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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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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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2-10-26
-
sessionPeriod:
2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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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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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6
-
meetingDateDesc:
101/10/26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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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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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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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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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6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30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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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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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德福","鄭汝芬","李昆澤","柯建銘","吳宜臻","蕭美琴","鄭麗君","楊應雄","廖國棟","楊曜","林明溱","吳秉叡","陳超明","丁守中","費鴻泰","陳其邁","盧秀燕","李慶華","顏清標","薛凌","許添財","劉櫂豪","江啟臣","劉建國","楊麗環","蔡其昌","陳學聖","林淑芬","高志鵬","潘孟安","田秋堇","孔文吉","許忠信","廖正井","林正二","蘇清泉","李貴敏","陳鎮湘","黃文玲","張慶忠","陳碧涵","吳育仁","王惠美","蔡錦隆","陳淑慧","邱文彥","鄭天財","王育敏","詹凱臣","潘維剛","楊玉欣","盧嘉辰","呂學樟","孫大千","徐少萍","尤美女","張曉風","王廷升","管碧玲","羅明才","蔣乃辛","林國正","簡東明","吳育昇","趙天麟","蘇震清","羅淑蕾","林郁方","黃偉哲","江惠貞","陳節如","段宜康","林佳龍","陳唐山","何欣純","林鴻池","高金素梅","李鴻鈞","呂玉玲","邱志偉","曾巨威","李桐豪","蔡煌瑯","王金平","蔡正元","洪秀柱","徐耀昌","黃志雄","徐欣瑩","許智傑","王進士","馬文君","邱議瑩","陳根德","魏明谷","謝國樑","賴士葆","林世嘉","李應元","姚文智","陳明文","林滄敏","張嘉郡","翁重鈞","楊瓊瓔","紀國棟","陳歐珀","黃昭順","陳雪生","陳亭妃","李俊俋","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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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0-26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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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2-10-26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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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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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0230/details?meetingDate=10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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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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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1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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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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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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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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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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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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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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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10/30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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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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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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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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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6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30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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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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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德福","鄭汝芬","李昆澤","柯建銘","吳宜臻","蕭美琴","鄭麗君","楊應雄","廖國棟","楊曜","林明溱","吳秉叡","陳超明","丁守中","費鴻泰","陳其邁","盧秀燕","李慶華","顏清標","薛凌","許添財","劉櫂豪","江啟臣","劉建國","楊麗環","蔡其昌","陳學聖","林淑芬","高志鵬","潘孟安","田秋堇","孔文吉","許忠信","廖正井","林正二","蘇清泉","李貴敏","陳鎮湘","黃文玲","張慶忠","陳碧涵","吳育仁","王惠美","蔡錦隆","陳淑慧","邱文彥","鄭天財","王育敏","詹凱臣","潘維剛","楊玉欣","盧嘉辰","呂學樟","孫大千","徐少萍","尤美女","張曉風","王廷升","管碧玲","羅明才","蔣乃辛","林國正","簡東明","吳育昇","趙天麟","蘇震清","羅淑蕾","林郁方","黃偉哲","江惠貞","陳節如","段宜康","林佳龍","陳唐山","何欣純","林鴻池","高金素梅","李鴻鈞","呂玉玲","邱志偉","曾巨威","李桐豪","蔡煌瑯","王金平","蔡正元","洪秀柱","徐耀昌","黃志雄","徐欣瑩","許智傑","王進士","馬文君","邱議瑩","陳根德","魏明谷","謝國樑","賴士葆","林世嘉","李應元","姚文智","陳明文","林滄敏","張嘉郡","翁重鈞","楊瓊瓔","紀國棟","陳歐珀","黃昭順","陳雪生","陳亭妃","李俊俋","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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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0-30T09:00:00
-
endTime:
2012-10-30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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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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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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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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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16501_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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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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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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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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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許忠信","廖正井","林正二","蘇清泉","李貴敏","陳鎮湘","黃文玲","張慶忠","陳碧涵","吳育仁","王惠美","蔡錦隆","陳淑慧","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詹凱臣","潘維剛","楊玉欣","盧嘉辰","呂學樟","孫大千","徐少萍","尤美女","張曉風","王廷升","管碧玲","羅明才","蔣乃辛","林國正","簡東明","吳育昇","趙天麟","蘇震清","羅淑蕾","林郁方","黃偉哲","江惠貞","陳節如","段宜康","林佳龍","陳唐山","何欣純","林鴻池","高金素梅","李鴻鈞","呂玉玲","邱志偉","曾巨威","李桐豪","蔡煌瑯","王金平","蔡正元","洪秀柱","徐耀昌","黃志雄","徐欣瑩","許智傑","王進士","馬文君","邱議瑩","陳根德","魏明谷","謝國樑","賴士葆","林世嘉","李應元","姚文智","陳明文","林滄敏","張嘉郡","翁重鈞","楊瓊瓔","紀國棟","陳歐珀","黃昭順","陳雪生","陳亭妃","李俊俋","葉宜津","林德福","鄭汝芬","李昆澤","柯建銘","吳宜臻","蕭美琴","鄭麗君","楊應雄","廖國棟","楊曜","林明溱","吳秉叡","陳超明","丁守中","費鴻泰","陳其邁","盧秀燕","李慶華","顏清標","薛凌","許添財","劉櫂豪","江啟臣","劉建國","楊麗環","蔡其昌","陳學聖","林淑芬","高志鵬","潘孟安","田秋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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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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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林岱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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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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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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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54分、10時至12時13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31分
10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1時53分至2時33分、2時44分至6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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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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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國內大批老照片和底片沒有政府資源去從事收集整理工作,也沒有適當保存空間,要求文化部立即研擬對策,在國立台灣攝影博物館設立之前,應立即協調國立台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或是國立台灣博物館釋放恆溫恆濕之收藏空間,並向民間專業人士請益,儘速改善現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攝影大師和眾多專業攝影工作者十年來不斷呼籲成立國家級攝影博物館,但是政府回
應遲緩,至今世界各國已經有 150 座攝影博物館,台灣號稱已開發文明國家,卻放任百年
攝影影像不斷腐蝕,讓人民的歷史記憶流失。
二、本(101)年 9 月立法委員吳秉叡召開設立國立台灣攝影博物館公聽會,與會者憂心設立攝
影博物館恐曠日廢時,但照片和賽璐璐底片卻無法繼續等待下去,尤其台灣屬海島型高溫
高濕氣候,民間人士收藏的作品,已經逐漸發黃腐壞,因此與會者一致呼籲文化部應優先
解決底片和老照片存放問題,但文化部至今並無積極回應。
三、由於恆溫恆濕存放空間,需要極大資金設置,已經超出民間熱心人士的負擔能力,本席要
求文化部立即於現有館舍中規劃存放空間,並且尋求民間專業人士之協助,將珍貴攝影文
物完善保存,直至國立台灣攝影博物館成立,再轉移過去。
四、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加強督導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可行計畫,並回報協調各館舍之
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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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觀機關定之,惟目前尚未行政院訂出時間標,亦未如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訂明相關處理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
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
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
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中第三項授權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觀機關定之,惟目前尚未行政院訂出時間標,亦未如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六
條訂明相關處理標準。因為涉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有盡速訂定之必要,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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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清標,針對目前台中市自來水普及率僅有為百分之 92 點 8,排名在五都之末,要求應加速提高自來水接管率,雖台中市每年至少都編列 2.5 億元經費提升自來水接管率,未來仍應加速處理,以讓民眾有好的飲用水源,以及維持民眾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台中自來水普及率只有 92.8%,以目前台中市 266 萬人口估算,約有高達 20 萬人,仍在
使用地下水,而台中市自來水普及率是五都之末,甚至比其他農業縣,如宜蘭、花蓮、澎
湖等還低。長此以往,對民眾健康有明顯害處。
二、去年台中市自來水接管增加率只有增加 0.59%,有鑑於近年來台中市重大汙染案件不斷,從
中科放流管大安海口魚群暴斃等,地下水汙染情況可以清楚發現,如要提供民眾飲用,後
果令人堪憂,需加速自來水接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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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清標,針對目前全民健保實施至今,健保卡遭鎖卡人數到年底約剩下四萬人,雖然二代健保明年實施後,除非有錢而不繳保費者才會遭鎖卡,但是為了維持民眾健康,應該極力朝向零鎖卡目標邁進,才是真正的全民健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目前全國約有十八萬人的健保卡依舊被鎖卡,雖然被鎖卡者逐年減少,目標預期到今
年底剩四萬人,到了明年二代健保正式實行上路後,除非有錢而不繳保費者才會遭到鎖卡
,但是如果沒有全民納保,就不能真正稱為全民健保,同時為了民眾的健康著想,全民納
保才是真正保障。
二、根據健保局資料顯示,自九十九年十月推動安心就醫方案起,鎖卡人數遞減中,至今年七
月底,鎖卡人數已從六十六萬人下降到約十八萬人,到八月底,更下降到約十五萬人,包
括近貧戶、十八歲以下、孕婦、特殊境遇家庭,以及無力繳費者,都不納入鎖卡範圍。
三、在九十九年在安心就醫方案上路後,全國有三十七萬人因此獲得解卡,鎖卡人數掉最快。
後來懷孕婦女、無力繳費者也陸續納入,鎖卡人數穩定減少。截至今年八月底,欠費人數
約七十六萬人,其中有十四點八萬人鎖卡,約占兩成。這些人大多數是第六類投保,屬於
無職業者,請健保局繼續清查其中無力繳費者,早日達成全民納保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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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台灣社會逐漸高齡化,老年人以電動車代步的需求逐漸增加,街頭上的「電動行人」越來越多,儘管大部分駕駛與路人都會禮讓,電動行人的不定性卻讓道路潛藏許多危機,也增加老年人發生意外風險增高,建請有關單位應儘速研擬相關規範,以保障交通秩序與用路人之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的時程,在 1993 年台灣地區老人人口達到 7%,進入高齡化(aging
society)。預計於 2017 年將達 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2025 年老人人口
比率將超過 20%,達到了超高齡社會(super aged society)的指標。
二、電動車作為老年人的代步載具逐漸普遍,但是依目前交通部函釋,電動代步車屬衛生署醫
療器材管理分類之物理醫學裝置,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視為行人活動輔助器
材,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簡言之,就是國內監理法規並未核准電
動代步車上「路」,類似車款須比照行人接受交通規範,一旦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開罰。
三、由於電動代步車因使用者都是老弱,明明是車、卻被歸屬「行人」管理,隨社會高齡化,
街頭上的「電動行人」越來越多,儘管大部分駕駛與路人都會禮讓,電動行人的不定性卻
讓道路潛藏許多危機。此外,因為台灣的人行道規劃不完善,以致電動行人被逼必須在慢
車道上通行,甚至因超車、或使用者輕忽而跨入快車道,徒增發生危險的風險。
四、鑒於使用電動車者,不管是視力、體力、反應力都沒有一般人穩定,貿然駕「車」上路,
只會讓馬路上潛藏更多危機,一旦出事難免死傷,還可能衍生因閃避電動行人的事故,建
議相關單位研議管理辦法,保障電動行人『行的權利』以及交通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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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檢察官乃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人之刑事責任,回復社會秩序並實現公平正義,然而,現今檢察官經常未遵循刑事法最高原則—無罪推定,恃其身分權力濫行起訴,反倒成為社會亂源,法務部應盡速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檢察官乃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人之刑事責任,於起訴前主導偵查,起訴後成為刑事訴訟中之
當事人,最重要者,其具有起訴與否之決定權。相對於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則之拘束而處於
被動實現正義之機關,檢察官得以積極、主動地調查犯罪事實,並決定起訴與否。
二、此外,刑事法之最高指導原則—無罪推定,不論為檢察官抑或是法院皆須遵循之,其目的
在於維護刑事被告之權益,並避免國家訴究機關權力之坐大。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2 條 1
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
注意。」即所謂兩面俱呈原則,申言之,若檢察官發現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事實,亦應提
出而不得隱瞞。種種原則皆為尋求被告與國家間之平衡點。
三、根據法務部 100 年統計年報顯示,檢方起訴的定罪率僅 56.2%,此即為檢察官濫行起訴之事
證之一。檢察官既握有起訴與否之決定權,不論消極不為起訴抑或濫行起訴,皆對司法正
義之實現有所妨礙,同時亦使社會處於不安狀態,成為社會亂源,法務部應盡速改善,故
特此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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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鑑於新北市瑞芳九份地區為國際著名觀光景點,並獲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為「國際旅客來台熱愛景點」第一名,惟該地區之環境清潔卻屢遭遊客詬病,並時常登上新聞版面,對於當地觀光發展極為不利且有損國家形象。為改善當地環境清潔衛生問題,本席建請行政院應盡速協調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針對該地區之垃圾桶設置、增加清潔人力等問題提出完整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新北市瑞芳區九份地區為國際著名觀光景點,每年吸引無數國內外觀光客到九份參觀遊玩
,尤其近日更是獲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為「國際旅客來台熱愛景點」第一名殊榮。
二、雖然九份地區是國內極負盛名的觀光旅遊景點,惟該地區之環境清潔卻屢遭遊客詬病,並
時常登上新聞版面,對於當地觀光發展極為不利且有損國家形象。
三、本席以為九份地區既是國際知名景點,又有許多國外遊客到訪,環境整潔之要求自應更高
,但現況卻是整個觀光區內只有三個公共垃圾桶,致使遊客常常因找不到地方丟垃圾而隨
手亂扔,破壞九份觀光區的美景以及環境衛生,更貽笑國際。
四、解決垃圾的問題,已是發展九份觀光首要之務,為改善九份地區環境清潔衛生,本席建請
行政院應盡速協調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於該地區增設垃圾桶並增加清潔人力,同時
提出完整規劃,讓九份山城的美景能永續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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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正二,基於近年來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對於工程會 95 年 12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77630 號函釋說明:「若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參與政府採購,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認申訴廠商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要件。」認有侵害廠商權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因影響人民營業權益之爭議,要求工程會儘速檢討調整,以減少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
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二、工程會 95 年 12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77630 號函釋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立法意旨,如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同
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該廠商即有該條款之適用。」(公開
於主管機關網站),各機關均引據適用。
三、惟近期迭有廠商反映,其從業人員經檢察官起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犯有第 87 條第 4 項之
罪,惟法人廠商並未犯有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然,仍受招標機關依工程會該函
釋通知法人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法為停權處分,有違反法律明定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
」之要件,該函釋擴大處分範圍,有侵害廠商權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情形,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要求工程會儘速檢討調整,以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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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正井,鑒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係針對不良廠商之停權處分,攸關廠商權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招標機關為該條款之處分自應審慎檢視,符合該當法律要件後始得為之,惟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95 年 12 月 2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09500477630 號函釋說明:「若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參與政府採購,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認申訴廠商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要件。」近期迭有廠商反映,招標機關通知部分於第一審判決結果未依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起訴並未為有罪判決之法人廠商,因其代表人或從業人員為有罪判決,而逕依前揭函釋認定符合處分要件,而通知廠商停權,導致爭議紛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工程會檢討,針對上開函釋是否妥適,因事涉招標機關通知義務及廠商異議申訴權益,為免徒增訴訟資源濫用,建請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
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又,工程會 95 年 12 月 28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477630 號函示認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立法意旨,如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
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該廠商即有該條款之適用。」
二、查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係規範廠商,雖得包括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有第 87 條至 91 條之罪,惟採購法第 8 條廠商,亦得為自然人
,故政府採購法之「廠商」均有犯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採購法第 87 條至 92
條之情形。
三、近期迭有廠商反映,其從業人員經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雖說明有代表法人廠商執行業務
犯有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惟判決書載明:「有關 XX 廠(法人)部分,檢察官並未針對本
部分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之罪提起公訴」致法人廠商並未判定有犯罪行為,惟因工程
會上開函釋,招標機關即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法為停權處分,基於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處分要件為:(1)廠商;(2)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如法人廠商於法院完成審理後判決並無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者,即應為認定法
人廠商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罪,且未因「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而認定犯有第 92 條之罪,工程會上開函釋似已逾越
法院判決結果,是否妥適,容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探究空間,因事涉招標機關通知及廠
商異議申訴權益,為免徒增訴訟資源濫用,爰請檢討並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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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正井,鑒於軍人撫卹條例第 31 條明定有撫卹受益人,如為死亡者配偶再婚者,喪失其請領撫卹之權利。針對近幾年來,許多榮民老兵遲暮婚姻,死亡後配偶領受撫卹金後再婚,依上開規定應喪失其請領取撫卹金之權利。查部分再婚對象又為得領受撫卹金之另一老榮民,疑有意圖重複或擇優領受撫卹金之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請國防部針對近十年來依上開規定於領受一次或年撫卹金後再婚之榮民配偶,說明是否依法審查及處理,請提供統計案件數及處理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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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費委員鴻泰,針對國科會主管二財團法人,其經費來源絕大部分係來自政府捐助,且其業務內容多為公權力授與(如太空計畫室、海洋研究中心等),故其聘用之人緣執行業務時,應致力降低機密業務外洩、貪瀆、以公濟私等事件發生之風險,並比照公職人員遵守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以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行政院應請國科會責成主管之二財團法人,於聘用契約書中明訂相關規範,並要求落實執行,並於兩個月內回覆執行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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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費委員鴻泰,針對財政部現行公有宿舍管理辦法不合理之規定,請於兩週內改善回覆本席為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現行國有財產局宿舍借用相關規定(原人事行政局所管)之「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
作業原則」第五點第三項:五、各機關學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
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
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依上述規定,大專教師因傳爾布萊特、哈燕、國科會等各種獎助而出國研究或擔任交換學
者一年,或教授受國家徵調赴國外擔任短暫公職、或公務人員因機密任務奉派海外者,皆
須交還宿舍,而借調期滿返國後又無宿舍可居住。如此規定將對科研人員國際交流或借調
優秀人才為國服務造成嚴重影響,既違反馬總統「科技興國」之政策宣示,亦不利延攬優
秀人才為國赴海外服務。
三、此規定係行政命令並非法律,行政團隊以行政命令自縛手腳,壓縮教授與科研人員交流、
研究、奉召為國服務之空間,以行政規範阻絕人才養成與利用,實作繭自縛。
四、本席具體建議,僅需將本規定第(三)款所列之說明改為「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
,經主宿舍管理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受前二款之限制」即可解決問題。宿舍管理機關首長
即有斟酌及管理之權責,若浮濫運用亦同時有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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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最近幾年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也連帶遭受影響,整體經濟表現持續低迷不振,國民日常生活消費也漸感緊絀,值此之際,仍聽聞政府高階退休人員,不僅領有優厚退休俸祿,享有高利息存款優惠,更能轉任政府投資財團法人事業主管職,再坐擁高薪,種種不公平情況,令庶民百姓更覺「職業剝奪感」及「階級特權」的不正義性,造成社會對立的現象日益嚴重,執政者應積極尋求改善之道,並與時俱進修正不合時宜的命令規定,冀求消除一切社會對立的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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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年國際油價高漲,連帶影響本國各項油品隨之調漲,而電力、化學及紙漿等中小企業鍋爐業者也面臨低硫燃料油價格高漲成本增加壓力,值此景氣低迷,中小企業主經營困難之際,建請行政院應「苦民所苦」研擬燃料用油價格補貼機制或者基本經營消耗量的價格凍漲策略,協助廠商度過此艱困時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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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政府長期漠視電競運動發展,業者在產業發展過程中得不到政府協助,選手在賽前拿不到政府補助,政府與業者、選手三者間並無良好溝通管道,本席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儘速舉辦與電競業者與選手的座談會,以扶植相關產業發展,加強政府與產業間的聯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將數位內容列為「兩兆雙星」的重要產業,數位內容又屬文化創意產業一環,且數位
遊戲為數位內容的 5 大核心產業之一。但政府明顯對電競運動的支持不足,造成產業、選
手與政府間的互動及瞭解不足。
二、根據資策會資料顯示,台灣遊戲市場規模約 200 億元,但政府只有在電競隊伍出國比賽,
獲得冠軍後,才強調遊戲是重點推動的產業。而業者在出賽前不但拿不到政府補助,連要
求政府授旗都遭到拒絕,有鑑於此,政府似乎並無對遊戲產業重點推動的跡象。
三、政府的腳步已遠落後於產業發展,政府應儘速完備台灣電競環境,正視電競產業,否則恐
不利電競運動發展。因此本席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盡快舉辦相關座談會,瞭解產業現狀及選
手需求,並給予業者及選手相關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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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台灣電競選手在國際舞台發光發熱,屢破強敵並一舉奪得世界冠軍,選手投入大量時間苦練,才有今日的殊榮。然而,我國並未提供所謂「電子競技產業」一個友善的環境,無論是政策的規劃、資金的投入或選手的培養等方面,都缺乏實際且具體的作為,儘管台灣的硬體產業發達,半導體、面板大廠都享譽全球,卻在相關電競產業上未見努力,無法憑藉固有優勢而收相輔相成之效。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邀集各部會,針對電子競技產業研擬並規劃適當政策,透過政府與產業界的配合,推廣並促進國人在電子競技上的休閒活動與交流,在硬體優勢的基礎上展現強勁軟實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電子競技,簡稱為電競產業,目前已是各國家發展的趨勢,隨著其蓬勃發展,我國的選手
在國際比賽成績不俗。2001 年台灣青年曾政承於 WCG 世界電子競技大賽中獲得冠軍、
2011 年在韓國舉辦的 CF 世界盃,台灣拿下亞軍、2012 年更在英雄聯盟第 2 季世界冠軍賽
中突破強敵,躍居冠軍。這些成績都是靠著選手們不懈的努力和決心所掙來的。然而這些
選手在練習當中,卻並未獲得我國政府的培育與補助。
二、韓國已於 2011 年 12 月 30 日正式通過電子競技振興法,希望讓陷入困境的韓國電子競技產
業帶來新氣象。未來像是公共機構、電子競技組織或電子競技領域等相關廠商可依據法令
,募集資金來強化電子競技產業的競爭力;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跟地方政府合作,並
以長期計劃來建設電子競技的相關設施。
三、本席認為,韓國向來重視國內遊戲產業以及電競選手的培養與發展,我國選手卻能在資源
相差懸殊之下,擊敗韓國取得冠軍,顯見台灣具有培養世界級電競選手的人才與本錢。本
席在此要求行政院盡速邀集各部會,針對電子競技產業研擬並規劃適當政策,從選手的培
育與選拔、資金的挹注、制度的建構與產業的配合等面向,逐步發展我國電子競技產業的
環境,不僅讓有天分的選手得以發揮所長;透過政府與產業界的配合,不僅能夠推廣並促
進國人在電子競技上的休閒活動與交流,透過國際間的競賽,還得以打開台灣的能見度,
在硬體優勢的基礎上展現強勁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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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份,各單位對於條例解讀大異其趣,缺乏統一解釋;行政部門與法界的看法歧異,致使社區與住戶遭遇問題時無所適從,導致權益受損。爰建請行政院全面協調相關機關,針對該條例確實研究,並納入法界解讀意見,進行討論,以維公寓大廈住戶全體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保障社區與住戶權益,我國於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工作。
二、其中第七條第三款「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為
約定專用。」部份,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認為無論上、下層是否同屬一所有權人,皆
需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然法界認為,該款條例係針對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
有之情況,若上、下層同屬一所有權人,則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三、各單位對條例解讀大異其趣,官界與法界的看法歧異,缺乏統一解釋;使社區與住戶無所
適從,導致權益受損。
四、為落實政府加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與保障社區與住戶權益之美意,建請政府對於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進行研究,斟酌法界解讀意見,統一函釋,以保障廣大公寓大廈住戶之權益。
五、上述事項 敬請 大院儘速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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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就「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中,有關創立基金額度,建請考酌法律訂定的周延性及可行性,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中第五條:「本院創立基金新臺幣三
千萬元,由中央政府一次編列預算捐助之。」茲將文化部監督之公設財團法人各基金會創
立基金會資金額度作一整理,「財團法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創立基金 22 億元;「財團法人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創立基金 12 億 2 千萬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創立基金
4 千 960 萬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台南生活美學基金會」均有 3
千 500 萬元。
二、以韓國為例,1999 年韓國政府提撥 500 億韓元(約 100 億臺幣)成立「文化產業振興基金
」,至 2003 年共計提撥 2,200 億韓元(約 440 億臺幣)。為因應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組織調
整,並配合「文創業振興委員會」的設置,成立 15 兆韓元(約 3 兆臺幣)「文創業振興基
金」。
三、由上述例子可見,在當前政府全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際,推動力度落後於韓國,且文化
創意產業的範疇涵蓋產業甚廣,每一個產業均從產製、行銷及消費涵蓋整個價值鏈,三千
萬的創立基金不僅遠低於「財團法人文化藝術基金會」的 22 億元,更低於「財團法人台灣
省文化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台南生活美學基金會」的基金規模 3 千 500 萬元。建議提高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創立基金額度,以展現台灣推動文創產業研究發展
的實際行動。
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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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接獲動保團體陳情,指陳多處地方政府收容所堅持未經公告 12 日之無主犬貓不得認養;然經 12 日公告後,收容所便逕予人道撲殺,導致一旦進入收容所貓狗注定被撲殺。此種曲解法令,恣意殘殺動物的行徑,政府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必須即刻為有效之宣示與處理,以杜絕此種違反動保宗旨的行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國 100 年 12 月 4 日動物保護團體至農委會抗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牧字第
1000042151 號函釋,函釋「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收容動物經公告 12
日得予人道處理,係授權收容管理單位得依收容量等狀況,在維護動物收容品質下對動物
人道處理,並非規定經公告 12 日之後才能開放民眾認養;該函正本給各地縣市政府,明示
「可推動犬貓照顧中途機制」等等配套機制以解決「民法」物權糾紛、確保民眾領回貓狗
後能妥適照顧,並兼顧動物福利及原飼主找回遺失貓狗權益。
二、本席接獲動物保護團體陳情,多處收容所仍堅持非經公告 12 日之無主貓犬不得認養之陋規
。愛心志工檢舉投訴,如:彰化員林收容所、板橋收容所、新店收容所、中和收容所等等
;動保團體更向本席投訴,常接獲愛心媽媽電話,表示想將狀況不好的貓狗帶出就醫,卻
因為收容所擅定「12 天內規」,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貓狗一天天的衰弱,等到 12 天後,貓狗
早已奄奄一息。12 日大限一到,往往進行撲殺。
三、本席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示已歷經 1 年 10 個月,既提出解決原飼主與認養人之
間可能產生物權糾紛的解決辦法,卻仍有縣市政府所屬收容所堅持須公告達 12 天之後才能
讓民眾認養,然 12 天後未能被認養,則執行無人認領養後的人道處置。如此認知及執行法
令,無疑是降低貓狗的生存機會、罔顧貓狗生存權利。
四、本席要求行政院應協調農業委員會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針對上述的問題限期改進,
以有效杜絕政府帶頭為惡的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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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鑒於蘇拉颱風過境後,彰化縣全興工業區以維護道路之名義,封閉當地聯外道路工一路及工五路,導致大貨車及油罐車接駛進彰新路六段,於尖峰時刻更造成車流量激增,用路人行車膽顫心驚,險象環生;其重車往來所揚起之煙塵亦影響當地居民之生活品質。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協調當地工業區之大貨車及油罐車等重車改道,或另尋替代道路,避免影響居民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彰化縣全興工業區於今年五月辦理工一路及工五路路面維修,暫時禁行大型車通行,導致
眾多砂石車、油罐車及大貨車等重車沿著和美鎮彰興路六段作為替代道路。
二、今年六月後經民代及當地居民陳情後,工業區恢復工一路及工五路通行,惟當地之重型車
輛仍以彰興路六段作為主要聯絡道路,造成當地居民嚴重交通安全問題,其重車所揚起之
煙塵更使居民生活品質每況愈下。
三、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研議協調當地工業區之大貨車及油罐車等重車改道,或另尋替代
道路,避免影響居民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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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鑒於彰化縣社頭鄉第六公墓園區內,原為彰化縣政府水資處堆置土方之處,但近日來卻出現兩個有如足球場般之大坑洞,深度超過十公尺,遭當地居民質疑相關單位有盜挖國土,恐有「以壞土換好土」之嫌。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檢調單位介入調查,以釐清真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彰化縣社頭鄉第六公墓入口處近日被居民發現,高鐵彰化站特定區工程單位挖走大量土方
,留下 2 處深度超過 10 公尺,足球場大小的巨型坑洞,部分回填土方夾雜水泥磚塊,疑是
「運走好土回填壞土」。
二、該土石堆置場位於社頭第六公墓大門入口左側,範圍近一公頃,經民代會勘發現,現場土
方約有二、三層棲高,土方中夾雜少量破碎的水泥塊及磚塊,堆置場後方還有兩個足球場
大的坑洞,深達十至十五米,堆置場入口已圍起封鎖線,但無人看守。
三、墓地出現如此大之坑洞,實在匪夷所思,若縣府進行土方交換,依常理而言,應先把最外
層的新廢土運出,豈有往下挖舊土的道理。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檢調單位介入調查,是否有
達法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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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魏委員明谷,鑑於明年國道即將改為計程收費制度,目前景氣卻仍然惡化,在今年基本工資未調漲後,又面臨物價持續飆漲,民眾生活品質每況愈下,若貿然更改國道收費制度,恐將讓通勤之民眾生活更加艱難。為減緩民眾負擔,爰建請交通部先暫緩實施國道計程收費制度,於我國滿足每年經濟成長率 6%、失業率降至 3%以下及國民所得達 3 萬美元等三項條件後,再研議實施國道計程收費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道計程電子收費 ETC 預定明年第一季上路,目前高公局提出三種費率方案,費率分為以
下三種:方案一:無免費里程,單一費率 0.82 元/公里;方案二:每日每車免費 10 公里,
標準費率 1.0 元/公里;方案三:每日每車免費里程 20 公里, 標準費率 1.2 元/公里(行駛里
程<200 公里),長途費率 0.9 元/公里(行駛里程≧200 公里)。
二、目前景氣卻持續惡化,在今年基本工資未調漲後,又面臨物價飆漲,民眾生活品質每況愈
下,若貿然更改國道收費制度,恐將讓通勤之民眾生活更加艱難。
三、以目前積弱不振之景氣,實施何種新費率,均會造成民眾生活壓力增大,爰建請交通部先
暫緩實施國道計程收費制度,於我國滿足每年經濟成長率 6%、失業率降至 3%以下及國民
所得達 3 萬美元等三項條件後,再研議實施國道計程收費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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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入秋後為大閘蟹產季,相關促銷活動與媒體報導紛紛宣傳大閘蟹美味,卻忽略來路不明的走私蟹品與未經檢驗的本地大閘蟹,對於國人食品健康將造成莫大威脅,也對合法生產、檢驗合格之業者造成打擊與產業威脅。為提供消費者食品健康安全,建請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加強查驗大閘蟹,將查驗未過之產品強制下架,並公布合格業者以保護商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閘蟹是本土業者近年來苦心培養而新興發展之產業,對於地方產業特色與民生發展有其
重要性。好不容易臻至成熟期,可以開始量產銷售之時,媒體也爭相報導宣傳,加上季節
合宜,應是養殖業者收成得到回報的時候。
二、然而坊間眾多不肖業者趁機魚目混珠,以未經檢驗、來路不明之走私大閘蟹當作本土合法
檢驗之商品販賣,甚至透過電視購物、網路購物、超商、量販店、餐廳等通路進行宣傳,
趁機大賺黑心財,造成國人健康安全極大隱憂,也對合法本土業者造成莫大傷害與產業危
機。
三、綜上,建請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加強抽查檢驗大閘蟹,一旦未通過應立
即下架,並同時公布合法業者,保障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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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針對青輔會青年職場見習、弱勢家庭在學青年工讀計畫,學生利用率偏低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青輔會在青年職場見習、弱勢家庭在學青年工讀計畫,兩個計畫在今年截至九月便提供了六
萬多個工作機會,但登入的學生卻不足 2 萬人,謀合成功的部分,兩個計畫合計更不足
2,000 人。謀合成功者不足百分之三。鑒於青輔會在明年即將併入教育部,應積極透過部會
整合,讓此一管道能透過教育部在全國大專院校、高中職廣為宣傳,將此謀職管道傳達給
所有學子,除能活化公共資源的利用外,也讓學子的打工透過政府有效的管控,多一分安
全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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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針對教育部泳起來方案,雖提供經費讓學校建造溫水泳池,以利游泳教學,但因維護經費過高,造成校方營運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泳起來方案雖提供學校經費用以建構溫水泳池,並透過預估使用率避免所謂”蚊子池”的產
生,其建構評估可謂十分完善,但硬體申請與建設容易,後續經營卻十分困難。溫水泳池
一年維持費用動輒兩三百萬,除了水費、瓦斯費、清潔費、電費外,因應法規還需聘請合
格教練,除北部人口較密集區的泳池有業者願意經營外,其餘學校自營的泳池都虧損連連
,雖有教育部每年的營運補助,但也是杯水車薪,縣市政府財政困窘,根本也無力補助學
校經營,經營儼然已成為泳起來方案最大的問題。然而游泳運動是一項適合男女老少的優
質運動,應透過政策鼓勵民眾共同參與,以活化泳池,其溫水系統可配合夜間開放以增進
參與人數,以使學校能夠獨立經營不致虧損。建請 大院應儘速檢討泳起來方案,並擬定
方案檢討開放民眾使用活化泳池使用率之可行性,以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