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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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0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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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05-08
-
sessionPeriod:
7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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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7
-
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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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1
-
meetingDateDesc:
104/05/08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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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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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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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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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8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12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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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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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蔡煌瑯","何欣純","吳育昇","呂玉玲","鄭天財","王進士","江啟臣","李鴻鈞","田秋堇","楊應雄","林滄敏","蔡其昌","馬文君","王廷升","鄭麗君","陳超明","林郁方","王惠美","蔡正元","蔡錦隆","林國正","蕭美琴","邱志偉","陳根德","費鴻泰","張慶忠","邱議瑩","陳學聖","孫大千","楊瓊瓔","劉建國","陳怡潔","葉津鈴","翁重鈞","張嘉郡","陳其邁","黃國書","林鴻池","許智傑","李慶華","高金素梅","姚文智","陳雪生","林淑芬","管碧玲","柯建銘","李應元","趙天麟","謝國樑","廖國棟","陳鎮湘","盧嘉辰","賴士葆","廖正井","陳淑慧","陳歐珀","邱文彥","簡東明","李貴敏","林岱樺","詹凱臣","潘維剛","紀國棟","周倪安","羅淑蕾","黃志雄","陳碧涵","賴振昌","孔文吉","許淑華","葉宜津","楊麗環","吳育仁","徐志榮","王育敏","蔣乃辛","蘇震清","蘇清泉","顏寬恒","高志鵬","楊曜","黃昭順","羅明才","盧秀燕","鄭汝芬","陳亭妃","呂學樟","徐少萍","吳秉叡","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楊玉欣","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許添財","丁守中","吳宜臻","李昆澤","陳明文","薛凌","李俊俋","曾巨威","莊瑞雄","陳素月","劉櫂豪","段宜康","陳節如","尤美女","黃偉哲","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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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05-08T09:00:00
-
endTime:
2015-05-08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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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050503/details?meetingDate=1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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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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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050503
-
date:
2015-05-12
-
sessionPerio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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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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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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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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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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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4/05/12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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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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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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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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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8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12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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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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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蔡煌瑯","何欣純","吳育昇","呂玉玲","鄭天財","王進士","江啟臣","李鴻鈞","田秋堇","楊應雄","林滄敏","蔡其昌","馬文君","王廷升","鄭麗君","陳超明","林郁方","王惠美","蔡正元","蔡錦隆","林國正","蕭美琴","邱志偉","陳根德","費鴻泰","張慶忠","邱議瑩","陳學聖","孫大千","楊瓊瓔","劉建國","陳怡潔","葉津鈴","翁重鈞","張嘉郡","陳其邁","黃國書","林鴻池","許智傑","李慶華","高金素梅","姚文智","陳雪生","林淑芬","管碧玲","柯建銘","李應元","趙天麟","謝國樑","廖國棟","陳鎮湘","盧嘉辰","賴士葆","廖正井","陳淑慧","陳歐珀","邱文彥","簡東明","李貴敏","林岱樺","詹凱臣","潘維剛","紀國棟","周倪安","羅淑蕾","黃志雄","陳碧涵","賴振昌","孔文吉","許淑華","葉宜津","楊麗環","吳育仁","徐志榮","王育敏","蔣乃辛","蘇震清","蘇清泉","顏寬恒","高志鵬","楊曜","黃昭順","羅明才","盧秀燕","鄭汝芬","陳亭妃","呂學樟","徐少萍","吳秉叡","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楊玉欣","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許添財","丁守中","吳宜臻","李昆澤","陳明文","薛凌","李俊俋","曾巨威","莊瑞雄","陳素月","劉櫂豪","段宜康","陳節如","尤美女","黃偉哲","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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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05-12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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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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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廖國棟","陳鎮湘","盧嘉辰","賴士葆","廖正井","陳淑慧","陳歐珀","邱文彥","簡東明","李貴敏","林岱樺","詹凱臣","潘維剛","紀國棟","周倪安","羅淑蕾","黃志雄","陳碧涵","賴振昌","孔文吉","許淑華","葉宜津","楊麗環","吳育仁","徐志榮","王育敏","蔣乃辛","蘇震清","蘇清泉","顏寬恒","高志鵬","楊曜","黃昭順","羅明才","盧秀燕","鄭汝芬","陳亭妃","呂學樟","徐少萍","吳秉叡","江惠貞","陳唐山","林德福","楊玉欣","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許添財","丁守中","吳宜臻","李昆澤","陳明文","薛凌","李俊俋","曾巨威","莊瑞雄","陳素月","劉櫂豪","段宜康","陳節如","尤美女","黃偉哲","徐欣瑩","蔡煌瑯","何欣純","吳育昇","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王進士","江啟臣","李鴻鈞","田秋堇","楊應雄","林滄敏","蔡其昌","馬文君","王廷升","鄭麗君","陳超明","林郁方","王惠美","蔡正元","蔡錦隆","林國正","蕭美琴","邱志偉","陳根德","費鴻泰","張慶忠","邱議瑩","陳學聖","孫大千","楊瓊瓔","劉建國","陳怡潔","葉津鈴","翁重鈞","張嘉郡","陳其邁","黃國書","林鴻池","許智傑","李慶華","高金素梅","姚文智","陳雪生","林淑芬","管碧玲","柯建銘","李應元","趙天麟","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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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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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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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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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44102_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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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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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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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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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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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9分至9時50分、10時49分至12時13分、下午2時3分至2時39分
5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19分至下午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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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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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日前民眾車票不慎吹落至軌道間,進站人員僅告知民眾填寫遺失單,但出站時站務人員卻認定該民眾應與逃票相同補全票額,造成民眾與站務人員持續溝通兩小時,才經站務人員確認民眾搭車起始站有掉落車票之情形。此顯示高鐵對站務人員類似案件處理訓練及應變不足造成民眾不便,高鐵局並應加強各車站聯繫及處理情形,以維護旅客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高鐵自通車一直以來作為消費者南北通勤最有效率之交通工具,但高鐵於部分縣市所
設立之高鐵站為較空曠之區域,造成高鐵站月台常有強風,有民眾不慎因風勢導致車票被
吹到軌道,進站人員僅告知民眾填寫遺失單,但出站時站務人員卻認定該民眾應與逃票相
同補全票額,民眾與高鐵站務人員僵持兩小時,後經高鐵人員確認軌道確實有掉落車票資
訊,才讓民眾出站。
二、雖民眾保管車票不慎讓強風吹落軌道有相關責任,但上開事實亦凸顯高鐵對車票管理欠缺
周延,民眾確實有提出證明,有購票進入,但高鐵仍需要民眾與站務人員溝通接近「兩個
小時」才查明民眾是否有購票而非逃票之乘客,可見高鐵各站間橫向聯繫有誤,站務人員
對此事缺乏 SOP 應對,未有效率解決消費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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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近年我國學生接觸醫療美容年輕化,更有許多大學生進行整形手術,但根據調查我國大學生對醫療美容相關知識及法規均了解不足,亦恐於手術前與醫師溝通權益造成影響,如手術後發現醫療糾紛,往往求助無門。況且我國各地醫療整形糾紛案件量仍持續上升,年輕學生往往成為不肖業者覬覦營利之對象,政府應於高中及大學推廣相關醫療美容知識及相關法規規劃,讓學生於手術前簽訂整形美容相關文件前,獲得充分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大學生開始接受整形手術比例上升,不少大學生於國高中生開始接觸整形相關知識,
而於大學後開始接受整形手術,但仍有不肖醫學美容業者利用話術及不實廣告,欺騙年輕
學生。
二、而且根據調查竟有五成大學生不知道未滿 18 歲動整形手術需要監護人同意,更有 9 成大學
生不知非醫護人員可提供醫療諮詢,亦不知醫美優惠券是不可販售及贈送,並且台灣各地
醫療整形相關爭議案件量持續上升,足見我國大學生對醫療整形相關法規及知識嚴重不足
。
三、為避免我國學生遭不肖醫學美容業者欺騙利用,教育部應於高中及大學時推廣醫療整形相
關法規及知識,避免日後一旦因整形出現醫療糾紛,才發現本身知識或法規不足,進而損
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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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 30 幾年來律師錄取人數暴增,而政府仍維持實習律師實習僅可以於律師事務所,未有考慮實習律師人數倍增而苦無實習機會,因而延宕執業時間。更有人指稱將來實習律師須付費給指導律師,以金錢換取實習機會,才可順利獲取證書,此舉恐造成新進律師負擔,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議開放政府法制相關機關讓實習律師進行實習,除可了解政府相關流程運作,並可提升實習律師專業知識,以解決實習律師找不到指導律師實習,使取得證書時間延宕過長之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律師錄取人數增加,相較 30 年前律師錄取人數增加達五十多倍,與律師考試門檻降低
及廣設大學法律系,造成錄取律師人數激增,而錄取後實習律師需要受訓,並通過實習五
個月,才可順利取得執照,開始執業。
二、30 幾年台灣律師錄取率暴增,但台灣律師未有像歐美等國家讓執業律師有專精分流之設計
,造成市場上律師均為萬能律師,並且將努力將案件帶入法院進行訴訟,案件訴訟則變為
律師收費一大來源,而造成個人或小型事務所林立。可政府開放錄取大量律師,卻未開放
實習環境,實習律師仍僅有律師事務所可實習,而一般小型律師事務所根本無法負擔實習
律師之薪資或有人力出缺之情形發生,造成實習律師人數過剩找不到事務所實習之情形。
三、更有人預言直指將來實習律師如要實習,並非現在指導律師給付薪資,而是實習律師付費
給指導律師金錢換取實習機會。多少考生埋首苦讀而考取律師資格,卻還要付費才能有實
習機會獲取證書,無疑對新進律師負擔雪上加霜。故本席要求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議,讓
實習律師可進入政府法制相關單位進行實習,除可了解政府機關相關運作,提升將來執業
後相關專業經驗,並可解決現今實習律師過多問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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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非法日租套房氾濫,除已成為色情業犯罪工具,其出入份子複雜,對同棟大樓住戶更有隱憂。並且更有不肖房東同時經營非法日租套房及一般正常出租套房,造成一般正常長期居住之承租人,須忍受非法日租套房所帶來之影響,更需負擔如房東遭主管機關裁罰實施斷水斷電,其承租人之承租權益將嚴重受到影響。故本席要求政府相關機關應宣導非法日租套房對該棟大樓帶來之危害,並研議設立檢舉獎金讓民眾進行檢舉,以保障人民住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台旅遊背包客激增,造成國內都會區違反日租套房問題日益嚴重,雖立法院已於今
年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明訂將日租套房納入旅館業,並須有合格證照及通過消防安檢設
施才可經營,但民間仍有不肖業者將一般套房以非法日租套房形式進行招租,更有業者將
套房分隔成一床一床,以床計費,單一個套房一晚竟可有 5、6 人入住,造成同棟大樓住戶
公安意外之隱憂。
二、又有犯罪集團以非法日租套房作為犯罪工具,如色情業隱身於日租套房中,其出入分子複
雜,造成同棟大樓住戶人身安全一大隱憂。更有業者居然將一整層套房,同時經營日租套
房及一般長期租屋,已嚴重對承租人居住品質產生嚴重影響,除須忍受上開有公安意外及
出入份子複雜之隱憂,更有可能因房東遭到檢舉而斷水斷電,進而損害其租屋權益。
三、故本席鄭重呼籲政府須打擊非法日租套房,除進行宣導經營非法日租套房對自身大樓之危
害,並研議設立檢舉獎金,讓同棟鄰居或知情人士進行檢舉,已杜絕非法日租套房對人民
造成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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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國內工業用水的消耗是國內水資源短缺的一大原因,經濟部長期計畫推行對用水過度之產業附加「耗水費」,然而自 103 年 3 月由經濟部首次提出後卻毫無下文,直至今年 3 月經濟部仍表示需要明年年底才能開徵,國內缺水問題禍到臨頭,經濟部卻仍毫無反應。本席要求經濟部加速研擬「耗水費」的徵收,確保在時程表內完成,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工業用水的消耗是造成國內水資源短缺的一大問題,雖然根據水利署 101 年的統計資料,
全台用水概況以農業(72.29%)為最大宗,工業用水僅占(9.31%),但絕大多數農業用水
使用後皆會回歸水循環體系,反觀工業用水多有汙染難以再度利用。
二、經濟部早在去年 3 月張家祝部長在任期間,就已提出對用水過度的產業附加「耗水費」,
但一年過去了,經濟部楊次長今年 3 月仍表示「耗水費最快明年一月才能開徵」,國內的
缺水問題已經禍到臨頭,經濟部卻還在推拖拉。
三、本席要求經濟部加速研擬「耗水費」的徵收,確保在時程表內完成,減少工業用水浪費,
維護國內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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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國內水資源長年不足,政府「開源」困難,則應加強「節流」,參考國內電力及天然氣的補助措施,研擬家庭省水設備的補助辦法,並結合國家技術,免費提供家庭省水設備或予以補助,確實有效率的節省家庭用水,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要減少台灣水資源的問題,不外乎「開源」和「節流」,經濟部楊偉甫次長本月在受訪時
曾經表示「光是換裝節水器材就能省水五分之一,這只是要不要做的問題」。
二、以工研院為例,在和「省水器材研發暨推廣協會合作」之後,運用換裝省水水龍頭、馬桶
換裝兩段式沖水裝置、水回收再利用等策略,一年就省下了 2.5 萬噸的水。
三、政府在電力以及天然氣的項目皆有積極補助,例如購買「節能商標」的冷氣可獲政府補貼
、瓦斯公司也提供免費更換十年以上瓦斯表、表外管線等服務,反觀水資源部分卻無類似
措施。
四、經濟部應盡快研擬家庭省水設備的補助辦法,以台電或天然氣公司的方式,免費提供家庭
省水設備或予補助,實際而且快速的節省家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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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台灣山林面積廣大,林務單位無法完全掌控山區狀況,加上山老鼠多與黑道掛勾,造成國內木材盜採問題嚴重。要杜絕盜伐現象,政府應雙管齊下,參考國外FSC、PEFC 等認證模式規劃「貴重木材生產履歷」,並積極向消費者及廠商宣導拒買盜伐木的觀念,維護珍貴森林資源,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的山林面積廣大,即使林務局、森警隊、警務單位等不斷巡邏,還是難以掌握整個山
區的狀況,接獲林政案件通報後趕至現場查驗時,往往都為時已晚,加上山老鼠常有黑道
雇用之情況,即使盜伐者被抓坐牢也難以遏止歪風。
二 、 要 杜 絕 山 老 鼠 現 象 , 政 府 應 參 考 國 外 FSC (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 、 PEFC (
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等認證模式,推動台灣貴重木材的生
產履歷,盜伐木賣不掉,山老鼠自然就會絕跡。
三、日本各道、縣均已積極推動木材來源之合法性、可追溯性,例如北海道產木材、山形縣產
木材、福島縣產木材、宮城縣產木材等標章,農委會也應積極規劃台灣的「貴重木材生產
履歷」,並且積極宣導廠商及消費者拒買盜伐木商品的概念,以維護台灣珍貴森林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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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一年要用掉約 4 萬公噸茶葉,但國內一年茶葉生產量約 1 萬 4 千公噸,其它必須由國外進口,以 103 年茶葉進口量統計 3 萬 2,373 公噸,其中將近 7 成由越南進口,此次「英國藍」、「50 嵐」、「喫茶小舖」及其它查獲茶葉含大量農藥之手搖茶飲料,很大部分皆來自越南進口茶葉,目前農委會已建置台灣茶葉產地雲端追溯系統,本席要求農委會應儘速將進口茶葉納入履歷系統並加強查驗,以符目前進口茶葉占台灣茶飲料系統大宗之現況,保障民眾食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接連發生茶飲料連鎖店「英國藍」、「50 嵐」、「喫茶小舖」等,被驗出飲料含大量
農藥,而其中很大部分茶葉來自越南進口。根據農委會統計,台灣一年要用掉約 4 萬公噸
茶葉,但國內一年茶葉生產量約 1 萬 4 千公噸,其它大部分皆仰賴進口,103 年茶葉進口量
統計 3 萬 2,373 公噸,其中將近 7 成由越南進口。而接連發生進口茶葉含農藥事件,顯示主
管機關對於進口茶葉之查驗,顯有輕忽疏漏。
二、目前農委會已建置台灣茶葉產地雲端追溯系統,將茶產地以及用藥紀錄納入系統中,消費
者只要上網輸入商品貨號或者掃描 QR Code,就可以查詢茶葉產地及用藥過程及記錄,有鑑
於進口茶葉占台灣茶飲料系統大宗,農委會更應儘速將進口茶葉納入履歷追蹤系統並加強
查驗,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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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發生知名楊姓藝人因網路霸凌而輕生之悲劇,此種匿名但具特定誹謗目標的網民酸民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本席要求檢調及專責電腦及網路犯罪的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應即進行刑事偵查找出匿名誹謗藏鏡人,主管機關也應迅速針就此種匿名攻訐網站明確予以法律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過去所熟知的霸凌現象,多發生在校園中,尤以中小學生為多,這些造成的傷害及陰影都
容易伴隨一生,難以消除。過去也發生過中小學生因為不堪霸凌以致自殺的案例。而今網
路風行,霸凌病象藉網路傳播無限度的擴張蔓延,已成為新的社會公害,英美等國有青少
年因遭逢網路霸凌而自殺的案例,台灣目前也發生知名楊姓藝人因不堪網路匿名攻擊而輕
生的事件。
二、針就網路霸凌的行為,美國、及歐盟都有許多判例,其中法國最為嚴厲,法國 2014 年通過
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 3 萬歐
元;美國在 2000 年後,開始注意立法制定反霸凌法,網路霸凌研究中心(Cyberbullying
Research Center)成立,並且追蹤各州網路霸凌立法,目前至少有 44 個州在州憲法中制定
反霸凌條文。其中有 6 個州的法規明文提到「網路霸凌」屬於霸凌的一種類別,而 31 個州
制定反霸凌法條的州則特別提到「利用電子通訊造成騷擾」。據此,針就楊姓藝人遭網路
霸凌輕生事件,檢調及專責電腦及網路犯罪的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除應立即進
行刑事偵查找出匿名誹謗藏鏡人外,主管機關也應比照外國立法例,迅速針就此種匿名攻
訐網站明確予以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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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全台估計有超過 400 萬外食人口,各大超商莫不積極開發鮮食搶攻市場,然根據民間團體抽查四大超商共二十款鮮食便當,其中有十五款,高達七成五的內容物,分量均比外包裝圖片少,整體以麵類和便當類差距最大,此已涉及廣告不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本席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查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統計台灣目前有超過 400 萬的外食人口,各大超商莫不積極開發鮮食搶攻外食市場,但
也屢遭投訴,詬病產品外觀包裝廣告,與實際食品差距過大,或者縮水,消費者有被欺騙
的感覺。
二、有民間團體抽查四大超商二十款鮮食便當與食品,其中有十五款高達七成五的內容物,其
分量均比外包裝圖片少,其中以麵類與便當類差距最大。例如 OK 超商的北方炸醬麵,圖中
拌麵醬至少有十二顆青豆,實物僅八顆;全家超商翡翠吻魚粥,整碗粥幾乎看不到菠菜,
沒幾條完好的吻仔魚,都是魚碎末。此皆已涉及廣告不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主管機關
應主動積極查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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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大部分政府資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皆呈現仰賴政府挹注財源,而自籌財源偏低之現象,有違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之目的,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部分政府資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皆呈現仰賴政府挹注財源,而自籌財源偏低之現象,以
農委會主管之財團法人為例:「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104 年度預算收入 7,949
萬 4 千元,來自政府委辦計畫與補助款收入共 7,546 萬 9 千元,占收入總額 94.94%;「中
央畜產會」104 年度預算收入總額 6 億 3,292 萬 2 千元,接受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收入
共 5 億 2,096 萬 4 千元,占收入總額 82.31%;「農業科技研究院」104 年度預算收入總額 6
億 2,054 萬 7 千元,其中包含政府補助計畫收入 5 億 1,571 萬 6 千元及委辦計畫收入 1,774
萬 8 千元,占收入總額 85.91%。
二、以國外經驗,健全的財團法人來自政府捐助經費合理的比例應該是 40%以下,而來自企業
及民間委辦的經費應在 50%以上,此與前述以農委會資助財團法人為例,政府補助經費動
輒在 80%以上比較,政府補助財團法人經費實有偏高之現象,且多年以來顯未檢討改進,
據此,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更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
合理性及必要性,降低政府捐助之比例,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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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糖公司獲利連年下滑,雖已實施責任中心制度多年,但考核制度已流於形式化,獎酬制度與績效評量之間連結功能不足,據此,台糖公司應針對考核制度與獎酬制度及績效評量之關連性進行檢討,並積極建立獎懲激勵辦法之合理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糖公司 8 個事業部營業損益表現欠佳。量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 3 個事業部,98 年度至
102 年度均產生虧損,其他 5 個事業部累計同期間之營業損益,亦多呈虧損狀態。而近 5 年
來台糖公司之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重要財務指標皆呈下降趨勢,其中
本期淨利由 100 年度 52 億 1,530 萬 1 千元,下降至 104 年度預計為 25 億 9,850 萬元,減幅
高達 49.82%。
二、台糖雖已實施責任中心制度多年,但考核制度已流於形式化,獎酬制度與績效評量之間連
結功能不足,據此,台糖公司應針對考核制度與獎酬制度及績效評量之關連性進行檢討,
並積極建立獎懲激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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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毛豬價格自元月以來持續下跌,以 4月 15 日為例平均批發價為每公斤 57.8 元,與年初相比,降幅達 2 成 6,不過卻未反映在零售市場,雖市場機制可以容許合理的利潤,然公平會仍應介入調查是否有人為操控的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農委會畜產行情資訊網顯示,自今年元月以來,毛豬的批發價格一直下跌,元月平均
價格為每公斤 80.71 元,2 月 78.65 元,3 月還有 64.59 元,但本月初已跌破 60 元,而以 4
月 15 日毛豬批發平均價格 57.8 元,相較元月跌幅已達 2 成 6。
二、而根據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資料,五花肉每公斤約 150 元至 200 元,里肌肉約 166 元至
200 元,梅花肉 166 元至 200 元,排骨約為 150 元至 166 元,降幅不到 1 成,幾乎和元月零
售價格沒差,一般民眾質疑價差是否都被肉商賺走。據此,農委會除應要求冷凍業者和肉
商根據成本反映合理的售價之外,公平會也應介入調查是否有人為操控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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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的山岳活動日趨發展,但欠缺整合性的管理服務政策,與統籌管理的整合平台,相關知識及人才資源散落四方,實不利於未來推昇台灣整體登山環境品質,政府應積極規劃編撥經費舉辦大型研討會,聚焦於台灣整體山岳活動發展目標的形成,儘速與民間擬具共識,制定台灣之整體山岳政策白皮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雖四面環海,但也有超過百分之七十的面積為山地,從日據時代以來台灣山岳活動即
蓬勃發展,至今也有百萬的登山愛好者。但台灣有海洋政策白皮書或者海洋政策綱領,但
至今卻無一山岳政策白皮書或者山岳政策綱領,實不利於推昇未來台灣登山環境品質,及
整體登山政策的發展。
二、為保育山林資源、確保山區多樣生態世界,深耕山岳文教,促進山區活化,保障山區活動
安全,培育山野人才,健全山岳法制,提昇山區服務管理品質,發展創意經濟生活產業,
推廣山岳休憩與山岳生態旅遊等相關產業,以及統合相關山岳活動主管機關之管理平台,
政府應積極規劃編撥經費舉辦大型研討會,聚焦於台灣整體山岳活動發展目標的形成,儘
速與民間擬具共識,制定台灣之整體山岳政策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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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政府雖已完成 14 個國家步道系統,及14 個區域步道系統的藍圖規畫,然現有步道規畫因為距離短(<4km),也缺乏特色景觀,不論遊客及登山者利用率都很低,容易形成蚊子步道,政府可研議朝中級山,縱貫/橫貫等長程系列發展,以提升成為知名國際景觀步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雖自 90 年起規劃推動步道系統建置計畫,也將之納入「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強
化自然步道系統,列為「生態家園」施政主軸。並分別完成 14 個國家步道系統及 14 個區
域步道系統的藍圖規劃。然現有步道規畫因為距離短(<4km),也缺乏特色景觀,不論遊
客及登山者利用率都很低,容易形成蚊子步道。
二、政府步道發展應以長距離並具備核心意義與價值來進行規畫,例如長距離的全島山脈縱貫
、橫貫步道、及環島步道,如此民眾可依需求分段或全段徒步使用。據此,爰要求主管機
關研議步道發展朝中級山,縱貫/橫貫等長程系列發展規劃,以提升成為知名國際景觀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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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民國九十四年間玉山國家公園即委託民間單位進行山岳博物館之先期規劃,將山岳博物館定位為以台灣為主的「山岳」與「登山」活動,蒐羅相關自然環境、人文歷史、活動遺跡等等文物史料,以顯現與台灣山岳暨登山活動相關之歷史,然遲至今日仍不見台灣山岳博物館之設立,政府應更積極主動與民間團體協力,訂定時程與工作計畫,早日籌設屬於台灣的山岳博物館,以保存台灣的山岳與登山文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百年來台灣的登山史,在當年山林開拓者逐漸凋零後,許多跟山岳有關的故事、文獻、
史料、裝備等等,逐漸脫落、毀棄、遺失殆盡。當整個社會逐漸重視各種歷史與博物誌的
時候,若不趕緊籌設「山岳博物館」來保存與再利用這些山岳教育的媒介與素材,將是台
灣社會的一大損失。
二、台灣登山界由民間推動「山岳博物館」之設置,已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並在多次的全國
登山研討會熱烈討論,然遲無下文。在台灣創設一座「象徵台灣精神」的「山岳博物館」
實有其急迫與必要性,主管機關應更主動積極與民間團體協力合作,訂定時程及工作計畫
,促成屬於台灣的山岳博物館早日實現,以保存台灣的山岳與登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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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糖 102 年度決算顯示,8 大事業部中有多達 7 個事業部營業淨利為負成長,104 年度大部分也呈現負成長,然台糖 104 年預計營業收入較 103 年衰退 1.37%,但104 年預算編列業務宣導費卻比 103 年度增加 74%,營業收入預計減少,卻大編業務宣導費,另 103 年預算執行油品事業收入增加 9.23 億元,但成本卻增加 10.3 億元,成本大於收入1.07 億元,休憩事業服務收入增加 1.82 億元,但成本相對增加 1.92 億元,成本大於收入 0.1 億元,據此,台糖應檢討其經營績效,撙節開支,努力增加營業淨利,且避免無謂的業務消耗費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糖 102 年度決算顯示,8 大事業部中有多達 7 個事業部營業淨利為負成長,104 年度大部
分也呈現負成長,而台糖 104 年預算編列業務宣導費 950 萬元,較 103 年度 546 萬 2 千元
增加 74%,但台糖 104 年預計營業收入為 368 億 2,730 萬 2 千元,比 103 年度預算 373 億
3,849 萬 3 千元衰退 1.37%,營業收入預計減少,卻大編業務宣導費。另 103 年預算執行油
品事業收入增加 9.23 億元,但成本卻增加 10.3 億元,成本大於收入 1.07 億元,休憩事業服
務收入增加 1.82 億元,但成本相對增加 1.92 億元,成本大於收入 0.1 億元,經營績效顯然
不彰。
二、按行政院所訂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營業基
金編列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規定:「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3
年度預算案為原則。……。」,台糖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顯已不符行政院所訂之規範,另
油品及休憩事業部,103 年預算執行,其收入皆低於成本,經營績效不彰,據此,台糖應避
免無謂的業務消耗費用,撙節開支,並應檢討其經營績效,努力增加營業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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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健保實施至今屆滿廿週年,醫界推估今年國人醫療支出將達一兆一千億元,而健保總額從實施當年三千億元,到了今年已近六千億元,健保支出不斷增加,造成國家財政極大負擔,而從預防醫學及提升國民健康的角度而言,民間眾多運動團體如元極舞、太極拳、外丹功、香功、木球、宇宙能量操、排舞、拉筋長壽功、韻律舞、健康舞、有氧舞、讚美操、土風舞、交際舞、國標舞等等,每天在全國社區角落,從清晨、早上、黃昏到晚上,出錢出力,鼓勵社區居民加入運動養生的行列,對國民健康的提升貢獻極大,爰此,衛福部應研議頒發提升國民健康貢獻獎,積極鼓勵民間運動團體及一般民眾,加入推動運動養生的行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最新一期台灣公共衛生雜誌刊登的調查顯示,惡性腫瘤在 2012 年造成經濟損失預測值
高達 217.94 億元,相當可蓋 4.5 座台北小巨蛋,平均每名癌友潛在生命年數損失 27 年、減
少七年多的工作年數,對台灣整體國力傷害極大,而新血管疾病在國人十大死亡原因就佔
了三項,顯見定期運動養身保健至關重要。
二、蓋臨床醫療技術雖持續進步,但從預防醫學及提升國民健康角度來看,從前沿預防疾病的
發生,當比疾病發生之後的治療,更能減少醫療的支出及成本,而養成定期運動的習慣是
最能維持身體健康,避免疾病上身的有效方法。台灣民間運動團體蓬勃發展,多元多樣,
譬如元極舞、太極拳、外丹功、香功、木球、宇宙能量操、排舞、拉筋長壽功、韻律舞、
健康舞、有氧舞、讚美操、土風舞、交際舞、國標舞等等民間運動團體,彼等深入全國各
社區,從清晨、早上、黃昏到晚上,出錢出力,鼓勵社區居民加入運動養生的行列,誘發
更多人的興趣參與,對國民健康的貢獻極大,實際上也減少了台灣的醫療支出成本,爰此
,衛福部應研議設立提升國民健康貢獻獎,積極鼓勵民間運動團體及個人,加入推動運動
養生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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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台灣近年空氣污染嚴重,行政院應提出具體措施,針對各種空污來源進行監控及管制,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人健康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懸浮微粒中的 PM2.5(細懸浮微粒),對健康的危害早已引起世界各國關注。世界衛生組
織(WHO)在去年十月中,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
二、進一步來說,研究證實 PM2.5 小到足以穿透呼吸系統,並負載重金屬、戴奧辛以及病菌等
,直接到達胸腔;若長期暴露在 PM2.5 中,會增加引發心肌梗塞、中風和心律不整等的風
險,增加心血管疾病的發生和死亡率。
三、然而,細懸浮微粒無所不在,除沙塵暴或河川揚塵等自然生成,到汽機車、工廠排放所產
生的空氣污染物經過反應,都足以生成。在台灣,雲林、彰化是發電廠和重工業區;嘉義
、台南則是東北季風的受害者,每年十月後,東北季風盛行,若風力不夠強,到中南部後
易受中央山脈阻隔,尤其嘉南平原因位在中央山脈背面,污染物更容易滯留、累積。而台
北、基隆地區則飽受中國大陸沙塵暴衝擊。
四、空污的來源並非不可查,為維護國人健康,行政院應提出具體措施,針對各種空污來源進
行監控及管制,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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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時間常與民眾就業甄試、語言檢定甄試衝突,但礙於兵役法規定,民眾無法申請免召,只能請假出營應試,影響考試表現,也使民眾舟車勞頓,或選擇以出國為由規避教召,進而使教召目的不達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後備軍人教育召集目的是為了維持國軍後備部隊戰力,對選入後備部隊編組之後備軍人
,實施訓練,以恢復及維持個人專長與戰鬥技能,以利戰時動員召集,迅速編成部隊,投
入作戰。教召對象為退伍後 8 年內人員,兩年一訓,最多召集 4 次,每次 5~7 天,依軍種
及戶籍資料進行媒合,透過電腦系統選員,接獲召集令,依法可向任職公司請公假。
二、若遇教召時間與參與各種考試時間衝突,依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僅有屬公務人員
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範疇的考生,在應試日至試前 10 日遇教召,才得申請
免召,若是參加教師甄試或語言檢定考試者,則不符合免召規定,考生參與教召,再另行
請假應試。
三、然而語言檢定考試成績,可能關係留學申請,教師甄試考試,更關係到民眾就業問題,這
些大型考試通常都在二、三個月前即報名完成,教育召集令則是在教召前 45 天方通知,民
眾為避免應召並專心考試,往往以出國規避,不但教召目的無法達成,也迫使民眾舟車勞
頓或花錢消災。
四、爰此,要求行政院檢討現行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之成效,研議開放已報名參加語言檢定或教
師甄試之教召員得申請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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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今年 3 月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專刊公布世界大學排名,台大因國際學術合作表現不佳,排名較去年退步;政府應鼓勵大學加強學術研究領域之國際合作,以增加學術交流機會、提升研究能量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專刊今年 3 月公布 2015 年世界大學排名,台大比去年退步,落到 60
名區間外,輸給日本東京大學、韓國首爾大學、大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其中大陸北大
和清大更往前躍升到前 40 名。
二、根據資料顯示,從 2004 年至 2013 年的各大學論文數量,大陸清華大學從 6,000 篇增加到 1
萬 3,000 篇,大陸北京大學從 4,000 篇竄升到近 1 萬篇,台大則從近 4,000 篇增加到近 7,000
篇。2004 年至 2014 年各大學論文進入頂尖期刊比率部分,大陸北大從 12.5%提升到 20%,
大陸清大從 12.5%提升到近 25%,台大則從 22.5%提升到 25%。探究台大排名下滑的原因,
專家表示主要在於國際合作論文比率偏低。
三、目前我國大學於學術合作方面著重在國內學校的相互合作,與國際學校較少若有,亦著重
在學生學分修習,相互承認,若有學術研究合作,多由教授個人洽談、尋找合作計畫,全
面性、整體性的學術研究合作,則較為少見。
四、為拓展我國大學國際能見度,行政院應鼓勵各大學加強學術研究領域之國際合作,以增加
學術交流機會、提升研究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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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牙齒是人體重要器官,但健保針對缺牙的病患卻未提供醫療給付,導致病患必須自行負擔高額之醫療費用,否則將面對因缺牙導致的其他疾病風險。爰此,建請研議將假牙、植牙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維護被保險人的醫療權益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牙齒的存在對人體健康相當重要,其主要作用是咀嚼食物,幫助人體充份吸收所需要的養
份,然而,一旦牙齒狀況不佳,不論是蛀牙、缺牙、咬合不正,就容易造成咀嚼困難、降
低進食慾望,甚至選擇容易咀嚼的食物,不知不覺間養成偏食的習慣,進而造成營養不均
、營養不良,影響身體健康。除咀嚼外,牙齒還具有輔助發音、調整臉型的作用;換句話
說,少了牙齒會影響發音,對溝通造成障礙;而不管蛀牙或缺牙,只用一邊的牙齒咬東西
,會因為用力不均造成齒列歪斜,這種情況長久下來,不僅會因為臉部失衡改變臉部輪廓
,還可能引發顳顎關節障礙,使人體脊椎歪斜,產生下顎疼痛、肩膀僵硬、腰痛、頭痛等
全身性症狀。因此一旦有蛀牙或缺牙的情形發生,應進行專業的治療,例如植牙。
二、然而,目前全民健康保險針對缺牙的治療並未有醫療保險給付,而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編
列預算,補助老人全口活動假牙,在各縣市給付標準不明,審查寬嚴不一的情形下,甚至
出現黑心牙醫濫報病患資料,領取補助,不但傷害病患之健康,也使牙醫業蒙羞。
三、又時有報載國內植牙價格混亂,南北收費不一,高額的醫療費用引發民怨,然而,假牙、
植牙之製作,必須由牙醫師與牙技師共同合作,各種假牙材質也存有差異,治療過程也因
為每一個人的病情而有不同,因此,統一植牙收費上限,並無法解決病患醫療費用負擔問
題,甚至可能導致牙醫師降低服務品質,使醫療過程出現瑕疵。
四、綜上所述,牙齒對人體是不可或缺的器官,若有嚴重缺損,應立即治療,避免引發更嚴重
之疾病,為減輕牙病患之負擔,鼓勵牙醫師提供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建請行政院研議將假
牙、植牙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維護被保險人的醫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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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企業犯罪問題嚴重,現行法令對於預防與嚇阻相關犯罪恐有不足之處,在兼顧經濟發展與企業犯罪之前提下,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訂立企業行賄專法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針對遠雄合宜宅弊案以及鴻海高層向廠商索賄案,引起企業界對於提高企業行賄行為之刑
事規範議題,法務部傾向在現有產業專法中,納入懲處專章,初步針對「產業創新條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
二、企業行賄現行法院多以刑法之侵占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依據,常因舉證困難,究責曠日廢
時,另外,對企業賄賂行為之預防與遏止,除散見於證券、期貨交易法,銀行法等金融業
相關法規外並未明確規範,容易使行為人產生僥倖心態,難有嚇阻之效,造成企業損失固
不待言,長遠來說將瓦解企業之實力、國力以及政府施政成效,影響範圍甚鉅。
三、政府應主動參考公約內容中企業行、收賄的處罰標準,並加強企業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準
,並審酌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訂定有效、適度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使台灣跟得上國際反貪腐之標準。為釐訂出清楚的企業賄賂責任,有必要提出,「企業賄
絡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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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老漁/農津貼請領因故中斷投保即不可請領之規定並不合理,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
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
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對於老漁/農請領者於 87 年 11 月 11 日以後因故中斷投保者,若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原因中
斷投保,仍拒絕當事人請領實不合乎情理,建議農委會宜修法將因故中斷投保者,給予一
段合理緩衝期,讓當事人得以及時加保,以防保險中斷,影響津貼請領之權益,並宜增訂
溯及既往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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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台灣目前社會結構呈現老年化的現象,貧富差距惡化,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基本生活照顧,針對勞工退休金提繳率,實有檢討逐年提高之必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現行有關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然基於保障勞工權益,
爭取勞工退休生活的尊嚴與保障,實有檢討提高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之必要性。
二、依據高雄市機械總工會審議意見,建議勞動部可逐年提高每月退休金提撥率至 10%(每年
至少 0.5%),以期讓勞工退休生活更有尊嚴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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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來手搖茶飲農藥殘留及進口茶混充台灣茶等食安問題,要求行政院查明有問題茶葉的來源,以免損及南投優良茶商及南投茶產業的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來手搖茶飲農藥殘留及進口茶混充台灣茶等食安問題引發眾議,南投縣為全國最大茶葉
產區,為此受到強烈波擊。茶葉農藥殘留超標,有可能是茶廠(商)向茶農收購茶葉進行
併堆或以廉價進口茶混充後,再經改、分裝出售。
二、南投縣政府為確保茶品安全與保障消費者權益,歷年來積極辦理「田間茶菁(乾)農藥殘
留抽檢」工作,每年規劃及抽檢案件達千件,並以名間鄉大宗商用茶為重點抽檢茶區,以
杜絕農藥殘留問題。
三、另隨著國人對於農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要求日趨嚴格,查悉所購置之茶葉產品相關生產
者、安全管理及產銷流程等資訊。縣府亦配合辦理優質茶集團產區、衛生安全製茶廠、有
機驗證茶,建構衛生、安全、安心的產製銷環境,藉由生產、加工與行銷過程的透明化與
資訊化,讓消費者買的安心,喝的放心,也籲請消費者能選購具有政府輔導標章之茶品,
以有效杜絕進口茶。
四、食藥署去年七月三日才將茶葉的芬普尼農藥檢出限量由○.○○五 PPM 修正為○.○○二
PPM,如果在法規修正前已製造生產的茶葉,芬普尼檢出○.○○五 PPM 以下,現在仍屬
合格產品,在稽查時已有釐清茶葉製造日期;但不論茶葉是否合法,一旦驗出農業殘留超
出現行標準,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一定要先行下架。
五、考量茶葉在製茶廠可能就已和進口茶拌配,因此檢驗品項包括剛採摘下來的茶菁、毛茶半
成品以及茶葉成品。除了全面清查,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輔導製茶廠自主管理茶菁的農藥
殘留,送檢費用兩千多元,計畫補助二分之一,合格和不合格名單都應在網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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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近年國內發生數次食安風暴掀起軒然大波,也引起國際媒體關注,衝擊台灣的國際形象,現今藥安風暴是否也會危及台灣在 PIC/SGMP 的國際形象,十三家藥廠的二十三項胃藥劣藥事件爆發之後,要求衛生主管單位對於藥品管理,過去做法多習以為常依循慣例,出現不少漏洞,應全面檢視其必然性與應然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國內發生數次食安風暴掀起軒然大波,也引起國際媒體關注,衝擊台灣的國際形象,
令台灣價廉物美的代工王國美名蒙上陰影。現今藥安風暴是否也會危及台灣在 PIC/SGMP
的國際形象,十三家藥廠的二十三項胃藥劣藥事件爆發之後,衛福部檢驗報告也發現,涉
事藥廠使用的碳酸鎂,純度、雜質、砷含量均不合格,作為藥品有效成分的氧化鎂卻含量
不足,不但沒有藥效,長期食用恐傷肝腎、致癌。衛生主管單位對於藥品管理,過去做法
多習以為常依循慣例,出現不少漏洞,應全面檢視其必然性與應然性。
二、針對 PIC/SGMP 藥廠出包,從法律修訂、查緝執行、罰款金額、媒體曝光度來分析,在在
凸顯出政府對「食品業」及「製藥業」的管理,採取重罰食品卻輕放藥品雙重標準,十分
荒謬。藥事法未明確規範藥品賦型劑成份,中央、基層衛生單位認定標準不一,導致法令
不明,不能對使用工業用碳酸鎂、碳酸鈣藥廠開罰,讓基層公務人員、檢調人員不知所措
,前食藥局長更直指,這是藥廠考量成本後的不自律行徑,並行之多年。
三、藥廠是否有透過關說取得 PIC/SGMP 認證,我們不清楚,但主管單位判定「劣藥」不違法
,就僅能依藥事法第二十一條開罰六至三十萬元,無法以刑法偵辦,罰鍰處理對業者不痛
不癢,藥廠不知自律,食藥署卻有袒護廠商,把關不力之嫌。前年國內就有藥廠自行變更
賦形劑,食藥署除了將少數產品下架開罰,事後仍放任業者自行通報,缺乏積極作為,藥
廠管理形同虛設。衛福部食藥署應該痛定思痛,徹底解決藥事法跟不上時代需求的根本問
題,對照現今環境,研擬修法方向,向消費大眾表達食藥署維護全民健康的決心。
四、食藥管理要先確立核心價值及目標這才有意義,這個理則是不變的,違背了就失序,食藥
主管是要有時時處理危機的能力,遇到重大事件行事荒腔走板,顯示制度、管理及領導都
出了問題。衛福部主管處理食藥安全事件要尊重專業,以民眾安全及需求為依歸,謀定而
後動,尚未決定前則要廣納眾言,傾聽專家的意見,決定了之後就是貫徹到底。所謂兵隨
將轉,當事情發生時,「將」要有高度智慧,快速蒐集相關情報,正確研判,下達決心,
要有斷然的措施。如果不能從這方面著力,食藥署署長自請處分也沒有用。處分只是手段
,目的是食藥署要發揮效果保護人民、要有士氣及戰力,否則一切處置皆是頭痛醫頭腳痛
醫腳,白費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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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手搖杯連鎖茶飲店,接連爆發茶葉含殘留毒物,早餐店的漢堡、三明治、肉品和蛋也被查出含有抗生素、動物用藥等,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建立完整的 SOP檢測機制及食品履歷制度,以維人民的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手搖杯連鎖茶飲店,接連爆發茶葉含殘留毒物,早餐店的漢堡、三明治、肉品和蛋也被查
出含有抗生素、動物用藥等,民眾長期食用,不僅可能致癌,還可能造成畸形胎,對人體
造成重大傷害;甚至連飲用水也出問題,不肖業者挖取地下水混充飲用水,未經蒸餾、殺
菌就直接裝瓶販售給飯店、百貨業者及診所等,時間還長達 4 年。
二、國人致癌率年年提高,與食安環境惡劣脫離不了關係。每次爆發食安問題,政府機關都信
誓旦旦的宣示,將進行全台聯合稽查,業者也開始就陸續掛起各式各樣不具公證性的食材
安全證明,最後事件常常是雷聲大、雨點小,現狀未因此徹底改變。之前喧騰一時的塑化
劑、黑心油、黑心鴨血、二甲基黃豆干、鴨血等事件,現在究竟是否根絕,沒有任何政府
機關掛保證。人民安全不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嗎?
三、衛生單位並未記取教訓追根就底,建立完整的 SOP 檢測機制;加上法院輕判,業者當然肆
無忌憚,一旦事件風頭過後,業者又回到原本的作業方式,大賺黑心錢。
四、如何食得安全呢?食品履歷的建制相當重要,這次英國藍,如果有食品履歷,即可在第一
時間查到不只玫瑰花茶有毒,錫蘭紅茶、大吉嶺紅茶、伯爵紅茶等來自同一上游廠商,茶
業也可能都有農藥殘留的問題,政府可立即要求預防性下架,民眾就不會白白多喝了一周
的毒茶。食品履歷及雲端的建制,政府單位可得要加快腳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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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科技部將大幅調整現行一年約 400 億元科研經費分配,未來將著重在有助於促進社會、經濟、產業發展的科研計畫,若能在課題導向的基礎上,讓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跨界對話與合作,不僅可以加速課題的解決,也有機會讓不同領域的技術相互提升,讓原本可能是零和的對峙,產生 1+1>2 的綜效與價值。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科技部將大幅調整現行一年約 400 億元科研經費分配,未來將著重在有助於促進社會、經
濟、產業發展的科研計畫,而非打高空,只成為紙上談兵,「部分對於台灣不重要的研究
,將不再是科技部補助的重點」。此番政策宣示引來正反兩極的論戰,按讚的認為,此舉
有助於扭轉學術界只追求論文數量,不食人間煙火的價值觀,也有助於產學的緊密合作;
但也有人認為,科技部長宣示重視「應用研究」,恐上行下效,產生傾斜效果,而排擠了
基礎研究的預算。
二、持平而論,誠如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所言,非問題導向的研究,如數學、哲學等,是新思想
來源、知識的累積相當重要,的確需要國家的投入;不過,學術界長期以來追求量化的評
鑑指標,輕忽問題及需求導向的研究,不僅讓國人無感,資源運用的有效性也遭到許多質
疑。尤其現今的台灣社會及產業面臨諸多挑戰與課題,迫切需要更多學術界的投入,提供
解決方案,學術研究若能更入世一些,相信會獲得民眾更多的支持。
三、就數字來看,台灣的整體研發經費占 GDP 約 3%,較之於先進國家如美、德及日,占比並
不低,但與韓國約 4.4%相較,仍有提升空間;而以經費總額來觀察,則較前述國家差之甚
遠。進一步觀察經費來源,美國及德國政府投入占比相對較高,2012 年各占約 31%、30%
,我國政府投入占比則逐年遞減,2012 年只占約 25%。
四、再就研發經費來觀察,2004 年科技部(前國科會)為 263 億,2014 成長到 445 億,十年間
年平均複合成長率約 5.4%,而主要進行基礎研究的中央研究院,從 66 億成長至 127 億,年
平均複合成長率達 6.8%,反觀直接連結產業發展的經濟部,科研經費從 2004 年的 247 億至
2014 年的 266 億,年平均複合成長率僅約 0.7%。
五、研發是未來產業產出實力的先行指標,資源投入的質與量都是關鍵。從上述各國及跨部會
的研發經費統計可以了解,這十年來政府的確不斷在提升政府部門的研發經費,但在有限
的政府科研經費投入上,不僅需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分配才能增進全體國民最大的福祉及有
效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從產出效益的角度來看,也值得進一步檢討相關經費的投入是否真
正創造了應有的價值。
六、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並非沒有交集,若能跨界彼此提攜,發揮的效
果更為驚人。舉例來說,中國信史(史記)紀年為西周共和元年(西元前 841 年),之前
的夏商周確切紀年成為學術史的懸案。這個研究課題從中國和人類歷史來看不僅具有高度
的學術價值,也是入世的研究課題。為此,從 1996 年起中國大陸執行「夏商周斷代工程」
計畫,動員歷史學、考古學、天文學和科技測年學等學科兩百多名學者。從不同角度、面
向、方法,加以解題和相互印證,成果提出夏朝的起始年,並訂出夏商周各帝王在位的年
數和確切年代,這個課題對人類有非常大的貢獻。
七、回到台灣,我國產業的形貌較之過去純以 OEM 代工型態,且藉雁行理論承接先進國家的技
術來生存的狀況大有不同,在某些領域甚至已與先進國家直接面對面競爭,更需要學研機
構的協助。
八、例如在半導體產業,台灣的領導廠商已有不同於過去追趕模式的研發路徑和軌跡,在一些
研發計畫必須面對物理、材料等領域之基礎科學挑戰,其研發成果,不只是專利,也包括
一些學術期刊論文。
九、因此若能在課題導向的基礎上,讓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跨界對話與合作,不僅可以加速課
題的解決,也有機會讓不同領域的技術相互提升,讓原本可能是零和的對峙,產生 1+1>2
的綜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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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網路霸凌自社群媒體興起後,不僅一直是社會文化議題,更是各民主國家的共同問題。由於網路言論的匿名性,使得舉證產生困難,殊難提出確鑿證據,呼籲檢察官,主動揪出這些只會藏身在鍵盤後面的霸凌者。整體來說,對這類如同網路恐怖攻擊的行為,不應再容忍,主管部門無論用什麼樣的決心處理,都不該有灰色地帶;任何人越界踰矩,踩到這條紅線,都應該繩之以法。網民也必須展現集體的自覺自律,萬勿心存僥倖;至於那些酣臥網路言論自由的尊榮而不知自省者,請小心觸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眾所周知,網路使用文化向有誇大煽情趨向,尤以國內的 PPT 或各「靠北部落客」粉絲團
充斥詆毀或誣衊的情緒語言,卻又與真實事件有極大差異,常誤導一般民眾以為真實,導
致當事人不堪其擾。由於嫉妒永遠是披著正義的外衣而來,網路成為集體的情緒縮影,因
是經常發生媒體「爆料」引發社會騷動,當事人雖緊急澄清,卻引發更熱烈討論,即令提
出告訴,也未必能遏止歪風。此種爆料文化,或可以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David
Hume)說的:「理性是,而且應該是,情慾之奴隸。它除了侍奉與服從情欲之外,絕不能
妄求有別的任務。」名之,八卦議題一旦在網路上留下紀錄,就再也回不去。再經由部分
媒體和名嘴的層層引述傳播,勢如病毒擴散,損害當事人的名譽及隱私。
二、基此,應否為網路霸凌另立專法?從何立法?近期成為討論焦點,朝野立委也多表贊成。
但真要制訂專法,實屬經緯萬端、錯綜複雜。究竟有什麼內容可以重新規定?畢竟法律不
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因為其常常伴有制裁的後盾,否則即成為無法實踐的規範。事實上,
目前的制裁法體系早已存在,任何一種網路霸凌,都有對應的法律制裁規定。被害人實應
正面迎擊,不用退縮、也不要「酸回去」,要主動、迅速、認真的說明和回答問題,並且
可透過相關法律主張權利,維護名譽與隱私,以制止不當歪風蔓延;而輕生則是最不智的
方式,實不足取。
三、舉例而言,言論自由固應予以保障,惟對故意散布不實言論,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發表負面
評價或情緒性文字,或揭發與公共事務無關之隱私者,並不在保障範圍。名譽及隱私都是
重要的人格法益,侵害者所指涉之事實如非真實,當事人即得以名譽受損為由告訴誹謗。
如該事實確屬真實,雖不構成誹謗,但亦可能因涉及隱私,而構成妨害秘密罪。此外,「
爆料」者並須負擔違反個資法的法律責任。由於誹謗罪為具體危險犯,必須判斷誹謗內容
的殺傷性,是否足以損傷他人的名譽;因此,在網路上謾罵或攻訐他人,由於侮辱罪無須
具體指摘事實,只要所謾罵或攻訐的內容,在社會生活觀念上,確實有減損人格之貶義,
行為人仍執意表述,即能成罪。
四、另對於侵害名譽者,被害人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外;亦可聲請下架,或禁
止發行載有不實言論刊物的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尤其
重要的是,所涉即使非財產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如刊登更正或道歉啟事。
五、從另一個層面來看,由於以網路作為散布工具,在滲透力上明顯高於傳統文字或電子媒體
,理應受較嚴格規範,但網路自由之特性,又極端排斥公權力介入管制。同時,網路虛擬
世界的言行,未必與真實相符,參與者在虛實交錯間,既難期待所得訊息為真,當然就很
難以該訊息非真,而於現實世界加以處罰。更由於網路無疆界,當各國法制不同時,亦難
以一國之法制來拘束。
六、但網路言論就可以不用負責任嗎?對此,法界多數答案是應予適當限制,惟如何限制?仍
莫衷一是。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應比真實世界之限制較小,雖為網路公民的普遍認知;但
我國大法官解釋,僅針對「言論之類型」予以差別化待遇,尚未形成如何對「言論發表之
場域」給予差別化待遇。釋字第 407 號解釋僅稱:異常言論之容忍,應視其整體之特性及
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社會發展,與時俱進。惟網路言論與霸凌語
言只有一線之隔,網路世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當事人即使透過法律維護名譽和隱私,
但依然無法完全抹去可從網路上搜尋到的八卦前科,而如墜落地獄,難以超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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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關務署台北關竹圍分關人員及桃園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雇員涉嫌收受水產進口商賄賂,洩漏查緝機密或偽造不實資料讓業者將問題食品掉包,只銷毀替代的劣質品或空的封存箱,造成日本輻射區及泰國等地含農藥的六千多公斤問題食品進口台灣、流入市面。要求檢、廉單位釐清是否有其他人員涉案,並持續追查問題食品和涉案人員不法所得流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關務署台北關竹圍分關人員楊俊源、桃園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雇員張恩碩涉嫌收受水
產進口商賄賂,洩漏查緝機密或偽造不實資料讓業者將問題食品掉包,只銷毀替代的劣質
品或空的封存箱,造成日本輻射區及泰國等地含農藥的六千多公斤問題食品進口台灣、流
入市面。廉政署已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嫌搜索約談楊俊源、張恩碩、食品業者謝鳳琴、
元億水產負責人汪偉裕、職員黃秀慧、振順水產負責人李志陽及涉嫌擔任白手套的聖元報
關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恩葳和四名證人,移送新北地檢署漏夜複訊。
二、問題食品包括含殺蟲劑等農藥、今年初從泰國進口的綠蘆筍及自菲律賓進口的紅蟳;從日
本千葉縣等輻射區夾帶過關的食品則有萬能蔥、海帶、甜蝦、海葡萄、薑苗。這些食品已
全部販售到市面,業者獲利粗估超過千萬元。
三、據廉政署調查,從日本空運水產來台的汪偉裕,為避免桃園機場海關發現部分產品來自日
本千葉縣等輻射區,多次將輻射區貨物夾帶在其他合格貨物內輸台。
四、另外,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執行邊境例行抽驗時,發現從東南亞等國進口綠蘆筍、紅蟳等
食品含農藥等殘留物,依正常程序應封存後銷燬,但業者李志陽、謝鳳琴涉嫌透過廖恩葳
行賄負責封存問題食品的張恩碩,由張配合延後封存,兩人再趁機將問題食品掉包成市面
上低價劣質品,甚至取走問題食品僅保留箱子,再由張製作不實資料封存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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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尼泊爾日前發生芮氏規模 7.8 強震,造成慘重傷亡,從地理條件而言,尼泊爾與臺灣同樣是位於地震帶上的多地震區域,我們期待政府單位及民間各階層,在平日做好災害預防、健全救援體系,如此,方能在不可預測的地震災害發生時,將生命與財產的損失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尼泊爾日前發生芮氏規模 7.8 強震,造成慘重傷亡,初步估計死亡人數已超過 4,100 人;聯
合國昨日發布的最新評估,更直指受震災影響者已達 800 萬人。科學家預估,這場地震與
700 年前的雙重地震模式相同,未來數十年間,在同一斷層帶,可能還會有一場更大規模的
地震。此一訊息,對同樣受到地震威脅的臺灣民眾而言,實深具警愓意味。
二、從地理條件而言,尼泊爾與臺灣同樣是位於地震帶上的多地震區域;尼泊爾處於歐亞板塊
與印度板塊交會處,臺灣則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會區。板塊運動造成的擠壓、地
層活動,加上原本就有的斷層,讓這些地方更易受到地震的傷害。當今人類所面對的重大
自然災害中,科學家對颱風、暴雨、強風等氣候,已能相當程度地掌握與預測,從而減輕
其造成的損害;但地震卻是至今仍毫無準確、可信的預測機制。
三、因此,既然地震仍無法精確預測,而我國又位處於地震帶上,對相關防災整備就更不能掉
以輕心。事實上,臺灣島內有諸多活動斷層交錯,雖然類似 921 大地震這種規模的災害可
能數十年才會出現一次,但從無感到有感的地震,幾乎常年不斷。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觀測
資料,臺灣地區平均每年約發生 1 萬 8,500 多次地震,其中概約 1,000 次為有感地震;顯然
,與地震共處是無法避免的宿命。特別是根據地震專家的研究,從 2004 年印尼蘇門達臘發
生規模 9 的強震以來,先後有汶川、日本 311 等強震,全球共計 16 次規模 8 以上的超級強
震,象徵全球已進入超級強震的「活躍期」,對國人而言,更值得警惕注意。
四、至於實際的災損控制,可概略由二大方向努力。其一是預防性的措施,例如對建築物防震
係數的要求、加強房屋建築結構;對島內地質敏感地區與斷層的研究與了解,繼而讓人們
的活動、居所、公共空間都能盡量避開這些地區。從印尼、海地到尼泊爾的大地震造成嚴
重傷亡可看出,防震差的老舊建物倒塌,是造成民眾傷亡的主因。我國 921 大地震發生時
,部分倒塌的 RC 結構房屋,都有偷工減料、或因裝潢而破壞房子結構的問題。因此,不論
是一般民眾或政府部門,平常就該特別注意、關心公私建物的安全與堅固性。因為當強震
來襲時,這是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安全屏障。
五、第二個方向,則是建立完善而有效率的防災體系。當災害發生時,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掌
握訊息與救援力量的投入。在掌握訊息方面,除了原有行政體系,近年發生的幾次天然災
害中,都可發現民間透過網路等方式,往往可更快速掌握與傳達訊息,政府也與民間企業
如谷歌等進行合作。至於救援力量的動員,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因應災害發生時成立的救
災指揮中心,負責動員、指揮、調度民間與政府的救援人力。不過其間的重點是救災中心
不能徒具形式,而應平時即針對各種情況做好演練與準備,一旦有災害發生,才能及時發
揮作用,有效降低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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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推動十二年國教一變再變,臺灣多年來的教育改革,目的都希望減少學生的升學壓力,但以結果來看,每一次都適得其反。本席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好好從長計議,規劃完整的配套措施,讓我們的教育朝正確的方向發展,才是國家之福。一次式的考試雖然不是最好的升學方式,但卻是最公平的方式之一,捨此不由,不僅動輒得咎,學生、家長、老師更將無所適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是國家根本大計,是百年樹人的工作,但是臺灣近年來,教育上的種種改革卻讓全國
家長、老師、學生無所適從,我們的下一代就在所謂學者專家的閉門造車下,被當成白老
鼠,實際受害的,是孩子的學習成果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但是這些學者專家仍舊一味迷
信西方教育理念,無視國內特殊的環境與需求,也無視家長的痛苦與孩子的壓力,繼續在
教育的年數、考試的方法上作文章,十二年國教一改再改,治絲益棼,讓我們的教育不知
向去何從。
二、十二年國教於去年在還沒完成完整的配套下便倉促上路,免試超額比序、會考、特招都引
發許多爭議,家長、考生無所適從不說,還造成高分落榜、低分上了高排名學校的亂象,
引起社會一片撻伐。經過將近一年時間,又傳出十二年國教升學制度將再度變革的消息,
日前曝光的教育部「十二年國教五年精進計畫」草案中,規劃免試入學採計會考成績比例
將大幅減低,一○八學年起,高中職免試入學擬完全改成申請分發入學,升學比序甚至將
完全不採計會考成績,改為採計在校學習領域成績及其他志工服務等超額比序項目,且可
加權比重,實際操作模式將由各就學區自行訂定,大方向是使會考和升學脫鉤,回歸學力
檢測。新作法的第一批適用對象將是目前就讀小五的學生。
三、教育政策一改再改已經改了許多年,未來若將會考成績與升學脫鉤,完全改採在校成績,
家長團體對此表示更大的疑慮,認為會讓原本只要在三年級時作一次競爭,變成三年期間
每次考試都要競爭,這些國中生將從一入學便感受到升學壓力,非但沒有達到降低升學壓
力的效果,反而更沉重;而會考若與升學脫鉤,將變成徒具形式的考試,學生應考意願與
心態將備受考驗。此外,若將升學的決定權掌握在國中三年的老師手中,那麼老師給分的
公平性便成為不可避免的問題;臺灣原本就存在城鄉差距,學生素質不一,若要公平,除
非每次段考都採用同一套試題,否則就難以公平公正地評量出所有學生的程度,但是統一
試題又會衍生出適性發展的問題,如何取得平衡也是一大考驗。當初推行十二年國教,便
因為對老師給分的不信任而完全排除在校成績,如今則朝完全採計在校成績發展,讓人感
覺教育部是不是在走回頭路?
四、臺灣多年來的教育改革,目的都希望減少學生的升學壓力,但以結果來看,每一次都適得
其反。學生的考試科目、次數不減反增,原本不再升學評比範圍的扶助弱勢、適性輔導、
生活、服務、幹部、社團、競賽、證照等,全成了比序評比的項目,這麼多的項目,學生
、家長、老師的壓力如何減少得了?教育部雖然標榜要依照「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
二○○○年四月「達喀爾行動綱領,全民教育:實現我們集體的承諾」所說的「教育的發
展應由菁英教育轉向全民教育,且應從基礎教育全民化邁向中等教育全民化」。我們也希
望下一代都能享有充分的受教權,但是出爾反爾、缺乏完整配套的教育政策,非但無補於
教育品質的提升,且是毀壞基礎、動搖國本的行為。
五、至今沒有實現的,必然有現實因素窒礙難行,那也就不必急於一時,好好從長計議,規劃
完整的配套措施,讓我們的教育朝正確的方向發展,才是國家之福。一次式的考試雖然不
是最好的升學方式,但卻是最公平的方式之一,捨此不由,不僅動輒得咎,學生、家長、
老師更將無所適從;希望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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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鐵路管理局危機多次發生事故,其處理應變,考驗台鐵的經營能力,建請台鐵能檢討整個處理過程,提出改善方案與對策,形成廣納諫言,傾聽員工意見的組織文化,以乘客為主體來思考各項政策與做法,才能期待台鐵會有滿意服務,甚至轉虧為盈之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火車在固定的路線上行駛,本來最是安全,但因鐵路電氣化之後,速度加快,線路維護困
難度增加,時有民眾甚至牛隻誤闖,事故發生,影響交通運輸,造成旅客不便,也增加台
鐵經營上的困難。此雖歸屬不可抗力,但危機處理是否妥適,仍考驗台鐵的經營能力。
二、凸顯出台鐵的管理應變能力不足,營運觀念仍然是站在「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
的觀點,而不是以「服務接受者」(service receiver),即「顧客導向」(customer-oriented
)或「市場導向」(market-oriented)的角度在思考,若不積極改善,翻轉作法,永無轉虧
為盈的一天,影響台鐵與國內交通的長期發展。
三、台鐵沒有「分享資訊,充分告知」的觀念。沒有「處理重大災變」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沒有「顧客至上,以客為尊」的觀念,沒有「累積經驗,不斷改善」的能力缺少「溝通
協調,精益求精」的決心。
四、臺鐵的創建迄今,已有一二五年的歷史,但因一九七○年代之後鐵路電氣化自負成本與人
事退撫制度等累積的龐大債務,加上臺灣交通運輸方式多元化的影響,臺鐵從一九七八年
中山高速公路全線通車以後,帳面上就未再有盈餘,二○○七年高鐵通車開始,年年虧損
超過新臺幣百億元。面對如此嚴峻挑戰,我們希望台鐵能檢討整個處理過程,提出改善方
案與對策,形成廣納諫言,傾聽員工意見的組織文化,以乘客為主體來思考各項政策與做
法,才能期待台鐵會有滿意服務,甚至轉虧為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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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制度已積極推廣,惟尚乏民眾較常接觸之宣傳管道,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加強宣導以強化民眾認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制度已積極推廣,惟尚乏民眾較常接觸之宣傳管道,仍待加強宣導以強
化民眾認知。
二、為維護美容醫學品質及確保民眾就醫安全,前衛生署於 102 年初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
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辦理「美容醫學品質認證」,該認證採醫療院所
自費自願參與,所聘任之醫師需具有部定專科醫師資格,且過去 2 年未發生:(1)因聘僱或
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2)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及
禁止使用之藥物;(3)醫療廣告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等情事被衛生主管機
關裁罰之紀錄等違法情事。經認證通過者,申請低侵入性光電治療或針劑注射治療者,授
與綠色標章,申請侵入性美容手術者,授與粉紅色標章,以利民眾辨認及選擇就醫之參考
。
三、查該署為宣導該認證制度及標章,迄 102 年 10 月底計以舉辦記者會、說明會、座談會、於
演講、研討會與學術會議宣導、於專業期刊刊登文章、參與展覽會、於醫策會網站公布指
南、函知醫療團體機構等方式進行宣導推廣,惟該等管道大多集中於醫事專業人員或團體
,其中電子媒體推廣僅集中於醫策會等一般民眾較不常觸及之網站,尚乏民眾較常接觸之
電視、廣播、報章雜誌、公共場所海報看板等宣導管道,有待妥謀善策,以強化民眾認知
,並增加實際從事美容醫學醫療院所儘速取得認證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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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長期以來衛生福利部未能積極檢討重大傷病範圍項目的界定,致列入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項目只增不減,要求行政院責成衛服部積極檢討妥適處理,避免加重健保財務壓力,維持健保財務永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監察委員黃煌雄延續對全民健康保險總體檢重大課題之監督,於 102 年 8 月所提之調
查報告指出,長期以來衛生福利部未能積極檢討重大傷病範圍項目的界定,致列入重大傷
病範圍之疾病項目只增不減,從 16 項增加為 30 項,每年領證數逐年增加,從 84 年開辦時
之 21 萬 7,906 張,增加至 101 年之 96 萬 1,265 張,領證人數為 89 萬 8,975 人,占該年納保
人口之 3.86%;所使用之醫療費用亦從 86 年之 415.95 億元,增加至 101 年之 1,558.43 億元
,占健保支出之 27.56%,為健保財務帶來沉重壓力。
二、又其調查意見所提建議該部允宜參酌目前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之跨部會研商機制,積極檢討
改善以周延重大傷病之核證機制。據該部於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部授保字第 10200000830
號函復行政院稱,重大傷病核證制度,將參考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召集相關單位,適時檢
討改善重大傷病核證機制。惟該部仍未就重大傷病核證機制究應如何參考役男體位區分標
準,召集相關單位討論,敬請衛服部督促積極檢討妥適處理,避免加重健保財務壓力,維
持健保財務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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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發布「青少年打工族勞動權益認知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高達半數的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基本工資,建請勞動與教育主管機關,落實青少年打工族的基本工資、加強有效的勞檢稽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發布「青少年打工族勞動權益認知問卷調查」結果,全台十
五到十八歲青少年打工族中,五成時薪未達一一五元基本工資,只有四成雇主幫他們加入
勞保,且四分之一受訪者曾遭扣薪。
二、這項調查是台少盟在去年十二月,針對全台十五到到十八歲青少年打工族,進行勞動權益
認知的問卷調查,回收兩千九百廿五份,檢視十一萬六千多名青少年打工族的勞動狀況。
調查結果顯示,超過六成三的青少年打工族屬於短期工讀,其中超過五成從事餐飲服務業
,其次是作業包裝員、門市店員。
三、全台青少年打工族平均時薪一○七元,五成二未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甚至有兩成五時薪不
到一百元。以區域分,雲嘉南、中彰投、東部及離島,超過六成的時薪都不到一百元。很
多輔導的青年打工族反映,只要一遲到雇主就會扣薪資,月薪最後只剩下三、五千元。
四、勞動部去年暑期的打工專案勞檢,共抽檢一百家業者,僅查到兩家有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
基本工資,較多違規反而是假日出勤未加倍給工資、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和未七天休一天
。
五、台少盟調查發現有高達半數的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有的是十五歲以上、未
滿十六歲的「童工」,依現行規定,童工基本工資可打七折,也就是時薪達八十一元即不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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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信保基金 104 年度編列員工獎金 3.5 個月,顯違反本院決議;且信保基金之營運重在於風險管理,而非盈餘之創造,卻依照經濟部主管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增列 1 個月之自籌經費結餘績效獎金實有不當,且合理性有待商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本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配合政府政策所
成立,……其各項獎金與福利項目大多逕行援引公務人員待遇或自訂標準,未視其營運結
果,不論營運盈虧均如數發放,……,卻比照國營事業機構領取最高 4.6 個月之獎金,實有
未當。爰要求自 102 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
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二、依經濟部主管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103 年 1 月修訂):「(二)……獎金發給
相關規定如下:1.獎金發放標準:各財團法人發給之獎金總額以平均 2.5 個月為原則……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2)如以自籌經費計畫盈餘發給獎金,獎
金總額平均最高以 3.5 個月為上限(含原規定之 2.5 個月),惟須經董事會審定通過後方得
發給。」另洽經濟部表示,前開原則係積極鼓勵主管財團法人自行籌措財源,以降低對政
府之依賴,爰藉以 1 個月獎金差額作為激勵之目標。
三、依信保基金捐助章程第 1 條規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設置目的,在提供直接及間接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發展經濟。」第 5 條
規定:「本基金之資金應妥為保管運用,以孳生收益充實基金,……。」顯示信保基金係
運用政府及外界捐、補助款項,對中小企業提供保證業務,旨在於補強弱勢貸款者之信用
,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業務為其收入來源,核屬有別。
四、復依信保基金於各年預算書所擬工作計畫,包含業務計畫、所須經費及預期效益,陳明其
成立宗旨係分攤金融機構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之意願,協助該等企業取得
營運資金,故信保基金之營運重在於風險管理,而非盈餘之創造。況歷年信保基金之營運
資金來源係依賴政府、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之捐助,與其他財團財人運用其競爭優勢,爭
取來自民間單位收入,維持自主營運及增加盈餘之營運模式並不相同,其編列自籌經費結
餘獎金之合理性,實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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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直接保證為信保基金特有之保證項目,信保基金透過直接保證可提供高風險、高失敗率之行業籌措營運資金之機會,創造金融機構、產業及政府三贏之局面,惟目前該基金辦理直接保證之件數及金額占總保證之比率甚低,允宜在風險可管控範圍下,持續增加承作之件數及金額,俾利新創企業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配合政府加強對具有研發創新、市場開拓等發展潛力中小企業之融資輔導政策,企業可
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企業在取得信保基金審核後之承諾書後,自行向往來金融
機構申請融資,此種保證方式稱為直接保證,有別於企業先向金融機構申貸,再向信保基
金申請保證之間接保證。
二、依信保基金之規定,目前直接保證適用對象為政府指定之產業推動辦公室或輔導機構等單
位推薦之企業,或曾獲相關獎項、通過政府研發輔導計畫之企業。符合條件之企業,直接
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信保基金得視案情實地訪查並就財務結構、經營團隊、無形資
產、行銷通路及產業前景進行評估後,核發承諾書,企業得再自行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請融
資,惟承諾書並非金融機構同意融資之唯一條件,金融機構仍保有最後准駁之權利。
三、鑒於部分新創產業,如創意產業多屬於微型或中小型產業,普遍欠缺營運管理、財務規劃
及資金籌措之能力,且其產品具有高度流行循環性,屬於高風險、高失敗率之行業,金融
機構或投資機構普遍不願意挹注資金,致該類產業發展受限。故政府對於該等創意產業之
扶植,乃透過信保基金之直接保證,增加金融機構貸款予創業產業之意願。具體措施如金
管會協調信保基金將業者申貸額度由現行最高保證成數由 8 成提高至 9 成;文化部則推動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申請者除可申請信保基金協助擔保,如屬中小企業,文化部另按
年利率補貼 2%之利息。
四、依據信保基金提供 100 年度至 103 年度所承作直接保證及間接保證數據(詳附表 1),直接
保證逾放比率普遍高於間接保證,顯示信保基金承作直接保證確實承受較高之違約風險,
惟信保基金仍以承作間接保證為多,因此直接保證逾放比雖高,卻對整體風險影響有限;
另信保基金自 101 年度起承作直接保證金額雖較 100 年度成長約 1 倍,惟僅占總保證金額
之 0.7%至 0.8%間,占比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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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信保基金委外催收代償成本甚高,惟成效欠佳,建請應適時檢討改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信保基金 104 年度預算案營運方針列明:「強化催收作業及建構逾期案件防火線機制,逾
期後收回金額占發生逾期金額比率至少達 20%,年度收回目標為 16.5 億元。」
二、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償案件催收作業委託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受託機構執行
代償案件催收事務之服務費,本基金以收回債權金額之 15%為給付之上限,不再給付其他
費用。」復依信保基金所提供委外代償案件執行情形(詳附表 1),信保基金 98 年度至
103 度止,所負擔之催收成本占收回金額比率幾近 15%,顯示委外催收服務費多以上限給付
,實不合理。另截至 103 年底止,信保基金委外催收代償餘額高達 58 億 6,134 萬元,惟 98
年度至 103 年度委外催收之收回金額占代償餘額比率分別僅 0.57%、0.31%、0.19%、0.24%
、0.39%及 0.59%,委外催收之執行成效顯然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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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因應我國快速增加的老年及失智人口,減輕對於在職失智症患者之就業衝擊,並提供患者所需照護,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機關應積極辦理職務再設計相關服務,協助失智症患者排除就業障礙;並輔以外籍家庭看護工,作為照顧失智症患者之補充人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因應我國快速增加的老年及失智人口,減輕對於在職失智症患者之就業衝擊,並提供患
者所需照護,應依照「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網領」,積極辦理職務再設計相關服務,協助
失智症患者排除就業障礙;並輔以外籍家庭看護工,作為照顧失智症患者之補充人力。
二、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9 月 2 日修定「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網領暨行動方案」,其中涉及勞
動部工作項目為保障早發性失智症患者工作權益,我國 15 歲以上失智症人數為 4 萬 1,909
人,其中就業者 335 人(占 0.8%)。為協助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手冊)之失智症者就
業,應積極透過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提供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並針對早發性失智症患者
,積極推動辦理職務再設計,透過改善工作條件及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
三、並同時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等方式,排除其就業障礙
。未來本部將結合失智症相關團體進行推廣,以協助有需求的早發性失智症患者就業。
四、建請相關主管機關規劃長期照顧體系發展及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適時檢討失智症患者聘
僱外籍看護工資格及相關政策,並加強推動辦理職務再設計相關服務,協助有需求之失智
症患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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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負責辦理大學評鑑之工作,然申復制度可保障受評系所(單位)之權益,惟若提出申復之系所(單位)及意見項數偏高,則顯示實地訪評小組所提報告書或檢核表初稿,仍有疏漏或缺失之處,建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檢討改善實際訪評工作之缺失,以免徒增處理申復事項之人力與物力,並提升評鑑品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大學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大學評鑑分為「校務評鑑」、「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
」、「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等 4 類,前 2 類評鑑每 4 年至 7 年應辦理 1 次,後 2 類
評鑑得依需要辦理。
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負責辦理大學評鑑之工作。該基金會之大學評鑑結果
採認可制,由評鑑委員根據受評單位在各評鑑項目之實際表現、綜合自我評鑑報告及實地
訪評結果,提出認可結果之建議。其中校務評鑑認可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等 3 種;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待觀察」或「未通過」
等 3 種;如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待觀察」或「未通過」者,應於 1 年後接受追
蹤評鑑或再評鑑。
三、為確保受評鑑學校(系所或單位)之權益,該基金會分別訂定「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申復辦
法」及「大學校院通識教育暨系所評鑑申復辦法」,上述辦法第 2 條均規定,受評學校(
系所或單位)收到實地訪評報告書初稿後,對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實地訪評報告書初
稿不符事實及要求修正事實地訪評報告書初稿內容之事項,得於 14 個工作天內,向該基金
會提出申復。
四、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受評系所共 2,237 個,其中 791 個系所提出申復,占受評系所總
數之比重為 35.36%,合共提出 5,661 項申復意見,獲接受 637 項,申復意見接受比率為
11.25%;101 年度啟動之通識教育暨第 2 週期系所評鑑辦理至 102 年度止,共評鑑 637 個單
位,其中 398 個單提出申復,占受評單位之比重為 62.48%,合共提出 2,941 項申復意見,
獲接受 329 項,申復意見接受比率為 11.19%;顯示提出申復之比率極高,申復意見甚多,
接受申復意見比率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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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勞工目前的處境,部分因勞動法令規範未及,反成為雇主調降成本之工具。所以我們就看到外包、派遣、部分時間工作者,在民國九十五年「勞退新制」上路後明顯增加。勞動議題是複雜與多元面向,要求政府要處理的不單是勞資對立而已,尚須面對勞團間之不同意見,加以協調統整。面對現今勞動市場之非典型僱用現象,應以「同工同酬」原則,要求雇主平等對待,正可一舉消弭「工作貧窮」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回顧勞動部從「委員會」升格為「部」,這十五個月來的績效,包括化解爭議十多年的「
華隆案」,還保住勝華科技四千員工九億資遣費。同時通過爭議重大的勞基法第二十八條
修正案,將「退休金」與「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使用範圍,並且位居債權第
一受償順位。或許是工運人士認為不該以此自滿,遂改朝敦促政府解決「低薪」問題為要
務。然以目前各方所提「加薪」對策視之,有政府力拼之「加薪四法」,也有勞團的「提
高基本工資」動議,亦有主張「勞工董事」者。
二、平心而論,外界對「加薪四法」的質疑,主要在公司盈餘可能被作帳歸零。那麼「勞工董
事」就能發揮功效嗎?以台灣的公司規模來看,中小企業佔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能達到
設置「董事會」規模的事業單位未及百分之二,可知受到庇蔭者有限。再以「調漲基本工
資」來說;近十年來基本工資由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調到二萬零八元,漲幅高達百分之二
十六,但落入以「基本工資」為本俸的我國勞工,從十年前的十九萬人,亦增加至今日的
一百九十八萬人。
三、但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可以發現,近十年來藍白領薪資差距已創下新高,達一點六八
倍。因為十年來管理階層的薪水仍持續成長,不過基層勞工就增幅有限了。顯見「提高基
本工資」反而是讓更多的基層勞工,成為領取「基本工資」的人,所以藍白領的薪水才會
愈差愈大。因此,一直用調高基本工資來為基層勞工加薪,真的比較好嗎?
四、事實上,勞工政策自民國八十九年始迭有進展,當年工時由每週四十四小時,縮短為兩週
八十四小時,其後又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退新制。
政黨輪替後,馬政府更實現「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並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
路。
五、但觀察這段時間失業率之變化,常因景氣而有高低,唯一不變的就是「大學生之起薪」,
近十年來一直徘徊在二十六 K 左右。我人從民國九十四年施行「勞退新制」起分析,當年
企業在員工「個人帳戶」內,每月存入薪資的百分之六作為退休金,對勞工不斥加薪百分
之六。對雇主來說,為調降成本則以二到三年不調薪的方式攤平,所以原本預期到了民國
九十七年即可恢復調薪。結果卻是遇上全球金融海嘯,儘管兩年後景氣略有復甦,但又碰
到歐債危機,加上實施勞保年金與二代健保,保費調漲,企業為求控制成本,除了長期「
凍薪」外,也開始使用非典型工作者,乃衍生出新的「工作貧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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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勞工過勞職災的增加,以及近年來企業為了精簡人力、節省成本,非典型勞雇關係不斷成長。要求行政院為了保障非典型就業人口,派遣員工與正職員工薪資須符合「同工同酬」規範,以及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對派遣員工要負共同照顧之責應加強落實,並儘速將勞動派遣法草案送本院審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工作條件包括工作環境的安全與衛生,以及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福利等勞動條件。
傳統上,我們關心工作場所及過程的物理、化學、生物及人體工學危害,現在卻越來越重
視勞工的心理健康以及勞動條件,尤其是最低工資、退休年金,及過勞職災等議題。
二、以過勞職災為例,無庸置疑,工時過長對勞工的身心健康有害,但是現在台灣每年平均工
時卻超過 2,100 小時,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高出 25%,甚至還被 CNN 新聞譏笑為過勞
文化。這樣的生活方式是大社會環境及勞動制度漏洞使然?還是出於個別勞工的自由選擇
?只要想想,為什麼護理人員每年 5 月都要集結衛生署,抗議血汗醫院,便可知道答案。
三、更嚴重的是,近年來企業為了精簡人力、節省成本,非典型勞雇關係不斷成長。根據主計
處調查,以臨時工作及人力派遣工作人口為例,2012 年已經高達 5.3%。由於勞雇關係不穩
定,這些就業人口的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都相形惡劣,而健康狀況較差,生病缺勤較多,
也就不足為奇。
四、許多國外研究結果顯示:失業有害身心健康;在台灣也一樣。因為工廠或公司歇業倒閉而
失業的勞工,死亡機率大約是繼續營業工廠或公司勞工的兩倍。此外,雖然失業勞工自殺
死亡率變化不大,精神科醫療利用率卻明顯增加。另外,在丈夫失業期間,懷孕生下來的
嬰兒,容易出現早產及低出生體重的現象。換句話說,失業傷害的不只勞工本人,也可能
危害到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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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近期市售茶葉陸續檢出農藥殘留,不合格率高達 2 成,顯見主管機關於其溯源檢測頗有疏漏,嚴重損及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主管機關應嚴格訂定相關檢驗標準與溯源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傾據北市衛生局日前公布茶葉及花草茶農藥殘留抽驗結果,不合格率 24%。而台中市一實
業公司製售「3 點 1 刻直火烏龍玫瑰茶」,經檢出含 DDT 農藥殘留,台中市衛生局啟動稽
查,共計查扣 615.2 公斤,顯見其農藥殘留已經是普遍現象,嚴重損及消費者健康與權益。
二、綜上,接二連三的風波,都發生在高價位的茶飲品牌,嚴重損及消費者健康與權益,長期
以來,相關主政機關怠於積極行使查核職權,故主管機關應嚴格訂定相關檢驗標準與溯源
管理,或研議提高罰則。主政機關應運用諸多方法,多管齊下來嚇阻不良廠商一再讓民眾
「食不安心」的黑心行為,藉以保障民眾食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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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購屋實務中的「斡旋金」制度,其規範不夠明確,容易衍生購屋糾紛,無法明確保障購屋者的權益,相關消保單位應儘速研議訂定「斡旋金」契約規範,藉以保障購屋者之購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現行購屋實務,買賣不成,買方給付的「斡旋金」、訂金,是否可要求房仲與賣方返還
?易而言之,「斡旋金」是議價時,買方付給房仲的價金;在房屋買賣成交後,買方付給
賣方的價金為訂金。但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可要求全數返還,不可歸責於買賣
雙方致不能履約時,訂金也應返還。但「斡旋金」要給付多少?法律無明文規定金額,但
實務上「斡旋金」多為 10 萬元左右。假設買賣雙方對房屋價金取得共識,多數情況會直接
將「斡旋金」轉為買方付給賣方的訂金的一部分。
二、由於「斡旋金」已是現行購屋實務的普遍情形,但其規範契約卻仍付之闕如,舉如「斡旋
金」的支付金額多寡、支付比例、及「斡旋金」可轉訂金的時間,故主政之消保單位,應
儘速研議訂定規範「斡旋金」的相關契約,藉以保障購屋者之購屋權益,以免在相關規定
不夠明確的情形中,一再衍生消費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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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鼓勵年輕人創業,目前行政院正研擬修正「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辦法」,讓已創業年輕人可申請在自家公司服「創意研發替代役」,事業不必再因兵役被迫中斷。爰此建請行政部門應儘速通過該項辦法,俾讓學有專業之年輕人能將創意有效發揮,不因兵役問題而中斷,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有鑑於上開「創意研發替代役」,業經內政部役政署評估過後,覺得在現行研發替代役下
放寬申請條件,讓自行創業者可在自家公司服役實為可行。而行政院已初步審查,未來也
將配套訂出防弊措施。故行政部門在面對網路經濟新藍海的世界,除應有新思維方向外,
實應儘速通過該項役別的法源依據,確認該役別甄選條件與類別造福更多年輕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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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尤以網路謠言造成更多對農業產品以訛傳訛的不實報導,形成另類的網路霸凌農業現象。建請農政機關除應主動澄清外,更應積極與 NCC 等單位合作,藉以導正不實報導,以維護農業產品的正面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網路與坊間對農業食品的不實報導,舉如「活蝦品質比冷凍蝦好?」「文蛤、牡蠣偶
爾可見綠色內臟,是否與含銅量過高的『「綠牡蠣』類似?」類此等以訛傳訛的不實報導
,衍生長期的不當印象連結。農委會除架設網站讓專家在網路上破除各項農產品謠言,未
來應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如與經濟犯罪打擊中心、NCC 合作,主動揪出散布謠言的人士,
藉以保障農業產品不受到惡意攻擊,方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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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發會預計在 6 月召開的國發基金管理會中討論投資文創第二期方案,鑑於目前文創傾向商業化程度趨高,建請主政機關應檢討第一期投資成效外,實應檢討如何落實真正文創精神,方符合計畫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讓政府投資文創發揮更大點火效果,國發會預計在 6 月召開的國發基金管理會中討論投
資文創第二期方案,國發會表示,預計匡列 20 億元,如果順利通過,預計下半年文化部就
會開始推動,進行公開招標作業。
二、鑑於目前國發基金投資文創第一期的執行成效頗讓外界質疑,而目前文化界的文創戰火看
法,皆導向文創傾向商業化程度趨高,不符真正文創精神,衍生投注更多只更會加重商業
性色彩的質疑,故主政部門應有前車之鑑,除應檢討第一期投資成效外,實應檢討如何落
實真正文創精神,方符合計畫精神,以致不會衍生更多「蚊創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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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小額退稅方式,衍生民眾觀感不佳,建請稅務主政機關稅務單位應有更彈性作法,舉如將小額退稅直接用來扣抵次年應納稅捐,或告知以選擇以轉帳方式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等方式,藉以權衡稽徵成本與民眾觀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傾據報載,雲林葉姓縣民第一次收到退稅支票,結果一看只有一元,一度以為是「廣告宣
傳」,但仔細查看真的是稅務單位的支票,讓他覺得不可思議。葉先生質疑,為了一元支
票,國稅局要人工、郵資等成本,不僅不符成本效益,更造成民眾困擾。而類此現象,全
台更屢見不鮮。
二、針對上開問題,相關稅務單位表示,財政部曾規定二百元以下應退稅額不用退還納稅義務
人,但卻引發民眾質疑政府「吃錢」,後來才改為不管稅額多少都要退。是以,稅務單位
應有更彈性作法,舉如將小額退稅直接用來扣抵次年應納稅捐,或告知以選擇以轉帳方式
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等方式,藉以權衡稽徵成本與民眾觀感,方是便民舉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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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昆澤,鑒於航空業者之營運與國土安全間有重大關連,然而目前航空業者的資通安全系統卻無一套標準可依循,業者為節省成本亦未多加重視,輕則在網站流量過大時遭到癱瘓,重則可能導致駭客輕易入侵竊取飛安重要資訊,影響飛安,爰此,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比照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制訂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針對民航業者之資通安全系統建制一套嚴謹規範供其依循,以防範因資安漏洞可能衍生之飛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航空業不僅僅是交通運輸事業,事實上也與國土安全有重大關連,目前台灣關於航空業的
規定都依循國際標準,但在航空業者的資通系統方面卻不夠嚴謹,主管機關也沒有訂定統
一的標準,實有必要做通盤檢討。
二、目前台灣部分航空業的資通系統為節省營運管銷與建置成本,而採用雲端系統或外租信箱
(如 google 或 yahoo),容易造成系統漏洞,公司內部對於員工使用網路系統亦未有嚴謹規
範。此一建制的疏漏輕則像是網路購票促銷活動時,伺服器遭到癱瘓,或是因員工使用網
路之習慣造成公司資訊外洩,重則可能遭到駭客入侵,使飛安手冊、機師與組員等排班班
表等內部資訊外露,若遭有心者利用,可能釀成飛航安全上的重大危害,亦影響國土安全
甚劇。
三、針對政府機關的資通安全,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制訂有「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
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透過資通安全管理,以防範潛在的資安危險,該規定對於不同等
級資安要求之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認證、資安專責人力、稽核方式、防護縱
深、監控管理,安全性檢測、人員資安教育等方面都有詳細規範,確保涉及政府重要業務
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之業務或營運能獲得妥善保管,避免外洩或遭到不正利用。
四、有鑑於航空業者的營運管理實質上影響國土安全甚劇,除飛航安全本身應嚴謹把關外,業
者的資安系統事實上也與飛航安全息息相關,爰此,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參考行政院國
家資通安全會報制訂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針對民航業
者內部之資安系統,訂出一套標準作業流程,以防範因資安漏洞可能衍生之飛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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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國發基金下「創業拔萃方案投資計畫」投資國內新創企業比例過低,不利培植、鼓勵台灣本土新創企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以色列是政府領導的非對稱型投資先驅。1993 年,以色列政府投入一億美元於優茲瑪(
YOZMA)基金,和來自美國、德國、新加坡、日本等地的國際創投合作,成立了 10 個創
投基金(每個基金大小約為 2000 萬美元至 2500 萬美元),專門投資以色列本地的早期高
科技新創團隊。為了讓以色列本地創投可以和知名國際創投學習,計劃規定:每一支基金
必須由以色列本地的機構管理,但應該由一家知名的國外創投與以色列本土金融機構組成
。此外還設計獎勵機制:國際創投可以在五年以內以優惠的價格,買回政府基金的利潤,
最後 10 支基金中有 8 支買回。
最後,這個計劃不但讓以色列政府一毛都沒有虧損,賺回 1 億美元、讓 8 家以色列新
創公司最後被併購或 IPO、這些合作的基金規模也從最原始的 2.1 億美元,成長到 2006 年
的 40 億美元以上規模,更讓以色列本地創投市場蓬勃發展起來。1993 年當年以色列創投投
資規模僅有 1.5 億美元,但是到 1997 年已經成長到 7.2 億美元,2000 年時更直逼 23 億美元
,成長速度驚人。提到以色列創投發展史,一定會提到優茲瑪計劃。
二、相比以色列優茲瑪基金,我國創業拔萃基金主要有兩大差異:(1)創業拔萃基金沒有要求參
與創投一定要投資台灣新創,也就是說拿國發基金的錢,投資國外新創也可以;(2)優茲瑪
強調國際創投必須和本土機構共組基金,以便於把國際投資知識傳遞給以色列,但創業拔
萃基金並沒有要求國際創投與台灣創投共組基金。
三、創業拔萃基金主要政策目標有三:(1)增加台灣新創得到國際創投資金機會;(2)把國際創
投投資知識傳遞給台灣創投;(3)鼓勵台灣新創闖蕩國際市場。然,按第二項所述,其規劃
似不利達成這三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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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 RCA 案日前宣判,台灣現行職安、環境相關法令中卻仍無「懲罰性賠償」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RCA 公司在台灣期間惡意傾倒有機溶劑,污染了土地與水,2012 年環保署更證實污染已經
蔓延到廠外,是重大公害事件。法院認為,既然已經證明污染的事實,也一定程度能確定
污染與疾病的關連性。加上工人的陳年記憶,與對自己身心健康變化的陳述,RCA 公司就
該賠償,不該要求個別工人提出嚴格的科學證據!在韓國,三星半導體廠工人也因暴露於
有毒化學物質而患白血病、腦瘤等,抗爭多年,去年即有行政法院做出相似判決,認為工
廠內的各種環境危害(如苯、甲醛、輻射、日夜輪班等)已與工人的罹病風險具有一定程
度關連,因此判決工人勝訴。
二、台北地方法院針對 445 名原告,分別判賠 30 萬到 447 萬不等,總金額 5 億 6,445 萬元,與
原本 RCA 員工關懷協會所求償的總金額 27 億,差距很大。RCA 案不同於一般個別職災案
件,既然危害已經跨越廠內廠外、捲動的力量也已經超過受害者原來所想像,那麼判賠金
額就不應只論實際因疾病傷害所造成的金錢損失,而是台灣官方對 RCA 這種無良企業的立
場:賺飽就跑,糟蹋人命與環境的企業主,要為此付出多大代價?因此,本次 RCA 案判決
應該具備對無良企業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意涵,已經超越工傷受害者權益,更是未來台灣在
面對相關公害、工傷問題時的重要指標。就這個角度而言,一審訴訟結果,並沒有達成以
上目的。
三、法院判決當然不等同行政機關的政策,在受害者與支持者感覺「賠償不足」的背後,追根
究柢,是台灣政府長年輕忽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及工傷受害者權益,縱放企業將工人用過就
丟。
四、回顧 RCA 抗爭、訴訟十七年,無論從勞動現場證據保全、有毒化學物質資料留存、主動對
相關企業重罰施壓等角度看來,政黨無論怎麼輪替,執政者對於受害工人的協助,實在是
少到不行!行政院雖然曾在 1998 年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隨即在 2001 年就撤銷,至今沒
有下文面對昨日的一審勝訴判決,我認為每一位關注 RCA 案件的勞動者,都要繼續對政府
追究責任。當加薪四法又再次引發企業主一片出走聲,難道 RCA 關廠後二十年,我們還要
走回壓低人力成本、放任污染工傷換取 GDP 的老路?到底何時官方才要面對台灣過勞、憂
鬱、全民工殤的惡果,提出重罰嚴懲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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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日前國人登山旅遊勝地尼泊爾發生強震,外交部掌握國人動向及協助工作嚴重失能、內外部資訊斷層,使災區國人及家屬備感惶恐。外交部對外聯繫工作及組織內部橫向協作效能亟需提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有受困災區旅客之家屬指出,致電外交部詢問親友情況,外交部僅叫國人改撥我駐印度代
表處電話,就不處理;我駐印度代表處電話又不通,求助無門。
二、災後尼泊爾許多地方通訊中斷,許多國人在尼國無法與家人聯絡,外交部雖告知會盡快與
在尼國人取得聯繫,卻未告知台灣親友該如何查詢,許多家屬只能上社群網站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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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 2014 年「iWIN 網路防護機構」總申訴案件數共 15,051 件,其中非兒少相關法規申訴案件共 2,923件,占比例最高的為網路詐欺共 2,232 件,而絕大部分為境內IP,NCC 應加強防治宣導及查緝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2014 年四季非兒少相關法規申訴案件統計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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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 104 年度故宮提出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報告中,餘絀撥補預計表─解繳國庫金額之依據及比例等項目均未說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餘絀撥補預計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項目 說明
金額 % 金額 %
185,468 100.00 賸餘之部 315,058 100.00
180,414 97.28 本期賸餘 171,273 54.36
5,054 2.72 前期未分配賸餘 143,785 45.64
75,752 40.84 分配之部 205,000 65.07
- - 提存公積 100,000 31.74
20,752 11.19 賸餘撥充基金數 50,000 15.87
55,000 29.65 解繳國庫淨額 55,000 17.46
109,716 26.16 未分配賸餘 110,058 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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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防部空軍航管單位之不斷電電池遭檢舉使用中國製電池;桃園機場行李檢查用 X 光機亦遭爆料使用與中國解放軍關係密切之同方威視(Nuctech)的產品,引發國安疑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不斷電電池裝有電路,一旦有關電路被中國方面加裝遙控裝置,恐致國安問題。
二、同方威視(Nuctech)公司是胡錦濤的兒子胡海峰的公司,使用北京清華大學所用的技術,
實際上該公司與解放軍關係密切。
三、2009 年納米比亞查出同方威視以賄賂政府官員的手段,成功贏得納米比亞機場以及港口的
X 光掃描設備合約,該公司在臺灣的招標及採購過程應更被嚴格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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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主計總處預估 CPI(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下跌情況將延續到第 2 季,但又稱造成 CPI 下跌主要原因是國際油價下跌,由於其他物價仍上漲,目前國內物價變動溫和,並無不健康,不用擔心通貨緊縮之說;提請有關切勿掉以輕心!。主計總處指出,從總體經濟面而言,油價下跌會讓油料費支出減少,民眾將更捨得花錢,企業的投入成本也可望降低,這對民間消費及經濟動能的提升都有正面幫助。但本席請問;如低油價低成本,可以增加消費投資動能,為何第 1 季的進出口呈現衰退現象?又為何前兩個月的製造業生產指數成長幅度會較去(103)年第 4 季明顯縮減?且國內的消費費、投資及經濟動能相較去年第 4 季,也並沒有因為油價下跌而擴增,反有衰竭現象,這樣的趨勢健康嗎?先不論會不會有通縮?本席疑問,若發生通縮,政府的因應策略為何?以目前政府的貨幣及財政狀態,有多少空間可以實施再寬鬆的貨幣或財政政策?通縮會不會發生?係決定於我們的態度為何?斷言通縮不會來,但如卻提不出什麼因應之道,一旦民眾有了自力救濟想法而持續目前經濟上的保守行為,誰說通縮不可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通貨緊縮是指價格和成本正在普遍下降。通縮來了嗎?這是近月來國人經常提的問題,之
所以如此,係因自年初以來國內消費者物價(CPI)月月下滑,依照經濟學一般的認知,指
標只要連兩季下滑,即不可視為偶然,對經濟必定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經濟成長率連
兩季下滑即屬衰退(RECESSION),而消費者物價連兩季下滑謂之通縮(DEFLATION)
,鑑於今(104)年以來消費者物價跌跌不休,加上有兩季下滑之虞,通縮之說,遂不脛而
走。
二、通縮對多數人來說顯得陌生,甚至許多人會不明白,物價下跌有什麼不好?從消費者的角
度,物價下跌當然是好事,但從生產、銷售者的角度來看則恰好相反,他們的收入會因此
減少,如果人們預期日後還會跌價而減少當前的消費,更將讓商業活動雪上加霜,從而裁
員、減薪紛至沓來。物價下跌這件好事,經過消費面、生產面及就業面的循環傳遞擴散之
後,極可能使得總體經濟一蹶不振。
三、當看到消費者物價連月下跌,是該密切注意,並觀察消費、零售及薪資等其他總體指標的
走勢,如此才能正確評估景氣的變化。台灣今(104)年首二月零售業營收仍有不錯表現,
無店面零售的營收甚至成長 9%,不少企業也預告會加薪。這樣看來,台灣如今雖有通縮之
虞,但還不用過度憂慮。惟各國都不樂見通縮,因一旦出現,就是棘手問題,故都會事先
防範,發現有通縮跡象時,就多會即採取因應對策,例如歐元區、日本為避免深陷通縮,
近來皆採行較大力度的寬鬆貨幣政策,即是實例。
四、許多人認為,目前國內的物價下跌只會是短期現象,不必擔心;而原因也很清楚,只因為
是油價下跌,所以無妨。但試問,為何過去油價上漲所形成的物價上漲,大家那麼害怕呢
?這是因為,無論是通膨或通縮所造成的螺旋型惡性循環,最大的關鍵不在於是什麼原因
造成,也不在於物價上漲或下跌時間多長,而在於民眾或企業對於通膨或通縮的預期心理
是否形成!因一旦通縮預期心理形成,所有民眾、企業的經濟決策及行為,將產生 180 度
的轉變,既然預期物價會下跌,所有提前消費、投資行為都會顯得不理性,借錢來消費與
投資更是錯誤,所有經濟行為,會從積極性轉為消極。
五、僅從一季的物價下跌,當然不能說是通縮現象,但若從其變化趨勢,以及其他經濟數據來
看,就斷言是健康狀態,恐怕也太樂觀。通縮會不會發生,常常決定於我們的態度為何?
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不論通膨或通縮相信都不是政府樂見,但若掉以輕心而招
至反應不及,更非全民願見及國力可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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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發會「創業拔萃方案」,提出打造台灣成為亞洲創新創業中心的規劃架構,深表樂見並期許能落實推展。觀察各主要先進國家的發展,不論規模大小、資源多寡,能夠不斷維持高度競爭力的國家,不只是要以優良的教育培育高素質的本土人才,更要積極吸引全世界最頂尖的人才來開創新局。但本席要提醒政府;所有創新成功的地區,都不以「低價」為號召,不論是矽谷、以色列、倫敦、北歐、新加坡,都是相對「昂貴」的城市。他們不會用減稅來吸引企業設立工廠,更不會用兩免三減半這種上個世紀的經濟政策來鼓勵低價製造,而是去打造一個優質的生活環境,來吸引大量的創新人才,打造「人才群聚效應」。台灣具有相對自由開放的產業環境、大中華區最優質的生活品質,延攬人才無疑是台灣重新出發的重要起點,本席期望政府各部門齊心齊力,將施政重點聚焦在延攬海外人才、減少本土人才流失,建立吸引創業人才、創投資金、育成中心的新世紀產業平台;落實創業拔萃方案,從開放創業家簽證為起點,快速推展台灣的獵才計畫,用世界級的人才、資金,為台灣經濟注入新的活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將我國創新創業推展至國際,開創跨國創投合作,國發會繼創業天使計畫之後,再核定
創業拔萃方案,並規劃以 5 年為實施期程,達到建構友善、與國際接軌之創新創業法制環
境、導引國內外資金流向國內早期新創事業,以及建立創業園區之目標;可望促進國內投
資新臺幣 86 億元、創造就業機會逾 5000 人,以及帶動新創產業相關產值增加 176 億元。
二 、 在 21 世 紀 的 新 經 濟 架 構 下 , 過 去 兩 個 最 重 要 的 發 展 要 素 「 資 本 財 」 ( FINANCIAL
CAPITAL)與「人才」(HUMAN CAPITAL)的重要性,已經有了重大的改變。特別是在
金融海嘯之後,美國、日本、歐洲以及中國,先後祭出史無前例的鉅額量化寬鬆政策,在
貨幣氾濫之下,資本財的稀少性已經大幅降低,相對的,能夠創造新趨勢的「人才」,則
成為世界各國爭搶的稀有財。先不講其他國家,近日包括馬雲在內的大陸企業家,祭出百
億資金爭取台灣創業青年,就是「人才」(HUMAN CAPITAL)強過資本財的最佳案例。
三、在網路與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的 21 世紀,「人才」是國家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國家進
步最重要的火車頭。觀察各主要先進國家的發展,不論規模大小、不論資源多寡,要想能
夠不斷維持高度競爭力的國家,不只是要以優良的教育培育高素質的本土人才,更要積極
吸引全世界最頂尖的人才來開創新局,才是上上之策。美國的矽谷、以色列的特拉維夫、
英國的科技城,乃至北歐的芬蘭、瑞典,甚至正在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城市的新加坡、首爾
等,莫不以爭取世界最頂尖的人才(BEST BRAINS)為創新成績的關鍵績效指標(KPI),
就是最好的實證。
四、台灣近年面臨越來越嚴重的人才外流危機,就是因為內部充斥著以低薪服務業、低價傳統
加工產業為主體的產業架構。我們用龐大教育預算培養出來的優秀菁英,紛紛外流矽谷、
香港、中國大陸等地,對他們個人來說是獲得高薪、國際化的機會,對台灣來說則是教育
投資的損失。「人才流失」與「創業枯竭」當然不能劃上等號,但是這兩個現象同時在台
灣發生,則是不爭的事實。
五、爭取創業人才是新一輪的國際競爭賽局,亞洲各國都紛紛提出以各國優勢為核心的人才吸
引專案,台灣具有相對自由開放的產業環境、大中華區最優質的生活品質,具備在這場跨
國戰局勝出的條件。本席期許政府積極有效的落實創業拔萃方案,從開放創業家簽證為起
點,快速推展台灣的獵才計畫,用世界級的人才、資金,打造群聚創業平台,為台灣經濟
注入新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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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食安、藥安均一再出包,籲請除綿密及落實稽查、嚴懲重罰外,在邊境關防的查察功能應再加強!邊境查驗要求要「滴水不漏」或過於理想,但有效管理應可大幅降低危安物品的進入。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據統計顯示,全台邊境查驗人力只有 45 人,每年食品申報達 60 萬件,以基隆港辦事處為例,平均每日申報進口查驗案件約 1,400 百件,邊境查驗官員平均每人每日需要審案近百件案子,若真依規定每日需隨機抽樣,並親自查證貨櫃內品項來源等均符合國家規定外並親自取樣送驗,渠等工作份量及效率應屬世界級。但由於事實的人、物力不足,國內通關查驗就多因陋就簡,以書審代替實質查驗,當被抽中實質查驗時就請業者代理報驗,可以想像查驗自然很容易潛藏或衍生出重重弊端。世界各國對輸入產品多採取集中查驗、抽樣及查核,指定於單一貨櫃場或特定查驗區進行查驗,然基隆港卻以「人員就櫃」方式辦理查驗,怎不讓不肖業者見縫插針!爰此;要如何杜絕邊境查驗採取樣品不嚴謹之疑虞?主管機關應規劃集中查驗制度,將業務檢測督考列入例行公務程序,建立透明內外部稽核制度,並公布查核成效,以昭公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去(103)年食品申報進口件數有六十多萬件,基隆關的申報件數最多,幾乎是全台食品進
口量的一半,因應貨運量龐大,搭配風險控管機制,依風險抽驗,去年查驗率平均為百分
之五,全台約有三萬多件食品在邊境被查驗。如果依全台邊境查驗率平均百分之五計算,
包括行政人員的四十五名查驗人力,每人平均每年查驗六百六十七件,每人每天查驗量超
過一件。一件聽起來不多,但可能就是一整個貨櫃,查驗人員必須打開貨櫃,攤開產品,
一一稽查成分、標籤、品項等。如果查驗人員當天必須負責兩個以上的貨櫃,一定得要加
班才行。
二、邊境查驗人力的問題,早在 2012 年行政院研考會提出「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計畫效益評
估報告」明確提及,報告也指出,國人喜歡嘗鮮,未來台灣進口食品只會愈來愈多。例如
;桃園機場就曾一個晚上湧進 3000 多件食品申報單,查驗人力疲於奔命,查驗是件吃力不
討好的苦差事,人員離職率相對也高。而邊境查驗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標示不實」,日前
日本輻射食品事件也正好應驗此事,政府應該對食品標籤管理有更多思考。
三、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業務範圍之產品均係消費民眾日常關切產品,然不斷的食安及藥安事
件,消費者有權檢視該署之作業流程,要求食藥署領導、組織分工及決策模式,必須以「
快」且「精」之方式處理各式事件及預防可能發生之食品、藥物、及醫妝風險。查驗人力
不足固然是一盲點,但目前食品輸台時,因海關報驗單係由業者自行填寫,為因應這項罅
隙,才要求國外業者必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相關特殊地區還規定得附必要(如輻射)報
告,但就因政府不能落實、久而久之才讓進口商鑽漏洞。令邊境查驗問題還有檢驗委外等
問題,讓業者都有漏洞可鑽。
四、由最近多次食安、藥安事件,在在凸顯主管機關在組織分工、作業、內部效能、決策過程
均未以保護消費者為核心價值,且國內通關查驗常因陋就簡,多以書審代替實質查驗,當
被抽中實質查驗時就請業者代理報驗,業者主動替政府官員先行打開貨櫃,並將欲查驗之
產品代官員取樣,可以想像查驗官與業者之間只是行禮如儀做做樣子,國內邊境查驗對國
外送驗貨品通關如此之友善,自然很容易潛藏或衍生出重重弊端。要如何杜絕外界認為邊
境查驗採取樣品不嚴,政府應痛定思痛,規劃集中查驗制度,為國人邊關食、藥品安全查
驗盡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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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民調顯示,贊成恢復徵兵制的民眾高達 60.1%,引發社會討論,特表芻議!為維護國家主權及保衛人民,不論那一種方式,一國之兵力都必需滿足其國防的需求。由於台灣社會對服兵役一直存在抗拒心理,政治人物就藉縮短役期來討好選民爭取選票,政府之所以決定建立志願役士兵(募兵制),主要也就是因義務役士兵役期過短,不利訓練與戰力維持;若改募兵,可募集長役期、訓練完備的士兵,有利落實戰力確保國家安全。然募兵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國家財力要足以支持,不可諱言;目前並無實施全募兵制的條件,其一;政府現階財政不足以支撐所需人事成本,以及兵力減少後所需提升的火力和指管通情需求;再者在兩岸和平發展的過程中,雖無必要與中共軍備競賽,但國防的虛無化卻可能使國家自陷「不戰而屈」的窘境。然恢復徵兵制,也並非解決募兵困境的唯一良方,政府應面對現實,先確定究竟需要什麼樣的國防架構和戰力?再確認支持國防的兵力需求,如是徵、募兵制併行,也應拉長募兵時間,期使循序漸進成長,俟募兵戰力成熟,且能為國人普遍認可接受時,自然徵兵制可漸除,亦不影響國防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縱觀當前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均以募兵制為主,主要著眼於遴選具有較強從軍動機的優質人
力,接受專業軍事訓練。從歷史角度來看,1980 年的英、阿福克蘭群島戰爭、1991 年美國
與伊拉克波灣戰爭,以募兵制為主的英、美兩軍,均獲得最後勝利,被視為募兵制戰勝徵
兵制的實證;在以科技為導向的現代化戰爭中,人力素質良窳,更是攸關戰爭成敗的至要
關鍵。
二、直來我國均以實施徵兵制度,但在役期逐漸縮減為一年的狀況下,導致國軍基層兵力呈現
波動,且訓練成效無法有效保留。基此,國軍積極推動募兵制,招募優質人力,長期擔任
戰備任務,除減少退補頻繁、導致重複訓練外;期藉人員經驗技術純熟,可節約武器裝備
耗損,確保應有戰力。
三、為了募兵制推行順遂,國防部從調升士官兵志願役加給、地域加給、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到
留營慰助金,一次次的實質加碼。從加薪、開放手機、網咖、玩 BB 彈、K 歌,女性官兵寢
室還可布置等,可說是用盡了心思,無奈缺額仍然嚴重。究其原因;薪資待遇加幾調高,
雖有相當大的誘因。但本席以為;重點不在制度,而在思想。目前兩岸承平,西線無戰事
,年輕人不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國家認同混淆、軍人尊嚴不存,導致沒人想報效軍旅
。其實就算真的回歸徵兵制度,也會碰到同樣的問題。
四、美軍是全募兵,他們經費充裕,我們難望其項背無法模仿。但有幾件事是可以學習的:美
國各州另有國民兵,有點類似徵兵。當正規軍戰勝後,即派出國民兵前往佔領,並支援前
線,其武器素質並不輸給正規軍。在募兵制遲遲召不到足額,但已上路的政策若反覆不斷
改變,只會增大戰力空隙,無益國防安全,不如先暫以募兵與徵兵並行,複雜的科技武器
交給役期較長的志願兵操作,一般性勤務和支援任務交予常備兵擔任,構成數量龐大受過
訓練的後備軍力。俟募兵制戰力成熟,再漸除徵兵制度,莫讓國家安全在模擬兩可間,國
防漏洞四處顯現。
五、募兵與大學入學一樣,都有人看到問題。教改沒有改革教育,新的大學入學制度,耗費金
錢與時間,大學入學沒有更公平,只是更複雜,近年多有恢復聯考主張,但是這個社會已
經回不去了,反反覆覆修改,只會讓問題更混亂。同樣的道理;兵者國之大事,朝令夕改
只會損傷國防體系,讓兵、戰力無法匹配生根,且恢復徵兵制,並非解決募兵困境的唯一
良方,募兵問題應從制度本身的改良,尋求解決之道,尤其是軍人尊嚴、士兵地位、待遇
、生活環境、專業訓練等長久遭到漠視,這才是兵役制度瀕臨破產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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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藝人遭受網路流言困擾,最終選擇走上自殺一途,特表芻見。流言蜚語雖然一直是社會上無法銷抹的一部分,然而由於科技通資訊發展的蓬勃,因有了網路社群媒體的出現,使過去「口耳相傳」、「私下八卦」的行為增加了「匿名」、「留存時間長」、「容易查找」的特性;而其所造成的傷害、影響力亦已非同日而語,對於當事人所予的壓力更是倍數增加。爰此;本席爰提請有關單位重視,增加針對網路流言、甚而網路霸凌等行為之管制與預防,尤其對於受害人的關懷與照顧,應有更有效的體系能予協助,避免悲劇一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發生藝人疑因網路霸凌輕生悲劇,肇因指向臉書匿名專頁的流言攻擊,網路使攻擊性
言論的留存、傳播,影響力驚人。發言者的匿名性質更造成被害人無法相信身邊朋友的心
理壓力,造成被害人更容易陷入死胡同,最終悲劇收場。
二、網路霸凌是各民主國家的共同問題,但除非是明顯的歧視、侵犯隱私或毀謗的內容,一般
性的批評圖文,都有言論自由的保護。更可怕的是,網路酸文、毒舌,逐漸成為電視節目
重要的題材來源,影響力、破壞力更是深遠,政府單位不可不重視。
三、政府主管機關、新聞媒體都必須要思考,如何防制網路霸凌,喚起社會大眾的重視;NCC
做為主管單位,對於網路的監管僅止於「暴力、色情」方面,但身受語言暴力、造謠的受
害者卻投訴無門,只能藉由傳統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試問,設計來處理傳統「口耳相傳」
式的法律手段,能夠對抗的了影響力、破壞力已不可同日而語的網路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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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風景區遊憩設施,傳出小朋友遊玩時互相衝撞造成骨折,提醒政府重視兒童遊樂設施的監督與管理維護。遊戲場是讓兒童活動肢體、發洩精力、學習與他人互動的最佳場所,可以說是兒童學前的「學校」。但這些場所的安全性,卻令人提心吊膽,許多遊戲場因設計不當,或缺乏管理,經常發生意外。消基會曾針對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都會區的大型公園進行抽查,發現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不合格率約達 5 成。行政院消保會亦針對速食店、大賣場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調查,不合格率更高達 9 成以上。這顯示台灣的小朋友不管在室內或戶外遊玩,危險性都相當高。國內針對兒童遊樂設施的規劃設置、設備材質、適用年齡、鋪面材料等,訂定兩項國家標準,包括「公共兒童遊戲設備」、「遊戲場舖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但該規範並未訂定罰則,不符標準的設施沒有改善期程,也未要求專人定期維修管理,形同具文。主管機關應及早修正規範,落實兒童遊樂設施管理,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確保兒童遊樂設施的產製與使用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兒童天生活潑好動,藉由各式各樣的遊戲,可以了解自我與群體、社會的關係,同時鍛鍊
腦力與骨骼、肌肉的協調,並發展語言、思考、溝通、想像等能力。提供孩子們豐富多元
的遊戲環境,充實他們的遊戲經驗,幫助他們身心健全成長,是非常緊要的事。兒童遊戲
場是孩子們發洩精力、拓展人際關係的絕佳場所,也是他們在學校、家庭之外,另外一個
學習的地方。但有許多遊戲場因設計不當,或設施缺乏管理,經常發生意外,造成兒童不
幸傷亡,因此兒童遊戲場的安全與否,當然必須格外加以重視。
二、在開放的遊戲場裡,一些小的碰撞或擦傷在所難免,但小細節若不注意,卻可能釀成重大
傷害。根據美國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兒童遊戲場發生意外需要送醫情況,70%是跌落地面所
引起,最容易讓孩子自高處跌落的遊戲器材,包括攀爬架、鞦韆、溜滑梯等,這些是遊戲
場的必備設施,安全顧慮卻也是最高的。此外,有些器材表面粗糙、角度尖銳,或因缺乏
保養導致鬆脫、斷裂,更可能成為隱形殺手。
三、為維護兒童遊戲時的安全,目前國內社區公園、學校、速食餐廳、大賣場等處的兒童遊戲
設施,均必須通過專業安全認證,並取得合格證書,才能開放供兒童使用。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與內政部兒童局合作,於民國 97 年新修訂兩項國家標準,針對公園、幼兒園等常見之
無動力固定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做了更明確的規定。這項行政命令未訂定罰則,只責成
各單位自行查核,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亦未具體要求專人定期維修管理,難
以發揮具體管理成效。
四、政府「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明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
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642、12643 規定,並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遊樂
設施之管理及稽查,倘發生意外或消費糾紛,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妥處。雖然
相關法令日漸完備,但在實際執行上是否落實,卻令人不無疑惑,兒童遊戲場意外仍然頻
傳,政府不能等到兒童出事、家長提出國賠要求時,才亡羊補牢,而應督促各兒童遊戲場
,加強遊戲設施安全檢測與維修管理,淘汰老舊、危險器材。主管機關亦應儘早完成規範
修訂,落實兒童遊樂設施管理,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促使業者以更高
標準從事兒童遊樂設施的產製與後續維修,以確保兒童使用遊樂設施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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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交通部擬放寬機車考照年齡至 16歲,引發家長及輿論一片撻伐,籲請主管機關應務實檢討問題究因?不是盲目附和。許多人將年輕與心浮氣躁劃上等號,認為是造成車禍的重要因素,國內機車車禍死亡率偏高是不爭的事實,依最近三年機車車禍統計,24 歲以下的死亡率最高,俟年紀漸長,車禍比率漸降,但到了 50 歲以上卻又漸高;想當然爾的邏輯就成了老人反應較慢,所以車禍死亡率又增加;問題是反應慢會增加車禍死亡率,可是反應快的年年輕人,卻無法減少車禍死亡率,這不是很難自圓其說嗎?本席以為,年齡不是造成行車不安全的主因,真正的問題是從在學習騎車時,就沒有良好的法紀環境,更糟的是國內考照只在封閉場地考技術,不重行車理念,新手駕駛在考上駕照之前,根本就沒有道路觀念,上路之後才開始自行揣摩駕駛規距,技術不佳的新手學到的道路叢林生存法則,不是此後駕車畏手畏腳,就是上路即橫衝直撞,視其他駕駛人如寇讎,這才是造成交通混亂,釀成車禍的主要因素。故肇禍原因應不在年紀,而在於初學乍練不了解莽撞道路文化,沒有機會預知可能發生的交通狀況,只有用嘗試錯誤的方式來學習,主管機關輕率的發給駕照,等於是將他們推入火坑。換言之,減少交通事故,應從給予駕駛正確的行(駕)車觀念和考核著手,才是正本清源的正確方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交通事故以機車最為嚴重,國人學車,如果是學開汽車,就會老老實實去駕訓班練習
一段時間,但是學機車就完全不同,總覺會騎自行車就會騎機車,而主管單位發駕照浮濫
,尤其是輕型機車駕照,只考筆試不用路試,或是有汽車駕照就可騎輕型機車,完全忽視
輕型機車速度與衝撞力,同時也會讓年輕人認為騎機車是很簡單的事。
二、考照項目及形態,可以決定騎士未來的行車態度,國內考駕照方式遭詬病,主要因素就是
只考技術不考態度,而機車考照卻技術、態度都不重視;年輕機車騎士隨便考考就能拿到
駕照,然後就去馬路上接受「生命考驗」。考照是一回事,上路又是另一番景像,國內慢
車道可稱之死亡區域,慢車道旁常有違規停車,還有可以任意靠邊上下乘客的計程車,再
加上車站密集的公車會隨時到站,機車就在這窄窄的空間內竄行,剛考上駕照的年輕人,
對道路、自己機車及其他車輛行為都很生疏,在這種環境中磨練技術,用「馬路如虎口」
來形容最適當不過。
三、國內監理所官員或交通專家應該很清楚造成駕駛人不良習性的原因,在於新手駕駛在考上
駕照之前,根本就沒有道路觀念,到了上路之後才開始自行揣摩駕駛規距,這種後果展現
在國內道路,是駕駛人在用路時,靠著自由心證任我行,駕駛缺乏禮讓幹道車輛先行的倫
理,小巷子開出來的車子,不會等待適當時機,立即就硬插入幹道車陣;在寬闊的多線道
上,連續橫跨多個車道的駕駛人所在多有;隨興轉彎、任意路邊停靠,從不打方向燈,路
邊起步更是隨時開跑,完全不知先閃燈預行示警,其他人車根本無法預測駕駛人動向;這
些都是造成交通混亂,釀成車禍的因素,可是國內考照不重視也不考這些。
四、年輕人學習能力強,手腳比成人靈光得多;為何年輕機車族車禍多,原因應不在年紀,而
在於初學乍練不了解莽撞道路文化,他們沒有機會預知可能發生的交通狀況,只有用嘗試
錯誤的方式來學習,主管機關輕率的發給他們駕照,等於是將他們推入火坑,至於誰死誰
傷,得靠運氣。要減少年輕人車禍,應由有效的方式著手,最好的方法是在他們上路前,
能有更多的學習機會,其實改善考照制度,能讓年輕人在拿到正式駕照前,提前熟悉路況
的機會,未嘗不是可討論的議題。以年齡過輕、血氣方剛為由,實有錯把馮京當馬涼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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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為降低大專學生機車事故發生率,交通部與教育部推動「公車進校園」政策,甚予肯定與支持。根據交通部統計,到今(104)年 3 月底為止,台灣地區機車數量將近 1,400 萬輛,占所有機動車輛的 65%,如此龐大的機車族群,安全問題確實值得探討與重視。不可諱言機車確實是方便、經濟、機動性高的交通工具,但由於重心較為不穩,高速行駛時容易偏移打滑,而且駕駛人缺乏車殼保護,一旦發生車禍,後果往往比汽車嚴重許多。據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平均每週有 3.5 名大專學生因機車車禍而喪生,造成許多「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這也同樣是國家社會的損失。「公車進校園」的大方向是正確的,但要如何讓已習慣騎機車的學生願意搭公車?恐怕才是政府美意成真必須面對的實際問題,學校除應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並以機車騎乘安全為重點外,另也應繪製學校周邊危險路段,並製作交通事故教案,提醒學生注意安全。此外增加公車班次,或給與更多的票價優惠,相信也有助增大誘因!總之立意很好的政策切莫成了雷大雨小的笑話,畢竟多一分用心就多一分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由於學生機車事故一直都占死亡車禍極大的比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與教育
部合作,將試辦公車免費開入校園,俾冀降低學生騎機車的比例,進而減少學生死亡車禍
。根據統計,去(103)年 18 歲至 24 歲車禍死亡人數共 271 人,占交通總死亡人數 1,820
人的 14.9%左右;271 人當中因機車事故死亡的人數有 218 人,比例高達 80.4%,因此,主
管機關提出上端方法希降低機車事故死亡率。
二、「孩子上大學,要不要買機車給他?」這是許多父母掙扎的親子課題。很多家長常贈送機
車,做為孩子考上大學的禮物,加上學生首度離家念書,常騎機車「趴趴走」,很多學生
沒有「協調性駕駛」觀念,仗著自己反應快、駕駛技術良好,無視於行人與其他車輛,常
出現超速、蛇行、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有些大學位於偏遠地區或半山腰,大眾運輸不
普及,學生大多騎機車上下學,發生意外比例也就特別高。爰此;家長愛之適以害之的心
態似乎也應有所改變。
三、機車是「黏在台灣人腳上的輪子」,學生覺得機車便宜、方便,要學生驟然就因此改掉騎
車,其實並不容易,公車開入校園的立意很好,但亟可能會被嫌貴又不方便;但分析兩者
成本,機車除了油錢,還有維修費、稅金、罰單等,更不用說看不見的事故風險成本。兩
相計算,搭公車並不會不划算,是否能蔚為風氣?主管機關可能還要跟學校集思廣義,研
擬更多、更大誘因以發揮成效。畢竟;機車傷殘率高不單是大學生問題,而是整個國家的
危機,政府必須要有同理心予以重視!
四、「公車進校園」的大方向是正確的,但這項政策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例如以密集的班次、
良好的服務品質或給與更多的票價優惠為誘因,讓學生「放棄機車鑰匙,改買公車車票」
。另一方面,學校也應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並以機車騎乘安全為重點。例如某大學限
制一年級新生車輛進入校區,亦即不發給大一新生機車停車證,寄發新生入學通知書時,
也告知家長暫緩為孩子添購機車,這項辦法實施後頗獲家長好評,也大幅減少學生交通事
故。除此之外,學校也應繪製學校周邊危險路段,並製作交通事故教案,提醒學生注意安
全。當然;最好還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少騎機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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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軍自精實、精進到現今的精粹裁減,號稱以小而美科技建軍為目標,但卻無現代化傳播管理以為相輔相佐,特提請有關正視!回顧近來軍方洪仲丘案,為此「丟掉」或「折損」兩位國防部長,據稱 25 萬人走上凱道,迄今該案尚未了結,日前桃園地檢署依妨害自由罪將 10 名軍士官起訴;601 旅阿帕契事件,除摘星拔官及相關涉案仍在偵審中外,國防部長親率 6 位上將向總統負荊請罪及向國人道歉!上端事案固然不當,背後也確實潛藏不少軍紀安全與戰訓本務應加檢討的問題,但軍方未能妥處「危機管理」與「危機傳播」的公共事務,致使問題擴大也是不爭的事實。本席以為,即使有形戰力精進可期,但若無形戰力無以支撐維繫,又常得疲於奔命應付各種公共事務危機,又何有心力專致戰訓事務與軍紀安全呢?嚴格來說,國軍至目前仍欠缺應對環境變化的專業人力和機制。質言之,國軍在危機管理和傳播相關機制上若不能嚴格正視問題,那要如何面對現今媒體傳播瞬息萬變的環境。美軍自越戰之敗後明恥教戰,首要任務是派出軍隊公關人員向企業和媒體學習,全面擷取民間公關實務技能,換句話說,美軍公共事務之所以後來能日新又新,實係以企業界和媒體界為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國軍或應也可好好師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任何單位、機構或組織都難免有弱點,在企業界如掛羊頭賣狗肉,在軍隊則如軍紀安全或
戰訓本務未加落實等。若從公共關係的角度而言,「問題與危機管理」,通常須是預先設
定危機處理計畫,詳加考察自身的缺失與弱點、可能產生的問題或危機,事前要做準備和
演練,以做好危機預防,以作為維護組織形象的保障。而軍方近來多起引起社會及輿論側
目案,在「公共事務危機管理」未臻妥善,進而加深或延長了國人對國軍不信任的危機,
若再不殷以為誡,在危機管理與危機傳播等層面上痛下針砭,任類案此落彼起,國軍整體
形象問題必然將受到嚴酷挑戰。
二、國軍是組織架構龐雜的一個總合體,比大多數企業都要來得「大號」一些,但並無建制完
整的公關機制。在國防部,政戰局軍事新聞處人力加起來約僅十位左右,各軍種公共事務
軍官人員亦甚單薄。以上述這樣基礎不穩的制度,若要應付以前傳統媒體時代,尚且力不
從心,更談不上今日所須面對的新媒體傳播瞬息萬變的環境。質言之,國軍在危機管理和
傳播相關機制上若不能嚴格正視問題,僅由「零星」的人員,做一些「零星」的事務,絕
對難保事情和問題不再發生。
三、有鑑於社群媒體興起,隨著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如何結合數位時代的脈動,策定行銷策
略,適時、有效的進行傳播,及時掌握媒體,培養數位時代下行銷、溝通與應對網路不實
訊息的應變能力,提升國軍整體新聞工作效能。是國防部當前的重要課題之一。此外,有
關在當前媒體環境下,國軍如何設定強化形象,以提昇軟實力議題的宣傳策略,乃至於如
何將全民國防理念向下扎根至國中、小基礎教育之相關研究,都對軍事傳播有相當實質的
助益。
四、新興的網路社群等新媒體已成為國防施政的重要溝通平台,一旦國軍肇生重大危機事件時
,須建立網路及時傳播機制,傳遞國軍最新訊息,以降低外界對於國軍危機事件處理過程
的質疑與網路非理性討論。網路發酵、醞釀的潛伏階段,正是危機處理的黃金期。國軍應
特重網路輿情的偵蒐、研判與防處,充分了解網路民眾的意見、評論及危安預警訊息,在
網路謠言氾濫前終止傳散,避免危機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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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面臨被少子化與高齡化兩面高牆圍困,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十五年後平均工作年齡將提高至以五十五至六十四歲為主。本席建請政府研議延後或漸進式退休方案,並尋求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屬於新興市場國家,人口老化的速度卻較已開發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據國發會最新
的推估,我國人口出生率因不及 1%,年平均新生人口數低於 20 萬人,在 10 年後將進入負
成長;勞動力占人口數的比率亦將由目前的 74.1%降至 2060 年的 50.4%;更可怕的是,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由目前的 12%增加為 41%、扶養比由 35%提高至 100%;我國老年人
口占總人口的比率從 10%上升到 20%的時間僅 21 年,遠較日本 24 年、芬蘭 48 年、德國 54
年、丹麥 61 年與瑞典 85 年的速度為快。曾幾何時,台灣在 1960 年代曾是全球人口老化最
低的國家,然 2060 年將成為全球人口老化名列前茅的國家。
二、國發會的人口推計報告預估,我國 15 至 64 歲工作年齡人口於今(104)年達到最高峰,
105 年起將開始下降,到民國 150 年時工作年齡人口比率更將降至只有 50%左右。而國內平
均工作年齡層,預計在 15 年後,將從現在的 35 至 44 歲為大宗,轉變為 55 至 64 歲為主。
而人口老化將使台灣的勞力人口減少,社會福利開支增加,我國應尋找高齡就業的新勞動
模式。
三、綜觀各主要國家,多以結合年金制度、延後退休年齡,以及獎助雇用高齡等政策。日本在
高齡者雇用安定法中,更進一步規範中高齡義務者、提供企業獎勵金及提供銀髮族創業協
助。我國政府也應加緊腳步,著手研議延後或漸進式退休方案,進一步引導企業及人才運
用,鼓勵企業視其需要,主動提供中高齡者漸進退休機會,引導員工適性退休,以充分運
用中高齡人力。例如:德國 BMW 公司,2012 年開始允許員工於退休前 6 年,開始工時減
半,同時搭配彈性工作型態。
四、要讓企業願意讓員工延後退休,僅有大公司才有彈性調整,但台灣有超過九成八都是中小
企業、彈性有限,研擬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已是刻不容緩,但現階段政府僅規畫延後給付
勞保年金,沒有鼓勵企業等措施。最終將造成大多留才方案僅適用如教育、健康、社會服
務等不易取代的白領技術工,中高齡藍領人才則難在職場留任。
五、除了鼓勵企業繼續聘用中高齡人才外,政府也應輔導企業打造中高齡友善職場,例如增設
扶手協助施力、增加照明、警示標誌、地板防滑設計等,讓中高齡朋友提高為企業服務的
意願,發揮工作經驗累積的實力。而從女性職涯曲線圖比較也可發現,我國 50 歲左右的女
性勞動參與率比韓國、日本、德國及瑞典低,政府宜加強創造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提升
我國女性勞動力投入職場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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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依警政署統計表示栽在「假交友」及「猜猜我是誰」兩個項目手法中的被騙金額與前期相較,成長 50%以上,合計高達 1.8 億。爰此,本席建請警政單位加強宣導民眾反詐騙觀念,並加大查緝力度,以減少國人再受詐騙而造成財產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反詐騙專線統計 104 年度 1-3 月民眾報案前 5 名中,「假網拍交易」2,496 件,較去年
同期增加 69.11%;「解除 ATM 分期付款」2,163 件,較去(103)年同期成長 20.5%;「色
情應召詐財」582 件,較去(103)年同期減少 5.67%;「猜猜我是誰」388 件,較去年同期
成長 73.99%;「假冒公務機構」詐財 280 件,較去(103)年同期成長 3.7%。
二、網路購物風潮興起,假網拍交易的詐騙數量逐年成長,104 年 1 到 3 月假網拍詐騙的案件數
量,較去(103)年同期成長接近七成。而節慶前是網購詐騙的高峰期,據警政署 165 反詐
騙資料庫統計,4 月中旬後網購母親節禮物遭詐案件更是激增,政府當需加強網路購物詐騙
查緝,以維護網路購物者權益。
三、據警政署統計,今年 1 月到 3 月受理的詐騙案件中,發現詐騙集團常鎖定家中較少接收新
資訊的老人行騙,許多 50 歲以上退休人員被詐騙集團以「假冒公務機構」手法詐財,導致
半生積蓄遭騙光,是本季財損數最高的詐騙手法,統計此項目受害民眾財損金額就高達
3.99 億元。
四、除傳統詐騙模式外,網路交友網站詐騙亦相當猖獗,國際刑警科經統計自 100 年 1 月起至
104 年 4 月止,國人經由網路交友網站受騙的案例共有 56 件,受騙金額共約 310 萬美元(
折合新臺幣約 9 仟 960 萬元),此類詐騙案件係屬於「419」詐騙的類型,犯案模式大致分
為網路交友及發送電子郵件 2 種,近年來已將該 2 種模式混合使用行使詐騙,常使網友陷
於迷思上當而匯出款項,因此受騙造成財物損失。
五、國際刑警科分析我國籍受到網路詐騙的被害人,大多為具有高學歷及語文溝通能力的單身
或失婚女性,年齡層多分布在 25 至 55 歲間,由於被害人具有語文溝通能力,便經常成為
此類詐騙集團鎖定的目標,也是因網路交友進而演成愛情類型最大受騙者的一群,該共 56
件的被害人中,其中單一個案即受騙高達 30 萬美元(折合約新臺幣 1 仟萬元)
六、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也不斷翻新,政府除了教育民眾要如何明辨詐騙手法
之外,也要透過各式宣導讓國人了解當詐騙事件發生後,應該如何反應與解決,以免受騙
上當後卻無力自救。而從民眾端進行教育宣導外,政府更要從最根本的打擊犯罪做起,從
源頭杜絕詐騙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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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昇,鑑於人口老化,國內銀髮族人口增加,據國發會去(103)年公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計,台灣的青壯人口(15-64 歲)占總人口比重是 74%,幼年人口 14%,老年人口占 12%。但到了民國 150 年,依照低推計,台灣的青壯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是 49%,幼年人口 6%,老年人口占 44%。此一現象若真的發生,工作人口不到一半,高齡者超過 4 成,誰來維持社會整體的退休需求?相關單位更應積極整合相關資源,針對住宅安全、看護工培訓管理及老人醫療器材等各方面,提出更具體的施政計畫,打造更適合老人居住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國發會從民國 103 至 150 年依據生育率的高、中、低推計,台灣人口零成長將可能出
現在民國 115 年、101 年及 108 年,若按照低生育率推計,到民國 150 年,台灣總人口將只
剩 1 千 6 百 60 萬人,比之於高點減少約 7 百萬人,台灣 3 成的人口即將消失,屆時整體的
人口紅利將大幅銳減,極需提前因應。
二、台灣高齡人口增加迅速,已高於世界其他主要地區,人力指標中的扶老比(老年人口數除
以 15-64 歲人口數)將長期走揚,代表政府支出的退休資金日益龐大,在可見的未來,台灣
更將超越日本,成為世界前幾名的超高齡國家,老人照護問題應為政府優先施政項目。
三、為了避免老人照護變成沉重的社會問題,勞動部應加強本國看護工培訓政策,提高本國看
護工競爭力,亦可解決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另對外籍看護工進行分階段逐步開放之評
估,並檢討相關管理法令及防止脫逃的辦法更加嚴謹,以避免人力公司不當仲介並保障人
權。
四、因日本老人人口數約占全人口的 20%,台灣過去高齡化商品多仰賴口本進口;醫材部分國
內製造之品項也多屬低價醫材,相關單位應思考如何提升民間研發及設計能力,以符合台
灣民眾需求,並創造醫療產業商機與產值,提早做好迎接人口老化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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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育昇,有鑑於每年 4 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三,為全世界的「國際導盲犬日」,「台灣導盲犬協會」更將整個 4月訂為「導盲犬月」,在北中南舉辦多場宣導活動,讓大眾更認識導盲犬,也重視視障朋友的權益。但現今社會仍不時傳出導盲犬訓練師帶著導盲犬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卻遭司機及其他乘客驅趕等爭議,凸顯出一般民眾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不熟悉而造成誤解,也顯示政府未善盡宣導與教育民眾之責。本席認為,當前除了硬體設施應需構親善的無障礙空間,相關單位更應積極宣導尊重弱勢者權益與主動協助弱勢的社會氛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
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以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
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在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下,卻仍有類似的爭議不
斷發生,足以顯示民眾對政策規定之認知不足,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並應強化宣導、教
育工作。
二、根據台灣導盲犬協會與內政部資料顯示,台灣尚有數萬名的視障朋友正等待訓練良好之導
盲犬配對,雖然有愛心、願意協助訓練之寄養人士眾多,但由於受訓過程嚴格、所耗費時
間較長,導盲犬數量仍是供不應求。本席建議,內政部以及地方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輔
導協助相關計畫之推動,並思考進一步的法令宣導,讓社會大眾能夠了解法令規範並願意
配合。
三、本席建議教育部應將與導盲犬互動相關資訊列入教材,教育民眾在路上看到視障朋友與導
盲犬時,遵守「三不一問:不干擾、不餵食、不拒絕、主動詢問」原則。希望民眾在公共
場所遇見導盲犬時,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不在使用者未同意的狀況下,任
意干擾或撫摸導盲犬的行徑工作;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運輸工具:而
當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可以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的地方,如果
想要認識導盲犬,也務必先徵求主人的同意,如此才能長期落實保障弱勢者權益之政策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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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怡潔,針對近日爆發海關官員包庇業主進口輻射食品案件,主動發新聞稿釐清連帶責任,海關切割的邏輯是:此案海關認為自己主動將該案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已善盡監督管理之義務,故海關不適用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與關員及業者共同負私運貨物進口之責。海關如認為此案因主動發現可免責,是否意謂過去關員涉案未主動發現之案件,應無法免責可適用行政罰法連帶責任?然而,報載廉政署已追蹤本案長達一年,海關發現關員涉弊後有比照陸委會處理前副主委張顯耀的方式,將涉案關員調動至非敏感性的職務嗎?還是明知涉弊仍繼續使其留在第一線負責檢驗貨品(持續放水),讓民眾多吃一年輻射食品?萬一是後者,恐怕不是發新聞稿就能掩飾其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此,本席就目前接獲桃園機場數家倉儲公司遭受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違法不當之鉅額罰鍰,敬請依法合情合理處理並惠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本席最近接獲桃園機場數家倉儲公司陳情,指出其員工個人從事走私管制物品或毒品等不
法行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卻逕依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認定業者要為其員工個人不法行為負
責任而分別處以鉅額罰鍰。業者陳情指出,主管機關如此錯誤濫用行政罰法規定,不僅使業者
蒙受重大損失,罰鍰鉅大者甚且危及業者之存亡。因此本席特別針對行政罰法之執行偏差,向
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按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次
按「……此等組織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法人等組織參與行政程序,係以法
人等組織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地位為之。此際,法人等組織就彼等之故意、過失,係負推定故
意、過失責任。」(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再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之行為,不分違規與否
,均推定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己之行為無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32 號
判決參照)。由前述實務見解可知,員工需以公司之使用或代理人地位並為公司從事業務行為
,公司始就受其監督、管理員工之故意或過失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本席深入研究陳情
業者之情形,發現這些公司中一、二員工之個人不法行為既非以公司使用人或代理人地位更非
從事公司業務行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竟違法要求公司為員工「個人不法行為」負責而課予
公司鉅額罰鍰。顯然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其違法濫權灼然可見。查近年來屢見台北關
、高雄關、基隆關等均發生海關官員個人收賄、私運貨物進口及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重大不法
行為(請詳附件所載民國 95 年至 102 年間數則海關違法新聞及判決內容摘要分析),依行政罰
法第七條:「……中央或地方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再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處罰陳情人之歪曲理由,則財政部關務署應對台北關、高雄
關、基隆關裁處鉅額罰鍰才是。但事實上多年來政府從未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依行政罰法第七條
加以裁罰。不僅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之規定,且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嫌。再就事實面而言,政府機關抑或民間公司無
論如何加強管理監督仍難完全防堵公務員或員工之「個人不法行為」。本件陳情人等受鉅額裁
罰顯見台北關刻意忽略此等事實曲解行政罰法第七條之法律真義,故意針對民間業者揮刀,竟
對公司員工之個人犯罪行為一律視為公司違法行為,但同樣情形之公務員個人犯罪行為則一概
視而不見未加裁罰,無異獨厚違法公務員任職之政府機關,造成嚴重之執法偏差及社會不平。
為迅速杜絕此等亂象,特提出緊急質詢如上,請即依法合情合理處理,並請惠覆。
一、從事走私管制物品或毒品等不法行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卻逕依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認
定業者要為其員工個人不法行為負責任而分別處以鉅額罰鍰。業者陳情指出,主管機關如
此錯誤濫用行政罰法規定,不僅使業者蒙受重大損失,罰鍰鉅大者甚且危及業者之存亡。
因此本席特別針對行政罰法之執行偏差,敬請行政院回覆。
二、按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
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次按「……
此等組織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法人等組織參與行政程序,係以法人等
組織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地位為之。此際,法人等組織就彼等之故意、過失,係負推定故
意、過失責任。」(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再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之行為,不分
違規與否,均推定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己之行為無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
訴字第 1632 號判決參照)。由前述實務見解可知,員工需以公司之使用或代理人地位並為
公司從事業務行為,公司始就受其監督、管理員工之故意或過失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
任。本席深入研究陳情業者之情形,發現這些公司中一、二員工之個人不法行為既非以公
司使用人或代理人地位更非從事公司業務行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竟違法要求公司為員
工「個人不法行為」負責而課予公司鉅額罰鍰。顯然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其違法
濫權灼然可見。查近年來屢見台北關、高雄關、基隆關等均發生海關官員個人收賄、私運
貨物進口及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重大不法行為(請詳附件所載民國 95 年至 102 年間數則海
關違法新聞及判決內容摘要分析)。
三、依行政罰法第七條:「……中央或地方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推定為該等組織
之故意、過失。」,再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處罰陳情人之歪曲理由,則財政部關務署
應對台北關、高雄關、基隆關裁處鉅額罰鍰才是,以符合一致性原則。但事實上多年來政
府從未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依行政罰法第七條加以裁罰。不僅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且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
燈之嫌。再就事實面而言,政府機關抑或民間公司無論如何加強管理監督仍難完全防堵公
務員或員工之「個人不法行為」。本件陳情人等受鉅額裁罰顯見台北關刻意忽略此等事實
曲解行政罰法第七條之法律真義,故意針對民間業者揮刀,竟對公司員工之個人犯罪行為
一律視為公司違法行為,但同樣情形之公務員個人犯罪行為則一概視而不見未加裁罰,無
異獨厚違法公務員任職之政府機關,造成嚴重之執法偏差及社會不平。為迅速杜絕此等亂
象,特提出緊急質詢如上,請即依法合情合理處理,並請惠覆。
附件:數則海關違法新聞及判決內容摘要分析
附件:民國 95 年至 102 年間數則海關違法新聞及判決內容摘要分析
分析海關受雇人
涉案關別 剪報內容 資料來源 犯罪金額及樣態
可能所犯法條
台北關 地檢署指出,農委會九 2010-09-08 收賄六百五十七萬( 1.刑罰:貪污治
十年九月起,公告日本 ╱中國時報 刑事)。 罪條例第 4 條
為「牛海綿狀腦病疫區 關說其他關員,逕行 第 1 項第 5 款
」,日本牛肉需要符合 放行特定行李通關, 違背職務收受
相關條件才能輸入。張 走私市價逾九千萬元 賄賂罪。
世群(五十二歲)卻勾 (行政)。 2.行政罰:海關
結唐隆生(五十八歲) 緝私條例第 36
,利用唐負責海關 X 光 條第 1 項私運
機檢查機會,只要他當 貨物進口行為
班,張世群等託運的行 (處貨價 1 倍
李,均未檢查即通關, ~3 倍罰鍰)。
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3.刑事判決內容
計闖關一百一十次,唐 (桃園地院 99
隆生計次收賄,計收賄 年度矚訴字第
六百五十七萬,走私市 3 號判決):
價逾九千萬元牛肉。 「被告唐隆生
就犯罪事實三
、四所示所犯
違背職務收受
賄及幫助擅自
輸入禁止輸入
之檢疫物兩罪
間……有方法
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關連……
從一重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對
於違背職務行
為收受賄賂罪
……處斷。」
,可得知海關
人員唐隆生為
擅自輸入禁止
輸入之檢疫物
罪之共同正犯
或幫助犯。
高雄關 檢調查出,高雄海關自 2013-06-07 收賄超過三千萬元( 1.刑罰:貪污治
民國九十四年起涉嫌集 ╱中國時報 刑事)。 罪條例第 5 條
體收取「規費」放水貨 關員集體對二手零件 第 1 項第 3 款
櫃,八年來估計收賄超 及管制貨物等進口貨 不違背職務收
過三千萬元,逃漏進口 物通關放水,協助貨 受賄賂罪。
關稅達數十億元,收錢 主逃漏進口關稅達數 2.行政罰:海關
時約在路口被全程跟監 十億元(行政)。 緝私條例第 37
錄影蒐證。 條第 1 項虛報
涉案報關行明知進口業 貨物進口等行
者所輸入的實際進貨品 為(處漏進口
項與國外出口商所開立 稅額 2~5 倍罰
的商業發票、裝箱單不 鍰)。
符,利用海關機動稽核 3.刑事判決內容
組對於未查驗貨櫃可以 (高雄地院
抽驗、已查驗貨櫃可複 102 年 度 訴 字
驗等職權行賄。 第 630 號判決
):「而許正
義等上開報關
業者思及日本
出口商所出口
至台灣之磅品
貨櫃,因品項
眾多清點不易
,且為規避日
本政府許可,
其內容物與日
本出口商所提
供之商業發票
及裝箱清單均
不相符……高
雄關稅局具有
抽核職權……
致使上開報關
業者與進口商
可能受有延遲
通關及補稅之
風險……胡永
華(註:高雄
關稅局人員)
等人明知上開
報關行行賄之
目的……分別
向……報關從
業人員收受…
…賄款。」可
得知高雄關行
政人員明知報
關人員因虛報
進口而有行賄
之目的,竟仍
然收賄而不依
職權抽核,亦
屬共同違犯或
幫助報關人員
虛報進口之違
犯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
基隆關 台北地檢署偵辦海關弊 2011-12-22 收賄九百七十五萬餘 1.刑罰:貪污治
案,查出基隆關稅局六 ╱中國時報 元(刑事)。 罪條例第 4 條
堵分局驗貨課前後任課 包庇多家報關行輸入 第 1 項第 5 款
長黃富崇、周家屏及關 管制貨物及逃漏稅捐 違背職務收受
員共八人,兩年來共向 ,放行九百一十件違 賄賂罪(可能
五家報關行收賄九百七 法進口管制貨物通關 )
十五萬餘元,包庇九百 (行政)。 2.行政罰:行政
一十件違法進口貨物通 海關緝私條例
關,關員甚至毫不避諱 第 36 條 第 1
在分局辦公室、廁所收 項私運貨物進
錢,整個六堵分局驗貨 口行為(處貨
課幾乎「淪陷」。 價 1 倍~3 倍罰
鍰)。
基隆關 檢察官在偵辦時,發現 2006-08-09 集體收賄超過 3000 萬 1.刑罰:貪污治
桃園分局 海關官員常接受廠商招 ╱聯合報 元(刑事) 罪條例第 4 條
待喝花酒,還把電腦代 集體包庇廠商,以廢 第 1 項第 5 款
號和密碼交給廠商,教 棄物冒充「原料」出 違背職務收受
導廠商如何輸入「驗畢 口,再從大陸進口成 賄賂罪。
」,甚至把官章交給廠 衣來台銷售,逃漏稅 2.行政罰:海關
商自行蓋印,廠商與官 數十億元(行政)。 緝私條例第 37
司打成一片,通行海關 條第 1 項虛報
「如入無人之境」;而 貨物進口行為
官員還提撥賄款當做「 (處漏進口稅
公積金」,遇到出事, 額 2~5 倍罰鍰
做為打官司費用、安家 ) 。 第 37 條
費和封口費,顯現海關 第 2 項虛報貨
封閉體系的特有文化, 物出口行為(
檢察官直批海關貪腐至 處 100 萬元以
極和風紀敗壞。 下罰鍰)。上
桃園地檢署調查,瑞盈 開行為依海關
、洞庭湖等多家公司, 緝私條例第 37
進口雙 B 中古車的高級 條第 3 項以海
零組件,刻意在海關申 關緝私條例第
報單上漏列,由基隆關 36 條第 1 項私
官員護航放水,然後依 運貨物進出口
貨品價格向廠商索取一 論處(處貨價
到二成回扣。 1 倍~3 倍罰鍰
檢方還查出,廠商以廢 )。
棄破布「冒充」成衣原 3.刑事判決內容
料,出口到大陸,再進 (桃園地院 95
口成衣,依規定「原料 年度訴字第
」出口時,必須由海關 1618 號):「
採樣密封,但官員掩護 ……當時禁止
廠商,刻意不密封,還 自大陸地區進
把採樣袋交給廠商,等 口成衣……成
成衣進口後,由廠商直 衣進出口業者
接剪下成衣的布料密封 ……為圖矇混
後交給海關比對,事後 進口未開放之
每只貨櫃索賄 1 到 2 萬 大陸地區成衣
元,國內大賣場、地攤 ,兼虛增紡織
、夜市的廉價大陸成衣 品出口實績以
,絕大部分都是這種管 ……詐得紡織
道輸入。檢調監控兩年 品出口配額之
多後才查獲這件海關集 不法利益以圖
體貪汙包庇案。 轉售獲利,並
同時利用……
「外銷退稅」
規定,藉以詐
取外銷貨物營
業稅退稅款,
上揭成衣業者
所屬員工……
與……報關業
者……等人合
謀,先製作內
容不實之報單
等報關文件,
申請通關報驗
……復運進口
階段以大陸產
製之成衣混充
,然以香港等
其他產地標示
矇混大陸地區
成衣闖關進口
,又在出口成
衣時,以菜底
櫃等方式虛增
出口成衣數量
與重量,以遂
渠等犯罪目的
……而為躲避
查驗……而簡
中楠等海關關
員甘受誘惑,
收受賄款配合
成衣業者、報
關業者……明
知前揭貨證不
實之情,仍指
派上揭查驗關
員配合不實查
驗,違法放行
……。可得知
海關官員明知
貨證不實而仍
收賄去配合不
實查驗,違法
放行,具有行
為分擔而共同
違犯或幫助報
關人員虛報貨
物進口、逃避
管制及虛報出
口之違犯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