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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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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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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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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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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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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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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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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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11/02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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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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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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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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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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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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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盧嘉辰","張曉風","洪秀柱","蔣乃辛","陳雪生","尤美女","邱議瑩","江啟臣","吳育昇","陳超明","羅淑蕾","潘孟安","林國正","簡東明","李俊俋","葉宜津","林岱樺","林滄敏","李應元","鄭麗君","柯建銘","黃偉哲","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王金平","陳節如","王廷升","蔡正元","王惠美","羅明才","邱志偉","林鴻池","林佳龍","徐耀昌","鄭汝芬","李鴻鈞","呂學樟","林明溱","紀國棟","徐欣瑩","孫大千","陳根德","魏明谷","廖國棟","李慶華","蔡煌瑯","陳其邁","楊玉欣","薛凌","蕭美琴","馬文君","劉建國","盧秀燕","楊瓊瓔","蘇清泉","翁重鈞","高志鵬","鄭天財","謝國樑","曾巨威","林淑芬","陳亭妃","王進士","黃志雄","劉櫂豪","楊麗環","陳學聖","呂玉玲","許添財","費鴻泰","吳秉叡","管碧玲","田秋堇","蘇震清","高金素梅","楊曜","吳宜臻","姚文智","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顏清標","林世嘉","黃昭順","張嘉郡","丁守中","孔文吉","許忠信","陳淑慧","林正二","廖正井","段宜康","李貴敏","陳鎮湘","張慶忠","邱文彥","黃文玲","李桐豪","賴士葆","林郁方","蔡錦隆","陳碧涵","楊應雄","詹凱臣","吳育仁","王育敏","陳歐珀","潘維剛","徐少萍","蔡其昌","李昆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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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1-02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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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2-11-02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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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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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0300/details?meetingDate=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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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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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210300
-
date:
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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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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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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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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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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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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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1/11/06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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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
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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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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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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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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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盧嘉辰","張曉風","洪秀柱","蔣乃辛","陳雪生","尤美女","邱議瑩","江啟臣","吳育昇","陳超明","羅淑蕾","潘孟安","林國正","簡東明","李俊俋","葉宜津","林岱樺","林滄敏","李應元","鄭麗君","柯建銘","黃偉哲","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王金平","陳節如","王廷升","蔡正元","王惠美","羅明才","邱志偉","林鴻池","林佳龍","徐耀昌","鄭汝芬","李鴻鈞","呂學樟","林明溱","紀國棟","徐欣瑩","孫大千","陳根德","魏明谷","廖國棟","李慶華","蔡煌瑯","陳其邁","楊玉欣","薛凌","蕭美琴","馬文君","劉建國","盧秀燕","楊瓊瓔","蘇清泉","翁重鈞","高志鵬","鄭天財","謝國樑","曾巨威","林淑芬","陳亭妃","王進士","黃志雄","劉櫂豪","楊麗環","陳學聖","呂玉玲","許添財","費鴻泰","吳秉叡","管碧玲","田秋堇","蘇震清","高金素梅","楊曜","吳宜臻","姚文智","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顏清標","林世嘉","黃昭順","張嘉郡","丁守中","孔文吉","許忠信","陳淑慧","林正二","廖正井","段宜康","李貴敏","陳鎮湘","張慶忠","邱文彥","黃文玲","李桐豪","賴士葆","林郁方","蔡錦隆","陳碧涵","楊應雄","詹凱臣","吳育仁","王育敏","陳歐珀","潘維剛","徐少萍","蔡其昌","李昆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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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2-11-06T09:00:00
-
endTime:
2012-11-06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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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210300/details?meetingDate=1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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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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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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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16802_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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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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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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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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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許忠信","陳淑慧","林正二","廖正井","段宜康","李貴敏","陳鎮湘","張慶忠","邱文彥","黃文玲","李桐豪","賴士葆","林郁方","蔡錦隆","陳碧涵","楊應雄","詹凱臣","吳育仁","王育敏","陳歐珀","潘維剛","徐少萍","蔡其昌","李昆澤","盧嘉辰","張曉風","洪秀柱","蔣乃辛","陳雪生","尤美女","邱議瑩","江啟臣","吳育昇","陳超明","羅淑蕾","潘孟安","林國正","簡東明","李俊俋","葉宜津","林岱樺","林滄敏","李應元","鄭麗君","柯建銘","黃偉哲","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王金平","陳節如","王廷升","蔡正元","王惠美","羅明才","邱志偉","林鴻池","林佳龍","徐耀昌","鄭汝芬","李鴻鈞","呂學樟","林明溱","紀國棟","徐欣瑩","孫大千","陳根德","魏明谷","廖國棟","李慶華","蔡煌瑯","陳其邁","楊玉欣","薛凌","蕭美琴","馬文君","劉建國","盧秀燕","楊瓊瓔","蘇清泉","翁重鈞","高志鵬","鄭天財 Sra Kacaw","謝國樑","曾巨威","林淑芬","陳亭妃","王進士","黃志雄","劉櫂豪","楊麗環","陳學聖","呂玉玲","許添財","費鴻泰","吳秉叡","管碧玲","田秋堇","蘇震清","高金素梅","楊曜","吳宜臻","姚文智","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顏清標","林世嘉","黃昭順","丁守中","張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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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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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陳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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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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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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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47分、10時1分至12時16分、下午2時33分至6時40分
11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6分至12時2分、下午1時51分至2時25分、2時31分至5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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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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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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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暗夜火災釀成至少 12 條人命悲劇,現場重症患者固然是緊急疏散困難主因,但也暴露公共場所的安全防護、夜間護理人力嚴重不足等問題;建請相關醫護單位應加強安全意識,除積極維持消防安全外,也應檢討人力配置等問題,杜絕類似不幸事件再度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凌晨一場惡火造成慘重傷亡,因起火點有棉被悶燒,加上 2 樓護理
之家多為行動不便的插管重症病患,造成至少 12 死、超過 70 傷患送醫,成為台灣近年傷
亡最慘重的醫院火災。衛生署醫事處統計,光是去年就接獲 98 件與火災有關的病人安全公
安通報案件,包括醫院 83 件、養護機構 6 件、精神病院 6 院。
二、火警的起火點是在醫院二樓委外經營的護理之家,初步研判的起火點是一堆放雜物處。該
護理之家原要接受三年一次評鑑,消防設備、安檢設施、逃生路線都是評鑑重點,未料竟
在準備最充分時造成重大傷亡。由於消防安檢、逃生演練正是今天評鑑的重點,以此次的
重大火災看來,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絕對不會過關。
三、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長鄧素文指出,根據護理之家評鑑的救災 SOP 流程,應該先把傷
病患送到待援地點,後續的檢傷分類、通報及運送病患,每一個環節都不可以出錯。而市
府消防局與衛生局,9 月 30 日才聯合對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做安全鑑定,當時
鑑定安全沒問題,未料還是發生意外。
四、另外,北門分院以慢性患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為主,檢視這起重大事件,患者都是不
幸遭嗆死;行動不便或正在睡夢中,是造成傷亡慘重主因。依照醫院的說法,火災當時 2
樓當時配置有 6 名醫護人員值勤,照料 71 名重症患者,5 樓精神疾病病房 46 名患者,由醫
院護士、護士助理及一名保全值班,人力配置「尚在合法範圍內」。
五、醫院夜間照護人力配置,雖符合相關規定,可從此次事件的火勢及濃煙,所有病患都需緊
急撤離的情況下,不僅是醫院值夜班都闕如,甚至護理人力都嚴重短缺;這樣的人力配置
仍然該做檢討。建請相關醫護單位應正視公共場所的安全防護、夜間人力配置等問題,以
防類似不幸事件再度發生。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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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日前諸多民眾向本席陳情,高速公路北區路段容易堵塞,主要原因為受最高速限所限,導致影響用路行車平均速度,且增加時間成本,不利交通運輸物流等發展。本席要求交通部應重視相關問題,儘速研議提升高速公路速限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交通部統計資料,101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就有 4 億 3 千多萬次的通行量次,在如此龐
大的使用情況下,我國高速公路速限,最高速限平均大約每小時是 80-110 公里左右,無法
有效疏通大量車潮。
二、歐美國家的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如德國為部分無速限,其他部分規定為 120-130/hr、美國
130/hr、法國 130/hr、義大利 150/hr,而中國大陸最高為 120/hr。
三、OECD 國家如美、英、德、法的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平均在 130/hr,邇來民眾對於高速公路最
高速限陳情甚多,以及汽車科技日益發達,無論是引擎或安全電子設備都提升許多,現有
的速限允宜進一步檢討,本席要求交通部應謹慎評估提升高速公路速限可行性,以利民眾
能順暢使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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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王委員育敏,有鑑於校園販毒事件頻傳,販毒集團吸收在校學生,將毒品流入國中、高中及大專校園,甚至在校園交易毒品,導致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有低齡化與複雜化之趨勢。另據法務部統計,兒少毒品犯罪人數及占整體刑事案件少年犯罪人數之比例,均創近十年新高,顯示我國兒少藥物濫用問題日益嚴重。為防止毒品危害兒少身心健康,本席主張教育部應加強學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及輔導工作,全面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報載警方查獲校園販毒集團 26 人,最小年紀為 14 歲。藥頭以在校學生為下線,將毒
品流入國中、高中、大專校園,甚至在校園交易毒品,可見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日趨低齡
化與複雜化,反毒宣導教育尤顯必要和迫切。
二、根據法務部 100 年少年兒童犯罪概況及其分析指出,100 年毒品犯罪人數已達 179 人,占刑
事案件少年犯罪種類人數的 49.31%,其犯罪人數及所占比率均為 10 年來最高,逼近 50%,
較 99 年增加 70 人,增幅達 64.22%,顯見兒少毒品犯罪問題日益嚴重。
三、依據行政院 97 年核定之「防制毒品進入校園實施策略」載述,似已完整規劃學生藥物濫用
防制對策。而教育部雖訂有「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但對比現今兒少藥
物濫用惡化程度,校園販毒事件頻傳,前開計畫之實施成效明顯不彰。爰此,本席主張教
育部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戮力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以防止毒
品戕害兒少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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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歐珀,針對宜蘭中興紙業公司五結土地活用及完結清算時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所屬中興紙業公司原規劃為竹科中興基地,國科會二度報院中止開發,行政院至今
仍未核定,致使土地閒置,浪費國家資源,請行政院加速處理,並將預定核定時程,函覆
本席。
二、中興紙業公司 101 年編了 5 千 8 百萬元支付債務利息與清算進行相關費用、102 年又編列 5
千 2 百萬,一間無法為國家創造價值的國營公司,卻需投入大筆預算,形同浪費。
三、中興紙業公司土地位於宜蘭縣菁華地段,縣政府為有效利用國家資產,為國家及地方創造
更大附加價值,於今年九月提出該廠五結土地短期利用及維護計畫,卻遭經濟部以「行政
院未核定」、「清算進行中」等理由駁回,「核定」、「清算」皆是行政流程,經濟部未
能積極思考,只思便利流程,以此卡住地方發展,無法為人民所接受,本席要求,行政院
應要求經濟部站在有效利用國家資產、創造更大附加價值之思維,重新評估此案,並將評
估結果函覆本席。
四、宜蘭縣政府規劃於中興文創園區設置蔣渭水藝文中心,緬懷蔣渭水先生對台灣民主之貢獻
,文化部卻以台北市政府已於台北市大同警分局設置紀念館,未來將優先補助。兩者雖同
為紀念蔣渭水先生,惟其規劃、用途皆不一樣,怎可一併而論?宜蘭中興文創園區佔地廣
闊,除靜態之展示、座談,更可規劃動態藝文活動,提供各界較大且多元的選擇緬懷蔣渭
水先生,宜蘭縣政府過去以有限資源推廣文化活動之成績裴然,本席建請行政院要求文化
部,考量縣市政府過去執行之成果、場地利用規劃、縣市政府財政狀況,重新評估,並將
評估結果函覆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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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台灣的自來水為民生所必須,卻檢驗出壬基酚、雙酚A及塑化劑,雖此些環境賀爾蒙及塑化劑僅屬微量,仍有部分超過歐盟標準值,可能對國人身體健康產生全面且嚴重之影響,爰此,建請環保署儘速訂定飲用水禁用清單,及各項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調查,台灣的自來水檢驗出壬基酚、雙酚A及塑化劑。以 2011 年而言,雙酚A濃度最高
為基隆市新山淨水場「原水」濃度為 0.9ppb。而高雄的翁公園淨水場「原水」的壬基酚濃
度為 0.848ppb。歐盟對河川水體的壬基酚濃度建議標準則為 0.3ppb;塑化劑方面,新埔、
寶山、芎林、鯉魚潭、新竹第一、湳雅等六個淨水場全檢出。DEHP(鄰苯二甲酸二酯)濃
度最高是芎林的 162.2ppb,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則以湳雅 269ppb 最高。
二、自來水為民生所必須,不論工業及家用,每日皆依賴自來水之供應,今水質遭此等環境荷
爾蒙及塑化劑汙染,將使兒童性早熟或生殖器官受損,且此等損害係以自來水為媒,亦將
造成全面性的災害,故對水質汙染之預防、濫測及禁止實屬重要任務,不容輕忽。環保署
應採取相應行動以保障國民健康,盡速列出禁用清單,並訂定飲用水之各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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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昇,有鑑於行政院 10 月起首度將蘋果、甜桃、奇異果等三種進口水果,為期兩個月調降關稅減半。但進口水果關稅下降後,如果無法反應在價格上,將可能讓民眾享受不到關稅下降的政策立意,更讓這項政策利多反變成進口商圖利的工具。因此,本席呼籲行政院應查察水果價格是否確實有降價,同時應該立即啟動消保會機制,查明水果商儲存水果的設備,是否有限量囤積或是保持高價格囤貨的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台灣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以及痛苦指數皆高於新加坡跟香港,因為台灣連續幾個颱風跟
水災,使得蔬菜、水果價格高漲,導致消費者物價指數以及痛苦指數比其他國家高。
二、實施蘋果、甜桃、奇異果等進口水果關稅減半後,如果衝擊台灣本土水果價格,行政院必
須進行嚴格的價格查察與分析,若對台灣本土水果產生排擠作用,應提出因應對策。
三、若水果市場的價格沒有因為降稅政策變得更加活絡,調降再多的關稅都會變成業者囤積獲
利的工具,民眾享受不到利潤,又排擠到國內水果市場價格,行政院各相關部門的政策將
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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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昇,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從民國 91 年公布實施迄今已經屆滿十年,依據行政院勞委會 9 月公佈 100年性別勞動統計,婦女勝任高階職務比例提高,兩性薪資差距縮小,惟兩性同工同酬之政策目標尚未實現,此外,我國較其他先進國家的「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以及婦女重返職場比率偏低。再者,我國已邁入高比率的新移民社會,更應強化外籍婦女的職場就業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9 年我國女性受雇員工平均薪資,僅為男性之 80%。另外,根
據 100 年性別勞動統計,過去十年來,女性投入職場比例已大幅增加;但去年國內女性的
每月平均薪資 40187 元,換算成時薪為 209 元,比男性平均時薪 277 元低 16.6%少了 48 元
。換言之,女性要比男性多工作 65 天才會獲得與男性相同的薪資,顯見「兩性同工同酬」
的性別平等指標尚未實現。然而,今年 3 月 5 日馬總統宣布為「同酬日」,希望喚醒兩性
同酬的公共意識。因此,政府在推動兩性工作平權的努力上仍有改善的空間。
二、相較國際人力資源統計調查年報(99 年)顯示,我國婦女勞動力參與率為 49.9%,反觀英
國 71.9%、日本 69.4%,台灣與其他國家相比有待提升。進一步比較去年主要國家勞參率,
我國女性在 25-29 歲達到高峰,爾後逐歲下滑;反觀美、日、韓雖也在 30-39 歲之間出現勞
參與下降,則普遍在 40 歲以後回升。凸顯我國婦女在兒女成長後,重返職場不如其他先進
國家順利。人力銀行調查也顯示,平均每 2 位婚育女性上班族,就有 1 位因為「家庭、小
孩」放棄升遷。政府在建構完善的社會支援體系,仍未臻完善。
三、此外,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 97)之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年與外籍或大陸配
偶結婚者有 21,729 對(14.03%),平均每七對就有一對是跨國婚姻。台灣新住民的女性就
業問題,也更應重視,特別是在建立友善工作環境(如性別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防制等)
、保護母性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托兒設施之規定等)
及救濟與申訴管道,更應有積極強化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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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企業因工安事件與地方政府衍生相關「回饋」或「補償」捐贈問題,現行相關法制欠缺明文規範,肇生模糊空間。且企業捐款未全數用於受害最深之當地鄉鎮民眾,更形成「一地受害,他處受益」的失衡情形,主管機關應因應現實環境變遷所需,重新修正或建立相關法制與管考機制,以杜外界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企業立基地方設廠發展,理應秉持與地方共存共榮的在地管理方向,方能永續經營。而地
方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屢對其企業捐款「如何捐」?「如何用」?的不同層次問題迭生爭
議,證其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地方政府縱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辦理收受企業捐贈之預、決算財務收支控制作業,惟該要點僅適用具補償性質之企業捐贈
,對未具補償性質捐贈之收支處理作業顯欠缺明文規範,即可明證。
二、故對企業因工安事件與地方政府衍生相關「回饋」或「補償」捐贈問題,現行相關法制欠
缺明文規範,肇生模糊空間。且企業捐款未全數用於受害最深之當地鄉鎮民眾,更形成「
一地受害,他處受益」的失衡情形,主管機關應因應現實環境變遷所需,重新修正或建立
相關法制與管考機制,以杜外界疑慮,並實質補償受害最深的當地民眾,方符實質。
*99 年麥寮六輕工安事件與台塑企業捐款時間對照圖: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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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現行坊間加水站業者充斥,其品質參差不齊,嚴重影響民眾購買飲用水之健康權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檢調機關應有效管理及查緝上開不法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傾據學界指出,地下水的品質與地質有關,倘若遭化學物質滲入,更會如同重金屬的砷導
致烏腳病等疾病,消費者購買飲用水若沒有實際檢驗,可能導致更高風險。傾據報載,高
雄市傳出少數加水站業者,以「自來水」登記水源許可,卻用地下水混充出售給加水車及
下游加水站。
二、目前加水站管理相關法令,在罰則上「仍有檢討空間」,未能確保加水站業者賣的水「名
副其實」。負責把關的地方政府環保局和衛生局,一個負責水源管理及證照核發、一個負
責水質衛生管理,卻讓業者蒙騙不察,管理權責實應釐清,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檢調機
關應有效管理及查緝上開不法行為,俾以維護民眾用水飲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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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翁委員重鈞,有鑒於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 101 年 10 月23 日凌晨爆發台灣醫療史上最慘重的火災意外,總共疏散一百多位住院療養老人,十二人不幸往生。由於受困的大多是行動不便、難以做垂直疏散的慢性病患,故造成嚴重傷亡。本席呼籲行政院應重新檢討護理人員配置問題,並落實各醫療院所防火管理制度、安排護理人員接受消防講習、提高演練次數藉以強化避難應變能力,以及重新檢討消防、建築法規是否符合時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台共有 524 家醫院、416 家護理之家、176 家精神復健機構及 29 家
精神護理之家。然而,部分醫院或安養機構在夜間的照護人力不足,缺乏緊急疏散的應變
能力,難以應變緊急事故之發生。
二、按現行健保公告的護理機構配置標準每 5 床需 1 名照顧服務員,每 15 床需 1 名護理人員,
然護理人力扣掉輪休者,大小夜班,病房一般只能排兩個護士加上幾位外籍看護。當災害
發生時,想要落實疏散計畫,面對大量無行動能力之病患實在是難上加難,凸顯護理人力
配置規範不臻完善。
三、此外,北門分院是利用既有建築空間提供做為護理之家使用,讓原本建物或消防設備係符
合原來規畫用途,殊不知這樣的委外經營護理之家,讓此類轉型的醫院面臨更大的火災風
險。簡言之,各級醫療院所名稱及用途在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並無不同,因此,在調整醫
療服務內容時,不論是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多無須再重新檢討相關規定,更遑
論尚存在違法或違規使用的情況。
四、綜上,對於北門分院附設療養院的火警不幸事件,本席深表痛心!
本席建議行政院權責單位,落實各醫院場所公共安全稽查外,應加強緊急逃生等模擬演練
,並針對部分醫院或安養機構在夜間的照護人力不足,缺乏緊急疏散的應變能力等問題徹
底全面性通盤檢討,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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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添財,鑑於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發言風波之懲處,在各方論戰、諸多爭議中業已作出裁決,據聞從口頭申誡轉成「書面警告」,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作為年度考績參考。此項處分由疾病管制局考績委員會無記名投票決議,或應予以尊重;然前後之轉折,透露上層壓力之政治考量;尤以社會未有共識,速審速決,顯有過當,助長殺一儆百之風,絕不可形成通案,以免打擊言論,形成寒蟬效應,遂生白色恐怖氣氛之瀰漫,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衛生署新聞稿指出「施文儀身為國家高階文官,動見觀瞻,雖非執行職務,個人言論卻造
成行政團隊的困擾,有傷公務倫理與紀律。」既已定調為非關職務的個人言論,卻以造成
行政團隊的困擾據以開鍘,正凸顯打擊言論之事實,難道歌功頌德、粉飾巧妝、政策辯護
,方才不添「困擾」,擁有“團隊精神”?豈非淪為一言堂?發言立論及思維,必須與政
策、與長官、與高層一致,方才有「倫理」,不違「紀律」?如此之懲處,不僅有包庇“
無能施政、不當政策”之嫌,更收殺一儆百之效,對於文官文化、社會氛圍產生嚴重的負
面效應。
二、馬政府已簽署聯合國的兩項人權公約,而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條文中,第二條「人人有
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
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及第十九條「人人有權
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
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正說明文官,哪怕是高級文官,不分
政治見解與社會身份;在臉書,哪怕是投書報章,不分任何媒介,皆應享有主張和發表意
見之自由。施副局長發表「個人言論」的媒介是臉書專頁,作為社群交友之網路媒介之一
,臉書本就是個人色彩、生活分享的“非官方”園地,怎可用以政策宣言或政令宣導之衡
量標準,更何況施副局長的發言,引以譬喻,持平發言,不見情緒用語、乖張詞彙;執政
當局卻以「造成行政團隊困擾」予以開罰,實有打壓異見、不容於己的心態,根本是鼓勵
假道學、馬屁文化之猖獗。
三、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法官曾就言論自由通過
第五○九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得以發揮」,正說明執政當局為維護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即便不願加
以鼓勵,也不應懲處打壓。真理愈辯愈明,政策應受監督,施文儀的言論,不為“種族歧
視、否認屠殺”之說,而為批判公共政策而持相反意見,實應予以寬容化,怎可從口頭警
戒轉「書面懲處」列為紀錄,逕行實質打壓、壓迫異端的作法。
四、風波迄今,各方激辯論戰,民眾甚至成立粉絲團相挺,而施副局長業已道歉關閉臉書,無
論對於本人或公務員,皆已起警惕儆醒之心,衛生署原擬「口頭申誡」不宜過重,卻在政
治力介入下,改以「書面報告列入記錄」實有過當。若說疾病管制局考績委員會以無記名
投票已作出決議,應予以尊重,然而,絕不可形成通案。
五、諫執政當局三思;否則,當人民追究起藉私人臉書及個人部落格作為政策宣導與政令辯護
,真正濫用臉書和網路的馬英九總統及尹啟銘主委時,執政當局將如何以對。請不要以打
壓異見、箝制言論,而轉移無能施政,懼怕公眾討論,淪為保守之復辟、民主之倒退,實
為白色恐怖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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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應元,針對蘇縣長 10 月 22 日遭暴力攻擊事件,內政部李鴻源部長,在案情尚待釐清之前,即對媒體輕率發言,顯有不當。本席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此一地方首長在警察維安下,公然遭受暴力攻擊事件,儘速檢討並查明真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內政部長李鴻源 23 日在立法院對媒體表示,雲林縣長蘇治芬 22 日至水林鄉協調蔦松
國中校務問題時,遭到不明黑衣人阻擋攻擊,初步看來與黑道沒有關係,是群眾情緒失控
的滋事案件,警方已掌握主要滋事份子,將持續釐清案情。本席認為,內政部長負責全國
治安,在案情尚未釐清之際,即對外輕率發言,實在不恰當。
二、日前蘇縣長遭到群眾與有組織的黑衣人攔車攻擊,對警方拳打腳踼,還有人跳上縣長座車
亂踹,並有人強開車門,拉扯坐在車內的蘇縣長右手受傷,司機及隨扈手部也擦傷,最後
警方隔開群眾,才讓縣長座車脫困,此一事件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也是治安史「第一遭」
,群眾在警察分局首長坐鎮指揮、地方警察人員維安狀態下,地方首長仍遭受攻擊受傷。
顯然,警察人員日常維安訓練以及警政首長應變能力有待加強。
三、當日十數個黑衣人的攻擊行動,係在某地方民代召集指揮下,集體對蘇縣長及相關人員暴
力相向,類似幫派分子組織犯罪行動,相關涉案人士背景及案情仍有待查明,究竟李部長
如何斷定這一群施暴的人並非黑道,難道黑道有寫在臉上嗎?李部長可以清楚說明說出幫
派份子與黑道份子如何界定嗎?
四、更值得檢討的是,在縣警局北港分局剛完成蒐證,進一步追查滋事分子,案件詳情尚待調
查釐清之前,負責全國治安的首長內政李部長即對媒體表示,初步排除黑道份子涉案。不
知道李部長到底掌握多少案情,竟能如此武斷表示該群眾攻擊事件「與黑道沒有關係」,
身為全國治安首長發言實在過於輕率。
五、即使在選舉期間,亦不曾發生現任縣市首長,遭受群眾公開攻擊事件,除呼應蘇縣長公開
譴責暴力之外,同時要求身為負責地方自治以及全國治安的李部長應嚴肅看待,就地方首
長當眾遭受暴力攻擊以及類似事件維安作為有無應該檢討改進之處。本席表示,將在立法
院對內政部長李鴻源提出專案質詢,要求警方儘速偵辦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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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仁,為維護用路人權益及交通順暢,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交通標誌未建置前,本於權責於假日尖峰時段派員落實疏導下中央研究院交流道之用路人行駛外側路肩,以促交通順暢,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國道 3 號道路北上 20.4K 至 16.4K 長度 4 公里其中 20.4K 恰為國道 3 甲道路北上之引道交接
處,迄 20K 長約 400 公尺車道間並未劃設雙黃或雙白線;20K 至 18.2K 即進入福德隧道,
車道間劃有雙白線,又 18.2K 至 16.4K 亦未劃設雙黃或雙白線。然 16.4K 為下中央研究院引
道,國道 3 號道路再往前約 300 公尺(16.1K)即為銜接國道 5 號道路南下系統交流道。
二、按前揭國道 3 號道路北上自 16.4K 至 16.1K 相繼不過 300 公尺,前後設有兩個交流道;自國
道 5 號道路於 95 年 6 月 16 日通車以來,每每假日開車前往宜蘭遊覽者眾,舉凡尖峰時間
(年節、宜蘭重大活動如童玩節)自 16.1K 往後延伸幾乎塞車可漫延 4~6 公里遠。是以國
道 3 號道路北上須於中央研究院(16.4K)下交流道之用路人,將受到前往宜蘭旅遊者於
16.1K 下交流道之阻礙:(一)、若行駛外線車道與前往宜蘭車輛同行勢必跟隨塞車 4~6 公
里。唯 18.2K 迄 16.2K 長度 2 公里之北上外側路肩,又未能於假日尖峰時間開放下中央研究
院交流道(16.4K)之用路人使用(比照龍潭至大溪路段),迫使於中央研究院下交流道之
用路人,陪同往宜蘭郊遊者同受 30~40 分鐘塞車之苦,實為不當。(二)、若行駛內線第 1
、2 線車道過了 18.2K 勢必於 16.4K 前就要往外線變換車道,變換時機允許或變換得當,將
可於 16.4K 前完成車道變換,否則於 18.2K 迄 16.4K 約 2 公里又造成內線第 1、2 線車道大
塞車,更嚴重影響繼續北上之用路人。
三、綜觀前述國道 3 號道路北上自 16.4K 至 16.1K 相繼不過 300 公尺,前後設有兩個交流道,探
其假日使用之交流量,兩個交流道設計確有設置不當之事實;另為使交通順暢賦有權變之
國道公路警察局,又未能按照交通流量適時採取開放下中央研究院交流道(16.4K)之用路
人行駛外側路肩(設置特定時段)之權宜措施(如龍潭至大溪路段)肇致影響下中央研究
院交流道(16.4K)之用路人權益至鉅。
四、爰此,為維交通順暢及變通,本席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國道 3 號 18.2K 迄
16.2K 北上路段(長度 2 公里)於特定時段開放外側路肩,供下中央研究院交流道(16.4K
)之用路人使用,以促交通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