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0-12
-
meetingNo:
201210091
-
date:
2012-10-12
-
sessionPeriod:
2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2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04
-
meetingDateDesc:
101/10/12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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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2日)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0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10月15日、 16日上午)四、1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五、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 報告及其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10月1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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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
attendLegislator:
["廖正井","陳鎮湘","徐耀昌","張慶忠","邱文彥","陳淑慧","江啟臣","吳育仁","陳碧涵","廖國棟","李貴敏","江惠貞","李昆澤","潘維剛","王育敏","姚文智","林國正","王惠美","馬文君","陳明文","管碧玲","林佳龍","林岱樺","楊瓊瓔","高志鵬","魏明谷","王廷升","田秋堇","翁重鈞","陳超明","陳歐珀","趙天麟","顏清標","李慶華","蘇震清","陳學聖","鄭汝芬","詹凱臣","李桐豪","簡東明","林滄敏","黃文玲","林德福","費鴻泰","羅明才","林世嘉","孫大千","徐欣瑩","林淑芬","賴士葆","林鴻池","徐少萍","丁守中","洪秀柱","鄭麗君","吳秉叡","蔣乃辛","陳亭妃","林郁方","蘇清泉","楊玉欣","尤美女","林明溱","羅淑蕾","呂學樟","黃偉哲","潘孟安","段宜康","何欣純","邱志偉","陳雪生","孔文吉","吳育昇","李俊俋","陳其邁","王金平","吳宜臻","陳節如","鄭天財","楊應雄","曾巨威","李鴻鈞","邱議瑩","陳唐山","王進士","盧嘉辰","劉建國","蔡錦隆","呂玉玲","黃昭順","黃志雄","薛凌","蔡正元","許添財","謝國樑","蕭美琴","紀國棟","陳根德","張曉風","高金素梅","蔡其昌","蔡煌瑯","李應元","劉櫂豪","葉宜津","盧秀燕","許智傑","楊麗環","楊曜","許忠信","林正二"]
-
startTime:
2012-10-12T09:00:00
-
endTime:
2012-10-12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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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0091/details?meetingDate=101/10/12
|
日期: 2012-10-15
-
meetingNo:
201210091
-
date:
2012-10-15
-
sessionPeriod:
2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
selectTerm:
0802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
sessionTimes:
04
-
meetingDateDesc:
101/10/15 09:00-18:00
-
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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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2日)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0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10月15日、 16日上午)四、1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五、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 報告及其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10月1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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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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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廖正井","陳鎮湘","徐耀昌","張慶忠","邱文彥","陳淑慧","江啟臣","吳育仁","陳碧涵","廖國棟","李貴敏","江惠貞","李昆澤","潘維剛","王育敏","姚文智","林國正","王惠美","馬文君","陳明文","管碧玲","林佳龍","林岱樺","楊瓊瓔","高志鵬","魏明谷","王廷升","田秋堇","翁重鈞","陳超明","陳歐珀","趙天麟","顏清標","李慶華","蘇震清","陳學聖","鄭汝芬","詹凱臣","李桐豪","簡東明","林滄敏","黃文玲","林德福","費鴻泰","羅明才","林世嘉","孫大千","徐欣瑩","林淑芬","賴士葆","林鴻池","徐少萍","丁守中","洪秀柱","鄭麗君","吳秉叡","蔣乃辛","陳亭妃","林郁方","蘇清泉","楊玉欣","尤美女","林明溱","羅淑蕾","呂學樟","黃偉哲","潘孟安","段宜康","何欣純","邱志偉","陳雪生","孔文吉","吳育昇","李俊俋","陳其邁","王金平","吳宜臻","陳節如","鄭天財","楊應雄","曾巨威","李鴻鈞","邱議瑩","陳唐山","王進士","盧嘉辰","劉建國","蔡錦隆","呂玉玲","黃昭順","黃志雄","薛凌","蔡正元","許添財","謝國樑","蕭美琴","紀國棟","陳根德","張曉風","高金素梅","蔡其昌","蔡煌瑯","李應元","劉櫂豪","葉宜津","盧秀燕","許智傑","楊麗環","楊曜","許忠信","林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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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0-15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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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5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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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0-16
-
meetingNo:
201210091
-
date: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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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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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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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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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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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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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10/16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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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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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2日)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0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10月15日、 16日上午)四、1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五、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 報告及其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10月1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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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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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廖正井","陳鎮湘","徐耀昌","張慶忠","邱文彥","陳淑慧","江啟臣","吳育仁","陳碧涵","廖國棟","李貴敏","江惠貞","李昆澤","潘維剛","王育敏","姚文智","林國正","王惠美","馬文君","陳明文","管碧玲","林佳龍","林岱樺","楊瓊瓔","高志鵬","魏明谷","王廷升","田秋堇","翁重鈞","陳超明","陳歐珀","趙天麟","顏清標","李慶華","蘇震清","陳學聖","鄭汝芬","詹凱臣","李桐豪","簡東明","林滄敏","黃文玲","林德福","費鴻泰","羅明才","林世嘉","孫大千","徐欣瑩","林淑芬","賴士葆","林鴻池","徐少萍","丁守中","洪秀柱","鄭麗君","吳秉叡","蔣乃辛","陳亭妃","林郁方","蘇清泉","楊玉欣","尤美女","林明溱","羅淑蕾","呂學樟","黃偉哲","潘孟安","段宜康","何欣純","邱志偉","陳雪生","孔文吉","吳育昇","李俊俋","陳其邁","王金平","吳宜臻","陳節如","鄭天財","楊應雄","曾巨威","李鴻鈞","邱議瑩","陳唐山","王進士","盧嘉辰","劉建國","蔡錦隆","呂玉玲","黃昭順","黃志雄","薛凌","蔡正元","許添財","謝國樑","蕭美琴","紀國棟","陳根德","張曉風","高金素梅","蔡其昌","蔡煌瑯","李應元","劉櫂豪","葉宜津","盧秀燕","許智傑","楊麗環","楊曜","許忠信","林正二"]
-
startTime:
2012-10-16T09:00:00
-
endTime:
2012-10-16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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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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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Year:
101
-
地點:
本院議場
-
agenda_lcidc_id:
1016001_00009
-
comVolume:
60
-
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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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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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許忠信","林正二","廖正井","陳鎮湘","徐耀昌","張慶忠","邱文彥","陳淑慧","江啟臣","吳育仁","陳碧涵","廖國棟","李貴敏","江惠貞","李昆澤","潘維剛","王育敏","詹凱臣","李桐豪","簡東明","林滄敏","黃文玲","林德福","費鴻泰","羅明才","林世嘉","孫大千","徐欣瑩","林淑芬","賴士葆","林鴻池","徐少萍","丁守中","洪秀柱","鄭麗君","吳秉叡","蔣乃辛","陳亭妃","林郁方","蘇清泉","楊玉欣","尤美女","林明溱","羅淑蕾","呂學樟","黃偉哲","潘孟安","段宜康","何欣純","邱志偉","陳雪生","孔文吉","吳育昇","李俊俋","陳其邁","王金平","吳宜臻","陳節如","鄭天財 Sra Kacaw","楊應雄","曾巨威","李鴻鈞","邱議瑩","陳唐山","王進士","盧嘉辰","劉建國","蔡錦隆","呂玉玲","黃昭順","黃志雄","薛凌","蔡正元","許添財","謝國樑","蕭美琴","紀國棟","陳根德","張曉風","高金素梅","蔡其昌","蔡煌瑯","李應元","劉櫂豪","葉宜津","盧秀燕","許智傑","楊麗環","楊曜","姚文智","林國正","王惠美","馬文君","陳明文","管碧玲","林佳龍","林岱樺","楊瓊瓔","高志鵬","魏明谷","王廷升","田秋堇","翁重鈞","陳超明","陳歐珀","趙天麟","顏清標","李慶華","蘇震清","陳學聖","鄭汝芬"]
-
comBookId:
1
-
請假委員:
["張嘉郡","柯建銘"]
-
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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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56分
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30分
10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1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17分、2時32分至6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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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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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0091/details?meetingDate=10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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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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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近來多處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大廈保全公司藉由阻撓或禁止仲介人員帶人看屋,變相向仲介業者索取清潔服務費乙案,主管機關放任各縣市政府消極管理,已嚴重造成不動產仲介業者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來傳出多處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大廈保全公司藉由阻撓或禁止仲介人員帶人看屋,變相向
仲介業者索取清潔服務費等情事,市場上更傳出最貴的「帶看費」是台北市敦化南路的「
元大元」元元,仲介業者帶看屋一次管委會元費 1,000 元,令人詫異。
二、經查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其管理規範,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元
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元元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大廈管理委員
會此舉恐涉嫌違法,如管委會強制阻饒或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則可能觸犯刑法第
325 條的強盜罪。
三、面對近來多起糾紛,主管機關放任各地政府自行管理,如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本年度召開
「本市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保全公司禁止或阻饒仲介經紀業進入大樓服務爭議」會中
即決議: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允諾製作海報,函請本市各大樓管委會、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
等張貼,宣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以杜絕變相從事非法營業,使沉
痾多年的作法總算獲得解決。
四、面對兩造爭執,目前雖無法源可強制管理,政府主管機關應扮演領頭羊的角色,站出來協
調各地政府強加宣導,召集相關業者妥適調解元域糾紛,並清楚明白地訂定規範寫在相關
條文裡使其適法,一步一步,讓房地產交易的過程及制度都更加完善與合理化,這才是民
眾所樂見的。
-
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台灣加入美國免簽證計畫,民間看法兩極,會帶來利多的當然讚,但是同一時間國內新北市傳出家庭悲劇,令人鼻酸,對於在國內連溫飽都有問題、購屋只是夢想的人民而言,出國則是一個過於「高級」而不切實際的生活規劃,如果政府沒有努力挽救惡化中的貧富差距趨勢,就算全世界皆免簽證,依然僅是服務少數族群,無法讓人民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總一要一一一 1 個月一拚出「有感政績」,第一道菜端出來的就是赴美免簽證,同一
時間新北市傳出家庭悲劇,一對父母,丈夫 3 個月前上吊,患有憂鬱症的妻子竟在百日一
輕生追隨丈夫腳步,徒留 3 名子女,令人鼻酸,對於在國一連溫飽都有問題、購屋只是夢
想的人民而言,出國則是一個過於「高級」而不切實際的生活規劃,就算全世界皆免簽證
,依然僅是服務少數族群,無法讓人民有感。
二、政府的產業政策實應擴及與提升民眾食、衣、住、行、育、樂等需求品質有關的「在地產
業」領域,才能滿足民眾生活及安全福祉相關需求,帶動中小企業發展與就業機會,從而
達到「有感經濟」的目標,而不是淪為口號,或為特定族群服務之有感經濟。
三、有無感是抽象的名詞,真正要看的是所謂客觀具體的結果,其中就包含物價、失業率、經
濟成長、出口成長、民間投資成長等數據,但是一一一已經坦承這些都不是 1 個月一就可
以做到,所以可見對一一來說,要度過這個要求非常簡單,只要最後一總一自己說有感就
算數,民間的有無感根本不是政府在乎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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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國內經濟情勢低迷,政府需要積極實行大刀闊斧的措施,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經濟成長率一路下修,從「保二」、「保一」面臨到「保正」的困境,實應進行可刺激景氣措施,車輛產業具有帶動國內其他產業之火車頭效應,如可實施貨物稅減徵一年的試辦計畫,提供老舊車輛年份及補貼標準,應可對於刺激景氣有極大的效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研院經濟所、台灣經濟研究院、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1.94%、2.41%、
2.08%,比起 2000 年以來經濟成長率平均 3.8%,今年的經濟情勢面臨嚴峻的考驗。目前國
一 13 年以上的汽車有 255 萬輛,10 年以上則有 345.4 萬輛,高齡車的比例分別為 36.2%及
49%,對照新加坡 13 年以上汽車為 2.7%,10 年以上汽車佔 3%,以及英國 13 年以上汽車佔
總保有台車數 9.2%,台灣的汽車高齡化遠高於其他國家。
二、對於台灣環境危害來說,10 年以上車輛的排碳量高達 1,451 萬公噸,佔汽車總排碳量 57%
。根據環保署調查報告,民眾遭受空污困擾之汙染源以汽機車廢氣為首,同時民眾希望加
強之環保工作也以汽機車廢氣管制的比例最高。2009 年政府實施減徵汽車貨物稅三萬元,
雖然稅元減少 60 幾億,但對汽車產業帶來的實質效益產值增加 108.6 億元,而整車產值增
加 213.9 億元。GDP 也從 2008 年第四季-7.53%、2009 年第一季-8.12%、第二季-6.58%、第
三季-1.41%一路成長到第四季達 8.82%,2010 年第一季更達到 12.90%。車輛產業具有帶動
其他產業發展的火車頭效應,政府面對 2008 年金融海嘯,實施的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刺
激經濟算是補救措施,而現階段如能以預防性的心情再次討論汽車貨物稅減徵的議題,則
可在面對可預見的經濟情勢低迷現象做預防性措施。
三、本席曾於今年度召開「拚經濟、做環保;減稅今、換新車」公聽會,會中邀集產官學界代
表出席,其中台灣經濟研究院景氣預測中心邱達生副主任舉病人生病為例表示,病人生病
不是只吃藥就有效,可能要用電療才會有效果。邱達生認為,政府應該大刀闊斧推動振興
經濟政策,如此對整體信心面才有幫助。如可仿照 2009 年減徵汽機車貨物稅推行 15 年以
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政策,每輛車補貼消費者 4 萬元。以試行 1 年計算,應可淘汰約 30 萬
輛老舊汽車,提高政府產值約 628 億元,增加約 0.416%的 GDP,排碳量也可以減少 45 萬
噸;對消費者而言,購買新車不但可以增加行車安全,國產車輛的產業也可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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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現行學童營養午餐食材基準不一,嚴重漠視學童用膳健康安全,現行法條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過於籠統空泛。外國進步國家如日本、美國、芬蘭等都已訂定相關立法,反觀我國教育部僅針對學校午餐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與上述國家不同的是,其他國家將之明定於法律,而我國相關基準並未入法。爰要求主管機關應明列學校所提供之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計,90 年至 100 年食品中毒人數 49,233 人,其中學校食物中
毒人數 25,394 人,占所有人數 51.6%,而 96 年至 99 年攸關學校午餐之相關報導便高達 58
則,其中幾近一半以上係校園食物中毒事件。去年 11 月行政院消保會公布隨機抽樣北、中
、南及東部地元學校午餐食材供應商與團膳公司營養午餐食材(肉品及蔬果)共 57 件的結
果,發現有 4 件肉製加工品驗出氯黴素、恩氟沙星或氟甲磺氯黴素非法殘留,6 件蔬菜檢驗
出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率高達 17.5%,凸顯出學校營養午餐之食用安全堪慮,嚴重影響學
生之健康。
二、學童營養午餐契約多以成本考量,基於羊毛出在羊身上道理,自然最後又犧牲學童之午餐
品質,去年爆發多起校長營養午餐採購弊案,就係主管單位輕忽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
合宜性,漠視學童之用膳安全,關於學校學童午餐衛生安全,教育部雖多次表示應以學生
健康為優先考量,無奈恐因成本問題,再次漠視學童之用膳安全。
三、教育部於民國 93 年 4 月發布「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編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訂定學校
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而學校辦理午
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另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
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
農產品。惟該注意事項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故建議主管機關應增列相關基準於法律一,以
作為學校設計營養午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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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距離上路已經不到 60 天,環保署必須在新法上路前,落實跨部會橫向聯繫、充分告知第一波公告場所即將面臨的新制度,以及公布此新法上路後能減少健保支出的額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距離室一空氣品質管理法上路已經不到 60 天,台灣是世界上第二個有此項進步性立法的國
家,目前第一階段要推動的空間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
殘障照護場所,惟據報載,許多屬於第一波公告推動的空間單位,並不知道該法上路所需
要的相關規範。
二、室一空氣品質管理法是屬於進步性的立法,立意甚佳,對於未來因為新法上路,可帶來的
邊際效應也將是另一波的就業市場,如該法上路後規範每單位將設置室一空氣品質管理專
責人員,環保署雖預估第一波目前可帶來 500 位專責人員的就業後,但未來新法全面實施
後,包括材料供應、檢測機構、改善工程等就將會有 10 萬個就業人口。
三、根據環保署資料指出,室一空氣品質管理法上路後,因可成功改善室一空氣品質,可以減
少過敏、氣喘,有效降低室一溫度,長期來看,可減少健保支出的額度。本席認為環保署
必須在新法上路前,落實跨部會橫向聯繫、充分告知第一波公告場所即將面臨的新制度,
並且預告第二波公告實施場所,已達到維護室一空氣品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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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高雄市政府為致力高雄港灣再造,發展水岸觀光,市府正進行包括高雄會議展覽中心、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市立圖書館總館及高雄港國際港埠旅運專區、水岸輕軌捷運等 5 大公共建設,總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 億元,陸續將在 2013 年至 2015 年間完工,以國際指標建築打造高雄城市與觀光新亮點,而高雄港一港口的世貿會展中心、國際旅運中心、海洋暨流行音樂中心、市立圖書館總館 4 座國際級地標建築將陸續完工,點亮高雄港成為「亞洲新灣區」,將為高雄市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與經濟產值,爰此,特要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積極招商,共同協調有關會展產業、文創影視產業、及觀光產業等相關產業研擬進駐事宜,為未來成為綠能櫥窗奠定基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海洋孕育生命,也遼闊了城市的視野,正如百年前填海造陸的築港計畫,讓高雄從西南沿
海的漁村,蛻變為台灣最大的港灣工商城市,而港口,長久以來都是高雄城市發展的核心
能量,帶來與世界發展同步的脈動,曾經是全球第二大貨櫃轉運中心的高雄港,歷經了全
球經濟的變化和新的挑戰後,市港同步發展將成為轉捩的契機。
二、在面對產業結構變遷與全球城市競爭的雙重挑戰下,未來高雄市政府正計畫以高雄港灣為
中心,從產業經濟、文化、觀光等不同面向展開,有關高雄下一波發展的重大願景—亞洲
新灣元,正是包含這些相關產業的重大開發案,將給予高雄新興產業、城市形象與城市文
化一涵三大部分往前躍進的力量。
三、高雄市政府近年來致力於港灣景觀再造,發展水岸觀光,港市合作成功地創造了城市的亮
點,而下一階段重點,高雄將在 15 至 21 號碼頭及周邊啟動一系列的城市建設計畫,以寬
廣的港灣為基地,景觀建築為焦點,廣邀全世界優秀建築團隊設計競圖,打造出具有國際
視野的水岸建築新場域,帶動城市整體的發展。
四、爰此,特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與地方政府研商有關招商事宜,協調相關會展產業、文
創影視產業、及觀光產業等相關產業研擬進駐事宜,進一步帶動高雄碼頭再生與港灣開發
,成為台灣唯一、亞洲最棒的港灣娛樂城,為未來成為綠能櫥窗奠定基礎。
-
本院趙委員天麟,針對陳前總統水扁先生之醫療人權要求法務部應本持救人為先的態度,在治療過程中,尊重家屬意見,勿將醫療問題政治化,配合當前執政黨政府演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前總一水扁先生因腦部病變及泌尿問題,於署立桃園醫院住院已 9 天,由於病情比原本
想像更嚴重與複雜,須要接受更精密的腦神經醫學檢查俾判斷病因及後續治療,所以署桃
建議轉送設備完善的大型醫學中心。第一時間法務部也表明尊重一前總一水扁先生及家屬
對於轉院的意見,一前總一水扁先生非常明確地向北監表達,第一目標希望轉送南部醫學
中心,方便家人就近照料,其次如果要留在北部,就選擇一偕醫院及台大醫院,無奈最後
法務部公然違背病人主觀意願,逕自將其送往台北榮總。
二、病人選擇醫療院所的權利,也屬於醫療人權重要的一環,一水扁的病況深受全國民眾關注
,法務部捨棄其他相對較為客觀的醫學中心而選榮總,徒增元會紛擾,一前總一水扁先生
如對台北榮總有疑慮,對於醫病關係維護並無幫助,如為保障醫療人權,應讓他到放心的
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三、根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一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
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一前總一水扁先生之病情,已非間一可為適當
之醫治,法務部應立刻讓一前總一水扁先生行使保外就醫權利,勿以政治干預醫療,影響
其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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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道路」在都市計畫法中屬於一般性公共設施,為政府擬定公共設施計畫的一部分,為了避免私人資金無謂的投入,以及政府編列預算二度徵收土地,所以《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標售予私人。不過,地方政府既然透過市地重劃的方式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本條所避免的目的就不存在,建請增修《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5-3 條,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52-2 條規定,在民國 3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經提供建築、居住使
用到現在的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其直接使用人可以在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以前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國有財產局核准讓售,其土
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一部分,可以按照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購買價值。
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2-3 條則針對前述條文進一步補充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之不
動產」不包含抵稅不動產、公共設施用地、依法不得私有之不動產,以及原屬宿舍、眷舍
性質等不動產。而所謂「直接使用人」,是指下列兩種使用人在《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有使用事實,而且該筆土地買賣時仍繼續使用
事實。一種是國有土地,其地上已有私有建築物,包括主體建物及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
的場所或附屬設施者,為主體建物所有人或實際分戶使用人。另一種是國有房地,為設有
戶籍的現居住使用人。
三、案例說明:台中市北屯元同榮里有一間廟宇【瑞昌宮】,早期是上七張犁地元的信仰中心
,建于清朝道光年間,距今已逾 175 年,主祀中壇元帥太子爺。臺中市政府為改善都市整
體景觀,並優先解決地主先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開闢公共設施使用的問題,於民國 98
年將該元核定為第十四期重劃元,範圍一的地上物要全數拆除,預定民國 103 年公告土地
重分配結果;若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瑞昌宮】經北屯元公所
公所民字第 1000028512 號公函證明在民國 3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有使用的事實,依辦法可
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購買,但是依都市計畫,該寺廟所在位置座落都市計畫道路上,視為公
共設施用地,不得進行標售,也沒有參與土地重劃分配的權利。
四、由於公共設施無法透過自由競爭市場來提供給大眾消費,政府就有義務提供,興建所需的
費用則由稅元來支付,但是因為費用龐大,政府有時會透過市地重劃的方式就無償取得公
共設施保留地。而「道路」在都市計畫法中屬於一般性公共設施,為政府擬定公共設施計
畫的一部份,為了避免私人資金無謂的投入,以及政府編列預算二度徵元土地,所以《國
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標售予私人。就【瑞昌宮】乙案來說,既然臺
中市政府已經透過市地重劃的方式,無償取得道路用地,地方政府就不需要另外編列經費
徵元公共設施土地,《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2-3 條所要避免的目的就不存在,建請於
第一項之後增修「前項第二款若位於市地重劃進行的範圍一,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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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網路使用者經常以匿名帳號散布不實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雖有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可訴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並有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可得請求損害賠償,然現有之法規皆屬事後救濟,而無一套完整的事前防免措施,可行方式乃使網站業者為適當之言論刊登審查,作為名譽侵害之第一道防線。爰此,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網站業者相關管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網路乃現代科技之重要產物,提供人民一個實現自我、溝通意見之平台,並利於資訊交換
、知識傳播,然弊端亦由此而生,亦即人民得藉由網路發表不負責任之言論,致使他人權
利受侵害,其中尤以名譽權之侵害最甚。
二、現行法規中,對於網路不實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一事,僅有事後救濟一途可供人民選擇,
申言之,僅得透過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訴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以及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
規定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然此種事後救濟規範於現今網路化元會中顯有未足,應盡速
訂定事前防免規範,使名譽權得以受到更充足之保障。
三、可行方式可針對網路業者要求為適度之言論刊登審查,避免流言、謾罵恣意散布於網路中
。爰此,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網路業者相關管理辦法。故特此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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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民眾若申辦手機停話服務,不管有無合約在身,現行多家電信業者都還是向用戶收取月租費。主管機關應責成業者改成酌收門號保管費,並改善加值服務申請和退出資訊不對等的現象,俾維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多家電信業者加值服務申請和退出資訊不對等,除部分業者有較為完整的申退資訊外
,其餘申退資訊都不完整,形成申辦容易退出難的狀況。且民眾若申辦手機停話服務,不
管有無合約在身,現行多家電信業者都還是向用戶元取月租費。主管機關應責成業者改成
酌元門號保管費,並改善加值服務申請和退出資訊不對等的現象,俾維消費者權益。
手機加值服務退出資訊完整度調查
電 信 業 者 中 華 台 灣 大 遠 傳 亞 太 威 寶
來電答鈴 資訊完整 未提供 未提供 資訊完整 資訊完整
來電過濾黑 資訊完整 資訊完整 未提供 未提供 ----
名單
圖鈴下載 計次 未提供 未提供 資訊完整 未提供
遊戲下載 計次 未提供 計次 資訊完整 資訊不完整
新聞資訊 ---- 未提供 未提供 資訊完整 未提供
氣象資訊 資訊完整 未提供 未提供 資訊完整 未提供
註 1:----代表廠商未提供該項加值服務。2:計次代表下載 1 次元取 1 次費用,無月租費。
資料來源:消基會 製表:記者仝澤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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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今年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試辦「給 18 歲市民成年禮」計畫,未來將強制普通重型機車考照須強制參加駕訓班之課程。其駕訓班之課程高達十六小時,包含六小時學科,十小時術科,費用更高達新台幣六千元。本席認為普通重型機車十六小時之駕訓課程過於浪費民眾時間,機車駕訓班學費亦造成考照人經濟之負擔,爰建請交通部研議修改普通重型機車之考照制度,考照者得利用各監理站、所之道安教室,於考照前由監理所派員免費教授道路安全教育課程兩小時,不僅達到安全教育之目的,亦減輕民眾之經濟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一計,去年至今年九月十八日止,交通事故 A1 類死亡一百卅人,其中機車七十七人,占
五九%,其中剛取得駕照卻發生意外的,占二至三成,台北市交通局與三家駕訓業者共同推
動「給十八歲的成年禮」,補助年輕人考照前上駕訓課,並將行文交通部,建議修法要求
機車修滿一定時數的駕訓課再考照。
二、探究其駕訓課程,機車安全教育確有其必要性,且民眾普遍認為會騎腳踏車就會騎機車,
為何還要接受駕訓課程,惟機車與腳踏車在性能上,管理法規上,以及行駛的道路皆有所
不同,若加強機車安全教育,俾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
三、本席建請交通部研議修改普通重型機車之考照制度,考照者得利用各監理站、所之道安教
室,於考照前由監理所派員免費教授道路安全教育課程兩小時,不僅達到安全教育之目的
,亦減輕民眾之經濟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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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郵局或其他代收機構收取交通違規罰鍰,若違規人經由郵局或其他代收機構繳款,每筆需收取新台幣十元之手續費。惟公路總局係委託業者代收,其委託人應採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公路總局支出其手續費用,且公開招標案契約係為當事人之私約,應以委託人負擔為宜,本席要求交通部研議修改交通違規罰緩之相關規定,由公路總局自行吸收手續費,避免將手續費轉嫁至違規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郵局或其他代元機構元取交通違規罰鍰,若違規人經由郵局或其他代
元機構繳款,每筆需元取新台幣十元之手續費。
二、由於繳納管道不夠普及,監理所才需指定各種代元單位,若監理所能提供普及且免費的代
元管道,民眾就不須前往須另付費的代元管道,且罰鍰最後也是繳入國庫,何以造成民眾
之額外負擔?
三、經查,公路總局係委託業者代元,其委託人應採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公路總局支出其手續
費用,且公開招標案契約係為當事人之私約,應以委託人負擔為宜。
四、本席建請交通部研議修改交通違規罰緩之相關規定,由公路總局自行吸元手續費,避免將
手續費轉嫁至違規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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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我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近十年總營收及總毛利竟均超過 40%,而有線電視系統台為準公用事業,係屬許可制,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向消費者所收取之費用應經政府核定,惟十年來政府皆以寬鬆之標準訂定最高上限,且全台四十七個經營區中,共有三十四區為一區域中僅一家業者,消費者無選擇之權利,導致消費者被迫繳納較高之價格才得以收看有線電視,實屬不合理。我國現有嘉義、台南、澎湖、馬祖、金門及南投等六縣市由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審議,為平衡整體收費標準,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將地方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收回,其收費標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一審議,並訂定合理之收視費用,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來平面媒體披露我國有線電視系一業者近十年總營元及總毛利竟均超過 40%,而有線電
視系一台為準公用事業,係屬許可制,其有線電視系一業者向消費者所元取之費用應經政
府核定。
二、惟現今施行的「有線廣告電視系一經營者元費標準」是民國九十三年新聞局所頒布,NCC
從民國九十五年成立至今,元視費上限六百元,裝機費上限一千五百元,竟從未重新檢視
該標準,也未重新發布。
三、據了解,全台四十七個經營元中,共有三十四元為一元域中僅一家業者,消費者無選擇之
權利,導致消費者被迫繳納較高之價格才得以元看有線電視,實屬不合理。
四、目前我國有嘉義、台南、澎湖、一祖、金門及南投等六縣市之有線電視元費標準由國家通
信傳播委員會審議,為平衡整體元費標準,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將地方有線電
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元回,其元費標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一審議,並訂定合理
之元視費用,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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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鑒於今年夏天豪雨連連,造成彰化縣田中鎮山腳路沿線頻頻淹大水,為緩解民眾淹水之苦,水利署規劃「彰化縣員林大排排水系統綜合治水規劃」內研議規劃田中鎮滯洪池。惟滯洪池所需土地多為私有農地,面積達 23 公頃,依法須先辦理區域計畫變更後,方能辦理後續用地用地徵收與工程施作。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水利署儘速協助彰化縣政府推動其滯洪池之區域計畫變更與用地先期作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年七二五豪大雨,彰化縣山腳路沿線各里都豪雨成災,積水最深達一、二公尺,接著連
續幾場午後豪雨和蘇拉颱風都出現淹水慘況,不少里民認為,下游田中大排沒有發揮功能
,雨水都積在上游,若有滯洪池做為緩衝,上游就不致出現淹水問題。
二、其員林大排上游與八卦山山腳下之田中鎮滯洪池,屬「彰化縣員林大排排水系一綜合治水
規劃」所研擬之方案,該地元主要排水「舊元排水」經過元頭都市計畫元,欲拓寬排水路
須拆遷大量建物,不易實施。為降低舊元排水洪峰流量,減少渠道拓寬,需於上游適當位
置增設滯洪池減洪。
三、惟前述田中鎮滯洪池所需土地多為私有農地,面積達 23 公頃,依法須先辦理元域計畫變更
後方能辦理後續用地用地徵元與工程施作。
四、綜上所述,為確保民眾不受淹水之苦,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水利署儘速協助彰化縣政府推動
其滯洪池之元域計畫變更與用地先期作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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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內行庫貸款利率日漸上調,其利率調漲雖係市場機制反應,甚至是配合政府抑制房價作法,但仍應避免影響真正需要貸款成家的中產階級家庭,金管會與央行等主管機關應有相關管制作為,避免過高的房貸利率,造成「房貸族」更薪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傾據報導,繼合庫日前宣布上調一般房貸利率至 2.8%後,國一房貸龍頭土地銀行業已宣布
,全面調升新承做房貸利率,最低利率將從原先的 1.84%,調高到 2.31%,等同宣告除了青
年安心成家等相關政策房貸外,2%以下的房貸幾乎將在市場消失。
二、目前房貸利率普遍落在 1.8%至 2.5%之間,房貸戶還堪忍受;如果房貸利率飆破 3%,更形
加重房貸族壓力,是以國一行庫貸款利率日漸上調有其原故,但仍應避免影響真正需要貸
款成家的中產階級家庭,金管會與央行等主管機關應有相關管制作為,避免過高的房貸利
率,造成房貸族「更薪苦」。
銀行 土銀 合庫銀行 台灣銀行
利率 2.31% 2.8% 2.25%
PS:土銀、合作金庫銀行與台灣銀行等三家公股銀行,是國一房貸市場前三大,「三巨頭」房貸
利率都逾 2%,金融界人士預估,房貸「漲」聲響起,明年房貸利率可能飆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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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智傑,近年我國於多所大專院校已設立「老人服務」相關科系,專司培育我國長期照顧及老人產業之專業服務人員,而前述相關科系主要著重培養照顧服務員,以補足現行台灣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情形。於長期照顧十年計劃中,規範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須設置「照顧管理專員」,並設定相關進用資格,而現行「照顧管理專員」進用資格並未將「老人服務」相關科系與學程之畢業學生納入進用資格。然而,前述「老人服務」相關科系與學程,其設立目的即在培育長期照顧服務人力,是以,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設置之「照顧管理專員」,其進用資格能否擴大包含「老人服務」相關科系與學程之畢業學生,以開拓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人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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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智傑,近年我國於多所大專院校已設立「老人服務」相關科系,專司培育我國長期照顧及老人產業之專業服務人員,而前述相關科系主要著重培養照顧服務員,以補足現行台灣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情形。台灣現行針對照顧服務員技術士之證照具備丙級之單一級證照制度,而現行我國教育體制已發展出許多「老人照顧」、「老人服務」等相關科系。是以,針對照顧服務員技術士之證照能否因應趨勢,設立分級制之技士證照制度,設立丙級及乙級證照制度,並於乙級證照制度之應考資格,設定為須具備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者為主要應考對象;藉以設立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之完善證照制度,以吸引青年加入長照服務人力之陣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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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智傑,近年我國於多所大專院校已設立「老人服務」相關科系,專司培育我國長期照顧及老人產業之專業服務人員,而前述相關科系主要著重培養照顧服務員,以補足現行台灣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情形。然而,於現行「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申請補助項目與基準中」等法令中,列有適用「老人照顧」相關科系,但相關行政部門對於「老人照顧」相關科系之解釋,並不是用於現行許多「老人服務」或「老人」相關科系。然而,「老人服務」或「老人」相關科系就其課綱觀之,確實為針對訓練長期照顧人力所設置,針對相關法規對於「老人照顧」相關科系是否能夠擴大解釋至「老人服務」或「老人」相關科系,以因應時勢之所趨,並協助拓展相關科系畢業生之就業範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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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有線電視業者收視費用過高,且不同縣市之間的費用差距最多可達 120 元,顯見對於價格的訂定是具彈性空間。而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中,訂定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然而,無法依時調整的費率標準,早已為民所詬病。本席建請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重新檢討目前有線電視收取費用的標準,在考量各業者必需的成本及自製節目之良窳多寡後,於三個月內提出一符合各地差異性的收費公式,以透明化各有線電視台的收費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調查,有線電視業者元費不僅南北不均,更存有東西差異。101 年新北市元視費用為 515
元;台中市 580 元;高雄市 510~550 元皆有;花蓮縣更高達 600 元。在全民抗漲的氛圍下
,有必要重新檢討將近十年前所訂定且已不合時宜之元費標準,且僅僅以訂定上限金額來
規範,也容易鼓勵費用往上限靠攏。
二、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經營者元費標準,訂定元視費用每戶
每月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惟因部會整合,新聞局相關業務現已移轉至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來處理。緣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有積極檢討元費標準的義務和責任。
三、本席認為第一、現行元費標準為九十三年由行政院新聞局所發布,距今已將近十年,當時
的元會經濟狀況以及建置設備成本等條件,已與現今多有不同,如持續使用舊有辦法,不
思與時俱進,將使得規定逐漸與元會脫節,造成「賺的是業者、苦的是國人」。第二、不
同元域之間由於用戶數量上有差異,而造成費用的差異能夠理解。然而光高雄市便有三種
費用,不禁讓人質疑這樣的元費標準是否具公信力。第三、本席要求儘速檢討目前有線電
視元取費用的標準,在考量各業者必需的成本及自製節目之良窳多寡後,於三個月一提出
一符合各地差異性的元費公式,以透明化各有線電視台的元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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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綠色交通,國人使用自行車作為通勤或休閒運動也日漸普遍。自行車單價從數千元至數十萬元,由於無車牌、重量輕,導致整車與零件失竊率居高不下,自行車竊盜案件每年均有三千多件,由於民眾多認為尋回機率低而未報案,實際情況恐遠高於此數字;自行車竊盜破獲率也無法有效提升,多在五成以下,大幅降低了民眾購買與使用自行車的意願。本席特要求交通部應協調警政署等相關部會,針對交通運輸場站如捷運出入口周圍,應設置有防竊或易上鎖設計之自行車停車設備;同時應比照機車烙碼,推廣自行車烙碼於車架等零件上,營造友善、安全之自行車使用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綠色交通,國人使用自行車作為通勤或休閒運動也日漸普遍。自行車
道目前已建設兩千多公里,並進行自行車道整體路網規劃。
二、由於無車牌、重量輕,導致自行車整車與零件失竊率居高不下,自行車竊盜案件九九年與
一○○年均有三千四百多件,由於民眾多認為尋回機率低而未報案,實際情況恐遠高於此
數字;自行車竊盜破獲率也無法有效提升,多在五成以下,大幅降低了民眾購買與使用自
行車的意願。
三、為營造友善、安全之自行車使用環境,交通部應協調警政署等相關部會,針對交通運輸場
站如捷運出入口、轉運站周圍等,應設置有防竊或易上鎖設計之自行車停車設備與場地;
同時應比照機車烙碼,推廣自行車烙碼於車架等零件上,以降低失竊率及提高破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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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年來國人騎自行車作為休閒運動蔚為風尚,政府亦大力推動綠色交通。而隨著自行車使用者日益增加,自行車違規情形與事故也逐年增加,也凸顯出自行車主被動安全防護配備的重要性。坊間皆有販賣各項自行車用 LED 前後燈照明設備,我國對於這些自行車用 LED 照明設備卻無制定如燭光及規格等標準,亦無制定使用規範。諸多自行車使用者並未裝設相關照明設備,或裝設角度不對,使燈光直射對向來車,造成用路人危險並增加事故發生率。本席特要求交通部應協調標檢局,於三個月內研擬自行車用照明設備使用規範,與照明設備之規格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國人騎自行車作為休閒運動蔚為風尚,政府亦大力建設自行車道,推行綠色交通。近
年來自行車道已建設兩千多公里,並進行自行車道整體路網規劃。
二、隨著自行車使用者日益增加,自行車違規情形與事故也逐年增加,凸顯出自行車主被動安
全防護配備的重要性。目前坊間皆有販賣各項自行車用 LED 前後燈照明設備供自行車使用
者添購使用。
三、我國對自行車用照明設備尚無制定如燭光及規格等標準,亦無制定使用規範。諸多自行車
使用者未裝設相關照明設備,或裝設角度不對,使燈光直射對向來車,造成用路人危險。
交通部應協調標檢局,於三個月內研擬自行車用照明設備使用規範,與照明設備之規格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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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去年(100 年)國內醫院護士離職率創下近年高峰,高達 20%,離職人數約 1 萬 8 千人,顯示出公私立醫院嚴苛的護理勞動條件。其中,畸形班表的問題更普遍存在於公私立醫院中,為護理人員離職主因之一。畸形班表不僅嚴重影響護理人員的身心狀況,使護理人員超時工作,長期處於過勞狀態,直接、間接產生的大大小小惡性循環更嚴重損害病患的醫療品質。光是撥款補助與勞動檢查並無法解決護理勞動條件嚴苛問題,本席特要求勞委會與衛生署應共同成立專案小組,並邀請工會參加,針就落實勞基法與改善護理勞動條件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邀請工會一同進行勞動檢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年(100 年)國內醫院護士離職率創下近年高峰,高達 20%,遠高於歷年平均的 16%,離
職人數約 1 萬 8 千人,顯示出公私立醫院嚴苛的護理勞動條件。
二、畸形班表的問題普遍存在於公私立醫院中,為護理人員離職主因之一。畸形班表不僅嚴重
影響護理人員的身心狀況,使護理人員超時工作,長期處於過勞狀態,直接、間接產生的
大大小小惡性循環更嚴重損害病患的醫療品質。
三、光是撥款補助與勞動檢查並無法解決護理勞動條件嚴苛問題,本席特要求勞委會與衛生署
應共同成立專案小組,並邀請工會參加,針就落實勞基法與改善護理勞動條件等研擬具體
改善措施,並邀請工會一同進行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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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全國護理人員有嚴重不足之問題,護理師護士公會調查,近兩年全台護理人員不足約 7,000 人,使護病比例嚴重失衡,每名護理人員在大夜班平均需照顧 10 至20 名病患。為促進護理人力回流,衛生署在 101 年 5 月擬定「護理改革近中程規劃」,然而護理人員回流時,卻面臨勞保公保轉換,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問題,嚴重影響護理人員退休權益,並將大幅降低回流的意願。本席特要求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針就公保勞保轉換問題擬定具體解決方案,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調查,101 年各醫院護理人員平均缺額率為 7.2%,人員缺額總數
高達 7,000 人,護病比因此嚴重失衡,白班每名護理人員需照顧 6 至 13 人、晚夜班更需照
顧 10 至 20 人,為美、日、澳洲等國的 2 至 3 倍;在沉重壓力下,衛生署統計 2011 年護理
人員離職率竟高達 20%。
二、行政院衛生署為促進護理人力回流,於 101 年 5 月擬定「護理改革近中程規劃」,針對健
保費、薪資福利、工作環境等進行改革;然而護理人員回流時,卻面臨勞保公保轉換,年
資不能合併計算問題。
三、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及公務人員保險法,被保險人保險年資須合計滿 15 年才得領取養老給付
或老人年金,公保與勞保因法源不同,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嚴重影響護理人員退休之權益
,並將大幅降低回流的意願。本席特要求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針就公保勞保轉換問題擬定
具體解決方案,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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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人才外流問題,政府雖已進行法令鬆綁、調降稅賦與放寬薪酬,但提高薪酬與降稅僅能治標,更重要的是規劃出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並制訂出配合產業所需的人才政策。行政院 98 年間陸續完成 6 大新興產業、10 大優先推動重點服務業的規劃,98 年 12 月再將 4 大智慧型產業納為國家重點產業。同時,行政院經建會更於 100 年擬訂「人才問題與因應對策」,內容包括育才、留才及攬才,但其所提出之因應對策尚無法配合新興產業與其他產業之發展,使得人才政策與產業發展規劃各自獨立。為使人才政策能與產業發展互相配合與互補,本席特要求行政院經建會應針對 6 大新興產業、10 大優先推動重點服務業、4 大智慧型產業等國家重點產業,重新擬定所需人才之培養及延攬計畫,並整合與協調教育部、國科會、勞委會,儘速提出一套完善之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近年來雖在引進人才方面持續放寬限制,但引進人才數量卻成逐漸下降趨勢,例如外
國專業人員有效聘雇許可專業人次在 2006 年底曾達 2 萬 9,336 人,但 2010 年底卻僅剩 2 萬
6,559 人,顯見僅靠鬆綁並非能有效地引進人才。政府應擬訂新產業政策,方能隨後規劃出
如何引進人才與排除障礙的具體方向。例如,我國在多年前曾決定發展半導體產業,當時
勞委會、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依此進行人才引進與培養等相關政策,使產官學得以緊密地合
作建立起完善之人才引進與回流之機會與條件。
二、例如,新加坡吸引外籍專業人才的方案主要為完善的與國際接軌的法令環境、英語優勢、
經濟條件(包括高待遇與社會福利)。中國大陸雖地廣人稠,但仍積極聘雇外籍專業人才
,以增強其產業競爭力;近五年其外籍專業人才更從 21 萬人增加到 24.19 萬人,2008 年至
2011 年人數每年均穩定成長 3%至 4%。反觀來台的外籍專業人士卻越來越少,2010 年底僅
2 萬 6,559 人;故政府應積極地發展新產業,並投入更好的誘因及改善工作環境,方可吸引
國際優秀人才。
三、同時,政府應將產業發展與人才政策結合為一,提出健全的產業政策與發展計畫,並整合
經建會、教育部、國科會、勞委會等部會,方可提出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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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鑑於第八次江陳會簽屬《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在投資爭端方面,僅合約糾紛得交付商務仲裁,對於非合約糾紛,須雙方合意下,才得交付商務仲裁。過去台商面對非合約糾紛,多為智慧財產侵權糾紛,投資人間的侵權糾紛甚難達成合意仲裁;得交付商務仲裁之侵權案件,往往有地方保護主義之情事,以富士康與比亞迪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纏訟長達六年,即為最具體的實例。為防止大陸台商因智慧財產遭剽竊,喪失關鍵技術,進而傷害企業競爭力,本席特要求主管機關建立台灣官方介入協助解決糾紛制度,並擬定具體救濟及解決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第八次江陳會簽屬《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主要內容包含台商基本人身自由、
健全的仲裁制度等,但協議內容尚有不足,關於投資人間爭端,僅合約糾紛得交付商業仲
裁,對於非合約糾紛(如智慧財產權侵權),須雙方合意下,才得交付商務仲裁,投資人
間的侵權行為甚難達成雙方合意,故「合意仲裁」無法有效保障大陸台商的投資權益。
二、早期大陸台商多為傳統製造產業,現今台商已逐步產業轉型及升級,致力於研發及品牌建
立,並積極在大陸申請專利,專利佈局已成為台商企業重要的商業策略。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1 年統計,大陸發明專利申請量居前十名,台灣企業佔了兩名,其中鴻海集團高居第四
名,有此可見,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為當務之急。
三、中國大陸對於台商智慧財產權保護,目前僅訂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行細則
」,但中國大陸以國內法保護台商權益尚有不足之窘境,且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偶有定讞
卻不執行之情事。由於投資人間之商務糾紛屢見不鮮,故台灣主管機關應設置智財權專業
法庭或法院,並增加台籍陪審員或調解仲裁人員,並建立台灣官方介入協助解決糾紛制度
,保障大陸台商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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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大陸台商回流議題,經濟部「2012 年製造業國內投資實況調查」顯示,有意回台投資或擴大在台投資之意願者以在台「生產高階產品」與「設立營運中心或研發中心」為主要考量,並希望能將生產、研發及創新三者結合,以提高企業投資績效。政府希望藉由大陸台商回流、創造就業機會、刺激經濟出口,提升國內 GDP。同時,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加強推動台商返台投資方案」報告中亦提出放寬外勞比率、擴大職訓規模、增加軟體人才及協尋建廠土地等方案,以吸引台商返台投資意願;但我國高階研發設計人才仍顯嚴重不足,未來產品競爭力恐不利與他國相互競爭。為我國產業長期發展之考量,本席特要求行政院經建會除擬定大陸台商返台產業轉型及創新計劃,方可協助我國產業創造競爭力之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經濟部「2012 年製造業國內投資實況調查」,在已設立海外生產據點的台商樣本中,
目前或未來 2 年內具有回台或擴大在台投資意願者占 15.07%。至於其有意回台投資或縮減
海外投資轉而擴大在台投資之緣由,則以「生產高階產品」(占 31.65%)和「設立營運中
心或研發中心」(占 28.61%)為主要考量,顯示政府可藉由吸引台商回流之際,提升台灣
產業升級。
二、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加強推動台商返台投資方案」報告中,提出藉由放寬外勞比率至 40%
等五項措施,提高大陸台商返台投資之意願。然我國高階研發設計人才仍顯嚴重不足,未
來產品競爭力恐不利與他國相互競爭,故政府相關部會應該協助台商解決高階研發設計人
才不足與核准大陸高階人力來台工作等,方可有效地促使產業轉型及創新。
三、面對中國大陸經濟發展政策丕變,大陸台商獲利已逐漸減少,加上台灣產業結構性存在失
衡問題,當前係鼓勵台商返台投資最適時機;並可藉此協助與提升台灣經濟出口、就業與
投資等問題。期望台商回流後,能藉此產業轉型及創新,並脫離代工出口模式與重整台灣
經濟結構,使企業發揮最大之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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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現行醫療耗材產品商品英文名稱之管制不一致,致本國廠商於外銷時,因商品名稱不一致,遭海關拒絕放行無法履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醫療產品在台銷售均規定應以中文為主,且若加註英文商品名稱,中文商品品名不得小於
英文商品名稱。
二、目前食品藥物管制局不僅對中文商品名稱嚴格審查:對所登錄之英文名稱亦多所著墨,惟
廠商之英文名稱若以外銷市場為主,主管機關若過度干預並以公權力要求易名,將會造成
國內英文名稱與國外英文名稱不一致的現象,致使海關拒絕放行,若產生延誤更造成外銷
廠商無法履約情事,甚而可能因交貨延滯而受罰。
三、舉例而言,若干醫療器材產品,在國外的名稱 Coreleader Polymer Dressing,但是食品藥物
管理局卻認為」Polymer」不可用,又如 Scar Dimmer,其中」Dimmer」認為有縮減的意思
亦不得使用,在國內中文名稱均相同。若出口時,同一種醫療耗材只能使用一種英文名稱
,則出口其他地區之相同產品,可能因使用之英文名稱不同而遭我海關扣留,或因不同名
稱而遭該地區或國家禁止進口
四、一般西藥、動物用藥及農藥,除商品名外,因為另有」俗名」之通用名稱,於海關審查時
尚無爭議,但醫療耗材並無一致之國際慣例」俗名」或化學式名稱,於海關檢查時若有更
名情事則甚易產生誤解,而產生延誤。
五、爰此,本席就行政院相關單位於醫療器材英文名稱因公部門審查致使與外銷名稱不一致時
,應如何協助本國廠商於出口商品時之通關事宜,特向行政院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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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就「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中,有關遴選推薦董事之標準、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應有任職年齡之限制、利益迴避原則、監督及績效評鑑機制,建請考酌法律訂定的周延性及可行性,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
事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
依前項第一款聘任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之三分之一。」
從該條文中,無從得知文化部遴選推薦董事之程序是否有公開推薦的機制,為免流於私相
授受,應在條文中加註遴選推薦董事之標準與公開推薦的程序。
二、1.現行常任文官定有「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以上,年滿 65 歲者,應予屆齡退休」之明文規
定,非常任文官(包括政務官)雖未有年齡限制,然仍應視其才幹及體能是否適任該項
職務而有所規範。是以,為避免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年齡過
長,或其職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致妨礙該財團法人業務之推動,對於董事、監察
人及董事長之年齡應予以合理規範。
2.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建議增訂草案第 8 條第 3 項:「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初任年
齡不得超過 65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 70 歲者,即應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
者,不在此限。」
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亦有明訂年齡之限制,建議比照,明訂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應有任職年齡之限制。
三、利益迴避原則應予落實,建議比照「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十六條有關利益
迴避條文。
1.本草案有關利益迴避事項,僅於第十四條「主管機關為確保本院之正常運作,得就其財
產管理、預決算編審、員工之薪資報酬,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董事、監察人及院長之
積極及消極資格、解聘事由、職務之執行、利益迴避及其他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授
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按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其用意係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濫用私
人之情形。
2.「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即有明訂利益迴避條文,應予比照。建議
增訂:「董事、監察人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項)。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第 2 項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
職務(第 3 項)。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
務(第 4 項)。第 1 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第 5 項)。」以茲明確
周延。
四、「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未列監督及績效評鑑機制,應予增加
。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捐助
成立或依法設置。依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施行之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及決算法第 22 條
第 2 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
預算書及決算書,送本院審議,但草案中並未加註此監督法條,建議增加第十五條:本
院基金由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 50%時,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
,送立法院審議。
2.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三章則明訂有業務及監督專章,建議參酌該條例第
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增加第十六條內容建議如下: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
行或其他處分。
八、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3.增加條文內容建議如下: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組織治理情形。
四、本院財務運用及資訊透明。
五、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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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董監事任期、董事長專職化、組織架構,建請考酌法律訂定的周延性及可行性,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董監事任期四年建議改為三年。
1.第二條第一款提到行政法人須符合「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請閱附件行政法人參考資料),因此董監事任期不能過長,按該法第九條規定董監事任
期四年,易流於缺乏民間企業之營運活力,且條例說明以參照大學法公立大學校長任期
及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是否已有為董監事人選量身訂做之嫌?建議修改為 3 年,不但可
保持董事會的活力,且兼顧董事會的穩定。
2.「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八條也是明訂董監事任期為三年
,同為文化部監督之組織,董監事任期應為一致。
二、建議董事長應為專職或增設執行長。
1.按行政法人設置之精神,其實是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為人事的晉用鬆綁不需以國家考
試的方式晉用人才,但董事會均為兼職的狀況下,僅由藝術總監專職,而按第十九條規
定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依現狀勢必至少兩位以上的藝術總監,未來可能更多,那麼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整體責任由誰負責?依「行政法人法」(請閱附件「行政法人法」
)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
聘任;解聘時,亦同。」在本條例未列執行長一職時,董事長應為當然的首長,必須為
專職。
2.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即是行政法人資金來源是國家預算,因此,應有一專職
負責的領導中心,而不是三個月開一次董事會而已,建議董事長應改為專職,建議修改
第十一條,增加董事長為專職。另於本條例第十八條為將董事長改為有給職,董事及監
事均維持為無給職。
3.依「行政法人法」第九條「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
人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本條例未設執行長一職,若董事長非專職又無執行長
,未來不同場館間的藝術總監整合聯繫將產生問題。
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草案未列組織架構,未見有藝術總監角色。
1.藝術總監的角色只在本條例第十九條簡單列出「本中心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綜理各
場館業務,均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對藝術總監的職權描述含
混不清,建議應明訂藝術總監得職責。
2.所謂的各場館所指的是以空間論還是以過去兩廳院是由一個行政法人的概念論,若是以
空間論則應有兩位藝術總監,若是一個行政法人的概念則只有一位藝術總監,衛武營也
有一樣的問題,衛武營戲劇院及衛武營音樂廳需設一位還是兩位藝術總監。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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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建請行政院重視國立故宮博物院所建置之「故宮全球資訊網」網站流量逐月驟降問題,積極檢討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案,以提升網路行銷之效益,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針對本院第 8 屆第 2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工作概況報告書面資
料所示,該院「故宮全球資訊網」10 種語言版合計網站造訪人次,網站流量從 101 年 5 月
之後驟降,另與去年同期比較亦呈現下降趨勢。
表一「故宮全球資訊網」網站流量統計表 (單位:人次)
月份 100 年 101 年
5月 238,186 232,304
6月 250,939 189,926
7月 243,599 201,077
8月 229,977 191,673
資料來源:摘錄自「101 年 10 月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施政報告」第 46 頁
二、專門發行網站世界排名的 Alexa 網站,計算網站的每天平均使用人數、人均存取頁面數(與
人數和人均頁數之乘積成正比)、於其他網站的連結或曝光數、網友所留言討論的訊息篇
數等資訊為基礎,並以比重不明的加權平均數來排名,最近三個月之內資料的平均值顯示
,國立故宮博物院在 101 年 10 月全球網站流量排名為第 142,702 名。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名列全球最受歡迎的博物館排名第七名,然在十大博物館網站流量排名中
,卻居於第九,僅贏過韓國國家博物館,可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全球的網路行銷部分與受
歡迎程度有落差,亟待積極努力提升網站流量。
表二 全球最受歡迎十大博物館全球網站流量排名表
受歡迎 十大博物館網 2011 年
博物館名稱 Alexa 統計排名
排名 站流量排名 入館人次
1 法國羅浮宮 50,108 4 8,888,000
2 華盛頓史密桑尼博物館 8,063 1 6,004,254
3 大英博物館 40,905 3 5,848,534
4 英國國家美術館 131,751 8 5,253,216
5 泰特現代美術館 33,455 2 4,802,287
6 美國國家美術館 100,312 5 4,392,252
7 中華民國故宮博物院 142,702 9 3,849,577
8 法國龐畢度博物館 104,190 6 3,613,076
9 韓國國家博物館 472,430 10 3,239,549
10 法國奧賽美術館 118,459 7 3,154,000
資料來源:Alexa 網站:http://www.alexa.com 查詢日期 101 年 10 月 1 日
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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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現行健保制度造成虧損,卻無法有效防堵,以及二代健保補充費配套措施不足,有違公平正義,恐未能有效替健保開源節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原健保制度施行多年,因制度之缺失造成健保體系重大虧損,本席認為,當前要務應先著
重健保節流後開源,防堵虧損缺口,方能確保健保財務:
甲、健保欠費大宗之縣市政府,應有效回收其所積欠之費用。
乙、回歸總所得計算:包含業務所得、額外加幾、獎金、股票/債券等交易所得、租金等,
應有確實之收費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
丙、杜絕醫療資源浪費:健保制度實施至今,已發生許多不當重複就醫,濫用健保資源之
情況,造成健保財務虧損,建議應針對濫用資源者提高保費,或設有罰則,以補缺口
。
鑑請衛生署針對健保體制缺口,制定有效積極之方法,穩定健保財務。
二、其次,本席認為,二代健保針對 6 個項目加收補充費用,立意良善,但未有完整之相關配
套措施,恐促使被保險人利用各種方法規避繳交補充費用(說明如下),將造成補充費用
實際收入少於原預估金額,無法實質彌補健保經費缺口之情況,鑑請衛生署應邀集相關單
位共同制定有效對策。
甲、房屋租金收入:多數屋主於承租房屋時即與承租戶約定不得申報所得稅,承租戶多屬
弱勢一方,為順利租屋只好同意,造成大部分租屋所得並未被確實申報。
乙、儲蓄利息/股票債券交易所得:民眾儲蓄金額來源為薪資所得,而薪資所得已被扣繳部
分健保費用,若由儲蓄利息所得再扣繳 2%補充費,將使民眾被剝兩次皮,並不合理。
且利息所得 2,000 元以上(相當於單筆定存 36 萬元)即需收取補充費之門檻過高,也
亦使民眾/銀行拆單以規避此項費用,股票債券交易所得亦同,建議將利息/交易所得金
額上限提高或取消此一項目之補充費用。
三、再者,本席認為,補充保費對於改善健保財務雖有助益,但仍有不足,故鑑請衛生署考量
針對其他影響國民健康之項目開徵健保費用,初步建議如下。
甲、空污/水污/土污/固廢/噪音等相關環境污染費:台灣為亞洲高科技製造王國,每年出口
產值可觀,而工業化下所產生之空氣/水/土壤等污染不但影響國民健康,破壞生態,亦
增加健保使用頻率與成本,有鑑於企業在營利之餘也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友善環境
與人民健康,故建議於相關環境污染/整治費用中另行稽徵健保費,尤其對於已造成污
染事實之企業,更應加重其費用之收取。
乙、博奕產業:未來馬祖將進駐博奕產業,雖能帶動觀光與經濟,但大量開發建設亦將破
周遭生態環境,且博奕事業將使民眾生活作息日夜顛倒,其環境充斥菸酒,增加民眾
健康風險,故應合理負擔部分健保費用。
四、上述有關二代健保制度質詢,敬請大院就相關問題予以提出具體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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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王委員育敏,有鑑於夏令時節發生多起海邊溺水事故,社會各界期待水域管理機關積極管理海岸安全,惟目前全國欠缺統一的遊憩水域管理標準,各縣市主管機關多將無人管理水域直接列為危險水域,禁止民眾進入。此類消極禁制之作法,無法有效降低溺水事故發生,且限制人民親水機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促進國人觀光之精神。本席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全國海域進行調查,擬定水域活動區域劃分標準,並修正水域活動管理辦法,要求各級水域管理機關依前開劃分標準,積極發展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 101 年截至 8 月為止,溺水人數達 475 人,較民國
100 年同期增加 62 人,可見現行以禁制為主的水域管理政策未有顯著成效。
二、發展觀光條例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該條例第三十六條雖規定,為維護
遊客安全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但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為過度之限制。目前主
管機關多將無人管理水域直接列為危險水域,禁止民眾進入。此類消極禁止之作法,無法
有效降低溺水事故發生,且過度限制人民親水機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意旨。
三、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全國海域進行調查,彙集水域管理機關、水域活動團體及內政部消防
署意見,公布水域活動區域劃分標準; 另應修正水域活動管理辦法,明文規定水域管理機關
應依據前開劃分標準,於各水域立牌公告禁制活動項目,並公開禁制理由與科學化管理數
據,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