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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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30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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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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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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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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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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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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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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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2/09/17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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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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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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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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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三、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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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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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高金素梅","陳怡潔","陳其邁","黃偉哲","蔡錦隆","姚文智","柯建銘","蕭美琴","邱議瑩","吳育仁","薛凌","陳唐山","費鴻泰","馬文君","陳淑慧","盧嘉辰","吳育昇","陳鎮湘","江啟臣","蔡正元","楊麗環","許添財","許智傑","楊應雄","林明溱","詹凱臣","吳秉叡","邱文彥","賴士葆","潘孟安","李昆澤","楊曜","黃志雄","呂玉玲","蘇清泉","徐耀昌","江惠貞","魏明谷","蔣乃辛","翁重鈞","葉津鈴","徐少萍","王進士","管碧玲","陳歐珀","鄭麗君","曾巨威","林滄敏","趙天麟","黃文玲","劉櫂豪","蔡煌瑯","顏寬恒","張慶忠","孫大千","蘇震清","丁守中","紀國棟","謝國樑","林郁方","李應元","何欣純","田秋堇","李慶華","鄭汝芬","林鴻池","楊瓊瓔","陳雪生","林國正","陳亭妃","鄭天財","廖正井","王廷升","李俊俋","劉建國","簡東明","陳明文","王育敏","羅淑蕾","林德福","李鴻鈞","羅明才","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王惠美","許忠信","李貴敏","孔文吉","葉宜津","高志鵬","林佳龍","吳宜臻","陳節如","潘維剛","尤美女","陳碧涵","蔡其昌","林淑芬","林岱樺","陳根德","陳超明","徐欣瑩","楊玉欣","段宜康","黃昭順","呂學樟","邱志偉","陳學聖","廖國棟","盧秀燕","張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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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3-09-17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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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3-09-17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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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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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09130/details?meetingDate=1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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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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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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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24802_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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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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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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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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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蕭美琴","陳鎮湘","吳秉叡","王惠美","許忠信","陳歐珀","葉津鈴","李貴敏","孔文吉","葉宜津","黃文玲","邱文彥","柯建銘","高志鵬","林佳龍","吳宜臻","邱議瑩","陳節如","陳淑慧","潘維剛","尤美女","陳碧涵","蔡其昌","李昆澤","林淑芬","江啟臣","薛凌","林岱樺","陳其邁","蘇震清","段宜康","江惠貞","姚文智","李應元","趙天麟","何欣純","鄭麗君","田秋堇","許添財","許智傑","管碧玲","魏明谷","林國正","陳亭妃","鄭天財 Sra Kacaw","蔡煌瑯","廖正井","王廷升","陳怡潔","潘孟安","楊麗環","李俊俋","劉建國","黃偉哲","簡東明","陳唐山","蔡錦隆","陳明文","徐少萍","吳育仁","王育敏","紀國棟","蔣乃辛","林鴻池","楊曜","丁守中","呂玉玲","羅淑蕾","林明溱","賴士葆","楊應雄","林德福","馬文君","蔡正元","顏寬恒","李鴻鈞","林郁方","張慶忠","羅明才","黃志雄","楊瓊瓔","李桐豪","王金平","陳雪生","洪秀柱","王進士","高金素梅","陳根德","楊玉欣","盧嘉辰","曾巨威","劉櫂豪","徐欣瑩","盧秀燕","蘇清泉","黃昭順","鄭汝芬","陳學聖","徐耀昌","張嘉郡","吳育昇","廖國棟","費鴻泰","林滄敏","孫大千","呂學樟","翁重鈞","謝國樑","李慶華","邱志偉","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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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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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詹凱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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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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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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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0分、下午5時33分至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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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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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09130/details?meetingDate=1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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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蔡委員正元,鑒於許多不肖電視與報章雜誌業者,為提高收視及訂閱率,皆以刊登具腥羶色之畫面或圖片為手段,其中甚至刊登了意外或被害死者的死狀,已嚴重侵犯死者尊嚴並會造成死者家屬二度傷害,更嚴重的是恐會影響青少年及兒童心智發展,實有必要加以限制,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針對上述問題,在不影響新聞專業自主原則下,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規範電視與報章雜誌業者,不得在未受權的情況下,刊登死者死狀,以維護死者尊嚴。綜上所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下,新聞媒體已進入戰國時代,許多不肖電視與報章雜誌等業者,為
提高收視及訂閱率,皆以刊登具腥羶色之畫面或圖片為手段,已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二、其中甚至有業者刊登了意外或被害死者的死狀,嚴重侵犯死者尊嚴並造成死者家屬二度傷
害,更嚴重的是恐會影響青少年及兒童心智發展,實有必要加以限制。
三、惟,現今民主意識抬頭,不容政府第三隻手干涉新聞之專業自主,但也因為如此,讓許多
不肖媒體業者以此為屏障,恣肆刊登具腥羶色之畫面與圖片,若再不加以規範,恐形成社
會另一種亂源,對於上述情形之規範,政府仍責無旁貸。
四、綜上所述,本席要求行政院應在不影響新聞專業自主原則下,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規範電
視與報章雜誌業者,不得在家屬未受權的情況下,刊登死者死狀,以維護護死者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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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就教育部技職教育校外實習遭質疑收費不合理乙案行政院回覆內容未盡周全,特再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行政院第 1020021110 號回覆函,提出再質詢。
二、請教育部回覆學生全學期在外實習未在校上課,繳交全額學費之合理性,提供各校學系近
三年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學習指導、實習場所材料等業
務相關費用」明細,與「調查各校學生全學期實習之收費與支出明細,據以訂定合理收費
標準」,教育部之研參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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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 2013 年 5 月7 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文化部提出「藝術銀行」的購藏預算,文化部龍應台部長亦允諾,將購藏預算由總預算的五成提高至六成,然而,文化部未先與立法院溝通,卻逕行對媒體宣稱,無法遵行立法院之決議,顯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此,本席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措施,落實立法院之決議,如何確實將「藝術銀行」之六成總預算用於購買館藏,給予立法院具體答覆!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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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縣市合併後,原台中縣發展有易被邊緣化趨勢,建請交通部研議於大甲,豐源,大肚交流站興建區域性轉運中心之計畫,讓公車得以上國道 3、4、1 號而進入台中市區,以促進原縣市共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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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市大里區機械製造業發達,並有國防自主關鍵零件製造廠,長期急需擴展工廠製造用地,爰建請國防部研議規劃位於大里、太平附近之車籠埔,竹子坑營區全部或部分用地,規劃成工業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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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市大里溪沿岸整治周邊欠缺綠美化設施,居民在河岸整治過後無法親近休閒,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建制堤防道上的環腳踏車步道,從工業 17 路至大衛橋並延申至高鐵站,並規劃闢建親水休閒設施,提供居民水與綠樂活園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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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大甲幼獅工業區廠商眾多,出入交通動線不便,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新闢 30 米道路通到經國路,以解決 245 家廠商出入問題。再者,大甲幼獅工業區土地供不應求,週邊仍有 55 公頃國有地,建請行政院應協調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等撥用土地讓幼獅工業區就地擴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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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海線鐵路高架化進程緩慢,清水、大甲、沙鹿火車站周邊發展停滯不前,目前前後站發展一個車站兩個世界,無法互通,爰建請台灣鐵路管理局於清水火車站、大甲火車站半年內開設後站,發展後站周圍社區,並預做海線高架化後,車站高架化,前站、後站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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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佳龍,鑒於台中大里區、霧峰區沿著大里溪沿岸,經地震園區、省議會、光復新村、霧峰林家、乾溪等,有豐富的文化資產與景點,建請經建會、教育部體育署研提規畫自行車道計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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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核安演習」相關流程乙案,雖演習過程皆照既定流程順利進行,但核災發生為突發事件,屆時,各相關機關/地方單位是否還可遵照既定流程進行應變相關事項則未可知,建議大院進行一次「無預警演習」,以確保核災應變流程能順利進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原能會於 102 年已籌辦核安第 19 號演習,牽涉部會廣泛,包含行政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社會司、民政司、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
、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巡署、農委會、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
台電等。
二、辦理核安演習利益良好,可讓各單會模擬與練習核災發生時應做之措施,但綜觀整個演習
過程,台電及參與各單位看似皆依照既定分工進行相關緊急應變措施,整體流程如何連貫
卻不甚明確,亦無法確定各單位間訊息傳遞之流暢度,災害發生時各單位之權責,如碘片
保管/申請/發放單位,及災民安置/動線等細部 SOP 目前亦模糊不清,尚未制訂完善。
三、由於核災發生無法預期,各有關單位無法事先準備,故無法預期當核災發生時,各單位是
否仍可照既定程序應變。故本席建議 大院考量辦理一次「無預警演習」,除可確認各相
關單位應變狀況是否確實與符合既定 SOP 外,也可同時檢視現行制訂之緊急應變措施是否
完善或仍有待加強之處。
四、上述質詢,為確保未來核災發生時,能有效應變與保障國家安全,敬請儘速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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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政府自 99 年開始,推動為期六年的運動島計畫,其中又以提供補助運動性社團政策最能讓運動參與者直接受惠。但政策上路至今,社團補助金額度一改再改,今年度更與原本計畫推動初期預計之額度差異甚大,且申請時間過短;造成全國運動社團不滿,並對政府施政效能嚴重質疑,甚至於基層民眾中產生連鎖效應,對政府產生信心傷害。爰建請行政院全面協調相關機關,確實檢討計劃內容,落實預算掌控與政策推廣,以利運動島計畫順利進行,重建人民對政府之信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運動島計畫係為鼓勵「潛在性運動人口」成為「自發性運動人口」,「個別型運動人口」
轉換為「團體型運動人口」,以期民眾養成規律運動習慣,並以國民運動生活需求端做政
策設計之原點,發展社區生命活力,建立價值創新平臺,提供國民加值運動服務,強化國
民體能全球競爭力,藉此建立一個價值創新的全民運動推動平臺,落實打造運動島之願景
。
二、此計畫旗下四項專案之一:運動社團建置輔導專案,內容包含以金額實質補助運動性社團
,此政策也最能讓運動參與者直接感受到政府美意。但政策上路至今,社團補助金額度一
改再改,中間甚至一度傳出不予補助,轉予提供聯盟使用;今年度更與原本計畫推動初期
預計之額度差異甚大,且申請時間僅開放三個月,期程過於短促。
三、此舉造成全國運動社團不滿,並對政府施政效能嚴重質疑,甚至於基層民眾中產生連鎖效
應,對政府產生信心傷害。爰建請行政院全面協調相關機關,確實檢討計劃內容,落實預
算掌控與政策推廣,以利運動島計畫順利進行,重建政府威信;特向大院提出質詢。
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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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接獲消費者陳情,財政部預告修正的《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管理貨品與服務民眾不同,海關疑似為了管理每人一條菸、一瓶酒,卻騷擾二千八百萬人次的旅客,本席要求財政部暫緩實施免稅店管理辦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新修正的管理辦法,出入境旅客消費後,店員必需刷護照條碼、鍵入班機號碼,並要
求顧客在購物單上簽名。本席認為,該新修正規定不但程序繁瑣,還有侵犯個資的嫌疑。
二、以一般入境班機常常同時一、二百人湧入免稅商店購物,若一位旅客多一分鐘結帳,等於
排隊卅個人,排最後的人要多卅分鐘的結帳時間,若是有需要轉搭乘高鐵回中南部的旅客
,可能錯失末班 23:22 高鐵。本席以為,若旅客因不合理的規定而選擇不買,稅收損失恐
更難估計。
三、本席要求財政部再審慎研究改進免稅店設置辦法,並將結果送交本院財政委員會;其次,
該項研究改進相關辦法,應確實與其他部會聯繫,避免該新措施反而成為阻礙台灣經濟觀
光的絆腳石,勿使觀光客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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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唐山,對目前司法的紊亂,尤其司法人員對法條的解釋、自由心證的濫用,已到天怒人怨、民眾厭惡的地步。任何人皆知我國為罪刑法定的成文法國家,每個法條清清楚楚,且多年來均有判例、判決及一定法理可循,絕不容許司法及主管機關公務人員,為某特定集團的利益,做出特例的裁判,尤其是與國民所認知法治國家與法律制度相去甚遠的法律解釋,令人無法忍受。法務部為行政院法規適用之主管機關,本席提出下列質詢:一、貴部高檢署以 98 年 12 月31 日檢紀盈字第 0980000964 號函通知經濟部,該函依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根據高檢署及多項行政法院的判例或判決,均依據此法,行之數十年;歷年來各法院對刑法第 15章所稱之「偽造、變造文書」,均包含「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政法院及經濟部數十年來,也皆依此為準則,作為判決或行政處分,請問此項見解迄今有無改變?二、「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皆涵蓋於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範疇內,法有明訂。業經刑事法庭判決定讞之事實,行政法院可否凌駕刑事法庭的判決而自行加以推翻?三、行政訴訟法第 304 條:「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該規定所稱之「必要處置」,是可以將犯有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文書,違法的登載在國家的公示文書上嗎?四、公務員依行政法院之判決將上述明知為不實之文書,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上,是否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與經濟利益有關,則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五、人民因公務員將不實之文書登載於所掌的公文書上而受害,可否請求國家賠償?六、持「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前往主管機關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這些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不實文書,不是偽造或變造而來的嗎?與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所規定的「偽造」、「變造」之文書,有何不同?故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在立法上有任何差錯嗎?本席以立法委員之身分敬請指正,並請確實答覆。七、行政法院的某個人法官,明知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所載之「偽造」、「變造」為動詞,卻擅自將之改為「偽造罪」及「變造罪」兩罪名之名詞,違反本院原立法之本意。請問本院為了迎合某個人法官故意將「動詞」改為「名詞」,違反常理及國學的心證,就必須要修法嗎?請法務部在七日內見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甲、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
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掌理事項有:法務政策之
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人權保
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刑
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等。尤
其對「犯罪受害人的保護」,更是不遺餘力。合先說明本質詢之依據。
乙、下列說明事項係本席接受陳情之法律意見,本席亦請教過多位知名法學者,現整理其見解
,若有偏失,請 貴部指正,作為本席問政之依據:
一、本席在日前已書面質詢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虛偽不實的文件可以登記在國家的公文書
上嗎?江院長回覆略為:「只要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為虛偽不實的文書,行政機關應尊
重司法機關之判斷,依法行政。」又回覆:「公文書已將不實的內容,加以登載,確
定不實的文書必須將其移除。若未加移除,有牽涉到經濟利益,公務員不論有否被察
覺到有受賄之行為,只要有犯意,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然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認定,經法院刑事法庭確定為虛偽不實的文書,仍必須將其
回復,繼續登載在國家公文書上。同時主管機關的登記不需依行政訴訟法第 304 條的
規定,再為「必要的處置」,讓該虛偽不實的登載,自動回覆至犯罪的狀態,公務員
就不會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判決已與江院長的回覆大相逕庭。
二、最高行政法院又指示公務員,將因不實而被撤銷之公司登記,自動將其回復,如此就
可以規避刑法第 213 條的刑責,行政院並無任何可以直接將已塗銷登記的資料跳回原
狀的機制或系統。司法人員竟公然指示行政人員,執行犯罪的行為;眾所皆知,我國
的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分立的,互相不可要求對方做違法的行為,更不可要求對方行使
對國家「不公益的行為」。
三、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之判決,顛覆過去,獨創見解,主張業務登載不
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不屬於偽造及變造,令人震驚!任何學法的人均知,刑法
第 15 章內所有條文都稱之為偽造文書。 貴部多位高檢署檢察官也都在立法院的公聽
會上表示,只要不實的文書就全部要撤銷登記。此項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關係著老
百姓數百億元的財產、社會商業制度、過去數十年來實務上的執行、未來行政機關實
務上的做法及我國法治國家的基礎。
四、退萬步言,若依據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來執行,那過去數十年來 貴部高檢署
所通知行政機關撤銷登記的案件,是否應全數回復至不實登載的犯罪狀態?若這些犯
罪人或被處分人要求政府補償,如此行政院屬下的主管單位是否應該全數賠償呢?甚
至要向這些犯罪人或被處分人道歉呢?
五、又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定第 270 號的判決主張,刑法第 15 章可以分割為偽造、
變造文書,及虛偽登載之文書兩類,兩者雖都是虛偽不實的事項,但偽造及變造者與
虛偽登載不實者,若分開製作及使用,後者就不適用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的規定,其
所登記虛假的文件就不需加以撤銷。爾後只要犯罪行為人製作的文書,提供給他人使
用,該虛偽不實的文書皆可申請辦理登記或使用,如此我國現存之社會秩序將大亂、
制度將崩潰,將陷入無政府管理之狀態。此項判決已與法理及基本認知全相違悖!甚
至可能亡國!
六、爾後,任何民刑事判決定讞後, 貴部檢察署欲執行或通知處分當事人,當事人都可
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以為救濟,行政法院還可以更正民、刑事法庭定讞之判決,為
當事人脫罪或免於處分;行政法院的判決將凌駕在所有法院之上,並可以將其判決全
部推翻。這絕非我國司法制度所能允許的。
七、行政法院法官個人的心證,因其對已經有法律規定的見解不同,就可以要求立法院修
法嗎?若大多數的人不同意其修法之見解,而未修法,在未修法前,是否可以要求行
政機關將已判決為偽造的文書(已被刑事法庭三審定讞),繼續登載在國家的公文書
上。所有已被判刑定讞的偽造文書,是絕對不可能登載在國家的公文書上,這是任何
公務員應遵守的公法,也是全民所認知的基本常識。法官個人的意見,不能與國家之
法律規定及全民的認知為敵。
八、犯罪者的罪行已被法院判決確定,而將犯罪所得的財物發還給受害者,此為法所明定
;怎可因為執行發還的主管機關在處分的公文書上有適用法條的瑕疵,行政法院就擅
自要求將該犯罪所得再交給犯罪者,這種判決與 貴部所強調的職責「保護犯罪被害
者及為民眾伸張正義」相違背。執行處分之機關只要將法條改正即可,眾人皆知;經
濟部仍然有其他法條可以依循,如行政程序法第 111、113、117 條;又經濟部 85 年 1
月 12 日經商字第 84227108 號函亦以:「惟查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1757 號判決理
由略以『公司法第 9 條乃注意規定,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有瑕疵行政處分監
督權之行使。』是以上開違法情事如經裁判確定,主管機關仍得本於行政監督權撤銷
其不實之公司登記。」經濟部不論其原處分程序有無缺失,虛偽不實的文件就是不能
登記,行政機關可以本於其行政監督權自行撤銷該登記,並不一定要以公司法第 9 條
為依據。
本席接獲民眾之陳情,針對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請教各法學權威後
,咸都認為處處充滿驚奇,此項判決深關 貴部日後的執法, 貴部應善盡職責,視本質詢為
一重要之課題,細心處理司法危機;本席期待 貴部切莫實問虛答,官僚答覆以對,以免對
貴部日後的執法,益增困難。身為行政院法務政策最高研議規劃、督導及法規適用之 貴部,
也為行政院日後之施政順遂,應以認真及負責的態度回覆本席以上之質詢,國家是幸!百姓是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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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國內絕跡 52 年之狂犬病疫情死灰復燃情形,為避免疫情擴大,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解決,並檢討防疫漏洞,故就政府防疫相關具體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灣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當中非狂犬病疫區達 52 年,近日通報狂犬病疫情與發現帶有病毒
之鼬獾發現時間間隔一年多之久,應檢討通報緩慢之問題。
二、探討為何在本國消失已久的狂犬病會再現之因,是否有走私漏洞之可能而造成防疫缺口,
為避免疾病自國外進到國內而帶來整個環境的影響,請相關單位擬定對策。
三、爰此,基於保障國人健康與安全,應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以防止疫情擴散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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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私人補習班「故意使民眾誤以為政府補貼職能訓練」之宣傳廣告,恐傷害政府未來推行政策民眾的信賴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坊間補習班假借政府補助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使民眾誤以為廣告為政府對民眾服務,
相關部門卻也仰賴這樣的手法,作為政策宣傳工具,猶如替特定補教業者背書。
二、在搜尋網站以「政府補助 100%」、「就業徵才免費登記」,吸引求職民眾點選,點選進入
的頁面繼續出現「中華民國國旗」圖像,主標寫「中華民國 102 年度『全國勞工擴大就業
計畫』」、「2036 家企業聯合徵才」等,且要民眾留下個人資料,故意使民眾以為是政府
推動就業輔導計畫項目之一。
三、網頁製作仿職訓訓局網站頁面,在畫面左邊選項欄位羅列「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泰山
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職業 e 網」、「全國就業 e 網」,標題明顯處使用中華民國
國旗圖示搭配「102 年 7 月政府補助電腦沒訓課程學費補助 80%~100%」、「適合對象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屆畢業、退伍國軍、待業民眾、2 度就業婦女優先錄取」字樣,
故意使民眾以為是政府政策宣傳廣告。提供政府補助訊息也不完全正確。
四、補習班使用「中華民國國旗」圖像,「職業補助」名稱,透過行動通訊軟體 Line,寄發「
響應政府提升就業英語計畫……名額有限」,相關連結點選卻連結至補習班網頁,網頁中
出現「限年滿 18 歲之國民……」,使用文字圖像,使人誤以為是政府職業合作企業。
五、詢問職訓局,職訓局的補助資格是「初次就業」、「待業 6 個月以上 18-19 歲青年」,提供
2 年 12 萬元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符合資格者須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資格認定,自費繳付學費後至合法辦訓單位接受相關課程訓練,受
訓完畢始憑相關資料向政府申請補助。也就是說大部分的人是拿不到此補助的,業者應該
在廣告上說明清楚申請資格。
六、人民對於政府政策是存在信賴關係,政府也應保護人民的對於政府的信賴,對於民間廠商
使用政府政策名義吸引消費者,久而久之恐傷害政府的公信力,過去其他案例中,不肖建
商在也曾假藉「社會住宅」進行廣告,經消保官查證之後,認為建商確有誤導消費者的情
形,依法開罰。
七、爰此,政府須提出有政策,略遏止不肖補教業者使用政府政策名義進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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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日前有不肖業者企圖以合法掩護非法,進口大陸不得驗出及殘留超標農藥的甜椒,恐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而我國與大陸進出口貿易密切,唯恐尚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進口產品,衛生署及農委會等相關單位應重視進口產品之安全性,嚴格執行審查標準並加強國內農產品安全管理與宣導教育,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自大陸進口之甜椒,檢驗出非合法且含劇毒的農藥賜派芬與殺蟲滅壁蝨,其他殘留農
藥量亦超出安全容許量。賜派芬經實驗證實,會引起子宮及睪丸腫瘤;滅壁蝨則可能損害
神經系統,嚴重危害國民健康。
二、我國為進出口貿易頻繁的國家,且農產品為民生必需品,市場流通廣泛,故本席建議相關
單位嚴加進行檢驗抽查、加強宣導農產品安全和正確用藥,以保障國民食品安全,維護國
內農產品市場,爰此向行政院質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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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德國經濟辦事處公布了「2013 年德國在台企業商業信心指數調查」,在台德國企業認為台灣政府的友善比例僅 49%,不及大陸和香港的 57%和 78%。美國知名商務包機公司因我國現行法令卡關,使得在台灣的投資案中斷。據調查顯示,外商直接投資比例佔 GDP 比例偏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外商直接投資占 GDP 比例低於大陸和香港,2012 年 FDI 占 GDP 比例僅有 1.17%,甚
至比泰國的 2.36%都低。經濟部對於在國際上宣傳我國投資環境,應提出有效宣傳措施以利
招商引資。
二、爰此,為達招商引資之目標,政府除了排除會干擾外資來台投資的不利因素之外,仍需提
出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之具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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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對國際自由貿易談判,須配合我國整體經濟發展計畫,政府應提出具體的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積極與區域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自由貿易也是未來發展重要的趨勢,但從 ECFA
的自由貿易協定到台紐 ECA,我們看不到整體經濟開放的完整計畫,倉促的政策恐造成嚴
重的社會、政治後果。簽署的內容與政府原訂的經建計劃相關性不高,在產業的開放進程
,也看不出政府任何的經濟戰略。
二、其中一個例子,經建會推動「六大新興產業」預計將投入超過 2,000 億元經費,其中包括推
動外國旅客來台「醫療觀光」,提升台灣觀光的旅客數與量,中國大陸民眾也是我們重要
推廣的目標客群,在此的同時,兩岸貿易協定卻又開放台灣的醫療可在大陸經營,削弱醫
療觀光政策的力道。
三、政府應盡快提出經濟發展與自由貿易協定的整體規劃,借力使力使得產業的轉型、經濟結
構的調整,能獲得更豐富的資源,能達到更好的效果;也避免矛盾政策浪費國家資源。爰
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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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於非本國籍感染者令其離境條件過於嚴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非本國籍人士在台停留
三個月以上,需要提出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前項檢查或檢驗結
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
、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
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
二、根據這樣的規定之下,裁量失去彈性,無法保障其他尚屬合理之狀況的感染者,例如刑事
案件的被害者(受性侵而遭受感染者)或因有人蓄意散佈而受感染者。另一方面感染者是
非本國籍同性戀者,然其係被台灣籍伴侶所傳染者繫無法保障。
三、愛滋病感染者是病人,不是壞人,並不會意圖傳染他人。非本國籍受感染者,可能在感染
之前已長期在台灣工作、生活,對於台灣社會有一定貢獻。因為相關規範令其出境,對於
病友而言,要重新適應新生活、找工作,甚至被迫與家人分開,顯非合情理,特別是關於
合法配偶部分,牽繫家庭完整,應宜有更為妥適之安排。
四、「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於非本國籍感染者令其離境,應
該有更多元、彈性及審慎的作法。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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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為融資公司乃是金融服務體系之一環,為國家金融長久健全之發展,應宜有明確之主管單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融資公司為金融服務體系之一環,以銷售、應收帳款融資,提供個人以及家庭之消費性貸
款,不動產抵押貸款融資,短期及中期企業授信服務的公司。雖然其資金來源與銀行不同
,並非吸收大眾之存款,無須像銀行受到高度的監管,但資融公司的秩序仍對於整體區域
的金融運行有影響力。
二、行政院曾要求融資公司應由金管會來管理,但金管會卻認為其對於資融公司並無管轄之職
責。現階段而言,融資公司不但無法可管,也無人要管。融資公司所造成的一些問題,也
待消費糾紛出現之後由消保官進行處理,(過去華爾街美語消費爭議,也是消保官出面協
調)。
三、兩岸服務貿易開放之後,商業活絡民間對於資金需求增加,然而融資公司並不是聯合偵信
中心會員,其經營過程承擔的商業風險相對較大,由於其所服務的客群與銀行不同,手續
簡便放貸速度也較快,仍具有一定市場,因而融資公司的管理日顯重要,在融資公司法尚
未立法通過之前,融資公司仍需要一個對口的主管單位,對其進行管理。莫待未來發生重
的金融危機之後,再耗費龐大的國家資源來彌補,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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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為金管會對問題壽險公司之高利率保單擬提出不全賠政策,固恐對保險業發展造成不良之影響,將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市場高風險高報酬,雖然是保險商品,但也是有一定的風險,體質不良的保險業者,監理
單位應肩負起其監管的責任,監督壽險業者努力改善財務狀況,而不是要求消費者放棄自
身權益。
二、保險契約的簽署,對於交易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如果政府政策破壞當初的約定,未來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商品將失去信心,因為一切的合約內容也都是「僅供參考」,這將對未
來保險商品的銷售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保單不全賠」政策猶如替體制不良的保險業者,大開方便之門,猶如金管單位監理不當
,卻要全民承擔。
四、體制不良的保險業者,應由正當途徑,與消費者溝通,透過民法的相關規範進行協商,而
非由政府頒布行政命令。保單不全賠政策,民眾感受不到政府的保障,相反引發社會的反
感。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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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馬總統 8/9 要求我國糧食自給率提高至40%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馬總統 8/9 表示,希望民國 105 年時糧食自給自足率從現在約 30%左右提高到 34.9%,最後
目標希望到 40%。
二、當前農委會相關措施僅有「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中程計畫」,計畫年度為 102 年至 105
年,計畫目標為 105 年達到馬總統所述糧食自給率 34.9%。
三、然而該計畫歷時四年,僅能提升糧食自給率 1.4%,且糧食自給率 34.9%離 40%仍有不小差
距,馬總統與行政院並未說明具體政策方案,該目標恐有流為口號之虞。
四、國家糧食安全、糧食自給率實為重要,請行政院說明提高糧食自給率至 40%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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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對於中國液晶面板進口關稅可能調高,自給率將提升,中、韓廠商皆已在中國國內大量投資先進生產線,政府該如何協助我國面板業在中國市場維持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國液晶面板進口關稅不斷調升,2012 年由 3%調升至 5%,今年更有可能調升至 8~12%,
降低我國面板出口至大陸之競爭力。
二、中國十二五規劃,要求 2015 年中國平面電視面板自給率要達 80%以上,若中國本土電視品
牌面板採購訂單出現明顯移轉,對我國缺乏自有品牌之面板廠商,將造成嚴重衝擊。
三、中商京東方、華星光電、韓商 LGD、三星等皆已在中國投資 8.5 代產線,預計 2015 年將有
8 條 8.5 代線,對我國尚未至對岸投資之廠商可能造成強大競爭壓力。
四、我國面板業幾受煎熬,虧損多年,終於在今年第二季由虧轉盈。面板業榮枯對我國經濟影
響甚鉅,爰此,政府應提供相關援助,如關稅談判、放寬投資、或其他相關措施,以協助
我國面板業在中國市場維持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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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目前台北市推行的公共自行車 Youbike使用普及率提高,設點處快速增加,但騎乘道路規劃不全,造成人車爭道現象嚴重,自行車騎士與行人安全備受危害。由此,政府應妥善規畫全國自行車道及人行道體系,訂定相關法規及措施,培養民眾自行車文化並加強安全宣導,以維護行人及騎士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今年 5 月份北市府的官方統計數據,臺北市 YouBike 目前已設置 64 站、車輛數共計
2,196 輛,YouBike 會員卡數已經突破 40 萬張,單日使用量最高達 27,736 車次,總使用人
次已達 300 萬餘人次,預計 102 年底完成全市建置 162 站。有鑑於此,政府提倡節能減碳
,全國自行車風潮盛行,但自行車道設置的問題亟需解決。
二、許多路段自行車道不連續、標示不清,自行車與行人、機車搶道,甚至騎上騎樓,特殊地
段劃設(如卸貨區、臨停區、公車停靠站)問題等,例如在忠孝東路與基隆路口往國父紀
念館方向,人行道上 Youbike 與行人共同爭道,交通安全甚為堪慮。據台北市交通局統計,
2008 至 2012 年自行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累積 17 人,受傷人數達 4540 人,平均一年受傷人
數 908 人,甚至高於自小客車平均受傷人數 780.6 人。
三、爰此,政府應妥善規畫全國自行車道及人行道體系,訂定相關法規及措施,確立自行車道
設置辦法、經費申請程序等,並加強自行車騎乘以及安全宣導,特向行政院質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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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我國旅館公共安全問題,據內政部對國內旅館安檢抽查結果,全國旅館合格率僅 32.5%,許多知名旅館、飯店亦在不合格名單中,且有多項違規,近來我國觀光旅遊業興盛,進而加速旅宿業之蓬勃發展,旅館的公共安全重要性不容忽視,急需加強及提升,以保障來台旅客及國人的居住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1 年來台旅客人數 7,311,470,較 100 年成長 20.11%;近五年來台灣旅館增加了 524 家,
投資金額超過 1,126 億元。臺灣極力發展觀光旅遊業,觀光相關產業如旅館及民宿也隨之崛
升,家數眾多,但相對而言旅館及民宿其合法和安全的嚴謹性更難完整監控及督導。
二、據內政部 102 年度公共安全督導抽查,發現 194 家旅館,消防和營建管理各項目都合格的
才 63 家,合格率僅 32.5%;雲林縣、澎湖縣及連江縣,被抽查的旅館場所竟全數不合格,
其中雲林縣、連江縣相符率也為 0%;相較於 101 年度抽查 118 家旅館,合格率 25.4%,102
年度合格率僅增加 7.1%,政府對我國旅館安全性督導並不具效率性,改善幅度不佳。
三、旅館抽檢的合格率及相符率不佳,表示政地方政府未確實檢查旅館各項設備或構造、整體
防災及緊急應變措施並符合法令規定,中央政府也未盡其督導地方政府的責任,民眾安全
缺乏保障。爰此,有關單位應確行公安檢查並嚴格督導業者,加強非合法業者取締及規範
相關改善措施,特向行政院質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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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政府推動「愛台十二建設」為馬總統最重要之經建計畫,應慎重推行,然查政府投資金額遠高於計畫效益、執行績效未達預期,許多民間投資計畫乏人問津,計畫未能有效進行並且助益我國經濟及國家發展,爰請行政院對於計畫執行及監督控管應加強力度,並提出相關具體改善計畫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預計自 98 年至 105 年,優先推動 12 項基礎建設,希望建設良好之基礎建設並提升國
內投資經濟效益。據工程會統計,政府投資近 2 兆 1000 億元,但 GDP 效益卻不到 1 兆
8000 億元,效益與投入資金相差超過 3000 億元。
二、據審計部查核,愛台十二建設的分項計畫中,多項分項計畫如:產業創新走廊、農村再生
計畫等,績效指標皆不到五成;部分計畫進度落後,執行成效低落,如營建署「寬頻匯流
網路計畫」,因未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整合,導致光纖纜線大量閒置。
三、民間投資計畫的八十項有二十四項未有投資,其中桃園航空城計畫,由民間參與投資六百
多億元,至今皆未招商成功,反使周邊地價高漲,並且因應該計畫拆遷戶數高達 15,510 戶
,影響 46,500 人,計畫負面爭議不斷。綜上所述,爰請行政院對於計畫執行及監督控管應
加強力度,並提出相關具體改善計畫配套措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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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去年底全國 60 萬 7 千輛身心障礙免稅車 , 排 氣 量 3001c.c. 以 上 車 輛 , 凱 迪 拉 克 掛 身 障 車 牌 比 率23.7%、BMW13.5%、賓士 10.5%,據此比例有身障免稅車牌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逃稅漏洞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年底排氣量 3001c.c.以上免稅雙 B 名車(BMW、BENZ)高達 8139 輛;3001c.c.以上凱迪
拉克(Cadillac)1020 輛,身障免稅車就佔 242 輛。
二、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去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 111 萬 7521 人,佔總人口 4.79%。上述
名車掛身障牌比率,遠高於身障者佔總人口比率。
三、原為社會福利措施,卻可能成為假借人頭享免稅優惠問題之逃稅漏洞,政府擬提出審查方
式具體措施或修法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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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近年物價、房價持續上漲而國民收入成長緩慢,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63%、三十歲以下青年,月薪不到三萬元,但現已出租的公營住宅,租金大多超過一萬元,幫助青年降低生活負擔有限,顯有必要設計小坪數以降低租金,方能實質幫助於高房價都市打拼的青年族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瑞士銀行 2012 年「價格與收入」(Prices and earnings)報告,比較全球各都市,以紐約的
所得和物價為 100。台北的物價不考慮房租來計算的話,是紐約的 63%,但收入卻只有 33%
,也就是要買一樣的東西,在台北需要比紐約努力兩倍。
二、行政院長江宜樺於 2011 年在《天下雜誌》專訪中曾說,相較全世界一百多個城市,台北的
房價所得比排名在前五名,遠高於紐約、東京和首爾。
三、政府興建之公營住宅應設計小坪數以降低租金,方能實質幫助於高房價都市打拼的青年族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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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 8 月 11 日是今年伊斯蘭開齋節後的第一個周日,台北車站因此湧進上萬名外勞,因此引起民眾抱怨,但也有反對歧視的聲音,據此政府在外勞政策上是否有具體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開齋節是穆斯林重要的節日,地位如同台灣的過年。目前台灣的穆斯林外勞,以印尼最多
,101 年底台灣外籍勞工約 44 萬人,其中印尼人就佔了 42.89%。
二、外勞於重要節日聚集公共場所慶祝,因妨礙旅客往來通行的自由引起民眾抱怨,也有人認
為外勞或坐或躺的在北車大廳野餐、睡覺,有礙觀瞻。
三、去年開齋節北車以紅龍驅散外勞,並非合法且涉及歧視。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
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四、台灣為具有國際化之國家,為體現多元文化之包容,中央與地方就要創造友善外勞的環境
,至少讓他們能有休閒的去處,否則大量引進外勞,卻缺乏配套措施,不但無法解決外勞
群聚所帶來的問題,也難以降低種族與階級歧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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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對全球化之下各國頻繁的交流,國家需要多元語言人才,正規學校教育外國語言教育過於集中於幾種語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球化之下,國與國間往來頻繁,不論是政府的層次亦或民間層次,語言是重要的溝通工
具。但國內語言教育過於集中於某幾種外國語文;對於其他地區語言人才國內缺乏完整的
培訓機構。
二、北歐地區政治、經濟發展都領先全球,許多制度都是我國亟欲學習效法,但在國內卻完全
沒有培育相關語言人才的大專院校,精通此區語言人才稀少;中、東歐地區經濟快速的發
展,此處天然資源豐富,歐盟區的發展之下,這些地區成為歐盟的後工廠,提供、支援歐
洲經濟發展人力及物力,但國內大學只有國立政治大學和私立淡江大學有專業俄文學系,
但此區國家語系複雜,大部分的國家並不使用俄文;中亞地區也是近年經濟發展區域,區
域中有豐富的能源和礦產,但國內相關的語言人才匱乏。
三、語言人才的不足,不但是民間發展跨國企業的障礙,也是文化交流的阻礙,英文雖是國際
交流的重要工具,但要與各國深入交流、來往,學習各國的語言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四、台灣屬於海島型國家,若要成全球重要的貿易據點、金融重鎮,相應的語言人才是必需的
,政府應該投入更多的資源,提出具的計畫,培育更多元的語言人才。爰此,本席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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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每年都有許多鳥類因撞擊大樓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帷幕牆而傷亡,為追求更友善環境、生態的都會建築,政府應盡速推動鳥類友善建築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樓林立的都會區中,鳥類撞擊大樓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帷幕牆而傷亡的事件時有所聞,向
台北市野鳥協會求證,確實每年都有接獲許多鳥類撞擊大樓的救援案件,鳥類演化過程中
玻璃建築並不存在,所以其無法分辨反光物體,人類看似精美的玻璃外牆,對鳥兒而言是
非常危險。
二、鳥類骨骼輕巧高空飛行速度快,在視線不明的情況撞上大樓玻璃窗或玻璃帷幕,非死即傷
,受傷者往往也都非常的嚴重。
三、國際經驗,美國有些城市和地方政府逐漸實施鳥類安全(bird-safe building)的建築法規,
以鳥類的角度,運用鳥類看得到的建材或塗料。
人類雖是萬物之靈,卻不能獨立於自然而生存,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人類對於自
然維護有責任,建立環境友善的建築是未來重要趨勢,爰此,政府應盡速推動鳥類友善建
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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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全球氣候異常,都市地區因熱島效應,夏季氣溫屢創新高,卻缺乏相關的預警機制,要求政府應將高溫氣候列為氣象災害項目之一,建立高溫災害預警系統,並對民眾施行相關的宣導與防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極端氣候導致夏日氣溫屢創新高,今年都會地區高溫更創百年紀錄,高溫氣候也造成數名
老農死亡。地球暖化情況下,極端氣候的情況恐更加劇烈,高溫災害在未來發生的頻率將
更趨頻繁,但目前為止,政府對於如此氣候型態沒有建立制度性的預警系統。
二、現行的氣象法中,並無將高溫天氣納入預報或警報的項目之中,由於台灣氣候潮溼悶熱,
體感溫度相較於實際溫度感覺更加強烈;另一方面,台灣海島型氣候雖不如大陸型氣候溫
差劇烈,但由於地狹人稠的居住環境,都會地區夜晚也相當悶熱,長時間處於高溫的情況
之下,對於老人、孩童與本身患有某疾病的患者都相當不利。
三、我國向來注重天然災害的監控與預警,包括颱風、土石流以及寒流等,以減少民眾生命財
產的損失,但以國外的經驗而言,高溫氣候災害所造成的死亡人數相當可觀。導致高溫的
太平洋低壓監控,比颱風更容易掌控;台灣氣候條件特殊,除參考國外標準外,相關單位
應建立一套符合國民健康的預警標準。
四、政府也需透過大眾傳媒對於,高溫氣候帶來的傷害對大眾宣導;提供適當且具體的措施,
協助民眾防治高溫災害,以減少死亡規模與經濟損失。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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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張委員慶忠,鑑於酒駕新法上路後,修正酒測下限標準,違法酒駕將大幅提高,呼氣酒精濃度超過○.二五就達到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以及加重罰責新法上路至今,發現酒駕者找法律漏洞,已拒絕酒測作為手段,達成逃避刑責之方便行為,並已出現 113 件拒測,以寧繳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而不願配合酒測、避免刑責風險的案例。此究竟屬於立法之疏漏,亦或員警執法未將酒駕者以現行嫌疑犯隨案移送之執法誤解,應迅速研議釐清,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警政署統計,累計十三日至十五日三天,全國取締酒駕達九百件,移送 839 件。拒絕酒測
取巧方法者,三天共 113 件,另跟拒測相同的「不依指示接受稽查」,也就是行經路檢點
,卻不停車受檢的情況,首日與第三天各一件。
二、據報載,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表示,除非透過修法改變,民眾目前確實有拒絕酒測的權
利。新法在沒有肇事狀況下,拒絕酒測的罰責,其實已算是重罰,且警察查酒測是手段,
目的在於保護人民,這些重罰應已讓酒駕民眾受到教訓,以及產生嚇阻效果。警政署官員
同時表示,執法單位確實發現避測漏洞,但因警方僅是執法單位,修法提案為交通部權責
,所以將與法務部、交通部研議如何防堵漏洞。
三、又依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吳耀宗則認為,警政署所頒「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
制作為應注意事項」對此係有正確規範的,其中「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4、
移送法辦:如有客觀事實足以顯示汽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時,警察應檢具相關事證
、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案件觀察記錄表及錄音或錄影或測試檢定等,當場移送法辦。」可
見前述部分警察實務上處理拒絕酒測之誤解,亟待澄清與加強訓練。
四、吳耀宗教授投書表示,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可能有喝酒也可能沒有喝酒,沒有喝酒的駕駛人
固然無不能安全駕駛之問題,但有喝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的駕駛人,本身業已對
於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造成危險,縱使其拒絕酒測而受到行政制裁,仍然無法免
除其先前的不法行為所應負的刑責,此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是屬於現行嫌疑犯,必須隨
案移送。
五、綜上所述,酒駕拒測究竟是法律規範疏漏或是屬執法單位之誤解應盡速研議釐清,以利公
部門與民眾共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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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謝委員國樑,有鑑於法理解釋應依照法律嚴謹探討,近期有法界學者向本席投書反應,對於世界銀行前副總裁林毅夫先生仍以投敵罪繼續犯持續通緝之,學者認為對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法理解釋不當,按法治觀念乃人權保障之基石,法理解釋不當,恐將動搖法治基礎,爰就學者對本案之法理解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世界銀行前副總裁林毅夫於民國 68 年間,自金門潛往大陸地區,而國防部迄今依然將林毅
夫視為叛逃軍官,一旦林毅夫返台,除將遭逮捕外,並將面臨軍法審判,然有法界學者指
出,本案投敵罪繼續犯之認定法理解釋值得商榷(如附件)。
二、按學者指陳,我國已在民國 80 年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在同年由立法院廢止「懲
治叛亂條例」,且在民國 91 年也廢止了「戰時軍律」,對於中國大陸早已非以「敵國」看
待,因此,林毅夫所犯之「投敵罪」事實上並非仍在繼續進行中。
三、再者,觸犯軍刑法所列犯罪須以行為人具現役軍人身分為前提,學說上稱此為身份犯。如
林毅夫犯罪仍在繼續進行中,其前提是林毅夫仍為現役軍人。惟依當時有效之陸海空軍軍
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失蹤逾三個月者,應予停役。
換言之,林毅夫至遲於逃亡至大陸地區逾三個月時,即因已失其現役軍人身分,而不可能
再「繼續」觸犯任何軍刑法上之身分犯罪。
四、因此,按學者所提法理解釋,國防部逕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8 號解釋認定林義夫所犯之投
敵罪仍在繼續進行中,不但忽略終止動員戡亂已於法律上不將對岸視為敵國之現實,亦無
視軍刑法犯罪屬身分犯之本質,其於法理之解釋疑有未當,林毅夫早於民國 68 年 8 月 16
日起即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則其所犯投敵案之追訴權時效,依當時有效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該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而依當時有效之刑法第 83 條、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123 號與第 138 號等解釋,該案之追訴權時效應已於投敵行為終了日翌日(即喪失
現役軍人身分日,民國 68 年 8 月 16 日)起二十五年屆至時(即民國 93 年 8 月 15 日)已
消滅。
五、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若無法治則無人權可言,雖該管軍事檢察署尚未依法就本案為不起
訴處分,倘林毅夫此時返台,依刑法追訴權時效之法理而論,已不至於因該投敵案而續受
軍法機關通緝之法理,因此,誠如學者指出法理解釋不應有模糊空間,故特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所附附件逕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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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應元,針對今年發生歷年來最嚴重的稻熱病,農民損失嚴重,而行政院所提出之補助辦法偏離現實需求,不但擾民又造成民怨。故要求補助應由中央負擔,並簡化認定程序,以減輕農民的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目前中央的補助辦法規定,收割前罹病率達 30%以上者,由公所完成勘查,每公頃補
助 6 千元的肥料資材,但縣政府要負擔三分之一。這對財政已經很困難的農業縣,是一項
沉重的負擔,因此本席要求應由中央負擔。
此外目前對於罹病損失的認定手續繁雜,因此本席要求簡化手續。並建議以去年全國
平均單位面積的產量,減去該農民今年單位面積產量,來計算其稻作罹病的損失。農民只
要拿今年與去年繳糧的「磅單」,看減收幾成,就可直接認定。
至於農委會要求受損率達八成以上者,必須全數耕鋤,才能申請每公頃 3 萬 6 千元的
補助,這讓農民的心很痛。辛苦耕種收割得到空包彈已經很難過了,誰願意全數耕鋤。這
根本是違逆上天之舉,農民下不了手,應該停止此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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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毒澱粉事件,造成民眾對飲食安全產生極度憂慮,更擴及影響我國食品商譽形象,至今仍是餘波動盪。然而,經媒體報導,大部分的食品均含有化學添加物,如火鍋湯底,有些店家標榜使用大骨、海鮮等食材熬煮湯頭,實際上卻用化學行販售的海鮮粉、大骨粉、蝦粉等化學合成物替代。毒物專家表示,如果飲食此類化學添加物過量,將對於腎臟造成嚴重負擔。本席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針對化學行販售的食品添加物,進行對人體傷害之全面性查驗,並公告查驗後有毒之禁用原料,及安全使用劑量範圍,以保障民眾飲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坊間中的火鍋店,多數號稱使用大骨熬製,但熬煮高湯是既花成本又花費時間,如果使用
化學製的食品粉類,一大包一公斤,才 200 到 300 元,泡一鍋 4 人份只要 2 湯匙 50 克,成
本不到 10 元,因此有許多店家為了節省成本,乾脆使用大骨粉、海鮮粉等來作為火鍋湯底
。
二、然而,學者表示為了使湯頭濃郁,這些化學粉末包含大量醣類、味精、胺基酸;為了讓顏
色好看而加入起雲劑、乳化劑等。此外,從包裝中也看不出還摻加了其他化學成份,如果
吃多了這些添加物,將造成腎臟嚴重負擔。
三、民以食為天,倘若政府相關單位無法做好食品安全把關,除了造成民眾恐慌,影響我國國
內消費市場之外,更可能將長久辛苦建立「MIT」的國際商品形象毀於一旦,讓以出口為導
向的我國產業,遭受嚴重衝擊。爰此,相關單位應立即清查國內化學食品加工原料,對於
人體傷害性與可使用的安全劑量範圍,並明定禁用之化學添加物,以確實為我國食品安全
作最嚴格之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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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有鑑於近日新北市福隆海水浴場外海域三不管地帶,發生兩名高中生溺斃憾事,造成至少兩個家庭破碎,而位在淡水的沙侖海水浴場,去年也發生五名國中生溺斃悲劇,重大溺斃事件層出不窮,看得家長心驚膽顫,尤其每到夏天,可說是溺水意外的高峰期,雖然消防單位每年持續進行防溺宣導,但每年仍發生溺斃憾事。爰此建議行政院相關單位除應加強防溺宣導及防範措施外,針對危險海域應提高巡查次數,更應不定期查核各項措施是否有效落實,方能有效確保民眾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消防署統計,102 年 1-4 日已傳出十四人戲水意外,造成八死一失蹤,其中死亡者年紀
多是二十幾歲的年輕人,且據歷年統計,每年 6-9 月畢業季及暑假期間為溺水事件發生之高
峰期,6-9 月間溺水死亡人數往往佔當年溺水死亡人數 50%以上。
二、此外,100 年及 101 年沙侖海水浴場皆發生學生戲水遭浪捲走的重大意外事故,已造成八人
死亡。根據海巡署公告的十大危險海域分別為新北市的石門白沙灣海域、三貂角;基隆市
的和平島、外木山;台中清水北防波堤海域;彰化王功至新寶海域;台南安平港海域;高
雄旗津海域;屏東香蕉灣以及花蓮七星潭,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較危險海域提高巡查次數
,降低溺水事件發生機率。
三、天氣愈來恧熱,到溪邊和海邊戲水的人潮愈來愈多,海邊、河邊每逢假日總是擠滿人潮,
本席建議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加強防溺宣導及防範措施,除此之外,更應不定期查核各項措
施是否有效落實,方能有效確保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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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大量排碳戶台電及中油在未告知當地民眾的情況下,計劃分別在彰濱工業區和苗栗永和山將二氧化碳(CO2)封存後埋於地底,造成附近居民安全上的風險及疑慮,建請政府部門盡速協助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依據<<溫室氣體減量法>>規定,排碳用戶必須將所放出來的二氧化碳量減低,而大企業紛
紛將二氧化封存視為可行的處理辦法。環保署說,所謂二氧化碳封存,就是發電廠、石化
廠等業者將製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來,壓縮後打到地底逾一公里的地層中存放,二
氧化碳未排到空氣中,就可稱為「減量」。
二、中國石油日前受訪表示,於今年年初已經完成在雲林進行的 100 噸存放先導計劃,經過初
步評估封存狀態穩定,並沒有外洩,因此預計最快半年內進入較大型的試驗計劃,現已在
苗栗永和山枯竭的天然氣田裝設備,預計屆時打入 1 萬噸二氧化碳封存。
三、雖然不少科學家認為這項封存技術很安全,但國際間還是有反對聲浪。例如,位於西非喀
麥隆的「殺人湖」尼歐斯湖(Lake Nyos),在 1986 年噴發湖底原有的二氧化碳、造成方圓
25 公里內逾 1700 人窒息及燒傷致死。而台灣研究專家也表示,二氧化碳若瞬間大量外洩,
在一定距離內的民眾可能會有缺氧窒息及燒傷的危險。
四、台灣各縣市地形、地質、天候與當地建設差異極大,若無確實檢查評估,恐造成地震及二
氧化碳外洩的風險。爰此,本席特向環保署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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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我國保險公司被接管後或認為財務有問題,消費者或保戶所購保之保單打折理賠,對社會產生之負面影響,本席表示反對之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金管會對弱質保險業一向採取高度監理之態度,自商品設計開始,無論商品種類、費率、
準備金提撥、業務招攬、資產配置、投資項目等皆透過核准、備查、財務業務檢查、專案
查核等方式進行高度監督輔導。若一有監理輔導效果不佳之公司,金管會即欲採取修法之
方式,推諉由千百萬無辜之保戶自行承擔結果,但相關完整配套措施卻付之闕如。政府不
就其監督輔導之結果負責,將造成保戶對政府施政能力失去信心,繼而引發金融保險風暴
。
二、資本適足率(RBC)並非評斷保險公司財務是否健全之唯一指標。保險公司未達法定標準,
不代表財務不健全;反之,RBC 合於標準,也不代表財務沒有問題。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
多種衡量指標包括獲利能力、償債能力、經營能力、財務結構等,金管會不應以 RBC 為唯
一標準。且保險是個延續數十年的契約關係,如何保証今日 RBC 合於標準之保險公司,未
來絕對不會出現問題。金管會以 RBC 為標準,呼籲民眾審選保險公司,更造成 RBC 不足但
財務狀況並無立即危險之保險公司立即陷入無新契約、舊契約解約之經營危機。
三、壽險公司在金融產業當中所受到法規限制比較特別,所以資產、負債表所呈現的意義也和
一般產業不同。對壽險公司來說,每件契約第一年所負擔的成本,包括提撥準備金、營業
費用及佣金等支出,高於保費收入,亦即長年期新契約保單在首年度都是虧損。但是壽險
公司年度出現虧損並不表示壽險公司財務有問題,只要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提撥足夠的責
任準備金即可。社會大眾購買保險原為避險,但金管會在完整配套措施未明確之前,即對
外表示保險公司接管後,保單不全賠,此舉已造成千百萬保戶反而陷入不安全、不保險的
情形。
四、保險是個延續數十年的契約關係,與投保的時點可能相差數十年,政府都沒有能力作好如
此長期的預測,實為政府多年管理不當,卻把「審慎評估」的長期未卜先知負擔,加諸於
保戶,若要減少賠付金額,就應加強即時監理,而不應拿無辜保戶墊背。因此本席認為政
府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而不是直接依據保險法第 149-2 條第七項規定,提高問題保險公司
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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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民國 7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逕行增列服役滿十年之規定,實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補救方案,以維護人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前,其第二條規定,依法退役之軍官
,為該法所稱之退除役官兵。
二、然民國 7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逕行增列需服
役滿十年之規定,實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
三、前開增列之規定,損及民國 79 年 2 月 9 日至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期間,服志願役未滿 10
年之國軍官兵權益,行政院應督促所屬研議補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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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國棟,為台電公司不合理於夏季用電高峰期安排核一廠一號機歲修,致使本年 6 月 21 日備載容量急速下降至6%,北台灣出現供電安全危機,特要求行政院立即調查核一廠一號機於夏季用電高峰歲修之原因?責令台電公司追究原因與損失,並調查該機組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延宕責任,及以天價獨家議價之不合理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依據各大媒體報導,本年 6 月下旬時,台電公司核一廠一號機仍處於歲修狀態,而 6 月 21
日又發生核二廠一號機跳機事件,導致 6 月 21 日中午,北台灣備載電力僅剩下 6%,台電
緊急要求基隆協和電廠啟動發電,才有驚無險地渡過北台灣限電危機,此乃嚴重的能源安
全事件!且協和電廠啟動發電一事,更出現高額的替代發電燃料損失,行政院對此應專案
調查,追究相關責任,才能杜絕此事再度發生。
二、經查,行政院多次公開表示,核能機組乃發電成本較低的配置方案,每度電僅 0.7 元上下,
故在夏季用電高峰期,核能機組不應安排歲修,才能創造最佳經濟配置,此乃基本管理原
則。否則台電公司宣稱核能機組發電成本便宜,卻安排核能機組於夏季歲修,不僅自相矛
盾,也令人難以接受。
三、惟查,台電核一廠一號機卻於今年 6 月下旬止仍處於歲修狀態,此一違常歲修安排令人不
解。再查,核一廠一號機乃從 3 月 27 日開始歲修,原合約應為 60 日內完工,原定 5 月底
恢復供電,但前述歲修進度卻因西門子公司在「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到 6 月底時仍有氫
氣外洩問題,恐造成氫爆危機,故原能會無法核准其運轉。
四、按,西門子公司在核一廠執行「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若確有延宕,因此產生說明一之備
載容量吃緊與夏季用電核一廠一號機組無法順利發電的情事,台電公司必然受有重大損失
,也就是全體國民必須承擔較高成本發電機組的替代燃料損失,政府若不積極求償,形同
讓全體納稅人替台電與延宕廠商買單,不僅有虧職守,也有圖利及瀆職之嫌。
五、再查,西門子公司前述「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據傳花費新台幣 8 億元天價(2 千 7 百萬美
金)獨家議價,但該項設備 6(7)年前廠商報價僅 2 百萬美金,短短幾年台電卻以 10 餘倍的
天價與西門子公司獨家議約;相對地,台電公司若購置全新發電機(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
替代方案)僅需花費 4 億元,且工程時間僅需 1 個月,既可以能節省預算,也不會發生工
程延宕導致夏季供電缺席的不合理現象。台電捨此不為,卻以天價跟西門子公司獨家議價
,又不追究延宕損失,行政院若不以專案徹查,難以說服國人電力成本管理之績效!更讓
人質疑備載容量不足的真相究竟為何?
六、更有甚者,據了解,台電公司約已於 10 年前在協和電廠跟西門子公司執行發電機轉子重繞
,結果不僅失敗,還讓機組無法運轉長達 1 年多,在此情況下,台電公司居然再度以獨家
議價方式辦理此失敗經驗,箇中原因為何?應立即專案徹查之。
七、綜上,核能機組既然是發電成本較低的配置,核一廠一號機就不應於夏季用電高峰仍處在
歲修狀態,倘若此歲修延宕確實起因於西門子公司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延宕,則行政院應
責令台電公司立即追償損失,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研議是否停權或為其他適法處分。更有甚
者,當世界主要電廠發電機定子重繞工程皆已改為價格標(競價機制),台電公司卻以天
價獨家議價之舉,也應專案調查背後原因為何?並將檢討報告及後續處理方式公告周知,
以避免外界對能源管理之諸多批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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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國棟,為本年台電公司核一廠一號機歲修延宕一個月以上,再加上 6 月底核二廠又臨時發生跳機意外,導致台灣電力備載容量僅剩餘 6%之嚴重能源安全事件,惟經查即便電能開發方案迫在眉睫,但像是經行政院核定之通霄火力電廠開發案,迄今卻仍無法照進度執行,行政院不僅自我延宕國家重大電能開發方案,更易遭外界詬病政府僅重核四卻不顧其他電力開發的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按,能源安全事涉產業發展、民眾日常生活及國家安全,故世界各國都將能源安全及電力
供應提升至國家政策位階,台灣亦不例外。是以,電力開發乃中央政府核定之重大政策,
任何電力開發一經行政院核定,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就有配合執行的必要,行政院更應積極
協調,嚴控進度,此乃行政院的責任,更是各部會的義務。
二、惟查,台灣地區各項電能開發方案中,經行政院核定但卻嚴重推遲進度者首推通霄火力發
電廠案。更有甚者,依據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內部推算,若通宵計畫持續延宕 1.5 年、2 年至
2.5 年,則到了民國 108 年,台灣地區備載電力將僅剩下 12.8%、11.0%及 9.3%,屆時台灣
將面臨嚴重的缺電和限電危機!政府若不正視此問題,將嚴重衝擊台灣經濟發展及民眾日
常生活的便利性。
三、更有甚者,上述備載容量的數據還是建構在核四廠於 106 年 7 月完成商轉的前提之下,但
核四是否能如期商轉仍在未定狀況。遑論若再發生今年 6 月核一廠歲修進度延遲及核二廠
跳機的意外事故,屆時台灣若沒有通霄電廠加入運轉,若遇到意外事故,不僅沒有任何備
載容量,還會出現嚴重的缺電、停電危機。由此可知,行政院所核定通宵火力電廠案,乃
能源開發方案中的重要計畫,具有客觀性、迫切性及必要性,對此行政院有責任積極溝通
、排除困難並落實預定之開發建廠進度。
四、據悉,通宵火力電廠進度遲延乃源於地方政府意見,對此行政院應在推展既定進度的同時
,積極主動協助地方政府,或以行政院的高度,針對地方政府關切事項給予跨部會協調及
明確回覆,而非暫緩本計畫,又任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單獨面對地方對中央跨部會之需求
。如此不僅不能解決地方政府困境,也將延宕涉及全國能源安全的通宵火力電廠能源開發
進度,更可能讓民間抨擊政府只重視核能,卻忽視其他電能開發方案,徒增核四公投爭議
所面對的困擾。
五、綜上,能源安全乃國家重大政策,經行政院核定之能源開發計畫,更不宜過度延宕,行政
院也有義務管考電能開發進度,以維護民眾生活及產業發展。在上述原則下,通宵火力電
廠事涉台灣 105 至 108 年備載容量急遽降低的風險,此乃嚴肅之國安層級能源安全議題,
不宜再有延宕。是以,本席特要求行政院積極辦理通霄火力電廠案,相關進度不宜再有遲
延,並應於推展建廠進度同時,積極跨部會協商的模式與地方政府溝通取得共識,而非現
行治絲益棼的延宕進度處理模式,才能確保電能穩定開發,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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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國棟,為前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因該辦法將已遭母法刪除之「藥價基準」死灰復燃,又未依據二代健保法第 46 條制訂「市場交易」、「合理調整」及「合理價格」之定義,且長期未建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品質指標,連帶導致合理價格的定義莫衷一是,特要求行政院應立即督促衛生福利部立即建立藥物品質認定及給付指標,以縮小品質及價格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查,二代健保立法時,在藥價支付及調整部分,因藥價基準廣受產官學界批判,像是衛生
署前藥政處長,現任考試委員胡幼圃教授等都大聲疾呼藥價基準到了改革的時候,故本院
新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刪除一代健保「藥價基準」,改訂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也於同條要求該標準之制定,應以被保險人醫療需求及醫療品質為原則。同法第 46 條
第 1 項則明文規定:「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
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由上開各條文規定可知
,主管機關應依據醫療需求及醫療品質制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而在該標準中,則
一併執行母法第 46 條逾專利期藥價調整時,則就法律中幾項不確定用語制定明確、可操作
之定義,此為母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明定,也是依法行政之展現。例如:市場交易情形應如
何蒐集?應蒐集哪些市場交易資料?專利除屬地主義外的範圍應包含哪些?合理價格又應
該如何界定?都需明定在「全民健康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中。
二、惟查,衛生署於本年 7 月 4 日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降作業辦法草案」,卻幾
乎沿用一代健保廣受批判,且遭修法刪除的藥價基準內容,等於讓遭本院刪除的藥價基準
從子法規中死灰復燃,違背本院刪除「藥價基準」,改為「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
立法目的。
三、次查,7 月 4 日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降作業辦法草案」,對於母法第 46 條規
範之事項,並未制定具體的定義,此種不確定的子法規規定,未來在執行時也恐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茲舉其縈縈大者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逐步縮小品質無較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藥
品之價差。
1.惟查,衛生署迄今從未建立健保藥品品質指標,故草案所謂「品質較無爭議」一語,
必然淪入各自表述甚至自由心證運作的空間,嚴重違反明確性的基本法理要求。
2.再查,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今年 6 月 10 日召集全國藥事團體宣告藥品品質國際化
相關指標和預定落實執行日期如製劑 PIC/s 2015、賦形劑、包材 2015、原料藥 2019 等
等,由此可知,現況僅是 PIC/S 要論斷同品質已違背專業學理與藥政實務,而健保局作
業草案對於 PIC/S 外之事項,卻隻字未提,也沒有依據 TFDA 管理方案建立品質認定指
標,導致母法第 46 條運作中最重要的品質及合理價格之認定欠缺客觀標準,將淪為少
數人各自自由心證的運作空間,嚴重違反明確性的基本法理要求。
(二)草案第 5 條列舉該草案幾項名詞定義,但卻獨漏列母法第 46 條最重要的「合理價格」一
詞,導致整部草案欠缺合理標準,流於自由心證,很可能讓涉及人民重大醫療權益的健
保藥價調整,原本是希望合理調整,卻淪入不合理品質及價格而不自知的矛盾中。
(三)更有甚者,若主管機關認為市場交易價格應為合理價格主要認定標準,則主管機關在現
行「廠牌價」的給付架構中,就應該以各自廠牌的市場交易價當作各自廠牌的合理價格
認定方式。若給付架構希望從「廠牌價」過度為「成分價」,則更需要建立品質指標,
以客觀標準來確認品質是否無爭議,如此便能從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來做
同品質下的四項組別平均價。但公告草案卻捨此正途不為,僅以遭本院立法刪除的「舊
藥價基準」內容死灰復燃,形同以行政子法規來凌駕立法權所代表之國民意志,嚴重違
背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末查,全民健康保險收載 1 萬 8 千種藥品中,有近半數乃從國外進口,本國學名藥價亦
以原開發廠價格為基準核價,故受國際藥價影響甚鉅,而健保局在核價時,也都會對比
國際藥價,其制度運轉成熟,藥價調整時,不應漏列國際藥價參考基準。更有甚者,經
健保局統計,我國總體核價僅十大先進國最低價的 75%,新藥核價僅中位價的 50%,在
此低國際藥價的情況下,再加上衛福部未依據母法第 41 條建立品質給付指標,此時僅片
面引用國際上新藥於專利期懸崖調降的刪減幅度,顯有偏頗之虞,恐嚴重衝擊民眾用藥
品質。
四、綜上,鑒於前衛生署所公告之「全民健康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未依據母法第 46 條制
訂「合理價格」之定義,再加上前述漠視品質指標的情況,兩者加成後,片面援引國際專
利懸崖調幅的盲目作法,必將使台灣民眾用藥品質堪慮,欠缺銜接 TFDA 健保給付規範,
不僅違背同品質、同價格的藥品政策全國會議結論,背離 TFDA 品質管理政策,僅視 PIC/S
的錯誤給付(調整)草案,更可能使流通在健保使用的藥品,在「原料藥」(DMF、GMP
)、「賦形劑、包材」、「CTD」及「GDP」完全沒有在給付時把關,恐怕再出現像是點滴
包材就發生過溶出塑化劑,或藥品擅自改由食品廠分裝降低成本的事件,爰此,行政院應
立即督促衛生福利部依據 TFDA 本年 6 月 10 日之品質管理計畫增修該草案,並完整地參考
國際市場資料,以使該草案與國家藥事政策及品質國際化的政策目的互相銜接,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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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添財,鑒於日前鈕承澤導演以冒名頂替方式,偷帶曾獲「金馬獎」最佳攝影獎的中國籍攝影師曹郁進入海軍左營軍港登艦勘景,由於國防部拒絕曹郁在先,因此曹郁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既遂犯事證明確。中國籍人士冒用身分登艦勘景,顯見台灣國安之鬆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全球化浪潮之下,區域性合作成為經濟交流與文化展現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年來,台灣
於電影產業上尋求跨國投資、跨國合作以期打破地域性的市場壁壘、體現特有文化與歷史
的主體價值,甚至進一步帶來經濟效益與宣揚國威。經由電影的軟性力量可望達到與對岸
文化交流之目的;倘若以此目的為由,做出有違國安之行為,仍為法律與國民所不容。
二、開放商業性電影到營區要塞甚至登艦拍片,無助於軍威國防宣傳,徒幫省下可觀場景建造
費用,難無圖利廠商之嫌,今又被蓄意冒名挾帶中國人士勘景拍攝,更難免引發軍紀鬆弛
國安漏洞之不良國際觀感,可謂損失慘重。國防部應嚴加檢討並向國人道歉。
三、蓋兩岸人民經濟貿易文化交流越盛,直間接影響政治國防等國安壓力愈大,衡平之道,不
只有形的國防外交在預算支出,能量整備要加強,在無形的國安心防更須提升,政府豈可
一再展現一片休兵萎靡沉淪墮落之態?!故針對政府未能因應兩岸交流頻繁而加強國安戒
備,特此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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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添財,有關台灣高鐵公司通過營運以來首次票價調漲案,漲幅超過 9%,北高單程約增加新臺幣 140 元,預計10 月實施。而交通部已同意高鐵基本費率可從每人公里 3.655元,調高至每人公里 4.009 元,唯目前國內整體經濟情勢不佳,上班族實質平均薪資倒退十六年,加以高鐵服務品質並未改善,此時調漲票價顯不合宜且理由亦不夠充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高鐵目前最大的財務負擔為折舊攤提,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高鐵特許事業須在特許期滿
前全部完成折舊攤提,高鐵總投資額高達 5,000 億元,要在 35 年內全部完成攤提,一年折
舊金額就要 142.8 億元。以 101 年半年報為例,台灣高鐵目前最大的成本是折舊費用 56.07
億,以及利息費用 44.20 億,分別佔營業收入 166.24 億的 34%與 27%,而高鐵 BOT 案政府
與民間是伙伴關係,交通部應即刻研議是否將經營特許期從合約的 35 年延長至 99 年,以
降低每年的折舊攤提金額。
二、此外,高鐵亦以電費調漲作為漲價高鐵票價理由,唯油電雙漲帶動的成本上升,但 101 年
半年報的電費只有 6.4 億,只佔營業收入 3.8%。就算全台灣的企業因為油電雙漲而調漲產
品價格,台灣高鐵也要排在最後。
三、消基會指出,高鐵的服務品質如果沒有提升,漲價並不合理,消基會將會針對票價結構和
服務品質進行總體檢。消基會秘書長表示,假日時,高鐵無限制販售自由座車票,造成旅
客佔滿對號座車廂走道,影響乘車品質,而售票窗口的人力調度不佳,站區候車空間的分
配都還有檢討空間,因此漲價並不合理。
四、高鐵通車迄今屆滿 5 年,帶動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進一步探討台北到新竹搭乘高鐵通勤
20 年的交通成本,以高鐵推出自由座「30 日定期票」每張 8,230 元,20 年的交通成本估計
要 197 萬 5,200 元,倘若以 9%的漲幅,20 年的交通成本估計將多出 17 萬 7,768 元。唯目前
上班族薪水持續倒退,實質平均薪資還不如 1997 年水準,實質經常性薪資僅剩 3 萬 6,774
元,此時漲價,對薪水已經捉襟見肘的窮忙族而言負擔不可言喻,為此建請行政院與高鐵
公司能紆衡國內經濟情勢暫緩漲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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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基隆市一名男子昨自 12 樓墜落至隔壁棟民宅 4 樓頂,警消救援時,屋主認為傷者從住家抬下樓會觸霉頭,悍然拒絕警消用樓梯,還關上鐵門將 8 名警消困在樓頂。警消無膽,不敢依法破門將傷者強制運出,選擇呼叫雲梯車吊掛傷者,足足延誤 40 分鐘才送醫,結果傷者回天乏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報導,在台電協和電廠擔任保全員的黃正誠昨天自基隆市愛三路的吉祥大樓 12 樓頂墜
落,跌落隔壁棟 4 樓屋頂,陳姓屋主聽到「砰」的巨響,急忙上樓察看,見到黃男倒臥血
泊,腦漿外溢,嚇得急忙報警。5 名消防員獲報後于 8 時 22 分到場救援,另有 3 名警員到
場,8 人發現傷者墜落在民宅 4 樓頂,先從室內樓梯走到樓頂,看到黃男多處骨折、頭顱變
形,急忙將他抬上擔架,欲再經樓梯至 1 樓,陳姓屋主的兒子卻說:「我爸說這樣不好,
不要經過我家。」隨即關上鐵門,把 8 名警消全關在樓頂,警員勸說無效,只好呼叫雲梯
車支援,現場消防員不停替仍有生命跡象的黃男進行心肺複蘇術急救,這一延誤就浪費了
40 分鐘,當消警將傷者送署立基隆醫院,急救後醫師宣告死亡。
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規定,如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遇到迫切的危害,消防員
因救援必要,可強制進入他人住宅,若遇到不願配合的民眾,可提出妨害公務告訴。《行
政執行法》亦保障消防員,警察也可在必要情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入住宅執行公
權力;此外,民眾若阻礙救援,傷者不幸在過程中死亡,可依過失殺人求處 2 年以下徒刑
。對於陳姓屋主拒絕借道讓傷者送醫,警消卻未依法強制執行救援,消防署公關周文智昨
坦承,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規定,如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遇到迫切的危害,
消防員因救援必要,可強制進入他人住宅,若遇到不願配合的民眾,可提出妨害公務告訴
,所以此次警消人員未能及時搶救傷者,本席認為警政署與消防署對基層人員法律常識與
訓練不足應負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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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警政署統計,酒駕新制執法三天,取締酒駕違規九百件,六百一十四件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拒絕酒測七十六件,寧繳罰款以逃避刑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警政署統計,酒駕新制執法三天,取締酒駕違規九百件,六百一十四件依公共危險罪嫌送
辦,拒絕酒測七十六件,寧繳罰款以逃避刑責。
二、有法官認為目前警方執勤聞到駕駛人身上有酒味,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身體、衣服等
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司法警察可以「準現行犯」逮捕,再依刑事訴訟
法二零五之二條規定,直接帶去驗血。有檢察官認為,如果拉高罰鍰,讓酒測者無法負擔
,大家衡量得失,「不能有前科、也負擔不了罰緩。」就不敢酒駕。此外,將「拒測」視
同公共危險罪,測了移送、不測也要移送,酒駕事件就會減少。
三、雖然現行法律已授權警察對酒駕嫌疑人強制驗血;但法務部表示侵入性蒐證要法官或檢察
官同意才可以,因此拒測已成為酒駕新制的漏洞,本席要求警政署與交通部、法務部應儘
快研商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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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一輛貨車七月九日行駛台二線濱海公路萬里隧道,隧道上方竟有鬆脫的纜線,貨車當場撞上,砸破擋風玻璃,負責養護的公路總局事後竟將責任推給包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報導,大貨車行經台二線時,才一進入萬里隧道沒多久,「碰」的一聲,連車上的行
車紀錄器都被震歪掉,大力拉扯鬆垂的三條電纜線,導致隧道上方其他鋼架一併被扯落,
砸中大貨車車頂,幸好當時車流量不多,才沒有造成更嚴重的災害。
二、事件發生後,公路總局表示,轄管隧道每年都會進行一次的定期檢查外,每周也會利用車
輛進行一次一般巡檢。七月九日上午包商巡視時並未發現異狀,公路總局工務段人員則會
每周巡視一次,上周一工務段人員也巡視過也沒問題。但昨距上周一已是第八天,工務人
員卻未依規定前往巡查。
三、本席認為位於北部濱海公路的萬里隧道通車迄今有十二年歷史,總長度一公里多,為聯絡
北海岸風景區重要隧道,附近有野柳地質公園、野柳海洋世界等景點,每逢假日人潮眾多
,負責養護的公路總局應立即檢討,而不是將事將責任推給包商,此事件顯示維護單位監
督系統失靈了,應連坐處分單位主管以避免再次發生如此危險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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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 7 月 20 日凌晨針對轄區內特種營業場所實施查緝勤務,查獲憲兵 205 指揮部張姓中尉及林姓士官涉及酒店消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憲兵指揮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 7 月 20 日凌晨針對轄區內特種營
業場所實施查緝勤務,查獲憲兵 205 指揮部張姓中尉及林姓士官涉及酒店消費。
二、憲兵指揮部政戰主任鄭昇陽表示,兩名憲兵軍士官已被帶到士林憲兵隊看管,由於涉足不
當場所,已各記 1 大過;後續年底經考核若仍不適合擔任軍職,屆時將辦理退伍。
三、本席要求憲兵對於所屬各級部隊加強軍法紀教育,並採取防範及查察措施,杜絕類似案件
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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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政府準備在民國 104 年實施募兵制,國防部的募兵狀況卻不如預期,根據國防部統計各軍種今年截至 6 月底的募兵數據顯示,今年 1 到 6 月,包括陸、海、空、海軍陸戰隊、憲兵,各軍種所招募志願役士兵實際報到人數,總計只有 462 人,距離預定召募 2 萬 8,000 多名志願役士兵,招募達成率不到 2%,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募兵制將於明年上路,國防部原訂今年招募近三萬名志願役士兵,結果截至上月底,竟還
招不到五百人,達成率低於二%。如今,洪仲丘案爆發,令不少原想從軍的青年打退堂鼓,
顯示國軍不僅招不到人力,更面臨「退兵潮」,役情雪上加霜。
二、軍方資料顯示,國防部原訂今年招募兩萬八千多名志願役士兵,但至六月底為止,報到人
數僅四六二人,與目標天差地遠,達成率不到二%。國軍即將展開募兵制,在募兵制的兵源
能否充足仍是未知數之際,發生了洪仲丘案,對想投入軍旅的年輕人不可能沒有衝擊。
三、本席認為如果要讓父母放心讓子弟從軍、讓年輕人願意報效國家,軍紀的問題,就要從軍
隊的高階軍官開始做起,徹底落實法治,打造出國軍的安全環境,因此國軍目前除調查洪
案本身之外,更應一併檢討為人詬病的文化及制度,讓此案成為改變國軍體質的重大轉戾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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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陸軍下士洪仲丘關禁閉枉死案,軍檢及石台平、高大成兩名法醫於 7 月 15 日同台解剖會審,法醫表示,洪仲丘是中暑致死,而且有出現 DIC(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的症狀,洪的臟器與皮下組織廣泛性嚴重出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虐殺案,7 月 15 日於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進行遺體解剖,法醫高大
成陪同家屬參與旁觀,解剖後高大成表示,洪仲丘死因為 DIC(血管內瀰漫性凝血反應)症
狀,至於造成 DIC 的原因,包括中暑或橫紋肌溶血症都有可能,而中暑是「自己中暑」或
是「有人使他中暑」,促應明查真相。
二、國防部所公布義務役男洪仲丘死亡案行政調查報告指出,洪男所屬五四二旅當初判定悔過
處分引用錯誤條文,二六九旅對禁閉室督導及管理有嚴重疏失。
三、本席認為這次事件顯示國軍缺乏法紀觀念的情況甚為嚴重,不僅傷害個人權益、重創國軍
形象,對於法政府大力推動的全募兵制,更是一項重大損傷,因此要求國防部不但要徹查
,而且盡快把真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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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抽查廿一家國際觀光旅館,發現竟有十八家、即八成五不合格;其中有十三家廚房衛生不合格,包括才剛獲觀光局評為「五星級」的高雄福華大飯店,不合格最嚴重的桃園大飯店,被消保官查到卅八件過期食品,最久的過期兩年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共有七十一家國際觀光旅館,消保處今年五月鎖定廿一家四、五星級飯店「突襲檢查
」,針對「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和「廚房衛生安全」及「訂席服務定型化契約」四
項稽查,日前公布結果,只有三家全部合格,包括台北喜來登大飯店、豪景大酒店及台中
長榮桂冠酒店;桃園大飯店和南方莊園,則是四項統統不及格。
二、消保處消保官表示桃園大飯店問題嚴重,內部裝潢未使用防火材質、逃生口堆雜物,廚房
衛生更不理想,蒸煮區上方樓板破損管線裸露,過期食品更多達三十八個品項,過期最久
的是二○一一年一月九日到期的珍珠瓜。
三、本席認為目前通過觀光局評鑑的星級旅館有四百三十六家,有效期限三年,若遭消保處查
核有問題的旅館,應立即改善,若還常被投訴,要求消保處展開重新查核,若無明顯改善
將會予以降等或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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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在台灣消失了五十年的狂犬病死灰復燃,去年中至今年初在南投魚池鄉、鹿谷鄉和雲林古坑發現的三隻病死鼬獾,農委會於 7 月 16 日召開專家會議判定為染狂犬病死亡,台灣將從全球十個非狂犬病疫區中除名,而人若遭染狂犬病毒動物咬傷,死亡率近百分之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年五月底在南投鹿谷鄉溪頭生態教室園區、去年十一月在雲林古坑鄉及今年元月在南投
魚池鄉,民眾拾獲的三隻病鼬獾(鼬獾音同幼歡),經台大獸醫專業學院教授龐飛檢驗,
檢出疑似狂犬病毒。本月三日再進行免疫螢光抗體檢驗及免疫化學檢驗,檢測狂犬病毒的
結果都是陽性,專家會議確定是罹狂犬病。
二、感染狂犬病潛伏期可能長達數周至數月,感染途徑主要是被罹患狂犬病的野生動物咬傷、
抓傷。台大醫院兒童感染科主任黃立民說,民眾還不必太擔心,但若被動物咬傷,第一時
間就應趕緊就醫,施打狂犬病疫苗,一個月內施打五針,並加打免疫球蛋白在傷口及周圍
肌肉,中和傷口病毒。
三、本席認為若真在不同地區鼬獾身上發現狂犬病毒,代表病毒存在範圍很廣,病毒恐已慢慢
散播,防疫刻不容緩,防檢局應盡快提供疫苗給山區犬貓注射,加強防範,也應加緊腳步
找出病毒來源、管控,中國大陸就是疫區,國內防疫單位應速了解大陸哪些動物是可能宿
主;也應篩檢了解流浪狗是否也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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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警政署統計,酒駕新制執法三天,取締酒駕違規九百件,六百一十四件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拒絕酒測七十六件,寧繳罰款以逃避刑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警政署統計,酒駕新制執法三天,取締酒駕違規九百件,六百一十四件依公共危險罪嫌送
辦,拒絕酒測七十六件,寧繳罰款以逃避刑責。
二、內政部長李鴻源昨天表示,拒測已成為酒駕新制的漏洞,警政署本周將與交通部、法務部
儘快研商補漏洞。
三、對拒絕呼氣酒測者強制驗血,是法務部思考方向之一。有法官認為,現行法律已授權警察
對酒駕嫌疑人強制驗血;但法務部認為,侵入性蒐證要法官或檢察官同意才可以。
四、雖然目前警方執勤聞到駕駛人身上有酒味,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
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司法警察可以「準現行犯」逮捕,再依刑事訴訟法二零
五之二條規定,直接帶去驗血。有檢察官認為,如果拉高罰鍰,讓酒測者無法負擔,大家
衡量得失,「不能有前科、也負擔不了罰緩。」就不敢酒駕。此外,將「拒測」視同公共
危險罪,測了移送、不測也要移送,酒駕事件就會減少。
五、本席認為拒測已成為酒駕新制的漏洞,警政署與交通部、法務部應儘快研商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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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有診所涉嫌以含有丙烯醯胺的KOSMOGEL 藥物為女性隆乳,佯稱是注射玻尿酸,造成被害人雙手無力、胸部劇痛的神經毒性病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外交部次長史亞平的醫師丈夫郝治華,在台中市開立「優健萌葳」診所,涉嫌以含有丙烯
醯胺的 KOSMOGEL 致癌藥物為人隆乳,佯稱是注射玻尿酸,造成被害人雙手無力、胸部
劇痛的神經毒性病變。
二、郝明知其診所科別是「西醫一般科」並非「整型外科」,其僅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
書」,並未領有「整型外科醫師證書」,他並知應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
核准始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輸入器材,且必亦不得販賣未經核准的醫療器材,他更
明知衛生署未核准 KOSMOGEL,且該藥物可能致癌與基因突變卻將丙烯醯胺注入待歐盟檢
驗的隆乳劑中;郝及黃女亦明知玻尿酸及丙烯醯胺化學分子不同,並非相同物質,二人連
續向十一名隆乳患者誆稱,有先進技術得以進行注射玻尿酸方式進行隆乳,不必開刀、傷
口小復原快,但實際注入的是丙烯醯胺。
三、本席認為郝明知主管機關核准的隆乳方式只能以鹽水袋及矽膠,而郝男所使用的「
Kosmogel」並未核准使用。至於其中內含「丙烯醯胺」成分,該物質可能會致癌及造成基
因突變,已被環保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並標示為致癌物質第一級,具有相當危險性,不
但違法更是傷害人體,要求相關單位徹底調查並了解是否有其他診所也有類似的違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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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主計總處最新調查,去年台灣未在學也未就業而在家裡蹲的青年尼特族,高達四十七萬人,占全國該年齡層人口數的一成,政府真的應該要檢討和改善學用落差。年輕人到了成年繼續靠父母養的情況,不管是尼特族、啃老族、還是繭居族,臺灣首當其衝得面臨十五到廿九歲的尼特族,再細看十五到廿四歲的青年失業率是平均失業率的三倍,顯示青年失業率已到了「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青年就業有三大惡化趨勢,一是青年失業率比平均失業率高出三倍,二是長期失業有年輕
化趨勢,三是薪水不斷倒退,30 歲以下受雇者高達 61.5%月薪不到 30K,薪資倒退了 17 年
。
二、全球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聯合國勞工組織(ILO)警告,青年失業超過半年,恐淪為「尼
特族」,為未來社會埋下隱憂。國內學者也憂心,政府對尼特族掌握不足,國內廿五歲至
廿九歲青年勞力閒置狀態顯著,若不及早解決,將成台灣經濟「隱藏性負債」。
三、依據勞委會調查,100 年大學畢業初任工作薪資平均為 2 萬 6577 元,薪資年增率幅度遠不
及通貨膨脹及物價上漲速度,薪資倒退確實會影響年輕人就業意願,呼籲企業責任要再強
化,提供合理化的勞動條件。
四、台灣企業主將缺乏人力培訓的責任歸咎於學校無法配合,事實上工作型態與企業道德狀況
,已不若以往。產學落差情形本就存在,高教科系種類則愈來愈多元,為何過去沒有學用
落差的感受?關鍵在於企業主可傳授經驗,敢用新人,而社會新鮮人願意學習。如今將過
錯歸咎於新鮮人「不願意努力」,實在是對於青年的錯誤評價。
五、本席認為大學應提升青年就業競爭力,針對大學整併及退場機制的規畫,就業市場競爭日
益激烈,學校教育與產業需求速度又不一所致,大學應該要加強提升青年就業競爭力,企
業也要強化責任,提供合理薪資,加強傳授經驗,敢用新人,讓每個人力都是台灣國家生
產力的基石,而政府若願意在青少年身上挹注更多資源與時間,相信對於尼特族現象的因
應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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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國人視為養生、抗癌的台灣國寶「牛樟芝」,被經濟部生技中心委託生技業者,進行 91 天的動物實驗,不料老鼠接受口服牛樟芝子實體粉末一定劑量後,竟出現細胞異常增生、空洞化,恐對肝、卵巢造成傷害,且對腎上腺具高毒性,吃愈多傷害愈大,但離譜的是,經濟部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去年 2 月得知實驗結果,竟未對外公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生技中心委託知名的昌達生技,進行動物實驗,藉實驗用大老鼠連續 91 天口服牛樟
椴(音同段)木的牛樟芝(子)實體粉末,昌達去年 2 月提出實驗結果,報告顯示牛樟芝
恐對肝、卵巢及腎上腺造成傷害,在腎上腺這個部分,吃得越多腫得越大,且切片病理組
織發現細胞空洞化。
二、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林杰樑也說:「許多腎臟病患,以為吃牛樟芝有療效,長期服用才發
現一點用都沒有。」他認為牛樟芝既然安全有疑慮,實驗不能僅 91 天,至少要一輩子(指
老鼠),甚至兩個世代,且須做臨床實驗,才能確保安全無虞。
三、本席認為經濟部、生技中心去年 2 月知道實驗結果後,無論結果好壞,都應公布讓民眾知
道,不能因結果不如預期就隱匿,政府應儘速釐清問題,並了解這類產品到底有何功效?
哪些人適合服用?劑量多少?盡快將問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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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十二年國教推動後,高中職變成基本學歷,大家都要上大學,企業用人計薪也都用學位來訂,而不是重視能力,「不太實際,和真正需求有落差」。而產業界對於目前學校培育出的學生不符合業界需求,而學生也找不到工作的現象感到憂心;培育技職體系學生需要更多的經費,但政府對於技職教育的投資卻遠比一般普通教育少很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十二年國教預計一○三年全面實施,教育部希望實踐「提升教育品質」、「追求社會公平
正義」等理想。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十二年國教絕大多數經費全用在支應「全面
免學費」,支出比率超過六十%,將導致其他預算項目空間受到壓縮。
二、報告也指出,目前國中畢業生升學率已高達九十七.六七%,未來每年投入百億元經費實施
全面免學費,最多也只能將升學率提高二%,無助平衡城鄉教育資源差距;且全面免學費未
加入排富條款,造成齊頭式平等,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三、除了制度導致不公平外,十二年國教上路後,可能全面摧毀技職教育體系。近日來有許多
國中老師都反應現在的國三生都等著免試上高中,對產業實習課程興趣缺缺,「叫都叫不
動」,沒人想讀技職學校,未來技職人才恐怕更為短缺。
四、台灣技職教育的成果,可列為國際級的成就,但長年下來卻受國人忽略。自七十年代以來
,台灣在「技術密集產業」被定調為主力產業後,教育體系的發展方向也隨之轉型,技職
教育發展蔚為主流,技術學院的設置,專科教育的擴充,以及職業學校學生人數的增加,
使得高中與高職學生的比數由原來的 7:3 提升至 5:5,最後終至 3:7,此種後期中等教
育的比例為世界僅見,為台灣培養量多、質精的技術人才。
五、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憂慮,國內人才養成和國家、企業需求有明顯落差,未來十二年國教實
施免學費政策,高中職的費用差距縮小,會讓技職學校經營更困難;另外,十二年國教推
動後,高中職變成基本學歷,大家都要上大學,企業用人計薪也都用學位來訂,而不是重
視能力,「不太實際,和真正需求有落差」。而產業界對於目前學校培育出的學生不符合
業界需求,而學生也找不到工作的現象感到憂心;培育技職體系學生需要更多的經費,但
政府對於技職教育的投資卻遠比一般普通教育少很多。
六、國內技職教育體系並未居於主要地位,屬於弱勢的教育區域,處於邊陲地帶,教育品質受
到懷疑,影響技職教師、學生、家長之自尊和信心。技職教育一貫體制,含括國中技藝班
、高職、專科、技術學院、科技大學等多層次校院。教育部早在民國八十起召開公聽,研
擬技術及職業校院法草案,並於八十八年四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因情勢變遷,立委改選等因素,遲遲無法審議立法。
七、本席認為政府若能辦好職業教育,家長必定願意讓沒必要唸大學的小孩及早去學一技之長
。剩下要追求高等教育的同學,就可以提供他們夠水準的學程,這才是多元教育的真諦,
當然這多元教育是否能成功?根本在於有完整的職業教育。十二年國教不能誤解為九年國
教的延伸,亦非要一步到位地將國中延續高中教育的強制性政策,推行十二年國教要有新
思維,納入創新與實用的技職教育做中學的元素,可以糾正許多中等教育問題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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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 12 年國教明年即將上路,但當中仍有許多問題,同時多數家長感到不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既然十二年國教將由國中會考和特色招生考試,做為升學錄取高中的主要方式,與其稱為
「免試入學」,何不稱為「多元化適性入學」更為洽當。
二、「先辦免試分發,後辦特色招生」的次序問題。因為明年明星高中只開放百分之廿五的名
額給免試分發,百分之七十五的名額將辦理特色招生,可以預見,屆時將有為數眾多志在
明星高中的國中畢業生,因免試分發的名額有限,在第一次分發時被分發到其他優質社區
高中,可能多數會放棄錄取而去報考特色招生,但卻已經排擠了眾多學生原本可分發到較
優社區高中的機會。
三、檢視高中職免學費的政策,政府補助私立學校學生的經費約莫公立學校學生經費的三倍,
而私立學校根本無須理會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那多如牛毛的比序規則,讓學生專心地念書
求學變成其最大的賣點。教育部用公家資源變相打擊十二年國教的教育政策,諸多不智,
齊頭式的免學費,失去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
四、本席認為未來在十二年國教多元及適性學習之政策主導下,期望為台灣基礎教育帶來活水
。學習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站在第一線,教師必需改變傳統之觀念與教法,日新月異。家
長也必需改變心態,了解學習的本質不只是為進好學校、找到好工作。同學們更應認知學
習不只是為了考試,而是學習對自我的人生有何改變、對社會有何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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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中國 H7N9 禽流感疫情不斷延燒,而且疫情警戒會延續到今年冬天,屆時候鳥南飛會有更多病毒散布,恐爆發更大一波疫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報導,國家衛生研究院感染症及疫苗研究所所長蘇益仁直言,台灣與中國交流太過頻
繁,而且 H7N9 流感病毒在發燒前有一至兩天潛伏期、估計 20%感染者可能發燒前就已把
病毒傳出去,要以邊防篩檢把病毒阻絕在境外幾乎是不可能!
二、中國 H7N9 禽流感病毒分布在安徽、浙江、上海、江蘇等四地區,且病例間未必有接觸、關
聯性,明顯病毒已蔓延出去,中國華南地區、長江流域應都已淪陷;這些病例已從禽傳人
、發展到有限度人傳人,甚至造成人類死亡。
三、疫情警戒會延續到今年冬天,屆時候鳥南飛會有更多病毒散布,恐爆發更大一波疫情。
四、本席認為 H7N9 病毒已變異、會傳染人,更已有人死亡,台灣防疫一定要再提高。WHO、
美國已宣布要著手研製禽流感疫苗,台灣也應考慮製造、儲備人類可以用的疫苗,為下一
波可能的更大疫情做好準備,而為防範 H7N9 疫情,不能只有機場發燒篩檢等基礎防疫,諸
如小三通、貨物運輸也都需注意,尤其禽鳥、農產品走私更要積極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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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護士搶進公衛護士窄門,一般醫院診所卻鬧護士荒,流動率高,醫院得經常招募護士,業界盛傳95%醫院都缺護士,又有媒體報導護士生病吊點滴還要上班,這是多扭曲的醫療制度,又是多讓人憂慮的醫療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醫院賺錢卻不願聘足護理人員,就是管理有問題。一名護理人員月薪有三、四萬元以上,
仍招不到人,CNN 去年也曾報導國內護士荒專題,當時曾在醫學中心擔任護士的林美琪以
「台灣護理師的黑暗期」為題投書,控訴「血汗醫院」讓她曾連三天上十二小時班,緊接
著再上兩天八小時班,當時年僅二十多歲的她,過勞到身體出狀況,一度動不動就眩暈昏
倒,引起各界關切。
二、目前一名護士照顧四張病床,未來要提高到照顧三張病床,也就是說,醫院每 100 床從 25
名護士,必須增加到 33 名,同樣的床數,醫院要多找八名,這對目前的護士荒,無異雪上
加霜。「明年 1 月以後,關房減床會更嚴重!」新竹市衛生局長洪士奇如此推測,民間監
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也說,醫院因應人力不足,還會持續減床。
三、本席認為護病的比例,涉及到病人的權益與醫療院所能否永續經營的衝突;有些醫院,則
是永遠保持足以「永續經營」的病床數,而不考量護理人員是否達到比例,但這樣造成惡
性循環,護理人員永遠不足。護病的比例,涉及到病人的權益與醫療院所能否永續經營的
衝突;有些醫院,則是永遠保持足以「永續經營」的病床數,而不考量護理人員是否達到
比例,但這樣造成惡性循環,護理人員永遠不足,呼籲政府想辦法提升護士待遇及改善工
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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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日前發生大學生搭乘輕航機時在機上解開安全帶及頭盔從後座跳機墜地身亡,據報載,出事的輕航機並未領有民航局核發的檢驗證,機師也沒有操作許可證,搭載的乘客也不符搭乘資格,因此,可說是全部違規,但民航局卻只能事後開罰。搭乘輕航機日漸成為盛行的體育休閒活動,主管輕航機飛行的民航局應全面清查國內輕航機業者的數量、飛航器維修保養及營運情況,並嚴格管制業者違法載客的情事,確實保障搭乘民眾的性命安全及輕航機飛行活動的健全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發生蘇姓女大學生在搭乘輕航機時,中途解開安全帶及頭盔從後座跳機墜地自殺身亡
的案例,出事的輕航機並未領有民航局核發的檢驗證,機師也沒有操作許可證,搭載的乘
客也不符搭乘資格,對此民航局卻只能進行事後裁罰。
二、根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統計,從 2004 年至 2011 年間一共發生 11 起輕航機飛航事故,
發生事故的輕航機均全數毀壞,並造成 8 人死亡,可見輕航機一旦出事後果就會相當嚴重
。民航局雖然針對輕航機等超輕型載具訂有管理辦法及相關罰則,但對於違法經營的業者
並未進行事前取締工作,等到出了人命後才裁罰,可說為時已晚。
三、隨著民眾生活水準日益提升,搭乘輕航機漸漸成為休閒活動的選擇之一,目前民航局也已
經核定屏東大鵬灣等四處為合法飛行的場地,另有四個民間團體可以從事飛行活動,但仍
有部分未立案的業者違法經營,主管機關顯然未盡到稽核督導之責。
四、民航局身為輕航機飛行的主管單位,應全面清查國內輕航機業者的數量、飛航器維修保養
及營運情況,並落實法令規範的稽核工作及嚴格取締業者違法載客的情事,確實保障搭乘
民眾的性命安全及輕航機飛行活動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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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媒體報導台灣民宿業者有高達五至六成不合法,部分民宿業者經營的房間數量超過《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卻不依法改為旅館經營,意圖規避消防法、建築法與營業所得稅等規範與支出,甚至有以合法掩護非法以擴大營業的狀況,對居住民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交通部觀光局應偕同地方政府強化查核民宿業者經營情況,以提升我國之旅遊觀光居住品質並維護合法業者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截至今年七月底,全台共有 4445 家民宿業者,其中 90.9%(4042
家)為合法,9.1%(403 家)為非法,此數據與媒體與業者的認知有極大差距。根據《今周
刊》及《蘋果日報》的報導,全台民宿業者應高達八千至一萬家,其中有五至六成為未立
案,相關單位有必要確實清查。
二、根據《民宿管理辦法》,民宿係指利用自家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的方式經營,因此
特別規定民宿的房間數不得超過五間,即使是特色民宿也不得超過十五間,房間數量若超
過規定就必須申請設立為一般旅館,部分業者為規避設立旅館對公共安全設備標準較高的
規定及規避營業所得稅之支出,仍以民宿型態經營,違法增設房間數量,對民眾居住安全
造成嚴重威脅,也對我國觀光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從交通部觀光局發布之「督導各縣市政府執行民宿查報取締績效統計分析」中可知,各縣
市政府在取締非法業者的執行狀況相當差,以今年為例,單月最多取締 31 家,最少僅 2 家
,多數縣市甚至掛零。觀光局針對民宿業者已訂有《民宿管理辦法》與裁罰標準表,但實
際遭到開罰或勒令停業的業者卻為數甚少,這對合法經營的業者也極不公平。
四、主管機關觀光局對於上述亂象責無旁貸,除了應該偕同地方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對違法
民宿業者積極取締外,對於查緝人力不足的問題,應考慮設置檢舉獎金,鼓勵民眾檢舉違
法業者。此外,觀光局應輔導民眾投宿合法民宿並定期稽核民宿的各項公安措施,以維民
眾居住安全及提升我國觀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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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現在國中小學代理及鐘點教師比例逐漸上升,造成教師素質不齊及更換頻繁,影響教學品質甚至產生校園安全問題。此外,學校以代理或鐘點教師替代正式專任教師,也造成在同一學校任教的老師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代理或鐘點教師淪為「臨時工」,專教專任教師不願教的課,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應徹底檢討國中小學教師編制問題,讓師資回歸專任為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台國小代理教師占全體教師的比例自 97 學年度的 5.09%,一路上升至
99 學年度的 7.28%,到了 101 年度更攀升至 8.85%。國中代理教師的比例也從 97 學年度的
8.44%,上升至 99 學年度的 11.25%,101 年度進一步到達 12.54%。部分縣市的比例甚至高
達 15 至 20%,若再加上鐘點教師的話,比例將會更高。
二、國中小學普遍以聘請代理或鐘點教師來填補專任教師減少授課所留下的課堂缺口,這導因
於教育部給各校的預算是鐘點費而非專任教師編制,這種臨時性的做法,造成教師素質不
齊且更換頻繁,不僅影響教學品質,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此現象也對校園安全產生負面影
響。
三、代理教師的待遇雖然與正式教師相同,但無法享有寒暑假及獎金,而鐘點教師更是以授課
節數給予鐘點費(國小一堂 260 元,國中為 360 元),薪酬甚至比大學生在外兼差家教還
要低,造成在同一學校任教的老師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四、教育部應徹底檢討國中小學教師編制的問題,讓師資回歸專任為主,對於優秀的代理及鐘
點教師應優先聘為專任,減少教師替換率,確保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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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近來全台各地紛紛設立大型夜市,每每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消費,但部分夜市對於公共安全未能妥善規劃,尤其是電源配置方面,攤販為了做生意方便,延長線超量使用,或是自行加裝電表或外接電源的現象極為普遍,又因空間狹窄的關係,電源旁即堆置瓦斯桶等易燃物,以上均容易造成電線走火而形成火災。夜市人潮眾多,一旦發生相關公安事故,必然發生人員推擠狀況,後果不堪設想。過去幾年即已發生過類似事故,主管機關應偕同地方政府針對全台各地夜市的公安設施進行徹底檢查,以維護民眾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來全台從南到北紛紛設立大型夜市,規模越來越大,經營的攤商數目屢創新高,這類夜
市也成為民眾飲食購物的重要去處。不過,夜市通常設於重要商圈或是巷弄狹窄的街道上
,不但往來民眾多,附近也多為住宅區。
二、根據消基會調查,全台各地夜市普遍存在公共安全的隱憂,尤其是電源配置的問題,攤販
為求做生意方便,經常超量使用延長線,或是自行加裝電表或外接電源,加以店面空間有
限,電源旁即堆置瓦斯桶等易燃物,如此一來便容易導致電量超載,增加電線走火引發火
災事故的機率。
三、多數夜市並未妥善規劃逃生路線,加上空間狹窄,一旦發生公安事故,必然造成人員推擠
,主管機關應偕同地方政府主動針對全台各地夜市的公共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測,以維護
民眾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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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鴻鈞,有鑒於 102 年 8 月 31 日自強號列車行經枋野-加祿間枋山隧道口前,發生撞及土石流車廂出軌事故,造成 17 名旅客受傷。南迴鐵路部分路段地質脆弱,興建之初未將土石流納入主要安全考量,然隨氣候變遷土石流問題日益嚴重,防災問題刻不容緩,爰於南迴鐵路電氣化於明 103年動工之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南迴鐵路於 80 年完工通車,興建初期設計將橋樑、隧道及落山風之風險降到最低,但未考
量潛藏土石流危機。南迴鐵路穿越中央山脈路段土質鬆軟,又極端降雨事件頻率增加,自
93 至今 102 年間,總計發生 5 次列車撞土石流意外,原每 2 年遇上 1 次土石流,去 101 年
和今 102 年則連續發生,顯示土石流問題及發生頻率日趨嚴重。
二、台鐵於南迴路段設有 4 個監控系統,此次意外發生地點則因非處已劃設土石潛勢溪流位置
上而未予監控,顯示相關單位有必要針對環島鐵路及三大支線,承受土石流潛在威脅做定
期重新評估與改善。
三、南迴電氣化耗資 278.94 億,明 103 年動工在即,綜合規劃已於今 102 年 6 月通過。本席要
求主管機關積極看待此次意外,附於「電氣化邊坡整治計劃」中擴大研議增設偵測器之可
行性,短期內也應儘速提出強化防災能力、提升安全標準等相關改善方案,以將土石流風
險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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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鴻鈞,有鑒於國道 1 號五楊高架建造經費高達 606億元,全長 40 公里,平均每公里造價 15.4 億元,比高鐵的每公里造價 14 億元還貴,然其品質卻令人擔憂。除動工以來狀況不斷及延後通車時程外,更於 102 年 8 月 22 日通車甫滿四個月時就經不起潭美颱風大雨考驗,於北上南崁往林口路段出現三處裂縫,最長達 30 公尺。因此,交通部在通車前保證的安全性令人質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工局表示,出現裂縫路段邊坡擋土牆未發揮效用,大雨造成的地下水反從擋土牆下冒出
,當初設計沒想到此區域易聚積地下水,導致地下水宣洩不及,超過原先排水系統設計之
排水效能。惟,工程品質為先進國家重要指標,五楊高架為國內重大工程之一,工程設計
本應周延考量地下水因素及台灣氣候,國工局以雨量超乎當初排水系統設計預期為由,難
以說服國人。
二、國道 1 號五楊高架平均高度 30 公尺,其基腳所構築之堆積地層複雜,且台灣地震頻仍並時
有大雨。爰此,本席籲請相關單位謹慎面對此次預警,刨除裂縫重舖柏油僅能為短期因應
作法,主管機關應儘速對五楊高架進行總體檢,除查明裂縫及排水系統問題,並提出徹底
解決方案外,也應擴大評估地震系數對高架道整體是否造成傾斜影響,以確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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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接獲本國國民王厚敏陳情,建請海基會敦促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檢察院暨經偵局公平處理我國國民王厚敏案件,以期儘快無罪開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國民王厚敏是美國羅徹斯特基金會(Rochester Foundation)駐中國代表,在中國按照基
金會暨定程序受理投資案件,經基金會主席審查核准後,2012 年 2 月代表基金會與孫銀龍
簽訂投資協議,2012 年 3 月根據合約內容代收投資操作費用及基金會英國律師來中國執行
任務的差旅費。2012 年 5 月 11 日,由於孫銀龍無法提供任何可以合法操作的資金帳戶,依
照合約違約條款,我國國民王厚敏發出電子郵件解除與孫銀龍財務顧問協議書。
二、簽約投資人孫銀龍在 2012 年 7 月被其出資人控告詐欺,於 2012 年 8 月與十多名相關人士
被深圳市經偵局拘捕到案。經偵局於今年 5 月提問孫銀龍時,孫銀龍提出一封由他自己撰
寫未發出的電子郵件草稿,轉而指控我國國民王厚敏夥同詐騙。此不實指控,讓王君於今
年 5 月 28 日被四川省營山縣公安局拘捕,隨後遞送到廣東省深圳市看守所,迄今已三個多
月。
三、此投資案乃王厚敏君根據基金會暨定程序處理,並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約行事,毫無詐騙
或不法行為。孫銀龍無法提出任何實證,然而王君卻因一人片面之詞的指控而遭拘留了。
王君的律師已收集了八十封的往來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送交深圳市檢察院,這些
證據足以證明王厚敏的清白。
四、我國國民王厚敏長期局住在深圳,遭此冤獄,王君家人十分擔憂其身體及精神狀況,建請
海基會介入關切此案,安排家人與王君會面,並敦促深圳市法院、檢察院暨經偵局積極公
平的審理,以期案情水落石出,讓王君無罪開釋並能及早返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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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追討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單位占有國有房地,遲遲未有成果,似有怠忽職守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中國青年救國團占用台北市松江路志清大樓房地,國有財產署要求返還占用房地,並追討
使用補償金近九千萬元。根據統計,救國團占用志清大樓土地,公告現值約六.六億元,
在遭占用的北市國有地中排名第三高。據了解志清大樓由教育部出資興建,所有權應屬於
國家,目前國產署持分志清大樓土地約五○三坪、建物約五五七五坪,救國團及中央通訊
社使用該大樓則約二七八八坪。
二、在遭占用的北市國有地排名第一的是北市府占用環河南路一段道路、高架橋下土地出租攤
位,面積約○.四九公頃、公告現值達十.六億元,已協調北市府辦理撥用,由於北市府
出租獲利,因此也將追討使用補償金。而國有土地撥用有一定之規範,台北市為何能撥用
土地出租獲利?行政院應提出說明。
三、至於排名四、五名的占用大戶,都是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華救助總會捐助成
立),分別占用虎林街一二○巷二七○號及基隆路一段三十五巷七弄一之四號,面積均約
○.三六公頃,公告現值分別為五.六億及五.四億。
四、目前國產署經管房屋四九六四棟、遭占用七七六棟;經管土地一四七萬多筆、面積二十一
萬多公頃,遭占用三十四萬多筆、面積二.八萬公頃;國有財產署應該立即加強清理占用
,追討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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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水庫集水區以水資源保護為目的,容許開發為少數例外。行政院修法反而是以容許開發為目的,保育為例外,違背國土敏感區劃設的宗旨,恐將導致國土大崩解,為避免過度開發造成水庫集水區的環境破壞,相關單位應該更全面的進行通盤檢討,以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屆時得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治水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地區共六十三座水庫,其集水區面積為二○五萬三九二○公頃,約占全台山坡地面積
七十八%,依現行規定全區都是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禁止開發行為,農委會認為「嚴重影響
民眾權益及國家經濟發展」,且涵蓋大面積無土砂災害區,不符水土保持立法意旨,因此
大幅鬆綁至今已逾九年未修正水土保持法。
二、現行劃入山坡地範圍的土地若要變更,涉及國土保安及國土復育等重大問題,但規劃中之
草案增訂若因保育需要、自然形勢之變化或社會環境變遷等因素,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認有變更必要且無礙水土保持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草案將現行「水庫集水區」
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放寬為「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應劃為特定水土保
持區。
三、有鑑於近來因為豪雨造成淹水問題,治水工程效果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為避免因過度
開發而導致環境破壞,造成耗費更多人力及物力從事修復工作,相關單位應該更全面的進
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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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在高雄西子灣海水浴場進行水上救生訓練的高雄市港都水上救生協會成員慘遭雷擊,造成一死三傷,顯見救生訓練天候條件沒有受到重視,相關單位需要針對相關法規重新進行通盤檢討,以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高雄西子灣海水浴場進行水上救生訓練的高雄市港都水上救生協會成員於七月十四日慘
遭雷擊,造成一死三傷。高雄氣象站觀測到當日清晨六時四十五分開始打雷,七時廿三分
閃電加劇,雷電交加持續至十時才結束。而在上午八至九時短短一小時內,高雄市鳳山、
新興區大雨驟降逾七十毫米,瞬間大雨更助長雷電威力,正好是水上救生協會成員被雷擊
的時刻。
二、當時天候狀況不佳,從事救生訓練的十三名教練及廿三名學員中,有七名教練在海上戒護
,在沙灘上的廿九人全被落雷打趴。教練詹正福、嚴家宏、李存中及學員周鼎清倒地不起
,施以 CPR 並連絡一一九。桂林國小救生員詹正福雖無明顯外傷,搶救後仍不治。
三、由此可知,救生訓練可進行的天候條件狀況明顯需要加以規範。對於許多冒著生命危險情
況進行的救生員訓練課程,未來應該一併進行通盤檢討,以確保參與人員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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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 3 萬名外勞聚集在台北火車站慶祝開齋節,由於人潮眾多,造成車站大廳擁擠人潮,引發關切外勞在台休閒權益,為維持首都車站順利營運及保持人潮動線,相關單位未來需要儘早做好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北車站大廳每逢周日常湧進外勞聚集,尤其在伊斯蘭教開齋節後的周日當天,台北車站
擠進 3 萬名外勞。由於台北車站是公共空間,每個人都可以使用,現階段無法硬性排除,
只能採取柔性勸導,規勸聚集在大廳的群眾讓出通道,或者是在大廳周邊設置垃圾桶,加
派人手清潔大廳與廁所等方式處理。
二、:然而如果站在旅客角度考量,由於台北車站是國家首都重點交通轉運處,不是群眾長期
聚集休息地方,外勞在大廳野餐聚會影響乘客通行,為避免往後重大節日交通問題浮現,
動線規劃設計需要相關單位提早進行。
三、開齋日是穆斯林重要節日,未來相關單位需要儘早做好因應規劃,但是活動規劃設計不宜
太偏僻,以免空有美意,而無法吸引人潮聚集,例如先前台北市政府在距離台北車站有一
段距離的大安森林公園露天音樂台規劃的慶典活動,吸引約 1 萬 5,000 名外籍勞工參加,適
時分散集中人潮。未來如有類似情況需要再加強事先規劃,以避免影響交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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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疾管局證實國內腸病毒急診就診率創下近七年新高,若連同門診單周就有逾三萬名幼兒因腸病毒掛病號,監測國內社區腸病毒陽性率高達四十一%,顯示腸病毒正在廣泛地大流行,必須加強監控管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腸病毒急診就診率達到千分之十七‧七六,即每一千個掛急診的人中,就有將近十八
個人是腸病毒。因腸病毒掛急診者約有二一七六人次,連同門診就診人次二萬九九二四人
,總計一周就有逾三萬人因腸病毒掛病號。
二、腸病毒克沙奇 A6 型的非結構性蛋白二○一○年起已發生變異,反映在臨床症狀上,過去感
染克沙奇 A6 型幼兒的症狀多以皰疹性咽峽炎為主,需要加強注意。
三、腸病毒克沙奇 A6 型前次在台灣肆虐是在三年前,國內三歲以下幼兒幾乎都沒有免疫力。另
以每次流行感染率約為一成推估,三到十歲兒童也有九成的人可能因為缺乏免疫力,成為
此波流行的易感族群,衛生署需要加強監控管制,尤其暑假期間,學童外出機會大增,更
需加強宣導及做好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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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國內幼保員進修門檻過高,影響到國內教保員工作權,現行幼教法第二十三條有規定行政部門需於三年內成立法規範,至今已過兩年仍未完成立法,教保員權益難受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法令規定,教保員除了必須取得大學幼保系一五二課程學分外,還要經過半年實習歷
練,教育訓練資格完整。但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定,設有大班幼兒園必須配置
一人以上的幼教師,換句話說,教保員若無此資格就無法任教。教保員無法單獨帶五歲以
上的班級,不少教保員都擔心未來將限縮工作權,這不但形同變相剝奪工作權,同時也讓
許多幼兒園營運陷入困難。
二、教保員不但工作權被限制,還面臨導師費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同樣是導師費,相較於幼教
師的 2,000 元,教保員只能領到 900 元。教保員負擔的行政工作並沒有比較少的情況下,難
免引發爭議,相關單位應該立即改善,給予教保員應有的權益保障。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在三年內完成相關立法,但是至今已經過兩年都還
沒有完成立法,使得教保員的權益保障處於毫無法規依據狀態,教保員的權益面臨問題,
行政部門應儘速立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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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政府因為提早於 5 月 17 日實施禁宰措施,許多配套措施都不完善的情況下,因為傳統市場禁宰活禽的影響,預估造成失業人數高達 30 萬,政府針對這些政策帶來的問題必須要拿出解決方法,避免造成養雞業界損失擴大以及影響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因為提早於 5 月 17 日實施禁宰措施,許多配套措施都不完善的情況下,因為傳統市場
禁宰活禽的影響,預估造成失業人數高達 30 萬,而且肉販還要面對私宰被處罰的問題,還
有集貨場及盤商業者生計都會有問題,政府對於業者缺少配套計畫,放任讓業者自生自滅
,可以說相當的不人道。
二、原本傳統市場的現宰溫體雞肉,品質佳,賣相好,消費者都指名要現宰的。但是現在當雞
肉從電宰場送至市場,都已經過長途跋涉,賣相無法跟之前在傳統市場的溫體雞肉比較,
消費者也不喜歡,肉販也很難賣,這對肉販跟消費者而言都是損失。
三、本席建議在各縣市設立「公有家禽活禽批發市場暨電宰場」,還有區域平衡,可以增設「
公有屠宰場所」,另外開放養雞場、特色雞業者設置「簡易屠宰設施設備」,與輔導攤商
於市場內合作設立「衛生活禽展示暨隔離電宰場所」。業者的期望就是希望能在合法的情
況下,不用非得遠距離跑去電宰場,而是可以就近在符合衛生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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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唐山,為苗栗縣政府官員離奇死亡,檢方均以自殺結案,顯示偵查作為似有未盡周延之處,爰建請法務部針對可疑案件重啟調查,並檢討檢察官之輪調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媒體報導,近年來苗栗縣政府發生數起公務員離奇死亡案件,檢方均以自殺結案。固然,
個別案件之成因有別,不能一概而論,但死者生前均係職掌涉及地方利益之業務,例如苗
栗縣前環保局長黃宏昌、前環保局副局長陳萬連,最令外界質疑者,則為兩年前竹南地政
事務所主任賴紹本陳屍竹南鎮龍鳳漁港乙案,該案雖經家屬強烈質疑,檢方仍以自殺結案
。
二、此案可疑之處,在於賴紹本退休在即,並無任何自殺動機或癥兆,況且家屬一再指陳,賴
擔任縣府地政處長時,縣長之兄因農地變更案直闖辦公室怒罵,賴雖承受極大壓力,仍堅
持不能違法變更,隨後即被調往竹南地政事務所。由此可見,本案確有亟待釐清之疑點,
但檢方究係漏而未查或另有隱情?難免引發外界質疑。
三、再者,苗栗縣政府土地徵收過程爭議不斷,弊案傳聞甚囂塵上,始終未見苗栗檢調展開雷
厲風行之查察,其成因與久任一地是否有關?應予正視。查,監察院 2009 年以檢調人員涉
犯弊端糾正法務部,指出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未確實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偵辦案件,檢察一
體原則形同虛設;檢警調人員久任一地或一職,弊端叢生,相關機關未推動定期輪調機制
……,允應澈底檢討改進。對此,黃世銘檢察總長表示:「出問題、人地不宜的檢察官每 4
年會調動一次。」其發言卻引發檢察官反彈,質疑 4 年輪調將剝奪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
然而檢察官久任一地,縱不循私枉法,其私誼卻可能影響辦案之積極性,從而檢察官並非
不能輪調,而是應建立公正之輪調機制。況且,若干案件從外觀未必能窺出問題,「出問
題」再行輪調恐緩不濟急,爰應妥為規劃,確保防範弊端與獨立辦案之平衡點。
四、為澄清吏治,維護人民對執法單位之信任,法務部應採行更積極之作為,爰建議:
(一)苗栗縣政府屢傳弊端,請檢察總長以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之事由,
指示特偵組針對苗栗縣官員離奇死亡案件重啟調查。
(二)恪遵監察院之糾正意旨,落實輪調制度,不論個人或特定地區之檢察官,舉凡久任一地,
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應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原則》之規定,實施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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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段委員宜康,針對行政院所屬財政部關務署罔顧財政部公開結論,未經充分討論與共識,率斷預告「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不僅違背人權保障之基本價值,侵害個資保護疑慮亦造成消費大眾反彈。鑑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財政部會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人權保障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競合部分進行充分研議,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公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國內免稅商店之管理事項,財政部曾於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5 日召開「免稅商店設
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該次會議結論為『一、有關海關認為免稅商店提供
銷售資料不足問題,請關稅總局查明海關尚需業者提供何種資料,並由業者配合以批次方
式傳送海關。二、有關免稅商店是否設置專供存儲免稅貨物之自用保稅倉庫、免稅商店與
其保稅倉庫貨物之移動,是否以報單替代移倉申請書,以及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售貨單是
否登錄旅客之護照號碼等問題,請關稅總局參酌與會代表所提意見,重新檢視修正條文,
並徵詢相關業者意見妥處後再報部。』
二、詎料,本次財政部關務署於 102 年 7 月 31 日率斷預告之草案內容,竟是將銷售資料連同買
受人個人資料,以即時、逐筆方式傳送海關。此舉不僅侵害人權,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營業秘密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更越權推翻財政部 101 年 6 月 5 日
之會議結論。
三、次按財政部 98 年 6 月 10 日頒布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已明文
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且現
行業者自法令實施 4 年餘,均正常作業且未發現逃漏稅或其他缺失弊端,是以,當時的關
稅總局完全同意前揭會議結論。
四、惟關稅總局升格為關務署後,竟然罔顧行政一體與政策一貫性,背棄財政部 101 年度之會
議結論,也未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充分討論,逕行公告「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其動機令人疑慮,衍生之影響衝擊亦令人憂心。
五、本席認為,財政部關務署為方便管理,意欲監控全國人民消費之行為,在世界各地十分罕
見,大開倒車之管制亦不符比例原則。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責成財政部會同法務部
等相關單位,針對人權保障及法律競合的部分進行充分研議,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後,始得公告,以維護人權保障暨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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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謝委員國樑,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網路交易盜刷等問題,使得民眾在網路消費信心不足,而政府對於網路驗證機制並無公布相關政策讓業者依循,使得驗證機制無法落實運行。金管會應加速訂定相關完整規範,以提高網路交易安全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 102 年 5 月 31 日院臺專第 1020031291 號回函,提及現行由信用卡業務機構採行之 3D
Secure 機制,係各信用卡組織(如 Visa、Mastercard 等)為強化網路交易之安全性,向全球
會員機構推行之網路驗證機制(目前國內前 10 大信用卡發卡機構,計有 7 家已採行該機制
)。而上開機制需由信用卡業務機構、網路商店及消費者「同時採用」方得成立。爰該機
制可能因網路商店或消費者未能配合,致相關機制無法運行。
二、可見金管會肯定 3D Secure 機制為強化網路交易安全性之有效工具,並且該機制之完整落實
,需要發卡銀行、收單銀行、網路商家及消費者等各方面的配合。爰此,金管會應採取類
似新加坡政府之全面強制作為,制定統整而強制性的規範,要求發卡銀行、收單銀行、網
路商家三方同時採用 3D Secure 機制,使該機制有效運行,得以提高網路交易安全性。
三、若上述 3D Secure 機制無法全面強制推動,請說明原因或預定推動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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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謝委員國樑,鑑於「電子商務」為經濟部當前推動十大重點服務業中的重要項目。去年我國電子商務產值達 6,600 億元,年成長率為 17.4%,預期兩年後可達成兆元產業目標。但相關研究亦指出「網路交易風險」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之最重要因素。因此,為推動電子商務產業之穩健發展,提高網購交易之安全性乃是當務之急,應加速訂定有效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電子商務是經濟部推動的十大「重點服務業」之一,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研究顯示
台灣電子商務的產值 2012 年達新台幣 6,600 億元,年成長率達 17.4%,估計 2015 年產值將
突破一兆元,在目前全球經濟低迷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產業成為少數逆勢成長的產業,並
將成為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
二、根據英國公平交易會資料顯示,有高達 33%的用戶因網路交易不安全而不願上網購物;網
購交易安全已成為阻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課題。另根據資策會研究顯示,國內電子商店
希望政府協助事項中,訂定網路安全、交易機制等法令占 41.4%,網購交易風險已然是電子
商務發展問題所在。
三、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接受調查之 37 家銀行中超過半數銀行(18 家)使用最簡易防盜刷機制
(信用卡後三碼),僅兩間採取安全性最高的簡訊隨機密碼(3D 驗證機制);且國內前十
大購物網站只有博客來網路書店提供簡訊隨機密碼(3D 驗證機制)服務,顯示國內網路交
易安全性明顯不足。
四、為提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經濟部目前已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規範」,提供電子商務
業者參考。然而,信用卡係網路交易之重要支付工具之一,為確保信用卡網路交易之安全
性,經濟部應針對交易類型,擬定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五、例如:新加坡金融局為因應此類問題,於 2008 年已全面實施 3D 驗證防盜刷機制。經濟部
應參考國外作法,訂定完整網路防盜刷規範,以解決網購交易風險所生之疑慮,提升電子
商務產業整體環境,有效促進經濟發展。
六、請經濟部評估我國全面推動 3D 驗證機制之可行性與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