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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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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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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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8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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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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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2
-
meetingDateDesc:
104/12/04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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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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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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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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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4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8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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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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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許淑華","吳育仁","王惠美","楊玉欣","王金平","姚文智","李桐豪","洪秀柱","蔡煌瑯","楊曜","林郁方","林滄敏","顏寬恒","賴士葆","呂學樟","李鴻鈞","徐志榮","葉宜津","江惠貞","羅淑蕾","楊麗環","陳素月","蔡正元","李昆澤","段宜康","馬文君","丁守中","李應元","邱志偉","黃國書","李俊俋","蕭美琴","薛凌","何欣純","蔡其昌","陳其邁","羅明才","許智傑","呂玉玲","鄭麗君","柯建銘","陳節如","尤美女","吳育昇","陳鎮湘","鄭天財","徐少萍","林德福","詹滿容","費鴻泰","黃志雄","葉津鈴","李貴敏","張慶忠","陳淑慧","黃昭順","王育敏","周倪安","陳歐珀","邱文彥","潘維剛","陳亭妃","蔣乃辛","蘇震清","吳宜臻","曾巨威","孔文吉","陳超明","孫大千","鄭汝芬","陳根德","吳秉叡","陳學聖","黃偉哲","林國正","楊瓊瓔","楊應雄","陳明文","莊瑞雄","林淑芬","廖國棟","劉建國","李慶華","張嘉郡","蔡錦隆","廖正井","翁重鈞","林岱樺","詹凱臣","謝國樑","陳怡潔","管碧玲","林鴻池","劉櫂豪","趙天麟","陳唐山","王進士","徐欣瑩","許添財","陳雪生","盧嘉辰","邱議瑩","陳碧涵","江啟臣","蘇清泉","盧秀燕","高金素梅","簡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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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04T09:00:00
-
endTime:
2015-12-04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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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1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04
|
日期: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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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0101
-
date:
2015-12-08
-
sessionPeriod:
8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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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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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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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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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4/12/08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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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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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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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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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4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8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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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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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許淑華","吳育仁","王惠美","楊玉欣","王金平","姚文智","李桐豪","洪秀柱","蔡煌瑯","楊曜","林郁方","林滄敏","顏寬恒","賴士葆","呂學樟","李鴻鈞","徐志榮","葉宜津","江惠貞","羅淑蕾","楊麗環","陳素月","蔡正元","李昆澤","段宜康","馬文君","丁守中","李應元","邱志偉","黃國書","李俊俋","蕭美琴","薛凌","何欣純","蔡其昌","陳其邁","羅明才","許智傑","呂玉玲","鄭麗君","柯建銘","陳節如","尤美女","吳育昇","陳鎮湘","鄭天財","徐少萍","林德福","詹滿容","費鴻泰","黃志雄","葉津鈴","李貴敏","張慶忠","陳淑慧","黃昭順","王育敏","周倪安","陳歐珀","邱文彥","潘維剛","陳亭妃","蔣乃辛","蘇震清","吳宜臻","曾巨威","孔文吉","陳超明","孫大千","鄭汝芬","陳根德","吳秉叡","陳學聖","黃偉哲","林國正","楊瓊瓔","楊應雄","陳明文","莊瑞雄","林淑芬","廖國棟","劉建國","李慶華","張嘉郡","蔡錦隆","廖正井","翁重鈞","林岱樺","詹凱臣","謝國樑","陳怡潔","管碧玲","林鴻池","劉櫂豪","趙天麟","陳唐山","王進士","徐欣瑩","許添財","陳雪生","盧嘉辰","邱議瑩","陳碧涵","江啟臣","蘇清泉","盧秀燕","高金素梅","簡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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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08T09:00:00
-
endTime:
2015-12-08T18:00:00
-
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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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1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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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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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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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
1049602_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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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olume: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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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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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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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詹滿容","費鴻泰","黃志雄","葉津鈴","李貴敏","張慶忠","陳淑慧","黃昭順","王育敏","周倪安","陳歐珀","邱文彥","潘維剛","陳亭妃","蔣乃辛","蘇震清","吳宜臻","徐欣瑩","許添財","陳雪生","盧嘉辰","邱議瑩","陳碧涵","江啟臣","蘇清泉","盧秀燕","高金素梅","簡東明","徐少萍","林德福","許淑華","吳育仁","王惠美","楊玉欣","王金平","姚文智","李桐豪","洪秀柱","蔡煌瑯","楊曜","林郁方","林滄敏","顏寬恒","賴士葆","呂學樟","李鴻鈞","徐志榮","葉宜津","江惠貞","羅淑蕾","楊麗環","陳素月","蔡正元","李昆澤","段宜康","馬文君","丁守中","李應元","邱志偉","黃國書","李俊俋","蕭美琴","薛凌","何欣純","蔡其昌","陳其邁","羅明才","許智傑","呂玉玲","鄭麗君","柯建銘","陳節如","尤美女","吳育昇","曾巨威","孔文吉","陳超明","孫大千","鄭汝芬","陳根德","吳秉叡","陳學聖","黃偉哲","林國正","楊瓊瓔","楊應雄","陳明文","莊瑞雄","林淑芬","廖國棟","劉建國","李慶華","張嘉郡","蔡錦隆","廖正井","翁重鈞","林岱樺","詹凱臣","謝國樑","陳怡潔","管碧玲","林鴻池","劉櫂豪","趙天麟","陳唐山","王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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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ookI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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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田秋堇","賴振昌","王廷升","高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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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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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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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12分至9時26分、11時36分至下午1時24分
12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7分至10時32分、下午5時3分至5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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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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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1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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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 11 月 22 日越南破獲一宗來自台灣的象牙及穿山甲走私案,認為穿山甲是否來自台灣本土(Manispentadactyla pentadactyla),如果是,根據估計,一隻成年穿山甲身上的鱗片重約 0.5 公斤,2,000 公斤鱗片,就意味著有4,000 隻的穿山甲被捕捉,這對繁殖緩慢的穿山甲來說是很大的族群折損,本席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提出有效防止盜獵之作為。此外,直接從台灣出口,除了本土穿山甲的盜獵外,860 公斤的象牙來源如何,是否有走私入境或非法庫藏品存在台灣,本席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查緝。最後關於轉口,台灣是否有人參與國際野生物走私,如何防止台灣成為走私貨品的集散地,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根據越南媒體 Thanh Nien News 報導,11 月 22 日越南廣寧省海關,在標示為「冷凍魚」的
1,300 個箱子中,查獲約 2 噸的穿山甲鱗片和 860 公斤的象牙。據地方官員指出,這些走私
的 物 品 來 自 臺 灣 , 而 正 打 算 再 從 越 南 運 往 他 處 。 穿 山 甲 是 否 來 自 台 灣 本 土 ( Manis
pentadactyla pentadactyla),如果是,根據估計,一隻成年穿山甲身上的鱗片重約 0.5 公斤
,2,000 公斤鱗片,就意味著有 4,000 隻的穿山甲被捕捉,這對繁殖緩慢的穿山甲來說是很
大的族群折損。
二、除了本土穿山甲的盜獵外,860 公斤的象牙來源如何,是否有走私入境或非法庫藏品存在台
灣?轉口,台灣是否有人參與國際野生物走私,如何防止台灣成為走私貨品的集散地,行
政院及主管機關必須正視此問題並提出監督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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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素月,鑑於我國每年秋冬之際,大陸空汙易隨東北季風南下,導致台灣 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飆高,空氣品質因風速降低,擴散不良更導致汙染物持續累積,嚴重影響我國民眾生活品質。惟 PM2.5 濃度偏高時,專家學者均建議民眾外出應戴口罩,卻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未針對口罩及相關呼吸防護用具訂定 PM2.5 之相關過濾標準,致使相關廠商無法標示,最終導致民眾無所適從,無法取得安心之防護用品。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 PM2.5 濃度訂定相關標準,並會同衛生福利部將口罩及相關呼吸防護用具納入產品驗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日我國西部平原各地因 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都達紫爆或紅色警戒的空氣品質極差程
度,導致天空霧茫茫一片,不但太陽難探出頭,氣喘、過敏、心肺疾病等患者復發率近一
成,紛紛前往縣內各醫療院所求診。
二、經查,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要求若濃度達到特定標
準,學童上下學須配戴口罩。PM2.5 濃度偏高時,專家學者亦建議民眾外出應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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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申請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申請強制授權時,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及召開審查會時,是否有違當初該條條文修法精神,及未落實相關權益人應迴避參與審查的原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參考各國對於音樂著作權的強制授權精神,雖然各國對於可開始適用強制授權的期限不一
致(美國、德國為公開發行日即可,日本為公開發行滿三年),但是其立法的原意皆為藉
由該制度促使音樂著作能被廣為流傳,促進文化發展及社會公益的目的。我國強制授權之
立法精神亦與國際主流相同。
二、隨著音樂複製技術的進步,民眾在生活中所使用的音樂商品,其製作方式早以脫離僅能以
錄音的方式製作的時期,如可用電腦編碼重現等,文字的呈現技術也不同以往,甚至音樂
載體亦日新月異,大符提高了民眾使用的便利性,也使得音樂著作更便利的利用與傳播。
然我國在審查強制授權案件時,仍然只著墨於音樂著作重現的方式是否一致,對於立法精
神卻拋之腦後,對於科技已大幅進步的現在,該法條形同虛設無用。
三、為便利音樂著作的管理,許多音樂著作所有權者皆將所擁有的音樂著作權轉給音樂著作權
代理人協會及財匪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等團體,而在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的審查中
,卻見到這些團體名列審查名單當中,甚至可強力主導、運作、介入審查,更負責撰寫被
申請人回覆意見及說帖。若該團體所擁有的音樂著作,已有專屬授權給其他使用者,為維
護市場佔有率,企圖阻擋或限制申請案之許可,豈非球員兼裁判一定贏?申請人及公眾的
權益將如何維護?
四、強制授權制度本為對權利人之權利限制,以免於壟斷市場,故權利人及權利人團體倘持反
對立場,亦不能影響申請案之許可。申請案之諮詢會議,代表權利人之委員是否需迴避申
請案?主管機關理應負責依法考量。
五、以強制授權的精神而言,該制度中即便有需經過審查,審查會目的也是在評定出一個對於
原音樂著作權所有者公正公平的補償額度。如果因為音樂重製的方式,或關係權益人的反
對,使得申請人無法獲得授權,將無益於社會公益與市場發展。特請行政院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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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衛生福利部推出「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後,仍有許多醫院未能落實補助款項適當運用,拿去購買護士服、口罩等用品。建請行政院立即查核醫院款項運用狀況,是否有確實增加人員配置或核發加班費、獎勵金,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自 98 年施行至今,近 6 年已編列鼓勵專款
91.65 億元,其中 98、99 年各編列 8.325 億元、100 年 10 億元、101 年 20 億、102 年 25 億
元、103 年 20 億元,以鼓勵醫院增聘護理人力、提高護理人員薪資、夜班費、加班費及加
發獎勵金等獎勵措施,讓護理不再血汗,願意留任,進而提升住院病人護理照護品質。
二、雜誌報導,健保局用來鼓勵醫院重視護理人員的「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費用,竟
有署立醫院把 80%獎金撥進了醫生口袋,或者拿去買推床、辦慶生會,實際分給全院護理
人員不到一成。
三、經許多護理人員反應,該款項有些撥進醫院私人帳戶,淪為醫院主管的私人經費,有些被
拿來買護士服等用品,或當作聚餐費用等,未符合政府政策推動的美意。然施行至今已撥
款 91 億餘元,卻僅追回兩百多萬,顯見款項核發輕率,查核效果不彰。
四、建請行政院立即查核「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推動後,各醫院護理人
員增加數、護理人員薪資增加的數額、護理人員領取的加班費數額、護理人員領取的獎勵
金數額、護理人員平均工時下降的時數,確實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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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目前空氣汙染非常嚴重,尤其中部地區經常出現空氣汙染達到「紫爆」程度,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是 PM2.5(細懸浮微粒)過高。目前 PM2.5 被認定第一級致癌物質,胸腔外科醫師提出警訊,一般不抽菸、生活型態健康的人,仍可能因空氣汙染而曝露在罹患肺癌的風險中。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視空氣汙染問題,並積極研擬改善空氣品質的對策,以保障民眾的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把 PM2.5 認定為第一級致癌物質,根據環保署去(2014)年所
發布的 PM2.5 指標及預報,台灣中部地區年平均汙染值皆大於每立方公尺 30 微克,高於環
保署所訂的 15 微克。
三、台灣中部地區空氣汙染經常達到「紫爆」程度,無論是工廠還是營建工程所造成的汙染;
亦或是交通工具所排放的廢氣,皆可能造成嚴重的空氣汙染。PM2.5 是空氣汙染物的介質,
很容易進入到肺部的深層;一旦長時間累積 PM2.5(細懸浮微粒)將增加罹患心肺疾病的風
險。
三、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視空氣汙染問題,並積極研擬改善空氣品質的對策,以保障民眾
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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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日租套房爭議不斷,舉如不符消防法規等諸多問題,而五都等觀光重點城市更是違法日租套房的熱區;為免損及消費者權益與兼及住宿安全,主管機關應及早儘速納管方案,提高我觀光旅遊居住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目前國內外旅客在網路上到處可見日租套房廣告,甚至國際知名住宿分享平台業者 Airbnb
,也表態來台搶食民宿或出租套房等住宿生意。Airbnb 等網路上的住宿物件種類多,經合
法登記的民宿或旅館,方才合法,沒登記房間就是違法日租套房。
二、現行合法業者需經層層安檢把關,才能取得執照,但現行日租套房藏身公寓大廈,不論居
住、建管、消防安全,都與合法業者大不相同,若消費者貪圖便宜,或未詳細了解住宿品
質,都是冒險舉動。而五都等觀光重點城市更是違法日租套房的熱區;為免損及消費者權
益與兼及住宿安全,主管機關應及早儘速將「日租套房」納管方案,提高我觀光旅遊居住
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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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國外爆炸案頻傳,而國內政府除應嚴格規範製造爆裂物工廠應離民宅 2 公里以上,並建請消防單位應提升自我防災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與知識,熟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及緊急應變卡(HAZMAT)作業流程,並廣為宣導周遭民眾知曉,俾以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有鑑於國外爆炸案頻傳,國內許多工廠具有化學製程不在少數,而國內類此地下工廠意外
事件時有所聞,而國內政府除應嚴格規範製造爆裂物工廠應離民宅 2 公里以上,消防單位
更應提升自我防災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與知識。
二、舉如化學品管理方面,聯合國已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涵蓋物理性、健康及
環境危害性,提供勞工關於化學品安全資訊,以減少在操作過程中或發生意外處理不當時
造成的危害,適用於勞工、運輸工人、緊急應變人員以及一般消費者。國際對危險物品及
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也已有「緊急應變卡(HAZMAT)」標準作業流程。建請消防單位應
廣為宣導,俾以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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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美國核准基改鮭魚販售免標示,基此我國主政單位應及早因應此項國外變革,其輸入與否須經風險評估,站在國人健康權益做第一考量,倘萬一輸台更須遵守我國基改食品標示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衛生福利部今年 6 月初宣布,今年 7 月 1 日起,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超過 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比之前的 5%
更嚴格。傾據報導,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日前核准麻州 AquaBounty 生物科技
公司培育的基因改造鮭魚上市供人類食用,且販售時不必特別標示。研發公司預計 2 年後
可在市場流通。
二、政府對於基改食品能否輸入,必須經過食品安全及生態等面向的風險評估。即便未來進行
貿易談判,政府受到壓力准予輸入,美國做為民主國家,也應尊重輸入國食品安全規範,
這是消費者所擁有資訊充分揭露的基本權益。除准予輸入予否應審慎評估,准輸入後,進
口貿易商也應當要求出產方提出證明與產品標示,只要輸入國內市場銷售,一切標示都應
當遵循政府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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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長毛治國日前參加農試所成立120 週年慶,並前往花蓮青年農民盧紀燁創辦的「壽豐印象」訪視,提出希望臺灣農業提升競爭力,向「智慧農業」轉型,創造更多市場商機,以因應開放的挑戰。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研擬相關方案,將農業納入優先推動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灣是小農制。相較其他國家,有些是因為採大農制的規模經濟生產,而使其農產品有競
爭力(如美、紐、澳);有些則因勞力、土地等各項成本相對低廉,而使其農產品有競爭
力(如大陸、部份東南亞國家),臺灣農業似乎很難勝出。同時,一旦加入區域組織與簽
訂 FTA 後,其他國家固然會向我們開放市場、降低關稅;但我國同樣也必須向他國開放,
對國內弱勢產業而言,當然會因此面臨國外產品的進口壓力。由於農業一直被認為較弱勢
且需要保護,表面上看,未來若市場開放,農業受到的衝擊較大,但事實未必如此。
二、我國農業也擁有其他國家缺乏的優勢,首先即是深厚的農業科技與優良的農業技術。數十
年來,我國一直在輸出農業技術,由政府派出、支援邦交國的「臺灣農耕隊」一度曾行遍
天下;另一個優勢,則是小農制的彈性與靈活,更能往精緻農業走,提升附加價值以因應
市場需求;第三個優勢是臺灣深入一般民間的科技優勢,能讓農產品利用現代科技走向全
球。
三、我們可以從臺灣農業最重要、核心的產品─臺灣米的情況來看。10 多年前,我國為了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WTO)而開放稻米進口,許多人以為臺灣米就此終結,因為進口米比臺灣
米便宜許多。但價格便宜的泰國米、越南米進口,並未讓臺灣米垮台,只是市面上增加了
更多單價更高且有品牌的臺灣好米、有機米等。甚至曾有某著名的連鎖餐飲店為求節省成
本改用泰國、越南米,結果不為顧客喜愛導致生意大跌,終而改回使用臺灣米。近期一個
顯著的例子,則是臺灣米以高價登上全球最大電子商務商、大陸的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旗
下的天貓國際,特別與臺灣農民簽訂契作,透過網路把臺灣米行銷到海外,讓農民賣出的
價格較原來高出 50%。近 3 個月,臺灣米外銷巴布亞新幾內亞的數量也大增,出口增加並
非政府的糧食援助,而是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結果。
四、其實,不僅是臺灣米,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其他農產品上。20 多年前,我國開放便宜的美
國火雞肉進口,引發農民抗議,擔心國產雞再難生存;10 多年前再開放各種雞肉進口,同
樣引來抗議。但至今國內養雞業不但仍存活,而且發展出各種特殊、肉質更佳的雞肉,其
價格與受歡迎程度都在國外進口雞肉之上。從結果來看,「雲林土雞」的價格就是比「美
國雞腿」高出許多,顯然臺灣的農民與農業,絕對有因應開放與競爭的能力。
五、政府為了因應產業升級,特別提出「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並將農業納入優先推動產業。
毛院長即表示,未來農業要以智慧生產及數位服務為發展策略,導入物聯網、大數據,協
助小農發展智農聯盟,推動消費者導向的智慧農業,進而提高生產力,創造更多的市場商
機。而從人類農業發展歷史看,也可看出農業科技一直是農業進步最重要的動力與因素。
我國有深厚的農業科技與農業技術;有勤奮上進、努力不懈的農民,配合政府的「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加上相對於大陸與東南亞國家,在食品安全上更有保障,臺灣農產品絕對
有能力走到國際,為農民創造更大的市場與利益。
六、我們可以參考一向以強力保護農民、抵抗國外農產品進口的日本,在全球經貿大勢所趨而
必須加入 TPP、開放國內市場時,日本政府與農民做的是轉攻高附加價值、特殊的農產品,
以此產品出口進攻國外市場─這就是日本首相安倍所說,他會領導日本農業從阻擋外國農
產品進口的「保護型農業」,轉變成讓日本農產品擴大出口的「進攻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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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部正在徵求顧問團隊進行都市捷運系統技術選擇的規劃研究,希望能夠訂定客觀準則,為我國都市合理選擇「低成本、用地少、節能源、建期短」的系統技術型式。行政院應責成相關機關,考量與其他慢行交通門到門的整合,並綜合都市發展、土地使用、生命周期總成本,以及社會經濟效益所進行專業科學的評估結果來決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交通部正在徵求顧問團隊進行都市捷運系統技術選擇的規劃研究,希望能夠訂定客觀準則
,為我國都市合理選擇「低成本、用地少、節能源、建期短」的系統技術型式,讓全民能
夠很快地享有大眾捷運的優質服務。我們認同該規劃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必須期許交通部
和未來規劃團隊,能夠記取台灣過去三十年發展都市捷運的寶貴經驗和教訓,並能從專業
角度出發、屏棄政客非技術性的干預系統技術選擇,創造優質的都市生活空間。
二、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在近四十年前台灣就聽取西方專家的建議認為解決交通擁擠和空氣
污染問題就應該發展大眾捷運系統,於是當時的經建會和交通部就推動台北、桃園、新竹
、台中、嘉義、台南、高雄等地的「大眾捷運系統可行性研究」。當時可行性研究幾乎完
全忽略了將公車服務品質提升、引用輕軌電車也能滿足絕大部分城鄉公共運輸需求的其他
替選方案。因而這些「可行性」研究變成「必行性」研究,在刻意膨脹旅運需求與壓低建
設成本下,重軌大眾捷運成為「必為可行」的系統技術。然而,重軌捷運每公里造價平均
需要五十億新台幣,若放在地下更高達八十億新台幣,這也難怪台北在過去三十年投入超
過六千億僅興建了一百三十多公里的捷運,而高雄錯誤仿效台北投入近二千億新台幣建設
約四十三公里捷運,但每日運量不到預估的四分之一。這一盲目投入建設重軌捷運的現象
,不僅是在台灣發生,在全球開發中國家都有類似情況,世界銀行調查發現上世紀八十年
代以後興建設的捷運系統都有兩個共通特徵:成本低估、運量高估。這也難怪運輸經濟學
家持續呼籲:政府若要投資捷運基礎設施,必須要有更好的方案評選機制,要基於都市發
展和公共運輸的整體計畫,並透過科學化成本效益分析來決定最佳方案。
三、其次,交通部和公共工程委員會亦需要同步努力,積極培養俱有國際專業能力、了解本土
需求的交通工程師,並建立工程專業的信譽,讓專業技術的評估與系統建設不再受到政客
們的無知否定。近年在中央與地方首長更替後對於高鐵建設計畫的質疑、對於桃園機場捷
運的負面評價、以至於對於台中公車捷運系統的全盤否定,都是新任首長基於短線政治利
益的錯誤決策,這些惡鬥式的決策已經徹底賠上的專業信用和廣大民眾權益。政治人物與
首長們理應將政務與事務清楚拿捏,將大眾捷運建設規劃評估交給專業發揮長才、推動執
行,才是真正為民眾謀福利、追求永續發展的首長,也才有資格成為政治家。同時,我們
專業技術幕僚,也應能夠基於客觀評估分析,勇敢的堅持專業決定、更能勇敢的向首長說
「NO」,讓廣大社會對於工程專業重拾信心!
四、總之,交通部推動客觀的捷運系統技術選擇不能再流於為特定技術而量身訂定準則,也不
能被製造商牽著鼻子走,更不能為短視政客合理化其錯誤決策。縱覽國際知名成功的大眾
運輸系統,不論是重運量軌道、輕軌電車、單軌系統、公車捷運,其系統絕對考量與其他
慢行交通門到門的整合,其決策也都不是單純靠單一準則來評定,而是綜合都市發展、土
地使用、生命周期總成本、以及社會經濟效益所進行專業科學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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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將從一○六年起,逐年分段完工通車。這條帶給東台灣人民安全返家的道路,鄉親們日夜冀盼早日全線通車,然而我們也必須提醒,如果相關交通網絡疏運連結等配套工程建設無法到位,蘇花改通車後引進的大量車流,恐將帶給民眾新的困擾。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及早因應蘇花改通車後所需的交通配套,並事先完成各項疏運交通建設,日後將能與蘇花改連結成完善的交通網,帶給民眾行的便利,也能大幅提升花東兩縣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將從一○六年起,逐年分段完工通車。這條帶給東台灣人民安全返家的
道路,鄉親們日夜冀盼早日全線通車,然而我們也必須提醒,如果相關交通網絡疏運連結
等配套工程建設無法到位,蘇花改通車後引進的大量車流,恐將帶給民眾新的困擾。
二、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及早因應蘇花改通車後所需的交通配套,這必然是當前主政
者絕對不容輕忽的重要任務。如果中央及地方政府,能趕在蘇花改通車之前,事先完成各
項疏運交通建設,日後將能與蘇花改連結成完善的交通網,帶給民眾行的便利,也能大幅
提升花東兩縣競爭力。相對地,如果主政者苟且敷衍,缺乏應有的前瞻性遠見,那麼以眼
前交通條件而言,蘇花改通車後花蓮恐將陷入可怕的交通混亂局面。
三、就整體交通疏運策略言之,交通部核定之一九三縣道拓寬工程,確實有助於紓解台九線交
通乘載量,同時可以提升海岸風景區的觀光價值。近期有來自宜蘭的立法委員以環保為由
,頻頻動員特定社團意圖阻撓一九三道路拓寬工程。由於其主張過於空泛,缺乏足以說服
社會大眾的理由,反而令地方人士質疑其背後濃濃的政治炒作動機。
四、一九三縣道拓寬工程,將可有效地引導車流,在不影響在地民眾生活動線情況下,沿著城
鎮生活圈外圍,從三棧橋銜接至花蓮大橋,連結台十一線,形成非常順暢的外環交通動脈
。除此之外,花蓮縣長。 。於日前。視。安一。道工程時,指示建設處立即規劃。安一
。道第二期工程,將可預先消弭這條要道未來可能出現的交通大瓶頸。
五、貫穿花蓮市與。安鄉的中央路,進入。安鄉後被稱為。安一。道,目前已然成為花蓮交通
流量最大的主要交通動脈。預計未來蘇花改通車之後,。安一。道必然成為花蓮南來北往
最重要的路廊,也將是全線交通流量最大的道路。嚴格來說,將在今年底完工通車的。安
一。道,其實際發揮交通流量紓解的功能仍然非常有限。由於。安一。道設計之動線,與
原路並無差異,南下車流仍然必須在南華二街左轉穿越平交通,受到火車往來之影響,且
也影響行車安全。
六、。安一。道第二期工程,預計將由目前行抵南華二街之道路,繼續向南延伸至干城。未來
可以同時開闢一條支線,連結干城立體交流道,至於。安一。道主線,則在干城設高架橋
跨越鐵軌,連結跨越木瓜溪之台九線橋體。這項工程設計具備多重優點,一方面中央路可
一路暢通連結台九線與。安路,不再受到鐵路平交道阻隔,消弭日後必將形成的重大交通
瓶頸,另方面也不必擔心未來鐵路若推動高架化時可能出現的建設衝突。過去。安一。道
跨越鐵軌高架工程,受到。安鄉公所反對,其主要原因便是鄉親們力主鐵路從花蓮站到干
城高架化,而不是公路高架化。。安一。道二期工程,將高架橋址南移至干城,位於鐵路
高架工程的終點處,不論未來鐵路高架化能否成真,都不致出現公路高架橋及鐵路高架相
互衝突的問題。拓寬一九三縣道與加速推動。安一。道第二期工程,不但可以有效紓解蘇
花改完工通車後增加的車流,同時也是奠定花東地區完善交通網絡的重要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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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環保署日前提出「2030 年達成減少碳排 50%目標」的承諾,絕對讓國際社會眼睛一亮,尤其向國際宣揚 INDC 減碳目標「進場式」亦採「至尊」規格。環保署提出再生能源、碳交易等減碳作法,理論上可行,但絕非一蹴可幾;要怎麼在極有限的時間做出成績,必須要有詳實的實施計畫,且法制基礎、社會認知都得夠成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聯合國氣候峰會在伊斯蘭血腥恐怖攻擊陰影下,即將於巴黎登場,全球將有 4 萬人與會。
台灣非締約國、非聯合國成員,仍然展現共襄盛舉的誠意,發布「2030 年減少碳排 50%」
的高標「自主減排貢獻承諾(INDC)」。但標準太高,又未見可信服的執行計畫,讓國人
心虛之餘,更擔心空有不能兌現的承諾,反遭國際社會羞辱與制裁。
二、環保署這份「2030 年達成減少碳排 50%目標」的承諾,絕對讓國際社會眼睛一亮,尤其向
國際宣揚 INDC 減碳目標「進場式」亦採「至尊」規格。趁德國氣候專家、2007 年諾貝爾
和平獎共同得獎人宣胡博 9 月來台時機首度公開;10 月 17 日毛揆再度公開宣示;11 月 17
日環保署、外交部召開國際記者會又做了宣布;但讓國人失望的是,連續三波進場都只有
宣示,沒有確切執行計畫。
三、台灣名列世界「人均」碳排放大國早被國際社會鎖定,這份 INDC 提出,不論能否列入巴黎
峰會正式記錄,「吸睛」絕對無庸置疑;後京都議定書「巴黎協議」雖尚未曝光,但其「
有目標、有約束力、適用所有國家」的原則早被確認,亦即每一份 INDC 的承諾,都得攤在
締約國、聯合國會員國眼前檢視,全然沒有戲耍、遁逃空間。
四、任何對自然人、法人生命財產的規範都須以法律為之,強迫企業、工廠申報碳排放的法源
卻拖延十餘年,直到今年 6 月《溫減法》才三讀,授權公權力介入工廠碳排放管制;至今
施行細則、執行綱要等子法尚未出爐,估計還要一年才能補齊。目前一些碳排放數字都只
是在政府鼓勵下的志願申報,絲毫不具強制力。
五、2010 年秋台灣才建立鼓勵企業申報碳排放數字制度,這一步不容易。雖然是鼓勵性質,但
總要有基礎數字後,才能建立之後的查核機制,雖然這樣的查核形同在漂沙上打樁,但終
究是模擬出溫室氣體管制形態。必須正視的是,這樣自行提報的數字,很難面對國際嚴苛
的檢視。
六、台灣人當然愛環境、愛地球,不斷升高的暖化危機警訊,也盡己所能地反應在綠色生活的
態度。企業也然,只要想跨足國際市場,綠色製程、錄色採購、綠色貿易……等綠色王道
也早已奉行,但國人務必要認清,這些未必能反映在這份 INDC 承諾,難禁得起國際檢視。
七、環保署提出再生能源、碳交易等減碳作法,理論上可行,但絕非一蹴可幾;要怎麼在極有
限的時間做出成績,必須要有詳實的實施計畫,且法制基礎、社會認知都得夠成熟;糟糕
的是,至今這些措施都只是紙上擬議。最不堪的假設是,明年政黨輪替,2030 的承諾誰來
兌現?民進黨會以「不關我的事」推搪嗎?
八、眼前的態勢,「巴黎協議」應能順利誕生。國際社會不會管台灣有政黨輪替的變化,必然
緊盯我們提出的 INDC,這不是搞些小聰明就可矇混過關,一旦被揪出悖離承諾,後果恐難
設想。台灣既然開出 INDC 支票,就絕不可玩假的;應以其海洋國家對地球暖化過人的警醒
,展現台灣轉型綠色生活、低碳經濟的幡然醒悟。而這些理想,都需要執政黨與政府提出
清晰的政策規畫與實現路線圖,政府不能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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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十一月行政院首度訂為社會企業月,分別在北、中、南地區舉辦一系列社會企業推廣活動。目前台灣存在所得分配、教育資源分配、長期照護等社會問題,政府將推動社會企業列為施政重點,必須著眼在於扶助社會企業,進而改善資源分配落差等問題。建請行政院長期推動,並期能有效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社會企業的概念,發軔於一九七○年代的北美洲,指的是一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
會問題或環境問題的組織。社會企業存在型態相當多元,概略而言,社會企業並非以營利
為目的,而是為解決某一社會問題或環境問題而設立,因此必須提供具有社會責任或促進
環保的服務或產品,其獲利則用於企業擴張並永續經營。
二、社會企業具有為弱勢者提供就業機會的功能,讓弱勢族群得以自食其力。社會企業發展至
今,已出現讓人津津樂道的案例。一九九一年成立於英國的《大誌雜誌》,其內容涵括時
事、社會議題及藝文資訊。特別的是《大誌雜誌》的通路,是透過街友來銷售,讓街友有
所收入,重建個人的信心與尊嚴,再進一步重新取回生活的主導權。包括台灣在內,《大
誌雜誌》已在全球十個國家發行。
三、一般人對金融業的刻板印象之一,就是從業人員都穿著光鮮亮麗,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但
金融業也是社會企業可以切入的產業。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於一九七六年在孟加拉成
立葛拉敏銀行,葛拉敏之本意為農村,從銀行名稱即可知道此一銀行的服務對象。葛拉敏
銀行為農村貧民提供無擔保低利微型貸款,讓貧農有了創業、謀生的「第一桶金」。
四、葛拉敏銀行的做法逐漸傳揚開來,一九九三年,大陸經濟學家茅于軾、湯敏等人,也在山
西省臨縣龍水頭村以五百元人民幣開始小額信貸實驗,針對貧困農戶提供貸款。至二○一
三年,全球已有近兩億個家庭受惠於這類微型信貸,聯合國譽為「有史以來在消除貧困問
題上最有力的武器」。
五、近年來社會企業遍地開花,亞洲部分已出現在中國大陸、印度、孟加拉、泰國、新加坡、
香港和南韓等國家地區。社會企業除了縮小資源分配、促進環保等功能之外,對經濟成長
也有貢獻。據統計,二○一三年英國有七萬家社企,僱用近一百萬名員工,生產總值約兩
百四十億英鎊,占當年度國內生產毛額的百分之一點五。
六、社會企業的成立與發展,較一般以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有所不同,通常會面臨資金籌措不易
、產品或服務行銷通路拓展困難、招募吸引人才不易、政府法令法規限制等問題,以致目
前台灣僅有千餘家社會企業。行政院繼宣布去年為社會企業元年之後,今年更首度將十一
月訂為社企月,凸顯政府對社企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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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防部及海巡署日前在左營外海舉行「國軍聯合海巡署護漁操演」,強調政府絕對會全力做漁民的後盾,同時呼籲漁民遵守國際法與相關法規。要求行政院除展現政府常態性聯合護漁的決心,也加強漁民遇難救援及海上遭挾持的反恐科目,驗證整體護漁能量,維護我漁民權益、確保其人身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防部及海。署日前在左營外海舉行「國軍聯合海。署護漁操演」,強調政府絕對會全力
做漁民的後盾,同時呼籲漁民遵守國際法與相關法規。政府以「主權不能分割,資源可以
分享」之理念,強調國際合作與秩序的模式,不僅能夠有效達成護漁目的,也為國際解決
海域主權爭議立下了典範。
二、從民國 102 年我國與日本簽署漁業協議,解決兩國久懸 17 年未決的漁業問題,到近日歷經
2 年半時間與 3 次談判,終於與菲律賓達成漁業協議。事實上,無論是與日本或菲國的漁業
問題,都肇因於主權爭議,過去因為無法解決主權的問題,非但讓合則兩利的漁業合作無
法開展,更招致海上衝突。例如民國 97 年的「聯合。」海釣船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撞
沉事件,以及民國 102 年「廣大興 28 。」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掃射事件,都引發我國與日
本和菲國關係的緊張。我國除表達強烈抗議,亦出動海。署和國軍艦船,宣示護漁的決心
。然而我國絕非暴虎馮河,僅依靠武力謀事,事實上,我國與日本和菲國漁業協議的達成
,都是經過多年的和平談判而得。
三、若將我國與日本簽署的漁業協議視為《東海和平倡議》精神的體現,那麼,我與菲國達成
的漁業協議即是《南海和平倡議》發表以來第一個成果,意義非常重大。首要意義表現在
徹底解決我與菲國長年以來始終未決的漁業爭議,雙方達成的「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
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3 項共識,消極方面可避免「廣大興
28 。」悲劇再度發生;積極方面可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建立其他漁業合作的空間。事實證
明,兩國釋出善意後,已獲得立即性的和平紅利,我國民間企業已準備在菲國投資 1500 萬
美元,我國漁民在獲得法律保障下,將可安心進行捕撈,有助提高漁民收入。
四、另外一個重要意義是針對目前方興未艾的南海爭議,提供和平解決的典範。如前所言,南
海漁業爭議肇因於南海的主權爭執,我國與菲國都是當事國,「廣大興 28 。」事件曾將兩
國緊張關係推向高點,但在「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精神下,雙方終於達成協
議,這對其他域內國家將可產生啟示。鑑於近來南海緊張情勢升溫,使此一海域成為舉世
矚目的熱點,我與菲國的漁業協議適可發揮示範作用,提供區域內其他國家解決爭議的參
照。無怪乎美國在臺協會高度肯定此一協議,認為是「區域以和平方式解決海上爭議的典
範」;歐洲議會友臺小組也發表聲明,「肯定雙方願和平解決危機」。
五、此次國防部及海。署的「國軍聯合海。署護漁操演」,除展現政府常態性聯合護漁的決心
,也加強漁民遇難救援及海上遭挾持的反恐科目,驗證整體護漁能量,維護我漁民權益、
確保其人身安全;做到「海。護漁民,海軍挺海。」的原則。當然,為維護國家利益,我
國必須持續建構強大國防以為後盾,並且恪遵國際法,善盡國際公民的義務,履行「和平
締造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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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聯合報》在「後青春安老學」的專題中引法國的調查研究指出,晚一年退休,失智風險少 5%。台灣女性的健康餘命是 71.7 歲,男性 68.1 歲,但有 8 到 10年處於不健康或需要長照的狀態。建議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多設職業技術訓練機構,讓退休者學習新技能,以減輕年輕人平均須負擔的老人費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西方主要國家的人口都已進入老年時代,而這一世代的老人大不同於歷史上任何世代的老
人,他們富裕、健康、教育良好、知識淵博、見識寬廣、經驗豐富,追求獨立自主,老後
不再依賴子女生活。東方的日本、台灣也有龐大的人口集體奔赴老年世代,不同的是西方
社會已經為老年世代準備好許多的生活方式,讓人們優雅美麗地老去。
二、亞洲社會除了日本,都還在突出青少年、中年而不正眼看待老人的窠臼裡,電影、電視裡
永遠是帥哥美女,老人只能當配角,連電視主播都是年輕稚氣未脫的正妹帥哥,好像我們
社會都有戀童癖似的,與 CNN 等西方電視主播以具備權威感的中壯年、甚至初老年為主力
,大異其趣。
三、這就顯得我們的社會仍幼稚膚淺,注目的不是專業與經驗的成熟度,而是青春的姿色。整
個社會如此表面化,就無法認真地處理老年時代的來臨。例如,歷史上最有錢的老人世代
具有極多商機與市場,台灣似乎還沒意識到這塊市場有多大,可以創造多少就業與消費,
還把新世代的老人當成農業時代的老人那樣沒有社會活動力,隱形人般地蹲在家裡的角落
而無所事事。
四、台灣的退休年齡太早,60 出頭就可以告老還鄉,比日韓早 7 到 10 年。《聯合報》在「後青
春安老學」的專題中引法國的調查研究指出,晚一年退休,失智風險少 5%。台灣女性的健
康餘命是 71.7 歲,男性 68.1 歲,但有 8 到 10 年處於不健康或需要長照的狀態。早退休不
利健康,憂鬱、失智、腿疾都會上身,而且也會使年金的負擔過重,造成年金破產。
五、所以台灣朝野應該推廣一個共識,就是延遲退休與重回職場,但並不是與年輕族群搶飯碗
,而是耕耘老人產業或當志工,並且去進修學習新的生活科技或學習自己感興趣的科目,
以減緩老化的現象。《晚退休時代》(Thirty Tomorrows)一書說:「如果勞工能普遍將職
場生涯年限由 65 歲拉高到 70 歲,相對勞動力將大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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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 3 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行政院於 103 年 3 月間核定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勞動
部配合推動執行,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
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 8 億 2,532 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
畫 4 億 9,045 萬元。
二、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以「協助職涯探索,強化職涯扎根功能」、「增進工
作技能與共通核心職能」、「促進職場體驗」、「協助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提供創
業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促進就業媒合」及「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面向,
推動 64 項計畫,主辦機關包括國發會、勞動部、教育部、外交部、原民會、農委會、經濟
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等 11 個機關(單位),計畫期程為
103 年度至 105 年度,預算各為 46 億 3,859 萬 5 千元、46 億 2,220 萬元及 47 億 5,497 萬 1
千元,合計為 140 億 1,576 萬 6 千元。
三、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持續辦理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103 年度執行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
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介於 75%至 98.75%之間;而促
進青年就業計畫實際參與訓練人次、服務人次或參加人次均高於預期人次
四、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 年度整體失業率為 3.96%,其中青
年失業率 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 13%、已開發經濟體之 16.7%、歐盟 28 國(EU-28)
之 22.6%及歐盟 19 國(EU-19)之 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 6.5%、中國大陸
10.5%、香港 8.5%、南韓 10.4%及新加坡 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
數觀察,我國 103 年度該倍數為 3.19 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 3.2 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
2.21 倍、已開發經濟體之 2.14 倍、歐盟 28 國(EU-28)之 2.22 倍、歐盟 19 國(EU-19)之
2.12 倍、日本之 1.76 倍、中國大陸之 2.23 倍、香港之 2.66 倍及南韓之 2.97 倍,顯示青年
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五、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涉及之部會甚多,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
繫會報,惟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如:所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雖曾就「計畫內
容各機關(單位)辦理職(培)訓計畫,彼此間如何轉銜或互相搭配,及年度重要活動及
課程整合」及「本方案機關(單位)年度重要活動及課程整合」等議題進行討論,藉此各
部會將資源盤點結果,函送各單位參考,或置於平臺供查詢運用,然該等作為僅為資訊分
享及公開,尚未就計畫間轉銜或互相搭配做實質資源整合,發揮之綜效實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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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之唯一專責機構,存保準備金攸關存款保險制度之健全與運作;惟截至 104 年度 9 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僅 543億餘元,遠低於法定安全存量 3,800 億餘元,復以 103 年度 7月起銀行業 2%稅率所得營業稅稅款不再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預計105 年度金管會並無分配資金撥供存保準備金,將大為影響存保準備金之累積。是以,存保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對策,以強化承擔風險能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存保公司 105 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 90 億 9,873 萬 8 千元,較 103 年度決算數 207 億
6,249 萬 9 千元,減少 116 億 6,376 萬 1 千元(減幅 56.18%),主要係 105 年度營業收入項
下之「其他營業收入─撥入徵收收入」科目無列數。
二、按 94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並自 94 年 8 月 1 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第 11 條增訂第 7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起,第 1 項銀
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爰此,自 100 年 1 月起,銀
行業之 2%營業稅稅款係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存保準備金);存保
公司並依前開規定,自 100 年度起編列撥入徵收款項之收入,其 100 年度至 103 年 6 月底
「撥入徵收收入」決算數分別為 159.7 億元、148.7 億元、190.1 億元及 110.9 億元,近 4 年
度累積存保準備金約 609.4 億元。
三、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主要修正內容係恢復
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 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
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且該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至
於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 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
部分,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專
款撥入期限為自上開修正條文施行日(103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是以,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原銀行業之 2%稅率所得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
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四、據由金管會主管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5 年度預算案說明,該基金於 105 年度編列銀行業
、保險業等繳交營業稅稅款 259 億 3,500 萬元,並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及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本於一定期間內儘速完成經營不善金融業之
退場處理原則,編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經費 259 億 3,728 萬 9 千元,用以支應金
融業退場處理機構辦理各該業別退場處理事項之不足資金。
五、按存款保險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
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惟截至 104 年度 9 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僅 543 億餘元,占保
額內存款 0.29%,與法定目標比率 2%及安全存量 3,800 億餘元相較,尚不足 1.71 個百分點
、3,256 億餘元。復以,自 103 年 7 月起銀行業之 2%營業稅稅款已不再專供存保準備金之
用,金管會允宜衡酌存保準備金之累積情形,適時將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資金分
配予存保準備金,以兼顧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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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勞動部公布的無薪假人數統計創下 43個月以來新高,建請行政院正視經濟結構性與總體經濟政策失當的問題,研擬相關因應發展對策,以提升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勞動部公布的無薪假人數統計創下 43 個月以來新高,且以電子業最多,令人心驚,但主管
機關所謂放無薪假人數在半個月內爆增,主要是單一企業人數過多、部分企業度小月的暫
時性措施,抑或以各界慣用「受國際景氣低迷拖累」,都無法完全解釋現下台灣經濟停滯
不前及企業動輒放無薪假的問題。為何第 3 季台灣經濟會出現這種急轉直下的衰退?
二、管理學大師柯林斯(J. Collins)在《為什麼 A+巨人也會倒下》(How the Mighty Fall)一書
中指出,企業由盛轉衰可分為五階段,一是成功之後的傲慢自滿;二是不知節制,不斷追
求更大、更快、更多;三是輕忽風險、罔顧危險;四是病急亂投醫;五是放棄掙扎,變得
無足輕重或走向敗亡。而過去 20 年台灣經濟發展類如前四階段般演進,不禁令人擔心衰敗
的第五階段,或將悄然而至。
三、具體地說,台灣在科技產業上享有的榮光過久,使政府領導人與企業主將成功視為理所當
然,忘記台灣能在 20 世紀後期至 21 世紀前十年以科技島自居,並非天命所歸,而是先花
了很長的時間,營造適合發展科技產業的環境及技術條件。例如早在 1973 年選定 ICT 產業
作為未來的發展路線,並成立工研院奠定產學合作的橋樑、1976 年引入美國 RCA 公司技術
,讓台灣半導體產業萌芽,才讓新竹科學園區發揮集大成的功效,加以同時期優秀人才回
國、友善的財稅政策,以及國內自力自強的氛圍,造就了台灣的輝煌。
四、然而,成功日益蒙蔽了雙眼,讓政府領導人與企業主忽略成功前的醞釀期及自身與外在的
限制,遂毫不節制地擴張規模、跨入不可能成長更快或不擅長的領域,加以教改政策失敗
,導致適當的人才難覓,經營效率自然相對低落。一如過度簡化新竹科學園區的成功模式
,盲目地在各地複製工業區,進駐率卻不高的現象,即為盛轉衰五階段論中第一、二階段
的實證,也埋下台灣經濟由盛轉衰的種子。不過,由於長時間培育的競爭力不會一夕間揮
霍殆盡,加上常有外在環境的順風車可搭,使經濟政策領導人與企業經營者易忽視警訊,
尤其是近 20 年中國經濟崛起的過程中,台灣產業享有與之高度互補的利多,更難深刻體會
競爭力逐漸下滑的現實。
五、再加上鴕鳥心態,讓政府、企業主習慣將總體經濟或企業經營面的壞消息歸咎於暫時性、
循環性或外在環境因素,且在景氣稍見起色時,又過度樂觀看待手持行動裝置革命或中國
經濟崛起的正面效應,進而浪費轉型的黃金時期,終於將台灣經濟推至輕忽風險、罔顧危
險的第三階段,與病急亂投醫的第四階段交界處,且不去務實解開結構性困境的死結,只
願坐等救世主出現,例如一個有魅力、有遠見,能夠推出意想不到的發展策略,或是一個
殺手級的產品、大刀闊斧的組織改造,讓經濟或企業可以即刻逆轉勝。
六、麻煩的是這些看似大張旗鼓的改變,通常只有短暫的正向效果,但領導人卻誤以為單憑這
種大動作的政策,即可在最短時間內奪回成功者的身分,致使政策易流於華而不實,甚至
加速消耗經濟與企業的資源,一次次的惡性循環後,恐將走入無足輕重或敗亡的第五階段
。
七、所幸,台灣雖處於柯林斯所指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之間的急墜時期,但離第五階段還有點
距離,正是存亡尚可自救的關鍵時刻。只要願意放下成功者的包袱,重新開始,才有機會
脫離盛轉衰的預定軌道,並如 1970 年代正確選定科技產業作為發展方向般,在經歷漫長的
醞釀期後,開始收割甜美的果實。倘若政府領導人欠缺拒絕短期經濟特效藥及消耗政治資
本的勇氣,只會自欺欺人地將景氣低迷的成因推給外在環境,而不正視經濟結構性與總體
經濟政策失當的問題,邁入衰敗的第五階段,恐怕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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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加強社會福利資源之有效運用,社會福利基金應針對所屬社政機構收容對象限制、收容不足之原因等加以檢討,並隨社會脈動與需求情形,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俾發揮老人安養、養護等功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社會福利基金所屬 13 家社政機構,近年度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102 年度不足 412
人(占 11.72%)、103 年度不足 420 人(占 12%)、104 年度截至 8 月底不足 509 人(占
14.56%),社政機構收容人數不足額情形逐年擴大。
二、社會福利基金所屬 6 家老人社政機構之收容對象,依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
容業務實施要點規定,年滿 65 歲以上之低收入老人或較急迫性個案,經戶籍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評估調查後,得由地方政府介送至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享受公費之安養、養護、失智
照顧或長期照護服務,地方政府並負擔二分之一費用;又 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符合前款條
件並自願負擔費用者,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予以收容;另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
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亦可。該基金所屬 6 家老人福利機構預計收容人數合計 1,821 人
,惟實際收容人數自 102 年度之 1,501 人,103 年度之 1,457 人,減為 104 年 8 月底之 1,403
人,收容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收容率並自 102 年度之 82.29%,降為 104 年 8 月底之
77.05%。
三、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長,截至 103 年底為 280 萬餘人,較 90 年度大幅增加 83
萬餘人,每年增幅約 2%至 3%;老年人口數占總人口數比重,亦從 90 年底之 8.81%,成長
至 103 年底之 11.99%。是以,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社會福利基金所屬 6 家
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顯有未洽。
四、鑑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社會福利基金所屬 6 家老人福利機構之實際收容人數
卻持續減少且不足額,允宜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例如配合失能老人占老年人口總數
之 9.7%,及 65 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為 4.97%,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
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充分利用既有機構資源,避
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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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衛生福利部自 101 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 104 年 8 月底總計成立 77 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 34 家最多,尚有 14 縣市 1 家(如南投縣)皆無,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又候補人數達 9 千餘名,為法定收托之 2 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要求行政院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1 年度幼托整合後,衛生福利部以 0 歲至 2 歲幼兒之托育照顧服務為主,為建構平價及優
質托育環境,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以非營利方式建構平等、普及、平價且優質化之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並結合社區保母系統及家庭支持服務中心辦理托育資源中心,包括提
供托育服務諮詢、保母人員專業教育訓練及親職教育活動等服務。自 101 年度起,運用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
二、截至 104 年 8 月底,全國 22 縣市中,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
、臺東縣及基隆市等 8 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設立縣市比率為 36%,其餘 14 縣
市尚無;又目前總計 77 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其中新北市有 34 家最多,占率達 44%
,次為臺北市及高雄市各 15 家,占率為 19%,即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合計 64 家,占
率為 83%,其餘 5 縣市僅占 17%,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
不均。另由於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收費公道,且屬政府委辦經營,深獲家長支持,惟平
均 1 家約收托 50 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情事,候補人數達 9 千餘名,為法定
收托 3 千餘名之 2 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
三、衛生福利部自 101 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
104 年 8 月底總計成立 77 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 34 家最多,尚有 14 縣市 1 家
皆無,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又候補人數達 9 千餘名,為法定收托之 2 倍餘,平價優質之公
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亟待行政院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
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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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高齡化社會下,隨著老年人口及占率持續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以身心虐待最多,又 99年民刑法修正扶養父母為相對義務後,棄養老人恐增多;鑑於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將提高,惟各縣市執行面仍存有不少問題,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內政部統計處資料,我國自 82 年邁入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達 7%之高齡化社會以來,
老年人口占率持續攀升,自 94 年度至 103 年度 10 年間,65 歲以上人口數自 221 萬餘人增
加為 280 萬餘人,成長 59 萬餘人,占總人口數比率亦自 9.74%增加為 11.99%;高齡化社會
下,隨著老年人口及占率持續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
虐案件自 94 年度之 1,616 件,增加為 103 年度之 3,375 件,成長超過 1 倍,104 年度截至 8
月底通報已達 3,831 件,呈增加趨勢,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
疏忽及遺棄等次之。
二、我國民法及刑法原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
義務,刑法第 294 條則有遺棄罪規定;惟 99 年 1 月修正公布民法第 1118 條之 1 及刑法第
294 條之 1,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之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
之扶養義務,爰父母與子女之間扶養變成相對義務,倘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判例越多
時,政府需擔負照顧老人之責任: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及民刑法修正扶養父母
為相對義務,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將提高。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
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
、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
效良莠不齊,應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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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為降低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惟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要求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應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從犯罪防治根本做起
,強化為加害人建置適當之情緒抒發、輔導諮商及接受處遇計畫等機制,以避免衝突發生
及再犯,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包括對
加害人施行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等,以再教育
方式協助加害人再社會化,學習非暴力因應衝突與壓力,幫助加害人停止暴力行為。又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故各縣市地方法院
對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具裁定權。
二、依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 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 8,513 件,
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3,239 件,裁定率為 38.05%;103 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
令核發件數 8,560 件,較 102 年度增加 47 件,惟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3,222
件,較 102 年度減少 17 件,裁定率降為 37.64%。復相較 102 年度及 103 年度受理家庭暴力
通報件數分別達 13 萬餘件及 11 萬餘件,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占 2%,恐無法落
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亟待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以共同推展防治業
務,維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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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及早發現潛在之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各縣市第一線人員運用「衛生福利部業委託專家學者發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簡稱 TIPVDA)」進行危險評估之比率逾 9 成,尚稱普及;惟就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謀改善,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概念與作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及早發現潛在之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衛生福利部業委託專家學者發展臺灣親密關
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簡稱 TIPVDA),並要求第一線責任通報人員於受理女性遭受親密關係
暴力之案件時,應運用 TIPVDA 進行危險評估。
二、102 年度各縣市共受理 5 萬 2,311 件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通報案件,其中運用 TIPVDA
進行危險評估者共 4 萬 7,461 件,平均實施比率為 90.73%;103 年度各縣市共受理 5 萬
2,377 件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案件,其中運用 TIPVDA 進行危險評估者共 4 萬 9,337 件
,平均實施比率為 94.20%。是以,顯示全國警政、社政及衛政等第一線專業人員於接觸婚
姻暴力個案時,利用 TIPVDA 篩檢評估是否為高危機個案,已呈普及。
三、TIPVDA 初評或複評分數高於 8 分或經評估具高危險性者屬高危機個案,102 年度及 103 年
度運用 TIPVDA 分別篩檢出高危機案件 6,816 件及 6,296 件,占進行危險評估案件之比率各
14.36%及 12.76%,即 10 件中有 1 件以上屬高危機個案,機率不低。
四、惟衛生福利部表示,囿於該部及司法院資料庫,目前無法進行高危機案件及通常保護令裁
定加害人處遇案件之勾稽,即尚無法獲知此類高危機案件加害人之後續裁處情形及效果。
參酌 102 年度及 103 年度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案件各 3,239 件及 3,222 件,相較 102 年
度及 103 年度高危機案件各 6,816 件及 6,296 件,占比僅 47.52%及 51.18%,是以,恐逾半
數之高危機案件加害人未獲裁定完成處遇計畫,且是類案件多伴隨藥酒癮,再犯機率相對
較高,未有效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概念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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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外,並研議另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庫署自 102 年度起於其預算訂定「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關鍵績效指標,用以衡量債務
基金執行財務運作計畫所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績效,105 年度訂定之目標值為 1 億元;惟國
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均達成目標,但節省實績卻呈下降趨勢。
二、據國庫署統計,91 年度至 104 年度 8 月底債務基金辦理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所節省之利息
共計 183.73 億元,其中 102 年度至 104 年度 8 月底所節省利息分別為 2.72 億元、2.45 億元
及 2.49 億元,然因該署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保守,故均達成目標;惟近年度利息節省數額
呈下降趨勢,尤其與實施初期每年節省數 40 餘億元相較,差距甚大,主要係近年利率較低
,而早期公債年息較高、持有者惜售,致壓縮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操作空
間。
三、審計部查核債務基金 103 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通知事項略謂:債務基金之管理僅以「強
制還本執行率」及「每年節省利息支出」為指標,二者顯不相稱且減輕國債付息負擔之效
果有限,請參照日本等先進國家作法,研酌增訂債務管理策略目標。然國庫署表示:各國
債券發行市場需求不同,而我國公債平均到期年限較日本平均償還年限長,且已建置政府
與公債市場溝通機制,及採行滾動修正發債計畫,將有助債券市場發展。準此,債務基金
之績效指標並未修正。
四、鑒於利息節省數額近年來已呈下降趨勢,且「節省國庫利息支出」績效指標目標值之訂定
亦過於保守,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之績效,為免考核流於形式,除應參考以前年度實際
節省情形,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外,並應研議另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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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自 91 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餘額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遺症,要求行政院應檢討改進,以免後代子孫未享受公共建設效益,卻需負擔債務,恐有違代際公平負擔原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預算案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730 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 5.07%,雖係按公債法規定
所編列,惟自 91 年起債務還本規定入法以來,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未償餘額成長率
,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所提撥之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有違代際公平負擔原則。
二、按債務還本之規定,原規範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為強化財政紀律,公
債法於 91 年修正增訂自 92 年度起每年至少應以稅課收入 5%編列還本數。準此,債務還本
數成為稅課收入之應變數,按其立法原旨在於未來年度稅課收入成長率大於債務未償餘額
成長率,將可使債務還本數逐步增加,達到降低政府債務目的。
三、然中央政府稅課收入雖自 91 年度之 8,200 餘億元,增加至 105 年度之 1 兆 4,400 餘億元,
成長幅度約 75%,惟同期間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卻由 91 年度之 2 兆 8,400 餘
億元,增加至 105 年度之 5 兆 6,100 餘億元,成長幅度逾 97%;主要係近年持續推出租稅減
免措施,致稅基侵蝕、稅課收入成長有限,歲出卻因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支出規模逐年
擴增,再加上為因應天然災變、金融海嘯、歐債危機等情勢,頻繁提出各項排除債限規定
之特別預算,致政府入不敷出,債務迅速增加。
四、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對債務還本之編列,原係本「受益原則」,於公共投
資耐用年限 30 年之假設下,按上年度終了債務未償餘額 3.3%編列;目前債務還本規範雖已
法制化,惟因近年債務餘額成長率遠高於稅課收入成長率,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提撥之債務
還本數相對偏低。以 105 年度預算案為例,該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 730 億元,占當年度
稅課收入 5.07%,惟如按上年度終了債務未償餘額 3.3%之方式編列,則需編列之債務還本
數高達 1,798 億餘元,二者差距達千億元。
五、另預估至 105 年底,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高達 5 兆 6,142 億元,若按當年度所編
列債務還本數 730 億元推估,在不增加舉債前提下,約需 77 年始能還清;惟屆時舉債所建
造之公共建設,早已逾使用期限,致不堪使用、甚至不復存在,後代子孫未享受公共建設
效益,卻需負擔債務,恐有違代際公平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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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只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 105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 635 億餘元,舉債空間未達 8 億元;鑒於該基金編列之釋股預算,短期內恐難以執行,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行政院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速謀基金退場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營化基金 105 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 76 億 6,131 萬 4 千元,包括國庫撥款收入 70 億
1,400 萬元、政府售股撥入收入 3 億 7,000 萬元、財產處分收入 280 萬元、利息收入 10 萬元
、收回從業人員補償金及台船公司回饋金等其他收入 2 億 7,441 萬 4 千元,基金用途編列
84 億 6,526 萬 3 千元,包括支付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等支出 79 億 6,342 萬 4 千
元、利息費用 5 億 0,182 萬 1 千元、印刷裝訂等費用 1 萬 7 千元、匯費 1 千元,預計短絀 8
億 0,394 萬 9 千元,以舉借短期債務支應;惟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近年更因釋股預算
無法執行,105 年底預估舉債空間未達 8 億元,只得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基金存續合
理性亟待評估。
二、監察院於 102 年 5 月 8 日對民營化基金之運作提出糾正,糾正案文略謂:民營化基金多年
來財源不足,支出未減,基金虧損嚴重,再加上釋股政策遭挫,僅能仰賴舉債支應,惟負
債又即將逼近上限,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
三、民營化基金係屬特別收入基金,設立目的旨在促進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將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後政府所得之部分資金,用以支應政府所需負擔之民營化支出;惟該基金歷年
編列之釋股收入,因欠缺合理性頻遭本院反對,亦因行政院民營化政策方向轉變而停擺,
只得帳面予以保留,無法實質挹注民營化相關支出。故自 90 年度成立以來,除 91 年度、
94 年度及 95 年度出現為數不多之賸餘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迄 105 年底止,預計累積短
絀高達 635 億 5,570 萬 4 千元,短絀情形嚴重。
四、民營化基金編列之釋股收入雖無法執行,但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
支出,卻需按時支付;爰此,該基金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 6 條規
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以舉借債務方式支
付相關法定支出。惟由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導致債務快速增加;以
近 5 年為例,債務舉借數由 99 年底之 425 億元,逐年攀升至 103 年底之 611 億餘元,迄
105 年底預估將達 628 億餘元,距舉債上限 636 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 7.81 億餘元。
五、隨著該基金舉債空間將罄,近年所需支出大多係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其中 100 年度以
後所撥補之金額高達 252 億 4,200 萬元,占總撥補金額 302 億 4,200 萬元之比率超過八成,
嗣後年度預估均需仰賴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與特別收入基金財務自給自足之原則不符。
六、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
撥入特種基金外,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故民營化基金之主要基金
來源應為釋股所得資金。惟近年本院鑒於國營事業民營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
,為避免民營化反成財團化,或以民營化為藉口規避國會監督,故審議 97 年度至 99 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多次做成釋股作業宜暫緩實施之決議,加以行政院近年亦未積極推
動,致該基金編列之釋股預算,短期內恐難以執行。
七、民營化基金所編列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舉債上限又將用罄,嗣後年度所負擔之法定支
出恐均需仰賴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其所舉借之債務亦喪失自償性,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
之工具,允應審慎評估其存續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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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地方政府對統籌稅款應分得部分,依法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並優先挹注人事費及一般經常性支出,財政部僅係分配稅款之機關,扣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予地方建設基金,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優先順序;地方建設基金對地方政府之借款係特種基金之資產,若欲保全資產,則應強化貸放作業之事前審核及事後稽查,暨後續之催收作業,而非僅於契約訂定扣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方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地方建設基金主要業務範疇,係貸放資金協助地方政府、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及農田水利會
辦理公共建設、教育建設、增置或修建設備及農田水利建設等項目,由於借款契約訂定,
該基金對到期未償還之借款,貸放予地方政府部分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其他機關(
構)或學校部分則由保證銀行履行保證償還責任,故自改隸中央政府以來,均未發生壞帳
;惟借款契約所訂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
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
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基金分左列 2 類:一、普通基
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
金。……(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作業基金與普
通基金分屬不同之基金個體,其資產、負債應分別獨立,不應混用。
三、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
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核貸未撥款部分應停
止撥付及停止貸款 2 年;而借款契約對未償還之借款,地方政府部分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扣還,其他機關(構)或學校部分則由保證銀行履行保證償還責任。歷年地方政府到期未
償借款而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者,計有雲林縣政府、瑞芳鎮公所、斗南鎮公所、西螺
鎮公所、名間鄉公所、水上鄉公所、溪口鄉公所、內埔鄉公所、長治鄉公所、東港鎮公所
、鹽埔鄉公所、新埤鄉公所、滿州鄉公所等 13 個機關,均已扣還完畢;至其他機關(構)
或學校由保證銀行履行保證償還責任者,迄未發生。
四、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對統籌稅款應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且應優
先挹注人事費及一般經常性支出;財政部僅係分配稅款之機關,無權置喙地方政府之施政
優先順序,扣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予地方建設基金,恐干擾地方政府之施政。
五、另該基金雖受財政部管轄,惟其類屬作業基金,基於基金個體獨立原則,資產、負債與普
通基金係各自獨立;準此,該基金對地方政府之借款係特種基金之資產,若欲保全資產,
則應強化貸放作業之事前審核及事後稽查,暨後續之催收作業,而非僅於契約訂定扣還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方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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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對「頂新偽劣油」一審宣判無罪,認為法官判決結果悖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缺乏受害者同理心、違背社會期待又忽略社會觀感與受害者權益,本席要求檢方本於職責應立即提起上訴、嚴懲不法、伸張正義,莫讓黑心偽劣廠商敗壞台灣美食之名,並呼籲檢調機關立即介入調查該案審判期間有否瀆職或涉及不法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備受矚目的頂新劣油案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求刑三十年的前頂新董事長魏應充及其他五名
被告通通無罪,法官此一判決違背社會期待又忽略社會觀感與受害者權益,且嚴重悖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
二、法官以檢方未能舉證證明頂新進口的油脂是劣油,因此指控頂新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食
安法等罪皆不成立。然食安法將食品與飼料分流即表示食安法並不只規範食品成品,其立
法也重視源頭管理,將原料、製程及成品皆納入規範,不合規定的原料即不能進入食品加
工鍊。以食安法第 49 條而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處即可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無須另行檢驗是否有其它有害結果,頂新向大幸福買飼料油卻以食用油報關進口
,精煉後再以食用油販售,此等即已有明顯假冒及詐欺的行為,違法行為昭然若揭,本席
要求檢方本於職責應立即提起上訴、嚴懲不法、伸張正義,莫讓黑心偽劣廠商敗壞台灣美
食之名,並呼籲檢調機關立即介入調查該案審判期間有否瀆職或涉及不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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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我國大專院校因少子化衝擊,近年以遇缺不補之方式調整人事,導致高等教育體系欠缺新血加入,衝擊大學嚴重動能;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提出因應方案,專案培育有志於高教研究之青年學者,避免國家人才外流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出生率低靡,每逢虎年就特別明顯,1998 年 27.8 萬個虎寶寶出生,人數較前一年驟減
5.4 萬,這批「虎寶寶」在 2004 年先衝擊到小學,2010 年國中招生數遽減,2013 年輪到高
中接招,明年這波浪潮衝向大專院校,被視為大學的「虎年大限」(105 大限)。教育部預
估,明年大一新生來源少 3 萬人,足夠讓 30 所大學招不到任何學生。對此波少子化之衝擊
,不論公私立大學,普遍皆採取遇缺不補的方式因應,導致大學專任教師愈來愈老化,平
均每四人就有一人年齡逾 55 歲,教師老化現象,國立大學比私立大學明顯。若再加上十年
內有 1.2 萬名教授會陸續退休,我國高等教育體系,將可能因為沒有新血加入而崩壞,對大
學創新研究動能產生衝擊。
二、進一步來說,青年學者在國內沒有高教的教學研究空間,有的可能前往高中職任教,有的
可能被其他國家挖角,不論何者,皆是我國人才的一大損失。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
出我國青年學者培育養成計畫,全面提升博士生研究之質量,協助專注於高教研究之路,
為國家貢獻所學,不再面臨空有頭銜,但畢業即失業,無處可去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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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校園安全管理鬆散,容易造成外人入侵,影響學生安全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統計分析報告」資料顯示,近五年共發生二百一十四起
外人入侵校園騷擾師生事件,尤以發生在國小校園最為嚴重達七十六件,校園安全管理的
確有人力不足以到達的死角。
二、在教育部的調查中,校園門禁管理鬆散,有的學校甚至沒有警衛室;廁所位處偏僻,在一
條龍教室的兩邊,對幼兒安全是極大威脅。這項針對幼兒園的「校園安全大調查」,歸類
三大校園安全問題:一、門禁管理多鬆散:檢視學校門禁,不需換證、無需聯繫拜訪對象
或沒警衛室的比例將近七成,鬆散的門禁管理讓外人更容易進入校園,對幼兒產生威脅。
廁所位於偏僻處:廁所位置較偏僻的近五成,所以廁所易落入校園偏僻或死角處使得外人
易入侵及藏匿,也對幼小的兒童安全不利。
三、每年九月開學是新生報到之時,對校園環境不熟悉,也是幼童安全之隱憂,對於中小學校
園安全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尤其早上的課前時間及下午的課後時間,學校應如何有效結合
社會資源,協助巡邏,建請行政院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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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我國老人退化後因失智引發之走失事件,若為加強防範,時因延遲尋獲而發生憾事,目前雖有民間團體結合衛福部資源推廣辨識手鍊,但一般民眾對相關訊息多無所悉,爰建請行政院應加強相關資訊之宣導,並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路,協助長者平安返家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警政署過去的統計指出,近年來平均每年都有逾 3,400 人失蹤老人,每天近 10 位老人
失蹤,一旦遇到嚴峻寒冬時,失蹤老人容易因失溫而危及生命,造成社會與家庭的遺憾。
近年雖有社會團體推動失智老人配戴識別手鍊,但由於一般民眾對相關資訊認識不足,導
致老年人於路上徘徊時,往往未能第一時間判別是否走失,提供協助,致錯過家屬尋獲的
黃金時間。
二、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正視老年人因失智引發的走失問題,除提供識別手鍊外,應該要結合
社區商家力量,建構網絡通報系統,同時強化民眾相關的知識教育,遇有疑似走失之長者
時,給與適時的關懷及協助;甚至於識別手環上加裝 GPS 定位系統,透過科技協助,快速
尋獲,期藉此建構一個長者宜居的社福國家,協助者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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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現行刑法對詐欺犯之刑度過低,加以法官常以犯罪所得不高或被告認罪等理由,輕判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導致犯罪者不知悔改,讓詐欺嫌犯得回到公眾社會重複犯案,危害一般大眾之財產安全,讓人民生活於恐懼之中,應修法重罰加以嚇阻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查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
定至今,刑度從未修正,然現代社會,詐騙集團猖獗,且管道眾多,手法推陳出新,民眾
一時不慎,即可能落入陷阱,造成財物損失。
二、檢視過往判決,檢方雖求處重刑,但法官卻常以犯罪所得不高或被告認罪等理由,輕判緩
刑或得易科罰金,讓詐欺嫌犯得回到公眾社會重複犯案,危害一般大眾之財產安全,讓人
民生活於恐懼之中。爰此,要求行政院、司法院應立即研議提高刑法對詐欺犯之刑責,透
過司法裁判讓犯罪者可確實地在牢獄中懺悔己罪,讓刑法確實發揮教化之功能,以安定社
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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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明才,鑑於早期山坡地開發法規過於簡要且缺乏明確的規定以致衍伸出諸多後遺症。新北市許多位於山坡地之社區,供水系統為早年建設公司所設,但卻未將供水設備移交予社區,造成如今社區供水系統權責不清;欠缺供水系統線圖造成維修不易;管線漏水問題逐年惡化,粗估年漏水高達 50 萬度;地基含水量過高造成擋土牆崩塌、道路崩落等情事,嚴重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據悉全台共 1,046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主管機關實有了解潛在問題之必要。行政院應指示相關單位進行全台普查件並研議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民國六十年代,國家建設成長快速,人口增加,建築用地需求與日劇增,惟都市發展受保
護農業發展為最優先之政策影響,以致都市土地開發趨近飽和,市郊山坡地乃逐漸開發作
為建築使用。民國六十六年訂頒「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施行細則,為管理山坡地開發
依據,但因前述規定過於簡要,缺乏具體明確規定,以致日後衍伸出諸多後遺症。根據內
政部營建署統計數字顯示,全台一千零四十六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有高達八成九
集中在台北縣市地區。
二、有地方社區陳情指出,該社區每年管線漏水估計高達 50 萬度水,使地基含水量過高,過去
已發生過擋土牆崩塌、道路崩落等情事,嚴重危及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台共一千零四
十六件「老丙建」的大型住宅區,主管機關實有了解潛在問題之必要並與相關單位研議對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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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明才,鑑於人工電子耳與助聽器本質上不同,人工電子耳應視為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助聽器。此外,是否適合植入電子耳尚需醫療人員專業判定,且該裝置要價不菲,目前依各級地方政府給予補助不一,且多為有條件補助、僅限一耳。得否將人工電子耳比照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納入部分健保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人工電子耳(cochlear implant),是一種藉由外科手術植入耳蝸的電子裝置,經由裝置放出
電流能直接刺激聽神經而產生聽覺。目前世界上已有數萬人使用這種裝置。
二、人工電子耳在原理上和助聽器不同。助聽器的核心是一個擴大機,目的在放大聲音,經由
剩餘的毛細胞來接受聲波的刺激。而電子耳則將聲音轉化成電流的型式,不經毛細胞,直
接刺激螺旋神經節細胞。電流直接刺激耳蝸時,如果在單一處刺激,引起頻率的感覺較不
明願,如置人多個電極,刺激不同地方的聽覺神經則有不同頻率的感覺,比如說刺激較末
端(靠近耳蝸頂端)的電極引起的是低頻的感覺;而刺激耳蝸的底圈,則引起高頻的感覺
。
三、植入內耳也有潛在的危險,所以在決定患者是否會因電子耳之植入而獲益,通常要經過一
組醫療人員的專業判定。包括耳鼻喉科醫師、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特教老師、裝置技術
人員等。
四、由於人工電子耳是一種十分昂貴的裝置(約台幣六十~九十萬元),且後續仍有維修、耗
材等支出。對於每個家庭而言負擔很重,且目前依各級地方政府給予補助不一,且多為有
條件補助、僅限一耳。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只補助一耳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五、爰此建議人工電子耳比照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予以健保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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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明才,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經將鉛列為引起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的十大化學品之一,並要求各會員國採取行動,預防兒童鉛中毒。榮總與長庚醫院亦先後提出分析報告指出,受鉛毒影響最大的是孕婦、三歲以下幼兒。長庚醫院的測量資料則顯示台灣兒童血鉛含量平均為 2.32 微克(百萬分之一公克),是美國、日本、加拿大的兩倍多。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等相關單位應全面調查生活環境中的鉛汙染源,除了鉛水管、含鉛水龍頭、來路不明的藥粉、以及含鉛的油漆塗料等逐步檢討、改善環境汙染源,行政院並應推動禁用含鉛塗料等方式以維護民眾生命健康與生活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等權威雜誌報導,兒童血鉛值如果上升十微克(百萬分之一公
克),智商約下降五到七點。世界衛生組織(WHO)估計,鉛中毒造成全球每年新增約六
十萬名智能障礙兒童。且文獻也發現,高血鉛的人更容易罹患腦癌、高血壓、腎臟病及帕
金森氏症,並被懷疑能造成精神分裂症。
二、除了近日受大眾關注的鉛水管及含鉛水龍頭以外,不屬於政府鋪設範圍的民宅、大廈等供
水內管是否皆為「供水用」的無鉛 PVC 管而非「排水用」及電線管路用的 PVC 管?相關單
位仍應進行調查與了解。此外,生活環境中第二大鉛來源是來路不明的草藥、藥粉。在榮
總鉛中毒案例中,就不斷出現包括嬰兒吃草藥粉、孕婦進補導致的鉛中毒案例。
三、消基會早在 2006 年的抽驗結果發現,四十八件樣本中,有二十一件含鉛,以油性油漆居多
,水泥漆、乳膠漆也多不符標準。將近十年後,情況並未明顯改善。環保署的油漆環保標
章,至今只有兩家業者的水泥漆通過無鉛檢驗取得資格。
四、世界衛生組織已將鉛列為引起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的十大化學品之一,並要求各會員國採取
行動,包含全面調查找出鉛汙染源、大規模的抽血檢驗等。
五、行政院應推動禁用含鉛塗料等方式以維護民眾生命健康與生活品質,並逐步檢討、改善環
境汙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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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羅委員明才,有鑑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明定直轄市自治事項中之各款尚不無疑慮。且其隸屬臺北市政府,供水區域卻包含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及汐止等區,亦存在新北市民意代表機關無法監督制衡該行政部門權力之制度上瑕疵,行政院應正視此一組織架構上的矛盾並回歸〈地方制度法〉以及尊重其他各個直轄市之權限,推動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 1977 年成立,是臺北市政府的直屬機關。除了供應自來水,管理和調
配水資源也是其工作之一。其供水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
區及汐止區 7 個里等,轄區以外則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
二、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明定直轄市自治事項中之各款,第六款關於都市計畫及營
建事項中包含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第八款關於水利事項中包含(一)直轄市河川整治
及管理。(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四)直轄市
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並無明文規定「管理和調配水資源」作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是以〈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市政府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組織自治條例另
定之。」容有違反〈地方制度法〉明定有關直轄市自治事項之疑慮。準此,是否其他同屬
直轄市位階的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市政府是否也可比照辦理,成立自來水事
業處?
三、新店區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隸屬於台北市政府,是故新北
市的民意代表並無管道監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譬如現今鬧得沸沸揚揚的自來水鉛管議題
,屬於新北市轄下的五個區卻歸屬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依現行架構下新北市府或
新北市的民意代表該如何要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盡速更換這些鉛管?又或者倘若未來一旦
發生供水吃緊,萬一台北市政府決議優先停止供應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
區及汐止區 7 個里等非台北市地區之供水,則該如何落實憲政體制下民意監督制衡行政部
門的權力行使?行政院應正視此一組織架構上的矛盾並回歸〈地方制度法〉,尊重其他各
直轄市,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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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已開發國家少子化浪潮全面襲來,加之以台灣本身長期薪資凍漲,以及全球性的貨幣寬鬆政策,人口紅利銳減、低利率與薪資實質負成長,在中長期的時間內都難以改扭轉,以上三個背景因素都嚴重影響一般受薪階層的老年退休生活保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坊間慣以破產來形容勞保年金實有偏頗,而政府機關首長也未經查察隨之起舞附和之,其
心可議甚為不妥。查勞保年金所謂入不敷出,乃現況不變之下淨流量(net cash flow)呈現
負數,也就是收取保費不足以支應各項勞保給付,故只要略為減少給付項目,逐年提高保
費費率,就能夠調整當下勞保年金財務結構,剩下的就是逐步改善經濟結構,提高生育率
與勞動參與率,同時面對 TPP 與 RCEP,戮力進行產業轉型經濟調整,提高 MIT(made in
Taiwan)產品與服務的國際競爭力,揚棄壓低薪資降低勞動成本的出口策略,想方設法提高
就業者平均薪資並降低失業率,並以進一步放開勞工團結權與協商權作為配套,讓勞工階
級得以爭取更高的薪資水平,假以時日年金問題必將有解。
二、綜上所述,勞保年金危機非肇因於年金本身,而是鑲嵌(embedded)在台灣社會整體經濟
社會人口等背景結構之下,政府當局應審慎思考著力整體大環境改革,而非隨部份偏頗輿
論起舞,讓百姓寢食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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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日前媒體披露台灣百大企業集團,其子公司將申請之產業外勞,挪用作為母公司董座的私人幫傭看護,嚴重違反就業服務法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遭到地方政府勞動局開罰,並疑似涉嫌背信罪,遭到勞動局函送地檢署參辦,該案情節重大輿論譁然,其中涉關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該案由地方政府勞動局召開記者會揭露,未料因就業服務法不同於勞動基準法,未能同勞
基法第 80-1 條規定「違法本法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公布雇主姓名以儆效尤,因而出現主管機關首長以個
人涉法做擔保,公布違法雇主姓名以正違法歪風。
二、面對東協國家崛起,東南亞各國薪資提升已成為趨勢,加之以中國的一帶一路與亞投行,
擴大對於東南亞諸國投資,其所帶動在地的勞動需求也正在上升,藍領境外勞動力引進的
短缺已迫在眉睫,勞動部應針對如何遏止外籍勞工之濫用,提出整體改善方案,並深切思
考如何修正就業服務法與其相關法規,讓在台外籍勞工能夠尊嚴勞動,同時讓台灣的基層
勞動力不致短缺。
三、面對外籍勞工在台年限不斷拉長,行政院應領銜各部會,思考外籍勞工入籍台灣作為人口
政策一環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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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熱門議題「頂大無寒門,私大多弱勢」,所反映出教育世襲化問題的日益嚴重,籲請政府應再鄭重思考,如何落實「技職教育深根國力」,讓大學與技職教育並重。德國重視技職教育是國際公認之事,而事實上也正因對技職教育的落實,使其國家工業發展幾乎支撐絕大國力成長。我國教改的初衷,不論是要減輕學生負擔,或是改善掄才制度,但實施 20 年下來疲憊不堪,整體評價負面多於正面,其結果不只沒有達到目標,所產生的後遺症,幾乎到了「動搖國本」的地步。而其中最值檢討的就是,教改決定消滅專科是最大的錯誤,教改後遺症影響最嚴重的,就是不但阻礙「階級翻轉」,更造成教育世襲化的結構性警訊,若長此以往,將造成社會不公,階級無法移動。本席在此呼籲教育部以及有關當局,不要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行大學微調的招考模式,仍然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技術層次,必須從改善升學制度重建技職教育著手,向下扎根,以確保教育資源能適才性的分配,讓每一位願意受教育的學生各取所需,讓行行出狀元的教育機會,生根國力與國家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曾在技職教育的基礎下產生台灣經濟奇蹟,顯示技職教育是台灣產業發展的根本。但
是這幾年來的教改,讓同學們進入高工、高商畢業後,直接升技術學院;五專畢業後繼續
二技升學;技職教育畢業後念研究所、博士班。讓技職教育與一般大學並無二致,變成以
學術、升學為導向的技職教育,導致實用、與產業結合的技職教育精神蕩然無存,這是台
灣整體教育最大的危機,也是造成經濟競爭力喪失的重要原因。
二、教改後遺症影響最嚴重的,就是阻礙「階級翻轉」。以往經濟弱勢家庭,透過子弟寒窗苦
讀,雖為三級貧戶,一試成名,接受優質的教育,找到好理想的工作,使家庭經濟情況改
善,成就了所謂的「階級移動」。然教改 20 年,已難找到三級貧戶之子靠教育「窮人翻身
」的感人故事,現行的教育反而變成社會階級移動的障礙。根據教育部統計,窮孩子上不
了台、成、清、交。國立台灣大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弱勢生比率不到 1%;而公立大
學的弱勢生比率只有 9%,私立技專則高達 23%,貧富嚴重失衡。
三、以偏遠地區為例;昔日農家子弟,只要肯努力,肯用功,教育是階級翻轉的最佳途徑,很
多鄉下孩子,憑自身的努力與堅持,如願考取理想的大學,在各行各業便能發光發熱。然
而以現在的教改後環境,卻不可能會有如此的學術成就,弱勢學子為什麼昔日可以出類拔
萃,而在當前多元入學教育制度下,卻光環褪色,不再有機會?這難到不是國家整體教育
制度,應該剴切檢討的問題?
四、教改將非常多專校改為學院、技術學院或大學,結果是各大學院校教出的學生卻無法與社
會、生活實務結合。有許多人認為,技職的崩壞是台灣產業競爭力失去的最重要原因。本
席並非完全否認教改之精神,但適性教育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麵包師父吳寶村的實例,
就是最好的說明,因此如何把技職教育找回來,讓技職專科教育與大學通識教育同步落實
發展,才是未來國家教育發展及人才培育的正確途徑。
五、台灣整個教育的問題必須務實面對,頂大無寒門,私大寒士多,已反映出教改造成教育世
襲化的結構性警訊,長此以往,將造成社會不公,階級無法移動。應重新找回教育的未來
,也就是從技職教育做起。政府的教育政策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必須從改善升學制
度重建技職教育著手,向下扎根,確保各類學生的成長過程能分享到足夠的教育資源,有
機會突破與發展。反之,如果社會階級移動受阻,世襲嚴重,台灣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恐怕
無法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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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聯合國氣候峰會即將於巴黎登場前夕,我國雖非締約國、非聯合國成員,但卻仍然發布「2030 年減少碳排 50%」的高標「自主減排貢獻承諾(INDC)」共襄盛舉,在肯定政府的勇氣外,更多的擔心是,台灣是否能履行承諾?台灣名列世界「人均」碳排放大國早被國際社會鎖定,這份 INDC 提出,不論能否列入巴黎峰會正式紀錄,「吸睛」絕對無庸置疑;然而每一份 INDC 的承諾,都得攤在締約國、聯合國會員國眼前檢視,我國今(104)年 6 月《溫減法》才三讀,授權公權力介入工廠碳排放管制;惟至今施行細則、執行綱要等子法尚未出爐。台灣人當然愛環境、愛地球,對不斷升高的暖化危機警訊,也盡己所能地反映在綠色生活的態度。但國人務必要認清,這些未必能反映在這份 INDC承諾,也難禁得起國際檢視。政府的再生能源、碳交易等減碳作法,要怎麼在極有限的時間做出成績,必須要有詳實的實施計畫,且法制基礎、社會認知都得夠成熟;但糟糕的是,至今這些措施都只是紙上擬議。但國際社會必然緊盯我們提出的 INDC,台灣既然開出這張支票,就絕不可玩假的;政府必須儘快提出清晰的政策規劃與實現路線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身為世界公民的一員,中華民國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近期作為之一即為主動發布溫室氣體
減量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書,希
望由國家引領企業、人民一起節能減碳、調適作為,以應對氣候變化可能帶來的危機。行
政院日前通過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草案,目標是 2030 年溫室氣體
排放將減量 50%,換算由目前一年 2.62 億公噸排碳量減至 2.14 億公噸。據此分擔世界公民
之責,履行義務,共同追求全球的永續未來。
二、無論主客觀環境,國際社會加諸台灣的壓力都日趨升高。2030 年的排放量,需達成抑低至
2005 年排放量再減 20%的目標。這個數字的企圖心很強,甚至較主要競爭對手南韓目標還
高;不過,欲達到高標準的減碳目標,必須有強有力且可行的策略,但此一高規格的減碳
目標至今未見執行計畫,讓人擔心如何落實?
三、我國今(104)年 6 月始三讀完成《溫減法》,但施行細則要 12 月才能出爐,相關 30 多個
子法、行動綱領更是一年後的事,相關的減碳策略、工具目前都是紙上談兵。而且,無論
碳權、碳交易、碳捕捉等建置,都有相當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接軌國際才能有效運作,
這都不是 INDC 出爐就一蹴可成的。推動減排,不應是怕國際社會對台灣施壓,不是怕可能
的國際制裁,而是台灣須將低碳經濟、能源安全、國家發展與民眾生活態度掛鉤,推動多
元同步轉型。
四、一直以來,朝野對於環境、能源等的論述幾乎毫無交集,尤其在野黨,完全沒有可行性評
估,也未顧及台灣電力環境、產業用電需求;以空幻的想法拼湊出檢碳的實績,全無實現
可能。相關能源政策宣示 10 年開發綠能 500 億度、節電 300 億度……,需知台灣自 1945
光復迄今,儘管內外經濟環境多次遭逢巨大挑戰,但用電曲線從未停止成長,300 億度電如
何節?當然應大力開發綠電,然因台灣日照、風力的局限性早經評估,500 億度綠電又怎麼
變得出來?
五、國際社會不會管台灣有政黨輪替的變化,必然緊盯我們提出的 INDC,這不是搞些小聰明就
可矇混過關,一旦被揪出悖離承諾,後果恐難設想。台灣既然開出 INDC 支票,就絕不可玩
假的;應以其海洋國家對地球暖化過人的警醒,展現台灣轉型綠色生活、低碳經濟的幡然
醒悟。而這些理想,都需要政府提出清晰的政策規畫與實現路線圖,絕無虛委以應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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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收養觀念尚未普及,但台灣人的愛心並不落人後,呼籲政府為更多弱勢兒童敞開家門,許這些「台灣之子」一個幸福的未來。據衛福部統計,我國於 101年到 103 年之間,共有 875 名兒童被收養,其中被海外父母收養的 63%,被國內父母收養的卻只有 37%,顯然政府可戮力的空間仍大。被收養的小孩通常有其複雜的身世背景,他們的原生家庭多半遭逢重大變故、面臨生離死別而破碎。俗話說:「生的放一邊,養的恩情卡大天。」收養可使失依兒童獲得一個永久、溫暖的家,也使養父母覓得可視同親生的子女。然而國內收養家庭偏好收養年齡較小的嬰幼兒,或背景單純、身心健康的孩子,在這些「條件」限制下,使弱勢兒童留在國內被收養的難度大大升高。反觀國外收養家庭,對於收養身心障礙兒童並不排斥,他們對孩子的愛沒有國界,還超越了健全與殘缺的觀念,即使是身心多重障礙,也無損於他們的收養意願,益加彰顯人性的光輝。本席籲請政府,應研擬更好的社福政策,鼓勵善心家庭收養弱勢兒童,並提供法律、醫療、諮商等資源,建立友善的收養環境,讓台灣向來著稱的人情味和愛心,發揚光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雖然台灣已屬少子化的時代,但卻仍有許多弱勢的孩子還在等待一個家,這樣的反差無疑
是一種社會形態的諷刺。根據司法單位統計,每年約有 4000 名待收養的孩子「小腳ㄚ」等
著被收養,這些待收養孩子,可能是棄嬰背景,或是家庭貧窮因素,或是身心疾病問題,
或是未婚懷孕等等,需要收養家庭的出現,給予他們照顧。但因國內收出養資源不足及觀
念仍待改善,使大部分的孩子只能出養到國外,讓台灣不但有「孩子的輸出國」之名,還
居然被列為全球第六名的出養國。
二、比起國內的收養人,國際收養人較易收養到弱勢的孩子,像是有先天性疾病、身心障礙、
受虐的孩子,因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收養的利益優先順序,孩子須先確定在國內無
人收養後,才能安排國際收養家庭來收養,因此在國內較難尋覓到收養家庭的弱勢孩子,
就會再安排至國際收養的選擇。在兒童人權進步的國家要成為收養家庭,不光是有愛心就
可以,必須要通過政府社工單位的評估,包括收養動機、家庭功能等的審核,並要接受親
職培訓課程,這些程序完成拿到收養父母證照,直到真正領養到孩子。
三、或許是另類少子化的現象,現代人不想生小孩,但國內願意收養孩子的家庭也愈來愈少,
近年來;登記收養家庭的數量甚至少於等待被收養的兒童人數。這樣的情形讓特殊需求的
孩子,恐怕更難被台灣的收養家庭接受,或需等待更長的時間,最後只能讓他們出養到國
外。衛福部統計 101 年有 273 名孩子被收養,102 年二百六十六名、103 年三百三十六名,
三年共計 875 名,但僅有約 1/3 是被國內父母收養,即使現代跨國親情已逐漸被接受,但政
府是否有責讓這些「台灣之子」多留在國內。
四、收養父母對於孩子的無私付出,令人感動,但重視血緣的華人社會仍相對保守,再加上不
完備的社會福利制度,收養家庭承受相當多的衝擊和挑戰,台灣人的愛心並不落人後,有
收養意願的民眾不妨調整心態,政府應該用更好的社福政策,去創造更開放的社會,鼓勵
善心家庭收養弱勢兒童,並提供法律、醫療、諮商等資源,建立友善的收養環境,以在國
際上彰顯台灣人性光輝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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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頂大無寒門,私大多弱勢,所反映出日益嚴重的教育世襲化問題,提醒政府不能只是治標而應治本。根據教育部統計,台灣大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弱勢生比率不到 1%;而公立大學的弱勢生比率只有 9%,私立技專則高達 23%,顯然嚴重失衡。諷刺的是,為協助弱勢生就學,教育部與各校訂有多項助學計畫;但其前提卻是弱勢生必須先跨得過入學門檻。問題是;如果跨得過門檻,誰會選擇私校?如果高牆橫阻,牆內準備好多少補助又有何用?觀此現象其主要癥結,就在升學制度的扭曲,使得多元入學淪為階級複製的推手。十二年國教實施後,升學制度反客為主,成為廝殺慘烈的戰場。「考試至上論」反映了菁英家庭的優勢,「多元優先論」也難解「多錢入學」之慮?然兩者皆無弱勢生置喙之地。致使十二年國教「高中均優質化」徒託空言。不可諱言;學習 M 型化現象,雖屬老生常談,卻攸關偏鄉與弱勢生肆應升學或就業的基本學力。但教改之後技職教育逐漸崩解,不僅斫傷國家的生產力,更讓走不出特色的私立大學與技專漸入絕境,而使充塞其間的廣大弱勢生,徒然耗擲昂貴學費,虛度求學光陰。本席要提醒:如果社會流動受阻,階級固化嚴重,弱勢翻身無望,台灣要付出的政治與社會代價恐怕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國人弱勢家庭學生包括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身障、原住民
學雜費減免及領取弱勢助學金的人數,約 22 萬人中,其中就讀私立大專者則有 17 萬人,
比例高達 77%。能進入教育部特別補助的十二所頂尖大學的弱勢生,則僅有 7%。弱勢生的
高等教育問題的不均衡顯然可見。教育是創造「社會流動」的發動機,也就是避免「階級
世襲」的利器。而台灣現在的事實景況,卻正是反其道而行。
二、檢視國內近二十年來的狀況,弱勢生奮發求學,終有所成的故事,雖然並不缺乏,但總體
而言,卻有更多弱勢生在勉力升學後,未能唸得前段班的大學,雖仍有大學學歷,但畢業
即背負就學貸款的重擔,又領不到豐裕薪給,甚至在就業市場飽受挫折,陷入三重交叉壓
力之中。非但造成學無以致用的教育資源浪費問題,更因年輕世代受挫感覺前程茫然的社
會問題。更「悲慘」的是,進入後段班大學的學生,竟以弱勢生為多,雖然有大學學歷,
卻難以一頂方帽子就便於進入職場,甚且因為唸的是後段班學校,而在進入職場時屢屢碰
壁。
三、當年我國教改的主要目標,就是廣設大學,讓人人都可以唸大學。如今,台灣變成全世界
大學密度最高的地方,但過度擴充的高教規模,卻破壞了藉由教育促進社會流動的功能。
不但沒為弱勢生打開向上流動的管道,反而擴大了教育世襲化,主要癥結,就在升學制度
的扭曲,使得多元入學淪為階級複製的推手。許多都會中高階級以上家長,更乾脆讓孩子
先擺脫前景難料的會考戰場,逕奔私立中學,以圖「六年一貫」,直取頂大。如此一來,
十二年國教「高中均優質化」徒託空言,公立國中學生減少、私立國中人數逆增,凸顯了
教育世襲化向下延伸的趨勢。
四、頂大無寒門,問題不全在頂大;私大寒士多,反映的是教育世襲化的結構性警訊。本席要
提醒:國立大學不能忘了教育的目的和社會責任,教育部以及地方教育當局也不能頭痛醫
頭,腳痛醫腳,除了提供扶助與輔導,必須從改善升學制度到重建技職教育著手,更要往
下扎根,確保弱勢生從小到大皆能得到足夠的教育養分。如果社會流動受阻,階級固化嚴
重,弱勢翻身無望,台灣要付出的政治與社會代價恐怕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