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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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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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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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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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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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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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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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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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4/12/11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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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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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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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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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1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15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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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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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國正","陳唐山","趙天麟","吳秉叡","高志鵬","馬文君","李應元","葉宜津","蔡其昌","李慶華","何欣純","林淑芬","段宜康","盧嘉辰","孫大千","林滄敏","陳學聖","李昆澤","陳根德","顏寬恒","管碧玲","姚文智","曾巨威","陳素月","蔡正元","柯建銘","林郁方","李桐豪","洪秀柱","陳節如","王惠美","黃國書","徐志榮","鄭汝芬","江惠貞","羅明才","尤美女","黃昭順","劉櫂豪","許智傑","翁重鈞","邱文彥","丁守中","林鴻池","吳育仁","陳怡潔","田秋堇","徐欣瑩","李俊俋","邱志偉","林岱樺","蔡錦隆","王金平","王進士","徐少萍","楊瓊瓔","黃志雄","費鴻泰","楊曜","陳其邁","劉建國","孔文吉","陳鎮湘","鄭天財","詹滿容","陳歐珀","張慶忠","葉津鈴","李貴敏","廖正井","詹凱臣","周倪安","簡東明","林德福","陳淑慧","賴士葆","陳亭妃","江啟臣","蘇震清","鄭麗君","許添財","吳宜臻","王育敏","吳育昇","陳碧涵","蘇清泉","蔣乃辛","呂學樟","羅淑蕾","李鴻鈞","潘維剛","楊應雄","楊麗環","邱議瑩","盧秀燕","黃偉哲","楊玉欣","高金素梅","賴振昌","陳明文","薛凌","許淑華","呂玉玲","莊瑞雄","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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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11T09:00:00
-
endTime:
2015-12-11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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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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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8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11
|
日期: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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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0801
-
date:
2015-12-14
-
sessionPeriod:
8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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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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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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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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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4/12/14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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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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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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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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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1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15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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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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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國正","陳唐山","趙天麟","吳秉叡","高志鵬","馬文君","李應元","葉宜津","蔡其昌","李慶華","何欣純","林淑芬","段宜康","盧嘉辰","孫大千","林滄敏","陳學聖","李昆澤","陳根德","顏寬恒","管碧玲","姚文智","曾巨威","陳素月","蔡正元","柯建銘","林郁方","李桐豪","洪秀柱","陳節如","王惠美","黃國書","徐志榮","鄭汝芬","江惠貞","羅明才","尤美女","黃昭順","劉櫂豪","許智傑","翁重鈞","邱文彥","丁守中","林鴻池","吳育仁","陳怡潔","田秋堇","徐欣瑩","李俊俋","邱志偉","林岱樺","蔡錦隆","王金平","王進士","徐少萍","楊瓊瓔","黃志雄","費鴻泰","楊曜","陳其邁","劉建國","孔文吉","陳鎮湘","鄭天財","詹滿容","陳歐珀","張慶忠","葉津鈴","李貴敏","廖正井","詹凱臣","周倪安","簡東明","林德福","陳淑慧","賴士葆","陳亭妃","江啟臣","蘇震清","鄭麗君","許添財","吳宜臻","王育敏","吳育昇","陳碧涵","蘇清泉","蔣乃辛","呂學樟","羅淑蕾","李鴻鈞","潘維剛","楊應雄","楊麗環","邱議瑩","盧秀燕","黃偉哲","楊玉欣","高金素梅","賴振昌","陳明文","薛凌","許淑華","呂玉玲","莊瑞雄","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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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14T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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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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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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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8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14
|
日期: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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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0801
-
date: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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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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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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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
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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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3
-
meetingDateDesc:
104/12/15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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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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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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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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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1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15日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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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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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林國正","陳唐山","趙天麟","吳秉叡","高志鵬","馬文君","李應元","葉宜津","蔡其昌","李慶華","何欣純","林淑芬","段宜康","盧嘉辰","孫大千","林滄敏","陳學聖","李昆澤","陳根德","顏寬恒","管碧玲","姚文智","曾巨威","陳素月","蔡正元","柯建銘","林郁方","李桐豪","洪秀柱","陳節如","王惠美","黃國書","徐志榮","鄭汝芬","江惠貞","羅明才","尤美女","黃昭順","劉櫂豪","許智傑","翁重鈞","邱文彥","丁守中","林鴻池","吳育仁","陳怡潔","田秋堇","徐欣瑩","李俊俋","邱志偉","林岱樺","蔡錦隆","王金平","王進士","徐少萍","楊瓊瓔","黃志雄","費鴻泰","楊曜","陳其邁","劉建國","孔文吉","陳鎮湘","鄭天財","詹滿容","陳歐珀","張慶忠","葉津鈴","李貴敏","廖正井","詹凱臣","周倪安","簡東明","林德福","陳淑慧","賴士葆","陳亭妃","江啟臣","蘇震清","鄭麗君","許添財","吳宜臻","王育敏","吳育昇","陳碧涵","蘇清泉","蔣乃辛","呂學樟","羅淑蕾","李鴻鈞","潘維剛","楊應雄","楊麗環","邱議瑩","盧秀燕","黃偉哲","楊玉欣","高金素梅","賴振昌","陳明文","薛凌","許淑華","呂玉玲","莊瑞雄","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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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15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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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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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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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08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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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主要城市面臨幾個關鍵挑戰,除了恐怖攻擊外,也面臨許多其他安全方面的挑戰。未來的城市需求與課題,將日益朝「人口集中化」、「老朽化」(包括人口老化、基礎建設老化)發展,也因為如此,城市災害發生的風險與頻率將進一步提高,汙染、資源運用及公眾安全勢將成為城市安全系統必須解決的課題。未來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將是城市永續發展最關鍵的議題之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法國巴黎 11 月 13 日發生大規模恐怖攻擊,造成嚴重死傷。根據倫敦金融時報報導,法國
的旅館與餐飲業營運因此重挫,長期的經濟發展也不樂觀。由於伊斯蘭國通過社交網路宣
稱,接下來襲擊的目標將鎖定羅馬、倫敦、華盛頓等首都。因安全受到威脅,這些城市已
開始提升維安程度。
二、事實上,除了恐怖攻擊外,全球主要城市在以下的幾個關鍵趨勢發展下,也面臨許多其他
安全方面的挑戰。首先是都市化與人口朝向都市集中:都市化(Urbanization)為區域中的
人口朝向城市集中的過程,隨著都市化現象,將進一步造成都市維生體系供給的壓力。根
據聯合國預估,全球人口超過 500 萬的都市於 2015 年有 73 個、2020 年 86 個、2030 年將
達 104 個。由於人口的集中與供給及維生體系的壓力提高,將使得都市災害的類型變得更
為複雜,都市災害的風險也將持續提升。
三、其次是高齡人口增加與人口結構改變的趨勢:由於醫療水平提高,人類平均餘命增加,高
齡人口持續上升。全球 60 歲以上人口比將從 1950 年的 8%上升至 2025 年的 15%,預計將
有 12 億人。其中已開發國家老化趨勢最為顯著,將帶動人口結構的變化,台灣更是高齡化
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人口結構朝向高齡化發展,都市發展必須回應高齡者的需要,亦即
國民更為老化與脆弱的同時,災害應變的能力亦須提升。
四、而除了人口高齡化外,重要基礎建設老舊化也對城市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以國內而言,根
據估計共有 390 座主要河川橋樑超過 40 年,其中以南投縣的 61 座為最多,其次為嘉義縣
、彰化縣以及台中市。橋樑為主要的基礎建設類型,以 50 年使用期為分界,台灣在 2025
年時將有 1,090 座主要橋樑年齡突破 50 年,開始進入維修與更新的高峰期,屆時勢必將投
入大量的人力與資源進行建設及維護。
五、已開發國家城市因都市化時間較早,包含機場、公有住宅、橋樑、學校、煤氣與水管線等
基礎建設更是老化嚴重。根據統計,紐約市機場等基礎建設平均年齡已超過 40 年;日本國
土交通省估計 2023 年後所管轄之道路、行政設施等十領域的維護管理、修補相關費用將增
加四成。而隨著時間的推進,台灣與已開發國家將面臨相同的問題,未來如何創造在成本
面具有競爭力、使用面具有效率的技術與產品,以因應即將到來的工程維修高峰期,並降
低可能出現的城市災害風險,也是需要未雨綢繆的課題。
六、從上述的分析可以了解,未來的城市需求與課題,將日益朝「人口集中化」、「老朽化」
(包括人口老化、基礎建設老化)發展,也因為如此,城市災害發生的風險與頻率將進一
步提高,汙染、資源運用及公眾安全勢將成為城市安全系統必須解決的課題。
七、不過,觀察傳統的城市安全系統,大部分因缺乏資通訊相關技術的導入,也無環境偵測與
判定能力,無法因地制宜提出解決方案,尤其存在於都市的各系統之間,如交通、預警、
防災、犯罪打擊等系統各自獨立,缺乏綜合治理與統合的能力,而且安全系統的維護,如
硬體、軟體的建設高度仰賴人力進行檢測與更新,讓城市安全系統更顯脆弱,2014 年高雄
以及新北市新店發生的氣爆事件,就凸顯了這方面的問題。
八、因此,未來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
、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將是城市永續發展最關鍵的議題之
一。而這些應用系統的建置,預期產生的資訊與數據將大幅增加,可以協助掌握與分析出
更多的服務需求,帶動相關解決方案及就業機會,也可進一步促成相關廠商的投入,帶動
相關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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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 FDA 首開先例,核准基改鮭魚端上桌及販售免標示,義美食品大聲呼籲我國政府應正視此問題;台灣現在應先釐清國內還有哪些有關國內食安管制措施踰越國際規範共同觀念與作法,進而經由充分與國內外消費者及貿易者對話和溝通,建立符合國際規則、更能夠化解內部爭議建立共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美國 FDA 首開先例,核准基改鮭魚端上桌及販售免標示,義美食品大聲呼籲我國政府應正
視此問題;台灣近幾年相繼在處理美牛、美豬爭議、歐洲橄欖油事件以及日本輻射食品進
口的方式,暴露出行政管理單位忽略國際規範及專業,讓政治及民粹凌駕專業並造成後遺
症。
二、維護國人食安乃天經地義,但台灣是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在 WTO 的架構下,國際組織的成
立宗旨,就是在維護食安並規範貿易行為,涉及產品標準或標準化的協定,根據 SPS 規定
:「會員的食品安全措施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允許會員採取高於國際的標準,但必須通
過科學正當性的檢驗或踐行風險評估程序」。台灣處理狂牛症貿易爭議超越「世界動物衛
生組織」,豬肉添加劑的規範超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雖然國際規範允許個別國家
採取高於國際標準的作法,但是要有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程序作為基礎。
三、當全球各地都在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彼此給予優惠待遇、相互開放市場時。有關國內
食安管制措施往往踰越國際規範,若處理過程沒有遵守國際規範,無法提出科學論證,只
是民粹式的片面行政要求,不僅無法真正保障國人健康,反而容易造成嚴重經貿摩擦,台
灣如果沒有覺察國際環境的險峻,並對內部糾葛的問題建立解決的共識,未來處境恐怕只
會更加艱難,嚴重影響到目前台灣迫切需要的國際參與機會。以美國所強力主導的跨太平
洋戰略夥伴協定(TPP)為例,在包括農產品、汽車關稅與原產地規定、新藥專利保護,以
及其它貿易相關新舊議題上,日前終於達成基本協議。假如台灣不積極加入,未來台灣於
國際世界經貿上或國內經濟發展就業上,就會產生遠比目前狀況更為惡劣的環境。
四、日前日本輻射食品進口的爭議,原因在於少數不肖廠商偽貼標籤惡意輸入福島五地食品,
但行政部門卻採取對日本所有食品擴大管制作為,此舉違反國際慣例也引起日本強烈不滿
,甚至一度揚言要到世界貿易組織提告;而今年的台美貿易與投資架構會議上,為了是否
允許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的議題,美方推辭台美雙邊投資協定的簽署,美國國務院已屢次
把台灣的作法視作「技術性貿易障礙」。若再加上眼前基改標示之障礙,都不利於台灣加
入國際組織,如何在國際上扮演一個良善國際公民,將是政府相關部門應認真對待的一個
議題。
五、日前兩岸貨貿談判達成簡化兩岸海關通關作業,原是好事一樁,但有人提出讓大陸食品簡
化通關是荼毒國人食安健康。台灣進口食品佔六成五,對於進口食品不論是來自於中國大
陸或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衛福部及海關均嚴格把關,提高風險管控、調高查驗抽驗率或
加強其他管制措施。國人不必把遵守國際規範與維護食安,視為二擇一的兩難課題,甚至
輕率指控處理貿易夥伴的關切或遵守國際規範,就是「犧牲國人健康來換貿易」,反讓台
灣陷於更不利的國際競合處境。台灣現在應先釐清國內還有哪些有關國內食安管制措施踰
越國際規範共同觀念與作法,進而經由充分與國內外消費者及貿易者對話和溝通,建立符
合國際規則、更能夠化解內部爭議建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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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臺灣鐵路管理局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妥為檢修並運作相關設備(施),以維護旅客權益。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容有檢討之必要,應研謀改善,俾使行車安全及通行暢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鐵局 105 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 4 億 6,375 萬 9 千元,
另編列「行車費用」63 億 7,483 萬元。依鐵路運送規則第 8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應依旅
客列車時刻表運轉列車。但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且鐵路法
第 56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56 條之 2 第 1 項亦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相關設施、車輛及
設備之檢修維護,復據同法第 56 條之 3 第 1 項:「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二、臺鐵局應妥為檢修維護並使車輛及運轉裝置正常運作,以確保行車安全及列車通行暢順,
將旅客安全準時送達。按臺鐵局 101 年度至 104 年 8 月間行車異常事件,除 103 年度略減
26 件外,其餘年度均較前一年度增加,且遠高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
司)行車異常件數。究其原因,多為車輛故障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所致,以 104 年度截至 8
月之行車異常事件為例,車輛故障件數占 49.59%,運轉保安裝置故障件數占 18.36%,合計
約 67.95%,顯示臺鐵局內部因素導致行車異常事件比率頗高,容有檢討之必要。
三、為期將旅客安全準時送達,臺鐵局應妥為檢修並運作相關設備(施),以維護旅客權益。
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
容有檢討之必要,應研謀改善,俾使行車安全及通行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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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高等研究園區主要引進領域為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惟進駐情形均欠佳。以文創業為例,依高等研究園區文創產業引進原則,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應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或第 4 條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且須依科學園區入區程序申請入區,進駐資格較為嚴格,致迄無文化創意產業廠商進駐,相關配套措施應儘早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原規劃引進具有前瞻性且無製造汙染之科技研究機構,惟因原預計
財務自償率僅 7.93%,100 年 10 月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財務自償率調高至 25.9%,並調
整為引進文化創意、行政辦公及高科技研發等 3 類別之單位或機構進駐,除文化創意外其
餘均不得從事製造量產。
二、高等研究園區因有大部分面積屬既有建成區,且園區有 9 成土地因南投縣政府劃設為文化
景觀區,是以僅能在現有之框架下進行極有限度之調整,致發展受限。行政院於 102 年 7
月 17 日召開中興新村發展規劃與檢討專案會議,指示「請國科會以南核心區為優先開發方
案進行規劃」,中科管理局爰延後北核心區及生活區部分工程開發期程,及配合文資保存
議題減少宿舍新建面積,修正「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財務計畫(第二次修正)」,於 104
年 8 月 12 日函請科技部核轉行政院,迄 104 年 9 月底未經行政院核定。截至 104 年 9 月底
,高等研究園區業引進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經濟部中台灣創新園區進駐營運,
及核准 8 家高科技廠商進駐,惟實際進駐營運者僅有 3 家,且迄無文創業者進駐,顯與規
劃目標有所差距。
三、高等研究園區規劃主要引進領域為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惟園區之開發有其先天限
制,財務自償率低,廠商進駐情形亦欠佳,文創產業甚至迄無廠商進駐,相關開發計畫或
配套措施要求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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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臺灣網購節展開,點出了網路及電子商務的影響與未來。我國原本就以高科技產業見長,以臺灣的優異科技水準、民眾很容易接受新科技;行政院應積極推動,以達到以新科技強化產業體質、提振經濟以及提升生活品質的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多數臺灣民眾今日的日常生活,幾乎都離不開網路。但許多人可能不了解,網路帶來的,
不僅是個人的方便,更能提升產業體質、刺激消費與經濟;同時提高國家競爭力與民眾生
產品質,而這也是當前政府施政的重點。
二、回顧網際網路初問世時,當時的英特爾總裁葛洛夫曾說,未來每家企業都是網路企業,因
為不成為網路企業者,都會被淘汰。這句話於今天看來,顯得特別真切。能夠上網、在網
路上擁有自己企業介紹與資料者,早已不是大企業的專利,一般的餐廳、商家、小型甚至
是微型企業、個體戶,都必須在網路上擁有其網絡與通道,否則,根本難以發展與生存。
三、不過,這種在網路上置放各種資料性的「靜態」作法,已完全不足以因應今日的科技新世
界。由美國蘋果公司帶動的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普及化,讓全球進入一個全新的「行動裝
置世代」。全球每年智慧手機的銷售量,已達 12 億支以上,平板電腦亦超過 2 億台;手機
與平板可使用的各種 APP(應用程式)有數百萬個,這些行動裝置可以化身為許多不同的
工具,能完成的工作也更多元而複雜。
四、而臺灣網購節的推動,則是行政院提振消費措施中的政策重點之一。近年網路購物幾乎已
成許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據資策會 7 月公布的一份最新調查顯示,國內智慧型手機
普及率達 73.4%、平板普及率也有 32%。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人口,估計突破 1,600
萬人,差不多是每 4 人中就有 3 人在使用行動裝置,顯然擁有很好的發展網路購物條件。
五、另一份尼爾森調查也指出,全球平均大概有 1/4 的受訪者,會在線上購買日常用品;其中,
臺灣的比率更超過 1/3。臺灣的網路購物量占零售銷量的 11%,與世界各國相較,比率之高
算是前段班。大陸電子商務龍頭阿里巴巴舉辦在全球引發熱潮的「11 月 11 日光棍節」購物
節,今年在短短 24 小時內,就創造了 5,000 億元臺幣左右的銷售量,顯示網購電子商務的
潛力與爆發力,確實驚人;而光棍節中來自臺灣的買家,則在海外買家中居第 3 名,顯示
臺灣的購買力仍然強勁。因此,政府決定集合網路上的大小商家,舉辦臺灣網購節,就是
希望炒熱網購節,以刺激消費方式提振經濟景氣。
六、網路普及、科技新發展帶來的影響,不僅是商業行為,在政府服務上的改變,也是劇烈而
明顯。臺灣在這方面,亦是全球前段班。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每年的綜所稅申報,
在政府多年推動網路報稅的努力下,使用自然人憑證者,可直接匯入所有所得資料;現在
每年 500 多萬戶報稅中,有 8 成使用網路,使用人工報稅者已不到 1 成。
七、除了對民眾服務的提升外,政府也以釋出資訊、推動開放資料的方式,讓民間能公平而廣
泛地運用政府資訊,這種作法更為民間帶來過去未曾出現的商機。對政府這種釋出資訊與
資料的積極作法,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KFN)在今年最新的資料開放評比中,就認
為臺灣的全球開放資料排名指標,可望進入前 10 名,也是馬總統所說「出現了相當令人驚
艷的成果」。
八、但值得注意的是,智慧生活的運用,除了防災國土安全方面外,對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感受
強、對國家競爭力影響大者,還有金融科技的運用。我國過去在金融科技與電子商務上,
曾佔相當的優勢;但之後則因法令限制導致進步緩慢,至今已略呈落後。近期政府先推動
第三方支付,接著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希望能翻轉臺灣金融科技與電子商務的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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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占補償案件類型之最大宗,比率亦逐年攀升,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嚴加稽查舉發,杜絕該等案件之發生,俾減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財務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105 年度補償金支出預算案數 4 億 5,160 萬元,較上年
度 4 億 8,000 萬元減少 2,840 萬元(減幅 5.92%),又處理補償費用預算案數 760 萬元,較
上年度 770 萬元減少 10 萬元(減幅 1.3%)。
二、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第 7 條第 2 款規定,該基金受理依強制險法規定請求補償案件,並
依法審核及給付。有關強制險法之補償案件請求權基礎,該法第 7 條明定:「因汽車交通
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
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亦即採基本保障範圍內無
過失責任基礎。至於補償案件及支付補償金之事由,則係依強制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
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
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
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據特別補償基金業務統計資料,101 年度至 104 年度(截至 7 月底)已決補償案件數分別為
3,704 件、3,886 件、3,737 件及 2,013 件,其中,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數分別為 2,266
件、2,576 件、2,516 件及 1,404 件,占已決補償案件數比率分別為 61.18%、66.29%、
67.33%及 69.75%,不僅比率居 4 款事由之冠,且件數比率逐年增加。進一步分析,在事故
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中,機車案件占比接近 8 成,機車案件補償金額(包括體傷、殘廢
及死亡給付)占已決補償金額比率亦逾 5 成,為該基金主要財務負擔,顯見仍有為數不少
之民眾基於投機僥倖之心態,未投保強制險,導致其他投保民眾須分攤渠等之風險,形成
不公平現象。針對投保強制險制度仍未落實,主管機關允應積極宣導,並嚴加攔檢稽查舉
發,以杜絕該等案件之發生,進而減少該基金之補償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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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有鑑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衛生福利部調整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比率做為長照政策的經費來源,依照主管機關公告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內容,未來菸捐挹注全民健保經費將減少 20%(約新台幣 70 億元),但相關經費卻僅有 5%(約 17 億元新台幣)補助至長照政策開支,此做法恐有違調整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辦法修正初衷。同時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衛院與衛福部均有補助癌症經費,菸捐再行補助癌症專案恐因多頭馬車而降低整合效益,但本次「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卻再將菸捐補助癌症防治比率調高 5.5%(約 19 億元),恐使資源重疊導致不必要之浪費。有鑑於此為完善長照政策發展與菸捐經費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妥善思考菸捐使用效益及項目並定期提報本院審閱,以完善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內政部人口資料顯示,我國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所占比率持續攀升,九十七年為 10.4%,
為「高齡化社會」預估於 106 年將增加為 14%,達到聯合國所稱的「高齡社會」,於 114
年將增加為 20.1%,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面對我國人口老化的現實,政府主管機關積
極整合各部會資源與推動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等相關政策。
二、長照服務法經由朝野黨團共同努力,歷經 4 次專案報告、4 次條文討論、5 場公聽會、9 次
朝野協商,終於在 104 年 5 月 15 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成為我國長期照顧政策發展重
要之根本大法,未來約有八十萬個失能家庭、兩百萬人受惠。長照服務法通過令國人欣慰
但其中仍有許多規範仍有精進之處,如長照政策經費來源、數目及其穩定性等項目。
三、長照服務法規定政府提供 5 年 120 億元的長照基金,將所有長照機構納入管理,120 億元中
有部分經費來自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目前依照衛生福利部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比率草
案中,未來菸捐挹注全民健保經費將減少 20%(約新台幣 70 億元),但相關經費卻僅有
5%(約 17 億元新台幣)補助至長照政策開支,此做法恐有違調整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辦法
修正初衷。
四、同時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衛院與衛福部均有補助癌症經費,菸捐再行補助癌症專案恐
因多頭馬車而降低整合效益,但本次「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卻再將
菸捐補助癌症防治比率調高 5.5%(約 19 億元),恐使資源重疊導致不必要之浪費。
五、有鑑於此為完善長照政策發展與菸捐經費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妥善思考菸捐使用效益及項
目並定期提報本院審閱,以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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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國內首宗山難國賠案例,南投縣消防局協助山難搜救,被判國賠 266 萬元,南投縣政府認為這起國賠案不合理會提出上訴,相信「打火兄弟」可以在二審中討回公道。通常發生山難,家屬拜託、感謝搜救人員都來不及,怎會提國賠訴訟?消防隊單位動員近六百多人次警義消、山青搜救,努力五十一天,不時全身濕透、又濕又餓,能說他們怠於執行職務?任何救援行動現場情勢千變萬化,當下的任何決定以「事後諸葛」來檢驗,都會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沒有人願意悲劇發生,任何遊樂場所,都有意外保險;登山,這種更具危險性的活動,是否應強制納保?若在申請登山許可時,也規定要「先保再上」,另外「面山教育」禁止單人獨自登山,應是制度面能補救之處。建請行政院研議登山活動禁止單人獨自登山及強制納保?宜提早提出政策,避免將來發生更多山難的憾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南投縣消防局投入六百多人次搜尋,這是很大的社會成本,怎麼消防局還要國賠,全國消
防人員士氣低迷,怎會是「有功沒賞、弄破要賠」。消防員不是神仙,若救援失敗,就必
須面對家屬質疑怠忽執行職務,可能過於嚴苛。
三、山友面對「面山教育」,登山的第一課就是「不要獨自上山」,張姓學生獨自上山就不應
該,單獨一人登山不正是悲劇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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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和預測,我國今年第一季的超額儲蓄率為 15.84%,全年超額儲蓄率預測值則上修至 15.52%,將創下民國七十七年以來的新高,台灣經濟可能嚴重失衡,決策當局萬不可掉以輕心,否則台灣的前景堪慮,超額儲蓄即是儲蓄減掉投資後的閒錢,將其除以國民所得毛額(GNI)便是超額儲蓄率。這一比率若為零,表示儲蓄已全然被導引至實體的投資,而數字愈高則代表閒置資金愈多,對一國的經濟發展愈不利。儲蓄若未被引導至實體投資,將導致游資氾濫,轉而流入股市、房市,以民國七十七年類似的經驗來看,股市不到兩年即由兩千多點升逾萬點,房價也狂漲逾倍;惟股市於民國七十九年崩盤,短短七個月由萬點跌破三千點,房市也同步下滑,最後在政府擴大公共建設、六年國建將閒置資金導入基礎建設後,才讓超額儲率回降;隨後民間投資大幅成長,終於讓超額儲蓄率在民國八十年代,回降至 2%上下。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盡速研議對策,以避免我國經濟泡沫化的風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民所得統計的儲蓄,係指當年所得減掉消費後的金額,是流量統計,並非存摺裡歷年累
積的儲蓄存量。另外,儲蓄除了家庭儲蓄,也包括企業儲蓄及政府儲蓄。至於投資,在國
民所得統計裡談的是建廠、購買機器及研發投入等固定資本形成,而非炒房、炒股這類金
融性投資,也非僑外投資這種意向上的投資(待其建廠、購置設備後才能計入)。
二、超額儲蓄率過高,不利國家經濟至少有兩點:其一是國家缺乏投資動能,難以有效運用資
金;其二超額儲蓄雖名之為閒錢,但其實一點也不閒,銀行裡有這麼多的儲蓄沒法貸給企
業投資,最後只好借給人們去買房、買股,於是大量資金流向房市、股市追高房價、股價
,甚且將陷國家於泡沫經濟的危機。
三、超額儲蓄率過高,政府有幾種政策可以對應:1.儘速提出擴大基礎建設計畫,以讓這些閒置
資金引導到具有實效的公共建設上。近年中央各部會每年所提十億元以上的建設經費約
2,300 億元,但由於財政困難每年僅能給 1,600 億元,幾乎有四分之一計畫由於沒有預算難
以執行,這不但有礙國家經濟發展,也是使得超額儲蓄走高的原因。2.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藉此有效運用超額儲蓄。但近日由於台北市大巨蛋爭議讓 BOT 案蒙上陰影,影響廠商
投入資金的疑慮。3.政府明確的產業政策。政府這些年提了不少願景,黃金十年、三業四化
、自由經濟示範區等,惟有些流於空洞,有些則是朝野互信不足以致功敗垂成,如此民間
投資動能如何強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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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台灣上網人口高達 80%,其中運用手機上網者占上網人口一半,人數以數百萬計,網路與行動科技的發展已經是世界潮流,商業公司與政府機構因應潮流推動各類應用程式推銷產品與服務民眾。但許多因為網路科技所興起的共享經濟服務卻出現政府無法可管、無主管機關的窘境,如 Uber、網路募款平台以及訂房網站 Airbnb 等等服務,為避免民眾在政府沒有相關法源與主管機關管理的空白期間權益受損,建議政府應當主動彙整國外管理作為,召集專家學者研議專法以及專責機構進行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今(27)日公布 2015 年「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結果,本次調查顯示,
我國民眾上網率從 2014 年調查之 75.6%上升到 80.3%,推估我國上網人數達 1,883 萬人;其
中,18 至 30 歲民眾的上網率達 100.0%,成為我國網路主要使用族群。
二、家戶上網方面,受訪家戶有 89.2%家中有網路連線,推估全國可上網家戶數為 749 萬 8,712
戶,在家上網使用設備以桌上型電腦的比例最高(72.8%),其次是具電信網路連線之手機
(57.4%)。
三、針對網路與行動上網的趨勢,App Store 六年來(至 2014 年)統計數據顯示,該平台提供消
費者超過 120 萬個 App 應用軟體,累計下載次數更是超過了 750 億次。
台灣政府也跟上這個行動上網的熱潮,根據國發會 2014 年統計中央機關共設計 166 個
App,地方政府則有 378 個應用程式供民眾下載。
四、近一年來出現許多網路共享經濟服務項目處於政府無法可管的狀態,同時各相關部會因無
權責造成互踢皮球的不良觀感,如網路媒合訂車服務 Uber 便有登記業種、乘客及用路人權
益保障、稅金繳納等多項困境,網路的小額募資平台則有詐欺、洗錢、對價關係等法律問
題,最新近的 Airbnb 短期租房媒合平台也同樣出現稅金繳納、使用者安全等法律問題。總
結來說此類網路共享經濟服務都有在地法律系統不適用及當地原有業者的反彈問題。
五、美國加州針對 Uber 的特性,如服務定位、司機的市場許可、乘客與用路人的安全等多面向
全面考量,推動專法與設置專責公司負責管理,Airbnb 在美國、西班牙、荷蘭、英國、德
國、法國等世界先進國家亦有相關專法管理。
未來共享經濟類型服務必然成為民眾日常使用的生活必須工具,建議政府應當針對因
網路與行動科技而興起的新興共享經濟服務,多方彙整國外管理作為,並盡快設立專法或
專責機構,以便服務民眾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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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鴻池,近數十年來,台灣受到許多外來物種的侵入如小花蔓澤蘭、香澤蘭、銀合歡、畫眉鳥、紅火蟻、外來沙氏變色蜥以及福壽螺等,例如福壽螺就造成台灣農業約 100億元損失。目前台灣可能遇到的外來種生物問題便是學名為中華絨螯蟹的大閘蟹,大閘蟹天性破壞漁網、河堤、堵塞水管等等,甚致造成德國水庫的壩體受損以及讓歐洲原生無脊椎動物滅絕,為解決大閘蟹的危害,英國選擇在河川投毒、德國運用電網電擊,但最終都宣告失敗,大閘蟹因此被聯合國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列名全球百大惡名昭彰的外來入侵生物。因為蘇迪勒颱風肆虐台灣造成養殖大閘蟹出現在野外,民眾與新聞報導均指出目擊大閘蟹出現在新店溪流域,恐有繁殖出野生群聚的風險,以國外經驗觀察大閘蟹除了造成原生動物的滅絕外,更可能造成新店溪上游的翡翠水庫壩體受損,影響數百萬雙北居民的安全,因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大閘蟹若是在野外出現繁殖與野生群聚,恐造成本土原生種的毛蟹(日本絨螯蟹)以及俗
稱青毛蟹的(台灣扁絨螯蟹)的滅絕,也因為大閘蟹為雜食性、水陸兩棲、繁殖力等生物
特徵,甚至可能波及台灣原生貝類、於類等生物的重大浩劫。
二、針對目前大閘現出現在新店溪流域,恐有危害新店溪上游翡翠水庫的疑慮,海洋大學教授
郭金泉表示,「大閘蟹有打洞的習性,可能破壞當地的堤壩、防洪設施,造成水泥設施受
損」。翡翠水庫是臺灣第二大的水庫,總容量約 4 億 6 百萬立方公尺,庫區範圍涵蓋新北
市新店區、石碇區與坪林區同時據離臺北市區僅約 30 公里,若壩體遭受損害恐是影響數百
萬人安全的重大議題。
三、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育已經是成為延續本土生物多樣性或是原生物種的重要課題,政府與民
眾對於外來種生物問題不可以掉以輕心,特別台灣地形屬於是封閉的海島地型,擁有許多
得天獨厚的亞種生物與豐富的生態系,對於外來種生物的侵入更是敏感與脆弱,因此本席
特對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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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內政部今年為因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要求全台農會協助清查農民資料,然實務上未自有農地,但實際從事農作之農民所在多有,相關措施已引發農民恐慌;爰建請行政院研議相關規範,授權地方政府清查農民是否實際務農,藉此開立「土地使用證明或實際農作證明」等文件,以確認農地承租關係或長年務農之事實,以利農民藉此作為加入農保之依據,同時消弭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之差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杜絕假農民也可領到老農津貼之亂象,去年六月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
正案,將申領老農津貼應參加農民保險年資,由現行 6 個月提高到 15 年;內政部今年為因
應此修正,要求全台農會協助清查農民資料,以改善投資者藉由購買農地、短暫務農及長
年旅居國外之人領取老農津貼的不合理現象,然而此舉卻引發農民恐慌。
二、舉例而言,有些農民長期承租土地耕作,但拿不到租賃契約,或只有地主口頭約定為有書
面契約,而有的土地仍在父母名下,或已移轉至子女名下,但雙方不在同一戶籍,致亦無
法符合法規要求等。又以臺中和平區為例,區內許多農作土地包含有原住民保留地、林班
地、國有財產署土地等,但因為土地主管機關法規變更及限制,導致在該區長期耕作的農
民也無法取得合法承租權。
三、查老農津貼之目的乃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而設,過去領取之門檻較低,導
致加入者眾,造成國家財政負擔;現已調高門檻,政府進一步要做的是找出真正的農民,
然而現行不適當的法令規範,卻反而排除必須受到照顧的人民。換言之,農委會原意是要
防堵假農民請領老農津貼,在但現行要求自有土地之規範下,卻已傷害到真農民。
四、由於是否具農民身甚、長年務農與否,除由法令規範設限外,更應有賴地方政府人員之查
核,從事實之角度去認定;爰建請行政院研議相關規範,授權地方政府清查農民是否實際
務農,藉此開立「土地使用證明或實際農作證明」等文件,以確認農地承租關係或長年務
農之事實,以利農民藉此作為加入農保之依據,同時消弭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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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行政院在刺激內需的前提下,應研議讓明年申報綜所稅符合 20%以下稅率的民眾,提出特定期間內購買特定產品的發票或特殊的記名憑證扣抵稅額,以減輕中低收入民眾的經濟負擔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全國賦稅收入統計,預估今年稅收可望首度超越 2 兆元,截至今年 9 月
底止,綜所稅亦突破 4 千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但另一方面,中國大陸經濟下滑超乎
預期,嚴重衝擊台灣外銷,台灣今年第三季 GDP 負成長 1.01%。政府為了刺激內需經濟,
日前提出短期消費提振措施,編列 40.8 億元,涵蓋節能省水、數位生活、網購促銷及國民
旅遊等四大項,期待藉由刺激買氣,拉高 GDP 產值,一改第三季的頹勢。
二、然政府在研議擴張內需的同時,應一併考量對廣大中下收入民眾的扶助。進一步來說,從
財政部今年 4 月發布的 102 年度我國綜所稅各級距納稅統計表可發現,繳納 5%、12%及
20%綜所稅率最低的三個級距家庭高達 372 萬餘戶,這三項最低級距的稅收只占年度綜所稅
總額收入的 39.68%,比重相對較低,可見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裡,造成貧富不均的事實。
三、爰建請行政院可研議讓明年申報綜所稅符合 20%以下稅率的民眾,提出特定期間內購買特
定產品的發票或特殊的記名憑證扣抵稅額,減輕中低收入民眾的經濟負擔。蓋藉由扣抵稅
額來刺激消費,會比單純補貼式的短期消費提振措施更為有效,原因在於現行消費提振措
施只是單純少許減價,平時商家促銷價格往往比政府貼補來的更為優惠,消費者購買時還
是會考量最終價格,而消費抵稅卻能破除此種消費心理障礙,產生加乘效果。再者,依據
經濟學家經濟救生圈理論,在不景氣時代,政府退稅的損失,往往卻能增加更多綜所稅與
營業稅收入,並且創造出稅損總額十倍數以上的民間消費,成為擴大內需的原動力。另一
方面,消費抵扣稅額也能增加納稅人不採用標準扣除額選擇列舉扣除額的意願,因此,若
行政院能夠在消費抵稅的施行克服技術障礙,勢必對中低收入民眾、產業及我國經濟成長
有絕對積極的助益,成為良性循環、創造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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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農業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之設計,對於老農之老年生活照顧,僅仰賴老農津貼之發放,然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嚴謹,設有排富條款,非有參加農保者,皆可請領,若於 65 歲前退出農保者,亦無法請領,對從事農業之人民,老年生活保障顯有不足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保障國民老年生活經濟安全,國家以人民職業、身分為依據,分訂各種不同之社會保險
,包括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等。然而,各種保
險的給付規定不同,領取資格不同,年資無法併計,導致人民若有身分轉換時,可能因此
喪失相關權益。
二、舉例而言,農民保險被保險人從 18 歲務農至 60 歲,若因健康情形不佳不再務農,或因土
地移轉子女,未再持有土地,將會被取消農會會員資格,甚而無法加入農保,在沒有農保
的情形下,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待 65 歲老年時可領之老年給付,經試算僅 3,500 餘元。
與老農津貼 7,000 元,相距甚遠。加入農保四十載,僅因最後五年不再務農,換得之老年經
濟生活安全不如預期。簡言之,農民保險欠缺老年給付的相關規範,現行老農津貼究竟是
保險給付或社會福利給與,實有釐清之必要,對於老農的退休年資計算、經濟安全保障,
亦應有一健全之體制。
三、再者,若有原本參加勞保,爾後參加公保者,於年滿 60 歲時因身體健康或私人因素必須自
職場退休,但因為保險年資不足且無法併計,導致無法請領老年給付,甚而無法辦理退休
,形成無能力工作,卻又必須堅守職務之矛盾情形,各社會保險間之年資計算,在對民眾
退休資格上,影響甚鉅,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此,建請行政院以保障民眾之老年經濟生活
安全為最大目標,檢討各社會保險之聯通性,給與民眾可自職場退休、獲得應有之老年給
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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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建議行政院考量近年地球暖化、氣候異常,全面檢討協助全國各國中小添購空調設備之可行性,以維護校園師生之學習環境安全及身心健康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球氣候暖化,夏日天氣每每創下高溫,又由於全球碳排放量過高,氣候影響,每到秋冬
兩季,台灣空氣品質經常因為細懸浮微粒 PM2.5 濃度過高,達「紫爆」的不良等級,影響
國人健康。
二、根據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空氣品質旗幟宣導試辦計畫」規範,當空氣污染指標(PSI)達
200 以上,或是細懸浮微粒 PM2.5 濃度達 71(微克/立方公尺),即達到「緊急防護」等級
,也就是俗稱的「紫爆」,必須升紫旗,健康防護建議包括:1.學生上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
活動時,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2.師生於室內上課時,應適度關閉門窗,減
少暴露於不良品質之空氣。3.—般師生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減少體力
消耗及戶外活動,並適時配戴口罩防護。4.敏感性族群師生,應特別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
,避免體力消耗,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並配戴口罩防護。具有氣喘的師生可能需加使用
吸入劑的頻率。5.學校應考量室外課(體育課)、戶外教學或觀摩活動之活動地點空氣品質
條件,必要時,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6.當空氣品質惡化至 PSI 達 300 或
PM2.5 濃度達 250 以上,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敏感性族群師生應至
衛生保健室或具空調隔離空間進行健康防護。
三、然而,目前我國中小學普遍並未裝設室內空調設備,夏日氣溫過高師生難耐,遇秋冬季空
污嚴重須關閉門窗於室內隔離時,也可能因為室內空調設施不足,防礙學童身心健康。
四、爰此,建議行政院考量近年地球暖化、氣候異常,全面檢討協助全國各國中小添購空調設
備之可行性,以維護校園師生之學習環境安全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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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認為該網頁採取步驟式填寫案件資料方式,必須第一步完成才可跳入第二步驟。該系統 STEP1 頁面要求申訴者必填項目為:姓名、出生年月日,驗證方式則為 E-mail 或行動電話二擇一。然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消費者線上申訴案件與出生年月日之填寫並無直接關聯性,其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當事人權益是否有侵害亦仍有疑義。但申訴人卻必須填寫完出生年月日才可進行下一步驟的填寫,有危其申訴之權益。本席認為,該系統應就必要之項目請申請人填寫,而非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項目蒐集應予以刪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惟消費者線上申訴案件與出生年月日之
填寫並無直接關聯性,其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當事人
權益是否有侵害亦仍有疑義。
二、根據去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得到的回覆,出生年月日之項目設計是擔心資料庫被駭客入
侵以致竄改申請內容造成申請人權益受侵害,然資料庫的網路安全保護責任應屬政府分內
職責,不應將其責任轉嫁給申請民眾。故該項目之設計純屬便宜機關行事而非為民眾著想
,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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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對於「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修正案,認為切勿增加新規定,要求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團體保險要提供財務收入證明,許多會員提不出來,已嚴重影響廣大職業工會勞工約 280 多萬人參加團體保險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絕大多數職業工會之勞工均規規矩矩參加團體保險,在萬一發生意外時,才能獲得保障以
利善後處理。但有極少數的不肖份子,參加多家團體保險被疑有問題,此情形應從身分證
及電腦保單比對來嚴加控管,即可排除。不應為了少數不肖份子影響廣大守規矩弱勢勞工
族群加入團體保險之機會。
二、為什麼只要求職業工會之團體保險要提供財務收入證明,是否因微型保單無利可圖,想由
此制度讓弱勢勞工無法參加保險,保險公司將人力移往豐厚多利的社會保險,本席要求行
政院金管會保險局為弱勢勞工著想,設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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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跨年元旦連續假期即將來臨。適逢連續假期,不論是學子返鄉、朋友相聚或是全家出遊等,人潮將會於連續假期湧現。本席希望交通部等相關部門做好萬全準備,別讓交通壅塞破壞國人的連假興致。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連續假期對於高速公路等長程運輸能量形成不小的壓力,相關單位應預先設想可能面臨的
突發狀況。例如:在國道五號,相關中央政府單位能與宜蘭縣政府聯合成立應變小組,採
取大區域即時反應模式管理。此外,台鐵與高鐵也規劃 227 班次及 113 班次的加班車,期
望能分流部分的公路運輸人潮。
二、每逢連續假期,國內各觀光與風景景點必定會湧入大量觀光人潮,對於主要遊樂區及風景
區可能面臨的壅塞情形,相關單位應成立疏運工作小組並協調警察單位協助疏導,同時建
立警示通報機制,隨時提供遊客各旅遊景點的即時交通訊息。本席希望交通部等相關部門
做好萬全準備,別讓交通壅塞破壞國人的連假興致。爰此,本席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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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我國於 103 年來台旅客人次達到 991萬,今年可望達成千萬旅客人次。同時,我國觀光外匯收入,自民國 97 年的新台幣 1,871 億元,增長至 103 年 4,438 億元,成長幅度高達 2.3 倍。在台灣觀光人次已達到一定數量的比例,如何兼顧質與量,讓台灣觀光進入提升品質的結構轉型階段,是相關部門的一大重要課題。本席期望政府能持續向國際展現台灣豐富、多樣且友善的觀光環境,建構更優質的旅遊產業,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台觀光,以增加我國觀光外匯之收入,帶動國內整體經濟成長,為台灣的國際形象與經濟發展增加更多助力。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美好的自然景觀、良好的治安、各地的特色美食及便利的資訊網路皆受到國際媒體的
讚賞。例如:CNN 讀者將我國票選為全球美食旅遊地第一名;美國網站 Lifestyle9 也將我國
列於僅次冰島的第二大安全國家;國際媒體 lonely planet 亦將我國列為第八位 2015 世界最
超值的旅行國家。
二、在民國 103 年來台旅客人次已達到 991 萬,今年可望達成千萬旅客人次。我國的觀光外匯
收入也自民國 97 年的新台幣 1,871 億元,增長至 103 年 4,438 億元,成長幅度高達 2.3 倍。
交通部已提出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積極全力推升我國觀光的品質、價值與競爭力。本席期
望政府能持續向國際展現台灣豐富、多樣且友善的觀光環境,建構更優質的旅遊產業,吸
引更多國際旅客來台觀光,以持續增加我國觀光外匯之收入,帶動國內整體經濟成長,為
台灣的國際形象與經濟發展增加更多助力。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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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日前台中市一名三十二歲蘇姓女子三年前與二十三歲許姓男友在浴室以利剪將其十一月大的女兒分屍,今年八月社工通報失蹤,警方介入調查,在女嬰四歲冥誕當天破案一事,本席深感遺憾。近來屢見殺嬰、虐童、家暴等案件頻傳,且施暴手段凶狠、殘忍,足以使被害人身心恐懼,產生心理創傷。是故,第一線社工人員在輔導個案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惟基層社工人力長期以來處於不足的狀態,除造成當事人無法受到更完善之社福資源,亦造成社工人員面臨高個案量、高工時及高壓力的工作困境,直接影響社會福利服務提供之品質。相關單位應立即補足各縣市之社工人員員額,使受害當事人能享有更完善之服務品質,亦改善社工人員面臨高個案量、高工時及高壓力之困境。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之 2003 年之研究發現和其他先進國家或地區相較,台灣社
工人力比明顯偏低,平均每一名社工需服務三千名台灣民眾,是美國的六倍、香港的三倍
。
二、本席認為為補強社會安全之漏洞,避免不幸之事件一再發生,相關單位應立即補足各縣市
之社工人員員額,使受害當事人能享有更完善之服務品質,亦改善社工人員面臨高個案量
、高工時及高壓力之困境。內政部應負起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之責,監督各縣市政府之增額
狀況,從補足社工人力開始,建立更完善的社會福利安全網。爰此,本席特此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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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鑒於美國總統歐巴馬 11 月 22 日公開向國際宣示台灣是對抗伊斯蘭國(The Islamic State,簡稱 IS)的「反恐聯盟」國家之一,二天後(11 月 24 日)IS 隨即將台灣列入六十個「敵國」之列,成為 IS 發動聖戰的目標之一,引起國人恐慌,面對可能的安全威脅,政府應儘速責成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研擬相關因應作為,強化國境安全、全面加強反恐措施及裝備,以杜絕恐怖攻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104)年 2 月被歐美國家認定為「恐怖組織」的「伊斯蘭國」在網路上發佈了一張模擬
襲擊城市的相片,宣稱將在多個城市發動襲擊,當中包括了位於台北的 101 大樓,在當時
即引起國人疑慮;而 11 月伊斯蘭國更進一步明確指名台灣是其發動聖戰的目標之一,恐怖
攻擊的威脅日益增加,令民眾憂心忡忡。
二、根據移民署目前資料,逾期居留於台灣之外籍人士尚有 148 人,應儘速清查其身分,並加
速追緝,同時應清查在台高治安顧慮外籍人士,查處外國人從事不法工作或活動,並利用
轄區內訪查方式,掌握高治安顧慮之外籍人士動態。
三、政府同時應加強與國際接軌,與其他國際情治組織與機構緊密聯繫,掌握最新情報,才能
有效阻絕恐怖組織成員於國境之外;由於台灣為海島型國家,機場、港口為外籍人士出入
唯一門戶,移民署必須加強人員訓練以清查並攔截可疑外籍人士,避免恐怖分子有機可乘
。
四、由於年關將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應針對重要節日,例如聖誕節、跨年、甚至是眾多
人潮或外籍人士聚集之場所與著名地標,如台北 101、故宮等,擴大進行反恐勤務;另外台
灣將於 106 年舉辦世界大學運動會,政府也應儘速進行相關反恐訓練及規劃,以保護民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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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鑒於食品安全事件頻傳,徹底打擊國人對政府的信心,尤其在彰化地院判決頂新劣油案件六名被告無罪後,更引起國人嘩然及批判,為杜絕黑心食品廠商,政府應由食品的原料到整個生產過程開始建立完整食品生產履歷認證制度,並加強監督、嚴懲不法,以終結黑心食品廠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104)年 11 月彰化地方法院針對國內頂新劣油事件進行宣判,認定現行法只規範食用
油產品,「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來源」,六名被告均獲無罪,引起國人嘩然批判聲浪不斷,
凸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尚有疏漏之處。
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確定義所謂的「食品」,包含成品和原料,若「原料」有
變質等問題,就是不合法,但檢方與院方對於「原料」的見解不一致,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也凸顯我國對於食品安全認證需要再加強的重要性。
三、我國農產品引進國際慣用之「產銷履歷認證」制度,建立起農業規範(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簡稱 GAP)的實施及驗證,以及建立履歷追溯體系(Traceability,食品產銷所有
流程可追溯、追蹤制度)兩種作法,前者旨在降低生產過程及產品之風險(包括食品安全
、農業環境永續、從業人員健康等風險),後者目的除在賦予產銷流程中所有參與者明確
責任,尚可作為一旦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快速釐清責任並及時從市場中移除問題產品,
降低該等事件對消費者的危害,也避免因為消費者的不安造成符合規範的生產者蒙受損失
。
四、爰此,政府對於食品安全應借鏡此制度,加強源頭管理並明確規範,並針對產品行抽驗,
而每一批產品的相關紀錄也在驗證機構的監控下,嚴格審視,一有問題馬上處置並嚴懲不
法,因此可以有效降低履歷資料造假及流入市面的風險,並且有效管控生產過程不傷害環
境、阻絕非屬食品的原料進入食品鏈、產品不傷害人體。
五、在政府建立相關產品履歷認證制度後,應同時積極輔導國內各大、中、小型廠商,建立起
完善系統配套,以終結黑心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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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食安環境多變,近年來世界各國均強調風險管理,許多先進國家之食品管理政府部門,皆增設風險管理組且配置充足人力。基於「預防勝於治療」之概念,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比照先進國家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每日召開常規會議,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以便做好源頭管控,方可落實執行力,還台灣一個食安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回顧近幾月以來台灣黑心食品事件頻傳,日常生活食品中,茶類飲料殘留農藥、工業用亞
硝酸鈉製熱狗和火腿、咖哩粉和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潤餅皮使用工業用漂白劑次硫酸
氫鈉甲醛、白飯加防腐劑、回收過期肉品再販賣等事件比比皆是,更不用說對國人健康傷
害的塑化劑、黑心油等。尤其日前法官判定頂新販賣黑心油無罪,更重創國人對政府維護
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環顧世界食安環境多變,近年來世界各國均強調風險管理,許多先進國家之食品管理政府
部門,皆增設風險管理組且配置充足人力。比利時一九九九年爆發戴奧辛食品汙染事件,
政府痛下決心,把全部食安管理改為一條鞭的獨立管理機構,整合從產地到餐桌的所有風
險控管。比利時風險管理機制的完整度,以及如何用客觀的指標衡量這個單位歷年工作成
果的成就令人刮目相看。中國大陸三年前毒奶事件後政府痛定思痛,也把全部食安管理改
為一條鞭的獨立管理,並加強風險管理機制。台灣早在食藥署設立之初即增設風險管理組
,但政府長久以來並未重視及落實風險管理,食藥局時代該組多數人力配置於藥廠 GMP 稽
查任務,其中較相關之風險管理科,正式職員僅有簡任秘書、副研究員、技佐及科員各一
名,需肩負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輿情公關與後市場監測等重責大任,雖然連
續發生諸多食安及藥安事件,但現在依然空有組織架構而缺乏人力執行。
三、美國對食品風險管理運用科學化矩陣分析技巧,有效地將每一件疑似食品摻假議題,做好
分級分類,有助擬定最佳解決策略。分析含影響層面,分別為食品安全、經濟影響、消費
族群屬性、營養缺乏及大眾信心;有貢獻因子層面,分別為供應鏈、稽核策略、供應商關
係、供應商過去關於品質及安全之歷史、檢測頻率、檢測方法專一性、地域性、摻假歷史
及經濟異常情形。日常工作分監測及預測兩部分,監測部分之工作包括每月依據風險及過
往歷史擬定後市場監測計畫項目、藉由國際會議收集最新資訊、專人常規監測國際食品安
全網路最新發生事件等。預測工作為分析國內外相關趨勢,接著進行風險辨識,然後視需
要改善法規標準、修補後市場監測計畫、建置實驗室檢驗能力及做好風險溝通。此些重點
工作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四、食藥署風險管理組,應該依當初組織設計加強專責培養及切實執行,發揮功能;專責人員
之素養與風險管理能力亦應加速培養,建立 SOP,建立傳承,建立制度,台灣現在沒有一
個有效的制度,可以把過去的經驗和智慧通過制度和 SOP 交給下一代。在歐美,每一代都
會通過制度和 SOP 把智慧交給下一代,讓經驗承傳越來越好。
五、更重要的是,食藥署應有高位階層級領導之常設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方能改善目前各
業務組因協調與互信不足所導致分工不明、責任推託、重複做工與多頭馬車之情形,致使
風險預判之成效不彰,事倍功半。基於「預防勝於治療」之概念,食藥署應比照先進國家
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每日召開常規會議,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
風險,以便做好源頭管控,方可落實執行力,還台灣一個食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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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憲法明定預算案之提案權係專屬行政院,各主管機關並無預算提案權,因此,除建議儘速修正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相關規定外,並建議在預算法尚未修正前,財團法人預算案仍應先送行政院,依憲法所定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後,由行政院依預算法所定預算編製程序,彙總提出預算案送本院審議,以符法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預算案送本院審議之財團法人計 120 家,該等財團法人預算案函送本院之發文機關
,除工業技術研究院等於設置條例中明定由行政院轉送本院者外,餘均由主管機關逕行函
送本院審議,雖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本院審議,惟依憲法規定,預算提案權係專屬於行政院,
故建議參酌預算法對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劃擬編及送本院審議之程序,財團法人預算仍宜
由行政院彙案函送本院審議,並儘速修訂預算法相關文字。
二、經查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
……預算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 59 條:「行政院……應將下年度預算案
提出於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之規定,有議
決……預算案……等之權限……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
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
三、依上述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59 條與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本院所審議
之預算案,其提案權係專屬於行政院,亦即,憲法只准許行政院將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之
預算案,提出於本院審議,各部會不能自行提出預算案送本院審議。雖預算法之條文明定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年度預算書,由各該主管機關送本院審議;惟鑑於本院審議之預算
案依法只能由行政院提出,如由各主管機關逕送財團法人預算案,恐生不符憲法規定之疑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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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官派董事席次未達半數,不利政府監督;或多位董事連任多次,且年齡偏高,恐有萬年董事會之虞,不利董事會職能之發揮;或董事會規模過大,不利議事效率,亟待各主管機關研謀最適之董事會規模及組成,建置適度之董事成員替換機制,並列為行政監督事項,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財團法人之治理益臻健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為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攸關董事會職能之發揮。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函送 105 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本院者合計 163 家。經查部分財
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未盡妥適。
二、本院審議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一):「為免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 50%之
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變為
『私有性』,並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院監督之可能。建請主管之各機關,應要求上述財團
法人於半年內修改章程,明訂董監事人員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之
。」截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部分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官派董事未達半
數以上,以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計有 16 家官派董事未達半數最多,衛生福利部主管
之財團法人計有 3 家次之,不利政府發揮該等財團法人重大決策之影響力,各主管機關允
宜參據本院決議,監督財團法人修改章程,並確實踐行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
擔任之。
三、目前民法未明定財團法人之董事連任次數及年齡限制。依行政院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定之行政命令規定,董事任期以連任 2 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而報請
行政院核准,或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等,不受任期限制;滿 65 歲者不得初任董事
,或任期屆滿前滿 70 歲者不得擔任董事,但有特殊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院審議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十六),各部會針對各該財團法人之政
府遴(核)人員,其初任年齡不得逾 62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 65 歲者,應於 3 個月內更換
之。綜觀前揭規範及本院決議內容,對董事年齡之限制雖有所差異,惟均以 65 歲為限制之
原則;另行政院以董事連任 2 次為限制之原則。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係為特定政策目的,咸具公益性之本質,政府既有投入資源捐
助,不論捐助比率之多寡,允應有適當之監督。而董事會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決策中心,其
組成結構影響運作之良窳,宜適度替換成員,以活絡董事會對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
避免組織僵化。是以,部分財團法人存有多位董事連任次數過多,且年齡偏高之情形,主
管機關允宜列為行政監督事項,並督促財團法人檢討改善。
五、董事會係以共同決議之方式運作,其規模大小影響董事會之順利組成與否、集會之難易程
度及達成共識之效率。現行各財團法人董事會規模不一,部分財團法人董事會人數過多,
恐不利議事效率,例如農業委員會主管之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員工僅 3 人,董事人數高
達 25 人;經濟部主管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董事人
數分別高達 36 人及 29 人,有待主管機關督促財團法人修改捐助章程,訂定董事會之最適
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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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用人費用每人平均數普遍高於民間企業薪資水準,部分甚至超過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明顯偏高不合理,或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且營運虧損,平均每人用人費用仍達百萬元以上,經費運用有欠妥適,爰主管機關審核所轄財團法人預算或進行人事管理之行政監督時,應檢討其用人成本效益,人力配置及薪資待遇之合理性,以作為核給年度補捐助經費之參考,俾強化主管機關監督功能,發揮政府補捐助資源運用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
法人之預算,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審核。復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第 3 點規定,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
人確實依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
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
預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立法院。
二、由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目的,係為借助民間團體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政策任務
,應以企業化經營效率規劃人力需求並合理配置運用,若用人費用偏高而不合理,除有浪
費政府捐助或補助資源之嫌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惟部分財團法人存有用人
費用偏高不合理之情形。
三、參考民間企業平均每年之用人成本,包括年薪、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年資負債、有
薪休假及員工福利等,企業實際負擔成本通常以員工月薪之 20 倍估算,即全年薪資之 1.67
倍。依據勞動部 103 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103 年 7 月各業受雇員工平均每人月經常性
薪資為 3 萬 8,528 元,全年 12 月薪資為 46 萬 2,336 元,以 1.67 倍推估每人用人費用,約為
77 萬 2,101 元,而部分財團法人之用人費用平均每人達百萬元以上,與民間薪資水準相較
,似有偏高。行使公權力或代行政府特定政策任務之。財團法人,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卻高
於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薪資水準偏高而不合理
四、行政院前為期對財團法人薪資事宜作適當監督,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
處理原則」,訂有董事長、經理人、新進專任顧問與專業技術人員之薪資上限,並對例外
情況如稀少性、羅致不易或專長特殊等因素給予彈性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訂定較嚴格之規定。以行政院核定之「經濟部主管之『高科技研發領域』財團法人董事長
或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每月薪資上限基準」為例,各項職務薪資上限分別為 25 萬元至 45
萬元,至其他從業人員正級人員,經濟部核定薪資上限為 19 萬元。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以加速科技研發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為設立宗旨,屬
高科技研發領域之財團法人,其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員工薪資超過規範基準
時,均依規定報行政院或經濟部核定,故用人費用應相對較高。工研院 103 年度用人費用
決算數平均每人 129.69 萬元,105 年度預算數平均每人 131.75 萬元。
五、查部分財團法人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卻高於科技研發型之工研院,其員工整體薪資費用明顯
偏高。例如陸委會所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交流所衍生各項事務
,103 年度平均每人用人費用 130.68 萬元,較工研院為高;金管會所轄財團法人係行使公
權力有特定收入來源,且管理階層薪資基準未超過行政院規定須報核之上限,無須報院或
報主管機關核定薪資基準(未超過 19.05 萬元),惟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卻高於工研院,103
年度用人費用決算數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 156.07 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平均
每人 148.58 萬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平均每人 140.5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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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現行規範退休(伍、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支領雙薪之限制不一,且軍人與教師退休人員再任規定尚未完成法制化,亦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易生弊端,允宜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作一致之規範,以杜爭議並符社會公平正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政府捐助、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預算書、營運及資金
運用計畫送本院者分別為 120 家、43 家。查 103 年底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
)退休後於政府捐助 20%以上之財團法人任職者共 185 人,於上開財團法之轉投資事業任
職者 21 人,合計 206 人,所任職務名稱依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特性而異,包括董事長
、董事、監事、顧問、院長、副社長、正副執行長、正副總經理、團長、正副(或資深)
工程師、正副(或特聘)研究員、幹事、技術人員等;上述退休再任之公務員包括支薪及
不支薪兩種,不支薪者共 54 人以擔任董事或監事職位者為主。查部分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
法人時點與退休年月相近,甚至呈現無縫接軌現象,有欠允當。
二、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一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該法對公務員離
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任職於財團法人者,則不受前揭條文離職轉任時點
之限制,法律規範似有欠完備。
三、如前所述,公務員離職再任時點及職務規範僅限營利事業,故倘公務員離職後旋即於財團
法人任高缺,則不受該法規範,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
遇之現象,茲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業務皆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且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人
事及業務係由政府控制,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更是密不可分。惟交易
所屬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受旋轉門條款規範,因此鮮有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
再任交易所高缺之情形;櫃買中心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
接再任櫃買中心高缺之情形屢見不鮮,如前任及現任櫃買中心之總經理,均係由金管會證
期局副局長及局長退休旋即再任。可知業務性質相同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僅因法人屬性
不同,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限制寬嚴不一之現象,殊欠合理。
四、再者,櫃買中心並非政府直接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預決算書不送本院審議,公務
員再任者不受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限制,故證期局退休公務員再任該中心後既
可支領雙薪,又無從一窺其待遇福利全貌,形成監督之死角。實務上,證券周邊單位之財
團法人高層薪資待遇均相當優渥,月薪較一般財團法人高,約在 20 萬元以上,加計獎金後
,年薪高達數百萬元,惟其業務以協助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為主,營業收入來自政府獨家授
權而非員工之貢獻,既然屬性定位為「公益性」之財團法人,卻任由具業務控制力之主管
機關高階公務員退休再任高缺,支薪高薪及雙薪,有欠公平。
五、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
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文化部、農委會及經
濟部均有高階公務員退休後旋即再任原職機關所轄財團法人之情形,且月薪皆在 10 萬元以
上,其中更有月薪達 20 萬元以上者,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形成利用主管機關
職權與人脈關係於退休後之占用職缺、支領高薪等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重創政府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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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為強化我國國際競爭力、增加出口值及就業機會,我國近年積極推動洽簽 FTA,惟貿易自由化未必全然有益,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中小企業經營不易」、「中低收入戶生活困苦」及「中南部發展落後」之三中問題恐更加凸顯,而韓國推行 FTA 10 年,經濟成果傲人,惟所得不均,貧富差距嚴重惡化,人民自殺率居高不下,故我國推動洽簽 FTA 同時,允應考量國內目前經濟環境及社會狀況,以韓國前車之鑒為借鏡,預先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將自由貿易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世界各國為強化國家競爭力,均積極加速自由化與國際化進程
,並透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推動區域經濟整合,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面對國際
間區域經濟整合風潮,為營造有利於我國企業發展之國際商業環境,強化台灣在國際間之
競爭地位,增加出口並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我國近年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 FTA。惟洽
簽 FTA 雖可降低關稅門檻、創造有利經貿環境、增加出口值及就業機會,但隨貿易自由化
,大型企業資金及勞動人口可快速跨國移動,加上科技進步及工資均等化效應之下,高技
術專業者受益,低技術勞工報酬成長有限,甚至因產業外移而失去工作機會,反而擴大所
得差距,企業主獲取所得更優於勞工薪資報酬。
二、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向來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尤其在台灣經濟起飛之年代
,積極拓展海外出口市場。惟在全球化影響下,企業需要較大型生產規模才能達到規模經
濟,進行有效率之生產,相較之下,中小企業因規模較小,無法有效擴張國際市場,亦無
法享受市場擴張利益。依歷年中小企業白皮書及重要統計可發現,中小企業出口額占企業
總出口額之比率(出口貢獻度)由 86 年 26.42%下滑至 103 年 14.62%,而中小企業出口值
占中小企業銷售值(出口傾向)亦從 86 年 18.22%下降至 103 年 12.62%,顯示中小企業整
體銷售值及直接出口值成長表現落後大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能力逐漸衰退。
三、我國近 20 年受僱人員占總就業人口之比重逐年提升,惟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企業主競逐
低成本生產,「台灣接單,海外生產」比率由 88 年 12.2%逐年攀升至 103 年 52.6%,產業
及工作外移,受僱人員報酬占 GDP 份額下降,企業盈餘比重則上升,長期結構性失業人口
增加,貧富差距擴大。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顯示,家庭每戶所得最高 5%與最低
5%差距,從 94 年的 55 倍逐年攀升,98 年增至 75 倍,102 年更快速攀升至 95 倍,較 94 年
度增加逾 7 成,顯見我國所得分配不均程度惡化情形嚴重,而隨全球化,資金自由移動,
導致房價、物價逐年攀升,中低收入戶生活益形困苦。
四、中南部多數縣市以農業為重,受全球化影響,進口農漁產品價格優勢迫使農業經營愈趨困
難,另中南部地區產值以工業部門為主,在部分產業隨全球化趨勢外移後,政府未能即時
規劃引導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加上中南部製造業研發經費投入遠遠落後北部,造成產業轉
型困難與競爭力不足,亦使居民所得停滯不前,人才流失,故中南部就業人口雖占全國
52.55%,惟不論教育程度或是青壯年勞工比重均不如北部;且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淨額合計
數占全國 27%,不及北部地區 4 成;如以家庭年收入觀之,除嘉義市外,103 年度中南部各
縣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均低於全省平均值,尤其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平均每戶可支
配所得分別為 73 萬元、67 萬元及 70 萬元,與北部地區縣市差距頗大。
五、韓國係近年洽簽 FTA 成果最為豐碩的國家之一,其推動 FTA 11 年,洽簽 FTA 已生效 11 個
,共 49 國,占貿易總額 43.03%,貿易量由 2004 年 4,783 億美元增加至 2014 年 1 兆 0,982
億美元,增幅達 130%,出口暢旺帶動投資,韓國失業率 10 年均較我國為低,此外,相較
我國人均 GDP 近 3 年成長緩慢,韓國人均 GDP 逐年攀升,2014 年更大幅攀升逾 28,000 美
元。
六、韓國出口成長主要仰賴三星、現代、LG 等大型企業國際競爭力提升,配合 FTA 優勢關稅,
在新興市場市占率迅速成長,但大型企業獲益豐碩,卻僅提供國內有限就業機會,相較之
下,韓國中小企業家數占全國 99.9%,僱用員工人數占總就業人數 86.9%,惟大多依附大型
企業或從事本土服務業,員工工資及福利遠不及大型企業,貧富差距嚴重惡化,加上高通
貨膨脹及高房價,人民自殺率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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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事業廢棄物 103 年度申報數量達1,884 萬公噸,較歷年不減反增,雖申報之再利用率高達八成以上,為揆諸非法棄置事件之頻傳,現行管理措施無法杜絕廢棄物清理廠商假借再利用之名,行非法棄置之實之違法動機,若不積極解決,除使我國廢棄物高再利用率成為笑柄外,非法棄置對環境之破壞、國人身心健康均有重大影響,要求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強化廢棄物清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還給國人安全潔淨之生活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政策以「資源循環零廢棄」為遠期政策目標,近年施政作為著重於「
源頭減量」及「廢棄資源回收再利用」兩大方向,藉倡導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
、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期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朝永續物料管理制度邁
進,查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 92 年度之 1,251 萬公噸,103 年度已增加至 1,884 萬公噸,
應積極推展產源減量政策;又 103 年度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已高達 80.57%,廢棄資源
回收再利用似已見成效,惟在此高再利用率下,事業廢棄物違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
示主管機關對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管理容有進步之空間。
二、我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由產源事業負責,又事業廢棄物多委託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處理,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管理辦法」以管理我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得回收再利用,同法第 39 條
規定,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令與建立管理制度;並
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及相關子法,一同規範推動廢棄物資源回收再生利用政策。
三、105 年度環保署主管歲出預算案計編列 44 億 3,411 萬 3 千元,其中廢棄物管理計 15 億
0,222 萬 7 千元、占 33.9%,近 5 年度環保署廢棄物管理之預算編列及支用情形,如 100 年
度決算數 25 億 4,094 萬 9 千元、占比 43.8%,101 年度決算數 23 億 3,653 萬元、占比 43.0%
,102 年度決算數 12 億 7,600 萬 6 千元、占比 28.6%,103 年度決算數 12 億 2,310 萬 4 千元
、占比 30.0%,足見廢棄物管理績效之良窳,對該署預算執行成效有顯著影響。
四、103 年度事業廢棄物產出量申報之再利用量及再利用率分別為為 1,884 萬公噸、1,521 萬公
噸及 80.57%,分較 102 年度之 1,867 萬公噸、1,491 萬公噸及 80.36%,增加 17 萬公噸(
0.91%)、30 萬公噸及 0.21 個百分點。103 年度事業廢棄物申報總量約 1,888 萬公噸(含再
生資源項目),其中一般事業廢棄物約 1,720 萬公噸(91.1%),有害事業廢棄物約 168 萬
公噸(8.9%);以來源區分,以工業廢棄物約占 88.17%最高,其次為營建廢棄物占 8.78%
。
五、依據統計資料顯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由 92 年度之 76.26%,於 103 年度已提升至
80.57%,再利用政策之執行已有一定成效。惟在環保署與各部會分工合作,共同推動提升
再利用便利性及拓展再利用管道過程中,亦有不肖業者運用相關再利用規範模糊地帶(再
利用產品認定為「商品」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假借再利用之名,行非法棄置或不
當運用之實,造成環境污染與危害民眾健康風險案件,如近期檢調單位於台南縣查獲台南
市學甲區「明○馨」公司於獲得事業廢棄物(電弧爐煉鋼爐渣)再利用許可後,接受燁○
等 6 家鋼鐵廠委託,回收處理約 40 萬噸爐渣廢棄物,未予再利用,而係將廢爐渣掩埋於將
軍溪畔農地,該農地覆土後再出租與農民種稻,已有疑似遭重金屬污染之稻米流入市面;
且近年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發生違法棄置事件頻傳,無疑對我國事業廢棄物高再利用率情
形,敲響警鐘,亦凸顯廢棄物再利用過程及流向管理須加以檢討之必要性,並強化廢棄物
清理機構之管理。
六、環保署因應前發生之廢棄物非法棄置與疑似工業用硫酸銅流入飼料使用等重大環保案件,
雖經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要求處理機構應裝設磅
秤設備及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CCTV);要求處理機構應加註產出產品用途範圍;又清
除、處理機構於申請許可應繳交自律切結聲明等措施,以補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
;惟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示有再檢討強化管理措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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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部會運用替代役役男情形普遍,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為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需用機關應妥為分配,避免人力浪費;另鑒於實施募兵制後,如推行順利,過渡期間幾年內替代役役男人數雖增加,惟如嗣後無員額可資運用時,可能對業務影響甚巨,允應預為籌謀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鑒於國軍實施「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且為運用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
領域,擴大青年服務範疇,替代役制度爰自 89 年 5 月起施行。該制度實施後,一般替代役
分發人數自 89 年度 4,792 人,逐年增加至 103 年度 3 萬 1,758 人,替代役人力運用情形呈
逐年增加之勢,然該等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隱藏之人事費及外包業務經費,105 年度內政
部相關經費即編列 76 億 7,394 萬元。
二、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以近年來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言
,103 年度及 104 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分別為 2 萬 6,941 人及 2 萬 5,846 人,核配人數
達百人以上機關有 31 個,105 年度需求人數達百人以上之需用機關有 36 個。104 年度核配
人數達千人以上者,計有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役政
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103 年度至 105 年度相關部會需求及核配情形詳參後
附表 1),替代役儼然為機關人力重要來源。
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
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現行政府機關普遍運用一般替代役役
男執行輔助性工作,相關成本以 97 年度至 103 年度情形觀之,一般替代役役男相關人事費
決算數介於 26 億元至 46 億元間,內政部役政署 105 年度預算案相關經費更遽增至 76 億餘
元,並形同需用機關隱藏之鉅額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
四、配合募兵制實施,自 102 年度起,82 年底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
服 1 年替代役,83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改徵集接受 4 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現行替代
役役男視募兵制施行情形及兵力需求而調整各年度核定人數,如募兵制實施順利時,過渡
期間替代役役男將大幅增加,內政部役政署針對役男暴增問題,前已研議降低兵員、擴大
替代役需求員額、擴增研發替代役進用人數註 2 及增加產業訓儲替代役男運用等措施。其
中擴增需用員額運用方面,現行係由政府機關吸納消化過渡期間暴增之員額,以近年度分
發及預估情形觀之,102 年度至 106 年度相較於以前年度,一般替代役役男人數顯著增加,
惟此等措施除衍生人力閒置及需用機關人員管理業務量增加等問題外,另各政府機關替代
役男運用越多,嗣後無員額可資運用時,恐將造成機關業務衝擊及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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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動寬頻方案資金來自 4G 行動寬頻釋照之部分頻譜標金收入,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亦未與其他計畫競爭預算額度,不利資源配置最佳化;預算籌編跳脫行政院科技計畫先期作業期程,致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預算案均未經實質審查完竣;又 105 年度預算案續編列部分爭議計畫,恐仍引發經費未確實用於 4G 科技技術提升與普及應用之疑慮,應重新檢討相關計畫,並於總預算列表說明各分項計畫之各年度經費編列及以往年度執行情形,以瞭解該方案預算編列全貌、分項計畫間關聯性及執行成效,俾利審議及後續控管。爾後倘有同性質或類似超收之歲入,允應確實依預算法籌編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審慎規劃後再編列預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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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股銀行之營業據點多有重複,致業務競爭激烈,實有整併之必要,以利我國銀行業之長遠發展。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將純公股銀行納入整併策略,並參考民營銀行合併案或亞洲標竿銀行之成功經驗,把握推動時機,合併進程力求一步到位,以免時程延宕而破局;另對有意願挑戰亞洲區域性銀行之民營業者,應建立輔導策略及獎勵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 105 年度施政方針「肆、財政金融」第 8 項:「加速金融業海外布局,深耕亞洲市
場;因應數位時代,全面發展數位金融環境;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鼓勵開發多元化金融商
品,落實金融進口替代;健全股市交易機制,提供多樣化籌資及投資管道,促進資本市場
發展。」政府基於公股銀行之股權結構較為單純,近期積極推動泛公股銀行整併計畫,期
許未來 3 至 5 年能促成 1 至 2 家亞洲區域性銀行。
二、公股銀行以往合併綜效不佳,如臺灣銀行合併中央信託局後之淨值報酬率(ROE)長期偏低
;另合作金庫合併農民銀行後之 ROE 呈下降趨勢,且近 5 年均低於全體平均值,綜效未有
效維持,顯示以上公股銀行合併未能發揮綜效,與學者「合併綜效發生於 3 年後」之研究
結論有異,應檢討改善。
三、公股銀行營業據點整併不易,如土銀金門金城、潮州潮榮及豐原豐農等 3 分行,係 90 年及
91 年間承受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所成立,與該行既有分行分別僅距 200 公尺、350 公
尺及 450 公尺,迄今仍未整併。此外,兆豐銀行、合庫、一銀及台灣企銀等 4 家銀行之分
行家數分別為 107 家、281 家、189 家及 129 家,共 706 家,營業據點多有重複,惟整併涉
及營業據點與人員調整,可能受工會等各方壓力而難以進行,影響整併綜效。
四、子行可辦理消金業務以完善服務客戶,有利於當地建立一定規模之服務網,並與當地銀行
及其他外資銀行建立既競爭且合作之良好關係,如星展銀行於香港、中國大陸、台灣、印
尼及印度設有子行,其他則選定有業務發展潛力之國家設立分行連結,亞洲海外據點計 183
家;新加坡華僑銀行則於中國大陸、印尼及馬來西亞設有子行,亞洲海外據點達 844 家;
馬來亞銀行之據點更高達 2,032 家(詳附表 2)。反觀我國公股銀行於亞洲海外據點除兆豐
商銀於泰國設有子行(4 家分行,早期中銀時期設立)、海外據點共 25 家外,其他銀行多
以分行為主,如一銀(14 家)、華銀(10 家)、合庫(10 家)、彰銀(7 家)、台銀(5
家)及台灣企銀(3 家),與星展銀行等之規模差距甚大。查分行設立程序雖較簡單,便於
追隨台商以提供服務,但僅依賴服務台商,顯然不足以成為區域性銀行,致我國公股銀行
海外分支機構營運比重不高,以 103 年度海外淨收益占比而言,僅兆豐商銀(14.10%)、
台銀(10.89%)及一銀(12.54%)等 3 家超過 10%,與星展銀行、華僑銀行及馬來亞銀行
之占比分別為 38.0%、43.0%及 28.8%,差距甚大。至於民營銀行海外子行部分,中信銀於
印尼、日本及菲律賓;國泰世華於柬埔寨及越南;玉山銀行於柬埔寨;永豐銀行及富邦銀
行於中國大陸設有子行,其設點模式搭配跨國併購,不侷限於新設分行或子行方式,較為
靈活。
五、我國與東協各國雖無正式外交關係,惟若能透過簽署 MOU 等方式加強聯繫,對業者之助益
甚大;另我國對外簽署 FTA 若能將金融業納入考量,將有利於業者拓展市場,然目前我國
僅與越南及馬來西亞(納閩)簽署銀行業之金融監理 MOU,近期雖與新加坡簽署貿易夥伴
協議,但並未納入金融業,致新加坡星展銀行 97 年併購寶華銀行(40 家分行,享有國民待
遇),而我國銀行業 104 年 7 月底於新加坡設有 Wholesale bank 及 Offshore bank 類型之分
行分別為 3 家及 7 家,均為限制型執照,未能提升為 Qualifying Full bank 或 Full bank 類型
之全業務分行,形成不對等情形,影響銀行業商機之拓展。
六、據財政部說明,台灣金控為國家級金控公司,負有穩定金融市場之政策任務;土銀則為不
動產專業銀行,同樣負有政策任務。至於輸銀,則是政府推展對外貿易之政策性專業銀行
,因此,此 3 家公股金融機構,應維持國營與獨立經營狀態不變。惟除輸銀之任務較特殊
外,台銀與土銀之分行位置多有相近、重疊情形,且業務類似,在經營彈性較大之民營銀
行及受管制較少之泛公股銀行雙重夾擊下,近年來經營績效每況愈下、成長性欠佳,且間
有削價競爭以去化資金之情事,長此以往,恐不利於永續經營。故台銀與土銀為純公股銀
行,推動整併最能展現政府意志,不宜排除在推動政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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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長期以來我國無論兩岸貿易及對外投資,對中國大陸均存有過度集中與依附現象,面對近年來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諸多變數,包括經濟成長趨緩、泡沫化危機與產業結構調整、供應鏈在地化等衝擊,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調整兩岸產業合作策略與貿易結構,積極提升我方產業核心競爭力,除引導台商回流外,亦應強化全球經濟戰略,協助我國廠商拓展海外第三地生產布局、加速擴展其他市場,藉由經貿網絡多元化,提升企業因應能力及降低風險,以降低中國大陸經濟變局所帶來之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為一小型開放經濟體,對外貿易向來是經濟成長主要動能之一,適時適度推動兩岸經
貿交流及開放競爭,雖有助於改善國內產業經營體質、提升市場競爭力;惟中國大陸已成
為經濟規模逾十兆美元之世界重要經濟體,近年來經濟成長趨緩及調整產業結構,除可能
對鄰近國家與新興市場產生衝擊外,鑒於我國經濟規模不大、高度依賴出口,且與中國大
陸連動性高,未來受到衝擊恐更甚於其他國家。
二、中國大陸於 2009 年面臨世界金融海嘯及出口大幅衰退等衝擊下,除推動 4 兆人民幣之擴大
公共投資計畫,並配合 9.6 兆人民幣貸款等寬鬆貨幣政策,以維持當年國內生產毛額(GDP
)8.7%成長水準。然近年來中國大陸逐漸面臨原有高度依賴出口及投資成長模式,因內、
外環境改變無法持續,加以先前擴張性政策產生之諸多後遺症,如:產能嚴重過剩、地方
債及企業債日益惡化、房價持續高漲但空屋率高等泡沫化危機。中國大陸 GDP 成長率由
2010 年 10.6%,逐年下滑至 2014 年之 7.4%,2015 年全年經濟成長率 7%目標恐難以實現。
近期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蔡昉更指出,中國大陸「十三五」期間(2016 年─2020 年)測
算經濟「潛在增長率」將降至 6.2%;凸顯中國大陸以往倚賴資源要素投入,推動經濟成長
及規模擴張之粗放型發展已無法延續,而當前通縮壓力又持續加重下,恐成為衝擊全球經
濟發展之主要不確定因素。
三、鑒於我國與中國大陸經貿關係日趨緊密,近年來中國大陸經濟持續走緩,並不斷修改環保
法規及施行「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與住房公積金)新制,提
高企業須負擔之環保及勞動成本外,大陸台商亦可能遭遇圍廠罷工、歐美施予反傾銷(補
貼)制裁等衍生問題,凸顯中國大陸經營風險持續升高,政府應予正視並妥為因應。
四、依相關統計,我國 1991 年至 2014 年期間對外投資金額累計為 2,307.98 億美元,其中對中
國大陸投資金額為 1,439.56 億美元,占對外投資總金額比率達 62.4%,2015 年 4 月對中國
大陸投資比率更高達 82.6%,凸顯我國對中國大陸投資集中度甚高。如由個別企業觀之,經
濟部工業局主辦之「2014 年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結果,台灣前十大國際品牌大多在中
國大陸設廠,且由以往單純代工後外銷,轉為投資更多資源於品牌推廣與布局中國大陸內
銷市場。另觀察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之行業別,過去 20 餘年投資產業以製造業為主,其中
並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為大宗,然近幾年台商對金融及保
險業、批發及零售業、不動產業等服務業投資快速成長,宜留意其對國內金融體系可能造
成市場動盪加劇等風險。
五、鑒於我國對外投資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政府除宜掌握近年來中國大陸積極推動一帶一路
、主導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等戰略發展,以及其官方公布「中國製造 2025」加快製造業
結構調整,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提高自主創新及科技發展能力,促進產業結構優化
升級等趨勢,亦即俗稱紅色供應鏈之崛起,未來幾年內可能對我國產業(如面板、手機及
半導體等)造成威脅;審慎研析對兩岸經濟及產業發展可能造成之影響,包括:未來兩岸
產業分工轉變,我方特定產業技術之優勢差距,可能面臨逐漸弱化之衝擊,進而影響兩岸
科技合作與競爭關係,甚至瓜分我國原有之國際市場等,並適時調整我國戰略性產業結構
,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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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食品安全業務主管機關對食品業者採自主管理原則,卻未配合外在情勢積極提升執法效能,又既有跨部會業務協調機制運作多流於形式,未能發揮實質整合資源、協調合作之功能。行政院應督促相關部會強化業務協調合作,俾利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落實,保障民眾食的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之思維,係強調企業自律、加強自主管理,主管機關之角色在於
協助、輔導,配合嚴格執行稽查及全民參與。前揭思維倘能落實,或可構成適當之食品安
全防護網。惟要求業者自主管理,並不代表政府得鬆懈監管力道。歷經 100 年食品遭塑化
劑汙染、103 年劣質豬油,及 104 年知名品牌茶葉檢出農藥殘留、疑似輸入來自核汙染地區
食品等事件之相繼爆發,政府因應層出不窮之食品安全事件,雖密集研修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及相關子法,企圖透過嚴密食品管理規範,遏阻不肖食品業者犯行。惟徒法不足以自
行,具有公權力之主管機關倘僅依賴業者自主管理或熱心民眾檢舉,未能積極提升執法密
度,食品安全危險因素將永遠存在。
二、鑒於近年來國人消費之農產品逾半數仰賴進口,且許多加工食品之原料來源亦來自輸入之
農產品,爰邊境管理及源頭管理應為食品安全執法重點之一,俾利阻絕食品安全危險因素
於境外。惟食藥署 101 至 103 年度逐批及抽批查驗件數占整體查驗件數比率分別為 10.54%
、9.37%及 9.71%,僅占 1 成左右,配置查驗人力雖由 42 人增至 45 人,每位查驗人員當年
度平均負責案件數分別為 1 萬 0,992 件、1 萬 1,970 件及 1 萬 3,695 件,平均查驗件數逐年
攀升,致多數查驗案件僅憑藉業者自行報驗資料,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難以有效遏阻業
者報驗不實或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之發生。另源頭管理方面,食藥署 101 至 103 年度赴境外
實地查廠次數分別為 35 次、37 次及 34 次,查廠目的地集中於歐美先進國家,針對亞洲地
區僅有中國大陸及日本,且查核品項及廠次有限,源頭管理做法仍有待精進。
三、又國內常使用之黃豆,逾 9 成均屬基因改造農作物,且多數由境外輸入,其中美國係最大
來源地。有關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多年來已引發各界議論及注意。美國抗農藥基因改造
黃豆自 83 年開始輸銷我國,我國則遲至 92 年始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且未落實。
至 104 年 6 月,主管機關始配合 103 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要求相關業者須依據該
法第 22、24 及 25 條規定對基因改造食品完整標示,惟管理成效仍有待觀察。另據食藥署
提供資料,我國雖已輸入基因改造食品多年,惟遲至 103 年 11 月 1 日起,始實施基因改造
玉米、黃豆之稅則號列,在此之前,對相關基因改造食品之輸入情況均無法充分掌握。
四、食品安全管理之相關機關包括食藥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環境保護署(
下稱環保署)及經濟部。其中,食藥署負責食品安全與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農委會負責農
漁畜牧產品之安全,環保署負責環保及生態管理,經濟部則主要負責食品認證(如 GMP)
及食品工廠管理。惟由於涉及資源分配、各機關職掌、執行策略差異,在欠缺實質整合之
情況下,已影響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之發揮。
五、食品安全相關部會了解跨部會協調之重要性,爰陸續成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
」及「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等跨部會協調機制。以成立期間最久,迄今已逾 10 年之環境
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為例,該會報主要成員包括衛福部、農委會及環保署,查,該會
報歷次會議結論多曾提及,相關工作小組提報內容多缺乏同期比較及長期數據趨勢分析,
將無法發揮支援決策分析作用。又會議結論多仍交由各部會依權責加強辦理,較缺乏聯合
行動之規劃與執行。是以,協調會報形同各機關對既有業管工作之「成果發表會」,未能
發揮真正應有之協同合作功能,所提報資料亦無助於對食品安全事件發揮預警及防制作用
。
六、至於行政院為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所成立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係由該院食品安全
會報下設之「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擴編成立,屬常設性任務編組,可謂行政院院長就
食品安全政策之幕僚機構,在實際運作上,係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指揮中樞,雖可發
揮行政一體之調度功能,惟由於相關專業部會僅為接受指揮之執行單位,倘行政首長未能
洞悉食品安全問題之所在,且食品安全會報未能發揮業務協調功能,在行政程序繁瑣及體
制疊床架屋之下,食品安全管理業務之行政效能反而無法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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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雖於政策訂定作業上建立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惟以我國近年人口、社會、教育及就業市場所產生之性別區隔,暨有關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權益之保障等,尚未見重大突破,亟需政府強化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並輔以性別預算及性別決算制度之建制,俾提高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並強化對人權之保障,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自 98 年起陸續完
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多項重要人權法案之
制定施行。另行政院並自 98 年起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明訂各機關研擬重要中長程
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應辦理性別影響評估,評估結果屬直接受益需優先推動之計畫者,允
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期能將性別及人權觀點確切融入政府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俾就政
府資源作合理之分配與運用。
二、近 5 年我國外籍與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人數呈逐年增加趨勢,且 9 成以上為女性,國內嬰
兒數按生母原屬國籍分類,平均約 7.5%屬生母為外籍或大陸、港澳地區之「新臺灣之子」
,尚無重大變化;又以國內勞動市場觀之,近 5 年外籍勞工人數逐年攀升,103 年度已突破
55 萬人次,較 5 年前(99 年)增幅逾 45%,且女性多於男性。準此,面對我國人口結構朝
向多元族群趨勢,有關新住民及國際移工權益之維護,係政府訂定政策時允應正視並強化
評估;102 年 2 月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中,國際獨立專家即就我國移工權利欠缺等
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以近 20 年來我國兩性勞參率為一比較,女性勞參率雖逐年改善,兩性間之差距亦逐漸縮小
;惟以年齡分組進行比較,55 歲後女性勞參率快速下降低於 4 成,尚無明顯改善,相較我
國男性勞參率,55 歲至 59 歲間仍可達近 7 成,暨與臨近韓國、新加坡及日本相較,女性勞
參率於 60 歲以前仍可達 5 成以上,顯具相當差距;近年世界各國都積極開發女性人力資源
,以強化國家競爭力,提高國內高齡婦女勞參率,迄需政府正視並積極研謀改善。103 年度
我國女性平均每月薪資為 4 萬 2,481 元,約為同期男性平均薪資 5 萬 1,464 元之 82.55%,雖
較 5 年前(99 年度)之 80.46%,差距逐年縮小,惟改善幅度甚微,亦待檢討。
四、近 20 年來我國兩性就業行業別人數及失業率進行比較,男性從事服務業之比率於近 10 年
(93 年至 103 年)未見重大變化;惟女性從事服務業之人數及比率顯呈逐年增加趨勢;職
場上男性以工業製造為主,女性以服務業為主之傳統職業區隔現象,尚未改變;但以景氣
變化對男性影響相對較高,致男性失業率較女性為高且波幅亦較鉅,又以國內產業趨勢逐
漸移往服務業,引導及降低兩性職業區隔之迷思,顯為政府擘劃產業政策時,允應強化評
估者。
五、近 5 年來我國男女性就讀高等教育之人數漸趨相當;惟以學科結構比較,女性仍以人文及
社會學科為主,就讀科技學科者未達 35%,未見重大移轉變化;打破「男理工、女人文」
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之職系選擇,鼓勵兩性學生多元發展,仍是我國教育政策待積極研謀改
善之處。
六、參據主計總處所提供近 2 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列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性別影響評估
情形(詳如附表 6),評估有助性別平權事項者(表列受益對象第 1 類至第 3 類),約僅占
總計畫預算金額之半數,並以辦理公共建設計畫等資本建設計畫(表列受益對象第 3 類者
)占多數;用以增進特定性別對象之權益(表列受益對象第 1 類)、改善一般社會認知既
存之性別偏見或性別統計資料顯示性別比例差距過大者(表列受益對象第 2 類者),預算
比率甚低,未達總評估計畫金額之 25%(104 年度 22.94%及 105 年度 22.71%)。準此,中
央各部會辦理性別影響評作業仍以工程建設中納入對不同性別需求為主,參據性別統計差
異分析,配合提出政策改進之比率仍低。
七、政府預算係政府施政計畫具體數據化之表徵,藉由性別預算之編列可充分反應政府辦理性
別影響評估之具體落實程度,行政院自 95 年度起即開始著手規劃我國性別預算制度,惟仍
未見行政院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或決算中提出相關說明資料,顯不利外界瞭解與監督,難
謂妥適,應積極檢討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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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傳統金融服務效率極高,惟推動行動支付等創新服務尚屬起步階段,落後其他國家甚多;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適度鬆綁法令,並加速審查進度、積極解決行動支付服務範圍不足之問題。另銀行業發展第 3 方支付及跨境支付業務之家數甚多,惟大多不具經濟規模,致經營績效欠佳,亦應檢討改善;在分行功能重新調整或轉型方面,積極協調以達成共識,並評估轉型後人力精簡或轉化情形,妥為因應,以提升我國金融業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 105 年度施政方針「肆、財政金融」第 8 項:「加速金融業海外布局,深耕亞洲市
場;因應數位時代,全面發展數位金融環境;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鼓勵開發多元化金融商
品,落實金融進口替代;健全股市交易機制,提供多樣化籌資及投資管道,促進資本市場
發展。」查美國及日本等國面臨網路科技快速發展,其監管法令不斷鬆綁,許多非銀行業
亦得以跨足經營各種銀行業務,致銀行皆致力擴展數位化服務以因應嚴峻之挑戰,惟查我
國主管機關至 101 年 11 月始核定手機信用卡相關作業規定,顯示政府制定法規之時程不及
科技創新之速度,致推動行動支付等創新服務之績效欠佳。
二、中國大陸及非洲幅員廣大、金融機構設點不便且法規尚未臻健全,故智慧型手機普及後,
行動支付發展迅速,中國大陸民眾使用行動支付之占比已達 54%、非洲國家肯亞 2012 年全
國 3/4 以上人口擁有手機,其中 80%之手機用戶使用行動支付,成長速度十分可觀。
三、反觀台灣因地小人稠,金融機構密集分布、競爭激烈,且信用卡普及率高。依資策會 2014
年 11 月及 12 月間「台灣行動支付需求調查分析」結果,4.8%之使用者曾利用 QR Code 及
NFC 等行動支付機制付款,其交易金額低於 1 千元者約 90%。至於具備行動支付條件之未
使用者,亦即受訪者有行動支付功能之智慧型手機,亦知曉行動支付者有 11.7%,顯示該項
業務尚有極大之拓展空間。而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宣示以「3 年內拓展 100 萬張之行動金融卡
、信用卡,刷卡金額 1,000 億元」為未來努力之目標,惟該目標與 103 年銀行發卡量 3,738
萬餘張、國內刷卡金額 1 兆 9,238 億餘元之實績相距甚大,且我國發展行動支付尚有下列問
題待改善:1.僅限持有正卡之客戶,搭配 SONY 及 HTC 等特定機型之 NFC 手機、專用 SIM
卡,始得申請該行手機信用卡,且不提供預借現金服務、使用期限僅 2 年,較一般信用卡
可至 7 年為短,使用者資格限制多;另現行一般信用卡已提供消費 3 千元以下,得以感應
、免簽名方式結帳,手機信用卡相對便利性有限。2.我國裝設感應式讀卡機之商店比率不高
,商店端之機器若全面更換為感應式之讀卡機,需持續磨合及測試,且因規格及機型尚未
統一,致換裝工程浩大、成本高昂且耗時甚久。目前手機信用卡僅得於銀行特約商店消費
,較一般信用卡之支付觸角遍及各地,其服務範圍尚待擴展。
四、隨著網路購物成為消費之主流趨勢,兩岸電子商務往來日益密切,據估計僅淘寶網 2014 年
在台灣之銷售額即達新台幣 500 億元以上,龐大商機不容小覷,另支付寶 2012 年全球人均
支出城市排名前 10 名中,嘉義市及高雄市分別位居第 1 名及第 3 名,顯示我國第三方支付
起步較晚,已被中國大陸業者搶占先機。本國銀行業看好第三方支付之前景,紛紛投入第
三方支付及跨境支付業務,截至 104 年度 6 月底止,計有 7 家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提供第
三方支付服務,承作總額 13.25 億元,雖較上年度成長,惟占我國電子商務銷售額 8,796 億
元之比重甚低;另一銀及合庫分別與中國大陸知名業者「財付通」及「支付寶」合作辦理
跨境支付業務,惟 104 年度上半年代收轉付金額分別僅為 1,836 萬 4 千元及 2 千元,績效欠
佳。
五、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銀行業務亦隨之逐漸數位化,「BANK 3.0」一書作者 Brett King 來台
演講曾提出:「分行已死,是時候重新思考與客戶接觸的方式,並為虛擬通路做出定位了
!」之論點。另依據財金資訊公司統計,101 年度 ATM 轉帳、繳稅部分交易 1 億 4,200 萬
餘筆,金額 5.1 兆元;其中 E-ATM 交易量占 30%,交易金額占 15.03%,顯示 E-ATM 使用
日趨普及。另據金管會統計,102 年度及 103 年度 ATM 交易筆數分別為 7 億 6,251 萬 2 千
次及 7 億 9,396 萬 2 千次;交易金額分別為 9 兆 2,638 億餘元及 9 兆 8,485 億餘元,成長率
分別為 4.12%及 6.31%(詳附表 1),而網路銀行及 ATM 使用普及化將減少客戶臨櫃交易
之次數及降低臨櫃交易之重要性,致分行之重要性逐漸降低,故分行據點數量已非銀行最
重要之利基。惟查 99 年底至 103 年底本國銀行國內分行數分別為 3,373 家、3,398 家、
3,456 家、3,482 家及 3,499 家,104 年 6 月底 3,486 家,雖較 103 年底略減 13 家(減幅
0.37%),惟仍與 102 年底之分行數相當。另部分銀行雖將分行改設財富管理中心,惟因設
立浮濫、無差異化致成效不彰,部分業者因而提出分行臨櫃可賣早餐及經營宅配,甚至因
地制宜,經營 3C 業務等轉型建議。此外,行員對數位化環境是否影響其工作權尚有疑慮。
是以,分行之功能與價值亟待予以重新定位。
六、自 86 年 7 月我國證券業者開辦網路下單以來,隨著網際網路普及化及資訊技術成熟化,加
以網路下單交易成本遠低於語音下單及傳統式營業員接單模式,各證券商均設有網路交易
系統,103 年我國期貨商國內經紀業務網路下單占市場比重為 85.71%,104 年 1 至 6 月平均
比重為 83.71%,略低於 103 年。另保險業自 103 年 8 月 26 日起提供網路投保,截至 104 年
7 月底止,產險及壽險業分別有 10 家及 8 家業者提供網路投保,惟保費收入分別為 8,691
萬 6 千元及 363 萬 8 千元,占產、壽險業年保費收入 1,320 億元及 2 兆 7,700 億元之比率甚
低,尤以壽險業網路投保之保費收入僅 363 萬 8 千元,實屬偏低,應研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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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自民國 97 年行政院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迄今已逾 7 年,仍有內政部等 6 大部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修)法,組織改造曠日廢時,行政院應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俾組織精簡及提升行政效率。此外,行政院既未對組織改造時程妥善規劃,以利掌握進度,又未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採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方式因應,造成各機關組織改造在未能如期完成下,組織體系運行紊亂,除增加組改期間成本外,亦將影響各機關年度預算編製基礎及可比較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原有 37 個部會、連同所屬共計 700 多個機關,為解決長期以來組織及員額規模過於
龐大、組織僵化、效能不彰等缺失,該院於 97 年 7 月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另「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制定,已同時於 99 年 2 月 3 日經總統公布,將
行政院組織架構調整為 14 部、8 會、3 個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自 101 年進入啟動期迄今即將屆滿 4 年,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施行期間雖經本院同意延長至 105 年 1 月底,然查截至本院第 8 屆第 7 會期止,行政
院函送本院之相關組織法修正草案中,仍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
部、環境資源部及大陸委員會等 6 個部會及所屬機關計 44 項組織法案尚未審議通過。而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
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本院第 8 屆委員即將於 105 年 1 月底任期
屆滿,屆時渠等機關組織法案如仍未能完成法定審議程序,除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勢必再次展延,尚未審議通過之機關組織法案亦需重新提請本院審議,
行政院組織改造完成時間恐因此一再延宕。是以,行政院允宜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促使
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修)法。
三、查目前仍有內政部等眾多機關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修)法工作,行政院雖基於尊重本院
職權,及為避免引起過多爭議考量下,並未依暫行條例之授權規定,以訂定新機關暫行組
織規程及編制表等方式因應,然眾多機關組織法迄未完成審議,甚有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規
定而功虧一簣之虞,更凸顯行政院對於組織改造時程未能事前妥善規劃,以利掌握進度,
復因眾多顧慮而產生未能依法行政之困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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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 70 年代中後期,貿易順差擴大,外匯存底續增,加上對新台幣升值之預期心理,導致熱錢大量流入,國內超額儲蓄亦遽增,民間資金氾濫卻欠缺適當投資管道,乃流向股市與房地產市場,泡沫經濟由是而生。然而在歷經其後泡沫破滅,整體社會與經濟體系均付出極大代價,誠可謂殷鑒不遠,值得政府警惕。目前超額儲蓄率較諸當年雖尚未創新高(我國 76 年超額儲蓄率達 18.0%),然對於相同之總體經濟失衡問題,實不容等閒輕忽,行政部門應積極檢討,以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提高民間投資意願,加速經濟結構之調整,導正總體經濟失衡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預算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
衡之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支應施政所需之經費,自有必要檢視當前總體經濟狀況是否
失衡,以作為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參考。惟近年來國內之超額儲蓄(國民儲蓄毛額與
國內投資毛額之差額)快速增加,實為總體經濟失衡之現象。
二、超額儲蓄可視為一國閒置之游資,因每年所創造之國民所得毛額(GNI)如非用於消費即用
於儲蓄,而政府與民間之儲蓄則可透過銀行體系貸放予企業進行投資,是以,當一國消費
不振,儲蓄率自然增加,但若無法有效將儲蓄資金引導轉化為投資,則將產生超額儲蓄。
因此,過高之超額儲蓄反映國內整體投資環境不佳、欠缺適當投資機會、投資人對未來信
心不足、經濟欠缺活力,致總體資源未能有效運用而產生之總體經濟失衡現象。
三、我國在 80 年至 89 年間,年平均超額儲蓄金額約為 2,092 億元,占年平均 GNI(約 7 兆
8,413 億元)之比率(即年平均超額儲蓄率)約 2.67%,惟自 90 年起,不僅超額儲蓄金額迅
速增加,超額儲蓄率亦快速攀升,致 90 年至 99 年間年平均超額儲蓄金額已達 9,212 億元(
年平均超額儲蓄率約為 7.37%),然 103 年度之超額儲蓄率更攀升至 10.46%,無論金額或
比率均創下近 27 年來(民國 77 年以後)之新高,相當於每 10 元之產出中,即約有 1.05 元
儲蓄未被有效運用於資本累積,形同資源閒置情形,長久以往將不利我國經濟持續發展。
四、相對應於超額儲蓄偏高之另一現象,即為龐大之外匯存底。截至 104 年 7 月底,我國累積
外匯存底高達 4,219.56 億美元,雖外匯存底之增加並不全然等同超額儲蓄,尚包括外資淨
流入等因素,惟仍為重要參考。如依據中央銀行資料,去(103)年我國經常帳順差 654.17
億美元,其中商品及服務之貿易順差即占 527.54 億美元(約 80.64%)。貿易出超增加之外
匯存底可視為我國將實質資本(商品勞務出超)換置為外國資產(外匯)。然而我國現有
外匯存底規模相當於一年 GDP 之八成(如 103 年外匯存底 4,189.80 億美元,約占我國當年
GDP 5,295.87 億美元之 79.11%),以外國資產形式持有鉅額實質資本,國內投資卻相對遲
緩,將不利於國內長期資本累積與經濟持續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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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僑外投資向為影響我國總要素生產力重要因素之一,然近幾年無論官方資料,抑或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公布之外國直接投資狀況,均呈現僑外來台投資金額遠落後於鄰近國家,同時自我國流出對外投資金額居高不下,凸顯近幾年來我國投資環境確實存在若干問題,導致廠商大量出走,而國外投資卻對台裹足不前,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正視該項警訊,並儘速謀妥解決方案,以免未來我國經濟發展動力恐面臨停滯,甚至將衰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在全球化趨勢下,近年來國際間產業及資本流動甚為快速,其中外國投資(尤其是固定投
資)由於挾著豐沛資金、技術、管理及行銷技巧等優勢,對一國經濟之發展,包括帶動產
業升級、提升研發技術、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擴展國際貿易及增加稅收等均有
相當助益註 1。因此,世界各國莫不運用行政獎勵、金融優惠、抑或利用租稅減免、改善投
資環境等諸多措施積極從事招商,以吸引外國實質投資流入。
二、近年來我國政府除鼓勵廠商放眼國際根留台灣,並推動產業升級與企業營運總部等政策,
期能協助企業將核心價值與競爭力植基國內。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外人來台直接投資之
金額存量比逐年攀升,已由 93 年度之 2.39 倍,升高至 103 年度之 4.60 倍,且近 3 年(101
年度至 103 年度)海外直接投資淨流入總額,遠落後於鄰近之中國大陸、新加坡、印尼、
菲律賓、泰國、越南及馬來西亞等,顯示國內投資環境確實存在若干問題。
三、依據經濟部公告之投資市場統計資料,99 年度至 103 年度 5 年內核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
資金額計 250 億 2,945 萬 6 千美元,而同期間核准對外投資金額為 271 億 4,486 萬 8 千美元
、對中國大陸投資金額為 612 億 5,323 萬 3 千美元,對外投資(含中國大陸)合計 883 億
9,810 萬 1 千美元,亦即最近 5 年內核准自我國淨流出投資數額達 633 億 6,864 萬 5 千美元
。
四、根據中央銀行公布之國際收支統計,最近 5 年度(99 年度至 103 年度)外國來台直接投資
總額僅 101 億 7,900 萬美元,然而同期間我國對外(含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總額為 644 億
5,900 萬美元,意即近 5 年內由台灣淨流出直接投資數額達 542 億 8,000 萬美元,導致對外
直接投資與來台直接投資之餘額差距日益擴大。依據央行統計顯示,截至 103 年底我國對
外直接投資與來台直接投資餘額差距累計已達 2,514 億 2,800 萬美元,較 93 年底之 530 億
0,100 萬美元,已成長逾 3.74 倍,顯見我國資金外流情況頗為嚴重。
五、按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2015 年 6 月間發表「2015 年世界投資報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5)」指出近 3 年(自 2012 年起至 2014 年止)內,東亞及東南亞地區
之海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淨流入金額(淨流入=流入─流出)高達
1,079 億 2,500 萬美元,然而同期間我國 FDI 流入金額卻遠低於流出金額,呈現資金淨流出
情況,總計近 3 年淨流出 304 億 7,500 萬美元,此與同期間 FDI 在中國大陸、新加坡、印尼
、泰國及越南等國均呈淨流入,其中新加坡淨流入金額更高達 1,043 億 5,400 萬美元相對照
,我國投資環境問題之嚴重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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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產業發展長期以來重產值輕價值、重資本輕人力、重出口輕內需、重電子輕傳產、重製造輕服務,造成 GDP 雖增加,惟經濟成長數字卻無法轉化為生活之果實。爰此,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針對產業發展從資本導向轉為創新導向,並朝高值化、跨領域整合發展,藉由軟實力與硬實力融合之發展模式,延伸產業價值鏈,增加工作機會,以突破現行低附加價值、低薪資之瓶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創造產業新優勢」為經濟部 105 年度施政目標。惟我國產業發展側
重在資本密集產業,研發投入及租稅減免亦偏重在高科技產業,造成產業發展失衡;復由
於產業高度集中在電子及光電產業,產業結構脆弱,企業同質競爭激烈,產業附加價值率
低落,進而肇致實質薪資倒退。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90 年至 103 年我國平均經濟成長率約 3.87%之水準,
惟觀察我國實質薪資水準,88 年平均實質薪資為 4 萬 6,040 元,而 103 年為 4 萬 5,494 元,
較 15 年前不增反減,顯示經濟成長果實並非全民共享,薪資並未完全反映經濟成長與工作
努力之成果。另 80 年至 102 年間,我國勞動生產力指數雖逐年增加,惟受僱人員報酬占
GDP 比率卻從 53.87%降至 44.65%,反觀營業盈餘占 GDP 比率從 31.33%增加至 33.45%,
固定資本消耗(折舊)占 GDP 比率亦從 9.16%大幅攀升至 16.45%。察其原因主要為政府長
期以租稅優惠、低利融資之方式引導產業發展,廠商則倚賴低價之生產要素(資本)大量
擴產,購置鉅額機器設備或整廠輸入取得技術,產業升級過度依賴資本,卻忽略技術扎根
及人才培育。又在全球營運布局下,海外生產比重攀升,廠商大量使用新興國家低廉勞力
,降低生產成本,均導致勞動報酬份額下降、固定資本消耗及營業盈餘份額攀升之趨勢,
造成我國經濟成長之果實分配失衡。
三、我國製造業研發經費主要集中 ICT 產業,研發比重將近 7 成,而其他產業僅占 2 成,顯示
產業之研發創新活動集中在 ICT 產業,研發資源高度集中化,恐對其他傳統產業之發展將
產生不利之影響。另依據財政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1 年至 103 年產業創新條例在研究發展
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情形,主要集中在 ICT 產業,比重超過 9 成,而其他產業僅占 1 成
,在租稅優惠上亦形成「重高科技輕傳統」之不公平現象。
四、按 FDI 之形式主要有新創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跨國併購(M&A)及盈餘再投資
(Reinvested Earnings)等,而新創投資較能真實呈現外人投資面貌。2015 年世界投資報告
資料顯示,我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從 2010 年之 67.20 億元急遽減少至 2014 年之 16.35 億美
元,南韓於 2010 年僅為 37.93 億美元,尚遜於我國,惟 2014 年卻增加至 108.28 億美元,
為我國之 6 倍餘(詳附表 4)。且 2008 年至 2014 年我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為 254.62 億美
元,遠低於鄰近國家,反映我國投資環境亟待活化改善。另由於國內經營環境之變化,大
型企業逐漸移往海外投資。觀察國內公司登記及歇業動態,解散、撤銷及廢止公司之平均
資本額均較新設公司為高,且新設公司資本額之規模亦逐年縮小,顯示出國內產業能量逐
漸萎縮。
五、長期以來台灣產業發展建基於製造代工之生產模式,缺乏國際品牌與跨國銷售通路之掌握
能力,價值分配權掌握在國外大廠,故獲得之利潤並不高,此觀察我國上市公司前 500 大
製造業之毛利率及營益率自 92 年之 17.86%、7.41%衰退至 103 年之 12.99%、5.48%,呈現
下跌趨勢,即可證之。尤其毛利率為評估製造業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卻從 99 年之 17.21%衰
退至 103 年之 12.99%,減少 4.22 個百分點,呈現大幅下滑之趨勢,反映產業情況之險峻。
另由於製造業微利化,更限縮薪資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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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推動迄今已逾 5 年,各機關閒置不動產雖大多已擬具使用計畫,惟後續之活化運用卻僅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外界無法得知執行成效,為避免計畫流於形式,要求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儘速對後續活化執行情形建立追蹤機制,並按時公開辦理成效;另國有非公用土地閒置比率連年攀升,亦造成國家資源浪費,亦應儘速規劃使用用途及活化措施,並建立追蹤考核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有土地係全民重要資產,據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錄顯示,國有土地總值達 4
兆 8,067 億餘元,面積約 236 萬餘公頃,占全台土地總面積逾 60%;準此,為發展國家經濟
及增裕財政收入,國有土地之活化利用及永續經營,向為行政院施政重點。惟近年國有非
公用土地閒置面積逐年遞增,而閒置之國有建築用地面積亦高達 3,000 餘公頃,恐與「永續
經營國家資產,增裕國家財力資源」之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國有土地大致區分為國有公用土地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其中國有
公用土地係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國有非公用土地則以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
產署)為管理機關。近 10 年國產署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透過撥用、出售等程序,總面積
由 94 年度之 27 萬 1,000 餘公頃,遞減至 104 年 7 月底之 21 萬 8,000 餘公頃;惟閒置之國
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卻不減反增,由 94 年度之 2 萬 3,000 餘公頃,增加至 104 年 7 月底之 3
萬 7,000 餘公頃,閒置土地占總面積比率則由 94 年度之 8.82%上升至 104 年 7 月底之
17.26%,10 年間上升幅度趨近 1 倍。
三、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增加原因,主要係近年該署積極排除被占用土地及加速清查待
勘查土地,而此 2 類土地清理後尚未訂定用途,致閒置面積大幅增加。鑒於國有土地如閒
置過久,不僅浪費國家資源,亦恐造成荒廢、髒亂,甚至再度發生占用情形,允應對清理
占用及辦理勘查後之土地建立追蹤機制,並訂定閒置土地之處理期限,以增進國有土地之
管理效益。
四、98 年間行政院訂定「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用以督導中央各機關清理及活化國
有建築用地。據國產署統計,列管之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之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
用地面積計有 1,721.50 公頃,截至 104 年 6 月底,僅餘 17.49 公頃閒置部分及 18.23 公頃低
度利用部分,未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其餘土地均已擬具使用計畫或申請變更為非公用
,執行比率達 97.93%。「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迄今執行已逾 5 年,多數閒置不
動產雖已擬具使用計畫,惟後續之活化運用卻僅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使用計畫之執行成
效闕如,缺乏有效追蹤機制,恐使計畫流於形式。
五、據統計,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 104 年 7 月底歸屬為建築用地之面積約 8,274 公頃,其中閒置
部分約 1,756 公頃,閒置比率超逾 20%。而閒置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建築用地面積之統計雖稍
有時間落差,惟二者合計恐逾 3,000 公頃,閒置面積實屬龐大;進一步以區位劃分,其中位
於雙北市之閒置建築用地面積約 457 公頃,相當於 17 個大安森林公園之面積,恐有悖「永
續經營國家資產,增裕國家財力資源」之政策目標。
六、閒置國有土地如能妥善管理並積極活化,當可有效挹注國庫。然「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
業計畫」執行迄今已 5 年,執行比率雖高達 97.93%,惟已擬具使用計畫之國有公用建築用
地活化計畫可否順利落實,實未可知;至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高達 20%尚未訂定使用用途
,閒置情形更為嚴重,亟待積極規劃活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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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淑慧,針對教育部未設置偏鄉特別預算項目,使得教育資源分配不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臺南市偏鄉建設與教育仍有待加強,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視偏鄉區域的教育資源分配,讓偏
遠地區不再萎靡,讓學子們透過教育翻轉階級不平等。
二、教育乃一國之大本,每位學童都是國家未來的棟樑,教育資源分配顯得更重要,不能將雞
蛋丟在同一個籃子內,要懂得分散風險的觀念來看待教育,如此一來教育才不會成為某些
群體獲得晉升的利器。
三、憲法所保障的受教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夾敘孔子所述的大同世界,讓人人能在一個
平等的環境下成長及生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即明訂使「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
方面的資料和指導」,為讓兒童們有好的發展,故我國必須加速整合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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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積電董事長不擔心紅色供應鏈的威脅,反憂慮台灣在 2017 年就可能面臨限電危機的論述,特籲請政府正視問題的嚴重。本(104)年夏季台灣因持續高溫乾旱,導致台電的電力備用容量一再向下探底,幾度觸及紅色警戒線,這種驚悚的經驗,以及台電在 5 月間推估兩年後,台灣整體的供電備用容量率將只剩下 10%,讓產業界對於缺電的影響高度憂慮,本席以為;如果連早已未雨綢繆,在每個工廠都已建置備用電源台積電,都認為缺電夢魘將是「無法承受之重」,則其他的各行各業,豈非只能聽天由命,甚至是坐以待斃了!台電的經營慣性或使其只鍾情於核能、火力、水力發電等傳統選項,但是做為政策主導,與制訂單位的經濟部總不能束手無措的只會呼籲要加強節電。不可諱言;台灣陷入缺電危機的夢魘,確實是各相關環節交互影響所出現的共業,但如果遲遲不見政府積極作為的因應,恐怕不只外資的投資會卻步,在台的外企出走終將難避免,最後當連本土企業也受不了時,屆時再想挽回只怕為時已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張忠謀董事長日前表明;台積電的技術領先大陸 5 年左右,而大陸要趕上至少約需 10 年時
間,所以他對於紅色供應鏈的問題並不擔心,反而對台灣投資環境的兩大隱憂,包括限電
與環保團體的抗議,尤其 2017 年可能面臨限電危機,他非常憂心忡忡,因為這對產業影響
相當大,若缺乏備用電源,停電對相關產業的影響幾乎不可估計。
二、台灣有 98%的能源靠進口,國內對各種能源還有許多爭論,導致企業界對於未來缺電感到
擔心。政府要有完整、務實可行的能源政策,任何可使用能源不可輕言放棄,不可開空頭
支票,若供電前景不樂觀,會影響企業的投資。核三廠預定 2024 年除役後,台灣將沒有核
能,目前政府針對再生能源目標是 2030 年達到每年 500 億度,但無法發電的時候,仍須有
傳統穩定的基載電力作為支援;火力發電增加,將影響對國際減碳的承諾。
三、邁向非核家園,一定要先保證有替代能源,台灣經濟成長七成靠對外貿易,不能喊一廂情
願、不切實際的口號!以日本為例指出,在核災後,原本全部用天然氣發電,結果要 170
億美元,影響貿易順差,最後只好重新啟用核能。同樣的;我國供電環境正急速惡化,從
今(2015)年供電備用容量率已跌到 10%上下;預估三年後,從 2018 年開始,備用容量率
皆只剩個位數,不但遠低於政府設定的 15%之標準,更低於台電設定的 10%的缺電警戒線
。
四、不過數年光景,台灣從「擁電大戶」快速淪落為「缺電苦主」,這不能歸咎於外部環境所
造成,而是台灣自己因內部爭議不下而敲響了缺電警鐘。從 2000 年宣布停建核四開始,台
灣能源政策就進入一個「只有計畫、沒有執行」的惡性循環。核四停停建建,即使核四一
號機已經實質完工,但政府去(2014)年在反核示威壓力下仍宣布「封存」核四。諷刺的
是,核四正式封存第一天,台灣供電就惡化到十年最糟的地步,與限電僅剩一線之隔。能
源政策反覆,執行時又瞻前顧後,父子騎驢,這才是台灣自陷缺電泥沼的首要原因。
五、近年國內上下缺乏理性討論能源議題的空間,對各項能源議題,常企求最完美、最簡便、
最快速的解決路徑,卻忽略了可實踐性。例如,部分地方政府提出「禁燒生煤」的訴求,
卻沒告訴民眾,當燃煤電廠全部停擺後,台灣要用的電該從那裡來?只顧眼前不管明日的
苦果,讓台灣逐漸進入供電危機。美國商會在台灣白皮書中提醒我國政府:若不能確保水
電供應無虞,台灣經濟將停滯不前;惟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供電已是岌岌可危,政府卻
是治標不治本,從有電到缺電,台灣因內耗而蹉跎了十多年,政府能亡羊補牢的時間與空
間本已不多,卻仍拿不出可執行的能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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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一教授投書指出,社會「民粹化」儼然已進入校園,現在學生思維變成「只要我不喜歡,你也不可以」,導致彼此尊重減少,言語霸凌嚴重,特提醒政府正視社會倫理道德淪喪的嚴重。十年前有一句流行話,「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影響當時年輕人的價值觀,引發社會檢討和批評,但還不致於影響他人。然而,現在年輕人思維卻更上一層改變成「只要我不喜歡,你也不可以」,他們視自己的主張為真理,自以為是正義公理的化身,認為「非我族類,其心可誅」,非但不容許他人挑戰其觀念,更強迫他人接受其主張,凡有不同看法的人,就發動同儕圍剿,以不堪入耳的話詆毀辱罵,「太陽花學運」成為「學生英雄」的舞台就是最好的例證。由於政治和社會都被民粹所左右,年輕人自然也就將「訴諸群眾、反精英、反體制;反對現狀、訴求改變、訴求顛覆」的民粹主義,當成「我在故我抗爭」的行動準則。更讓人擔心的是;這些年輕人對於自己的鴨霸作風,非但不痛切檢討,反而還振振有詞,長此以往,社會必將崩解而難以重建,當倫理道德沉淪墮落時,國家不亂已幸,又豈能奢言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一些事實的調查,台灣企業老闆們不喜歡錄用年輕人、特別是那些剛從學校畢業的大
學生,認為他們「沒有責任感」、「無法忍受壓力」、「草莓族」等等的,其實大有人在
。台灣現在年輕人似乎認為上課啃雞腿、睡大覺,是他們的「自由」,老師無由置喙;但
是,這是「自由」的惡用。大概連中學生都知道,「自由」的前提是「法治」,大者如國
法,小者如家規,否則,只要我喜歡,把你殺了,那也是我的「自由」?而在個人的道德
修養部分,「自由」的前提則是對他人的「尊重」;這個「尊重」,也可說是「法治」的
另一種無形「分身」。懂得尊重別人,才能維持相互的和諧,並進一步維繫整個社會的和
諧與發展。
二、不論大學生或是剛入社會的年輕人,其實就像一張白紙,他們的的行為及思考模式,其實
就是那個當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環境所反映出來的一面鏡子。當整個社會乃至家裡的
大人們價值觀都出現偏差、知識程度低落乃至善惡不分的時候,又怎能苛責自己的子弟們
表現的中規中矩、懂得尊重別人、體恤別人呢?故若是真的要追根究底的話,則不該只是
當事者的年輕人,大人們的行為模式乃至整體社會所呈現出的面向,都應列入討論範圍。
三、社會民粹現象使年輕人愈來愈缺少對別人的尊重,以前有年輕人提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
不可以」,現在更嚴重,變成「只要我不喜歡,你也不可以」、「我的價值觀,你一定要
接受」,言語霸凌非常嚴重。教育工作者有責任要協助學生自我輔導,面對挫折不要過度
解讀,也要教育下一代懂得尊重別人的想法和主張。以教育現場來看,言語霸凌是所有霸
凌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但每個人的價值觀都應該被尊重,不能「硬塞」在別人身上。
四、造成年輕人「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心態,不外教育、社會與政治交互影響所致。正因政
治和社會都被民粹所左右,年輕人也就將「訴諸群眾、反精英、反體制;反對現狀、訴求
改變、訴求顛覆」的民粹主義,當成「我在故我抗爭」的行動準則。久而久之,年輕人反
而成為他們所厭惡的霸權,容不下別人的質疑,自己卻不斷質疑政府和權威;他們不斷鼓
吹民主自由,卻完全不尊重別人的民主自由。他們一味奉行「只要我不喜歡,你也不可以
」的鴨霸作風。令人痛心的是,這些年輕人對於自己的鴨霸作風,非但不痛切檢討,反而
還振振有詞,民粹當道,霸凌橫行,長此以往,我們的社會必將崩解而難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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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法國巴黎遭受恐襲後,IS 又通過社交網路宣稱,計有 80 餘國對其不友善,意隱都可能是其接下來襲擊的目標,台灣赫然其中,特提醒政府重視城市安全。事實上,除了恐怖攻擊、核能安全外,全球各大城市其實面臨許多安全方面的挑戰。例如:都市化與人口過於集中,造成供給及維生體系的壓力提高,使得都市災害的類型變得更為複雜,災害風險也相對提升。又如,高齡人口增加與人口結構的改變,使都市發展必須回應高齡者的需要,亦即國民更為老化與脆弱的同時,災害應變的能力亦須提升,而台灣在2025 年的超高齡社會的來臨,更是必須儘快因應此等問題的解決。簡言之,未來的城市需求與課題,將日益朝「人口集中化」、「老朽化」(包括人口老化、基礎建設老化)發展,城市災害發生的風險與頻率將進一步提高,因此,未來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將是城市永續發展最關鍵的議題之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除了恐怖攻擊外,全球主要城市也面臨許多其他安全方面的挑戰。根據聯合國預估,全球
人口超過 500 萬的都市於 2015 年有 73 個、2020 年 86 個、2030 年將達 104 個。由於人口
的集中與供給及維生體系的壓力提高,將使得都市災害的類型變得更為複雜,都市災害的
風險也將持續提升。另全球 60 歲以上人口比將從 1950 年的 8%上升至 2025 年的 15%,預
計將有 12 億人,而當人口結構朝向高齡化發展,都市發展就必須回應高齡者的需要,亦即
國民更為老化與脆弱的同時,災害應變的能力亦須提升。
二、已開發國家城市因都市化時間較早,包含機場、公有住宅、橋樑、學校、煤氣與水管線等
基礎建設更是老化嚴重。而隨著時間的推進,台灣與已開發國家將面臨相同的問題,未來
如何創造在成本面具有競爭力、使用面具有效率的技術與產品,以因應即將到來的工程維
修高峰期,並降低可能出現的城市災害風險,也是需要未雨綢繆的課題。除了人口高齡化
外,重要基礎建設老舊化也對城市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以國內而言,根據估計共有 390 座
主要河川橋樑超過 40 年,而橋樑為主要的基礎建設類型,台灣在 2025 年時將有 1,090 座主
要橋樑突破 50 年,必須維修與更新,屆時勢必將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資源進行建設及維護,
若人力無法支應,其危虞可見。
三、傳統的城市安全系統,大部分因缺乏資通訊相關技術的導入,也無環境偵測與判定能力,
無法因地制宜提出解決方案,尤其存在於都市的各系統之間,如交通、預警、防災、犯罪
打擊等系統各自獨立,缺乏綜合治理與統合的能力,而且安全系統的維護,如硬體、軟體
的建設高度仰賴人力進行檢測與更新,讓城市安全系統更顯脆弱,2014 年高雄以及新北市
新店發生的氣爆事件,就凸顯了這方面的問題。因此,未來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
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
系更為健全,將是城市永續發展最關鍵的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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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黑心食品引發之食安風暴後,台灣食安事件猶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不斷冒出,不但讓主管機關疲於奔命,更讓國人對政府維護食品安全的能力和信心,產生高度的質疑,特提醒政府應再強化風險管理。事實上,台灣早在食藥署設立之初即增設風險管理組,但政府長久以來並未重視及落實風險管理,以致成效不彰,而當食安問題連環爆時,卻又只能以有限人力、物力挖東牆補西牆的因應,根本無暇就管理問題深入解決。肇致雖然連續發生諸多食安及藥安事件,但現在依然空有組織架構而缺乏人力執行。更重要的是,食藥署應有高位階層級領導之常設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方能改善目前各業務組因協調與互信不足所導致分工不明、責任推託、重複做工與多頭馬車之情形,致使風險預判之成效不彰,事倍功半。另基於「預防勝於治療」之概念,食藥署應比照先進國家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每日召開常規會議,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以便做好源頭管控,方可落實執行力,還台灣一個食安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民眾目前生活上最高風險便是食安問題,食安危機仍然在爆,地雷沒完沒了,像連續
劇天天在播映,只是看到後來,大家已經無感,民眾從憤怒變成絕望,若當民眾看食安新
聞看到只能說:「啊反正就這樣,不要吃就好了」,那這個國家食安管理還有安全的未來
願景嗎?因此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學習先進國家管理制度,做好源頭管控以及風險管理,
恢復民眾對食安管理單位的信心。
二、食品安全權責管理單位要建立有效管理制度,必須掌控食品安全與風險管理的連動關係。
世界先進國家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大體上分為監測及預測兩大工作。監測部分之工作包
括每月分析國內外相關趨勢,及藉由參加 Codex 等國際會議收集最新資訊、專人常規監測
歐盟飼料類快速預警系統(RASFF)及國際食品安全網絡(INFOSAN)等系統之新事件,
隨時監控系統上最新資訊分析運用,以洞燭機先、防患未然。預測部分之工作,則要進行
風險辨識,運用科學化矩陣分析技巧,可有效地將每一件疑似食品摻假議題,做好分級分
類,有助擬訂最佳解決策略。
三、衛福部食藥署應比照先進國家,檢討現行食品風險管理機制及運轉之有效性,對現有專責
單位執行力及效能進行評估及強化,確實發揮功能;若專責人員之素養與風險管理能力不
足,亦應加速培養,廣泛邀請國內外風險管理、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專家,經全盤性、系
統性規劃,舉辦系列教育訓練課程,並考核訓練成效,檢討落實情形,再提升管理者相關
領域知能,以便做好源頭管控,預防可能風險。
四、在歷次食品安全事件中,凸顯風險溝通極具重要性,食藥署目前發布的新聞往往過於片面
、零散,缺乏一次即提供全面而完整訊息之能力。新聞發布應快速、正確、透明,並應提
供民眾有感之正面資訊,結合正向能量,使民眾能與政府一起解決問題並發揮正面效應,
第一時間將資訊即時並完全透明化提供,才能提升民眾對食藥署之信賴感。
五、食藥署風險管理組,應該依當初組織設計加強專責培養及切實執行,發揮功能;專責人員
之素養與風險管理能力亦應加速培養,建立 SOP,建立傳承,建立制度,更重要的是,食
藥署應有高位階層級領導之常設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方能改善目前各業務組因協調與
互信不足所導致分工不明、責任推託、重複做工與多頭馬車之情形,致使風險預判之成效
不彰,事倍功半。食藥署除應建立風險溝通專業及提升專業度;亦應藉由系統性專業訓練
,學習風險溝通專業技巧,加強風險溝通能力,若遇突發事件時,能提升對民眾及媒體之
溝通成效,將食安風暴心理影響破壞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