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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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3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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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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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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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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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4
-
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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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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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2/11/15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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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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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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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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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5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19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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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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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孫大千","黃文玲","林國正","劉櫂豪","蘇清泉","紀國棟","許智傑","陳明文","盧秀燕","陳節如","林郁方","許添財","張嘉郡","管碧玲","田秋堇","陳學聖","李鴻鈞","邱議瑩","王惠美","謝國樑","姚文智","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江惠貞","高志鵬","李俊俋","羅明才","林佳龍","鄭麗君","陳根德","趙天麟","楊瓊瓔","林岱樺","呂玉玲","陳雪生","丁守中","曾巨威","鄭汝芬","吳育昇","蔡正元","江啟臣","王廷升","李慶華","王進士","何欣純","李昆澤","陳超明","蕭美琴","顏寬恒","林滄敏","馬文君","潘孟安","徐耀昌","李應元","高金素梅","陳怡潔","楊曜","林淑芬","陳亭妃","蔡煌瑯","黃偉哲","尤美女","鄭天財","林德福","翁重鈞","吳育仁","邱志偉","陳唐山","黃志雄","王育敏","吳宜臻","蘇震清","蔡錦隆","林鴻池","楊應雄","魏明谷","費鴻泰","柯建銘","劉建國","陳其邁","孔文吉","陳鎮湘","陳淑慧","廖國棟","李貴敏","廖正井","邱文彥","簡東明","陳碧涵","呂學樟","楊麗環","林明溱","葉津鈴","詹凱臣","吳秉叡","陳歐珀","葉宜津","許忠信","潘維剛","張慶忠","蔣乃辛","羅淑蕾","賴士葆","徐欣瑩","黃昭順","盧嘉辰","蔡其昌","段宜康","徐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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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3-11-15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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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3-11-15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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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111201/details?meetingDate=102/11/15
|
日期: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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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3111201
-
date:
2013-11-19
-
sessionPerio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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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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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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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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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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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2/11/19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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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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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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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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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5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19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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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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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孫大千","黃文玲","林國正","劉櫂豪","蘇清泉","紀國棟","許智傑","陳明文","盧秀燕","陳節如","林郁方","許添財","張嘉郡","管碧玲","田秋堇","陳學聖","李鴻鈞","邱議瑩","王惠美","謝國樑","姚文智","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江惠貞","高志鵬","李俊俋","羅明才","林佳龍","鄭麗君","陳根德","趙天麟","楊瓊瓔","林岱樺","呂玉玲","陳雪生","丁守中","曾巨威","鄭汝芬","吳育昇","蔡正元","江啟臣","王廷升","李慶華","王進士","何欣純","李昆澤","陳超明","蕭美琴","顏寬恒","林滄敏","馬文君","潘孟安","徐耀昌","李應元","高金素梅","陳怡潔","楊曜","林淑芬","陳亭妃","蔡煌瑯","黃偉哲","尤美女","鄭天財","林德福","翁重鈞","吳育仁","邱志偉","陳唐山","黃志雄","王育敏","吳宜臻","蘇震清","蔡錦隆","林鴻池","楊應雄","魏明谷","費鴻泰","柯建銘","劉建國","陳其邁","孔文吉","陳鎮湘","陳淑慧","廖國棟","李貴敏","廖正井","邱文彥","簡東明","陳碧涵","呂學樟","楊麗環","林明溱","葉津鈴","詹凱臣","吳秉叡","陳歐珀","葉宜津","許忠信","潘維剛","張慶忠","蔣乃辛","羅淑蕾","賴士葆","徐欣瑩","黃昭順","盧嘉辰","蔡其昌","段宜康","徐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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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3-11-19T09:00:00
-
endTime:
2013-11-19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111201/details?meetingDate=1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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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陳鎮湘","陳淑慧","廖國棟","李貴敏","廖正井","邱文彥","簡東明","陳碧涵","呂學樟","楊麗環","林明溱","葉津鈴","詹凱臣","吳秉叡","陳歐珀","葉宜津","許忠信","潘維剛","張慶忠","蔣乃辛","羅淑蕾","賴士葆","徐欣瑩","黃昭順","盧嘉辰","蔡其昌","段宜康","徐少萍","黃偉哲","尤美女","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翁重鈞","吳育仁","邱志偉","陳唐山","黃志雄","王育敏","吳宜臻","蘇震清","孫大千","黃文玲","林國正","劉櫂豪","蘇清泉","紀國棟","許智傑","陳明文","盧秀燕","陳節如","林郁方","許添財","張嘉郡","管碧玲","田秋堇","陳學聖","李鴻鈞","邱議瑩","王惠美","謝國樑","姚文智","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洪秀柱","江惠貞","高志鵬","李俊俋","羅明才","林佳龍","鄭麗君","陳根德","趙天麟","楊瓊瓔","林岱樺","呂玉玲","陳雪生","丁守中","曾巨威","鄭汝芬","吳育昇","蔡正元","江啟臣","王廷升","李慶華","王進士","何欣純","李昆澤","陳超明","蕭美琴","顏寬恒","林滄敏","馬文君","潘孟安","徐耀昌","李應元","高金素梅","陳怡潔","楊曜","林淑芬","陳亭妃","蔡煌瑯","蔡錦隆","林鴻池","楊應雄","魏明谷","費鴻泰","柯建銘","劉建國","陳其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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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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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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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27101_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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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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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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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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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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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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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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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48分、10時8分至12時23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47分
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1時50分至2時18分、2時31分至8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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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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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3111201/details?meetingDate=1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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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國人普遍使用鏡片防霧劑泳鏡,然因鏡片防霧劑多含有揮發性化學物質,時有民眾因誤用而造成眼部傷害。查市面上鏡片防霧劑種類繁多,產品使用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卻未具完備,對於消費者健康保全顯有不足。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督促業者應於鏡片防霧劑等具有毒性揮發危險之產品上以中文標示「使用鏡片防霧劑後,應避免立即接觸眼部及其周圍皮膚。」、「使用後應間隔十分鐘以上再戴上鏡片。」等相關警語及詳細使用說明,在消費者有充分認知產品注意事項的前提之下,正確安全使用該產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有民眾因噴了鏡片防霧劑後立即戴上泳鏡,因泳鏡緊貼眼睛周圍形成封閉空間,使得
防霧劑中所含的揮發物質無法消散,而直接刺激雙眼,導致角膜上皮剝落。因誤用而造成
眼部傷害,或因標示不清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相關問題皆時有所聞。
二、國人普遍使用鏡片防霧劑於泳鏡,預防游泳時因泳鏡起霧而造成視線不明,其成分一般為
合成酒精和界面活性劑,若不當使用,使池水滲入蛙鏡中與防霧劑的界面活性劑混合,其
強烈的滲透性在短短幾秒中對眼睛角膜即會造成立即性傷害,甚至導致角膜上皮剝落、間
質性發炎及角膜細胞死亡等危險。查市面鏡片防霧劑種類繁多,然而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多標示不夠詳細,甚至有進口產品完全未有注意事項的說明,使得消費者陷於因誤用而造
成眼部傷害的高風險中。
三、為使消費者在有充分認知產品正確使用的前提下,方得周全使用安全,故應加強規範業者
於鏡片防霧劑等具有毒性揮發危險之產品上以中文清楚標示「使用鏡片防霧劑後,應避免
立即接觸眼部及其周圍皮膚。」、「使用後應間隔十分鐘以上再戴上鏡片。」等相關警語
及詳細使用說明,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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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社會企業的概念自 1980 年發展至今,以企業經營模式解決公共需求的社會企業事業體近年來於全球愈為風行,世界已有許多國家訂定專法明確社會企業的法律地位,並賦予相關政策配套等支持。台灣近年來因社會需求增加而所需的公共服務亦大為增長,單就政府、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支撐並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已為全民所共識,社會企業的發展亦為國人所期待。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專法,明確社會企業法律定位,鼓勵各方與社會企業合作及建立與社會企業交流平台等政策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社會企業(social business/ social enterprise)是指以解決社會問題為目的,採取企業經營模
式的事業體。社會企業不僅能解決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因資金不足所導致的營運困難,也
能呼應近年來大眾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期待。
二、成功的社會企業未必增加社會成本,卻能達到公共服務,照護弱勢族群使其自立,其中以
尤努斯於孟加拉設立的鄉村銀行,及日本政府為身心障礙者推動的特例子公司最為人所知
。歐洲亦有許多地方政府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成立社區公司,讓居民一起參與決策,以
正式與非正式方式影響法律制定。
三、自 1990 年以來,歐美各國陸續建立使社會企業得以公司形態創造公益價值的明確法律架構
,例如韓國於 2006 年訂定《社會企業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美國法
律使社會企業得登記為「低利潤責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英國
的《社區公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等。
四、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於近年愈趨蓬勃,惟因未具有法律定位、缺乏專責單位及溝通平台等
問題,使得社會企業在台灣的發展有所限制。故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專法,明確
社會企業法律定位,鼓勵企業、政府與社會企業合作並建立溝通平台,以促進台灣社會企
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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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葉委員津鈴,韓國電視台抹黑台灣鯛品質,以移花接木及偷拍方式打擊台灣鯛,播出台灣鯛用抗生素等負面報導,導致韓國全面暫停進口台灣鯛,外銷訂單不斷退訂,產地收購價從每公斤五十元降至四十三元,重創台灣鯛魚市場,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韓國電視節目 10 月 25 日播出對台灣鯛的負面報導,該節目指出雲林六輕範圍五百公尺內
養殖台灣鯛,有工業污染之虞,且附近排水溝可見台灣鯛魚屍體,誣指連最不怕污染的台
灣鯛都暴斃,可見養殖環境多麼惡劣,還拍攝抗生素空瓶,暗指台灣漁民濫用抗生素等。
事發後,韓國貿易商隨即暫緩進口,由於韓國市場占台灣鯛魚片外銷約五成,導致產地價
格下跌。
二、農經協會指出,全世界有 24 個漁場獲得國際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 ASC 認證,台灣鯛的養殖
場就囊括 12 個;美國海鮮觀察組織以廢水排放等 8 大指標,將台灣鯛列為好的水產品。可
得而知,韓國電視節目對於台灣鯛魚是偏頗且不實的報導,並誤導盤商導致台灣鯛魚價格
重挫。
三、針對此次韓國電視節目偏頗不實報導,請外交部要求南韓電視台儘速正式的在節目中更正
,並向台灣鯛魚養殖業鄭重道歉,還台灣鯛魚養殖業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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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葉委員津鈴,目前全國養豬 200 頭以上、養牛 50 頭以上的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的設置率已達 100%,且農委會於民國 100 年時以個案再利用許可方式核准養豬廢水施灌於農地計 4 案,每年約可節水 2 萬 8 千公噸及節省化肥費用 55 萬元,可見畜牧業廢水處理已到成熟階段,因此又何須向畜牧業開徵水汙費,一昧將環保大帽加冠於畜牧業,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0 年代開始興辦畜牧業的廢水處理輔導工作,並於民國 96 年時,將
飼養規模 200 頭以上的養豬場廢水處理設施設置率達到 98%以上,依據農委會民國 101 年 9
月份(第 243 期)農政與農情中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養豬 200 頭以上、養牛 50 頭以上的畜
牧場,廢水處理設施的設置率已達 100%,並於民國 100 年時以個案再利用許可方式核准養
豬廢水施灌於農地計 4 案,成功完成畜牧廢水還原農地及農耕節水。
二、根據台灣畜牧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農委會長期進行的畜牧業廢水處理輔導工作,至今日
相當成功,並且證實目前畜牧業自有的廢水處理廠對於廢水處理已可以還原至農地,民國
100 年 4 件的廢水施灌於農地案,已可以達到每年約節水 2 萬 8 千公噸及節省化肥費用 55
萬元,可見畜牧業所排放的廢水沒有造成環境之負擔還成功的將廢水再度利用。
三、因此,特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汙水下水道或處理等公共設施未完成前,勿一昧的將環
保大帽加冠於畜牧業。對於畜牧業開徵水汙費乙案,請再度考量目前畜牧業廢水處理技術
已達到成熟階段,無須在此部分編列水汙費預算,枉顧業者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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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年來發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民眾往往求償無門,塑化劑事件民眾求償 24 億,法院卻僅判賠120 萬元,顯示現有機制於民眾發生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時,無法確實達到保障民眾求償之功能,爰建議主管機關研議強制要求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為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食品,投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責任保險,以確保民眾於碰到食品危害安全事件時,能更有機會保障其求償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責任保險乃事故發生屬於被保險人所導致,且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時,受
到第三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即代替被保險人,於承保範圍內賠償予第三人。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使之較不易因發生食品衛生、安全或品質等爭議而求償無門之情事,
故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為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食品,投
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責任保險,以確保民眾於碰到食品危害安全事件時,能更有機會保
障其求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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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警察特考以「是否為警校畢業」限制報考資格,而分為內、外軌制,內軌警察特考規定只有警校畢業者才能報考,總錄取率高達 94%以上,警專畢業者更高達 100%,而外軌之一般生甚至有低於 4.6%者,嚴重限縮社會優秀青年有志從事警察工作之管道,對非警大或警專畢業者不盡公平。爰要求主管機關檢討內、外軌考試制度,在開放公平的基礎上取才,保障憲法上所有民眾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警察特考自從實施雙軌制之後,因出發點係出於保護官專二校的公費教育體系,在這樣的
原則之下,出現諸多不合理的現象,例如內軌警特考規定只有警校畢業者方能報考,總錄
取率高達 94%以上,部分出問題之警察於離職後,有很高機會再次報考錄取;又如任職五
都之警員因遷調積分落後,如再次報考內軌警察特考,則可再次分發,警察特考反而變相
成為警察內部遷調制度。
二、警察特考之雙軌制以「是否為警校畢業」限制報考資格,明顯也超出公務人員考試法分等
、分級、分類科的授權,也違反「只用一種考試招考同一種公務人員」的基本原則。據此
,本席要求主管機關檢討警察特考內、外軌考試制度,在開放公平的基礎上取才,擴大有
志從事警察工作之一般社會青年之從警管道,更保障憲法上所有民眾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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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對假農民領取老農津貼一事,據監察院調查,101 年全國基層農會對初次加保農保案件進行實地查核比例僅 6.6%(會員部分)及 6.7%(非會員部分),比例明顯偏低,且每四年始進行 1 次農保地籍清理作業,顯然緩不濟急,難以杜絕投機之情事,本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提高實地查核的比例,且應縮短農保地籍清理作業的期程,以更杜絕假農民不當領取津貼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老農津貼領取資格浮濫,假農民充斥,譬如投機者將滿 65 或屆 65 歲,僅需買入 0.1 公頃農
地,待加保農保資格滿 6 個月後,就可申請老農津貼,後續就算將農地釋出,只要不被查
到,就可繼續領取津貼。
二、根據農委會資料顯示,101 年 1 月至 12 月,全國各基層農會對初次加保案件進行實地查核
比例例僅 6.6%(會員部分)及 6.7%(非會員部分),明顯偏低;而內政部於 101 年召開之
「農保被保險人地籍清查相關問題研商會議」決議,未來每 4 年辦理一次農保地籍清查,
其期程也偏長。基層農會實地查核比例過低,而農保地籍清查期程過長,難以有效防杜非
實際從事農業者加保後將原有投保之農地釋出,仍可領取老農津貼之投機行為。據此,本
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提高實地查核的比例,且應縮短農保地籍清理作業的期程,以有效防
杜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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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兵力招募困難以致延期,但募兵新制除了相關配套政策不足外,加上國內面對從軍的負面氛圍,家長普遍不願意也不太同意自己的小孩從事志願役,已造成困境循環,是否能繼續推動募兵也成了問題。爰此,為落實募兵新制的推動,國防部實有必要抓住問題且對症下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募兵新制全面推動日程已確定延後,而且只剩下兩年時間。但募兵制與徵兵制不同,又存
在看不到經費不足、待遇不高等問題外,又缺乏相關配套政策,加上,現在社會氛圍並不
利於募兵新制的推行,能否順利推動,實在不容樂觀。
二、募兵新制能否順利落實推行,應抓住問題且對症下藥,整體兵役制度的設計應該有重新檢
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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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 2008 年三聚氰胺毒奶事件,我國衛生署表示無法有效處理的原因之一是:食品安全人力不足;2011 年爆發塑化劑問題,衛生署又說:衛生稽核人力不足;2013 年 5 月引爆毒澱粉恐慌,衛生署又再說:食品衛生人力不足。然而,現今衛生署已升格為衛福部,預算及人力都大幅提升,面對此次混充油引動的黑心食安風爆,衛福部卻仍然表示:衛生稽查人力遠遠不足。爰此,衛福部實不應該再拿人力不足當作藉口,為重建民眾民生消費信心,做出具體成效才是正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的食品問題接二連三爆發,政府組織再造後,其人力不足依舊成為執行不力的藉口。
二、組織再造後,衛生署已經升格成為衛福部,預算及人力都大幅提升,怎麼還能做不出成效
?難道升格只是升官?為民眾的食安把關,沒有因為升格而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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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農委會公布六家棉籽業者查廠結果,其中五家用於牛飼料或轉售下游飼料廠,流向明確。唯獨一家有 739 公噸粉碎當肥料,但農委會仍不願公布名單。爰此,為落實民眾消費知的權利,政府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將資訊公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三年國內有六家業者進口棉籽。其中,包含一家貿易公司、一家肥料業者、四家飼料廠
,但是礙於關稅法規定,政府主管單位表示不能公布業者名單。
二、基於食安風暴,政府相關主管單位實不應拘泥於法規限制,應更加考量民眾需求及權益,
通權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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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據調查檢測結果顯示,WiFi 基地台於一公尺範圍內,測到數萬至十萬倍電磁波;於五公尺範圍內,還有數千倍電磁波,也不乏許多受訪民眾表示暴露於 WiFi 旁停留過久,會有頭痛不適症狀。爰此,為降低電磁波的負面影響,政府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研議 WiFi 電磁波公害防制的具體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2011 年,世界衛生組織附屬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公布 WiFi 電磁波為「2B 致癌物」。
但是,台灣的眾多公家機關、醫院等公共場所幾乎都有開放 WiFi 無線上網,新的 WiFi 甚
至有 3G 基地台功能,其中許多 WiFi 所發射電磁波高於未裝設前的數千倍以上。
二、尤其,醫院是病患出入的公共場所,身體虛弱或體質敏感的人,恐易受電磁波影響危害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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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未委任律師的被告無法享有充分閱卷權,變相讓訴訟三角關係失去防禦平衡,恐無助整體訴訟正義彰顯,建請主政機關應考量「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正義,應給未委任律師被告之閱卷權,俾符司法人權保障實質意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原規定只有律師才能調卷,「後來才修法讓沒委任律師的被告也可以調閱
筆錄,但也僅限於筆錄。」雖然審判時,法官一般都會提示證物讓被告過目,但此一法律
限制,仍造成沒請律師的被告對相關證物,只能在極短的時間內看一下、就須臨場作出反
應,而無法事前研究、推敲,「確實有礙於被告在訴訟上的防禦。」
二、現行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以當事人為主體進行攻防的訴訟架構下,
確實應給予被告閱卷的權利,以維護被告的防禦權。但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倘因疑慮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而就讓其完全失去閱卷權
利,等同變相讓訴訟三角關係失去防禦平衡,恐無助整體訴訟正義彰顯,建請主政機關應
考量「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正義,應給未委任律師被告之閱卷權,俾符司法人
權保障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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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坊間使用台灣瓦斯鋼瓶淘汰緩慢,陳年鋼瓶形同不定時炸彈,威脅民眾安全,且合格標示仿冒嚴重。建請主政之警消單位,應強力查緝仿冒鋼瓶合格標示,並處以重罰,且因該行為涉及刑法高度抽象風險,並應研處課以刑罰,並加速年汰換老舊瓦斯鋼瓶,藉以多管齊下作為保障國人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統計,台灣瓦斯鋼瓶淘汰緩慢,約有 548 萬餘支 20 年以上鋼瓶在市面流通,其中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有 389 萬餘支,31 年以上則有 194 萬餘支,這些鋼瓶都形同不定時炸彈,
威脅民眾安全,卻未見政府汰換成效。
二、瓦斯鋼瓶合格標示雖年年更新,但仿冒嚴重,部分業者和多數消費者都不具備辨識真偽能
力,嚴重危及國人瓦斯使用安全。而坊間屢次發生瓦斯鋼瓶公安事件,肇生遺憾情事。建
請主政之警消單位,應強力查緝仿冒鋼瓶合格標示,並處以重罰,且因該行為涉及刑法高
度抽象風險,並應研處課以刑罰,並加速年汰換老舊瓦斯鋼瓶,藉以多管齊下作為保障國
人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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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張委員嘉郡,針對近日連環爆發食品安全問題,民眾食品安全消費問題顯失保障。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對於食品管理檢驗機制應立即改善,除進行法規修正等行政措施外,亦應參考藥物救濟基金之設置,儘速建立食品安全補償基金,法制化落實基金經費來源及可申請救濟補償之要件,以建立食品安全之後端照護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從塑化劑、毒澱粉、毒餐盒、麵包摻入人工香精、到近日問題叢生之食用油品問題,政府
主管機關雖於日前要求所有食品製造、分裝及進口業者切結保證產製、販售的產品標示與
內容相符,未完成切結者,將列為強力稽查對象,面臨第一時間查廠,但卻仍爆出簽具切
結廠商以劣油混充問題,政府把關機制顯失效果,民眾食品安全籠罩黑心風暴。
二、政府稽查管理機制仍待改善及強化,而食品安全補償基金的設立,更是政府現在除了查驗
、懲處、賠償外,更要立刻著手進行的首要任務,由政府負責管理運作,建立完備的受害
賠償機制。
三、現行對於消費者賠償救濟相關者有藥物救濟基金,食品安全補償基金應以消費者權益保障
為宗旨研擬建置,使食品安全保護能從檢驗、稽查、管理、乃至回饋,各個環節串連成鏈
,完備政府把關及照護職責,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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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張委員嘉郡,針對近日食用油品問題,政府主管機關雖於日前提出業者自主之「切結措施」,但卻仍爆出簽具切結廠商以劣油混充問題,甚至為具有食品認證標章之廠商,政府立意良善之措施顯遭不當使用。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繼續實施食品管理稽查措施外,食品安全檢驗之「切結措施」及認證標章機制,皆需立即進行通盤檢討,並對惡意欺騙廠商提出懲處方案,且提供民眾諮詢管道,即時公告相關資訊,以落實政府捍衛食安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從塑化劑、毒澱粉、毒餐盒、麵包摻入人工香精、到近日問題叢生之食用油品問題,政府
雖即提出「切結措施」,要求所有食品製造、分裝及進口業者切結保證產製、販售的產品
標示與內容相符,未完成切結者,將列為強力稽查對象,並面臨第一時間查廠,但仍有不
良廠商企圖以自主切結方式,矇騙稽查機關及消費民眾。
二、GMP 優良製造規範標誌及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皆為政府努力推行多年之食品認證制
度,係由各廠商自主性參與認證,然近日爆發的食安問題,曾獲認證之廠商赫然在列,政
府為民眾把關食品安全之用心顯遭不良廠商變相利用,食品安全檢驗之「切結措施」及認
證標章機制,需立即進行通盤檢討,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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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葉委員津鈴,台灣塑膠玩具依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購買的產品成分為何,但目前市面上玩具所標示的主要成分大多只標示「塑膠」,如此籠統的材料類別。經濟部要嚴謹地落實商品標示法,要求廠商對於商品成分及材料標示應要詳細清楚,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塑膠玩具依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目的是為
了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購買的產品成分為何,但目前市面上玩具所標示的主要成分大多只標
示「塑膠」,這麼籠統的材料類別,既無法達到立法之目的,亦造成業者有漏洞可鑽。
二、近來黃色小鴨展覽帶起小鴨周邊商品熱賣,但將玩具送驗,卻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含量高達 26.9%,是標準值 0.1%的 269 倍。而標檢局隨後跟進抽驗的 12 款玩具裡,也有一
半不合格。而買到這些不合格的玩具,就很有可能暴露於鄰苯二甲酸酯類或其他種類的塑
化劑,對發育中的小孩無疑是一大風險。
三、要有效避免民眾暴露於塑毒風險,不能光靠標檢局訂定的標準,至少要讓民眾知道玩具材
質,選擇要買或不買,建請經濟部嚴謹地落實商品標示法,要求廠商對於商品成分及材料
標示應要詳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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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葉委員津鈴,新北市以 BOT 方式興建 3 處社會住宅,卻僅有 2 成約 300 多戶的住戶有租金 8 折優惠補助,其餘 8 成建商得以依市場行情自行訂定租金,實際受惠的民眾有限,並無法達到內政部當初推行社會住宅政策之目的,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成家立業」應當是人民所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在現今卻成為一種可以想像,卻是
達不到的夢想,社會住宅不僅是為少數弱勢族群所興建的公共住宅,更是為了照顧社會中
最弱勢的族群,這其中包含了現代的年輕人。內政部推行社會住宅是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
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解決其居住問題。
二、但以此次新北市以 BOT 方式興建 3 處社會住宅為例,1,500 多戶出租住宅中,僅有 300 多戶
,約 2 成的住戶有租金 8 折優惠補助,另近 5 成以一般房價出租,建商可利用剩餘 3 成空
間,做為黃金店面牟利。新北市政府在「政府零出資」條件下引入開發商投資,打著優先
協助經濟與社會弱勢、租金水準低於市價社會住宅的名號,實際上卻是將公有土地以較優
惠的租金租給建商,建商再將 8 成以上的房屋以高價的方式出租,根本就是圖利廠商!
三、社會住宅不應被標籤化,被認為是貧民窟,更不應將政府美意推行的社會福利,變成圖利
廠商,打著幫助經濟能力較弱族群的美名,卻讓建商是最大受利者。建議內政部應該將社
會住宅回歸當初的政策目標「居住需求協助」,提高優惠住宅比例,將外地就學就業之青
年、新婚夫婦與社會經濟弱勢家庭融合混居的方式,分配租賃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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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十月初韓國檢出部分美牛含有毒性較高的瘦肉精「齊帕特羅」,韓國政府立即宣布停止部分美牛進口;日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在邊境檢驗時發現兩批美國牛殘留齊帕特羅,而齊帕特羅在我國仍屬於不得驗出項目,雖然檢出的殘留濃度低,近三萬五千公斤的牛肉仍予退運或銷毀。根據專家指出,齊帕特羅與萊克多巴胺在動物試驗有類似的毒性反應,毒性比萊克多巴胺高出 12 倍,齊帕特羅除了有生殖毒性之外,還有心血管毒性跟致癌的風險,如果癌症病人食用,恐怕讓癌細胞加速擴散!為有效確保國人飲食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宣布停止部分美國牛肉的進口;美國進口肉類恢復全面逐批檢驗;要求廠商加強肉類進口管理,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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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十月初韓國檢出部分美牛含有毒性較高的瘦肉精「齊帕特羅」,韓國政府立即宣布停止部分美牛進口;而台灣十月中也在邊境檢驗時發現將近三萬五千公斤美牛殘留齊帕特羅,也已退運或銷毀,當時本席曾在總質詢要求行政院對前端的養殖牧場、地區與後端的出口公司與製造商進行部分管制,江院長也同意進行檢討,但言猶在耳,28 日竟然發生知名餐廳美牛殘留齊帕特羅。同時從十月中邊境查獲含瘦肉精美牛,到 28 日境內檢出含瘦肉精美牛,本席請主管機關查明、提供這幾次瘦肉精美牛的生產地區,至今無法提供,令人質疑政府維護食品安全的決心與查察不安全食品的能力。這次在境內查獲的進口商,是進口瘦肉精牛肉的累犯,應逐批加倍檢驗;針對中央主管機關無法即時有效掌握含瘦肉精美牛的生產地區,應撤底檢討;儘速提供這幾次檢出瘦肉精美牛的生產地區資料,立即研商防杜對策,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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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部分市售與政府機關贈送的不鏽鋼餐具被檢舉含超標錳,為此台北市政府抽檢 20 件不鏽鋼餐具,其中有 12 件完全無任何標示,另有五件錳含量超標 10%。根據專家表示,便當長期裝高溫食物,若受損出現刮痕或者裝酸性醬汁,都可能使錳溶出,長期吸收腦部可能會出現錳慢性中毒現象,造成神經退化疾病,出像類似巴金森氏症、阿茲海默症、智力退化等問題。為維護民眾與孩童的飲食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訂定身體對錳的安全耐受標準及不鏽鋼餐具之錳含量與溶出量的安全標準;依據食衛法加強取締無標示、標示不實、含超量錳之不鏽鋼食具與餐具等案件;修法強制廠商選用安全的不鏽鋼材質製造食具或餐具;加強宣導與建議民眾選擇有標示的安全餐具;要求業者誠實、正確與自主標示。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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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機車騎士投訴,指其和未安裝車側方向燈的汽車併行時,因看不到車前方向燈,導致汽車轉彎時險些互撞。經查國內法規自 2008 年起才規範新車強制加裝車側方向燈,美規車則自今年起強制加裝,但法不溯及既往,交通部估計未裝側方向燈車款約 200 多萬輛,恐威脅全台約1500 多萬機車族的行車安全,然交通部又不放寬加裝車側方向燈的限制,這些未加裝車側方向燈的 200 多萬輛汽車,如同移動的不定時炸彈。為維護機車族的行車安全,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放寬加裝車側方向燈的限制;加強宣導與落實執法右轉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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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近年來我國經濟面臨嚴峻情勢,已波及青年、高學歷、研發及技術人力之就業市場。為維持就業能力,並提升國家人力資本,過去行政院曾提出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結合教育部、經濟部、國科會、勞委會、農委會及青輔會等 6 個部會辦理「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推動計有 16 個方案,包括大專畢業生就業與創業之 2 個方案、參與訓練進修之 1 個方案、從事行政及職涯輔導教學服務之 7 個方案、培育研究人才及研發之 6個方案,但執行成效未見顯著,仍有如下缺失:(一)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導致高學歷低薪問題惡化;(二)職業訓練離退訓率偏高,結訓後之就業率又未盡理想;(三)研究類型經費多數集中於公教研機構,不利於縮短產學落差;(四)後續因應措施不足,未就業比率仍高,故該計畫耗費鉅資,惟成效欠佳,我國仍面臨青年高失業率及人才短缺問題。為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本席要求行政院加強各部會提昇青年就業政策的聯繫平台;獎勵企業雇用無工作經驗年輕人;檢討高等及技職教育,改善產學落差問題;研擬降低職訓離退率,加強職訓後的就業媒合;提高青年創業獎勵與補助金,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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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民眾不斷陳情每月 ATM 跨轉 1 次,其 5 萬元存款的一年利息就沒了,被民眾質疑是暴利!也就說,民眾轉帳愈多次,銀行賺愈多,尤其網銀、手機轉帳頻繁,成本已大降,銀行扣掉付財金公司 3.5 元,其他 13.5 元都是賺的。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國人跨行轉帳與領款的手續費之成本結構,讓其透明化;金管會應督促國內銀行立即調降跨行轉帳與提款的手續費,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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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仍有許多病人單次處方藥品超過十種,或醫院診所平均每張處方箋藥品超過五項,對此衛生福利部將加強審查,減少重複開藥及藥物浪費,能否提出有效方法解決該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報導指出,部分慢性連續處方箋的病人未按時服藥,以致藥品吃不完,或是領了一堆止痛
藥,不痛就不吃,家中剩一堆止痛藥,甚至有病人重複在兩家以上醫療院所看診拿藥,都
吃下去會出毛病,不吃又造成浪費。
二、據統計,台灣每人每年的平均用藥量,是美國的七點二倍,國人洗腎率更居高不下,顯示
用藥習慣及安全問題,也讓醫藥分業制度更形重要,台灣的處方箋釋出率卻只有約百分之
三十四,成效明顯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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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年來酒駕事件頻傳,雖然新法上路後酒後駕車的民眾減少許多,但心存僥倖的民眾還是大有人在,造成不少家庭破碎,相關單位應更加重視酒駕肇事的防堵工作及修法加重罰責之外,警政署也應全力取締酒後駕車,是否能以重賞來激勵基層警員取締酒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有效降低酒駕肇事案件,相關修法已完成,修法內容包含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 0.15 毫克,並刪除拘役和單科罰金的刑罰等;酒駕
肇事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者,也加重刑度。
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最新的全球道路安全報告,全球酒駕法規執法現況有待加強,
並建議針對年輕駕駛新手及職業駕駛,設定更嚴格的酒測值標準。報告表示,酒駕法規需
要更強力執行,更有效的執法措施包括隨機呼氣檢測、在比較可能發生酒駕的時段及地點
檢測,這可讓駕駛人意識到被檢測的可能性,進而抑制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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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自去年 7 月起,原本永久有效的殘障手冊,效期縮短為最長 5年,效期到了,要回到戶籍地領表辦理新手冊,還得繳交 3個月的近照。這對已不良於行的領冊人及照顧重病人士的家屬,都非常不方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報載,申請鑑定規定要繳交 3 個月近照,但有些身障人士重病根本無法外出拍照,鑑定
人員要求民眾拍照再裁成 1 吋的大頭照。然而,社福機關派員到宅鑑定,不就能掌握病人
狀況了嗎?為何還要家屬自己拍照。應依個案需求通融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陳素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因涉及地方政府社福預算的
統計與掌握,因此規定殘障手冊必須返回戶籍地辦理。此說法有待商確,並不會因在非戶
籍地辦理,及納入該他地方政府,一樣可建檔於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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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為樹立國家形象、爭取國家榮耀的重要手段,但台灣國民教育卻不注重體育運動,學校體育課不僅項目過於單一化,更缺乏場地讓學生進行實際操作,致使國人欠缺體育知識、漠視國內及國際賽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國小、國高中體育課中能確實進行實際操作的體育項目,大多僅只籃球、躲避球、排
球、桌球與羽毛球;其他運動諸如網球、田徑、棒球、足球、保齡球、溜冰,等國際熱門
運動,卻因缺乏場地,或學校不夠重視而無實際操作機會。無法親自體驗使學生難以對體
育運動產生熱忱,間接導致我國國民沒有興趣關注國內體育活動,連帶難以用體育為我國
爭光及樹立形象。為促進國民對運動之熱忱,建議政府制定推廣補助計畫,讓校園體育活
動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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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2013 第 58 屆世界花式溜冰》為重要體育國際賽事,然而主辦單位竟未架設官方網站,也未明確公告各國參賽選手及詳細賽程;賽前不見媒體宣傳,賽後也僅有文字媒體報導比賽結果。主辦單位不積極提供民眾活動資訊,導致我國選手亮眼表現少有人民關注,更間接致使民眾不重視國際運動賽事、對國際體育活動不抱熱忱。為讓台灣有優良的體育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2013 第 58 屆世界花式溜冰》未架設官方網站,讓有興趣之一般民眾難以獲得確切訊息。
台灣舉辦國際比賽機會難得,應積極籌辦規劃,讓民眾共襄盛舉。
二、近期台灣爭取主辦的《2013 第 58 屆世界花式溜冰》賽前不見媒體宣傳,賽後也僅有文字媒
體報導比賽結果。媒體不播映比預賽事,民眾便無法熟悉並了解體育活動。除此次比賽,
台灣媒體也僅播映部分國際體育賽事,其餘比賽諸如:冬季奧運、國境田徑賽、國際桌球
賽、國際馬拉松賽等,則少見媒體轉播及政府宣傳。
三、要使體育活育於民間普及,首重於日常耳濡目染,台灣目前媒體、社會環境少關注體育活
動,導致國民不熱衷體育賽事,希望行政院推動政策改善台灣體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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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宏觀網路電視」可供海外僑民觀賞台灣電視節目,但近來網路越來越方便,透過 YouTube 等視頻網站即可收看我國電視新聞節目,「宏觀網路電視」有被其他媒體平台取代之虞慮。由於使用率不高,提升「宏觀電視影音頻道」硬體設施功能,是否必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宏觀網路電視」YouTube 頁面點閱率顯示,「宏觀網路電視」影片點擊數幾乎不超
過一千人次,許多影片甚至僅有二位數,「宏觀網路電視」實際利用人數恐寥寥無幾。點
閱數字即利用人數低下,不免令人質疑「宏觀網路電視」宣傳及影響力是否能達到預期效
益。
二、「宏觀網路電視」宗旨為強化海外文宣工作、團結全球僑民。隨著網路媒體普及,「宏觀
網路電視」部分功能已被大部分媒體平台取代,鑒於「宏觀網路電視」與現今媒體功能重
疊,「宏觀網路電視」是否能稍作轉型與其他媒體做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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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日前有 38 名長期兼任各種助理工作與工讀的大學生、碩博士生,累積 64 筆案例,具名對校方提出的檢舉書,痛批這些學校剝削身兼勞工身分的學生,並列舉14 所未替研究助理投保勞健保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校單位是否有侵害學生作為勞工的權益,爰請勞委會、教育部提出說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這 38 位具名檢舉者是大學生和碩博士生,長期在校兼任各種助理工作、工讀,總累積工作
月數高達 803 個月,根據高教工會的計算,這 14 所校方至少導致他們晚年被虧損 760 萬元
的勞保年金。
二、對校方提出檢舉的這 38 名學生,除了擔任計畫型兼任研究助理之外,更兼任教學助理、獎
助學金工讀、校內處室工讀生等,可謂填充了底層學術的生產勞動,承擔各式各樣的庶務
、雜務,等於是校方可以「彈性化使用」的廉價勞動力。然而,校方卻不承認這些學生作
為勞工的事實,恐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73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剝奪其權益。
三、教育部今年 7 月 10 日即已收到勞委會發函,指示協助學校替全時或部分工時的勞工辦理勞
工保險或全民健保,但教育部卻帶頭忽視這道行政命令,以至於全國超過 8 萬人的兼任助
理與國科會臨時工,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保任何的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