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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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301020
-
date: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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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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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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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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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6
-
meetingDateDesc:
102/01/04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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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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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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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4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討論事項: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等45案。三、8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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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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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江啟臣","黃偉哲","蔣乃辛","陳歐珀","呂玉玲","楊瓊瓔","林明溱","徐欣瑩","陳明文","邱志偉","羅明才","黃昭順","吳育昇","林鴻池","許添財","吳秉叡","陳唐山","李應元","薛凌","盧嘉辰","楊玉欣","費鴻泰","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孔文吉","王惠美","柯建銘","陳雪生","曾巨威","李俊俋","王廷升","張曉風","洪秀柱","王金平","陳根德","魏明谷","蔡正元","葉宜津","林滄敏","陳亭妃","趙天麟","林岱樺","丁守中","張慶忠","林淑芬","呂學樟","楊麗環","鄭汝芬","高金素梅","林佳龍","劉建國","王進士","劉櫂豪","林世嘉","楊應雄","鄭麗君","張嘉郡","楊曜","蔡煌瑯","羅淑蕾","林郁方","管碧玲","陳學聖","姚文智","蕭美琴","高志鵬","陳其邁","黃志雄","蘇震清","許智傑","馬文君","李慶華","田秋堇","翁重鈞","段宜康","李鴻鈞","謝國樑","廖國棟","許忠信","李貴敏","林正二","陳鎮湘","徐耀昌","邱文彥","陳碧涵","簡東明","廖正井","鄭天財","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陳淑慧","王育敏","詹凱臣","賴士葆","林德福","潘維剛","徐少萍","黃文玲","紀國棟","李桐豪","孫大千","江惠貞","李昆澤","蔡其昌","林國正","吳宜臻","盧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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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3-01-04T09:00:00
-
endTime:
2013-01-04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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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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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01020/details?meetingDate=102/01/04
|
日期: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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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301020
-
date: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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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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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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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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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6
-
meetingDateDesc:
102/01/08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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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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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
meetingContent:
一、4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討論事項: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等45案。三、8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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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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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尤美女","江啟臣","黃偉哲","蔣乃辛","陳歐珀","呂玉玲","楊瓊瓔","林明溱","徐欣瑩","陳明文","邱志偉","羅明才","黃昭順","吳育昇","林鴻池","許添財","吳秉叡","陳唐山","李應元","薛凌","盧嘉辰","楊玉欣","費鴻泰","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孔文吉","王惠美","柯建銘","陳雪生","曾巨威","李俊俋","王廷升","張曉風","洪秀柱","王金平","陳根德","魏明谷","蔡正元","葉宜津","林滄敏","陳亭妃","趙天麟","林岱樺","丁守中","張慶忠","林淑芬","呂學樟","楊麗環","鄭汝芬","高金素梅","林佳龍","劉建國","王進士","劉櫂豪","林世嘉","楊應雄","鄭麗君","張嘉郡","楊曜","蔡煌瑯","羅淑蕾","林郁方","管碧玲","陳學聖","姚文智","蕭美琴","高志鵬","陳其邁","黃志雄","蘇震清","許智傑","馬文君","李慶華","田秋堇","翁重鈞","段宜康","李鴻鈞","謝國樑","廖國棟","許忠信","李貴敏","林正二","陳鎮湘","徐耀昌","邱文彥","陳碧涵","簡東明","廖正井","鄭天財","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陳淑慧","王育敏","詹凱臣","賴士葆","林德福","潘維剛","徐少萍","黃文玲","紀國棟","李桐豪","孫大千","江惠貞","李昆澤","蔡其昌","林國正","吳宜臻","盧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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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3-01-08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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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3-01-08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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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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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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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20505_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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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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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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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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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廖國棟","許忠信","李貴敏","林正二","陳鎮湘","徐耀昌","邱文彥","陳碧涵","簡東明","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陳淑慧","王育敏","詹凱臣","賴士葆","林德福","潘維剛","徐少萍","黃文玲","紀國棟","李桐豪","孫大千","江惠貞","李昆澤","蔡其昌","林國正","吳宜臻","盧秀燕","尤美女","江啟臣","黃偉哲","蔣乃辛","陳歐珀","呂玉玲","楊瓊瓔","林明溱","徐欣瑩","陳明文","邱志偉","羅明才","黃昭順","吳育昇","林鴻池","許添財","吳秉叡","陳唐山","李應元","薛凌","盧嘉辰","楊玉欣","費鴻泰","陳節如","何欣純","潘孟安","孔文吉","王惠美","柯建銘","陳雪生","曾巨威","李俊俋","王廷升","張曉風","洪秀柱","王金平","陳根德","魏明谷","蔡正元","葉宜津","林滄敏","陳亭妃","趙天麟","林岱樺","丁守中","張慶忠","林淑芬","呂學樟","楊麗環","鄭汝芬","高金素梅","林佳龍","劉建國","王進士","劉櫂豪","林世嘉","楊應雄","鄭麗君","張嘉郡","楊曜","蔡煌瑯","羅淑蕾","林郁方","管碧玲","陳學聖","姚文智","蕭美琴","高志鵬","陳其邁","黃志雄","蘇震清","許智傑","馬文君","李慶華","田秋堇","翁重鈞","段宜康","李鴻鈞","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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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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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邱議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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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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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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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3分至9時52分、10時34分至下午1時32分
1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55分、下午5時1分至5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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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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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南沙群島開發海底探勘石油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外交部的聲明: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俱屬中華民
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二、越南國家石油公司(Petrovietnam, PVN)表示,一直與美國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俄羅斯天然氣公司(Gazprom)及印度石油天然氣公司(ONGC Videsh),共同在
南海部分海域勘石油和天然氣。中國大陸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更在 2012 年 6
月 23 日發出招標公告,廣邀跨國企業共同開發南海西部 9 處海域。
三、根據今年 5 月《中國青年報》指出,周邊國家已在南沙群島海域鑽井 1,000 多口,發現 200
多個含油氣構造和 180 個油氣田,現已有 500 多口油氣井投入生產,其中 100 多口位於中
國南海斷續線(又稱 U 型線)內,參與採油的國際石油公司超過 200 家。而截至 2008 年,
越南已從南沙開採了超過 1 億噸的石油、1.5 兆立方公尺的天然氣,獲利 250 多億美元(約
7,494 億新台幣)。
四、反觀我國並未對南海資源做有效的利用及開發只在主權上作文章,在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
(太平島)更駐有我國駐軍,如需進行海底石油探勘作業可就近協助與保護;如我國無海
底石油探勘技術是否可向國際有經驗石油探勘公司合作以擴大我國能源上的需求?
五、本席強烈建議行政院就南海資源及利用盡速研擬一套有效之對策並慎重考慮是否可與國際
上有經驗的探勘公司共同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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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環境基本法中,明訂污染者負責之基本精神,及中央主管單位應制訂相關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乙案,迄今已屆立法十週年,行政部門仍未提出相應之法規制度,導致全民因立法遲滯而付出龐大健康與環境代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環境基本法歷經立法院 13 年來審議,於 2002 年 12 月 11 日正式頒佈施行。其中,第 3 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
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 4 條:「環境污染者
、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
知時,應由政府負責」。第 33 條:「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
償及救濟制度」。
二、國際方面為改善傳統法規未能落實污染者負責以及受害者的保障,歐洲於 2004 年通過了環
境責任指令,該指令的目的既為「在基於污染者負責原則之基礎上,創造一個就環境損害
加以預防及整治之環境責任框架」,且於指令中明確將「物種以及自然棲息地」列入環境
損害範疇,並要求各事業提出財務確保,避免以社會成本支付損害整治費用;亦採用無過
失責任,以及明列污染者應主動提供相關污染資訊。
三、台灣方面,於第 5 屆與第 6 屆立委任期時,分別由賴勁麟與陳重信兩位立委提出環境損害
賠償制度的立法。兩位立委提出由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補
償暨整治基金所構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包含:
1.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意既使污染者無犯意或者損害來源根本在現行法規規範之外,但
若其造成環境損害,事業亦需負擔賠償責任。
2.並為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在損害鑑定上採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亦即若有足夠客觀事
實可判定事業行為與損害行為間的關係時,既可確認環境損害責任的歸屬,且受害者亦
具有資訊請求權。
3.環境損害強制責任險方面,仍欲透過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分散無過失責任之風險,避免
污染者無資力負擔賠償,而導致受害人無法求償之困境。並規範事業需採取緊急應變措
施之義務與時限。
4.損害暨補償基金方面,藉由特別補償基金處理不明污染源之損害者,或保險人無力負擔
之損害補償。
四、承上,環境基本法立法迄今 10 週年,行政部門遲未依母法提出相應之法規制度;也因為缺
乏環境責任法相關法制,導致極大的制度鴻溝,業者亦得以規避賠償責任。故友達企業於
中科三期開發案中,可悍然抗拒成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的要求;亦致使 2008 年年底發生
的高雄潮寮毒氣事件,仍淪為以「敦親睦鄰的回饋經費」取代環境損害以及健康風險的賠
償;中油以「停工不可行」來回應其輸氣管線對藻礁的破壞;更將使 RCA 案的受害工人,
糾纏於漫長訴訟之中以求取應得之賠償的場景,不斷重現。
五、行政院環保署於 101 年 7 月才著手開始草擬「環境責任保限制度」,恐有立法遲滯、行政
怠惰之嫌,亦導致全民與生態環境因此付出龐大代價,更使環境保護背負阻礙經濟發展之
惡名。
六、上述質詢,關乎國民健康福祉,及環境資源維護與國家永續發展,本席建請大院督促行政
單位加速環境責任制度法案之建立,以落實環境基本法精神,維護環境公平正義。敬請
儘速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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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國內使用家用天然氣戶數逐年成長,截至今年 6 月底全國已達 309 萬戶,天然氣已是許多家庭天天必用的能源之一,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尤其天然氣管線深入到家戶之中,故管線之安全格外重要。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惟行政部門迄今仍未將天然氣管線之材質及施工規範訂定標準,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產生公共危險,建議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應儘速將天然氣管線之表內管、表外管、本支管及其他輸儲設備之施工規範、材質等訂定國家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使用家用天然氣戶數逐年成長,截至今年 6 月底全國使用天然氣戶數已達 309 萬戶,
佔全國總戶數 811 萬戶已超過三分之一強,顯見天然氣已是許多家庭天天必用的能源之一
,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影響層面甚廣。
二、有鑑於天然氣之設備包括儲氣設備、配氣站、整壓站、表內管、表外管、本支管等管線,
不僅深入到家戶之中也影響公共安全至鉅,故管線之材質及施工規範等格外重要。
三、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
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惟行政部門迄今仍未將天然氣
管線之材質及施工規範訂定國家標準。
四、為讓天然氣輸儲設備能符合基本安全需求、避免產生公共危險,建議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
應儘速將天然氣管線之表內管、表外管、本支管及其他輸儲設備之施工規範、材質等訂定
國家標準,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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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召開記者會中,公布 7 年內調查 25 家藥廠結果,共有 72%採鱉血試驗、28%部分使用兔子試驗新藥。藥廠為了藉動物來測試將出場銷售的藥品,有無含引發人體發燒的「熱原物質」,30 年來至少有 19,500 隻以上的兔子被用在熱原試驗上。然而,美國藥物食品管理局(FDA)早已核准使用人類血栓試劑(MAT)替代,我國亦訂有「動物之科學應用」專章,為順應國際間推動實驗動物的法令依據,仍出現違背保育動物之精神。本席要求衛生署、農委會應重視實驗動物權益問題,儘速研議辦法促使國內廠商採用 MAT 進行藥品試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熱原試驗」是將兔子固定在類似「斷頭臺」的架子上,當天禁食,實驗人員將藥物自兔
子耳朵的靜脈注入體內,每次持續 3 小時,過程中兔子完全無法動彈。而即將瀕臨絕種的
鱉,則用「心包膜穿刺法」將鱉的血一滴滴抽乾,最後呈現瀕死狀態,均為不人道的實驗
方法。
二、2000 年,歐洲替代方案確效中心(ECVAM)學者於 2006 年發表正式聲明,確認人血熱原
試驗的有效性;隨後美國替代方案確效跨部會協調委員會(ICCVAM)也在 2008 年認可了
這個試驗方法,FDA 則在 2009 年跟進,公布允許 MAT 試驗法。
三、我國動保法第三章雖有制定「動物之科學應用」專章,但國內藥廠檢驗熱原,採用動物實
驗的比例仍高達百分之百。衛生署、農委會應研議國內廠商採用 MAT 進行試驗辦法,以符
合國際動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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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鑑於招收大陸學生對很多國內大專院校而言,係為了解決少子化、彌補學生來源之重要方針;但「三限六不」政策雖可降低社會疑慮,卻也影響陸生來台意願。以去年首次開放招收陸生為例,核定名額 2,141 人,錄 取1,265 人,但實際註冊僅 928 人,僅佔 43.34%之核定名額。現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皆全力向台灣爭取優秀學生,且不斷地提供優厚獎學金、生活補助等優厚條件,亦造成國內高等教育學生來源之競爭壓力。在全球爭搶人才之際,為了能招收到優秀陸生來台,讓我國高等教育能不斷地注入新活水,政府應適時地鬆綁部分「三限六不」政策,例如其中的「限制採認大陸高校數量」、「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中工作」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立法院在去年通過修正「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即俗稱的「陸生三法」,使國內各大學得以合法招收大陸學生來台就讀。然當初為了保護
國內學生受教權,同步實施「三限六不」政策,「限制採認大陸高校數量、限制陸生來台
總量、限制醫事學歷採認」與「不加分優待、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
允許在學中工作、不得在台就業、不得報考公職」,其中「限制採認醫事學歷」與「不得
報考公職」甚至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明確限制之。然實施一年後,不僅無法足額
招收到核定名額,且亦無法招收到優秀之大陸學生。
二、世界上沒有一個號稱民主、自由國家會對留學生訂定如此嚴苛之限制,甚至連大陸學生在
台擔任與學習相關之研究助理皆不准予許可,實有違大學教育之常規。教育部不斷努力培
養國內大學能有進入全球百大行列,而其中如何能招生到全球優秀學生,亦是百大評比之
重要指標之一。開放大陸學生來台雖仍有一些副作用,但整體效果應該是利多於弊、得多
於失。同時,大多數陸生來台主要原因係為了豐富人生經驗,畢業後極少有意願繼續留在
台灣深造或就業,實不必過度擔心其等會留在台灣搶工作或排擠台灣學生就學資源。如果
未來能夠有越來越多自台灣畢業之大陸學生回到中國大陸進入各階層政府、企業體系工作
,將可促使兩岸局勢更加和緩。
三、因此,行政院應適時地鬆綁部分「三限六不」政策,例如其中的「限制採認大陸高校數量
」、「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中工作」等,以利招收到優秀陸生來台,並讓我
國高等教育能不斷地注入新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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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人才短缺情形嚴重,2012 年亞洲國家徵才困難度調查,台灣僅次於日本高居第二。主因為台灣對外籍專業人士之法令相對嚴格,如須具備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且申請居留證之流程繁瑣,新加坡一周內能取得簽證、順利工作,台灣卻動輒 4-5 個月的辦理時間,持台灣居留證後每年須在台灣居住至少 183 天,僵化的法令使攬才不易。為促進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提升產業競爭力,本席特要求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檢討聘用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法令及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人才短缺及人才斷層情形嚴重,2012 年亞洲國家徵才困難度調查,台灣高居第二,僅
次於日本;亞洲鄰國(如日本、中國、新加坡)紛紛祭出有力的攬才政策,以新加坡最為
積極,新加坡政府指派專人解決外籍專業人士面臨的所有問題,如居留證申請、找辦公地
點等,積極爭取專業人才。
二、反觀台灣對外籍專業人士之法令相對嚴格,如須具備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申請居留證
之流程繁瑣、持台灣居留證後每年須在台灣居住至少 183 天、外籍人士不納入勞退新制範
圍、聘用外籍人士仍有最低支付薪資限制,顯示僵化的法令將使攬才不易。
三、亞洲鄰國皆祭出攬才政策,台灣法令及政策相對僵化,為促進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提升產
業競爭力,本席特要求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於一個月檢討聘用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法令及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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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愷他命(俗稱 K 他命)嚴重入侵校園,全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七年內暴增十一倍,愷他命濫用件數更占了高達八成。吸食愷他命將導致恍神、失憶,危險性高,長期服用更會損害泌尿系統,造成終身尿失禁。然愷他命屬三級毒品,單純吸食者僅處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不須科以刑責,嚇阻效果甚低。為杜絕愷他命進入校園、危害社會,本席特要求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審慎評估,將愷他命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八年前為 153 件,前年增至 1559 件,七年內暴增 11 倍,其中
高中職學生就多達近 1100 人,各種濫用藥物中,被列為第三級毒品的愷他命為 1271 件占
八成之多。
二、吸食愷他命將導致恍神、失憶、走路不穩,危險性高,長期服用更會損害泌尿系統,造成
終身尿失禁。長庚醫院指出,年輕病患尿失禁求診日增,多是長期服用愷他命造成。
三、愷他命便宜且不易成癮,青少年容易因新鮮感而輕易嘗試,加上愷他命屬三級毒品,單純
吸食者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不須科以刑責,嚇
阻效果甚低,使愷他命嚴重入侵校園。
四、為杜絕愷他命進入校園、危害社會,本席特要求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審慎評估,將愷他命原
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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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郵政訓練所使用率過低,除了本所訓練比率高達八成外,其他三個分所容訓比率都低於三成,郵政公司「實體訓練」已逐步由「線上訓練」取代,為了避免訓練所維護成本花費,郵政公司應檢討目前訓練所使用情形,並裁撤使用率較低的訓練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中華郵政預算中,員工訓練預算金額支出 2 億 1,386 萬元,將近快二分之一的費用都跟
實際的訓練費用無關,其中訓練所的「地租及水租」就高達 954 萬 1 千元。
二、惟詳細資料顯示,郵政訓練所於台北、台中、高雄分所,但是除了本所容訓比率為 86%之
外,其他三個分所容訓比率都低於三成。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度(1-10 月)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本所 151,800 113,775 75% 150,600 129,684 86% 126,000 101,652 81%
台北分所 182,160 34,096 19% 180,720 52,973 29% 151,200 27,228 18%
台中分所 136,620 20,879 15% 135,540 24,735 18% 113,400 18,919 17%
高雄分所 182,160 30,186 17% 180,720 40,426 22% 113,400 20,913 18%
其他 實訓量 21 萬 7073 人時 實訓量 17 萬 5224 人時 實訓量 13 萬 7998 時
三、且郵政公司也表示「實體訓練」已逐步由「線上訓練」取代,兩項訓練比重已由 99 年 40:
60、100 年 39:61 及 101 年 33:67,因此請郵政公司應檢討目前訓練所使用情形,並裁撤
使用率較低的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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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於 101 年 5 月該方案就已屆至,惟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列管完全閒置及低度閒置之公共設施尚有 16 件,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追蹤改善情況,協助土地再活化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5 年 2 月間發布「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
推動方案」,惟 101 年 5 月該方案執行情形已屆,列管案件尚有 16 件處於完全閒置及低度
閒置的狀態,其中完全閒置之公共設施有 8 處,總建造經費高達 28 億元,低度使用之公共
設施也計有 8 處。
二、去年原本 30 件列管的公共設施,經過一年解除列管的公共設施不超過一半,還有 16 件之
多,且公共設施之活化經費常高於建造經費,例如 98 年解除列管之宜蘭南澳鄉泰雅文化館
,原建造金額 800 萬元,完成活化花費卻 1,769 萬 2 千元,而且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未再追蹤
後續情況,只是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增加。
三、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除了持續追蹤列管之公共設施外,應訂立後續追蹤標準,並且針對
多年都無法活化之公共建設,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協助地方縣市政府將土地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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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對於中華郵政公司滿意度調查中顯示,98年至 100 年調中,在服務窗口方面,這三年來「服務人員不足、等候時間太久」高居該改善項目第一,在住宅和企業投遞服務方面,「信件送錯地址」也高居該項目第一名,為了民眾權益,請中華郵政公司應針對這些改正項目加以改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中華郵政公司滿意度調查資料顯示,98 年至 100 年調查,在窗口服務方面,這三年來
「服務人員不足、等候時間太久」高居改善項目第一之外,在住宅投遞服務方面和公司企
業戶投遞服務方面,「信件送錯地址」項目高居第一。
二、因此,中華郵政公司應檢討各郵局和各分局人力配置不足的問題,改善被民眾反映「人力
不足的情形」的意見,並針對民眾反映送錯地址的問題,中華郵政公司也要加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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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老年照護成為社會全民關注焦點。其中,我國銀髮族有 7 成希望由家人照護,但據學者調查有 3 成的照顧者因為了盡孝道照護老年家人而辭職或拒絕了某些工作機會。爰此,為了因應台灣老年社會的到來,讓人民盡孝道並兼顧工作,是否能參照婚、喪、疾病假予以研議肆應的作法,在勞動基法上進行法制面的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內政部統計顯示我國老化指數高達 69.51%,高於其他亞洲國家如:南韓、新加坡,老年
照護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亦是全民的關注焦點。
二、據國內調查,我國銀髮族有高達 7 成的受訪者於老病期間希望能有親屬家人的陪伴,但卻
有其四成的子女為了盡孝道而將現有工作辭退或拒絕了可能有的工作機會,孝道及生計陷
入兩難,無法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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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日新竹縣尖石鄉大客車發生重大車禍,檢討方向多數關注在車輛的本身車況及性能狀況,卻忽略了根本關鍵之一:駕駛員。就現行法制規範大客車考照條件之一是:只要持有大貨車駕照滿半年或持有小客車駕照滿二年,並經合法駕訓班訓練合格者,就可直接考取駕照。爰此,為補救此一可能缺漏,應就法制上予以調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個平常只開小客車的人,經過駕訓班制式教學後,只要完成所有考驗科目,就能輕鬆考
取大客車駕照,然後開著比小客車大上好幾倍的大客車載客上路?這就是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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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十年來台灣的國際包裹件數逐漸增加,足見有龐大商機。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收費計價方式上,由 97 年後將原本的以重量計費轉變成以體積重量{(長*寬*高)/6,000}與實際重量作比較,若體積重量大於實際重量的 1.5 倍時,則依據體積重量計費,費率照現行標準;反之,若體積重量小於或等於實際重量的 1.5 倍時,則依據實際重量計費,費率照現行標準。這樣的方式,竟造成了實際重量較輕比實際重量重的物品,反而需要負擔較高的費用,容易對國際郵寄使用大眾產生混淆。爰此,為使用大眾混淆並有不公平負擔的情形得到釐清,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其計價公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在相同的收件國家、相同的收件地址、相同的運送方式下,以長寬高為 40×30×20(公分
)之郵件包裝的話,若實際重量為 2,000(公克)時,因體積重量>實際重量×1.5,此時以體積
重量(4,000 公克)計費;若實際重量為 3,000(公克)時,因體積重量<實際重量×1.5,此時
以實際重量(3,000 公克)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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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財政部又將開徵備受爭議已久的能源稅,財政部長並表示:開徵能源稅其實是替社會大眾「減稅」,但又提出不會在經濟低迷時實施、不會在物價高漲實施、實施幅度不大、經濟成長率沒有連兩季達百分之三點五,不推能源稅等「四不條件」。爰此,為真正解決開徵能源稅與否的長期問題,實應先再次釐清能源稅是否真為好的稅制,而非只是因為某些研究單位的建議就來施行,更不要為了有能源稅而開徵,這項對人民實際生活沒有幫助的象徵性意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財政部長近日宣示,能源稅是「非推不可」,但改革還需要天時及人和,明年若連續兩季
經濟成長率達 3.5%,財政部將啟動建置能源稅制,明年下半年將先召開財政健全小組,傾
聽外界聲音,預估明年底(102.12.31)、後年初(103.01)是最好時機。
二、接受行政院賦改會委託進行綠色稅制研究的中華經濟研究院前院長蕭代基表示,能源稅可
針對汙染、耗能課稅,是最好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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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現行基地台電磁波是否有害,迄今未有定論,但一直以來頗有爭議,並衍生地方群眾抗爭情事。基此,行動通信基地台架設應以公有土地或建物架設優先,排除住宅區及高中以下學校規範,以避免爭議,並建立公寓大廈同意權與民眾參與機制,藉以維護居民與學生健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照電信法相關規定,基地台架設以公有土地或建物優先設置,不過,民眾對高中職以下
學校土地應否設置基地台,因可能影響學生健康,多持反對態度。故應參照同項但書規定
,對基地台的設置應當為必要且適當,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故應排除住宅區與學校
用地設置基地台,藉以維護居民與學生健康權益。
二、此外,常見的基地台設立爭議在於電信公司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得在私地設
置基地台,但因管委會無法代表全體住戶意見,以至於經常衍生爭議。故應參照電信法規
定,基地台設立地點如為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其
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 2 款規
定,公寓大廈設立基地台時,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且鑒於基地台設置常造成電信公司與民眾間爭議,引發困擾,故
應賦予地方政府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建立民主理性溝通平台,減少基地台架設後導致的激
烈抗爭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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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觀光導遊協會之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於其講義與訓練課程中,稱呼中國為「內地」,此種稱呼方式有損國家尊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內地」一詞在台灣首見於日治時代,第二任台灣總督桂太郎在其施政方針報告當中,首
先以內地稱呼日本,後來便被官方與民間廣泛使用。台灣光復後,內地一詞曾轉變為對中
國的稱呼,至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後方被棄用。台灣早期則多稱中國大陸為「唐山」,至
於當代台灣對內地一詞的使用,乃傳自港澳地區於回歸中國後之說法,詞意等同於中國;
但事實上,台灣民眾鮮少以「內地」指稱中國,而是直接稱「大陸」或「中國大陸」。由
於內地一詞於語義上暗示著台灣附屬於中國,並非一適宜之稱呼。
二、據訓練講義所載內容與受訓學員指出,講義內容多處將中國稱呼為內地,授課教師與協會
理事長於上課時,亦屢屢以內地稱呼中國。每年受訓人數眾多,及其後將擔任導遊於第一
線接觸各國觀光客,如此上行下效之下,以內地稱呼中國所產生之蝴蝶效應,將使台灣國
家尊嚴受重大損害。
三、依行政委託法理,該協會標得觀光局 2012 年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勞務性招標,其行為於委託
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所為。該協會執行上述職前訓練應受觀光局指揮監督,其為執行訓練
所聘請之老師與所編纂之講義內容,亦應同受觀光局監督。觀光局應重視此一情形,督促
該協會注意並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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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根據健保局統計發現,全國愛逛醫院、愛吃藥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約有兩萬多名,每年至少到六家醫院看病,全年就醫次數超過百次,每天吃六種、十顆藥以上,每人一年平均醫療費用高達五十六萬元,其中一半用於藥費。另台灣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目前占十.九%,二○一六年老年人口將破三百萬人大關,二○二五年每五人就有一人是老人,將成為「超高齡社會」,到時老人用藥安全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席建請衛生署應加強推動整合性門診、掛號及領藥系統,以減緩慢性病患者重複用藥的情況,並強化「高診次」個案用藥以及宣導正確用藥方式,確保民眾不會因為過度用藥造成身體傷害,以減少醫療資源浪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健保局統計發現,全國愛逛醫院、愛吃藥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約有兩萬多名,每年
至少到六家醫院看病,全年就醫次數超過百次,每天吃六種、十顆藥以上,加上國人還習
慣購買保健食品及服用中藥,中南部還流行聽廣播買藥,因此每人一年平均醫療費用高達
五十六萬元,其中一半用於藥費。
二、老人慢性病多,得因應不同疾病服用多種藥,但是生理機能退化,加上認知能力下降,無
法正確辨識藥物,用藥風險因而倍增。此外,有的老人還會中藥與西藥併用,或購買保健
食品,並不知道自己服用的藥物,不但內容重複,而且服用劑量已超過常人劑量的好幾倍
。
三、有鑑於台灣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目前占十.九%,二○一六年老年人
口將破三百萬人大關,二○五年每五人就有一人是老人,將成為「超高齡社會」,到時老
人用藥安全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
四、目前衛生署要求醫生開藥都要登錄在健保卡上,但是有的醫生基於業務機密,只做簡單註
記,而且一般讀卡機上只能讀到過去六次就診用藥紀錄,除非醫生積極翻閱病人病史,逐
一比對病患拿藥情況,遇有重複用藥就另開新藥,否則很難避免重複開藥情況。
五、本席建請衛生署應加強推動整合性門診、掛號及領藥系統,以減緩慢性病患者重複用藥的
情況,並強化「高診次」個案用藥以及宣導正確用藥方式,確保民眾不會因為過度用藥造
成身體傷害,以減少醫療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