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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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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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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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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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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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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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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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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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12/28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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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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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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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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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討論事項: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等33案。三、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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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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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賴士葆","尤美女","李昆澤","吳育昇","李桐豪","高金素梅","陳明文","徐少萍","林岱樺","林國正","紀國棟","鄭汝芬","黃偉哲","蔣乃辛","呂玉玲","江啟臣","謝國樑","林佳龍","林鴻池","吳秉叡","李俊俋","邱議瑩","高志鵬","許添財","薛凌","何欣純","葉宜津","魏明谷","鄭麗君","劉櫂豪","邱志偉","陳節如","陳根德","吳宜臻","潘孟安","徐耀昌","洪秀柱","蔡其昌","王金平","曾巨威","管碧玲","蕭美琴","林德福","盧嘉辰","王惠美","林淑芬","姚文智","楊麗環","丁守中","李鴻鈞","張嘉郡","馬文君","王廷升","陳唐山","蔡煌瑯","李應元","翁重鈞","王進士","林明溱","陳其邁","蘇震清","陳亭妃","段宜康","趙天麟","陳超明","楊應雄","林滄敏","羅淑蕾","徐欣瑩","楊曜","陳學聖","費鴻泰","黃志雄","林世嘉","許智傑","盧秀燕","孫大千","李慶華","田秋堇","楊瓊瓔","柯建銘","劉建國","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鄭天財","吳育仁","廖正井","邱文彥","蘇清泉","李貴敏","陳淑慧","黃文玲","蔡錦隆","黃昭順","陳歐珀","廖國棟","張曉風","張慶忠","王育敏","陳碧涵","詹凱臣","潘維剛","林郁方","簡東明","呂學樟","江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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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2-28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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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2-12-28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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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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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2250/details?meetingDate=1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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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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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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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20401_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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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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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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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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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林正二","許忠信","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廖正井","邱文彥","蘇清泉","李貴敏","陳淑慧","黃文玲","蔡錦隆","黃昭順","陳歐珀","廖國棟","張曉風","張慶忠","王育敏","陳碧涵","詹凱臣","潘維剛","林郁方","簡東明","呂學樟","江惠貞","賴士葆","尤美女","李昆澤","吳育昇","李桐豪","高金素梅","陳明文","徐少萍","林岱樺","林國正","紀國棟","鄭汝芬","黃偉哲","蔣乃辛","呂玉玲","江啟臣","謝國樑","林佳龍","林鴻池","吳秉叡","李俊俋","邱議瑩","高志鵬","許添財","薛凌","何欣純","葉宜津","魏明谷","鄭麗君","劉櫂豪","邱志偉","陳節如","陳根德","吳宜臻","潘孟安","徐耀昌","洪秀柱","蔡其昌","王金平","曾巨威","管碧玲","蕭美琴","林德福","盧嘉辰","王惠美","林淑芬","姚文智","楊麗環","丁守中","李鴻鈞","張嘉郡","馬文君","王廷升","陳唐山","蔡煌瑯","李應元","翁重鈞","王進士","林明溱","陳其邁","蘇震清","陳亭妃","段宜康","趙天麟","陳超明","楊應雄","林滄敏","羅淑蕾","徐欣瑩","楊曜","陳學聖","費鴻泰","黃志雄","林世嘉","許智傑","盧秀燕","孫大千","李慶華","田秋堇","楊瓊瓔","柯建銘","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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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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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蔡正元","楊玉欣","羅明才","陳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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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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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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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3分至9時56分、11時34分至下午2時10分、5時至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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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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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新竹司馬庫斯發生巴士墜谷車禍造成13 死 10 傷,才不到 19 小時,嘉義阿里山又發生巴士翻覆車禍,令人不禁質疑台灣觀光景點的國內旅遊巴士車禍率為什麼這麼高?此外,為什麼學生、陸客及一般國人搭乘的遊覽車會有不同的年限規定,這是相當不合理的。爰此,為有效降低此類意外憾事,公路總局是否應儘快提出解決辦法,還給民眾一個行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年(100)4 月才以行政院原民會補助的 2,600 萬元改善前段 8.6 餘公里及後段 1.7 公里路
面,並做 572 米護欄,其路面竟不到兩年就到處坑洞並發生遊覽車墜落山谷慘劇。
二、近幾年發生關於遊覽車事故共有 51 件,造成 23 人死亡、43 人受傷,對台灣觀光的傷害實
在不可謂不大,愈多國際的宣傳反而變成是負面行銷,愈不利於台灣的國際形象,交通部
務必要徹底檢討給國人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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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如何發放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始終懸而未決更惹爭議,不僅馬政府改革決心令人質疑,退休軍公教人員也無所遵循,除了政院的發放版本,許多立法委員也提出了各自的發放版本,不論是基於公平正義、信賴保護原則還是財政考量等理由,該問題發起之重要緣由就是在於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並無法律位階的法源依據,以致截至今日仍舊處於只有明確的政策宣示但懸而未決的困境。爰此,為徹底解決並防範此類議題再生社會爭議,應當使其法制化以強化其正當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迄今仍沒法源,歷年來都是政府編列預算立院通過,而再讓政院以
一個行政內規的作法擬定發放注意事項予以處理。以致,政院內部到現在還在討論中而沒
有定案,造成對社會民眾一個不良的示範。
二、未來若制度化是可行方向,請行政院務必將「弱勢」、「忠良」、「經濟景氣調整」等評
估發放的相關參數,預先予以作出範圍及明確定義,以免又發生日後產生受人爭議的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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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台南市發生十歲男童割喉命案,雖該案於極短時間內偵破,然其兇手除無一點後悔及遺憾之意外,竟只為了吃一輩子免錢牢飯,而犯下殺機且是對一個幾乎無反抗之力的孩童,痛下殺手且犯後還查明相關刑責並嗆警:「現在在台灣殺 1、2 個人也不會判死刑」,足見當前社會法制的約束力及嚇阻性受到高度的挑戰,道德淪喪程度令人髮指。爰此,為對特定「泯滅人性、喪心病狂」的殺人犯,現行法制體系運作實應做出更符合社會期待之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孩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也是國家競爭力的基礎,而近日前的台南十歲男童割喉命案,其兇
手恐怕是近年來殺童命案中最冷血的殺人犯之一。
二、事實上,近 10 年來有關孩童刑案件數更是爆增了 77.22%,顯示現行法制對於孩童生命權益
的保護,出現了相當程度的缺口;此外,到今年(101)底為止被判死的重刑犯共有 61 人
,就是沒有落實執行,以致諸如台南十歲男童割喉等此類命案履履發生。我國現行法制體
系實應做出符合社會期待之運作,重振法制的約束力及嚇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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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房價普遍居高不下,加上 22K 方案的價格天花板,以致在都會地區居住開始出現「籠民現象」,一間小公寓隔成十幾間房間,甚至有的民眾只住在 0.83坪的房間裡。然而,營建署或許基於善意並主張維持人民基本居住水準,提出對於沒到 3.96 坪的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或是沒有衛生設備的居住者,每個月可領 4,000 元補助款的居住草案,這不是變相鼓勵民眾這種不當的籠民居住環境嗎?爰此,為減緩此籠民現象的弱勢租屋者的核心問題,實應針對空屋率下降的檢討健全出租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台灣都會地區出現愈來愈多的籠民,也就是民眾居住在一間隔了好幾間隔間的小公寓裡
的小房間,僅有放置電視、睡覺的空間,甚至只住在 0.83 坪的房間裡。
二、這些所謂籠民多數是一些 22K 青年或經濟弱勢者為了存錢而成為「籠民」。2009 年的 22K
方案不可說不是造成今日這些籠民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初的 22K 方案雖然協助了大學
生就業並降低失業率,但這是短期的就業機會,不僅花費政府逾 290 億元的補貼薪資,只
一年有效期,卻成為今日新鮮人的薪資「天花板」,並成為當前籠民現象產生的底層原因
之一。
三、今日對籠民的補助政策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有可能造成變相鼓勵都會區的籠民現象。
檢討空屋率轉變租屋市場並扭轉資源配置,或許才能真正解決這些經濟弱勢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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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為了提昇國家的競爭力,培養下一代的生存實力,延長國民教育確實有其需求性和前瞻性。然而,就當前「十二年國教」的推動工作,仍存在幾個政策評估面必須解決的問題。包括公私立學校的資源分配、高中高職的定位、明星學校的迷思、區域分配的不均等的問題;此外,就社會民眾意向來看,據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全台超過2,100 位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進行電話訪問,數據顯示七成民眾對 12 年國教沒信心,再就 12 年國教新制設計尚存許多令人質疑之處,包含:比序項目及方式不合理、荒謬的特色招生模式……等等,可以說 12 年國教新制是個「邊公布邊修正」,典型的摸著石子過河作法,對於許多學生、家長們來說,是充滿了更多的不確定感及不可承受之恐懼。爰此,教育是百年大計,在十二年國教制度設計背離多數民意期待,同時並未具備完善的配套措施前,在十二年國教政策的推行實不宜於民國 103 年貿然推動,應予「暫緩」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從整個延長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來看,延長十二年國教雖有其必然性及必要性,但從
各種因素予以評估,除政府財政面困窘外,在該新制不週全的課程設計、不明確的學校體
制的現況條件下,假若政府主政者執意推行,其將面臨的難題是可以預期的。
二、若實施延長十二年國民教育年限,教育相關決策單位在整個教育決策及制定的過程中實應
該慎重考量:「社會需求」、「適法性」、「惡化的國家財政」、「課程設計及資源配置
」、「升學型及就業型學生的需求」、「學區再劃分」等重要課題。
三、在十二年國教新制設計內容方面,該比序項目及方式作法將造成:「受教育靠抽籤,升學
靠運氣」的不合理怪現象、學生可能被迫遠離住家就讀高中職,嚴重扼殺學生選擇學校的
自主權、違背教育基本法,也違背人權委員會不該將品德量化的基本要求……等可預期的
設計障礙。
四、荒謬的志願序及特招方式,不僅沒有減緩學生壓力也讓授課教師無所適從,根本有違十二
年國教新政的宣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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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毒品在台泛濫嚴重,歷經多年掃毒卻愈掃愈多。其中,毒品入侵校園已是多年並氾濫成災,不但都會區學校遭到淪陷,連淳樸民風偏鄉地區的國中校園也難逃毒害,並以 K 他命最為嚴重,毒品不僅是萬惡之源,更是敗壞社會治安的主因。依現行法律規定,K 他命屬三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和吸食者都有處罰刑責,但三級毒品僅販賣者須負刑責,吸食者免責,無異形成校園毒品防制漏洞,也間接造成 K 他命在青少年間的濫用。爰此,為有效防堵及嚇阻K 他命在青少年及校園間的氾濫及危害,應就法制面著手處理,將 K 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至二級毒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相關部會單位已持續多年掃蕩校園毒品,但掃毒卻愈掃愈多。以校園春暉專案推行狀
況來看,100 年度校園販毒案件竟比 99 年成長了 113.8%,可說是成效不彰。
二、據教育部統計顯示,近 6 年來吸毒學生人數翻倍成長,從 95 年 231 人次,到 100 年增加為
1,810 人次,其中又以高中職學生檢出比率最高。學生濫用藥物以三級毒品如 K 他命、FM2
、一粒眠等最多,1,810 人次裡就有 1548 人次是吸食三級毒品,占將近 86%。
三、由於現行法令將 K 他命列為三級毒品,對於查獲三級毒品只有 1 萬元至 5 萬元的行政罰,
並得接受 8 小時以內勒戒講習,對於拉 K 的吸毒學生來說,根本沒有嚇阻作用。再就社會
界面影響層面,以今年臺北市查獲狀況來看,中山區竟占總查獲數的六成之多,足見毒害
波及之深且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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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目前政府財政困窘,然今年銓敘部卻依舊照常舉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扣除 10 名得獎人共 100萬元獎金、35 萬元的審查費與出席費外,會場布置及相關宣傳活動竟要價 179 萬元,整個預算高達 434 萬元。此外,公務員每年均領有年終獎金,減縮名目成本撙節花費全民納稅錢已是社會共識,未來這類不必要活動預算實有縮編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 1999 年起,銓敘部為表揚優良公務員,每年年末都會頒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時至今
年已歷 14 屆合計已逾百人獲獎。另據銓敘部預算書,該獎自今年(101)起多了宣傳費用
,相較去年(100)預算竟暴增 100 萬元。
二、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各項目獎金動輒 10 幾 20 萬元,加上每年都會頒獎的情況下,等
於大家通通有獎、人人輪流得獎,實有巧編名目消耗預算之嫌。
三、在整體社會都有樽節共識的氛圍下,不僅銓敘部這次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活動的預算編
列要縮減,未來相關政府行政單位針對此類不必要的活動預算都有緊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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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不同於該項其餘 4 款的絕對概念,是一個相對概念,也就是繼承權利的有無取決於被繼承人本身的主觀認定。然而,事實是:在這樣概念架構下,被繼承人死亡後往往因遺產繼承而發生其他繼承人對該被繼承人之配偶間的虐待及侮辱情事,爰此,是否從被繼承人亡故後於其遺產繼承過程時確保被繼承人配偶尊嚴之考量,就法制面儘速檢討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某被繼承人老先生,因留下了上億大筆房地產,所以,平常避不見面的大兒子在老先生死
後,為了爭遺產而現身。但老先生生前並未明確表示不願讓大兒子繼承遺產。因此,本件
遺產爭訟,法官認為依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之喪失第五項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
虐待或侮辱情事,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判定這名長子並未喪失繼承權。
二、在該老先生死後的遺產爭訟過程中,由於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
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未包含被繼承人配偶以致被繼承人配偶往往受到繼承人的虐
待及侮辱情事之人情缺憾。這樣的事件並非個案已是多數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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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國內不合理的交通工程高達 2,300 多處,雖交通部已翻修完成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定降低傷亡發生及機率,但卻衍生出新的問題。由於現行國內交通號誌標線設置與道路規劃,大多涉及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的協同運作,加上目前國內財政緊縮,肇致許多交通路段因交通號誌標線設計不當產生了罰款路口的交通用路陷阱。爰此,如何儘速減少或消除這些罰款路口的交通用路陷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以臺北市行駛路線為例,就塔悠路行經南京東路五段應是一段直接的行駛路線,然而,機
車行駛塔悠路行經南京東路五段,竟要到了南京東路五段進行待轉再右轉才能到達,無非
道路規劃路線失當。
二、就國內這些不當交通號誌標線設置與道路規劃的路口路段實在很多,雖交通部已翻修完成
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定,若真的發生了人命傷亡,其相關責任如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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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係配合國民教育法規定將教育行政體系運作予以具體化,然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後,為因應學校組織及變革,業將學校組織編制規定之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加上政府 E 化投入大量成本,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實有隨政策落實予以修正之需要;此外,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方案並未執行完畢,以致各國民中小學組織體系變革未竟全功。爰此,就法制面檢討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其中,將總務處修改為行政服務處,是否可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方案推行迄今尚未完成,其中未完成部分涉及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相關法規範,為確實完全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應
有配合再修正之必要。
二、隨著近年政府 E 化政策的推動,績效雖然已見成果但卻產生教育行政體系內文書、出納、
事務等三組內人力未完全利用之問題,應當同步予以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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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環保局勤務均需環保作業車輛進行臨停、併排,倘若遭遇到事故發生,由於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相關規範車種,以致第一線作業人員處在「不合法」的情況下執行勤務,往往必須負擔較多的肇事、賠償責任,儘管因勤務執行所致責任及相關賠償可由環保局來負責,惟刑事責任無法轉嫁他人,並影響交通安全及政府形象。爰此,是否就法制面儘速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民國 86 年起環保署開始實施四合一清運計畫,基於政策的推動,許多大小資收車、水車
、溝泥車、拖車等,於不同作業地段,也需要在紅線處或道路彎角停車、併排停車。但現
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卻未隨政策的改變及推動將環保作業車納入於免受停車地點
限制之相關車種,以致環保作業車在不合法的情況下執行勤務。
二、為更有效的執行勤務,臺北市政府預計推動「專用停車格」,但此作法無法全面解決問題
,尤其是交通安全影響問題,宜儘速就法制面進行檢討,才能進一步降低社會安全風險並
有助於第一線人員作業權責範圍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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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我國第三代監理系統電子 e 化即將完成,交通部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元旦起全面廢除定期換發行車執照制度,未來駕駛人將不用隨身攜帶駕照受檢,而且是否有隨身攜帶駕執照與交通事故發生並無直接相關連之證明。爰此,基於民眾的便利,是否應儘速檢討駕照定期換發之相關法制規定,以讓全民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現行法制,我國汽車行照每三年強制換發一次,每次收費 200 元,機車則每兩年換一次
,每次 150 元。這項作法不僅擾民,估計政府更可每年收取高達 5 億元的規費,根本是對
民眾變相揩油。
二、毛治國交通部長在立法院面對立法委員質詢時已表示,在相關單位研議後,為配合行照、
駕照電子化,交通部將廢除換照制度並於明年元旦實施,估計將有逾 600 萬的汽車駕駛與
1,500 萬的機車駕駛人受惠。
三、為落實廢除換照制度,相關部會應儘速檢討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連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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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政府檢討退休公務人員雙薪制度多年迄今尚無明顯成效,雖曾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予以規範,但卻漏納私校任職不得領雙薪的部分,由於法制規範出現了缺口,現今仍舊存在退休公務人員在私校任職領雙薪問題。爰此,如何運用當前社會氛圍及民氣,就法制面落實馬政府公平正義價值在雙薪領取的改革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教育部人事處統計,退休後轉任私校的政務官、公務人員、公校教職員及軍人共有 2,547
人,政府每月支付他們的月退俸超過 1 億元。
二、據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規定,轉任政府投資 20%的非營利機構,薪水超過 32,160 元就不能
領月退,但政府補助私校經費的比率皆低於 11%。因此,就目前來說,退休後轉任私校的
政務官、公務人員、公校教職員、軍人仍可領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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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現行公務員退休相關法規辦法,公務員在其公務生涯中只要有連續代理主管 10 天以上,估計該員退休後就可一輩子每月多領約四分之一的主管加給,以致造成一個普遍的問題:從中央機關到地方單位皆發生讓非主管職身份的公務人員每年輪流代理該機關單位主管,估計使國庫溢增上百億元的負擔。爰此,如何解決政府財政負擔與恢復退休公務人員名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在現行相關法規範下,我國公務員擔任主管,除每個月薪俸外還有一筆主管加給,任職時
主管責任繁重領有主管加給尚屬合理,但若員退休後已是平民百姓卻於退休俸內享領主管加給
,估計每月溢領 8,000 元以上,愈高官職等人員溢領愈多,當令人有不公平之相對剝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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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 2000 年推動教育改革迄今歷經已逾 10年,其中在馬政府執行第 5 年以後,整個社會仍在質疑大學畢業生數量過多卻少有就業機會,或甚至淪陷在 22K 的初任工作薪資困境中,更加深現今馬政府無感施政的民眾不滿情緒。究其原因,實非過剩問題而是沒有特色競爭力問題。爰此,如何解決國內大學生無特色低競爭力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學畢業生,狹義限指已取得博士、碩士及學士學位者,至 2012 年 6 月前,共有 3,794,000
人,占全國勞動力人口的 19.24%,與國際平均 40%相較,則還稱不上有過剩的問題。
二、在我國現行過度的教育發展政策以及超額管控干預的教育機構營運政策下,使得國內大學
院校的產出,都像是一個標準模型的產品,進而導致無特色低競爭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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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二代健保新制即將於明年(102)元旦實施,對於投保金額係有 182,000 元的投保上限,任何人薪資若超過 182,000 元都以 182,000 元來計算保費,以行政院長陳來說,月俸 95,250,但公費卻超過 22 萬,扣掉各種加給特別費,每個月至少領 32 萬,但行政院長的保費,卻以月俸95,250 來算,每個月只須繳 1,498 元,實不合理亦不符實際社會期待。爰此,應儘快針對限縮其排富效果並降低一般小民的相對剝奪感,提出具體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目前二代健保新制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設計下,不論被保險人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
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薪資若超過 182,000 元的投保上限都
以 182,000 元來計算保費。
二、以當前我國經社環境及民眾普遍認知,我中央院級首長均屬我經社結構中高薪水準的骨幹
成員,其不定期間不定流量的工作屬性及壓力,是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高社會風險份子
,在社會保險制度下理應負擔較高的健保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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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我國現行財政緊縮狀況,對於比照現職軍公教人員於年終發給慰問金,軍公教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得請領年終慰問金,雖該皆施行已久並已形成慣例,但此作法已歷經 40 年未予以修改,根本不合當前民情及社會期待。爰此,如何儘快解決以符社會公義的基本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年終慰問金本質上是屬給付行政,是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
以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此作法係從民國 61 年起即施行,然而現今經濟環境惡化、
政府財政缺口龐大,此不合時情變遷的作法應當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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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該法本旨原在讓個人車行專業專營,讓領有「個人」計程車行者不能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而能夠專營工作,並減少危險駕駛情況與事故發生。然而,隨著近來油電雙漲政策推行,民生經濟條件日趨惡化,加上該規則訂定對象是針對「個人」計程車行,出租車行或計程車合作社卻不在此限,此乃行職業不公平競爭條款。爰此,如何解決個人計程車行與其他運輸業的二擇一問題,檢討並鬆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該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法源係據公路法為民國 87 年 7 月間所訂定,以臺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歷年發展來看,自 93 年開放計程車合作社及個人車行後,計程車客運車輛總數由 36,686
降至 33,602,此後逐年減少反無法促進計程車客運業發展,可見該法規則已不足以適應經
濟發展變遷及條件,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近期國際油價蠢動、國內油電雙漲政策連動,致使國內外物價推漲壓力不斷,直逼 2%警戒
線,足見我國物價條件壓力頗大。加上民生經濟情況日益惡化,在現行經濟發展情境下,
個人車行專業專營是否限縮了個人計程車從業者行職業間自主選擇之權利,實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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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我國當前健保財務已捉襟見肘,更時有破產傳聞的可能,政府卻竟然還編列了每年 4 億多元的預算,針對年資滿 30 年的 38,000 多名公務員的健保費,採行全額補助,實違反了量能課費的公平精神,這不是公務員的原罪,而是制度設計出現了錯誤。爰此,如何就法制面進行調適以回應社會期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於民國 88 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1 條時,增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逾 30 年者,
其健保保費由各級政府全數負擔。95 年至今,受益公務員從 27,000 多人一路增加到 38,000
多人,每年經費由 3.3 億多元,增加至近 4.2 億元。
二、這項補助雖然不違法,但在當前台灣經濟環境條件惡化、政府財政困窘的情況下,相信多
數公務人員都能體諒,也樂意看見讓這筆預算劃分給更需要的人,以符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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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 TPA 台北暗殺星在英雄聯盟世界大賽擊敗南韓,拿下世界冠軍,造成全台一陣旋風,相關之政府單位才在思考有關電玩產業和人才發展問題,台灣蔚為科技產業之重鎮,希望政府能夠針對電玩產業跟人才能夠加以扶植,不要只是沾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電玩團隊「台北暗殺星」勇奪英雄聯盟世界電玩冠軍,掀起一陣電競風潮,也開始討
論有關電玩人才的問題,討論是否將電玩競賽納入體育競技,或是針對電玩人才的培訓、
輔導,比照奧林匹克數學競賽、國際運動賽事得牌選手,給予甄選升學輔導管道,或是有
人也提議是否納入高普考。
二、在 2001 年在有「電玩奧運」之稱的 WCG 奪冠的電玩小子曾政承,當年獲得冠軍也是造成
一陣電玩旋風,但是因為沒有很好的培育計畫,造成這位電玩小子不但沒有繼續在這電玩
世界在為台灣發光發熱,反而現在只期望能夠「可以找個 2 萬元的工作」就好,不禁令人
唏噓,因此,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電玩人才提出相關發展培育計畫,讓台灣的電競人才繼
續在世界發光發熱,為台灣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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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在 100 年底簽約數為 886 件,契約期間政府減少財政支出 7,051 億元,惟對後續履約階段較未受重視,至提前終止契約之案件亦達 94 件,占簽約數比率甚高,超逾 1 成,因此請公共工程等相關單位在推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應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0 年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促參件數為 886 件,契約期間政府減少之財政支出
7,051 億元,相對所增加之財政收人達 4,527 億元,創造就業機會更高達 11 萬餘名。
二、惟各機關對於推動民間餐與公共建設較注重招商階段,後續的履約階段較未收重視,故提
前終止契約之案件亦達 94 件,占簽約數比率甚高、超過一成,主要終止契約原因為財物之
問題,其次為合約執行的問題,而且其中還有不少是獲得政府獎項的公共建設案,這也顯
示後續履約的重要性。
三、因此,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在推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應建立風險評估機制,避
免終止契約之情況產生,以維護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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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全台桶裝瓦斯價格混亂,收費標準不一,常常造成許多消費糾紛,應加緊向民眾宣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應定型化契約」,且研議是否將其精神納入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以保障民眾權益,避免造成更多的消費糾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報導指出,全台灣上百家桶裝瓦斯鋼瓶的收費標準不一,常造成桶裝瓦斯業者和民眾
的糾紛,例如,多數業者不會主動說明有支付保證金方式租用,卻要求消費者買斷,空瓶
索價 1,500 元至 2,500 元,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害。
二、雖內政部消防署有宣導所謂的「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但還是有許多民眾不
清楚此項宣導政策,就算知悉此項政策,實際上也真正如此訂定契約的民眾也少之又少,
因此請內政部消防署加強宣導,並研議是否將此定型化契約之精神納入相關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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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產業發展會議引起的環保及勞工團體的激烈抗爭,主要是在於推行鮭魚返鄉的對象以及對於國內的產業及勞工的衝擊,產生極大的政策落差而沒有共識,加上會議主持者又充份考量參與的各種意見,而逕行作成該會全體人員的共識意見,以致引發社會各界對馬政府主政一貫堅持己見的強烈質疑。爰此,為真正解決目前的產業及經濟問題,實應先勇於面對當前各界的批評及意見,而非急就章排除反對意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面對當前台灣的經濟及產業危機,除了政府主政者應正視其本身內部的執政因素外,參照
全球各國經驗,就是要撙節政府支出並做出重大的產業政策調整。
二、在台灣,產業轉型一直沒有完成,許多廠商也一直走壓低勞動成本採行代工模式的老路,
在當前全球資本主義危機的環境,已經產生重大的挑戰。
三、當前政府推動的鮭魚返鄉政策,是否會重新將一些曾經從台灣出走採行低勞動成本且低附
加價值的廠商找回來,進而衝擊台灣內部的產業結構,不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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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年經濟成長持續低迷,勞工薪資倒退回 14 年前水準,面對家中長期失能者的長期照護服務的費用,實在是一大負擔。即使不是中低收入戶,也造成了貧窮的困境。爰此,為減緩國內受薪階級對長期照護的負擔,政府主政相關單位實應就長照服務費是否納入列舉扣除額項下,儘速就法制面提出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推估,我國 97 年失能及失智人口約計有 399,979 人,隨著人口老化失能人口將大幅增加
,推估至 120 年將成長至 900,494 人,將對社會形成一大負擔。
二、就大法官釋字第 701 號解釋,醫療資源分配及醫療院所分布,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
付之醫療費不得列舉扣除,有違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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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教師法修法,使中小學教師評鑑是否納入教師法修正草案內容再起爭議。教育部以全球各國都有採行教師評鑑為由,認為我國中小學教師當然也要進行評鑑。然而,教師評鑑真的有助於教育品質的提升嗎?此外,教育部在大學教師評鑑被扭曲成「集點、假產學、造論文」運動尚未完全檢討之際,又再推動中小學教師評鑑,是否適當?再就國外經驗來看,教師不應只是被評鑑者,而是具有一定的專業參與空間,而不是取決於家長團體的消費心態。爰此,為真正能夠落實教師評鑑制度,實應先檢討現行制度的專業參與程度,而非只是急著將大學經驗複製到中小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就現行中小學校務評鑑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來看,專業參與漸漸淡出,取而代之的是
形式主義且流於官樣文章,進而對正常教學產生影響甚至一場教育災難。
二、雖然教育以全球各國都有教師評鑑為由,企圖全力推動台灣的中小學教師評鑑,然而各國
國情不盡相同,此理由實在不夠具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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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央行總裁表示指出,在 2010 年國內景氣曾呈現「V」型復甦,此次雖然沒有 10%以上這麼強勁,但根據國內外機構預測,2013 年經濟成長率幾乎都有 3%以上,還是會呈現「U」型復甦。雖然如此,就台灣過去的經驗,GDP 成長不必然為民眾帶來實際的有感,民眾關心的是:實質薪資會不會成長?油電等基礎民生價格會不會再度調漲?此外,爰此,漂亮的冰冷數字始終比不上讓台灣民眾實際有感來得真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U」型復甦是多久才會達到復甦的效果?在歐債危機、美國財政懸崖,以及中國經濟成長
策略改變等三大影響因素充滿高度不確定性,台灣經濟實在沒有完全樂觀的理由。
二、加上要出現「U」型復甦還必須關注未來三大不確定性:國際間無法短時間內解決歐債危機
、美國的財政懸崖,以及中國經濟成長策略的改變。其中,中國經濟成長策略的改變,尤
其會對台灣及中國間產業鏈的連結關係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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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昇,鑒於國人就醫、用藥習慣頻繁,其中藥品丟棄的數量更為數可觀,許多民眾不清楚藥品回收機制及重要性,任意丟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以及醫療資源的浪費。台灣就醫環境方便,健保制度亦為世界取經的對象,間接使得民眾過度依賴、浪費醫療資源,導致健保的負擔愈來愈大。雖然藥品回收的觀念推行已久,但每年依然造成浪費的現象,顯示民眾對於用藥知識的缺乏,政府有責任加強宣導,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台北市衛生局統計,前年四月至去年十二月為止,廿個月以來被丟棄的藥物逾 26 噸,
以台北市人口回推全國廢棄藥物,保守估計至少有 136 噸的藥物被丟棄。其中以感冒藥為
最多,約占了 18 噸,其次是中藥粉約 15 噸,腸胃藥約 10 噸,保健食品及慢性病藥物等也
是常見的廢棄藥品,數量之多,令人咋舌。
二、台北市衛生局於 2012 年 4 月起,陸續於 219 間社區與醫院藥局設置「居家廢棄藥物檢收站
」,各區域醫院或大型醫院也設有藥物回收的窗口,供民眾回收過期或閒置不用的藥品。
根據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調查,只有 16.2%的民眾會拿去藥局、診所或醫院回收。又有學者
調查發現,民眾將藥品沖入馬桶,導致大漢溪、新店溪水測出超過歐盟標準的 7,500 倍的抗
生素最高濃度,形成另一種河川污染源。長期下來,河川中的魚類也會被污染,甚至產生
抗藥性,人類若長期食用恐影響健康。
三、台灣健保制度,立義在於保障關懷全民健康,卻因為就醫方便,造成民眾濫用藥品,攝取
過多藥物不僅傷害民眾健康,不當丟棄藥物還會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增加健保制度負擔,
還可能會污染環境;台北市衛生局雖廣泛設置「居家廢棄藥物檢收站」,可惜效果不彰,
枉費一番美意。二代健保即將上路之際,民眾在意自己的荷包,卻忽略了小小的用藥習慣
,可能為社會帶來巨大的成本。本席建議,用藥觀念的建置,應擴大結合至各地衛生所、
區域醫院、診所、鄉鄰里……等網絡,由上而下進行有系統的宣導,醫師、藥師在開立處
方籤時應提醒民眾勿擅自停藥,以及勿開立過多份數的藥物,避免浪費;或可在藥袋上面
加註標語,提醒民眾注意藥品的期限,若有過期或閒置的藥品,可送至回收站回收,切勿
將藥品沖入馬桶或下水道,以免污染河川造成連鎖污染,增加環境成本,傷害全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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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市中科承諾補助裝設自來水管爭議」一事,台中市中科汙水流管工程行經大肚區,影響原本使用地下水之民眾,中科補助申請設置自來水,但有居民因為無接水證明導致無法申裝水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中市升格直轄市,仍有居民無水可用,原本居民賴以為生的地下水,卻因中科汙水放流
管工程行經,導致大肚區民眾不敢使用地下水,中科允諾補助裝設自來水管,管線陸續也
完成,但是民眾無法拿出接水證明,因而無法裝設水表。
二、縣府時期在 96 年同意以專案方式核准申請名冊,不須個別提出申請,合併後也同意協助此
案,但市府卻發出公文,要求無房屋使用執照者必須自行申請,且要求民眾檢附一堆證明
,造成民眾之不便。
三、台中都發局使用管理科表示,評估裝設自來水與房屋安全結構並無直接相關性,希望以行
政裁量權微調方式,由民眾出具切結方便裝設,並研擬修法,建請相關單位盡速協助辦理
,以維護當地居民用水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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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西濱大安段橋墩下嚴重淤積」一事,台中市大安區大甲溪西濱快速公路橋墩下,部分地區嚴重淤積,恐衝擊橋墩結構,造成行車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台中市大安區大甲溪西濱快速公路,橋墩下部分地區嚴重淤積,多年來沒有疏浚,由
上游沖積下來的砂石越積越高,土石堆積與橋底約兩公尺,如逢連日大雨造成豪水,恐衝
擊橋墩建築結構,危及來往行車與當地居民安全。
二、第三河川局表示,河川局整年都有專業人士測量河床,目前為止數據都在安全範圍中,會
隨時注意河川變化狀況,有緊急情況會採取應變措施。雖然河川局有專業人員負責監測,
但整條河床是持續不斷在變動,建請水利署及相關單位針對整條河域做全盤檢查,如需疏
浚請盡早執行,避免突發狀況所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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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國道四號橋下平面道路動線混亂」一事,國道四號橋下平面道路設計不當,直行車、左轉車與迴轉車全擠在一起,造成嚴重塞車也衍生出許多車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中市生活圈四號高架道路通車後,雖然帶來便利,卻也衍生不少車禍,主要因為橋下平
面道路設計不當,造成直行車、左轉車與迴轉車全擠在一起,還造成嚴重塞車。
二、四號平面道路只有兩線道,並無左轉專用道,如果駕駛要左轉或迴轉將會碰上直行車,導
致三方車流全堵在橋下。建請相關單位針對四號高架道路底下的平面道路進行改善,避免
造成嚴重塞車與車禍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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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市元堤路拓寬造成違規迴轉」一事,台 74 線大里區大衛路匝道出口與元堤路交會處,因迴轉不易頻傳車禍,近日國工局將交會處東移近百公尺,銜接新拓寬道路,不過元堤路整段拓寬過程尚未完工,該路口已設置紅綠燈,卻未啟用,導致迴轉車容易造成車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已通車的台 74 線,是屯區新的交通動脈,車流量大,大衛路匝道和元堤路交會處,因元堤
路舊道僅八公尺寬,新路拓寬工程還在進行中,許多駕駛人為了省時間,下匝道後直接違
規左轉,造成車禍頻傳。
二、國工局將下匝道行車動線延伸到元堤路新拓寬路面,並在頂厝路二十巷口設置紅綠燈,但
該路線尚未全線拓寬,下匝道車輛僅剩一個車道,且紅綠燈並未運作,國工局表示必須等
完工後才會啟用紅綠燈,可解決違規左轉問題,但在完工前,這段時間交通還是必須管控
,建請相關單位盡速研擬方案,以避免施工期間所造成的交通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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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太堤東路截彎取直護欄留凸角」一事,太平區防汛道太堤東路,以往因一處 S 型彎道,路況危險,去年主管機關進行截彎取直後,未進行整合新舊路口銜接處,導致水泥護欄呈三角凸型,影響行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當地民眾反映指出,大堤東路 S 型轉彎處,路幅寬度較窄,大型車輛轉彎時會占用到對向
車道,若緊靠內側,輪胎會擦撞到水堤護欄凸角,影響行車安全。還有民眾因為在此處會
車,右側輪胎擦撞凸角,造成爆胎,嚴重影響往來安全。
二、第三河川局表示,該路段剛好是截彎取直終段,因此未納入改善工程,會從善如流納入研
議改善工程。太堤東路既然已經進行過截彎取直工程,為何留下此段缺陷,建請相關單位
盡速改進該路段,並避免日後施工產生同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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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疏通」一事,太平區頭汴坑溪河道上不但砂石堆積如山,上面更是雜草樹木叢生,使得原有河道縮減一半,若碰上大雨恐重演淹水惡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國 93 年敏督利颱風侵台,帶來豪雨讓太平頭汴坑溪暴漲,洪水不但漫過一江橋,還沖毀
河堤和護岸,造成太平地區淹水,民眾損失慘重,災後相關單位進行整治,將河道上淤積
的土石清除掉。但最近有民眾反應,一江橋上游河道旁堆積的土堆如山丘般,甚至長滿樹
木與雜草,讓原本應該七個橋墩寬的通洪斷面只剩下四個,如果再碰上大雨,恐重演當年
淹水的情形。
二、第三河川局表示,平時會定期做堤頂和堤後坡的雜草清除,但也坦承一江橋上游的高灘地
雜草樹木多,建請相關單位盡速協助疏通工程,以防颱風季節來臨,再度造成淹水災害使
民眾陷入淹水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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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 74 線平面道路缺乏左轉號誌與車道」一事,台 74 線北屯—霧峰段通車後,讓北屯、太平等地聯外交通更便捷,但在溪洲西路、樂業路等路段和台 74 線平面車道交會路口,因缺乏左轉號誌與車道,造成汽機車爭道以致車禍連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 74 線北屯—霧峰段的平面道路陸續通車,通車後帶給民眾許多便利,但平面道路設計上
確有瑕疵。溪洲西路、振興路、樂業路和快速道路平面車道交會路口,全都沒有設置左轉
專用標誌,造成直行車與左轉車搶道,其中溪州西路路口,因還有等待迴轉上樂業路交流
道的車輛,路口交通大打結,附近居民甚至表示曾經 1 小時就看到 2 起車禍,造成路人安
全嚴重威脅。
二、市府交通局交通規劃科表示,將會盡速改善加快該路段的號誌與車道規劃,以方便民眾暢
行。建請相關單位先測量溪州西路、樂業路等路是否足夠劃設三車道,若足夠左轉專用道
並增設左轉燈號,若寬度不足則改善號誌,以遲滯時相的方式來增加通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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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大里溪防洪排水」之問題,近來有民眾發現,流經太平、大里的大里溪至太平溪上游河段,有三分之一都長滿雜草和樹木,宛如森林,假若暴雨來襲,河道變窄或樹木沖毀卡住橋墩,上游民眾身家安全將受到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里溪是太平區主要河川,肩負防洪排水功能,不過近日有民眾陳情,大里溪太平橋之上
游河床內長滿樹木,倘遇大雨時可能影響排水功能。經勘查後發現,原本寬闊的河道有約
三分之一都長滿雜草和樹木,最近已進入汛期,若排水不及甚至樹木傾倒卡住河道很可能
造成倒灌,對上游民眾之身家安全將造成極大的危害。
二、三河局表示今年編列之預算不夠處理草木之蔓生,為維護當地居民的身家安全,建請水利
署監督第三河川局盡快處理該河段之草木,並檢討當初預算編列不足問題,及協助三河局
之專案申請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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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醫界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由於國內醫界「內外婦兒」傳統四大科、急診、麻醉等科屬於高風險科別,其工作保障及醫療糾紛之風險困擾,使得近年出現住院醫師招不足額,甚至招不到人之情形,恐造成醫界出走情形惡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醫界近年屢屢出現住院醫師招不足額,甚至招不到人之現象,主要原因在於醫師及護理人
員工作負荷過大、工作時間不正常,以及偏高的醫療風險;據實際情形指出住院醫師每周
在醫院之時間超過一百小時,以及護理三班輪值之制度,對於相關人員工作缺乏保障,建
請衛生署研擬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以維護醫療工作者之權益。
二、醫療糾紛的風險困擾醫界已有多年,且近年來發生機率越來越高,司法界判賠的金額更迭
創新高,惟國內缺乏「醫療失當保險」,醫師若不慎發生醫療失誤,除需自行賠償外還得
負刑責,導致高風險之醫療科別缺額情形惡化;建請衛生署研擬「醫療失當保險」,減輕
醫師從業之壓力與負擔,並得以改善醫界出走惡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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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市綠川分洪工程」之問題,由於本工程計畫設置「溢流堰」,將七成綠川洪水從積善橋排入旱溪,惟據過去分洪遭水患經驗,若水量太大將致旱溪全淹,令居民擔憂不已,恐有災害造成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大里區的綠川分洪工程,計畫將七成綠川洪水從積善橋排入旱溪,施工已近尾聲,惟
積善橋附近的分洪起點,只設置高約七、八十公分的「溢流堰」,如此之工法可能引發洪
患,引來大里區樹王里居民不滿與擔憂;且大里區樹王里曾遭逢大水患,引發民眾擔憂淹
水噩夢重演;惟目前為止,旱溪河道雜草淤積,在未完成疏濬、整治下,又把綠川高達七
成的水排入,雨水勢必宣洩不及,將使樹王里再度陷入淹水危機。
二、建請水利署優先完成旱溪下游整治工程,再實施分洪,並提高溢流堰之高度,並且重新評
估水閘門之設置必要性,以免造成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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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酒駕肇事致死卻無法求償」一事,近年來因社會風氣改變,國人往往於酒後仍駕車,導致重大傷亡案件,為協助破碎家庭能夠獲得一定程度之補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葉少爺」葉冠亨酒駕肇事害死三命,害死同車友人陳岡逸與路人李幸蓉女士,其丈
夫許明義因為傷心過度,心肌梗塞猝死。許家家屬因葉冠亨遲未主動提出民事賠償,故委
託律師聲請假扣押,卻發現葉少爺名下竟只有 1 萬多元資產,恐因名下幾無資產,受害家
屬恐追償無門。
二、針對訴訟追償,被害人於訴訟前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薪資,以防脫產;而一
般假扣押案件,聲請人須繳交欲扣押金額 3 分之 1 的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資
產,以防脫產。然是否變相造成僅貧窮無正義?建請法務部及相關單位考量未來重大酒駕
肇事致死案件,為防堵、減少難以追償等情形再發生,應要求全國檢察官日後承辦酒駕致
死案,應主動協助家屬聲請假扣押被告財產,且拉高緩起訴門檻。並衡量調降假扣押擔保
金比例,抑或針對成年人增加民事衡平條款,以保障被害人後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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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荔農申請天災補助遭拒」一事,台中荔枝由於四月豪雨、氣候異常導致嚴重農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申請天然災害補助卻遭駁回,恐有損農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中市荔枝栽培面積共 2,027 公頃,因今年開花期受豪雨影響,結果率普遍不足四成,最低
甚至僅有一成,導致果農損失慘重;農民特向農委會農糧署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專案申請補助,卻遭駁回。
二、農委會派員到場實際勘查,其中報告指出為「粗放管理」所致,故不能給予現金補助。惟
具有公權力之行政機關,於作成相關行政處分,卻不以農民生存為考量,僅以四字簡略說
明;建請農糧署應權衡農民之生計,研擬相關補助或配套,以維護農民權益及符合公共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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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中山高速公路路段噪音汙染嚴重」之問題,由於中山高速公路后里區公館里路段,長期缺乏隔音牆,又部分住戶與工廠緊鄰高速公路路面,導致沿線居民與工廠日夜飽受噪音困擾,恐嚴重影響生活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中山高速公路后里區公館里路段,長期缺乏隔音牆,雖路段沿線住戶分散,然最近距
離約僅十多公尺,令住戶飽受噪音困擾,甚至有工廠員工日夜飽受行車噪音之苦,外籍勞
工更是只能另到外埔區土城里租屋讓員工當宿舍,令民眾苦不堪言。
二、經查相鄰的中山高三義路段隔音牆較多,甚至有些路段沿線無住戶,仍有裝設隔音牆,惟
中山高速公路行經公館里內十三、十四、十五三鄰,其中有二聚落影響較大,地方居民生
活已受影響,屢次爭取裝設隔音牆卻無下文;建請高公局重新評估標準並加以處理,並協
助公館里路段居民裝設隔音牆,以降低噪音聲響,給予民眾合理回應,維護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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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市烏石坑溪魚群暴斃」之問題,烏石坑溪近日來有大量魚屍漂浮水面,疑為上游攔沙壩修復工程施工不良,以及未做魚梯所致;此情形恐造成居民多年復育成果失效,且有失保育之意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烏石坑溪下游,近日來有大量魚群暴斃,經居民調查了解,疑與東勢林管處於上游進
行的攔沙壩工程施作粗糙,任由汙泥汙染溪水有關,且攔沙壩工程將造成水位落差提高,
使魚群無法逆溯上游,嚴重恐造成魚群大量死亡之危機。
二、建請東勢林管處查明魚群死亡原因,加強監督工程執行過程,以盡速恢復攔沙壩功能,使
溪水回復清澈,並評估及設計高度適當的魚梯,使魚群暢游,避免造成魚群大量死亡之問
題,並維護當地居民努力復育、護魚下對生態保護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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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大安溪河堤嚴重沖刷」之問題,由於大安溪河流改道工程,造成河道彎曲,且使水道緊鄰河堤,若經長久嚴重沖刷南側河堤,恐有潰堤之虞,將衍生重大災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大安溪橋下以西路段,目前由於河流改道,河道彎曲,且有多處水道直沖緊鄰堤防,
長久沖刷恐危及大安溪河堤;公路總局因縮縫工程將廢水泥渣等就近傾倒在河床,此舉造
成阻礙水流,更破壞生態環境;又若汛期來臨,恐造成河道阻塞,有危害居民之生命安全
。
二、建請相關單位汛期前加強疏濬,重新調整河道位置及全面檢視河堤結構安全,亦應負起防
範工作,並且整理河道,清除橋下之廢棄物及水泥塊,以確保大安溪沿岸居民之生命財產
安全,避免造成嚴重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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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鐵改局施工造成車禍頻繁,潭子區爭取道路拓寬」,潭子區潭子街三段平交道在鐵路高架化後,一年來發生 65 起車禍,該路段儼然成了殺人道路,相當危險,包括潭秀里、潭北里的居民都深受其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鐵路局去年在潭子區進行鐵路高架化工程時,拆除舊的軌道,在鐵路西側施作臨時軌道,
但臨時軌道位於潭子街三段及仁愛路 Y 字型路口交會處,因為工程的關係,原本車輛可以
順著車道行駛,現在道路口卻必須轉彎,該路口有 35 公尺寬,車輛過去要七秒鐘,當地車
流量又大,車子常塞在平交道上,形成交通瓶頸,造成意外頻傳,一年來就有 65 件車禍事
故。
二、地方居民要求在平交道東側增設車道,只要五公尺就能直行,而不需要在路口轉彎,但反
映多次,鐵改局都不願接受,鐵改局回覆:在安全第一的考量下,不適合在增加平交道內
的縱深和路幅。但以目前的設計一年內就造成 65 起交通事件,明顯不是最安全設計。特建
請鐵改局盡速改善,若增設車道真的不可行,是否還有其他解決方案,請跟交通部和當地
政府協調並規劃有效解決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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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烏日區精忠橋自來水管破裂」一案,烏日區精忠橋旁直徑九百釐米的自來水大幹管破裂,造成當地至少 5,000 戶民眾生活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烏日區精忠橋改建施工,重機具頻繁進出,經調查很可能是管線老舊加上重機具擠壓路面
地基導致管線破裂,雖然已經暫時恢復供水但已經造成上千戶居民生活上的不便。
二、同樣的工程在造成水管破裂後不到一個禮拜又傳出挖斷電話纜線的意外,激起民怨,可見
當初得協調規劃或工程管理有嚴重瑕疵,倘今日挖破的是瓦斯管線,甚至可能影響民眾的
生命安全。
三、針對相關工程引起的施工意外,特建請公路總局盡快針對此案進行檢討,為何在施工前沒
做好協調,又在管理上出了甚麼問題何以出此紕漏,並協助當地民眾解決管線斷裂後續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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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烏日區柳川舊河道雜草叢生、汙泥淤積卻沒人管理」,在新河道完工後舊河道至今仍未釐清由誰管轄,造成河道內雜草密布、汙泥淤積,阻礙排水功能,倘遇大雨很可能引發水患造成危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第三河川局為解決柳川水患,在烏日光德路旁新闢河道,造成柳川舊河道在前德橋附近被
分成上、下游兩段,而舊河道目前仍肩負前竹里、烏日工業城和南區樹義里排水功能。但
由於管轄權責不清,不管是第三河川局還是市府水利局都沒有負起管理的責任,並互相指
稱是對方的責任,導致舊柳川河河道內雜草、汙泥滿佈,若遇大雨很可能因排水不良引發
水災,造成當地居民很大的困擾,為避免危險民眾只好自發清理。
二、建請第三河川局及相關單位應本於權責,避免雨季時無法發揮功效,並防患勝於未然,相
關單位應盡速釐清權責後,僱工清除河道內雜草及淤泥以疏通水道,並做出良好規劃避免
大雨造成當地水患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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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為保衛文化資產,應盡速擬法獎懲文資所有者」一事,為避免文化資產每在開發案中遭到破壞,應積極修法增加私有文化資產古蹟化,並提供更多養復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給予的獎勵誘因明顯不足,獎勵不足以彌補實質損失,私有文化資
產所有權人不願自己的資產被劃定為古蹟,現有之容積移轉方法甚至淪為建商圖利的手段
,對於鄉下地方的所有權人更是沒有實質補償的效果,如蘆洲秀才厝即為一例。而就算所
有權人願意將其文化資產劃定為古蹟,又必須要承擔修復維護的責任,但政府在提供相關
協助上又顯得相當不足,為進行修復或維護工作,所有權人不但要提出複雜的計畫書,有
關單位審核及執行效率又極差,往往提交計畫書後又要等上個幾年,等到真的要進行修復
時早已來不及,所有權人乾脆不考慮設其為古蹟文物,寧可轉為經濟用途,這對文資保護
更是一大傷害。
二、現行文資法中的處罰條文也顯得相當不完備,且論未經申請核可擅自變動古蹟本體或附屬
設施之設計造成違法,有些案例是由於主管機關之動作實在太慢且程序過於複雜之故,因
而私自為之,這之中又有一部份是為私自逕行修復,但因為不是故意毀損且該行為是在未
提出計畫前發生,所以並無法可管,2008 年慈濟宮一案即為此例。而不論為何種情形,現
行規制下的管理都顯得不甚完備,往往有文物遭到破壞已久但無人發現的情況,就算有法
可罰也不知道該罰誰。
三、現行法規之繁複,除了造成所有權人在申請修復、維護的困擾外,在可允許的範圍進行文
化資產空間再利用也是處處受限,往往受到法規牽制無法有效利用,致使許多文物有閒置
的情形,幾與廢墟無異,文化保存、教育的精神簡直蕩然無存。
四、有鑑於現有法規之不足及行政管理的缺失,在此建請文化部盡速報告相關修法方向並提出
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不論是在獎勵條例上修改、增加更能提供所有權人實質效益的補償
,而罰則更應該補全未受規範之情事,並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能有效嚇阻,而文化資產局更
應擔起行政效率低落和管理不力的改進責任,提出今後將有哪些具體措施改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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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中工業區若停水,水塔將不敷使用」一事,台灣隨時有停水的可能,但台中工業區雖然有加壓站及小水塔,但卻無法供應停水時的需水量,因此一旦停水將造成工業區廠商重大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中工業區一天的用水量為 1 萬 1 千噸,設有 4 個加壓站及 2 個儲水塔,2 個儲水塔只能儲
6000 噸,加上 4 個加壓站,約可儲水 2 萬 6 千噸,但根據自來水公司向工業局表示,儲水
塔及加壓站平時雖可儲水 2 萬多噸,但為避免後期供水時,因加水問題而延長供水時間,
一旦停水將禁止供水,根本是沒有功能的水塔。
二、工業區需有水塔儲水,但工業區的水塔儲水在停水時頂多能撐一天,一旦停水超過一天,
連民生用水供應都有問題,相比起中科廠商可續用三天的儲水量,顯得非常不足,建請經
濟部工業局及自來水公司提出相應的解決方式,如加強加壓站及水塔的管理,及在原水塔
廠區擴大水塔的儲水功能,以因應停水時無水可用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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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台 74 線增設六順橋匝道」一案,台74 線快速道路在太平區及東區並未設置匝道,致使當地民眾必須繞路行駛,增加不少行車時間,對當地民眾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不排除發動抗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 74 線是台中都會區環狀道路之一,從潭子、北屯、太平、東區、大里到烏日,平均兩公
里就設有一處匝道,但在太平到東區一帶,卻有六公里長的路段沒有設置匝道,影響當地
民眾使用,相當不公平。
二、台 74 線現有的匝道太少,間隔也太長,為照顧當地居民的利益,建請國道新建工程局盡快
改善,並且在六順橋附近增設南下的上方向與下方向兩條匝道,以改善當地的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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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龍井區中央路一段 81 巷、95 巷拓寬工程延宕」,該工程延宕許久,且過程造成民眾許多不便影響生活甚鉅,承包商原允諾要開通一條便道也遲遲未兌現,造成用路人極大的不方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龍井區中央路一段 91 巷、95 巷拓寬工程,因施工後才發現各種管路沒有整合,整個工程必
須變更設計,工期也跟著延宕。期間因封路使得車輛不論停車和進出都很不方便,另外工
程圍籬圍到家門口,剩一輛機車和單車可會車的距離,泰利颱風過境時,工程圍籬還倒了
一整排差點壓傷人。工程還造成處家民居門口地面龜裂,可能影響建築結構,新建的排水
溝,甚至比房舍高出幾十公分,宛如築了道堤防在家門口。
二、由於該工程延宕致使怨聲載道,對該地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建請營建署及相關單
位能加強監督,督促承包商盡快改善,公佈工程進度並盡可能在限期內完工,並主動協助
居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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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紀委員國棟,針對「大里區中興大排整治」一案,大里區中興大排與中投公路交會處的涵洞深度僅 2.5 米,倘遇大雨可能致使當地水患甚至連中投公路都有被沖毀的危險,造成當地民眾及往來車輛極大的危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興大排行經中投公路下方的涵洞深度僅 2.5 米,曾因大雨排水不及造成倒灌,淹沒數十公
頃的農田造成當地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害。主因中興大排近年納入龍船埤雨水後,排水量增
加,加上未來中興大排北側上百畝土地,將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而進行區段徵收,到時將沒
有農田蓄水,於是雨水直接排入中興大排中恐造成水患更加嚴重。
二、經台中市府水利局以一百年計算,淹水面積約有 110 公頃,淹水高度約 25 公分至 2 米間。
為達到一百年通洪能力,水利局計畫將拓建 4 米寬箱涵,並把中投公路抬高 84 公分,屆時
將能使箱涵上游洪水位降低 1.15 米,減少淹水高度 75 公分,淹水面積也減少 51 公頃,並
將在樹王埤增設抽水站。
三、近日大雨頻繁,水患四起,因上述工程需抬高中投公路加上要和公路總局分攤 1 億 5,000 萬
的經費,為求未雨綢繆及時防範災害,建請公路總局盡快和台中市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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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遊覽車之安全性能關乎人民生命身體安全至鉅,以及我國觀光產業發展和形象推廣,然交通部對遊覽車安全性能之控管未臻周延,至重大車禍案件頻傳,應盡速採取相應措施,加強遊覽車安全性管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我國觀光業蓬勃發展,諸多地方特色文化,自然景觀大放異彩,然許多景點位處偏
遠地帶,遊客趨之若鶩前往各景點之同時,亦須面對許多危險,此種危險不應由人民或遊
客一力承擔,政府責無旁貸地應主動減少、積極承擔此等危險。
二、團體遊客前往景點之首選為遊覽車,此時遊覽車軟硬體設備之安全性能即成為遊客所面臨
之風險之一,而該市場涉及利益龐大,進而有諸多低價競爭致生遊覽車安全性能顯有疑慮
之情形,交通部未能察覺該市場之激烈競爭,仍然採取寬鬆之控管手段,顯然將人民之生
命身體安全曝致於危險之中,實有未妥,應盡速改善,對遊覽車之性能、狀況、使用環境
做綜合性分類,同時建立駕駛工時日誌,搭配控管工時,以維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故特
此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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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其邁,有感於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為未加入其他職業別之社會保險,相較之下多屬經濟較弱勢者,每月國民年金保費,對於已無相當經濟收入來源,年紀已六十餘歲之年長者,不啻為沉重負擔,應考量欠費期間長短及被保險人加保時是否已近年滿 65 歲等情形,以彈性扣抵的方式處理,使經濟弱勢的老人家,能不因短期欠費致影響其年滿65 歲請領老年年金之資格,避免使其老年經濟危機陷入惡性循環困境,也能符合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時之基本經濟安全而制定本法之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為未加入其他職業類別之社會保險,意即相較之下屬於社會經
濟能力相對弱勢者,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自付 60%(目前每月為 726 元=1,210 元×
60%)之每月國保保費,對於已無相當經濟收入來源,年近 65 歲之年長者,不啻為沉重負
擔,若因無力繳費進而影響其年滿 65 歲後可請領老年給付之資格,也有違為確保未能於相
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時之基本經濟安全而制定本法之美意。
二、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條件為年滿 65 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其老年年金
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第 1 年為 17,280 元)×0.65%×投保年資+3,000 元
(2)B=月投保金額(第 1 年為 17,280 元)×1.3%×投保年資
惟其中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及「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 1 年
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
領取之前 3 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以 B 式計給」,不得選擇 A 之計算方式之規定,應有欠費
期間長短以及被保險人加保時是否已近年滿 65 歲等情形考量,做適度扣抵方式的彈性處理,使
經濟弱勢的老人家,能不因短期欠費致影響其請領老年年金之資格,避免使其老年經濟危機陷
入惡性循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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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鑒於台灣對貿易依存度高,外銷訂單金額與年增率等相關資訊對於國內景氣預測與經貿走向之擬定甚為重要,然依據經濟部之相關數據顯示,我國屬於海外生產之外銷訂單比重高達 5 成,其中又以「中國大陸及香港」製造之佔比為高,使得外銷訂單年增率與出口年增率竟會無正向關係,顯見現行外銷訂單相關統計數據已無法如實反映我國出口實際情況,也喪失其作為國內景氣領先指標之構成項目的功能,經濟部應立即調整外銷訂單統計樣本數及取樣方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經濟部資料指出,我國 2011 年外銷訂單平均海外生產比為 50.52%,其中在「中國大陸
及香港」製造之比率佔 46.83%,直逼台灣本土生產比率 49.48%,另該部於今年(2012)11
月 21 日公布之 10 月外銷訂單,金額達 383.8 億美元,年增率為 3.2%,是今年連續第二個
月成長,且成長幅度為為六個月來最高,但同步公布之外銷訂單海外生產比率為 51.3%,為
歷年單月最高,顯示我國廠商國內接單海外生產比重逐年攀升。
二、對照於我國 10 月出口年增率由正轉負,前 10 月出口值為-3.7%,較去年同期減少 18.4%,
與外銷訂單相關統計數據竟無正向關係,顯見外銷訂單相關統計數據已無法彰顯我國實際
出口現況,喪失了其作為景氣領先指標中出口構成項目之代表性。
三、有鑒於台灣為高貿易依存度國家,以外銷訂單相關統計數據做為國內景氣主要指標,須及
時反映我國現況,故經濟部應立即調整外銷訂單統計樣本數及取樣方法與統計方式,且將
公布分類改以接單之生產方式:包括國內生產、海外生產、國內海外均有生產共三項統計
數據方式呈現,並重新評估選擇能彰顯我國出口現況之數據做為景氣領先指標之構成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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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我國銀行業與客戶在連動債投資糾紛上和解成效不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 98 年爆發金融海嘯後,我國銀行業與客戶之連動債投資糾紛迭有所聞。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在事後訂出銀行業與客戶有關連動債投資糾紛之處理原則,惟近年
銀行業處理相關事務成效不彰。
三、本席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邀請金管會銀行局前來與「連動債自救會會員」討論相關處理事
宜,並於同年 11 月 11 日安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自救會會員來院協商,結論為「由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主動與其連動債客戶協調,按個案情況達成和解,並將處理情形報告金管會
與本國會辦公室。台新銀行部分亦同。」
四、根據銀行局定期彙報相關和解成效統計資料,11 月 23 日止達成和解 12 件,占總數 116 件
之 10.34%、11 月 30 日止達成和解 14 件,占總數之 12.07%、12 月 7 日止則無進展。
五、請加強督導金管會要求銀行業積極推動與客戶在連動債糾紛之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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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兒童及青少年有關性知識之取得管道多來自於電視節目,在未有家長輔導下,容易建立錯誤觀念,導致發生偏差行為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人性觀念之養成,除學校之教導外,多數青年學子仰賴電視資訊,根據兒福聯盟公布今
年「兒少收視行為調查」發現,近四成受訪兒童表示,兩性交往知識是從電視中得知,近
兩成兒少表示,偶像劇「接吻畫面」最吸引他們,逾一成被「床戲劇情」吸引。然而,這
些偶像劇常充斥激吻、床戲火辣鏡頭,綜藝性談話節目有多以金錢、購物為主題,若收看
時家長未能即時在旁導正,或給予適當之教育,此些電視節目將對我國兒童及少年之兩性
及金錢觀念造成莫大影響。
二、日前即發生新北市一對年僅十五歲的小情侶,在同學起鬨下,竟在教室內三名同學面前進
行性行為,且過程還被圍觀者拍下,不雅照在校園間流傳;又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去年
度最新調查「高中職生曾和別人發生性交行為之百分比」,發現有百分之十五的學生曾發
生性行為,我國青少年對性行為之認知是否存有偏差,性教育是否落實,容有檢討之必要
。
三、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正視青少年取得、建立性觀念之管道是否正確,教學現場有關性之規
範、知識等教育是否落實,避免學生接受錯誤資訊,行為發生偏差,導致令人遺憾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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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科技為人類生活帶來進步及便利,但我國對國、高中生的科技教育卻未能落實,無法培養學生善用科技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無法為科技人才培育穩固紮根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1 年 12 月 17、18 日第九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登場,會議包括七大議題,此次「全國科學
技術會議」以面對臺灣的科技轉型為主題,提出當前關乎臺灣科技的七項重大議題,包括
「如何提昇臺灣的學研地位」、「如何做好臺灣的智財布局」、「如何推動臺灣永續發展
」、「如何銜接上游學研與下游產業」、「如何推動由上而下的科技計畫」、「如何提昇
臺灣科技(資通訊)產業創新動能」及「如何面對臺灣的科技人才危機」。這七項議題大
部分著重在提升、推動或銜接台灣的產業,唯一有關科技人才的議題,討論的也是產業人
才、高階人才或國際人才的問題。科技發展的目的在於協助人類生活便利性,召開全國科
學技術會議的目的在於定位國家 102 年~105 年的科技走向;無可否認,科技已經成為人類
生活的重要工具,不只成年人需要學習、瞭解生活中的各式科技工具,學生們更在求學階
段即利用各項科技作為輔助學習的工具。因此,如何培養學生善用科技的能力,應是教育
過程中不可忽視之一環。然而,在此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完全沒有觸及科技紮根和科
技教育的問題。
二、進一步來說,科技教育的目的,在於使學生成為能瞭解、使用、管理與評鑑科技的現代化
公民,並培養能善用科技解決問題的能力。世界各國無不強調科技教育的重要性,並在國
高中設立獨立的學科進行教學;以美國為例,近年來美國科技教育已走向 STEM(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Mathematics)教育的取向,以工程設計為主軸,在科技課程中引導
學生整合應用科學、科技、工程和數學等相關知識,以培養未來的科技與工程人才。但在
我們目前的國高中階段的教育,卻只重視科學(物理、化學、生物)和數學的課程,科技
教育因非升學科目而長期受到忽視,工程教育更是付之闕如;換句話說,相關的科技教育
課程,在我國的國高中課程規劃中不被重視,與美國、日本、英國甚至是中國大陸相比,
臺灣國高中科技教育課程的時數都遠遠少於世界各國所制訂的課程規劃,如此一來,實無
法有效達到科技紮根以及培育我國未來科技人才之目的。
三、面對科技教育的落實問題,雖然教育部訂有教學課綱,要求開課時數,也設有訪視督導機
制,但沒有具體落實的情況下,學校往往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檢查,我國在國中階段的生活
科技課程已幾乎名存實亡。現今,教育部要推動十二年國教,外界關心的重點大多放在如
何入學,如何設計出一個公平的入學機制,教學內容反而被忽略,因此,十二年國教課綱
應如何設計,如何利用這個機會強化科技教育的推廣、落實教學,方符合十二年國教所希
望的多元適性學習,實為教育部現階段應積極研議之事。
四、綜言之,科技的發展關乎產業的興衰,而科技人才的培育不能等到高等教育階段才開始,
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利用推動十二年國教之際,妥善規劃科技教育課程,引導學生學習科
技領域基礎知識,培養善用科技解決問題的能力,落實教學現場之訪視督導工作,以保障
學生就學權益,同時為我國之未來培養優秀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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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網路消費市場已逐漸成形,透過各式網路商城,民眾可以更便利購買各種商品,但也隨之衍生不少消費糾紛,例如,惡意下訂之消費行為是否仍應受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之保護,如何避免廠商利用標錯價格之行為吸引社會注意,達到行銷之目的,應予檢討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拜科技發達之賜,消費行為已從實體店面延伸到網路世界,消費者只要在電腦螢幕前動動
手指即可瀏覽各式商品,然而,因為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無法親自確認商品品質的好壞及
商品價格的正確性,衍生出各種網路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
二、根據媒體報導,日前蘋果官網上的 iPadmini 疑似標錯價,網路售價與實際售價價差 4,000 元
,引起網友大量搶購;又過去曾發生微星 20 吋雙核心觸控式液晶電腦,特價 17,000 元,但
博客來網路書店誤標價為 17 元。兩個案例發生時,同樣都遭到部分人士大量訂購,面對這
些大量訂單,業者是否需要按約出貨,或可以主張人為操作疏失,撤銷契約,存有爭議。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在經濟部公布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有關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確認機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
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
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在此規定下,消費者若已付
款,契約即成立生效。此項規定之目的是為避免廠商利用「標錯價」作為行銷手法,但卻
也為惡意下訂的消費者開了一扇大門。
四、所謂的惡意下訂,是指明知或可得而知業者有疏失,卻仍下單訂購之行為,消費者通常會
主張誤以為是特價活動而購買,因此廠商應該遵守買賣契約按時出貨;然而,所謂特價與
否應可按一般生活經驗推知,且在多數案例中,消費者往往透過網路串連的方式在短時間
內大量搶訂,實屬趁他人疏失圖自我小利之行為,此種惡意下訂之消費行為,是否仍應受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實有檢討之必要。然而,不可否認有部分廠商以標錯價格的
方式引起外界關注,利用網路串連之傳播力及媒體之影響力作為行銷之手段,這些惡意宣
傳手法,應如何規範,容有深思之必要。
五、針對上述網路交易糾紛,目前僅以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然而,此些法規命令是否足以規範隨科技發達
而起之各種買賣交易型態,應予檢討;爰此,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視、修改相關法規命令,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同時,亦應顧及買賣雙方之公平性,不可任由有心人士濫用法律作為
保護網,侵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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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家扶基金會日前公布「大孩子健康權調查」,調查發現十五到十八歲的青少年中,三分之一有情緒困擾,一成五曾有過輕生念頭,其中又以國中基測成績PR97(全國前三)的成績優異學生壓力最大,值得家長及教育單位留意。有關課業壓力大到把孩子壓得喘不過氣,政府、學校和家長應積極介入,給予適切關心或提供心理諮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家扶基金會日前公布,針對高中職青少年進行的調查發現,每三個高中職孩子中,就有一
人出現情人人人,其中更有十四人二 人重到需要專業人士人入;如果依一百年度教育部
統計高中職學生數近七十七萬人推估,全國約有十萬多名大孩子需要被積極關切。
二、據調查發現,這群大孩子們普遍存在著情人不佳、分數未達、休息不足等「三不壓力」。
其中,課業問題是首要的情人壓力來源,是家庭、人際、愛情等壓力的三倍以上;近五成
認為身旁師長、同學普遍存在著「成績歧視」。有自我期許者的情人人人比率則是無自我
期許者的一人四倍。
三、此外,這些孩子的情人人人也反映在自殺層面上,調查顯示,曾有自殺念頭的大孩子比例
達十五 以上,其中的五人達 建議應接受達達科專業達詢;根據衛生署自九十七年至今
的統計,已有超過一九四名高中生自殺,也高居高中生死因第二位。另調查針對國中基測
成績表現進行對照,發現有成生念頭的成群中,高達成達人成是基測成績 PR97(全國前
三)成群,為自殺的第一危三群;其次是 PR80、前二十的成績領、群。
四、有鑑於青少年自殺可能比成人考慮時間更短,但課業壓力大到把孩子壓得喘不過氣,政府
、學校和家長應積極人入、給予適切關心或提供心理達商,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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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 yes123 求職網調查發現,有三成二的上班族曾休過無薪假,高達九成四的上班族及七成九的企業,都認為無薪假恐將成為企業因應不景氣的常態,無薪假將使勞工收入減少,影響勞工生計,政府必須針對無薪假的問題提出更多的配套措施以及實質照顧勞工的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勞委會統計,無薪假人數節節攀升,從達月的 605 人、23 家廠商,到十一月中已累計
達 4,345 人、49 家廠商,依據 yes123 求職網的「無薪假調查」指出,不論是企業或上班成
,過半數都認為無薪假違法,成成七的上班成認為政府放任無薪假不管,也有一成的上班
成認為,政府根本就是在支持無薪假。
二、勞委會雖然表示,無薪假不是雇主可以任意妄為的權利,勞工如果不同意放無薪假,雇主
不能任意變更勞工的工資或工時,然而勞工相較於雇主屬於絕對的弱勢,面對雇主表示要
放無薪假,勞工擔心被資遣很難拒放無薪假。
三、面對現在雇主及勞工都認為無薪假可能成為常態,且依據統計無薪假確實有快速增長的趨
勢,無薪假不僅僅是影響勞工個人,而是影響勞工整個家庭,因為薪資減少,可能影響一
整個家庭的生計,政府必須針對企業放無薪假的狀況拿出具體的措施與計劃,照顧這些被
迫放無薪假的勞工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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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日前交通部表示將推動無障礙計程車,宣布給予無障礙計程車車主購車補助,每輛新台幣 40 萬元,最快明年第 1 季提供服務,無障礙計程車之推動能夠讓身障朋友們的通行更為方便,有其必要性,然而未來無障礙計程車之費率計算規劃為何,目前未聞相關計劃,交通部務必本於照顧身障朋友不增加其負擔,並且不影響業者收入的前提下研擬可行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交通部於日前表示,將開放廂式及旅行式小客車作為無障礙計程車,提供老人、孕婦、輪
椅成等行動不便者,更方便的交通工具選擇。不過,交通部向相關車輛製造業者及代理商
洽詢後,發現符合法規可設置輪椅區的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的車款相當有限。
二、交通表示,將參考政府初期引進國外低地板公車及復康巴士,給予免關稅優惠的經驗,及
考量與一般計程車的價差,初步規劃含關稅,給予計程車車主每輛車 40 萬元的購車補助。
三、交通部補助車主購買符合身障朋友需求之車種立意良善,然而目前針對未來無障礙計程車
上路後之費率計算並無具體規劃,對身障朋友來說,過去搭乘復康巴士的費率為一般計程
車的三分之一,如果未來費率高於復康巴士,可能降低搭乘意願,然而費率如果過低,又
將影響業者之生計,降低業者駕駛無障礙計程車意願。
四、有鑑於此,交通部應會商有關單位,針對無障礙計程車之費率,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讓
身障朋友樂於搭乘無障礙計程車,業者也樂於營運,讓無障礙計程車能夠順利上路,創造
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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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國內不少補習班慣常以「分期付款」鼓吹消費者分擔費用,許多學生直到中途解約時,才知道自己簽下小額信貸,除了得支付違約金給補習班,還得立即償還貸款給銀行,並繳交帳務管理費,等同一連被剝了兩層皮。建議教育部應比照助學貸款的方式,與銀行洽談「補習貸款」專案,以簡化流程或優惠服務,供有貸款需要的學子洽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消基會調查職訓補習班「分期付費」陷阱大,以「消費者信用」為擔保,向銀行辦理
小額貸款,消費者中途解約,不僅要付補習班一成違約金,還要給銀行上千元帳管費,消
費者等同被剝了兩層皮。
二、目前包括語言及電腦資訊教學補習班設計的課程,多數是和銀行或其他資融公司合作提供
小額信貸,但部份補習班事前卻未說明這是貸款,而是以「分期付款」四個字做幌子,許
多消費者並不清楚,簽下約就等同債務背上身,業者顯有誤導欺騙之嫌。
三、而且部分業者故意將合約上小額信貸的字眼模糊化,且不主動告知,因此消費者常常是事
後接到銀行徵信電話通知,才知道自己已經辦了貸款;有些業者更離譜,在提供消費者簽
定的契約上,副本簽名處竟是申貸契約,而非與正本一致的補習契約。
四、建議教育部應比照助學貸款的方式,與銀行洽談「補習貸款」專案,以簡化流程或優惠服
務,供有貸款需要的學子洽辦;要不就應與青輔會、職訓局合作多辦語言、電腦課。另外
,也應檢討目前「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此類約定已失公平
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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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其新版護照中之中國地圖,將台灣與南海等地納入其版圖。對於中國政府進行如此與事實不符,嚴重傷害我國主權的做法,外交部應表達嚴重抗議,以維護我國尊嚴,捍衛國家主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今年度換發新護照,中國新版護照納入包括南海、釣魚台、中印邊
界以及台灣等許多主權爭議地點的地圖。
二、針對此事越南與印度已決定抵制中國新版護照,越南當局表示,在新版中國護照上蓋簽證
章,將意味越南間接認同北京對爭議性領土的宣稱。越方的對策是在中國新護照上蓋章「
取銷」,然後再在護照外另加一紙簽證,但不會拒絕入境。官員說,相關做法是昭告世人
,越南不承認任何形式的中國南海「九段線」。
三、印度為反制中國的新護照將阿魯納恰爾邦(中國稱藏南)與阿克賽欽地區劃歸中國,也簽
發給中國公民帶有「印版地圖」的簽證,該地圖將相關爭議地區劃入印度領土。此外,與
中國也有領土爭議的菲律賓,也考慮在外交抗議外採取抵制中國新版護照的措施。
四、有鑒於中國政府如此行逕,已經人重損及我國國格,為維護我國尊人,捍衛國家主權,政
府應針對此事表示最人重的抗議,並不排除抵制中國護照的行動,以示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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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審議行政院函審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內容有關新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實施教師評鑑制度、現存教師會的虛設化,及教師一定時間在校的工時入法等議題,引發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教育專家學者及教師等各界的嚴重疑慮和批判,甚造成現職教師人員惶恐難安,恐有影響教育品質之虞。因此,要求教育部應儘速針對外界疑慮和批判部份,包括教師評鑑之項目、方式、人員組成比例、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現存教師會未來之存廢、運作與地位,及教師固定工時、工時量化是否合適性等,進行檢討、溝通和宣導,並召開公聽會以研擬更為健全的教師法修正配套辦法,以維護學生受教權,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和教學環境與品質,也讓教師淘汰有更為公平與客觀之審查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將教師評鑑納教師法已為社會共識,然而教師評鑑之項目、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
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修法重點,也是所有教師所關心的面向,主管機關應本著為求修法
更為周延、減少爭議及擴大各方參與討論之心,儘速召開公聽會,以研擬更為健全的教師
法修正配套子法,讓評鑑流程達到透明化、公平化,一方面維護學生受教權,一方面也讓
教師有更為公平與客觀之審查機制。
二、現存教師會乃民國達十四年教師法完成立法後,開始成立之教師組織,運作近十多年來,
在維護教師專業尊人與專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重大任務
頗多貢獻,然此次修法卻因教師可已取得組工會之權利,傾向於將教師會虛設化,並刪除
其任務,引發教師團體的疑慮。
三、教師工時入法的問題,也同樣引發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齊聲反對,不但和教育主管機關及
家長團體一向所主張教師為責任制的觀念相違,也引發一連串問題,如寒暑假是否要固定
工時工作、加班是否有加班費等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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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唐山,為國內遊覽車事故頻傳,大客車之行車安全攸關公共利益,亟應正視。按,大客車載運人數眾多,不論公共汽車或遊覽車翻覆均易釀成重大悲劇,爰建請政府檢討相關法規,全面提升車體打造及出廠測試之安全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統計指出,近兩年已發生五十三件遊覽車事故,造成人重傷亡,鑒於遊覽車事故率偏高,
損及我國觀光形象,監察院爰於 2011 年 4 月、2012 年 7 月提案糾正交通部,惟日前新竹縣
尖石鄉又發生多人死傷之墜谷事件,顯見相關安全規範之落實已刻不容緩。
二、大客車之組合分為底盤、車身結構及內部裝置,係由車體廠打造車身結構並組裝座椅、電
視架、行旅架等內部裝置,目前交通部以 R66 車輛安全法規認證大客車之車身結構,車內
座椅之強度雖經安全認證,但車體廠組合座椅之人面不夠安全,組合設計又有缺失。甚者
,座椅安全之認證係採電腦模擬車輛翻覆,未將座椅及乘客重量之承載設計於結構中,導
致車輛翻覆時座椅與乘客被拋出車外,而脫落之座椅未被拋出者,亦將反覆撞擊車內乘客
,增加傷亡機率。
三、觀諸歷次遊覽車翻覆後車頂掀開、座椅脫落之情形,車體打造及內部裝置顯有極大改善空
間,現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將檢測方法分為整車翻
覆試驗、車身段翻覆試驗、車身段模擬靜態負載試驗、依據零組件試驗之模擬靜態計算、
電腦模擬整車翻覆試驗五種,且係由申請者任選一種檢測方法。由於大客車均採電腦模擬
,未能確實檢測出翻覆、撞擊造成之傷害程度,從而政策若能引導民間提升安全規範,明
定整車或車身段翻覆之認證方式,車體廠必將強固底盤、車頂、座椅等裝置,進而保障乘
客之生命安全。
四、綜上所陳,現行大客車之安全檢測標準過低,人員乘坐其內,即身處不確定之危三狀態,
若發生翻覆性之事故,勢將造成人重傷亡,為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唯有採行積極作為,
始能有效降低傷亡率。爰建議:
(一)政府應全面檢討全國危三路段,區分行駛車輛之類型,舉凡不適合大、中型車輛行駛
之路段,即應人格執法,禁止駛入。
(二)人格監督車體打造及內部裝置之結構強度,針對發生事故時較脆弱之結構(車頂掀開
、座椅脫落等情形)制定更高標準,同型號之大客車未通過車體結構等安全檢查者,
不得出廠。
(三)為降低事故之傷亡率,交通部應修正任選檢測方法之規定,明定同型號之車體應打造
一部模型車進行整車翻覆試驗(或車身段翻覆試驗),並對民間之試驗成本酌予補助
。
(四)新竹縣尖石鄉翻覆之 ISUZU 同型巴士屢次發生事故,政府應即調查全國現有數並檢測
其安全性,檢查結果若不宜載客者,政府應輔導業者轉作他用,或以價購、抵稅等方
式鼓勵報廢。
(五)台灣屬多山地形,政府應參照山岳國家道路行駛之安全規範,全面檢討相關法規,俾
降低行車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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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至中壢路段 A8 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將「信賴保護原則」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張冠李戴,執意與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及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聯合開發,不僅明顯違背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禁止與民間團體聯合辦理之規定,而且多次違背交通部要求其依法行事之函文,並使政府喪失選擇更有利投資人之機會,核有重大違失;又交通部身為大眾捷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高鐵局之上級督導機關,既知該局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本開發案,卻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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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興達電廠辦理「興達 3、4 機煙囪彩繪及修繕工程」案,招標公告對於投標廠商資格為「特定資格」之限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未合;且發現疑涉遭圍標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竟續予開標決標,未落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又僅依目測估計及拍照比對鋼架銹蝕情形,即簽辦並編列 1 億 2,000 萬元預算進行大規模修繕,相關評估作業顯屬草率,且有規避相關採購案須呈報上級核定之嫌;嗣執行過程因變更物料載運方式及底漆施作面積增加,辦理 2 次契約變更,對於監造單位工程評估之審查,未盡確實,經核均有違失,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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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駐橫濱辦事處,對遭通緝列註人士申請文件證明之審查未盡嚴謹,欠缺警覺而流於形式,重蹈過去駐英國代表處辦理汪傳浦文件證明缺失,核有違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未詳查事證,率予核發通緝犯認證文書,導致海外通緝犯在台進行不法行
為,損及權益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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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新北市某國中廖姓體育代課老師,兼任輔導學生偏差行為之生活教育組長,竟有性侵、猥褻前科,並涉嫌誘騙該校多位女學生與其發生性行為,及唆使偷拍其他女生如廁畫面等。究校方之處理過程有無違失?復相關權責單位針對教師涉有性侵害與性騷擾之資料建檔、不適任教師之通報查核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登記報到及查閱等機制,是否完備、落實?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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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農委會 100 年 9 月 9 日前往 CAS 蛋品公司稽查時,發現業者的包裝區、作業線上的蛋品有標示製造日期為 9 月 11 日之「未來蛋」,據調查發現農委會、衛生署並未建立並整合把關機制,強化蛋品標示、標章之公信力,導致消費者受到誤導,此等漠視消費者權益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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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中型巴士被當成遊覽車使用的情況普及,交通部卻未針對中型巴士的車齡和行駛道路做出一定的規範和限制,導致翻車事件頻傳,而行駛限制因依馬力、車輛結構、性能及操控性等指標訂出綜合性分級,交通部遲遲未定案,有失職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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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經濟部工業局執行「臺中港關連工業區車行空間改善工程」等 4 項工程採購案,查因監督不善,致未能有效監督承商人力出勤、履約管理欠當、進度查核失真及驗收草率等缺失,完工後即發生工程損壞等品質堪慮情事,其中尤以品質人力控管項目,遭審計部連續 3 年審核提報查有履約跨標情事;又因監督機制缺乏,內控失調,屢生洩漏底價、受賄及接受不正當招待等嚴重違紀情事,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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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內政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非本國籍新生兒網路通報作業機制未克瞭解,就新生兒之年度統計資料之掌握有欠覈實,復未能通盤掌握非本國籍新生兒有無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及是否出境等狀況;另該部長期以來未辦理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登記,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之規定不符,且未積極檢討修正,均核有怠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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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北市衛生局上月抽驗 30 件豬肉加工品,檢出貢丸、赤肉羹、洋火腿 3 件殘留氯黴素,違規比率 1成。醫師警告,長期吃含氯黴素肉品,將致再生不良性貧血、紅血球發育不全,嚴重恐心臟衰竭致死,惟農委會為主管機關卻長期未針對此類肉品進口標準做出規範,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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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屬員索賄未遂之重大違常事件,懲處未盡切實,且失之輕縱,待地檢二度介入,始為輕懲,復經本席進行瞭解,方重行審查並另為懲處,相關作為顯欠嚴謹切實,核有違失;復對涉案人員未為適切導正,反予升遷,人事考核機制未見落實,防弊處置闕如,風險管理欠佳;另用人決策草率,對高階主管之調任,未妥善評估考核;人員獎懲未訂定明確標準,且懲處消極敷衍,對員工違常之資訊又未能及時掌握及查證,在在彰顯該公司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兩內部控制組成要素存有嚴重缺失,亟待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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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不肖業者以逾期發霉而轉作牲畜飼料之奶粉,製成飲品銷售全台早餐店,或陳列於學校及工業區販賣機內販賣,1 年多來疑有 10 公噸黑心奶粉被民眾食用,食品業者卻先後取得 CAS 乳品驗證、養羊協會 GGM 優良羊乳認證及食品 GMP 認證,此等漠視消費者權益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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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理海巡岸際雷達系統保養及維修計畫,未依規定責成廠商儘速完成修復及督促廠商儘速辦理展延,致影響雷達系統之順利運作及該局任務之進行,誠屬失當;復未嚴謹確實辦理計畫之履約及驗收作業,導致違約金計算錯誤,損及政府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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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贓物庫房之管理鬆散,未落實贓證物庫作業規範,物品及人員進出未詳實登錄、毒品庫房門禁管制失靈,會同清點機制形同虛設;毒品庫房與一般贓物庫房管理輕重倒置、雜亂無章;且該署贓物庫自 93 年起陸續發生數起弊端,本(101)年更爆發承辦書記官監守自盜之重大貪瀆案件,內控機制不彰,違失情節重大,均有疏失,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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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對於所屬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及醫療業務外包時,缺乏需求評估及內控稽核之機制,對各醫院裝審會之審查流於形式,採購督導小組未能落實監督與防弊功能等情事,又未善盡督導職責,確實查核檢討;其所屬部分醫院於辦理採購時,竟有事先將採購標案訊息透露予廠商知悉,或對醫療儀器設備之規格、市場行情、成本及效益分析等專業事項,倚靠熟識之醫療儀器廠商人員代勞,再以該等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規格等資料,提出採購需求,或辦理採購之招標規格文件等情事;更有部分醫院於辦理開標時,投標廠商經發現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列未附押標金及資格或規格文件,或有招標文件空白等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疑似「圍標」情事,各該醫院仍以標封外觀形式認定合格廠商,而續行開標決標,衛生署顯未善盡監督職責,以落實採購法相關規定,均有疏失,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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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高爾夫球場經營主體變更之「原則同意備查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卻仍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法。相關機關長期漠視法令規定,卻未提出檢討,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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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花蓮縣警察局與轄區賭博電玩業者不當往來頻密,且涉有洩密、包庇賭博、違背職務收賄等犯行,又各級長官對屬員考核失實,督察系統功能不彰、查緝賭博電玩成效欠佳,縱容賭博電玩業者以人頭頂替,戕害警察形象與執法威信至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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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勞委會公布,今年八月份,沒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企業機構名單,不足額進用身障者的上榜企業,幾乎都是大家熟悉的知名企業,分別是「台灣麥當勞餐廳」,不足額進用二十一名最高、其次為「三商行」與「台灣大哥大」,各不足額進用身障者十四名,而前十大不足額進用身障者的企業,以銀行業最多,未能確保身障人士工作之權利,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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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賽鴿行為雖屬地下經濟,但存在已久,活動頻繁,涉及之金額龐大,且賽鴿又可能成為禽類病毒傳播之管道;惟該地下經濟活動未能地上化,未能輔導、監管,造成有稅收減少、恐危及民眾健康等問題,相關主管機關法令、監管措施是否失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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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部分國中小代理教師利用暑假為聘期空窗期,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申領失業給付,獲得續聘後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似不符失業給付係用於照顧長期失業勞工之政策原意,亦與就業保險法鼓勵失業者積極尋職之精神未合。究失業給付相關制度有無闕漏,以及代理教師面臨之困境為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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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國道 5 號雪山隧道 101 年 5 月 7 日發生火燒車事故時,交通部所屬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坪林行控中心現場資訊掌控不足,臨危處置慌亂無序,未能落實防救災應變計畫相關規範,影響救援執行效能,顯示平常救災演訓流於形式,確有怠失,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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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台電公司進口燃煤快卸獎金給獎標準逾 20 年未檢討,95 至 99 年間,各船次實際卸煤率高於給獎標準者,超過 8 成,雖每年核發獎金,效率並未見明顯增進,難達獎金核發目的,台電公司以「綜理」、「指揮監督」為由,將主管人員納入直接參與外煤作業人員,並核發快卸獎金,與快卸獎金處理要點規定不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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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育機關職員佔用學校教員缺額之怪象,監管措施是否失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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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前臺南縣政府辦理「農產物流中心蒸熱處理廠」之規劃、興建及經營管理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監管措施是否失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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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規定之上級機關監督密度過高,地方縣府屢次援引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會三讀通過的年度總預算案的覆議案,恐有逾越行政監督權限疑義,建請內政部應針對地方制度法進行通盤檢討,方符地方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以多次地方所(府)會爭議為例,其行政機關只要預算被刪,公所就可援例辦理,以「窒
礙難行」由縣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進行協商並「逕為決定」,無視代表會等立法機關的
存在,恐不符地方自治達達。
二、全台各地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聯誼會多次決議反應,針對地方縣府引用地方制度法
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會三讀通過的年度總預算案的覆議案,有逾越行政監督權限,且侵
犯到地方民意代表為市庫把關的監督審查權。希望中央針對地方制度法進行通盤檢討,方
符地方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達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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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若干具罰則規定之自治條例,須上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公告施行,中央主管機關雖具有准駁之權,惟其核定時程不僅過長,且動輒改採「合目的性」審查,實有違地方自治精神,故中央主管機關應本於尊重地方立場,加強審查效率並儘速核定地方政府上報之自治條例,方符地方自治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台中市法制局統計,台中縣市合併後,共有 31 項地方自治條例送中央核定,其中 5 項
尚未通過,已核定的 26 項法規,平均核定時間得花 5.5 個月,遠超過地方制度法規定的 1
個月,其效率實有待加強。
二、根據地制法達達,中央核定地方法規,應審查其合法性,而不要在立法目的、文字上修正
。而據學界表示,中央對地方法案有不同意見,可不予核定,並建議修改。不能長期抱持
「上級心態」,若逕行修改,恐有侵犯地方自治之虞;只要未牴觸中央法規或憲法,就應
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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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制,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機關應如何認定是目前實務所面臨的問題,各法院如何依各縣市不同之組織法制認定被告機關,將為新法施行面對主要課題,主管機關應統一函示其裁罰機關訴訟被告適格,俾符實務遵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 第 1 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實務
上部分辦理交通裁決業務者(例如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如原告(受處分人)欲提起訴訟,須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例如監理所)。
二、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機關應如何認定是目前實務所面臨的問題,各法院如何依各縣市
不同之組織法制認定被告機關,將為新法施行面對主要課題,主管機關應統一函示其裁罰
機關訴訟被告適格,俾符實務遵循。
*現行交通違規裁罰機關差異比較表:
機 關 別 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機關 公路總局所轄之監理所站
差別比較 臺北市所設之交通裁決機關為 監理站並非機關,因監理所才
臺北市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所 是行政法上之機關。
為獨立之機關;高雄市所設之
交通裁決機關為高雄市交通局
交通裁決中心,為高雄市交通
局所轄之內部單位而非獨立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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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工作計畫中,對於「電影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與輔導」的分支計畫,有關補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活動、金馬獎國際影展及創投會等,僅編列二千萬元,預算明顯偏低,又民國 103 年適逢金馬獎辦理第五十屆,為鼓勵電影產業發展,加強與民間的合作,建請考酌動支預備金,擴大辦理金馬獎活動,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補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之年度預算兩千萬元,需支援金馬獎頒獎典禮活動、金
馬獎國際影展、金馬創投會及金馬電影學院四項活動,預算明顯偏低。
二、相較於著名國際影展,柏林影展預算約為新臺幣 7 億 3,663 萬、坎城影展新臺幣 7 億 5,466
萬,威尼斯影展新臺幣 4 億 5,280 萬,文化部編列金馬獎之預算僅新臺幣兩千萬元,金額相
形偏低。
三、金馬獎被視為華人奧斯卡,且明年為金馬獎第五十屆,也適逢台灣電影產業推出多項作品
,應藉此機會提振台灣國片並增加金馬獎之能見度,將台灣行銷至國際。建議行政部門動
支預備金支應,並邀請歷屆金馬影帝、影后、導演參加第五十屆金馬獎,共襄盛舉。
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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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進口水產/生鮮食品檢測乙案,由於檢測流程冗長,已影響生鮮食品品質,導致業者無法販售或退貨而造成龐大損失。本席建請衛生署提高檢測行政程序之效率,考量開放檢測結果線上查詢,及增加實施「速件處理費制度」,以期提升行政效率,保障國人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進口水產品之檢測,由食品藥物管理局邊境辦公室抽樣,並送至配合之檢測單位檢驗
,若結果符合規範則通知業者(至少三天);若不符合,由食品藥物管理局進行複驗(至
少一天),若兩次檢測結果差異較大,還需開會討論;由此可知,業者至少需 3~4 天以上
才可得知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法規規範,若遇例假日/公部門下班時間,則需再往後順延。
二、承上,若進口之食品為冷凍或保存期限長者(如餅乾)影響較小,但對於進口活體生鮮食
品之業者,自國外進口運輸時間算起至檢測完成,常超過一星期以上,已影響生鮮食品品
質及國人健康;此外,若得知不符規範後欲退貨,也可能因生鮮食品腐敗而無法退貨,損
失慘重。
三、進口食品之檢測結果,係由檢測單位線上填報,再由承辦人員確認後通知業者,如遇假日
及下班時間則需順延至上班日,缺乏時效性,本席建請衛生署考量將檢測結果開放業者即
時線上查詢,無需等待人工通知,以保障食品新鮮度並減少損失。
四、除生物性之檢測外(需五天),大部分之檢測項目皆可於一天內完成,本席建請衛生署考
量比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速件處理之規定(如下表),針對有時間急迫性需要之業者
加收速件處理費用,既可增加檢測業者收入,同時也可提升食品新鮮度,保障業者權益,
創造多贏之局面。
護照速件處理項目 加收費用(TWD)
提前 1 個工作日 300
提前 2 個工作日 600
提前 3 個工作日 900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五、上述質詢,關乎國民健康與權益,敬請 儘速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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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環保署公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乙案,要求業者於廠內多處裝設監視器及地磅,恐有侵犯人民隱私權及業者商業機密之虞,明顯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及法律保留原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環保署於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之行政
命令,其中,第 9、11、21 及 31 條要求業者於廠內特定地點加裝監視系統及地磅,24 小時
監測並需保存 3~6 個月,已涉及人民隱私權之限制。
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2、23 條保障基本人權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
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需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以銀行法
第 45-2 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 21-1 條為例:「銀行/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
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故而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依母法授權,要求金融機構需裝設警報系統、保全
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必要防護器材。
三、承上,廢棄物清理法母法中,並未明確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裝設監視器,亦
未有具體明確之授權目的及授權範圍,而環保署新修正公告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行政命令內容,已涉人民隱私及商業機密,明顯將權限上綱,已
有逾越母法及違憲之虞。
四、上述質詢,關乎憲法保障國民自由之基本人權,敬請 儘速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