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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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4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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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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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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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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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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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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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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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3/09/12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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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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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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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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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三、1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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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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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淑芬","盧秀燕","林國正","曾巨威","李桐豪","王金平","許添財","楊玉欣","洪秀柱","邱志偉","羅明才","陳雪生","李鴻鈞","馬文君","王惠美","李慶華","黃昭順","王進士","謝國樑","蔡煌瑯","顏寬恒","趙天麟","管碧玲","吳宜臻","陳學聖","劉建國","張嘉郡","蔡正元","陳怡潔","林滄敏","田秋堇","張慶忠","林郁方","高金素梅","林德福","蔣乃辛","丁守中","楊應雄","鄭汝芬","許智傑","王廷升","劉櫂豪","詹凱臣","陳唐山","陳根德","林鴻池","徐耀昌","陳超明","孔文吉","陳鎮湘","賴振昌","陳淑慧","陳節如","陳碧涵","江啟臣","李貴敏","陳歐珀","吳育仁","邱文彥","翁重鈞","楊瓊瓔","蔡錦隆","周倪安","葉津鈴","魏明谷","王育敏","楊麗環","潘維剛","徐欣瑩","林佳龍","林岱樺","簡東明","林明溱","江惠貞","徐少萍","楊曜","潘孟安","盧嘉辰","吳育昇","黃志雄","鄭天財","賴士葆","廖正井","費鴻泰","蘇清泉","羅淑蕾","孫大千","陳亭妃","廖國棟","呂學樟","吳秉叡","李應元","段宜康","薛凌","蔡其昌","柯建銘","蕭美琴","呂玉玲","李昆澤","陳其邁","陳明文","高志鵬","何欣純","邱議瑩","黃偉哲","姚文智","鄭麗君","李俊俋","尤美女","蘇震清","紀國棟","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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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4-09-12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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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4-09-12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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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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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90902/details?meetingDate=10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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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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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4090902
-
date:
2014-09-16
-
sessionPerio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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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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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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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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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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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3/09/16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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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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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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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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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三、16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為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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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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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淑芬","盧秀燕","林國正","曾巨威","李桐豪","王金平","許添財","楊玉欣","洪秀柱","邱志偉","羅明才","陳雪生","李鴻鈞","馬文君","王惠美","李慶華","黃昭順","王進士","謝國樑","蔡煌瑯","顏寬恒","趙天麟","管碧玲","吳宜臻","陳學聖","劉建國","張嘉郡","蔡正元","陳怡潔","林滄敏","田秋堇","張慶忠","林郁方","高金素梅","林德福","蔣乃辛","丁守中","楊應雄","鄭汝芬","許智傑","王廷升","劉櫂豪","詹凱臣","陳唐山","陳根德","林鴻池","徐耀昌","陳超明","孔文吉","陳鎮湘","賴振昌","陳淑慧","陳節如","陳碧涵","江啟臣","李貴敏","陳歐珀","吳育仁","邱文彥","翁重鈞","楊瓊瓔","蔡錦隆","周倪安","葉津鈴","魏明谷","王育敏","楊麗環","潘維剛","徐欣瑩","林佳龍","林岱樺","簡東明","林明溱","江惠貞","徐少萍","楊曜","潘孟安","盧嘉辰","吳育昇","黃志雄","鄭天財","賴士葆","廖正井","費鴻泰","蘇清泉","羅淑蕾","孫大千","陳亭妃","廖國棟","呂學樟","吳秉叡","李應元","段宜康","薛凌","蔡其昌","柯建銘","蕭美琴","呂玉玲","李昆澤","陳其邁","陳明文","高志鵬","何欣純","邱議瑩","黃偉哲","姚文智","鄭麗君","李俊俋","尤美女","蘇震清","紀國棟","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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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4-09-16T09:00:00
-
endTime:
2014-09-16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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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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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90902/details?meetingDate=1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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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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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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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35201_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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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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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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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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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孔文吉","陳鎮湘","賴振昌","陳淑慧","陳節如","陳碧涵","江啟臣","李貴敏","陳歐珀","吳育仁","邱文彥","翁重鈞","楊瓊瓔","蔡錦隆","周倪安","葉津鈴","魏明谷","王育敏","楊麗環","潘維剛","徐欣瑩","林佳龍","林岱樺","簡東明","林明溱","江惠貞","徐少萍","楊曜","潘孟安","盧嘉辰","吳育昇","黃志雄","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廖正井","費鴻泰","蘇清泉","羅淑蕾","孫大千","陳亭妃","廖國棟","呂學樟","吳秉叡","李應元","段宜康","薛凌","蔡其昌","柯建銘","蕭美琴","呂玉玲","李昆澤","陳其邁","陳明文","高志鵬","何欣純","邱議瑩","黃偉哲","姚文智","鄭麗君","李俊俋","尤美女","蘇震清","紀國棟","陳根德","林鴻池","徐耀昌","陳超明","林淑芬","盧秀燕","林國正","曾巨威","李桐豪","王金平","許添財","楊玉欣","洪秀柱","邱志偉","羅明才","陳雪生","李鴻鈞","馬文君","王惠美","李慶華","黃昭順","王進士","謝國樑","蔡煌瑯","顏寬恒","趙天麟","管碧玲","吳宜臻","陳學聖","劉建國","張嘉郡","蔡正元","陳怡潔","林滄敏","田秋堇","張慶忠","林郁方","高金素梅","林德福","蔣乃辛","丁守中","楊應雄","鄭汝芬","許智傑","王廷升","劉櫂豪","詹凱臣","陳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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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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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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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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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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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1分、10時12分至11時47分、下午2時30分至8時23分
9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1時57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9分、2時30分至6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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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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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4090902/details?meetingDate=1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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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我國老年化社會來臨,單身老人租屋困難情況日趨嚴重,政府應著手擬訂相關社會住宅政策,以保障單身老人居住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崔媽媽基金會統計,不到一成房東願意將房子租給獨居老人,甚至超過九成五以上房東
不願意讓獨居老人看房。獨居老人租屋不易,往往只能租到昂貴且屋況不好的房子,主要
原因是房東擔心老人在家中過世,屋子便成凶宅,影響房屋價值。
二、2010 年財政部國產署曾希望在台北市內湖區推動只租不售「銀髮住宅」,招標前一天市府
臨時取消,只因附近居民強烈抗議,認為銀髮住宅會造成外籍看護充斥,救護車整夜進出
,影響周邊房價。
三、老年化社會來臨,銀髮住宅商機無限,雖已有財團投資建設,但租金昂貴非一般單身老人
所能承擔,政府應著手擬定銀髮社會住宅政策,提供實惠且安全的出租房屋,以確保所有
單身長者居住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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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近年來警察搶退情形嚴重,警力缺口加劇,主管機關雖增加招募人數,但若不從根本解決,恐難遏止警員搶退情況再度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警察人員缺口逐漸惡化,警政署五年來曾三度擴大招募,仍無法彌補逐漸擴大之警力
缺口,截至 2013 年缺口約 8000 多人。人力不足情況日漸惡化,恐使其他員警工作量加重
,導致提前退休情況更加劇烈。
單位:人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屆齡退休 121 115 88 109 150
提前退休 1193 1630 1923 2052 2233
退休人數 1314 1745 2011 2161 2383
資料來源:聯合報
二、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以每年增補 3500 以上警力,五年後可此缺額,但目前警專 1700 人,容
訓量已飽和,需由特考人數達 1800 人,才能達成預期目標。另外,一般特考警員需要 16
個月時間養成,短時間缺口尚難補足。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及早規劃短期警員人力缺口的因應計畫,並重新檢視警員之「選、育、用
、留」環節,正視警員搶退問題,重建警察工作尊嚴與價值,以確保國家社會安定,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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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高雄氣爆事件,暴露出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之不足,包括過去救災經驗未能有效傳承,災害之複雜性、多元性遠超過現有體系所能處理,跨部會資源調度、協調未能快速整合影響救災時效。爰此,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討現有災害防救體系,建立更有效率之災害防救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的災害防救法專業分工,指定各類災害之主管機關,立法目的立意良善,希冀平日各
專責單位就其主管災害業務建立有效之災害防救體系,但專業分工的結果,也導致部門間
速迅整合資源能力不足。
二、此次高雄氣爆事件突顯出災害發生的複雜性及多元性。一般風災,既有體系尚可因應,但
此次高雄石化氣爆事件後續救災,涉及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及
勞動部等。災後重建為例,災後的交通管制、水電供應、建築物鑑定至重建、汚染物清理
、民眾醫療照顧,甚至石化管線遷移等問題,都不是單一部會能夠解決。
三、行政院已設有災害防救辦公室,單位層級與各部會平行,但目前主要負責幕僚工作以及協
助聯繫,並無權責處理整合性對策,當務之急應重新檢視現有防害救災體系,矯正缺失。
爰此 建請行政院以「災害共通管理」方針,檢討我國災防制度,建立多元專業整合機構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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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民眾不當放生,已造成生態破壞及影響當地居住安全,法律已有明確規範,但政府機關卻未落實糾舉、查核之職責。爰此,為保護台灣原有生態,及維護當地居民生活安全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苗栗縣消防隊統計,今年 6 月至 25 日止,已捕獲 319 條蛇,平均每日捕蛇 13 條。五月
中,南投魚池地區因有人放生眼鏡蛇,十幾戶民宅遭蛇入侵,爾後日月潭地區又出現 50 多
隻斑龜遭人放生,另當地居民苦不堪言。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者若致
生態破壞可罰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實務上,真正受舉發者寥寥
可數,近五年來全國僅有宜蘭縣,於 101 年一件個案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購買野生動物
供放生使用判處六個月徒刑。
三、現行法令雖對放生行為進行規範,但行政未能落實無法達成立法目標,以致不但無法規範
民眾之放生行為,也未能達成嚇阻不當放生,行政機關應對整體政策通盤檢討,訂定明確
且有效之規則,確保台灣原有生態受到保護,保障當地人民居住安全權利,爰此,本席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政府未積極推動瓦斯空調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年夏季連日高溫,空調用電量飆升,造成全台用電吃緊,備用容量率一度僅剩 5.1%,有
限電之虞。為因應此問題,除須設法提高電力供給,亦應從降低電力需求方面著手,而推
廣「瓦斯空調」或許是解決該問題之良方。
二、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期刊「能源報導」(2008 年十月刊)指出,瓦斯空調可分兩種,一為「
瓦斯熱泵空調機」簡稱 GHP,係將瓦斯輸入引擎,引擎產生的軸功帶動壓縮機驅動熱泵運
轉,供作冷暖氣之空調系統,屬於中小型用途,適用於住宅或商店。另一為瓦斯熱源驅動
之「吸收式冷凍機」簡稱為 AHP,屬於中央空調主機,適用於大樓或廠房空調用途。瓦斯
吸收式空調系統若僅供空調冷房使用,若加上熱回收應用,其整體能源效率則可提高 50%
以上,故適合瓦斯吸收式空調系統者為同時有熱能與冷房需求者,如石化業、紡織業、醫
院或飯店等。
三、該文亦指出,因我國電價較鄰近亞洲國家為低,故瓦斯空調產出 1 噸冷氣之成本較電力空
調高 48~95%,而其裝置成本較電力空調高 30%以上,故不具競爭力。中華民國公用瓦斯
事業協會於「台灣地區天然氣市場需求與展望」(2007)一文亦指出,電價成本較瓦斯空
調成本為低,為減少電力負荷、建立非核家園及減少空氣污染,應給獎勵與優惠。
四、當前日本為推動節能減碳,大力推動瓦斯空調,依照東京瓦斯公司 2014 年的最新資料顯示
,以目前新型機種,使用瓦斯空調之辦公大樓、醫院等建築,可以節省空調用電 90%,並
大幅降低尖峰用電,成為日本省電新趨勢。新型機種能源效率相當高,較舊機型之瓦斯使
用量減少 35%,也可搭配節能監視系統,自動調節溫度,故障率也大幅下降,使用十年僅
故障 10%,以日本電費計算並配合政府節能補助,三至五年內即可回收。
五、自 2008 年以來,我國已多次調漲電價,或已拉近瓦斯空調與電力空調之成本差距,若能自
國外引進或由國內廠商開發新型高能源效率機種,再搭配政府適當之獎補助,應可使瓦斯
空調具有市場競爭力,縮短投資回收期間。為有效節能減碳,降低空調用電,政府應重新
評估瓦斯空調之可行性,並擬定適當之推廣暨獎補助政策,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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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僅將勞工工作樣態區分成「一般工時制」與其他,無法滿足後工業化台灣社會各行各業勞工保障之需求,主管機關應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經驗,研議「特殊工時制」之政策及法規規範,提供我國勞工進一步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勞動基準法》前身為《工廠法》最早的設計,是針對工業部門之勞工,隨著時代的
演變時代進步,以及社會力量的反映,在幾經權衡折衝之後,民國 85 年修正適用一切勞雇
關係。
二、《勞動基準法》主要規範的對象為製造業勞工,對於工作時間規定較為嚴格,包括延長工
時、休息時間、休假日以及特別休假日等皆有明定。隨著時代進步社會轉型,製造業勞工
比例逐漸下降,服務業比例人口日漸增加,修法需求也逐步增強,民國 91 年的修法增訂「
8 週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的規定。
三、彈性工時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
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
過四十八小時」,但台灣一般企業工會力量較弱,勞工幾乎沒有籌碼與雇主進行實質的工
時談判,往往是由雇主的意志決定工作的方式及時數。
四、參考日本經驗,日本將「特殊工時制」區分為「勞資協議工時制」及適用除外規定;在「
勞資協議工時制」在細分為「裁量工時制」及一般外勤人員、業務員;「裁量工時制」下
又分成「專業度高」及「專業度較低白領」兩群,各分類根據工作性質及須保障程度而有
不同之標準。
五、政府應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特殊工時制」相關規定,研議訂定相關通則及辦法,使勞工權
益能確實獲得保障。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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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目前思覺失調症(即精神疾病)家屬對於病患短天期隔離(緊急隔離)之需求,未能獲得相關單位重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3 年 7 月苗栗卓蘭民宅失火,釀成一名思覺失調症女子身亡。死亡女子患有思覺失調症,
日前與家人起口角衝突後,精神狀況不穩定,可能會發病,家屬帶病患至台中石岡區清海
醫院,希望可以讓病患接受暫時住院治療;但依法如果未發生攻擊人或自殘等事故,必須
要病患自己簽住院同意書才可安置。病患拒絕簽屬,家屬只能將其帶回,最終導致悲劇。
二、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強制治療的條件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
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中「嚴重病人」是法律名詞,是指「病人呈
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如果屬「嚴重病人」,但沒有明顯自傷傷人,亦未達強制治療之要件。「精神衛生法」
之規定立意良善,是為保障精障者人權,但運作上卻無法滿足家屬及社會安全實際之需求
。
三、103 年 3 月台北市心生活協會主辦之「精神衛生法焦點討論會」,明確點出思覺失調症家屬
,對於病患短天期隔離(緊急隔離)之需求,並向相關單位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思覺失調
症家屬有共同經驗,是病患在某些短暫時期,處於高風險期精神狀況不穩定,雖未發生自
傷傷人情況,但隨著可能有危險行為,照顧者不可能 24 小時盯著病患,特別需要協助,或
暫時性隔離最常不需超過一週。
四、政府應盡快評估、研討思覺失調症患者,短天期隔離(緊急隔離)之相關政策及辦法,以
避免更嚴重之憾事發生。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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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火車誤點問題雖逐步改善,但仍不符合現代社會對交通工具準時之期待,近日更因火車誤點,而導致檢修人員誤判火車已通過,而遭火車撞死憾事,皆突顯火車誤點已成為須立即改善之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國 103 年 7 月 7 日台鐵高雄開往基隆 112 次自強號列車,行經海線大肚與清水之間,在 9
點 33 分撞上正在維修軌道的兩位檢修人員,造成兩位檢修人員當場死亡;本列車原定 9 點
34 分應抵達沙鹿,卻因誤點致使 9 點 33 分仍在龍井,造成工人誤判停留鐵道施工釀成悲劇
。雖台鐵解釋肇事主因並非誤點,但火車誤點頻繁,導致維修人員無法掌握確切火車進站
時間,是不爭的事實。
二、台鐵「102 年台鐵旅客意向調查」報告,列車準點情形有高達 76.1%旅客認為「列車誤點」
最需改善。根據媒體報導,台鐵分析誤點原因,主要可歸為四大類,設備故障占、施工慢
行、非計畫性「交會、待避」、旅客因素,其中旅客因素僅佔二成五,台鐵本身因素佔誤
點原因有八成。
三、火車誤點為長久以來存在問題,過去科技、通訊設備不發達,火車在平面道路運行,影響
火車行駛因素多,但隨著時代、技術發展許不確定因素,已經可透過有效的管理制度,降
低火車行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及損失。
四、火車誤點問題,相較二、三十年前雖已逐步改善,但仍不符合現代社會對於準點之要求,
此外,火車因誤點而導致維修工人遭撞死之意外,更突顯出誤點而導致之施工安全等問題
。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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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有鑑於 12 年國教實行後,教育部宣導工作效果不彰,民調顯示約有八成民眾不清楚入學管道,且第一次免試入學各學區超額比序項目標準不一、作文計分比重不公之疑慮、會考鑑別度、志願序扣分制度等上述相關問題,使學生與家長無所適從。教育部應將整體制度通盤檢討,並提早公布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明年 12 年國教招生再起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2 年國教免試入學上路後爭議不斷,經媒體報導有一名中部地區學生因會考失常,成績不
如預期出現自殘狀況;另有一名婦人因女兒一免沒上第一志願,要求再考特招或二免又被
拒絕,竟當著女兒面跳樓尋短,發生此等憾事。
二、另有媒體針對 12 年國教進行相關民調,發現約有八成民眾不清楚 12 年國教入學管道。此
外,志願序扣分的制度設計,導致許多會考高分之學生,因錯填志願而發生「為山九仞,
功虧一簣」等事。引起爭議的問題還包括,各學區超額比序項目標準不一、作文計分比重
不公之疑慮、會考鑑別度、志願序扣分制度等相關問題。
三、國人思想觀念尚未改變,明星學校仍然是家長、學生趨之若鶩之選擇,然而 12 年國教在制
度尚未配套周全就倉促上路,如今紛爭不斷,教育部應全面檢討,並提早公布相關配套措
施,以避免明年 12 年國教再度發生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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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有鑑於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大幅增加,然而家暴防治業務經費編列不及家暴被害人數成長幅度,99 至101 年平均每位被害人各項補助之實際發放金額,並未達各縣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之基準。為了有效落實家暴防治,主計總處及衛福部應共同研議家暴防治經費之分配,並檢討防治業務之執行,以降低家暴案件數及受害人數,對家暴被害人提供更多協助與保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97 年至 102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由 75,438 人增加至
110,103 人,增加幅度為 46%;通報案件數由 72,606 件增加至 130,829 件,成長率高達 80%
。
二、依衛福部彙整 97 年至 102 年全國家暴防治經費財源統計觀之,全國防治預算由 97 年之新
臺幣 10.92 億元增至 101 年之 14.87 億元,增幅為 36.17%,遠低於前述通報案件數增幅 80%
及被害人數增幅 46%。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明定補助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
然經監察院調查發現,99 至 101 年平均每位被害人各項補助之實際發放金額,並未達各縣
市訂定「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之基準,例如緊急生活扶助費用,99 年至 101 年實際
每位受害人之平均核發金額僅 1,179 元至 2,285 元。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部分,補助標準為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1,200 元,然 99 年至 101 年補助每位受害人之平均金額均低於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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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近日公布情緒感染研究,於 2012 年間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下,對 70 萬臉書使用者進行資料蒐集,引發爭議事件。巨量資料之使用,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立法及規範。未來透過網路社群,政府資訊服務 BOT 案,巨量資料之蒐集將越來越頻繁。爰此,政府相關單位應即早規劃本國、跨國巨量資料蒐集使用關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社群網站「臉書」與康乃爾大學及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共同進行「情緒感染」心理實驗
,於 2012 年間使用演算法,刪除含正面或負面情緒用詞之貼文,再蒐集使用者新張貼資料
,進行情緒分析,證明社群媒體有大規模情緒感染力。使用者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
這項實驗。雖然臉書強調,所有的會員在入會時,已簽署資料用運聲明,研究是為提高服
務品質,並無不法。但此新聞,仍引起西方媒體關注,批評者認為臉書已逾越道德規範、
侵犯個人隱私,英國國會議員更要求對此事件進行調查。
二、使用網路所留下的數據、軌跡使得個人習慣及隱私無所遁形,這類資料若被不當使用,形
成數據監控,西方媒體更認為這樣情況如同極權時代的全民監控。
三、我國目前雖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使用,但此法是「大數據潮」之前傳統法
律,不足以規範現代社會多樣化、巨量化及國際化之資料使用引發網路隱私及安全等問題
。爰為維護民眾網路隱私,避免民眾資料被不當使用及監控,政府相關單位應即早規劃本
國、跨國巨量資料蒐集使用關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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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桐豪,花東線普悠瑪號通車在即,然因東部接駁用之區間車嚴重缺乏,恐無法達成便利交通與促進觀光之預估成效;此外,總班次不變,以普悠瑪號取代可售無座位票之列車,反而會降低旅客運輸能量,加劇一票難求問題。爰此,為因應花東線普悠瑪號通車,行政院應盡速提出東部地區鐵路網絡整體性規劃,勿使便民德政最終為德不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3 年 7 月中旬普悠瑪號正式通車,重要的目標是解決花東地區一票難求之問題,普悠瑪號也
被譽為「準高鐵」,東部鄉親也給予很高的期待,希望未來能達成「大台北一日生活圈」,
使生活更便捷。
二、然而普悠瑪列車雖擁有車速上優勢,卻因轉乘工具不足,使其運輸之便捷性受到限制。目前往
返花蓮─台東之非對號列車班次相當有限(僅 3-5 班〉,自強、莒光等對號列車班次亦不密集
,普悠瑪號抵達花蓮站、台東等大站後,若欲轉乘至其他小站,則多需等待半小時甚至一小
時以上,對於仰賴火車運輸之旅客或當地居民,難以實質感受通車之便利。
三、此外,台北─台東可售無座位票之列車,因普悠瑪號正式通車而班次減少。以 7/1 及 7/29 兩
日為例,7/1(二)台北至台東十三班列車中,其中十一班列車可售無座位票;7/29(二)台北至
台東十三班列車中,其中僅六班車可售無座位票。由此可知,總車次並無增加的狀況下,可
售無座位班次列車減少一半以上,增加運輸速度,卻減少運輸能量,恐使可售無座位列車更
加擁擠,甚至加劇花東地區逢年過節一票難求之問題。
四、由此可知,花東普悠瑪號通車雖旨在便民,然未調整接駁列車班次時間,亦未維持可售無座位
票列車班次數量,徒使便民德政為德不卒。行政院應盡速提出東部地區鐵路網絡整體性規劃
,規劃地區轉運站,並以轉運站為接駁點,調整區間列車接駁時間,增加區間車班次數量,
發揮轉運站功能,並增加其他地區通往花東非對號列車班次數量,才能真正便利東部交通,
提升東部居民福祉。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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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教育部公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草案)》後,全國數學界與科學界為之譁然。數學號稱與國文、英文並列基本學科,但總綱小組成員完全無數學界成員,閉門造車的結果,將原本連接大學課程所需要的高中數學 24 學分,減半刪到 12 學分,完全無法和國、英相比;對於原先九年一貫數學教學時數不足的缺失,也毫無補救。本席認為政府應重新檢討此一重大政策,此舉將造成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下降,政府對此務必要懸崖勒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世界各國的課程規劃,都將語文與數學並列為學習的「工具學科」,並重視其基礎訓練。
國家教育研究院在專業不足的情況下草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總綱(草案)》,將
數學領域時數從現行 3 年的必修與必選 24 學分大幅刪減為 2 年的必修 12 學分。此舉將不
僅強力衝擊大學端的教學,還會大大降低學生的競爭力。
二、過去 10 年來台灣中小學數學授課時數一再降低,和鄰近東亞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比
,大約只剩下 7 成。本席認為,數學是科學的基本工具,而科學又是台灣的競爭力命脈,
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正視此次數學課綱學分時數的調整,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三、基於總綱小組的回應完全不如預期,繼續打彈性選修的迷糊戰,漠視大學入學考試的現實
影響。這將讓家長對一般學校失去信心,競相投入個人社經資源到孩子身上,參加各種校
外補習,不但凸顯貧富差距的競爭壓力,甚至將嚴重影響並擴大國民數學基本能力的差距
。本席認為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如果沒有更妥適的做法,數學科維持現行必修及必
選學分是必要的。政府應特別注意不可輕率刪減數學學分,要注意對數學課時刪減所可能
對於學生及國家競爭力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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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保安處分目的為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之保護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適應社會,達到保衛社會目的;然部分犯罪行為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假釋,卻仍需待假釋期滿執行保安處分,或是觀護人報告不為檢察官認同,犯罪行為人仍需執行保安處分,使得保安處分有一罪兩罰之疑,也喪失其原有意義。故建請法務部應針對保安處分之規定,參酌現實狀況,重新進行法律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部分犯罪行為人觸法後,經司法審判處以刑罰,顧慮無法令其改善,因而採行另外之保護
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適應社會,達到保衛社會之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
措施,即為保安處分。
二、然而部分犯罪行為人在獄中因表現良好而獲假釋,重新回到社會正常工作、生活,甚達數
年,卻仍需待假釋期滿後,被通知續執行保安處分,此不但中斷犯罪行為人重新返回社會
之時程,令其更生徒增困擾;同時,假釋即代表刑期未執行完畢前考量其於獄中有改過向
善之良好表現,司法單位給予暫時提早出獄之「留校察看」制度。如今卻又於假釋期滿、
進入社會工作、生活一段時間後,強制進行保案處分,等同於否決假釋之本意。
三、同時,保安處分之執行與否,完全取決於執行檢察官之權力。觀護制度在於透過定期訪視
與約談,施以輔導與監督,使受保護管束人的工作、生活、交友以及健康情況,皆在觀護
人之掌握與觀察下日有進步,使之不再犯罪。然而犯罪行為人回到社會正常生活後,執行
檢察官仍可憑自身判斷,否決觀護人之評估報告,進行保安處分,此對觀護制度施以輔導
與監督不予採信,等同於否決觀護人制度,保安處分評估流程亦顯扞格。
四、因此,犯罪行為人因觸犯法網,接受法律之懲罰後,因假釋或服刑期滿回歸社會,卻可能
在一段時間後被告知尚須進行保安處分,中斷回歸社會之途,亦生一罪兩罰之怨懟。
五、綜上,建請法務部應重新檢討《保安處分》之規定,參酌現實狀況,重新進行法律檢討,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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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太極門案件乃自始不應起訴及課稅之冤錯案,且具完備法理證據足資證明稅捐機關之處分自始違法且不實,本應立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自行更正撤銷錯誤稅單,本於職責,建請以本件個案正義為制度正義之始,保障人權,終結冤案,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回覆本席書面質詢的關係文書編號 8-4-9-356、8-4-14-612、8-5-1-6 及本次 8-5-6-183
所稱皆不實在。回覆本席書面究係何人?
二、稅捐機關自始未盡查核職責,徒憑調查處移送資料違法強徵課稅,嚴重瀆職
(一)本案稅捐機關自始未查證所得性質,連課稅金額也從檢調單位照單全收,如此違法的課
稅處分經財政部撤銷後,國稅局竟於 89 年 3 月 7 日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表示「因本局原
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而要求調查處針對所得
性質及核定金額再度表示意見,顯見國稅局完全未盡查核職責,更違反財政部 93 年 9 月
29 日台財訴字第 09313512360 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
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
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之規定。
(二)財政部 70 年 2 月 19 日台財訴字第 31318 號函明示,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
,係指省、市各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述之處站在內。
且調查局多次公開說明,稅捐之核課非該局之職責。
1.89 年 5 月 6 日由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主持協調會,參與人員包括時任台北市國稅局局長
林增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長謝松芳、調查局林介山處長及太極門弟子代表等人,調
查局林介山處長明確表示,太極門案調查單位尊重行政單位處理之結論。
2.89 年 12 月 21 日由丁守中立委主持之立法院公聽會,調查局前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柯尊
仁主任亦明白的表示:「核課認定是屬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權貴,本局沒辦法參與,對
實質認定的問題,我們不便與以置喙。」。
3.太極門弟子於 97 年 11 月 20 日向立法委員朱鳳芝陳情,立法委員辦公室於 97 年 11 月
24 日將陳情書函轉給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於 97 年 12 月 9 日函復,明確說明
太極門案稅捐核課及逃漏稅捐之審理處罰係屬稅捐稽徵機關權責。
(三)稅捐機關僅憑調查局移送資料強徵課稅已是違法,而今竟託詞本案係由調查局之移送所
衍生,企圖規避其應盡之查核職責,並為其之違法強徵課稅脫責。
三、太極門冤案從刑事起訴到國稅局發單課稅,均為檢察官與稅捐稽徵機關知法犯法、嚴重違
反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正義,自始不應起訴、課稅,卻違法起訴、課稅,陷人民於冤稅絞
肉機,至今 18 年(附件 1),所衍生之數十件冤稅案件,目前皆於訴願或行政救濟階段,
不但讓人民疲於奔命,更浪費無數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社會資源。
四、「閱覽卷證」為武器公平及程序正義之所繫,稅捐機關剝奪人民閱卷之權利,乃嚴重違法
、違憲,更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
就限制閱卷之違法,當事人已將台北國稅局及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列為被告,刻正繫屬於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6 號審理中。103 年 3 月 25 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法官當庭
諭命被告臚列限制閱覽之項目及理由,並於 4 月 22 日前向法院重新陳報,由法院合議庭評
議限制閱卷之理由是否合法之後,再於 5 月 6 日進行本案之審理(附件 2)。而 5 月 6 日,
法官更當庭闡明,所有課稅依據必須光明磊落,交由當事人閱覽,並責成被告須列出證據
清單(附件 3)。顯見法院亦認為限制閱覽對公平正義及當事人攻擊防禦確有重大影響,故
將其列為優先處理事項。稅捐機關限制當事人閱卷,不但影響課稅處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更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國際兩公約所保障有效救濟之基本人權。
五、以本件個案正義為制度正義之始,為生民立命,督促權貴責機關保障人權,終結冤案
找回正義的最後一哩路,人民走得很辛苦!太極門稅務冤案並非個案,幾乎集所有冤案之
大成,民國百年臺灣首部賦稅人權白皮書已將太極門稅務冤案列為社會重要指標案例,當
中明顯暴露現行財政部諸多弊端,以及失靈的行政救濟嚴重侵害人權的事實,太極門稅務
冤案已具完備法理證據足資證明稅捐機關之處分自始違法且不實,國稅局本應立即依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自行更正撤銷錯誤稅單,終止對人民、對國家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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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添財,有鑑於行政院消保處公布 29 件市售、20 件學校用不鋼食用容器抽驗結果,有 7 件市售商品及 9 件學校用餐具材質含錳量過高,超出 CNS8499 國家標準,整體不合格率高達 32%,攸關學童在校用餐安全的不鋼食用容器抽驗更高達 45%不合格率,特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有關部會全面清查並強制市售及學校採購使用之不鋼食品容器符合國家標準,違者依商品標示法限期改正及開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消保處近日赴台北市、新北市、新竹縣、彰化縣等 7 縣市,針對市售及國中小及附
屬屬兒園使用的不屬屬品容器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在 49 件抽驗品中,全數都未有
砷、鉛及鎘等重金屬溶出,但共有 16 件樣品不屬於「CNS8499 冷軋不鏽屬板、屬片及屬帶
」國家標準範圍、19 件標示不合格。
二、此報告一出,引起學校及社會極大恐慌,表示將立即停用。唯此事暴露出學校採購營養午
餐 所 使 用 之 不 屬 屬 用 容 器 , 沒 有 特 別 限 制 應 符 合 金 屬 製 飯 餐 CNS12324 之 規 範 (
CNS8499-304),教育部應追究校方採購是否圖利放水。
三、面對攸關學生飲屬安全的重大議題,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卻表示,「這些查出材質
含錳量超出國家標準的餐具,但不代表使用時就會溶出錳,只有在不鏽屬屬刮傷和裝酸性
屬物時才有可能溶出錳,家長們不用過度擔心。」此說法簡直是為不良甚至不法採購護航
?怎可不顧可能的錳中毒對國家屬苗腦健康危害的風險呢?
四、根據醫學報告,急性錳中毒(manganese poisoning)可引起急性腐蝕性胃腸炎或刺激性支氣
管炎、肺炎。慢性錳中毒臨床表現以錐體外系神經系統癥狀為主且有神經行為功能障礙和
精神失常。鑒於錳中毒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鉅,行政院應責成有關部會全面清查並強制要求
市售及學校採購使用之不屬屬品容器符合國家標準,並依商品標示法限期改正及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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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鄭委員麗君,就文化資產保存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北市定古蹟松山菸廠「鍋爐房」煙囪因大巨蛋工程受損,文化部是否介入?
1.興建於 1937 年之前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松山煙草工廠,係日治時期於當時尚屬臺北市郊的
松山興雅庄所設之數個大型工業設施之一,其設計受到歐西十九世紀以來改革運動影響
,成為提供員工完善社會照護的「工業村」;簡練的建築風格,則展現日本初現代主義
與折衷主義的時代精神。因此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督促下,臺北市政府於 2001 年
將松山菸廠眾多建物指定為古蹟。
2.惟臺北市政府自 2002 年起,推動「臺北市文化體育園區」建設,並以松山菸廠臨忠孝東
路與光復南路非文化資產部分,做為大型綜合體育館(大巨蛋)的所在地。然而採 BOT
交予遠雄團隊施作的大巨蛋,自簽約起即風波不斷,自進入施工高峰期後,更多次傳出
對已指定之松菸古蹟造成鄰損。而近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更承認,松山煙廠地標性的「
鍋爐房」煙囪,傾斜度增加,恐有斷裂危險。
3.相較於與文化資產保存具相似性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並未處理地
方政府在文化資產登錄管理與衝擊文化資產保存開發行為業主雙重角色的問題。惟文化
資產保存法就具體文化資產之指定、保存、維護,亦未劃設絕對管轄。為落實文化資產
保存法的法定職掌,本席要求文化部應該在二周內由部長或至少指派一位次長,親自了
解並處理松山菸廠所面臨的強烈開發威脅。文化部龍應台部長可否承諾?
二、臺北市天母羅友倫將軍故居保存、文化部可否在中央機關、地方政府與居民間,搭建溝通
平台?
1.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 81 巷之羅友倫將軍故居,因臺北市政府與管理機關國防
部刻正推動的「天母國小附近國有地地上權設定案」,產生文化資產保存爭議,附近居
民並籌組「天母綠玉聯盟」,希望保存建物與老樹。
2.惟本案除開發單位與文化資產審議單位同屬臺北市政府外,其土地又為中央機關國防部
所管理。面對角色混淆與有效溝通的挑戰,文化部架構溝通平台實有必要。矧臺北市文
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本案時,亦提即以「社區方式」、「都市計畫方式」進行處理,
則文化部關切此案亦屬責無旁貸。
3.本席要求文化部在二周內,指派同時職掌文化資產與社區營造之文化資源司,在中央機
關、地方政府與居民間建構溝通管道,文化部龍應台部長可否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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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臺灣屬海島型國家,在航運、造船、漁業、養殖、加工等領域在我國產業中均佔有很重要之角色,因此政府一直以來努力推行「海洋立國」之政策。上述產業中,在臺灣諸縣市中以高雄比重最重,做為海洋首都,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則具有其代表性意義,今教育部卻欲以「少子化的效應」及「大學院校過多」為由,將推動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合併。目前我國大專院校中鮮有以發展海洋科技為主軸之校所,導致海洋專業人才嚴重不足,若將海洋科技大學與一般科技大學合併,將弱化原校之專業屬性,讓海洋專業領域之發展與人才培養更加困難。爰建請教育部針對「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與「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兩校合併乙案謹慎評估合併後之效益,並與地方首長、海洋產業代表等相關人士充分溝通與諮詢,以期繼續為我國培養海洋科技菁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灣四周環海,屬海島型國家,政府一直推動海洋立國之政策,努力發展海洋科技及人才
之培育。
二、高雄市有「海洋首都」之稱,在航運、造船、漁業、養殖、加工等產業均居全國之首,因
此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具有其代表之重要性,在培育海洋專業領域之各項人才中,占有重要
的角色。
三、我國海洋專屬教育學府經統計,在全國 164 所公私立大學院校中已發展海洋科技為主軸之
大學僅有兩、三所,導致我國海洋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其中在海洋事務、水文科學的研發
、海洋生物科技、海洋資源拓展與管理、深層水利用以及海洋休閒等較新的領域,均有待
擴增現有系所規模。
四、教育部目前積極推動「海洋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合併,並改名為「高
雄科技大學」,然而此兩所校系屬性相異,合併後恐會將此兩所學校互為弱化。為貫徹政
府海洋立國之政策,發展海洋科技與人才培育,建請教育部在推動「海洋科技大學」與「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合併乙案之際,能夠兼顧海洋專業領域發展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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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前勞動部長潘世偉日前在臉書發文,點出高階公務員結黨營私、利用預算編列坐擁小金庫現象。對於潘世偉在臉書的說法,顯見已涉及公務員操守與法律問題;其次,勞動部內已因潘的一席話搞得人心惶惶、士氣大減,彼此都在猜測,黑幕重重啟人疑竇,政府必須給全國人民交代;另外,國家財政面臨潛在危機,不容拿人民的血汗錢開玩笑,為避免不肖份子把公庫當成個人小金庫,本席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等檢調單位儘速嚴厲查察清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前勞動部長潘世偉日前在臉書發文,指稱是因為「擋人財路」而下台,直言「公務員結黨
營私真的很可怕」,共指「高階公務員知道預算編列和使用方式,如何拿捏隱藏性的資源
,作為自己的小金庫」,還預告有內幕揭穿。
二、然而,根據潘世偉在臉書的說法,已涉及公務員操守與法律問題,如果行政院、檢調單位
不介入調查,未來接任的勞動部長與潘指涉的「高階公務員」若沆瀣一氣,把公庫當成個
人小金庫,弊案恐會越滾越大。
三、如今,勞動部內已因潘的一席話搞得人心惶惶、士氣大減,彼此都在猜測,黑幕重重啟人
疑竇,政府必須給全國人民交代。
四、另外,國家財政面臨潛在危機,不容拿人民的血汗錢開玩笑,為避免不肖份子把公庫當成
個人小金庫,本席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等檢調單位儘速嚴厲查
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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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偉哲,有鑑於日前台東傳出,旅行社疑因觀光客未到指定處所消費,引發觀光客遭遊覽車司機毆打乙案,凸顯了我國現階段仍存在旅行社須靠觀光客消費方能賺取利潤之亂象,且日前亦有媒體報導指出,我國仍有部分不肖旅行業者為爭取更多旅遊團接待業績,不惜將團費降至 0 元,導致來台觀光之旅遊品質低落,也嚴重損及我國觀光產業形象,為此,行政院實應督促觀光局針對「0 團費」及「購物抽成」之情事進行調查,務必將旅遊業界不法亂象澈底根除,以維護我國應有之觀光信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40 多歲來自河南的女中國客,帶媽媽跟團來台旅遊,8 天 7 夜行程 1 人旅費人民幣 3,900 多
元(約 2 萬元台幣),不料卻疑因沒在指定商家消費,昨夜在台東知本飯店外逛街時,竟
遭 2 名同旅行社的遊覽車司機圍毆。
二、應維護旅客購物之權益及自主性,所安排購物點應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自行或輔導成立之自律組織核發認證標章之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總
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葉、靈芝等高單價產品之農特產類購物商店及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三、為落實提升中國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品質、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旅行業誠信經營及服務、
禁止零負團費並維持旅遊市場秩序,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中國人民來台觀光團體業
務,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六十美元,該費用包括住宿、餐屬、交通、門票、導
遊出差費、雜支等費用及合理之作業利潤,但不含規費及小費。
四、綜上顯見我國觀光業仍需由政府積極落實法令,並嚴格查核方能維護來台觀光旅客之安全
,為此,建請行政院應立即督促相關單位,除落實現有法規外,並積極結合業者查緝不法
情事,藉以維護來台觀光旅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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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新北市政府擬把原有市警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供財團興建 BOT 大樓謀利,卻以新莊區「變更新莊(頭前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警察局遷建計畫)」案,將原提供居民休憩的公園用地及保留之國中用地大幅縮小,新增 1處機關用地供警察局使用之情形,顯不應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市政府把原有市警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供財團興建 BOT 大樓謀利,卻欲到新莊變更公園用
地改建市警局大樓,顯然與民爭利,違反社會公義。
二、市政府推動市地重劃的建設願景中,在缺乏公園綠地的北新莊地區規劃唯一之運動公園。
頭前重劃區現已經公告實施完成,與原地主及住戶有潛在土地使用約定,現土地甫經使用
即片面予以變更,有破壞契約約定之嫌。
三、附近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區眾多,並有市政府多塊土地可供使用,捨這些土地不用,卻打運
動公園的腦筋,顯不應當。建議可另覓五股洲子坪或塭仔圳重劃區土地,或留在原址板橋
與 BOT 聯合興闢警政大樓。
四、頭前重劃區經新北市城鄉局完成公共建設多年,公園綠地原已不足,不宜再行縮小,應保
留原有規劃。且重劃區許多剛購屋遷入之市民,原就應臨近公園而選擇入主,今如變更,
恐引發消費爭議,並影響後續重劃區發展。
五、新北市政府任意變更已規劃好之都市計畫,且針對原已缺乏公園綠地的北新莊地區公園用
地開刀,可知其不僅對於發展需求缺乏整體考量,對於應變計畫亦缺乏完善思考,請內政
政部嚴厲譴責,並要求新北市政府重新提出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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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經濟部工業局所擬「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中,對製造廠商之資本額、財務狀況、銷售總量,暨測試費用之負擔等規定,認有不妥,恐衝擊電動機車產業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響應環保節能,經濟部長期對電動機車產業採取積極輔導與補助政策,對該產業發展具
正面效果,受相關業者肯定。
二、行政院於 98 年 8 月 26 日核定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透過購車補助、賦稅減
免、產業輔導、示範推廣等措施,初步建立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之基礎。
三、該計畫已於 102 年執行完畢,為延續推動電動機車產業之發展,行政院嗣於本(103)年 5
月 29 日核定「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暨「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
要點」,期藉延長購買電動機車補助,擴大國內市場,並帶動電動機車及關鍵零組件產業
之發展。
四、惟據「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陳情表示前揭實施要點多有瑕疵,要以:
(一)對電動機車製造商之資本額及其財務限制不合時宜,應對通過認證之合格產品全面補助
。
(二)除極少數特殊廠商可達年銷售量 700 輛以上之補助門檻外,其餘均不合規定,政府訂此
門檻抹煞多數,不利產業發展。
(三)補助辦法規定產品須重新通過 TES 之認證審驗標準,所費不貲,徒然增加廠商成本,對
發展電動機車及關鍵零組件產業毫無實益。
五、事涉台灣電動機車及關鍵零組件產業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並請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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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學樟,針對頭前溪上游竹東鎮軟橋里、橫山鄉田寮村交界處,疑成為盜採砂石場所,且事後還回填疑似汙染民生用水品質之汙染物乙事,至表關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頭前溪是新竹第一大河,是新竹縣、市自來水之水源,且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竹東河
段以下,包括隆恩堰與湳雅取水口,都是自來水公司供應新竹縣、市自來水來源的取水口
,但近三個月來,在頭前溪上游竹東鎮軟橋里、橫山鄉田寮村交界處有業者盜採砂石,且
事後還回填疑似汙染民生用水品質之汙染物,除危害周邊有機農業發展,也汙染水源,影
響新竹縣、市供水品質。
二、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
等行為。此事攸關新竹縣、市市民飲、用水之安全,基於捍衛民眾權益,爰此本席建請相
關單位針對盜採砂石及汙染水源之事,儘速查明處理,以避免回填物繼續汙染水源,造成
民眾飲用水之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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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岱樺,針對 7/31 晚間高雄市前鎮、苓雅區發生台灣史上最大的氣爆意外,爆炸原因疑係石化業者管線丙烯外洩所致,造成 20 餘死 2 百人輕重傷的重大傷亡,由於事涉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工安事件,主政權責按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2 款規定為經濟部管轄,本席要求經濟部除儘速確認所轄相關管線路線資料供相關單位防救災之需要外,並應責成所屬全面清查相關管線的安全性,全國各縣市有類似工業氣體油料管線者,亦應全面清查,並提出管線維安強化措施,確保安全,以免再次發生不幸,相關作為應儘速完成,以確保國民生命安全。另鑑於本次災難情況空前,後續救災及安置遷離工作所需資源龐大,特別要求行政院全面動員配合市政府投入救災及後續安置工作,各部會聯繫窗口應進駐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不宜另設應變中心,以免救災能量分散。而國軍投入協助災後現場清理,應增派化學兵、物資運送等人力,並視救災需求,必要時調撥十軍團南下協助八軍團。最後督導經濟部完成所屬管線安全清查維護作為,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並確保類似意外事故莫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