣候變化即可能將內部緊張外溢到外部環境,本席也要提醒國安階層,太平島必竟與台灣有相當時空距離,應即強化地區守備能力,做好周全快速反應整備,密切注意區域政治及南海情勢變化,以確保南疆主權維護暨衛戍人員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南海區域紛爭本即因可能蘊藏豐富石油及現實大量漁產,使各周邊國家競相覬覦唯利是圖
而不擇手段,復加強國為利全球戰略之布局的涉入,更使整體區域情勢詭譎多變。中華民
國主權南至曾母暗沙,太平島亦是南沙群島最大島嶼,現亦派有海巡署官兵戍守,但必竟
該島與台灣相距逾 1,000 浬,若生任何地區外力侵犯威脅,現實之時空距離均亟不利我國防
主力應援,「上兵伐謀,其次伐交」衛戍南疆主權當然是以和為貴,但地區各國因利所致
潛在不安因素十面埋伏,但「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地區守備能力,俾利固守
以待應援,已是有關不能迴避的問題。
二、菲律賓宣稱從獨立以來,即有效佔領及管轄黃岩島。事實上,菲國從未管轄過黃岩島。事
實上,中華民國政府在 1947 年公布南海諸島屬中華民國所有,菲國並未反對;駐華美軍分
別在 1956 年 9 月 2 日及 1957 年 2 月,向我國提出在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進行測量申請,
經我國政府同意後,美軍始派人員在中沙群島的黃岩島、南沙群島的雙子礁、景宏島、鴻
庥島、南威島進行地形測量。由於黃岩島只是突出海面的岩礁,無法駐留和居住,早期周
邊國家甚至不看在眼裡,直至一 1960 年代期間,因為有研究資料指出,南沙海域及中沙海
域可能蘊藏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才引起菲國的興趣,急忙派人到黃岩島上插國旗,顯見
該處可能蘊藏的石油和天然氣,才是引發南海主權爭議的關鍵原因。
三、菲律賓為了黃岩島和中共高調對峙,可能是精心設計的策略,意圖引起國際注意,倘若緊
張關係持續升溫,引發軍事衝突,則國際輿論勢必對中共在南海的野心加以批評,菲國將
能以小國對抗強權而博得各界同情。中共與菲律賓陸續宣布禁漁令之後,雙方在南海黃岩
島的對峙已有緩和跡象。目前南海情勢雖暫歸平靜,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中共選擇克制,
但此一立場能維持多久?中共內部因素隨時可能改變目前作法,例如若其權力交接出現問
題,即有可能訴諸民族主義;另外的變數是中共海洋事務令出多門,這些部門爭權奪利,
有可能將南海問題工具化。這顯示南海問題仍舊是顆未爆彈,區域及個別國家政治氣候變
化即可能將內部緊張外溢到外部環境,這也是我國必須持續注意區域政治及南海情勢變化
的原因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 300 多位教授涉嫌以廠商提供假發票核銷國科會補助款,涉嫌詐領、私吞研究經費乙案,甚表痛心。本案係遭廠商以汙點證人身分踢爆!且據瞭解已行之經年,這雖是高等教育界的醜聞與損失,但更值得省思的是,據判利用假發票浮報、私吞國科會補助款、學校研究經費的金額應高達至少上億餘元,這些都是民脂民膏,本席請問是否應持恆追查、追究及如何杜絕?國科會研究補助計畫是否還有必要持續實施?教育改革、提升學術發展、積極興利的同時,又將如何防弊?更令人扼腕的是,所謂的學術研究計畫,當中有不少移花接木、找人代打的學術研究論文,要不要深入追查嚴辦這些坐享其成的不肖教授?前時發生校長公然在營養午餐上的索賄,令教育界蒙塵沾污事件尚未平息,又再肇生上端弊案,在全民期待國家教育正向發展,十二年國教施行又迫在眉睫之際,本席要質疑的是,在欲使國家整體教育往上提升的當下,為人失表「師道」的式微,是否也該是正視的重要課題,有何至當遏止及改進良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轟動全國包含台大、政大、師大在內的 300 多位教授涉嫌以廠商提供假發票核銷國科會補
助款,詐領、私吞研究經費一案,目前進入司法程序,這樣的情節、A 錢事件已不是頭一遭
,幾乎是每年都在上演,幾十年來「行禮如儀」,只是今年比較倒楣,遭不肖廠商以汙點
證人身分踢爆!這三、四十年來,利用假發票浮報、私吞國科會補助款、學校研究經費的
總金額亟可能高達上億元,這些都是民脂民膏,如何追查、追究?將來如何杜絕?國科會
研究補助計畫是否還有必要持續實施?學界要如何剷除不肖的「肥貓教授」?教育改革、
提升學術發展、積極興利的同時,又將如何防弊?有沒有可能追查近十年來國科會補助研
究計畫是否隱匿利用假發票 A 錢的真相,以揪出不肖教授與學術敗類?
二、各大學院校教授領取國科會補助款或學校研究經費,進行所謂的學術研究計畫,其中有不
少教授竟然是利用系所學生、尤其是自己指導的研究生當「槍手」,代為撰寫研究計畫,
完成之後再掛自己的名義發表,這種移花接木、找人代打、拼裝式的學術研究論文,這些
教授領公帑補助經費,卻找學生免費代打,大辣辣賺進大把鈔票,主管當局要不要深入追
查嚴辦這些坐享其成的不肖教授!
三、政府放寬專科學校升格改制大學政策是對是錯?滿街都是大學生,素質卻普遍低落的現象
,我們的大學素質卻沒有因此提升,甚至大學學測考區區 7 分都還有學校可以念,不禁令
全民質疑,政府要提升台灣的大學邁向頂尖的可能性有多大?政府應該澈底檢討開放專校
升格改制大學的政策!教學品質、績效不彰的大學,系所應該逐年停招或淘汰,甚至由其
他較優質大學進行整併,去蕪存菁,逐漸提升台灣的大學素質,昂首挺胸走上國際舞台,
發展成為頂尖大學目標!
四、目前全國各地的社區大學都是借用當地國中教室上課,不但環境受限,活動空間有限,連
眼界都很難打開。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把社區大學的品質提升,反正現在到處都是大學
,應該讓社區大學的學習場所搬到各轄區鄰近大學校園內,讓社區大學學生真正感受大學
校園學風與環境,體驗大學的學習情緒與心境,俾提升社區大學的活力與教學效率。
-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藝人代替已自殺女兒說出「出櫃」舞動彩虹旗的事件,為之心酸沉痛,五味雜陳。本席想問,為什麼不是年輕女孩生前勇敢宣告自己出櫃?而是往生後由母親代她吶喊告白!要把同性戀、異性戀看成像單眼皮、雙眼皮一樣的「差異」與「平等」?是件說易行難的事。從表面上看,近年來台灣性別議題多元,每年的同志大遊行大膽繽紛多彩,在在表現出一種開放、進步、活潑的形象。但若深一層看,在這些光鮮成績和儀式性的成果外,整個台灣社會對於跨性別的理解與接受,究竟「友善」程度有多少?本席籲請政府有關應重視這問題的事實面,因為台灣對「出櫃」的認同是假象的,就好像說:誰是同志都沒關係,只要不是我家孩子就好;基本上仍把同志視為異端,是難以啟齒之事。這種心態,自然無法產生真正的同情、理解與認同,更遑論由衷的接納。本席不竟要問:「難道非要讓『同志』變成是需要以死亡來換取的身分證」,當事人才能獲得救贖?政府對「同志」人權又戮力了多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同志的感情資源與異性戀相比相當稀少。如果同樣面臨分手,異性戀可以找朋友、同學、
老師或父母傾訴;但同志如果面臨分手的心理創傷,卻很難找到人傾訴。因為一旦找人討
論分手的議題,同志就必須面對出櫃的挑戰,這也導致許多同志在面臨感情困境時,找不
到管道可以傾訴或是討論解決。另一方面,市面上有關感情的書籍也幾乎都以異性戀中心
,同志根本找不到相關書籍可供參考。即使尋求如生命線、張老師等心理輔導資源,同志
也未必能獲得必要的協助。
二、通常對性別與同志有相關知識的父母較能接受兒女的同志身分,因為這些父母有正確的知
識,了解同志與一般人無異,出櫃後的兒女跟出櫃前的兒女是同一個人。但如果父母對同
志了解不足,就可能以報章雜誌的偏頗報導為基礎,展開許多負面的想像。甚至有許多父
母會誤認自己做錯什麼事情才導致兒女變成同志,因而自責不已。對同志而言,家人的接
受更為重要。因為如果家人不接受兒女的同志身分,就算兒女已經主動出櫃,當兒女面對
感情問題時也不會與父母溝通,親子感情也會相當疏離。意謂著今日社會同志的生存處境
,仍存在許多社會資源所無法企及的死角。
三、能不能把同性戀、異性戀看成只是像單眼皮、雙眼皮一樣的「差異」與「平等」?這是一
件說來容易、做起來困難的事。整個台灣社會對於跨性別的理解與接受,究竟到了多「友
善」的程度,恐怕還是一個莫大的謎。否則,深受同志之愛之苦而尋短的事件,為何仍時
有所聞?台灣社會在抽象及理念的層次逐漸接受了同志情愛及同志權利的主張,然而,一
回到實質個人或家庭倫理層次,許多人對於同志的理解和接納,似乎馬上又降回了傳統的
標準。
四、感情路難走,「愛」字裡有多少人生的功課和學習,於同志這條路,尤其艱難。當藝人朱
慧珍哭著揮舞那支小小的彩虹旗時,其實是很需要力量的。她把自己失去的愛,化為對所
有不堪「同志」原罪重荷者的鼓勵和支持,她戳破了社會「對同志友善」的虛矯,也教給
我們「承認」和「原諒」的一課,對台灣而言,至少該在「同志友善」這個標籤上做到表
裡一致、名實相符吧。政府應繼續為「性別平等教育」及「同志人權」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