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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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40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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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4-05-23
-
sessionPerio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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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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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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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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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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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3/05/23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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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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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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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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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3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27日上午)三、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27日下午)三、2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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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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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江惠貞","羅淑蕾","陳其邁","陳歐珀","蔡煌瑯","蔡正元","林明溱","王廷升","黃志雄","洪秀柱","潘孟安","劉櫂豪","周倪安","翁重鈞","陳雪生","廖國棟","魏明谷","劉建國","尤美女","田秋堇","李慶華","曾巨威","姚文智","陳超明","林岱樺","楊瓊瓔","管碧玲","許添財","陳學聖","李應元","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吳宜臻","薛凌","何欣純","林國正","蕭美琴","陳根德","鄭汝芬","呂玉玲","李昆澤","高志鵬","陳節如","林淑芬","趙天麟","馬文君","王進士","蔡其昌","邱議瑩","王惠美","徐欣瑩","徐耀昌","陳怡潔","陳明文","林滄敏","孔文吉","陳鎮湘","簡東明","陳淑慧","孫大千","李貴敏","賴振昌","陳碧涵","江啟臣","吳育仁","蔡錦隆","邱文彥","葉津鈴","張慶忠","詹凱臣","盧嘉辰","潘維剛","段宜康","徐少萍","楊曜","盧秀燕","紀國棟","葉宜津","蔣乃辛","張嘉郡","陳亭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王育敏","黃昭順","林佳龍","賴士葆","謝國樑","鄭天財","黃偉哲","蘇清泉","顏寬恒","廖正井","楊應雄","楊麗環","李鴻鈞","吳育昇","林郁方","林德福","費鴻泰","陳唐山","林鴻池","丁守中","羅明才","李俊俋","呂學樟","鄭麗君","吳秉叡","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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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4-05-23T09:00:00
-
endTime:
2014-05-23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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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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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52004/details?meetingDate=1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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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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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4052004
-
date:
2014-05-27
-
sessionPerio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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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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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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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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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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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3/05/27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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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
coChairman:
null
-
meetingName:
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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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23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27日上午)三、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27日下午)三、2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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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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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江惠貞","羅淑蕾","陳其邁","陳歐珀","蔡煌瑯","蔡正元","林明溱","王廷升","黃志雄","洪秀柱","潘孟安","劉櫂豪","周倪安","翁重鈞","陳雪生","廖國棟","魏明谷","劉建國","尤美女","田秋堇","李慶華","曾巨威","姚文智","陳超明","林岱樺","楊瓊瓔","管碧玲","許添財","陳學聖","李應元","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吳宜臻","薛凌","何欣純","林國正","蕭美琴","陳根德","鄭汝芬","呂玉玲","李昆澤","高志鵬","陳節如","林淑芬","趙天麟","馬文君","王進士","蔡其昌","邱議瑩","王惠美","徐欣瑩","徐耀昌","陳怡潔","陳明文","林滄敏","孔文吉","陳鎮湘","簡東明","陳淑慧","孫大千","李貴敏","賴振昌","陳碧涵","江啟臣","吳育仁","蔡錦隆","邱文彥","葉津鈴","張慶忠","詹凱臣","盧嘉辰","潘維剛","段宜康","徐少萍","楊曜","盧秀燕","紀國棟","葉宜津","蔣乃辛","張嘉郡","陳亭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王育敏","黃昭順","林佳龍","賴士葆","謝國樑","鄭天財","黃偉哲","蘇清泉","顏寬恒","廖正井","楊應雄","楊麗環","李鴻鈞","吳育昇","林郁方","林德福","費鴻泰","陳唐山","林鴻池","丁守中","羅明才","李俊俋","呂學樟","鄭麗君","吳秉叡","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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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4-05-27T09:00:00
-
endTime:
2014-05-27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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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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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52004/details?meetingDate=10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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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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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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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34304_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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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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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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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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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陳鎮湘","簡東明","陳淑慧","孫大千","李貴敏","賴振昌","陳碧涵","江啟臣","吳育仁","蔡錦隆","邱文彥","葉津鈴","張慶忠","詹凱臣","盧嘉辰","潘維剛","段宜康","徐少萍","楊曜","盧秀燕","紀國棟","葉宜津","蔣乃辛","張嘉郡","陳亭妃","李桐豪","王金平","楊玉欣","王育敏","黃昭順","林佳龍","賴士葆","謝國樑","鄭天財 Sra Kacaw","黃偉哲","蘇清泉","顏寬恒","廖正井","楊應雄","楊麗環","李鴻鈞","吳育昇","林郁方","林德福","費鴻泰","陳唐山","林鴻池","丁守中","羅明才","李俊俋","呂學樟","鄭麗君","吳秉叡","柯建銘","李應元","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吳宜臻","薛凌","何欣純","林國正","蕭美琴","陳根德","鄭汝芬","呂玉玲","李昆澤","高志鵬","陳節如","林淑芬","趙天麟","馬文君","王進士","蔡其昌","邱議瑩","王惠美","徐欣瑩","徐耀昌","陳怡潔","陳明文","林滄敏","田秋堇","李慶華","曾巨威","姚文智","陳超明","林岱樺","楊瓊瓔","管碧玲","許添財","陳學聖","江惠貞","羅淑蕾","陳其邁","陳歐珀","蔡煌瑯","蔡正元","林明溱","王廷升","黃志雄","洪秀柱","潘孟安","劉櫂豪","周倪安","翁重鈞","陳雪生","廖國棟","魏明谷","劉建國","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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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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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高金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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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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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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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42分至下午1時50分、3時至5時53分
5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3分至10時40分、下午3時45分至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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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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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52004/details?meetingDate=10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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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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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人年老後,依靠每月請領的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作為養老救命錢。特別是對於弱勢民眾來說,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可謂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甚至是生活開銷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勞保年金從 98 年上路至 102 年,五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年增率已達 5%,超過反映物價的門檻,勞保年金給付迄今卻從未調高。鑒此,本席要求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儘速研議在今年 5 月底前將勞保年金給付調高,並依物價指數漲幅上調至 5.2%,讓勞工與人民更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生活,勞保年金及國保年金被視為保障民眾後半生的養老救命金,特
別是對於弱勢民眾來說,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可謂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甚至是生活開銷最
後一道防線。
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在主計處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依該成長率調整。年金從民國 98 年元旦起開始實施,累計至 102
年底,物價指數成長幅度達 5.2%,勞保年金給付迄今從未調高。
三、若勞保年金給付依物價指數漲幅上調至 5.2%,初估其中六萬七千多位請領老年年金者,平
均每人每月將多拿到六七五元;一千七百多位請領遺屬年金者,平均每人每月多領六九一
元;另約三百人請領失能年金,平均每人每月多領五一六元。
四、鑒此,本席要求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儘速研議在今年 5 月底前將勞保年金給付調高,並依物
價指數漲幅上調至 5.2%,讓勞工與人民更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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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微軟已於今年(103 年)出全面停止提供 windows xp 系統之服務,5 月份報稅時財政部也建議報稅 民 眾 不 要 使 用 windows xp 系 統 以 免 發 生 錯 誤 , 顯 見windows xp 已不適用,然而經調查了解發現,財政部所屬各單位內部電腦使用 windows xp 系統之比例甚高,最快還需103 年底才會升級完畢,顯然與現狀脫鉤,應該予以檢討並儘速汰換不適用之作業系統,以保障資訊安全及作業便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政府單位使用作業系統多屬微軟公司所出之 windows 系統,然而因為資訊軟體推陳出
新,於日前(103 年初)宣布將停止 windows xp 系統之服務,因此未配合微軟公司之服務
,財政部也提醒民眾於五月分報稅時,使用網路報稅須避免使用 windows xp 作業系統以免
報稅發生錯誤。
二、根據了解,財政部內部單位目前使用 windows xp 系統尚有 24%,財政資訊中心有 26%,賦
稅署有 46%,國庫署有 56.9%,關務署則尚有 77%,以上數據顯示光財政部內最少都還有四
分之一左右仍然使用 windows xp 系統。
三、以上各單位使用情形,最快是賦稅署將於 103 年底會全數升級完畢作業系統,最慢是國庫
署須於 105 年底才會升級完畢,但是對於微軟公司早已經宣布不再提供 windows xp 系統服
務,我國重要部會內部仍使用該作業系統恐有資安疑義,對於行政單位作業上也多有不便
,因此應該予以檢討升級進度並加速汰換不適用之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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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在人民履行選舉及罷免權利時,為確保選舉人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政府應通盤檢討我國選舉保密性是否符合現今科技社會需求,以澈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在民主國家,政府公職人員的產生或罷免,投票是方法之一,係指群體在經過討論、競爭
或辯論後,人民在特定的紙張上,依其自由意志標示出投票者自身的立場,選擇一個或部
分人擔任政府公職、或是不同意其擔任公職,最終將交由公正第三方結算之過程。而我國
選舉時採行無記名投票,投票者於投票時,選票上不必留下足以辨識投票者身分的資訊,
可避免他人得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能確保投票者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
使或強迫,所以大多數國家的選舉罷免方式,均是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選舉人在選舉票
上圈選欲投票或欲罷免之對象後需保密,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否則可依同法第一百
零五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我國選舉人對於其
投票圈選意向,均應負擔保密義務,若違反將受法律處分。
三、近年來科技進步一日千里,各式電子攝影器材日新月異,其顯像成果之清晰,已非傳統攝
影器材可比擬;但也因科技器材的進步,使我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即使不刻意將圈選面
露出,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舉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
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
密義務備受挑戰!而法規對於選票紙張厚度規範之疏漏,除了可能讓選舉人非自願的透露
出投票意向,亦可能讓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故政府應對此
疏漏檢討改進之。
四、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
受有心人士之操控,政府應通盤檢討我國選舉保密性是否符合現今科技社會需求,以徹底
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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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產業創新條例中之補助及租稅抵減優惠,大部分集中於製造業,服務業之比例極少,然服務業吸納大部分就業人口,對於提振內需帶動經濟成長負有重要作用,然以研發作為主要補助標準,服務業勢必較難獲得補助或者投資抵減,本席要求經濟部研擬調整研發補助辦法,將企業加薪或者雇用人數成長幅度納入抵稅額中,讓服務業或其他產業有更多的比例得到補助,進而帶動薪資與就業的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產業創新條例對於企業補助或者投資抵減,大部分集中於製造業,以 101 年投資抵減
稅額資料來看,製造業就佔了 78%,其中電子零組件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等就佔
製造業的 53%。反觀服務業僅佔 13%,且大部分還是與電腦系統設計或技術服務業等有關
。但以我國產業結構來看,101 年服務業佔 69.1%,將近 7 成,製造業佔 24.4%,租稅減免
適用對象與產業結構比例嚴重失衡。
二、服務業吸納之就業人數超過製造業部門,其帶動之內需消費與就業能力,比製造業有過之
而無不及。本席建議行政院研議調整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補助辦法,將加薪與就業人數成
長的幅度納入補助的標準當中,讓更多產業也能獲得獎勵,以帶動內需與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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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對青年學貸及生活問題,由於我國 30 歲以下青年,從大環境來看,其就業面短期內甚難打破薪資僵固的情況,而近十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的上漲推動國內有關物價成本無可避免地上揚,種種因素影響,造成 30 歲以下從高等教育剛畢業後或甫畢業數年的青年的可支配所得的降低。本席建議行政院教育部、財政部共同研擬進一步延長青年就學貸款利息優惠年限和放寬就學貸還款年限,並建議教育部研擬加大針對高中以下清寒學生的教育補助,務必確保學生能在經濟上享有公平受教的機會,以增進青年和學生的福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2 月統計資料,30 歲以下青年近 9 成人口平均月薪不足 4 萬,而 20-24
歲青年平均月薪僅 2 萬 4 千元。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以民國 102 年為例,台北市為 14,794 元,新北市為
11,832 元,台中市為 11,066 元,台南市為 10,244 元,高雄市為 11,890 元。若以月薪 2 萬 4
千元計算,扣除掉各縣市最低的基本生活費以及未納入考量的基本開銷,恐怕青年的生活
水準每個月僅有不足萬元是可以運用的。
三、根據教育部統計,我國就讀大專院校申請就學貸款的學生人數已逼近總人數的 1/3,考量短
期內打破薪資僵固不易以及整體物價通膨波動的因素,建議教育部延長就學貸款利息優惠
年限,以及放寬就學資還款年限。同時肯定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已針對各類學
雜費減免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做出修正,但建議教育部應體察清寒
學生實際需要,加大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學生、特殊境遇家
庭子弟的教育補助和輔助措拖,以確保弱勢家庭子弟能在經濟上享有公平受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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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少子化現象,造成國中、小校舍閒置,而老年人口增加,未來老年人口照顧需求也倍增,教育部應協調衛福部,輔導各地方政府進行校地校舍之產權清理,及可用資源之盤點,進行多功能或多目標之使用規劃,例如規劃為社區長青學苑或者日間托老中心,以達活化土地利用,也兼顧老人社會照顧之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婦女總生育率自民國 40 年後即呈現一路下滑之趨勢,73 年起下滑至 2.1 人,92 年總生
育率僅 1.23 人,99 年更跌到 0.895 新低點。而在老年人口方面,民國 82 年 65 歲人口超過
7%,開始進入高齡化社會;預估 107 年超過 14%,進入高齡社會;114 年 65 歲以上人口將
增至 20%,進入超高齡社會。
二、以學齡人口統計,6 歲至 21 歲學齡人口從 65 年的 625 萬 3 千人,下降至 101 年的 447 萬人
,學齡人口急速下降,造成閒置校舍增加。根據教育部統計,截至 103 年 2 月止,各直轄
市、縣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因裁併而廢校者計有 213 校,教育部應協調衛福部,輔導各地方
政府進行校地校舍之產權清理,及可用資源之盤點,進行多功能或多目標之使用規劃,例
如規劃為社區長青學苑或者日間托老中心,以達活化土地利用,也兼顧老人社會照顧之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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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期待以進口低價原物料加工出口,於商品中加入台灣製造品牌價值以期提升貨物產值,以刺激台灣經濟發展,不過相較於美日歐等其他國家,台灣品牌價值雖持續進步,然力量及印象仍稍嫌不足,例如歐洲國家進口非洲的可可豆,加工後以歐洲高級品牌之姿外銷其他國家,皆可因國家形象加強品牌價值增加商品價值。台灣高科技產品一向廣銷國際,然而許多歐美使用者常不知道雙 A 或 HTC 等品牌為台灣商品,一般國外商展台灣品牌亦多各自為政,難以凝聚力量。本席建議可由國家資源主導整合各「台灣精品」品牌以「台灣品牌 MEET MIT」為名參加各國際商展,使台灣各品牌與台灣國際形象相輔相成,共同提升國家及貨物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中期待以進口低價原物料加工出口,於商品中加入台灣製造品牌價值
以期提升貨物產值,以刺激台灣經濟發展。然此一計畫若欲展現成效,得需建立國際之台
灣品牌形象,欲建立國際形象,得以台灣之名藉政府之力進行推動整合。
二、雖然有許多台灣品牌廣銷歐美國家,然而一般使用者將品牌與國家印象扣連之程度仍偏低
,因此不但台灣之國家形象無法得利於台灣品牌優異品質的加持,台灣商品銷售時也減少
了 MIT 的加值作用,以國家之力推動形象整合,對國家對品牌皆有相輔相成之作用。
三、經濟部指導之「台灣精品」計畫已行之有年,台灣品牌之商品在國際上也不斷大放異彩,
可見台灣品牌於國際市場上富有競爭實力。然而一般國際商展,台灣各家品牌大多各自參
展,建議可如「世博台灣館」之概念,以「台灣品牌 MEET MIT」為名,彙整各台灣品牌
參加國際商業活動,整合各領域產業力量,同時加強國家及台灣品牌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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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薪資水準太低,政府多次道德呼籲企業加薪效果不彰,本席要求政府應針對工資比最低工資高出四、五成之企業,比照環保署之環保標章,或者農委會之 CAS 標章模式,研擬制定「勞工企業友善標章」給予彼等企業,讓他們優先參與政府各項採購案,實際以政策工具方式鼓勵企業加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薪資多年停滯成長,根據主計處調查 102 年全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平均 4
萬 4739 元,低於 15 年前即民國 87 年的水準 4 萬 4798 元。
二、而以勞動生產力來看,10 年平均成長率高達 3.5%,經濟成長率近 10 年也有將近 4%的成長
,兩者完全沒有反映到薪資成長幅度上,在 GDP 的結構變化上來看,固定資本消耗與企業
盈餘兩者合計,由 38.4%上升至 49.2%,這也顯示經濟成長的果實大部分流向企業主與股東
。
三、政府除了拚經濟之外,也要拚分配的公平正義,呼籲企業加薪僅有道德的勸說效果,政府
應拿出實際的政策手段,本席要求政府應針對工資比最低工資高出四、五成之企業,研擬
制定「勞工企業友善標章」,讓彼等企業優先參與政府各項採購案,實際以政策工具方式
鼓勵企業加薪,善待員工,也實現分配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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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 3 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較去年同月上漲 1.61%,為近來 13 個月最高漲幅,其中食物類漲幅最明顯,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監控的 17 項民生物資,其年增率 6.26%,更創下 61 個月來最高漲幅。顯然從 2 月份至今因為豬肉漲價而帶動之物價漲幅,相關各部會之應對措施顯有不足之處,本席要求各部會切實檢討,以因應端午節將至所可能帶動之物價漲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 2 月份開始因為小豬下痢疫情,以致豬價上漲帶動的物價漲幅,雖自行政院以下各部會
祭出因應措施,然以主計總處最新公布 3 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較去年同月上漲
1.61%,為近來 13 個月最高漲幅,其中食物類漲幅最明顯,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監控的
17 項民生物資,其年增率 6.26%,更創下 61 個月來最高,顯然政府解決物價漲幅之手段未
達實際效果。
二、例如因應小豬下痢疫情,之前農委會協調台糖緊急釋出 3,000 頭豬,以平抑豬價,然仍緩不
濟急,而農委會雖祭出限購手段,豬價每公斤仍達 80 左右,顯然政府部門之因應措施輕忽
了問題之嚴重性,端午節將至,民生物資特別是食品需求預料會大增,本席要求相關部會
切實檢討,譬如擴大豬肉之進口量,以因應端午節將至所可能帶動之物價漲幅,減低民眾
之痛苦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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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據去年年底公平會宣布,由於蘋果限制電信商的資費價格、補貼金額,裁罰蘋果 2,000 萬台幣。雖然以保護消費者為名,但從第一代 iPhone 在台開賣至公平會開罰已經時隔六年,期間蘋果訂價規定亦非今年才開始,為何公平會挑選此時間點執行裁罰?開罰至今,台灣電信公司也有因為業者解除制約而將利潤空間回歸到消費者購買的價格嗎?本席要求當公平會專注於非民生必須又難以見效的產業時,應該更加關注民生產業,以達成抑制物價、創造人民幸福的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年年底公平會宣布,由於電信商的資費價格及補貼金額限制等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裁罰蘋果 2,000 萬台幣,使蘋果成為了三星之後另一個遭公平會重罰的手機大廠。
然而從第一代 iPhone 在台開賣起,時至公平會開罰已過六年以上,公平會選擇此時間點有
何特殊考量?
二、iPhone 產品平均毛利率達 30%至 40%以上且在台銷售熱烈,蘋果即使無法控制電信商綁約
價格,只要電信商不依照蘋果的標準做法,蘋果也以用斷貨作為對電信商之軟性威脅;對
電信公司而言,中華電信前年稅後盈餘 410 億元、台灣大哥大 2013 前九個月每股 EPS 達
4.47 元,卻也不見台灣各電信公司因為業者解除制約,將利潤空間回歸到消費者購買的價
格。
三、依市場競爭機制,產品價格會依供需調整至消費者可接受之價格,但台灣卻少發揮制衡作
用。以油價而言,若中油漲價台塑亦會跟進,年前咖啡聯合漲價之罰款也遭高等法院駁回
,當公平會專注於非民生必需又難見成效的產業時,應該更加關注民生產業,以抑制物價
創造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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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我國人口結構已逐漸朝向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未來台灣成為高齡社會,老人居住需求已是政府未來施政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國因少子化現象,導致校園面臨併校及廢校之命運,造成校舍空間閒置。爰建請將已裁併校舍及校地,改建為老人住宅之整體社區,以解決在少子化社會及高齡化社會所衍生出的校舍閒置及老人住宅供給不足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歷年人口結構,高齡者(65 歲以上)比率逐年上升,幼年人口(0-14 歲)比率則因出
生率下降而逐年降低;102 年底 15-64 歲者計有 1,733 萬 2,510 人占總人口之 74.15%,65 歲
以上者 269 萬 4,406 人占 11.53%,0-14 歲者有 334 萬 6,601 人占 14.32%;65 歲以上老年人
口對 0-14 歲人口之老化指數為 80.51%,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二、學校閒置空間是指原有之教育功能消失,或目前使用功能不彰,而閒置無用的空間,起因
多半為少子化現象,因為學生人數降低,校園自然產生空餘教室、閒置校舍甚至是廢校的
現象。然而閒置校舍為公共財產,不該恣意荒廢無用,若能藉由空間改造,利用校園空地
重新整建新建築,彌補老人福利設施不足,必定能提供符合社會需求之設備及公共空間。
三、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老人照護政策,均以「在地老化」為發展方向,認為老人應該在其生
活社區中自然老化,以維持老人自主、自尊、熟悉的生活品質。若能妥善運用社區閒置空
間,建構社區照護制度,讓有照護需求的民眾能延長留在家庭與社區中的時間,保有尊嚴
而獨立自主的生活。
四、內政部因應台灣高齡化的老人福利產業對策,於 93 年 4 月 26 日正式頒布「促進民間參與
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且擬訂相關配套措施。台灣由於高齡人口比例日益增加,而多
數老年人子女在外地工作,一旦因疾病造成失能,多被迫離開原有的居住生活,將造成高
齡者的不適應,故提供「在地老化」及「社區照顧」的照護系統,剛更為重要。爰此,若
能充分利用多餘的閒置空間,建構一個符合高齡失能者所需之人性化環境,將能有效整合
在地資源,落實「在地老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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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鎮湘,有鑑於 90 年 11 月 14 日總統公布施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全動法」〉及授權分別訂定發布 19 項法規命令,已使動員準備與實施具備法源基礎,足以取代「國家總動員法」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遂於 93 年 1 月 7 日明令廢止上開總動員法及懲罰暫行條例。從而現行法令及相關行政規則,自應配合檢討修正或廢止。但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等部分法規及行政規則仍未配合檢討修正。為期依法行政,行政院允宜通盤檢視尚未配合修正者,儘速檢討修正或廢止,以符法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8 條「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
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其中「國家總動員法」部分,應否檢討修正
?
二、全動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
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但查
(一)行政院 80 年 2 月 22 日修訂之「行政機關依國家總動員法訂定法規命令作業要點」,應
否檢討修正或廢止?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25 條「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
』定之」,及召集規則第 7 條動員召集依「動員令」實施云云。其中「依法頒布之動員
命令」及「動員令」,是否符合「全動法」上開「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之規定?應否
檢討修正?
(三)除上開法令外,是否尚有其他應配合廢止國家總動員法及懲罰暫行條例而須檢討修正或
廢止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院允宜通盤檢討辦理,以符法制,俾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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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鎮湘,有鑑於軍事審判,業經大法官第 436 號解釋明確揭示,乃是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而建立的重要制度。卻只因一件令人遺憾的個案,便倉促修法,將現役軍人在平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案件,自 102 年 8 月 15 日起,分二階段,移交司法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偵查與審判,不再由軍法機關依據軍事審判法〈以下簡稱軍審法〉辦理。但因未同時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致衍生諸多問題,嚴重危害軍隊安全,行政院允宜會同司法院儘速檢討修正刑訴法,增訂相關的配套措施,以維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軍審法中,長官保障部屬訴訟權益,促進部隊團結之機制,消失殆盡:
以連長為例:
1.得選任律師為部屬辯護〈軍審法第 69 條〉。
2.得擔任輔佐人,除了在法庭為部屬陳述意見外〈軍審法第 70 條〉,並得請求法庭調查有
利部屬之證據、傳喚證人及參與交互詰問〈依軍審法第 125 條準用刑訴法證據章規定〉
。
3.得以輔佐人身分,為部屬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軍審法第 106 條〉,或請求撤銷羈押,將
部屬釋放歸隊〈軍審法第 110 條準用刑訴法規定〉。
4.就軍事檢察官對於部屬的不起訴處分,得請求再議,以維護軍事利益〈軍審法第 142 條
〉。
5.得以自己之名義,為部屬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軍審法第 180 條第 4 項〉
。
6.對於已經判刑確定之案件,得為部屬之利益,向法庭請求再審,重啟審判程序,為部屬
平反〈軍審法第 221 條第 5 款〉。
軍審法以上之現定,要在維繫部屬向心,促進部隊團結,其保障部屬之訴訟權益,具
有一定之功能,不僅係為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所建立之良好訴訟制度,亦為軍司法
審判所不同之特色。但是在軍法案件移交司法以後,不再適用軍審法上開規定,而司
法機關所適用的刑訴法並無相同之規定,導致上揭保護部屬訴訟權益之機制,瞬間消
失殆盡,加深了「長官與部屬」及「司法與軍隊」的疏離。
二、部隊長協助司法檢察官偵查犯罪,維護軍紀方面:
1.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船艦長,為軍審法第 58 條之軍法警察官,
在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並得依同法第 130 條及第 132
條規定,受理告訴、告發或自首。
2.部隊長上開軍法警察官之職權,就法理而言,相當於刑訴法第 229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
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的司法警察官。在軍法案件移交司法機關
後,考量司法檢察官既不嫻熟部隊實務,更缺乏與軍隊直接協調聯繫的管道,倘若如同
軍審法,經由法律座談肯定部隊長之司法警察官身分,進而修正刑訴法明確賦與,俾得
繼續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不但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並可維護軍紀,一舉數得。
三、確保部隊安全之法定羈押事由方面:
1.軍審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的羈押事
由,乃係鑑於軍人執行勤務合法持有槍械,但當其違犯軍法時,如不能立即加以隔離,
將肇生持其槍械自裁,或者暴行犯上,甚至濫殺無辜同袍,後果不堪想像。此外,在妨
害軍事機密案件,若不能斷然處置,則危害擴大,後果也難以想像。再者,施用毒品案
件,亦有加以拘禁隔離之必要。因此,對於此類危害軍事安全之被告,明文規定經軍事
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者,即得依法羈押,以策安全。這是基於保障人權,
同時必須兼顧軍隊特性的實際需要,而立法制定。本院 88 年全面修正軍審法時,朝野委
員不分藍綠,一致肯定這項立法。
2.軍法案件雖然移交司法辦理,然而部隊安全的維護,千萬不能輕忽,反而更應該加以重
視,以免因司法機關對於軍隊的疏離,肇生不幸。但是,在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並無
如同軍審法本款之規定,以致對部隊安全的維護,完全落空。要之,面對軍隊安全漏洞
,不可視而不見,應即修正刑訴法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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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唐山,於 2014 年 5 月 9 日第 8 屆第 5 會期總質詢,請行政院江院長及法務部羅部長,注意陳前總統受監禁近2000 天後,已罹患多種疾病無法於監獄中獲得適當治療,身體健康狀況急遽惡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1 款:「心神喪失」及第 4 款:「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狀,應有依法停止執行之法律上權利。雖承江院長當場允諾將「審慎考量」,惟礙於當日質詢時間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仍有必要進一步予以釐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臺北地院審理陳前總統侵占機密公文案,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依據司法鑑定結果,依刑
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論者有謂根據台北地院之裁定理由,依同
法第 467 條規定陳前總統應有停止執行之法律權利。針對陳前總統身體健康狀況是否保外
就醫或停止執行問題,法務部矯正署於 2014 年 1 月 6 日發布:「陳水扁先生不適用停止執
行之法律規定,目前病況仍可藉由在戒護中醫療方式得到妥善的照護,現階段不符合保外
醫治的條件」新聞稿回應,並指出:「一、按照中華民國法令受刑人不能『居家治療』,
但特別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設置陳水扁先生醫療專區,提供更妥適之醫療照護。二
、陳水扁先生已入監執行,應依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停止執
行之法律規定。三、陳水扁先生病況仍可藉由在戒護中醫療方式為之,臺中監獄認為其病
情尚不符保外醫治的條件。」
二、法務部認為「停止執行」僅以尚未指揮執行之人犯為限,倘人犯已發監執行,則依監獄行
刑法之規定辦理。法務部前揭新聞稿見解應係根據司法院民國 1929 年 5 月 11 院字第 87 號
解釋之見解。該號解釋,於 1944 年 1 月 21 日院字第 2638 號解釋所附行政院原咨,為湖南
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檢察官朱遠謨呈請解釋中引用。然細究前引兩則司法解釋之意旨,
乃針對開始執行卻未發監入獄之受刑人依法停止執行時,其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之
日數或執行中依監獄規則保外就醫之日數是否算入刑期問題所為解釋,合先敘明。
三、針對法務部認為「停止執行」僅以尚未指揮執行之人犯為限,倘人犯已發監執行,則依監
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之見解,本席無法苟同,理由有三: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體系以及文義解釋。
1.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
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
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同法第 468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
他適當之處所。」兩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8 編「執行」之條文,無論就法律體系或
法律文字之文義解釋,均無法得出法務部所謂已入監執行之受刑人無適用刑事訴訟法
停止執行規定之結論。
2.若以前揭院字第 2638 號解釋之案件事實:「有時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移送同院
檢察官執行。而同院檢察官以所在地監獄人犯擁擠。無法容納。乃將受刑人解送原第
一審法院檢察官執行。所有執行指揮書。亦飭由原第一審法院檢察官填發。如在刑期
業已起算尚未解送之際。受刑人忽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之情事。
究應認為尚未開始執行。由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辦理。抑
應認為在執行中由所在地監獄長官依監獄規則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辦理。又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日數
應否算入刑期內。再如當地無病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
實際上是為處理受刑人開始執行後遭監所拒收或後生停止執行之情狀,其刑期是否起
算以及如依保外就醫規定,刑期計算問題。
3.就刑事訴訟程序法律體系適用而言,刑事訴訟法為刑事訴訟程序偵查審判執行總則性
規定,而監獄行刑法則為刑事執行程序之分則規定,分則並無就總則之停止執行另為
特別規定,解釋適用上即無以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保外就醫規定,排除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停止執行之理。
(二)濫權裁量,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不當限制執行中之受刑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68 條有關停止執行規定,是否限於尚未指揮執行之受刑人
為限?司法實務見解並非一致。固有將受刑人因身體健康狀況有不適於在監執行之情
狀時,切割為發監執行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發監執行中適用監獄行刑法規定
者,如說明二前揭兩號司法解釋。亦有認為停止執行相關規定並不限於尚未指揮執行
之人犯為限,執行中之受刑人亦適用者,如法務部 1996 年 12 月 02 日(85)法檢字第
30609 號函:關於已執行收容人因故致成植物人,檢察官應依法指揮,於其痊癒前,停
止執行;或如 2002 年 11 月 19 日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感抗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感訓
處分由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執行之,檢肅流氓條例並未對於受處分人於執行中罹患
疾病,可否聲請暫緩或停止執行有所規定,惟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執行中罹患疾病之受處分人,如有因執行而不
能保全其生命之情形,自得暫緩或停止執行。
2.另考量立法目的,前揭院字第 87 號解釋乙說:「刑法係採感化主義。犯罪者處刑押獄
無非冀其改過遷善以收感化之效。若受刑人於生命上有發生重大危臉者。法律不能不
設法以救濟之。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之規定。蓋本此旨也。況法律貴平等。不平者將
依法律以平之。而法律本身上自不能有不平之規定。若謂該條係指諭知後未受執行者
而言。則同一事故。未受執行者。准停止執行。已受執行者不准停止執行。不平孰甚
。於是可知該條規定之真意。實包括已受執行者在內。受刑人在執行中者。若發生有
該條情形之一者。自應准予停止執行。」非不可採。
(三)保外就醫期間不計入刑期,停止執行期間亦不算入刑期,就執行中受刑人醫療人權之保
障均同,兩者已無區別實益。
1.前揭兩號 85 年前、70 年前司法解釋之意旨,主要乃聚焦於刑期計算問題。院字第 87
號解釋文:「查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之規定。自指未受執行者而言。若已在執行中。
而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時。應由監獄長官依照監獄規則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各規
定。呈請監督官署許可後。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其在外或病院之日數。仍算入刑期
內。」然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保外就醫第 3 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關於保外就醫期間刑期計算規定已與
前揭解釋有所不同,該解釋相關見解應有修正之必要。
2.誠如法務部新聞稿所言:「臺北地院裁定停止審判係該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上所定之
暫時狀態,並非永遠停止審判,且只對繫屬之案件具有效力,並不影響陳水扁先生執
行中的其他案件。」陳前總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所為之停止執行,亦為刑事訴
訟程序所定之暫時狀態,並非永久停止執行,停止執行期間當然不算入刑期,於陳前
總統身體健康痊癒或停止事故消滅後,即得恢復執行,並不影響陳前總統審理中之其
他案件。
3.前揭兩法相關規定均以保障受刑人醫療人權為目的,兩者並無互斥關係,法務部矯正
署自得就法規目的性考量,於個案上擇一法律適用之。
四、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前總統偽證案,1 月 28 日經過罕見的遠端視訊偵訊開庭,確認陳
前總統的健康狀況,繼台北地院前揭停止審判的裁定之後,再度作出停止審判的裁定。而
台中榮民總醫院於 4 月 7 日所提出最新之診斷證明書指出:陳前總統在台中榮總接受治療
已經一年,他所罹患的重度阻塞型呼吸中止症,腦神經退化性疾病,重度憂鬱症,類似器
質性憂鬱症等並未改善,此與獄方處遇無關連,而是所罹疾病的進程,藥物或手術治療的
效果有限,「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具體建議應該考慮「居家治療」。台中榮民總
醫院院長李三剛 5 月 12 日於立法院外交即國防委員會備詢亦指出:陳前總統兩周前檢查報
告出爐,由於陳前總統睡眠呼吸中止症手術前後症狀差不多,沒有具體改善,因此建議讓
陳前總統「返家接受治療」。顯然法務部堅持「陳前總統病況仍可藉由在戒護中醫療方式
為之,其病情尚不符保外醫治的條件。目前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設置陳水扁先生醫
療專區,提供更妥適之醫療照護。」的處遇措施未獲專業醫療判斷所肯認。
五、綜上所述,本席認為,目前陳前總統每天尿失禁已多達 40 次、睡眠呼吸中止症一晚也發生
40 幾次,腦退化症及重度憂鬱症無有效治療方式,應該離開監獄,返家治療。無論台灣高
等法院所作 2 度停止審判裁定以及台中榮民總醫院的專業醫療判斷,均再度證明法務部所
採取在監治療的處遇措施,對於陳前總統身體健康持續惡化狀況無法有效改善,唯有尊重
醫療專業判斷,審慎考量讓陳前總統停止執行或保外就醫,才是合法、妥適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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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期越南、中國大陸南海爭端,引發越南民眾反中示威,波及我臺僑及臺商並造成財產損失,政府應即啟動緊急機制,保障越南臺僑、臺商人身及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報載越南和中國因南海糾紛,部分勞工反華遊行脫序成暴動,台商企業工廠被砸破,甚至
縱火燒工廠,台商損失難以估計。外交部雖發布新聞稿,強烈譴責暴力並表達政府嚴正關
切,盼越南政府盡全力穩定情勢、立即恢復秩序並保障在越南台商人身安全。對身處越南
的臺僑及臺商,政府應有積極的救援措施,除要求當地政府確保人身及財產安全外,應即
著手規劃、建立安全的庇護所及撤離管道。
二、政府各部門現在應該要盯緊情勢的發展,只要越南暴動擴大,若嚴重影響台商的生命安全
,決定撤僑,國防部即可派遣 C-130 型運輸機及軍艦前往越南執行任務。另國軍從這幾年
來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雖具備經驗與能量,仍應考慮諸多外在因素,完成必要的溝通
協調,以確保執行相關任務不會有問題。
三、外交部應記取 2011 年利比亞撤僑教訓,不要再來個「緊急撤僑」,不管越南情勢最後發展
為何,外交部都應做好準備,能夠「從容撤僑」,將台商順利、平安的接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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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 5 月 12 日凌晨阿羅哈客運行經國道 1號高速公路北上苗栗三義路段,追撞前方聯結車,導致 14 人受傷送醫。由於苗栗銅鑼三義路段,是整條中山高的「制高點」,每年 4、5 月季節交替常有濃霧發生,更是嚴重影響行車安全。這個惡名昭彰的路段,因此還被許多駕駛封上國道「最恐怖的死亡坡道」,即使現在已經拓寬改善,但是車禍案件依然頻傳,而且每每一發生車禍幾乎都是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嚴重傷亡,導致路段封閉影響車流與後方行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苗栗三義路段,特別是 150 至 155 公里之間,多為坡度較大的路段,每遇到大貨車載重以
低速爬坡行進時,通常其他空車和一般的小車,就會利用爬坡道超車,以致到了下坡路段
車速過快失控,容易造成多車連環追撞的意外。
二、交通部應該研究在該路段設置爬坡道禁止超車、變換車道或外側大車爬坡道禁止超車、變
換車道等措施,以避免上坡車道大小車速不同相互超車、變換車道引起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部應該在該區加強設置警示標誌,並且因應濃霧路段,提前架設視覺穿透力強的電子
告示或語音警示,隨時通報前方路況,讓駕駛做好及早因應的準備,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
可能。
四、交通部應在該路段增設緊急應變區域、道路交通設施與措施,加派或設置交通障礙排除車
輛、人力勤務,適時排除交通障礙,以避免後續追撞發生連環事故,減少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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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遠通電收已於 5 月起,取消 eTag 用戶免費列印明細服務,官方理由是用路人皆可上網查詢明細,然網路上僅提供出帳紀錄,並未提供所有過路明細,基於國道是人民繳稅所建造,並非遠通私有財。爰此,呼籲政府應強力要求遠通提供用路人免費明細,同時強制要求網站查詢也須提供民眾每日 20 公里內不列帳的通行明細,把遠通歧視用路人權利視為重大違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非 eTag 用戶在 5/1 起列印通行明細要收 2 元。
二、國道電子收費系統是公共工程 BOT 案,業者不應只坐收利益,其他相關成本都要求用路人
或是國道基金支出。每筆通行費當中,遠通每公里委辦費為 0.03554 元,又據媒體報導試算
,依 1 天 150 萬輛車平均跑 50 公里,遠通就能獲得 260 萬元,1 年就有 10 億元,扣除營運
、建置成本,1 年還是能賺 5 億元,以 20 年特許營運期估算,遠通就可從 ETC 委辦案賺取
100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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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派遣勞工是勞動市場中弱勢的族群,其脆弱性不僅源於就業的不安定,或工資與福利的微薄,或社會保障的欠缺,有一部分來自於職業災害的威脅。由於派遣工並非正式員工,在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時,要派公司若未做足行前教育,派遣工就很容易發生意外。根據現行法規,勞檢機構在稽查時,會要求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才會予以罰鍰處分,這也是為何職災發生與開罰件數有落差的原因。爰此,呼籲政府應注意派遣勞工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防護問題,並對於未立即為派遣工投保的雇主提高至少 2 倍罰鍰,若派遣工因雇主未立即投保而遭受職災,雇主需提供安家費並負責後續所有醫療費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發生重大職災共 313 件,已造成 311 名勞工死亡,然勞檢機構開罰
件數 190 件,開罰率僅 6 成;工傷協會抨擊,政府公權力不彰,雇主才會肆無忌憚違法,
讓勞工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二、工傷協會表示,每年受理 100 多件弱勢勞工職災申請案,協調過程雇主不是哭窮,否則就
擺高姿態,讓身心俱疲的勞工不得不循法院途徑,替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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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台灣駐日代表沈斯淳 3 月 26 日設宴款待日本超黨派國會議員組織「日華議員懇談會」(日華懇),當日卻臨時放所有賓客鴿子。日華懇每年總會之後均由駐日代表處安排「懇親會」,以感謝日華懇國會議員常年支持台灣。台灣駐日代表沈斯淳以當日有太陽花抗議活動,下令所有人員必須留在代表處「以免發生意外」,而讓在東京「首都東急飯店」的日本國會議員白白苦等,最後等到晚間七點半不歡而散,台灣的外交顏面毀於一旦。爰此,呼籲政府應追究失職相關人員,並對日方提出合理解釋,以維護台日雙方交流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本超黨派國會議員組織「日華議員懇談會」(日華懇)的議員爆料,台灣駐日代表沈斯
淳在 3 月 26 日的日華懇年度總會後,設宴款待國會議員時居然上演「放鴿子」的戲碼,原
先預定出席的代表、副代表、各組組長與相關秘書全部「落跑」,僅有一位經濟組的秘書
因不知情「誤闖」宴會場,日華懇議員對此大表不滿。
二、爆料的國會議員表示,代表處距宴請國會議員的飯店只有十五分鐘車程,日華懇事務局長
橋本靖男當天一再詢問代表處的人是否出席,但都沒得到答案,最後竟然全部缺席,賓客
被東道主放鴿子,「實在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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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政府長期缺乏完整配套就濫捕流浪動物,完全無法解決動物流浪街頭問題,更是對流浪犬的霸凌行為。爰此,呼籲政府應限制捕犬條件,除有破壞民眾財產或嚴重破壞環境外,不得捕捉,其辦法由動保團體與農委會協商,並且 TNR 的執行者不得視為飼主、政府須補助 TNR,其辦法由動保團體與地方政府協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動保法實施以來,動物收容所處死了上百萬隻流浪狗,惟透過修法提高捕捉門檻、讓 TNR
(誘捕、節育、回置)法制化,才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並減少濫捕、濫殺。
二、捕捉一隻流浪狗並安樂死的成本高達五千元,但 TNR 只要一千元,不少動保人士自費替流
浪動物做 TNR,農委會卻認定做絕育就是飼主,必須領養,否則以棄養開罰;農委會不去
抓棄養的飼主,卻來處罰愛心人士,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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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近年來來台觀光旅客人數呈增加趨勢,但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之業務收入卻無因此而增加,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是為國際觀光客參觀採購我國本土手工業商品之重要據點,應積極推動工藝品之改良與創新、外銷市場的推廣,增加國民就業機會,發展國家經濟。爰此,要求經濟部主管機關積極推廣台灣手工藝產品,提高中心知名度、增加營收,向國際推銷台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交通部統計月報資料指出 100 年度至 102 年度來台的觀光人數分別為 3,633,856 人次、
4,677,330 人次、5,479,099 人次,顯示來台觀光旅客有逐年的成長;反觀台灣手工藝推廣中
心 100 年度至 102 年度之業務收入分別為 156,168 千元、150,648 千元、129,790 千元卻有逐
年減少的跡象。
二、台灣手工藝推廣中心之設立宗旨為輔導手工業生產之合理發展,促進工藝品之改良與創新
及外銷市場之推廣,增加國民就業機會,發展國家經濟,但在 100 年度至 102 年度來台觀
光人數及業務收入統計來看,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之業務收入卻無隨來台觀光人數之增加
而同幅成長,故本席要求經濟部相關主管機關能對財團法人台灣手工藝推廣中心配合政府
相關政策宣傳台灣手工藝之獨特性、提升知名度、增加營收,讓更多人認識台灣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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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原健保局改制為健保署後,恐影響地區聯合門診中心存廢並影響該地區數萬民眾就醫權益。爰此,為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健保署應儘速協調醫療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原健保局改制為健保署後,健保署台北聯合門診中心恐面臨裁撤,進而造成該地區醫療的
空窗期,影響數萬民眾就醫權益。
二、該地區民眾未來可能必須花費更多時間求診,其就醫權益或造成影響,健保署應考量並維
護民眾就醫權益,協調該地區醫療資源作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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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勞動部基本工資分區化構想在遭到社會各界質疑後,改提生活工資概念,提升勞動實質薪資助益恐仍有疑義。爰此,為真正協助勞工達到提升實質薪資的效果,勞動部實應先釐清薪資及基本工資的異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分區制設計」雖是立意良善的政策,某些南部首長及學者專家,卻認為「工資分區制」
將阻卻人才向南部流動,並引發「勞動歧視」的質疑。
二、在現實上,「薪資」幾乎是市場經濟的,但「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則是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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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越南排華暴動傳出哄抬票價情事,實在罔顧人命。爰此,為防止有心人士藉機發不義之財,確保人身安全應為第一考量,政府外交部及相關單位應積極搶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期越南排華暴動持續惡化,致使不少台商生命倍受威脅,外交部及相關單位至今並無積
極動作。
二、除無積極動作之外,竟傳出無視人命、哄抬航空票價情事,外交部及相關單位應儘速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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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健保藥價調降造成中盤藥商基於成本考量不願進藥,以致國內 300 多萬慢性患者權益受損。爰此,為確保病患權益並維持用藥品質,健保署應儘速提出因應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由於五月一日起,健保調降了 2,000 多項藥品價格,七月竟還要再次調降近 9,000 項藥品價
格,藥商基於成本考量不願高價進貨,以致大缺藥。
二、國內慢性病患面樣的缺藥問題,使得藥局只能四處調藥,一旦調不到,病患就只能再回原
處方醫院領藥,嚴重影響病患用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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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越南暴動事件,造成當地台商及台僑遭受安全威脅,要求政府除需向越南政府表示抗議、並給予當地台商及台僑財產及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外,更應即刻派出專機,協助當地台商及旅居國人返台安置,盡力保護國人生命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自 1988 年至 2012 年 12 月底,台商在越南的投資案累計件數達 2,249 件,投資金額逾 273
億美元,居外國人在越投資之第二位,僅次於日本。2012 年越南核准外商投資案共 1,101
件,金額為 78.58 億美元;其中台商投資計 53 件,居外資第 5 位,投資金額為 1.96 億美元
,居外資第 7 位。
二、根據越南計畫投資部資料,台商在越南投資之家數以成衣紡織業、鞋業、食品加工業、農
林水產業、橡膠塑膠製品業、木製家具業、機械業為最多。越南南部地區為台商投資之重
鎮,至 2011 年 12 月底止,以平陽省、同奈省及胡志明市等為主要投資地點,且台商在製
鞋業、紡織業、自行車業、機車業、木製家具業等勞力密集產業上已形成上下游的生產體
系。最大投資案為台塑集團在河靜省之煉鋼廠,第一期投資金額為 78 億美元,第二期預計
將高達 170 億美元。
三、此外,台商在越南投資較大型的製造業及營建業投資案大部分集中於胡志明市及同奈省,
中小型投資大都集中在平陽省。台商近年來亦積極前往北越地區投資,尤以資訊電子產業
最為明顯。
四、本席針對越南暴動事件,造成當地台商及台僑遭受安全威脅,要求政府除需向越南政府表
示抗議、並給予當地台商及台僑財產及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外,更應即刻派出專機,協助
當地台商及旅居國人返台安置,盡力保護國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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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近年來願意就醫的精神疾患者日漸增多;惟就醫類型多半是憂鬱症或躁鬱症患者,若僅檢視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原稱精神分裂症)之人數,其就醫率尚有加強空間。研究顯示民眾對於精神疾病名稱的錯誤認知,是造成精神疾患回診率低、及中斷治療比例高的主因;日本在更名後病患的就醫率與家屬支持度顯著提升,讓更多病患能敞開心胸接受治療。國內長期對於該症之「汙名化」,使精神康復者難以回歸正常生活,除了不利其康復,更進而衍生社會問題,政府應設法解決之!爰為保障我國廣大飽受思覺失調症所苦之族群權益,能不受他人歧視,並增加其參與治療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依據健保署統計,台灣近十年內確診的精神疾患數從七點五萬人上升至十二萬人,顯示願
意就醫的精神疾患者日漸增多;惟就醫類型多半是憂鬱症或躁鬱症患者,若是因腦中多巴
胺、血清素等化學物質分泌失調所引發的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英文名稱:
Schizophrenia),其就醫率尚有加強空間。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周煌智表示,由長期臨床
經驗發現及國外文獻發現,精神康復者往往因為對疾病的錯誤認知,造成一年後的回診率
低於百分之五十,而日本研究亦認為精神疾患回診率低、中斷治療比例高,係源自於民眾
對精神疾病名稱的誤解。台灣精神醫學會及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長期致力於將我國原稱
「精神分裂症」之疾病正名為思覺失調症,以期導正國內民眾認知,並提升提升患者治療
意願。
二、檢視康復之友聯盟近期之調查報告顯示,六成以上的精神康復者因擔心他人異樣眼光、不
希望被貼標籤,及擔心生活受影響等等而不願病情讓他人得知。蓋精神康復者除了要與病
魔對抗,尚須面對被汙名化的傷害,甚至可能因此不願接受協助,使病情惡化。為了改變
民眾對於精神分裂症的不當認知,日本早在西元 2002 年便將精神分裂症更名為「統合失調
症」,韓國也在西元 2012 年將精神分裂症更名為「調弦症」。台灣康復之友聯盟理事長黃
敏偉指出,日本更名後病患的就醫率與家屬支持度顯著提升,兩年內的就醫率增加四成,
讓更多病患能敞開心胸接受治療,以上種種均突顯正名運動之必要性。
三、研究指出思覺失調症盛行率約為百分之一,據此推估,國內約有二十三萬人飽受該症所苦
!民眾對於思覺失調症的錯誤認知,使精神康復者難以融入社會及回歸正常生活,除了不
利其康復,更進而衍生社會問題,政府應設法解決之!爰為保障我國廣大飽受思覺失調症
所苦之族群權益,能不受他人歧視,並增加其參與治療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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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台灣與紐西蘭簽訂經濟合作協定後,雖然調降進口奶粉的關稅,但國內奶粉售價卻未降反漲,對於這種現象是不是公平會放任物價上漲?圖利廠商?目前市面上一罐成人奶粉價格就從 500 多漲到 600 多元,大罐的嬰兒奶粉一罐還超過 1,000 元,台紐不是簽訂了經濟合作協定,調降了進口關稅,為什麼國內奶粉售價卻不降反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吳秀明表示,奶粉大多是進口,價格是由國外總公司決定,他還表示
,目前在亞洲只有泰國的奶粉價格比台灣便宜,很多大陸觀光客都來台灣買奶粉,正代表
台灣的奶粉比較便宜。本席認為,此種說法難道是要放任陸客來臺購買奶粉,使得我國人
民望價格而興嘆?此種說法實不足取!政府公僕未將注意力放在臺紐簽訂經濟協定後,應
該正視關稅調降,奶粉價格卻不降反漲的現象,反而托詞得意於他國人民來臺搶購奶粉?
難道我們簽了台紐經濟協定是為了讓陸客來台灣買便宜的奶粉?公平會應該要設法解決,
並對此說法提出說明。
二、雖然奶粉乳源來自多個國家,並非全部都是來自於奶粉進口零關稅的紐西蘭,本席認為公
平會應該請乳源是來自紐西蘭業者提供相關說明,為何關稅調降,奶粉價格卻不降反漲?
如果業者違法,自然應該要予以嚴懲。
三、政府不應放任不合理的漲價,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後,針對國內奶粉價格變動情形,政
府應該立案調查,不要讓國民誤認政府與他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對拼經濟的效果有限,不
要使得政府拼經濟的宣誓成為具文。
四、政府部門、公平會應該舉一反三、劍及履及的成立專案小組來調查,目前我國與他國簽訂
經濟合作協定後對於相關民生產品的售價反應,是否呈現不降反漲的情況?並對本席做專
案報告,以不負國人支持政府拼經濟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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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廖委員正井,針對營建署依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所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條關於「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之高度限制」之規範中,對於「道路中間夾有綠地」情形規範不明,又因各縣市都市計畫圖使用分區綠帶及綠地之劃分大多未有明確統一之標準,致道路計算滋生爭議,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及合理之利用,參酌技術規則圖例立法精神,營建署應儘速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明訂之,以落實建築法執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之高度限制)建築物高度
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
、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二、…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
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
寬度之二倍為限。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
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
規定。」
二、基於目前該規則僅針對「綠帶」規範,而各縣市都市計畫圖使用分區綠帶及綠地之劃分大
多未有明確統一之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四十項永久性空地之定義,河川、綠地
、綠帶等其他類似之空地皆屬永久性空地,導致若道路中間夾有綠地且屬連續性的情形,
於現行技術規則中規範不明,實務上亦有認定困擾。
三、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及合理之利用,參酌技術規則圖例立法精神,並特請營建署儘速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道路計算方式,明定「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綠地或河川,以
該綠帶、綠地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面前道路…」,並說明「但夾有綠地者,
應屬與兩側道路具有連續性成帶狀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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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台北市龍山寺背後擬建新大樓恐破壞景觀、芝山岩因都市更新容積移轉之開發案件嚴重破壞當地天際線引發爭議,以及雲門舞集淡水園區將破壞滬尾砲台視野與歷史價值,業已引起民間團體和當地民眾強烈抗議,行政院應就這些案件審議有否不當與台北市政府儘速妥處,並儘速研擬行政院版之「景觀法」,送立法院併其他提案審查,以建立景觀專業制度和維護我國重要景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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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發學運和社會嚴重對立,紛擾不已之反服貿抗議運動雖有諸多原因,但不可諱言的是政令宣導不夠及溝通不良所致。緣此,行政院應就此一案例要求所屬部會機關深入檢討,妥擬未來類似法案處理方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除主政機關陸委會應繼續加強溝通外,自從行政院新聞局裁撤後,與政令宣導及對民間溝
通管道相關之機關,是否能統籌各部會政令而形成具權威性的言論來代表政府的立場?以
服貿協議為例,政院發言人事前曾否在部會間達成充分共識,統合陸委會、經濟部、文化
部、勞動部等意見,並深入基層宣導及多向溝通?恐須檢討改進。
二、經濟部有關「兩岸服貿協議」之平面文宣品,在網站上多達 50 件。然而,在反服貿抗議活
動正酣的三月底時,南部聯合服務中心經濟部辦公室裡,卻只有 3 件有關「兩岸服貿協議
」的文宣品,其他相關平面文宣品亦付之闕如,顯然中央與地方的連貫性不夠,允宜改進
。
三、建請行政院就服貿協議做為案例,深入檢討強化政令溝通與宣導的具體作法,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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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發學運和社會嚴重衝突,使該一協議紛擾不已,至今仍懸宕未決。為避免類似法案(如兩岸貨品貿易協議)遭致杯葛,並期預為溝通,以順利通過,行政院是否可以依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建構之機制,先行操作,一方面先行溝通、進行評估和安全檢核作業,以爭取各方支持,另方面也可藉實際操作檢視監督條例草案之構想是否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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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台北市芝山岩為文史和地景重要資產,惟台北市政府因推動都市更新,在該一地區擬核准容積移轉之開發案件,將使新建大樓高度過於突兀,嚴重破壞當地天際線和既有協議,業已引起環保團體和當地民眾強烈抗議,行政院應就此一都更案件有否不當與台北市政府儘速妥處,並加速研擬院版之「景觀法」,送立法院併其他提案審查,以確保我國重要景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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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澎湖縣政府今(103)年 3 月甫獲「世界最美海灣組織」的會員認證,縣內最美的嵵裡沙灘最近卻遭度假村開發業者圍籬,並澆鑄混凝土基座,造成美麗沙灘嚴重破壞,交通部觀光局及澎湖縣政府卻核發相關開發許可,使居民及環保團體痛批政府腦殘,質疑官商勾結,此一國有沙灘核准開發案件應有商榷餘地,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承租馬公市澎南區嵵裡沙灘的澎湖灣開發公司,擬建度假村,卻先架設圍籬及板模,嚴重
破壞沙灘美景,據稱業者是合法承租國有地,還取得建照。不論是國產署或縣府建管單位
,核發相關許可或建照時即應注意建築本體是否在沙灘上,相關審核機關顯有疏忽之處。
二、惟據國有財產署澎湖辦事處稱,業者在 82 年即依據《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承租沙灘,只要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便可籌設及經營。澎湖縣政府則稱,承租嵵裡沙灘的澎湖灣開發公司
,去年九月拿到建照,將在澎湖國家風景區興建「嵵裡澎湖灣休閒度假中心」,但圍籬工
程未申請雜項執照。雖然縣府已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沙灘原狀,但重要山海景觀地區之
國有土地,應嚴格保護,不宜任令國有財產機關賤租或賤售,同時亦不宜任由觀光局或地
方政府以 BOT 方式輕易核准開發,甚至事發後相互推諉,爰請行政院應儘速徹查本案有無
不法,並研修相關管制辦法與機制,嚴加保護重要山海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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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越南反中暴動波及台商,台商損失慘重,事件落幕後,應積極與越方交涉,為受損台商爭取最大賠償,我國目前與 31 國簽署投保協定,目前成功索賠的案例有限,此次應力求突破。此外,這次事件曝露台商所受的限制,遊牧式經營,逐水草而居,哪裡工資低廉就往哪裡走,一味仰賴低工資和免稅,我國產業該如何轉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此次暴動除不滿中國霸權對南海資源的爭奪、主權的主張外,更核心問題是對工人階級的
剝削。台商是哪裡工資低廉的工人可剝削就往哪裡走,因此當暴動發生,平時受到壓榨的
工人才會將怒火針對台商。
二、在台灣締造經濟奇蹟後,何以台商必須不斷外移成為遊牧型的企業?從早期的中國,再到
東協國家越南、印尼,主因是代工為主的產業結構一直未能轉型,無法強化研發創新的能
力,發展品牌,創造高附加價值,仍維持低技術型態的生產方式。如此企業欲求在激烈的
國際市場競爭,必須仰賴廉價勞力與租稅優惠。這迫使台商持續往下一個更低工資的國家
遷移,墜入一種惡性循環。對產業轉型、加值有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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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規定限制級電視節目必須鎖碼才能播出,但成人頻道業者反映,現行法令規範限制級頻道節目中,包括口交、多 P、射精、使用情趣用品等情節畫面須刪減才能播出,導致觀眾抱怨付費訂閱頻道還看不到,真的是「限制很多的限制級」。既已鎖碼且僅提供成年人觀賞,為何連影片內容都要這麼多限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手冊依據現行《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中的附件「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規定,
限制級節目不得播出明顯渲染性及猥褻的鏡頭、脫離常軌的性行為、性虐待及強暴等劇情
,但範例中卻明訂不能播出生殖器之撫摸、口交、輪姦、使用淫具等 A 片常見劇情,違反
規定的業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可罰最高 100 萬元。
二、政府對成人頻道節目規範管太多又沒意義,限制哪些內容不能播,只會讓成人頻道更快被
情色網站淘汰。
三、應與業者討論,提供修正建議,檢討節目分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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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許多私校為提早因應少子化,以超額及授課時數未達鐘點為由資遣教師,引起教師們不滿與恐慌。私立大專院校學生近 5 年來數增加 4,000 多人,教師人數卻少1,015 人,平均每個月少 18 人。由於國內教育市場小,博士生自國外學成歸國無法擔任教職早已成為高教人才規劃出路的隱憂;加上許多教師從公立大學或政府部門退休後轉任私校領雙份薪水,嚴重排擠私校教師的生存空間、阻礙教育新血的流動。另,教育部規定大專院校生師比「應低於 32」,但實際情形,卻是部分大專院校將教育部的最低標準當成最高標準,一旦生師比達成 32 或 30,便將多出來的教師名額視為「超額教師」,將之強制資遣;部分學校則是刻意將必修課改成選修課,造成部分老師無課可教,又以「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為由,將老師資遣。此類違背社會正義的作法,已在教育界掀起波瀾,引發教師人心惶惶,是台灣教育遠景及大專院校教育品質的致命傷。教育部除應徹查使教師「無課可教,強制資遣」的學校,並檢討部分大專院校將最低生師比做為最高師生比,間接資遣教師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高教工會引用教育部的統計數字指出,2009 年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有 3 萬 1,185 人,到 2013
年則有 3 萬 0,170 人,減少 1,015 人;同一段時間,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數從 90 萬 6,351 人變
為 91 萬 0,546 人,增加 4,195 人。他們質疑,私校學生還未減少,學校卻提早裁員,罔顧
教師權益。
二、吳鳳科大、大漢技術學院、真理大學、蘭陽技術學院及樹德科大等校,均以上述手法資遣
教師,引發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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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交通部宣稱「為因應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需要」,將修訂《許可辦法》,在制度上開全部中國船舶進出台灣海域方便之門,已讓海域安全及資源養護造成極大風險。交通部公告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辦法》,新增第八條之一,僅規定「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應於進出指定航道二十四小時前據實填具進出航道預報表」;新增第十條規定:「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及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對於單純經過台灣禁限制水域之適用對象是「船舶」,而非僅限於「經營兩岸直航之船舶」,解釋上不能排除其可及於所有中國船舶,甚至包括中國軍艦與執法船舶;准許中國軍艦或執法船舶如此鄰近台灣海域,如同國安門戶洞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禁止中國船舶進入台灣二十四浬內海域,即是假設兩岸
關係複雜且特殊,需有緩衝海域,爭取因應時間,過去二十餘年來,施行無礙。交通部欲
開放中國船舶「通過」我國禁限制水域,非但無任何經濟利益,也造成監控與防務壓力增
加,國安門戶洞開更是最大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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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核四廠決定封存,然報載台電從 2008年起就比照已商轉的核一、二、三廠,為核四廠投保 42 億元的核子責任保險,每年保費金額從 1,038 萬元到今年的 2,352萬餘元不等。總計 7 年保費高達 1 億多元。另近年台電也花12 億購買核四工程安裝險及花兩千多萬元購買核四燃料束財物損失險,總計近 9 年單是核四保費就支出 13 億元。由於有專家表示核四反應器未裝填燃料束,要發生核災機率微乎其微,沒必要跟另外三個核電廠一樣都買 42 億元保險,台電行為值得檢討。又今年決定核四要進行封存,台電應立即停止投保拿回今年度之保費,不要再為空殼核四用納稅人的錢繳納保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報載台電從 2008 年起就比照已商轉的核一、二、三廠,為核四廠投保 42 億元的核子責任
保險,每年保費金額從 1,038 萬元到今年的 2,352 萬餘元不等。總計 7 年保費高達 1 億多元
。另近年台電也花 12 億購買核四工程安裝險及花兩千多萬元購買核四燃料束財物損失險,
總計近 9 年單是核四保費就支出 13 億元。然核四廠決定封存,台電不應再支付今年度之保
費,又核四反應器未裝填燃料束,要發生核災機率微乎其微,沒必要跟另外三個核電廠一
樣都買 42 億元保險,台電行為值得檢討,不要一再花人民納稅錢,並質疑核四廠之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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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每年由體育署負責之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吸引全台學生參賽,惟每年比賽隊伍若要進行彩排需透過網路登記,其開放登記時間短且名額有限,許多參賽隊伍常錯失彩排機會。又以今年在台南舉辦之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為例,有北部學校學生放棄至台南參賽,因此彩排時間並未出現,場地當場閒置,然現場卻有其它北部參賽隊伍極力爭取彩排機會卻無法進行遞補,場地形同浪費。由於舞蹈比賽學生彩排就像考生前一天可至考場看座位一樣重要,體育署除應延長彩排登記時間、廣為宣傳登記時間外,更應開放更多彩排時段,讓所有參賽隊伍都有彩排機會,同時於現場開放候補登記,若有登記彩排之學校未到場時可讓其它學生進行彩排,才不會浪費場地,也可讓有心參賽之學生順利比賽,增加比賽之可看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年在台南舉辦之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有北部學校因經費籌措不及,直至參賽前兩
日才湊到旅費得以提前一天帶學生們南下準備參賽,然彩排報名時間已截止,因此該校在現
場極力爭取後仍未能進行彩排,惟彩排時段有另一北部學校學生未到場彩排,現場工作人員
表示該場地就予以閒置 10 分鐘,仍不開放另一未登記上的學校進行遞補彩排,場地形同浪費
。由於各校經費籌措狀態不同,並非所有學校都能在初賽之後立即籌到至外縣市參賽的經費
,又彩排等同於考生於考試前一日看考場一樣,體育署應顧及參賽生的權益,並考量學生辛
苦籌措旅費才得以提前一日到南部準備參賽之心境,讓有心要參賽但有其它因素無法順利報
名彩排的學生得以用遞補方式進行彩排。另每年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彩排名額少,也讓各校為
了爭場地搶破頭,體育署應多開放採排時段,好讓更多學生得以進行彩排,增加比賽之可看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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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十二年國教上路以來,本土語文教育已納入課程綱要總綱之中,其範疇含括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卻獨缺連江縣民之母語閩東話,顯有疏漏之虞。爰建請教育部針對現行本土語文教育,進行全面檢討,將閩東語納入語文課程並提出具體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部為重視台灣本土各族群母語及文化之保存創新,將本土語言納入國民中小學語文學
習領域;後為突顯語言及文化層面,將本土語言更名為本土語文;並以閩南語、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三大語系為主。
二、閩東話係為連江縣民之本土母語,由於未納入本土語文教育之範疇,無相關教學之法源依
據;多年缺漏下造成連江縣八成以上居民不識己之母語,閩東話無法保存延續,瀕臨滅絕
。
三、本席認為,應將閩東話與閩南、客家、原住民族等語言並列入本土四大語系,將相關教學
課程列入本土語文教育,不應忽視其獨特性或以閩南語教學含糊呼應,以解閩東文化斷層
困境。
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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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現今技職教育萎縮,文憑掛帥下導致技術人員水準低落;傳統匠師逐漸凋零,品質亦隨高齡化造成良功率嚴重下降,年輕匠師之養成遂為重要課題。爰建請教育部針對現行工藝教育進行全面檢討,並評估將退場之私立學校轉型為工藝學校,以解人才斷層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今之技職教育過度講求文憑,已無法有效培養從業人才;過度細微的分工教育,又造成
學生不受市場所用。傳統工匠的養成賴以師徒制,在學歷掛帥的環境中已逐漸式微;有能
力承攬工程者,往無時間教育學徒。在後繼無人下,除造成從業匠師高齡化,進而影響施
工品質與良率;對於新建工程而言,不足編制之匠師亦為一嚴重問題。
二、專科學校亟欲升格為科技大學,為應付評鑑,師資專聘高學歷者,卻忽視其專業程度與教
學能力;面臨少子化衝擊,已有辦學不彰之學校面臨停辦或併校之情形。
三、本席認為,將退場之私立學校轉型為工藝學校,以「半技師」為養成目標,因其具有一定
之工作能力,畢業後可立即投入市場,又因唯缺獨力全盤作業能力,與學徒相比即有效縮
短師徒制所需之教育養成時間,解決私校退場轉型之難題與傳統匠師斷層之危機。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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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俊俋,針對端午節將至,商家研發各式肉粽搶食商機,然近來傳出商家有「偷工減料」之嫌疑。近年經濟景氣下滑,物價飛漲,民眾荷包縮水,部分業者也因物料成本提高,而減少粽子之內含物,卻卻未同時明確標示,致生標示不實問題,徒增消費糾紛。為杜絕不法商家,確保民眾消費權益,政府應擬定加強查察之辦法,以維護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據報載,端午節將至,商家推出各式肉粽商品吸引消費者,然某些商家以包裝來混充產品之
重量,且肉粽品名有誤導之虞,依《消保法》規定,政府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之責,
以及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其他權益之任務。故國家替
消費者把關乃政府之義務,且近年來食安問題叢生,影響人民健康甚鉅,行政院相關單位
應加強查緝市面上所販售之粽類產品,確保其標示及內容物相符,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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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鑑於新北市瑞芳區位處大台北生活圈之列,但地處偏僻,大眾運輸工具向來缺乏且不足,火車成為瑞芳區居民往來台北間之主要運輸工具,惟上下班尖峰時段班次少,且候車時間長、顯難以滿足居民通勤需求,且瑞芳區內不乏知名觀光景點,遊客人潮眾多。為促進瑞芳區居民上下班通勤便利,疏運遊客以便帶來更多觀光人潮,達到活絡地方經濟動能、增加觀光產值的目標,要求交通部以及臺灣鐵路管理局增闢火車班次,以便捷民眾、遊客往來台北、瑞芳等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新北市瑞芳區位在大台北生活圈之內,民眾端賴大眾運輸工具通勤,惟因公路客運班次不
足以輸運大量人潮,鐵路運輸成為端芳區居民往來台北市的主要選擇。經查現行臺鐵往來
台北、瑞芳間,上下班尖峰時段班次明顯不足,且候車時間多為 30 分鐘,甚有長達 1 小時
者,顯與日常上下班時段有扞格,無法滿足廣大民眾通勤需求。
二、另,新北市瑞芳區水湳洞、金瓜石、九份等地因產金、銅和煤而興起,百年來留下的礦業
遺跡形塑獨特地景,已列入文化部「台灣 15 個世界遺產潛力點」,觀光景點眾多富含特色
,且開放陸客自由行後旅遊人數大增,密集且符合民眾、遊客需求的大眾運輸交通網已是
瑞芳區至為迫切的需求。
三、據此,本席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平日增闢、假日加開瑞芳往來台北市之火車
班次,縮短候車時間,滿足上下班通勤與旅客觀光需求,活絡地方經濟,提升觀光產值,
便利生活機能,以利民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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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鑑於新北市萬里、金山區銜接至萬瑞快速道路或國道三號之道路長期壅塞,造成用路人不便。為有效紓解車流,要求政府相關主管單位研議自台 62 線連接國道三號處,新闢道路銜接基金三路或萬崁公路之可行性評估,以提升交通運輸動能,並有效分流車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新北市萬里、金山區為我國著名風景區域,含括海內外知名景點如野柳女王頭、風浪板聖
地沙珠灣、金包里老街等,而萬里、金山區銜接至萬瑞快速道路或國道三號之道路長期壅
塞,其載運量已不堪負荷龐大車潮,造成用路人行車不便,阻礙萬里、金山區居民交通,
如未能妥善規劃便捷之公路系統,恐降低民眾與旅客前往萬里、金山遊憩的意願,不利地
方經濟與觀光發展。
二、為滿足當地民眾及觀光之旅運需求,便利往來民眾與旅客,本席要求政府相關主管單位研
議自台 62 線連接國道三號瑪東系統交流道處,新闢道路銜接基金三路或萬崁公路之可行性
評估,以提升交通運輸動能,並有效分流車潮,以利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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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勞工走上街頭以「反低薪、禁派遣」為主題,為自己的權益抗爭,籲請政府正視。國內薪資倒退 16 年及薪資停滯的真相與原因眾說紛紜,或許政府可舉出多項可怪罪「非己不力」的理由。但台灣近十年來公家機構在政府的默許與推波助瀾下,大量採用各種約聘、派遣的勞工職缺,難道不是國內勞動條件整體惡化的幫兇?這些在「勞動彈性化」的美名下所衍生的「非典型」勞動力,表面上被視為節省人事成本的合理手段,也促成民間企業的紛紛效尤,在官方與資方聯手大力推行經濟自由化的同時,勞工的勞動條件、社會福利等卻一再遭到削減,各項勞動派遣、外包、計時、承攬等「非典型勞動型態」越來越被濫用,自然造就了勞工薪資不升反降,貧富差距越來越為懸殊。事實上;勞基法中明訂「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亦即凡是連續性的工作就不得使用約聘或派遣的臨時工。但政府許多單位依然以「一年一聘」的方式,剝奪勞工應有的權利。派遣人員不僅沒有年終獎金、福利──也無法累積年資,更遑論特休年假。如今,已有企業主開始回應「禁派遣」的訴求,那麼;本應更該帶頭照顧員工的政府各級機關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政府舉辦的就業博覽會宣稱職缺動輒上千個,但派遣勞動的職缺幾乎佔了三成,
尤其以高科技廠最普遍,基層作業員全部採用派遣,失業率雖較過去下降,但勞工朋友實
際的勞動條件卻一年不如一年。派遣勞動屬於「非典型勞動」,由需要人力的要派公司與
派遣公司簽約,再由派遣公司對外招人到要派公司上班,直到合約期滿。即使要派公司很
賺錢,派遣勞工永遠沒有加薪、升遷的機會,與正式員工相比,薪資福利可能只有六成。
舉例而言;若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每名勞工薪資二.二萬元,派遣公司付給勞工可能
只有一.八萬元,從中賺取差價。這也國內薪資不但未進反退及貧富差距愈來愈遠的主因
。
二、引進派遣的企業坦言,聘僱外勞除了薪資外,每個月還要繳交就業安定基金,還要負責吃
、住,並需額外聘僱外勞管理人員,而且引進外勞還要經過政府層層把關;使用派遣勞動
則只要付薪資就夠了,不必支付勞健保、退休金準備,緊縮人力也不用付資遣費,不論從
管理彈性或是勞動成本,「都比外勞便宜」。但派遣的勞資糾紛時有所聞,若勞工未如期
領到薪資、未加入勞健保,或是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經常互踢皮球,弱勢
總是「用完即丟」的犧牲品。
三、派遣業者美其名為勞雇雙方媒合工作,實質上從事的是「人的勞動力」的販賣。人的勞動
力是與生俱來的,隨著人而存在,無法像商品般被生產出來,反而是商品是透過人的勞動
力而產出;但近數十年來,勞動派遣業興起,人的勞動力竟也成了商品,派遣公司對於自
家公司的受雇者「雇而不用」,把受雇者的勞動力轉賣給了要派公司;商品、產品可以買
賣,無人會反對,然而,當人的勞動力也變成商品可以買賣時,這樣的社會與 19 世紀的奴
隸買賣制度所差有幾?
四、台灣近十年來勞動條件的惡化,公家機構在政府的默許與推波助瀾下,所大量採用的各種
約聘、派遣的勞工職缺實難逃幫兇之名。在官方與資方聯手大力推行經濟自由化的同時,
勞工的勞動條件、社會福利等卻一再遭到削減,為降低人事成本而以「勞動彈性化」包裝
的各項勞動派遣、外包、計時、承攬等「非典型勞動型態」越來越被濫用,而造成勞工薪
資不升反降,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這些在「勞動彈性化」的美名下所衍生的「非典型」
勞動力,表面上被公家機構視為節省人事成本的合理手段,但卻促成民間企業的紛紛效尤
,嚴重犧牲及傷害了勞工的權益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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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際媒體發出警訊,擔心台灣的未來要在街頭決定,而國內輿論亦有擔心,台灣內鬨不止的紊亂,已經淪入惡性循環、向下沉淪的困境而不可自拔,憂心且鄭重的要求政府應速謀有效之長治久安良策。太陽花運動後,各種街頭抗爭活動紛至沓來,其實這是多年沉痾的總爆發,冰凍三尺並非一日之寒,我們必須誠實面對當前的困境。而兩岸間自簽署 ECFA 協議後,不可諱言,台灣對外政、經關係的拓展,也確實利多於弊。為避免好不容易推上良性互動的兩岸關係勿被任意破壞,近來;兩岸「和平協議」簽署議題似又成話題。本席相信;兩岸和平是兩岸人民共同最大的願望,但可惜的是迄今未見任何實質進展。對台灣而言,和平協議若意味著兩岸統一,以國內當前政治的氛圍,絕不會被接受,但若北京對台北治權的承認與主權的分享過程,能讓兩岸民眾滿意,相信將有助於兩岸關係穩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內,這又會對兩岸的和平統一與區域安全的穩定產生正面的助益。鑑此;對和平協議的討論與簽署,不但不應排斥,更應該適時、主動提出自己的構想,爭取國際社會和輿論的支持。這決不是一件簡單工程,政府應抱持冷靜理性、務實漸進,審時度勢的推動,以維護台灣 2,300 萬人民最大權益及安全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香港《中國評論》月刊,於 4 月間推出專輯討論兩岸和平協議相關問題,提出有關兩岸關
係的定位、和平協議應有的內容、達成協議的路徑圖,在認知方面,提出在一中框架下,
兩岸應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本著兩岸共同決定、兩岸雙贏、過程導向、以民為本、善意
合作原則等,尤其在中華民國存在問題上的認知,既務實又前瞻,代表大陸學者對台灣「
善意的理解」程度的增加。且具有過程導向的協議,在兩岸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和平協議
同時,也蘊涵承認台灣治權意味,意義深遠。
二、太陽花運動後,各種街頭抗爭活動紛至沓來,其實這是多年沉痾的總爆發,冰凍三尺並非
一日之寒。台灣朝野勇於內鬥,加上有心者的蓄意操弄,民粹坐大的結果,台灣失去了近
30 年的寶貴時光,已成為周邊國家的反面教材。坦白的說,長此以往,如果說中華民國正
在覆亡的過程中掙扎或許言重,但台灣往第三世界國家方向沉淪幾乎無可避免,我們必須
誠實面對當前的困境。
三、和平發展、兩岸一家親是當前大陸對台政策主軸,理論上,今後相當一段時期內不會輕易
改變,但這不表示大陸對兩岸關係的進展與節奏沒有主張,北京各界對於和平協議與其他
相關議題的討論與推動仍然有急迫感。對台灣而言,和平協議若意味著北京對我治權的承
認與主權的分享,分治與分享的過程若又能讓兩岸民眾滿意,將有助於兩岸關係穩定在一
定的框架之內,這又會對兩岸的和平統一與區域安全的穩定產生正面的助益,簽署和平協
議自然值得努力以赴。但在兩岸真正簽署和平協議之前,仍有太多的功課得做,有關兩岸
定位、國際干預、結束敵對狀態、安全互信、國際活動空間、協議如何簽署、如何落實實
質內容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加以釐清。
四、若政府真有心維護台灣 2300 萬人民的福祉及安全,對「和平協議」的討論與簽署,不但不
應排斥,更應該適時、主動提出自己的構想,爭取國際社會和輿論的支持。事實上;大陸
對台工作已投入很多資源,卻未如願爭取到台灣的人心,大陸不但不應退縮,反而須更認
真研究,既然已如此用心,甚至自以為的一再讓利,為何事與願違?「如何讓台灣人認識
大陸、喜歡大陸」恐怕不能光是用嘴說說。同樣的;我們自己也應認清整體國際環境的現
實,更不應有被迫害幻想症,攪的逢陸必反自我設限,錯失國家發展及人民利益。換言之
;簽署和平協議需要兩岸共識、兩岸內部共識及東亞戰略利益相關國家共識,這決不是一
件簡單工程。我政府更應化被動為主動,把握原則,追求理想,實事求是,謹慎因應,積
極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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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衛福部護理改革方案最重要目的應是增加人力配置,但是 101 年卻有 205 家(占 43%)醫院「減人」照樣可以領錢,且高達八成醫學中心「三班護病比」評鑑結果不合格。衛福部到底有沒有落實把關督導醫院?有55%醫院的整體護理人力沒增加,反倒是減人最多的醫院,照樣拿到高額補助!再來分析健保補助款的用途,發現醫院用於增聘人力僅佔兩成五,高達七成的經費用在給錢,不是明擺著要強迫護士要錢不要命,況且本國的護病比標準已比國外寬鬆,卻仍有高達八成醫學中心不合格,這些現象政府到底有沒有注意到?有沒有落實監督?護士人力不足,各國都頭痛,也提出各種改革方案,例如英國 NHS(National HealthService)規定自 2014 年 4 月起,醫院每月須上網公布「病房實際護病比」、「病人安全理想值」兩大關鍵數據,讓民眾及護理團體共同監督,日本則採「健保住院支付與護病比連動」的獎懲機制,醫院護理人力短缺,除了醫療照護體系崩壞以外,更影響病患的健康與安全,政府政策不是只著重推出而已,最重要的是必須與事實相符解決實務問題,落實管制、考核使良好的政策讓人民有感,血汗護士問題的嚴重是制度出了問題,護士的問題不是只聽醫生的看法,要提升全民醫療照護品質,護士荒、血汗護士都是必須正視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醫改會日前召開記者會,指出健保 98 至 102 年共補貼醫院 71 億元改善護理人力,但深入
檢視最新的成效評估數據顯示,101 年有 205 家(43%)醫院「減人」照樣可以領錢,且高
達八成醫學中心「三班護病比」評鑑結果不合格。醫改會批衛生福利部變「醫院『福利』
部」,呼籲衛福部應將護病比列為評鑑必要項目,並將健保補助款與三班護病比連動,或
是增加人力才能給錢。醫院評鑑標準只考量「白班護床比」,這個標準本已偏低,加上只
需達到一般健保特約醫院的評鑑底標「C」就給予補助,相當於「人人有獎」。額外的補助
應該用在表現特優,但是經營艱困、聘不到人的醫院,才會具有鼓勵性質,目前的補助標
準對於多數大醫院而言不花力氣便可達到,不具任何鼓勵性質。
二、經費由衛福部支出,就是可議之事。企業經營本來就是需由雇主負擔企業盈虧,但是現在
衛福部卻當了醫院的提款機,補助費用被用在加班費、夜班費,或不知名的支出,財務流
向不透明,並且衛福部無法掌控各醫院運作情形。經費應該專款專用,用在實質上增加人
力,讓補助能夠與護理人力的現況連動,以確保人力有實質上的增加,而非讓財源石沉大
海。
三、新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3 張床配 1 個護士,看似合理,但實際的情況是病床 24 小時護
士都必須輪班,也就是一個護士至少要照顧 9 個病人,再考慮年假節慶休息日加乘,每個
護士大約要照顧到 13.5 個病人!只要落實醫院評鑑的標準,就可以減輕醫護人員的負擔。
爰此,落實護理人力改革,兌現讓「護士不再血汗」不但是維護護士的權益,也更是為了
保障病人生命不再遭受護士過勞兒生危害。
四、英國 NHS(National Health Service)規定自 2014 年 4 月起,醫院每月須上網公布「病房實
際護病比」、「病人安全理想值」兩大關鍵數據,讓民眾及護理團體共同監督;日本則採
「健保住院支付與護病比連動」的獎懲機制,把補助款跟三班護病比綁在一起,並且在各
病房公布當班時間,每位護士照顧多少病人,以供大眾監督,也要求將護病比列入醫院評
鑑的必要項目,進行護理人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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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小學童的書包有愈背愈重的趨勢,對國小學童身心發展與健康成長形成障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學童書包過重早就不是新聞,過去學童是背著書包上學,如今有部分的家長已為孩子準備
了登機箱,讓孩子拖著書包上學。教育部有鑑於學童書包日漸沉重,因此訂頒「國小書包
減重計畫」,規範小學生的書包與手提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體重的八分之一,否則有礙
發育,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學童書包過重的問題至今仍無法徹底解決。
二、學童書包超重,如果分析其原因,低年級主要來自安親班、才藝班的課外教材,至於高年
級則與補習班教材與課外補充教材及參考書、測驗卷有關。目前各國小每班都有置物櫃,
校內教材不用每天帶來帶去,書包之所以超重,主要是因為有過多的課外學習教材。學童
書包超重已是孩子無法承載的負擔,書包的重量是有形的壓力,但書包超重卻代表著另外
一種無形的壓力,其中包含的是課業的壓力、升學的壓力、家長期盼的壓力,以及社會期
許的壓力,這些壓力不僅使孩子喘不過氣來,甚至帶來國小學童身心發展與健康成長的障
礙,家長、學校不可不慎。
三、「書包過重」更深一層的意義是代表著揮之不去的升學壓力,照理,九年國教自五十七年
開始實施,國小應不再有升學的壓力,而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升學壓力就與國小學童的
距離理應漸行漸遠。但事實真是如此嗎?受少子化浪潮的衝擊,孩子愈生愈少,每個孩子
都是家長的寶貝,希望孩子成龍成鳳,更希望能「贏在起跑點」,因此,從念幼兒園、國
小低年級就安排學習各項才藝,參加各種補習,希望能擠進明星國中、高中,進而進入理
想的大學就讀,升學的壓力,在幼兒園、小學低年級,老早就與孩子形影不離了。
四、根據醫學研究,學齡期的學童正處於骨骼生長階段,這段時間骨骼可塑性大,但肌肉承重
力、耐力卻不足,此時若有不良的背書包方式、書包超重等,都可能會影響脊柱的發展,
嚴重的話還會造成脊柱側彎和肌肉、韌帶拉傷,長期下來影響發育,這也是為何要推動書
包減重的主要原因。然而,書包過重所代表的無形壓力可能更讓我們擔心。教育行政主管
機關一再提倡「快樂學習」,但我們的孩子學習快樂嗎?小小年級,在學校一整日的學習
之後,下了課,就要去安親班、才藝班。連著趕場,即使是成年人都可能無法負荷,卻要
年紀輕輕的學童去承受,這樣的學習怎可能快樂?這樣的學習怎能有成效?有多少的孩子
因此得了「學習厭食症」,對任何事物的學習不再感興趣,可能也因此妨礙孩子一生的發
展。
五、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入學也不再是以學科成績的良否為主要依據,免試入學的實施更使
孩子的多元智慧有發揮的空間;至於進大學,每個想就讀的學生都有一個以上的機會,升
學不再是機會的問題而是選擇的問題。政府要如何防止過去的升學主義復燃,讓孩子多元
發展、快樂學習,讓孩童的書包減重,壓力紓解,不該只是口號而已,要拿出實際的作為
,才是兒童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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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勞動部提出「基本工資分區」議題,恐造成台灣工資「一國多制」、「同工不同酬」,中南部及離島勞工淪為次等國民,肇生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勞動部長潘世偉 5 月 7 日表示,近期將邀集各界學者專家討論「區域性基本工資」制定的
可能性,並根據大家討論的共識,來作為未來基本工資調整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未來
可能依據各區域生活物價水準的差異化,來決定各區域的基本工資。
二、所謂「基本工資」指的就是能夠讓勞工負擔基本生活所需,台灣雖存在區域物價的差異性
,不過因為交通便捷的關係,跨區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如果按照勞動部的規劃,光是大
高屏地區就會存在著不同級數的基本工資,可以想見最後偏鄉地區卻是無人願意前往工作
,除造成當地被視為二級城市、三級城市外,這些地區將永無發展機會,城鄉差距將更形
嚴重。
三、台灣地方太小,人口流動快而易,如果分區訂定,則基本工資較低地區的勞工勢必紛紛流
向基本工資較高之地區。如此,將使基本工資較低地區(通常均為經濟發展較落後縣分)
,陷於勞力不足而難於引進產業之困境,以致使其很難趕上較發達地區之發展。這將使台
灣各地均衡發展之目標更難於實現。再者,台灣各地間工資之差異並不很大,分區訂定基
本工資,實質意義也不大。
四、政府應該考量台灣以分業訂定基本工資。不同行業間之薪資水準存有不小之差異。如果,
能將缺工較嚴重之三 K 行業(即辛苦、危險、骯髒性之行業),以及高附加價值之行業之
基本工資訂得較高,相信將有助於吸引較多勞工投入此等行業,而紓解其缺工問題。如此
將不會發生「基本工資分區」造成薪資較低之行業之受雇員工,陷於長期難於提升其薪資
水準之困境的疑慮。
五、「同工同酬」、「僱用與職場中,不得有任何歧視」、「受僱工作者人人應享有最基本的
勞工權利保障」,以及「受僱者受法律保護一律平等」,長久以來,已成為國際上有關勞
資關係和勞工權益的普世價值和根本原則。馬英九總統所引以自豪的推動實施的「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其中也規定或強調了
「反歧視」、「法律平等保護權」以及包括「同工同酬」在內的勞工基本權益。我們任何
勞工政策的制定與調整,都不應違背上述的普世價值。在此國家經濟不振之時,勞動部應
以國家整體發展為念,創造勞工及業主雙贏之契機,畢竟基本工資已成為保護勞工基本權
益的象徵,亦已構成舉世公認的最根本的勞動人權的重要部分。另勞工政策固然應該是經
濟發展的助力而非阻力,但經濟發展也應顧到最起碼的公平正義。這樣才能做到馬英九總
統所宣示的「在勞工權益與促進投資中取得適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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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活化國土─推升經濟動能之重要政策,選定舊空總、華光社區及台北學苑為三大重點開發指標性案件,但一昧的朝模仿「東京六本木」方向規劃,勢必發生重複、濫建、賤價租售等亂象,成為台灣後代子孫的災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於 103 年則通過「活化資產永續財政方案行動計畫」,以利用活化國土為推升經濟
動能之重要政策,該計畫提出四大具體措施包括「閒置公用土地移交接管」,「公用土地
提升運用效能」,「運用地方特色,提供國有土地,協助地方產業發展」,「利用國有土
地,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目前三大指標案件,每個開發案都模仿均模仿「東
京六本木」模式,進行開發規劃,東京六本木的開發是讓原來破舊的地方脫胎換骨。台北
市的三大指標案件,均位於精華區,開發區附近已不乏觀光飯店及購物商場。如一昧的朝
模仿「東京六本木」方向規劃,勢必發生重複、濫建、賤價租售等亂象,成為台灣後代子
孫的災難。
二、政府擁有的市中心土地使用,不能只是財務考量,應朝永續發展之總體社根據,讓社會總
體的利益增加。也就是說三大指標案件的規劃要從台北市發展的角度去宏觀思考,究竟台
北市都市發展的問題是什麼,三大指標案是什麼問題,指標案與周邊區域要形成什麼關係
。就算要藉大型開發案來,也可以有較前瞻的想法,經濟的活絡不是只有來自於商辦大樓
與購物中紀念堂及故宮博物館不都是吸引國外觀光客的地標嗎?美麗與文化涵養也潤的,
再加進台北市的人文和友善特色,更可形塑出特有的美學、品味和的氣質。
三、思考活化都市國土的規劃,必須先思考都市未來長年的發展願景是什麼?如何提高城市的
國際競爭力,應從財務、社會、經濟、環境永續等多重面向進行審慎評估規劃。希望透過
謹慎規劃,在環境保育與經濟開發兼顧的前提下,讓這塊土地有更好的發展,同時創造地
方及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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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報載國防部規劃「勇固案」,提出陸戰隊指揮部裁撤,將部分兵力納入陸軍的構想,將對國軍快反兵力戰力造成嚴重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防部長嚴明前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中指出,陸戰隊不會整個裁撤,但要精簡調整,
兵力確實會精簡一些,有些單位還要調到其他單位去;相關官員則說,國防部計畫將功能
相近的部隊單位予以合併,不要陸軍有一個,海軍陸戰隊也有一個,例如陸軍有兩棲部隊
,陸戰隊也有,兩者就可以合併;至於是要合併到哪個軍種,可以再做討論。
二、根據媒體報導,國軍日前出動大批軍艦和陸戰隊官兵,在南沙太平島演練重新奪回太平島
。輿論一致反映,在軍方「勇固案」可能裁減陸戰隊的傳聞中,證明陸戰隊機動作戰、快
速部布署的戰略價值。
三、海軍陸戰隊自 1947 年成軍迄今,剽悍的隊性與勇猛形象,早已深值人心,是一支台灣民眾
公認的鋼鐵勁旅。目前東海、南海形勢緊張詭譎,各國紛紛加強兩棲兵力,民眾認為,裁
撤陸戰隊,就等於放棄太平島與東沙群島。國防部應重視民眾對陸戰隊的支持,審慎考量
「勇固案」內實則弱化陸戰隊作戰能力的規劃是否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