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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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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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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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8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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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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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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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4
-
meetingDateDesc:
104/12/16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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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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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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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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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6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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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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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盧秀燕","何欣純","林岱樺","呂玉玲","王惠美","姚文智","李俊俋","陳超明","蔡正元","李應元","邱志偉","蘇震清","林淑芬","蔡煌瑯","趙天麟","陳其邁","蔡其昌","管碧玲","劉建國","陳素月","林鴻池","鄭天財Sra.Kacaw","陳鎮湘","呂學樟","吳育仁","黃志雄","陳碧涵","廖正井","張慶忠","陳歐珀","詹凱臣","詹滿容","李貴敏","孫大千","吳育昇","楊麗環","江惠貞","陳怡潔","賴振昌","楊玉欣","徐少萍","陳淑慧","林德福","王育敏","邱文彥","賴士葆","費鴻泰","尤美女","許淑華","馬文君","孔文吉","蘇清泉","陳亭妃","陳明文","蔣乃辛","簡東明","翁重鈞","羅淑蕾","潘維剛","鄭汝芬","黃昭順","楊應雄","黃偉哲","田秋堇","周倪安","高金素梅","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李慶華","陳根德","盧嘉辰","李鴻鈞","柯建銘","丁守中","陳學聖","曾巨威","徐欣瑩","林滄敏","徐志榮","江啟臣","林國正","段宜康","莊瑞雄","羅明才","陳節如","楊瓊瓔","劉櫂豪","陳唐山","陳雪生","葉宜津","蔡錦隆","李昆澤","吳秉叡","許添財","鄭麗君","高志鵬","顏寬恒","吳宜臻","邱議瑩","蕭美琴","黃國書","楊曜","許智傑","廖國棟","張嘉郡","林郁方","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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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5-12-16T09:00:00
-
endTime:
2015-12-16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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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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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5121501/details?meetingDate=104/12/16
|
日期: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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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1501
-
date:
2015-12-17
-
sessionPeriod:
8
-
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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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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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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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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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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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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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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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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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何欣純","林岱樺","呂玉玲","王惠美","姚文智","李俊俋","陳超明","蔡正元","李應元","邱志偉","蘇震清","林淑芬","蔡煌瑯","趙天麟","陳其邁","蔡其昌","管碧玲","劉建國","陳素月","林鴻池","鄭天財Sra.Kacaw","陳鎮湘","呂學樟","吳育仁","黃志雄","陳碧涵","廖正井","張慶忠","陳歐珀","詹凱臣","詹滿容","李貴敏","孫大千","吳育昇","楊麗環","江惠貞","陳怡潔","賴振昌","楊玉欣","徐少萍","陳淑慧","林德福","王育敏","邱文彥","賴士葆","費鴻泰","尤美女","許淑華","馬文君","孔文吉","蘇清泉","陳亭妃","陳明文","蔣乃辛","簡東明","翁重鈞","羅淑蕾","潘維剛","鄭汝芬","黃昭順","楊應雄","黃偉哲","田秋堇","周倪安","高金素梅","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李慶華","陳根德","盧嘉辰","李鴻鈞","柯建銘","丁守中","陳學聖","曾巨威","徐欣瑩","林滄敏","徐志榮","江啟臣","林國正","段宜康","莊瑞雄","羅明才","陳節如","楊瓊瓔","劉櫂豪","陳唐山","陳雪生","葉宜津","蔡錦隆","李昆澤","吳秉叡","許添財","鄭麗君","高志鵬","顏寬恒","吳宜臻","邱議瑩","蕭美琴","黃國書","楊曜","許智傑","廖國棟","張嘉郡","林郁方","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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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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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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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5121501
-
date: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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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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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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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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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處會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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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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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8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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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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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16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三、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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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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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何欣純","林岱樺","呂玉玲","王惠美","姚文智","李俊俋","陳超明","蔡正元","李應元","邱志偉","蘇震清","林淑芬","蔡煌瑯","趙天麟","陳其邁","蔡其昌","管碧玲","劉建國","陳素月","林鴻池","鄭天財Sra.Kacaw","陳鎮湘","呂學樟","吳育仁","黃志雄","陳碧涵","廖正井","張慶忠","陳歐珀","詹凱臣","詹滿容","李貴敏","孫大千","吳育昇","楊麗環","江惠貞","陳怡潔","賴振昌","楊玉欣","徐少萍","陳淑慧","林德福","王育敏","邱文彥","賴士葆","費鴻泰","尤美女","許淑華","馬文君","孔文吉","蘇清泉","陳亭妃","陳明文","蔣乃辛","簡東明","翁重鈞","羅淑蕾","潘維剛","鄭汝芬","黃昭順","楊應雄","黃偉哲","田秋堇","周倪安","高金素梅","李桐豪","王金平","洪秀柱","李慶華","陳根德","盧嘉辰","李鴻鈞","柯建銘","丁守中","陳學聖","曾巨威","徐欣瑩","林滄敏","徐志榮","江啟臣","林國正","段宜康","莊瑞雄","羅明才","陳節如","楊瓊瓔","劉櫂豪","陳唐山","陳雪生","葉宜津","蔡錦隆","李昆澤","吳秉叡","許添財","鄭麗君","高志鵬","顏寬恒","吳宜臻","邱議瑩","蕭美琴","黃國書","楊曜","許智傑","廖國棟","張嘉郡","林郁方","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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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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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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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資訊技術不斷進步,資通訊技術運用,可改善民眾生活品質、帶動產業發展以及提升國家整體效率與競爭力,故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國家資通訊基礎建設與資通訊技術應用,除以各機關年度經常性預算充實基礎設施、業務資訊系統等軟硬體設備外,亦由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計畫支應部分經費,惟推動成效仍未盡理想,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賡續精進資通訊業務,並落實績效追蹤考核,俾提升預算執行成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隨著全球資訊技術發展與演進,政府部門已普遍建置資訊系統或委外操作推動各項業務,
進行創新應用與便民服務。行政院於 101 年核定 5 年期國家資通訊發展方案,以落實「黃
金十年」為國家願景,將「智慧台灣」計畫列為主軸,各年度陸續投入相關經費,用於建
置資通訊基礎環境,擴大政府服務與民眾生活資訊科技之應用,並於 103 年 8 月將「各機
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修正為「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俾因應雲端運算技
術發展,持續加速推動基礎建設,使台灣成為世界優質網路化社會應用典範。
二、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 105 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 12 點規定,各主管機關編列各項
電腦費用,需填列「電腦經費編列分析表」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審核
後編列預算,經彙整行政院所屬 16 個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查填之 105 年度單位預算電腦經
費分析表,合計達 81 億餘元,配置於基礎設施 38 億餘元(47.44%)、業務資訊系統 33 億
餘元(40.95%)及共用整合資訊系統 9 億餘元(11.61%),其中外交部等 10 個主管機關及
所屬之基礎設施需求數逾電腦經費之 5 成以上。
三、另以上尚未包含來自科技發展計畫之第 4 期電子化政府計畫之資通訊經費,如政府雲端服
務發展計畫 2 億 8,649 萬 1 千元,用於發展政府雲端基礎服務,提供網路、資訊安全防護、
運算資源和儲存等基礎服務設施雲,以及跨機關資訊介接等事項;主動全程服務計畫 6 億
3,718 萬 4 千元,以生命週期及整體流程觀點,簡化服務流程,整合跨部會服務,使民眾得
以單一窗口取得政府全程服務。顯示政府投入資通訊業務經費為數不低。
四、聯合國對於「電子化政府」之定義為:「政府應用資訊通訊科技提升內外部關係」,故各
國政府電子化業務以為民服務及提升行政效能為主要目標,未來行動服務、跨機關服務整
合串聯、資訊加值應用、雲端運算、互動參與及資訊安全等皆屬電子化政府之服務重點。
是以,刻正推動之第 4 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101 年度至 105 年度)即以提升外部民眾服務
、跨機關整合服務流程及整合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資源為目標,形成以民眾為中心之整體
服務流程,101 至 103 年度決算已投入 30 億餘元,105 年度預算案編列 12 億餘元,進入最
後執行年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 103 年 10 月份委外辦理之「民眾對電子化政府相關議
題的看法」民意調查結果顯示,8 百多位受訪者中有使用過「我的 E 政府 www.gov .tw」之
民眾計 83 人(約占接受訪問者之 1 成),其中 6 成 5 對提供之服務還算滿意,然高達 8 成
以上受訪者並未使用過 iTaiwan(愛臺灣)免費無線上網服務、8.8 成之受訪者未使用過政
府機關整合服務入口網(我的 E 政府 www.gov .tw);5 成以上受訪者並未到政府機關網站
找過或下載資料,顯示政府建置完成之部分電子化服務使用率欠佳,預算運用成效難以彰
顯。
五、行政院於 101 年 11 月 8 日第 3322 次院會決議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並於 102 年 2 月 23 日訂
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陸續頒定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以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為落實政府公開
資料政策,各機關除持續進行現有資料集之盤點開放作業外,105 年度預算案行政院所屬機
關亦編有政府開放資料業務經費,依各部會填報資料統計,其中屬跨年度者有 5 項,加計
金額逾 1 千萬者共計 1.36 億餘元,以後年度需求估計約 2.7 億餘元。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
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與資通訊應用有關之計畫包括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
發展計畫。惟行政院所屬機關提報審查之「電腦經費編列分析表」,除法務部、衛生福利
部外,其餘部會皆未將科技發展計畫核給之資通訊業務經費計入,而主計總處提供之 3 年
度電腦經費(103 年度需求 78 億餘元、104 年度 101 億餘元及 105 年度 98 億餘元)僅為概
算數,故中央政府年度預算有關資訊軟、硬體資源配置情形,並無統合數據可供參考。
六、刻正推動之第 4 期電子化政府計畫,考核績效指標共計 32 項,近 3 年度除民眾對防災訊息
滿意度調查項目未如預期外,其餘全部達成預期指標。惟民間產學資訊團體與業界仍認為
政府資通訊業務尚有很大改進空間,諸如許多服務仍需民眾前往各機關單位辦理,誠屬不
便,且各政府機關有不同主管法令,阻礙不同部會資訊經費之整合運用,顯示電子化政府
計畫自評成效與民間認知間存有落差,自評指標是否具關鍵性,誠有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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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葉委員津鈴,為行政院的水銀路燈落日計畫,補助 LED的 54 億元,預計 105 年底前汰換台灣所有水銀路燈,並自106 年開始明令禁止水銀燈使用。為加速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減量,爰要求行政院應依時程完成,不得延長水銀路燈落日計畫的補助時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3 年 11 月 14 日行政院核定水銀路燈落日計畫,台灣將成全球第一個全面淘汰水銀路燈國
家。行政院兩年斥資五十四點九億元,推動汰換水銀路燈,並於 105 年底全數汰換後,每
年節電可達六點四億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卅三萬公噸。
二、惟取代設置之 LED 路燈,目前尚未建立國際規則,各家產商各有規格,而且產品的生命週
期短,第一期試辦之 LED 路燈,許多已經變成孤兒燈,在保固期滿後,無同級品可替換,
造成後續維修成本高昂,許多財務不佳的鄉鎮公所,甚至無力維修,變成不亮路燈,因此
,替換意願不高。目前通過經濟部能源局的節能標章路燈,並不限於 LED 路燈,其他材質
路燈以「節能績效保證模式」替換,也能達成汰換水銀路燈之目的,電力節省也能達到七
成以上,行政院應考量補助對象擴大所有節能標章路燈,以加速汰換水銀路燈。
三、行政院實施水銀燈落日計畫,目的在汰換耗能的水銀路燈,因應世界節能減碳之潮流,為
加速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減量,爰要求行政院應依時程完成,不得延長水銀路燈落日計
畫的補助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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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唐山,為 104 年 11 月 10 日就經濟部未依確定司法判決更正謬循偽造文件登載於國家公文書乙案質詢毛治國院長及羅瑩雪部長,行政院迄無回覆,顯有未妥;茲因本件涉及重大經濟利益,攸關商業活動之正常秩序,行政機關自應遵循司法判決,依法積極妥處,爰請行政院儘速答覆本席所詢事項之處理情形,庶免斲損人民受法律保障之合法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於 99 年 2 月 3 日接獲高檢署之通知,「太平洋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
因偽造 91 年 9 月 21 日增資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已被終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撤銷太流公司 40 億元之增資,嗣經濟部藉故歪曲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
內容,竟將偽造之文書重新恢復為犯罪狀態。經本席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行政院江宜
樺院長依法務部高檢署之見解回覆,明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另依確定刑事裁判認定之事
實範圍及公司法規定重為行政處分」,惟迄已 2 年餘,經濟部卻仍置之不理,嚴重怠惰。
二、經濟部多次以(見本年 6 月 12 日函覆廖國棟立法委員之函文):因法院判決為偽造文書者
郭明宗尚有共犯李恒隆、賴永吉被法院發回更審,尚有司法程序未完結,故經濟部無法重
為行政處分,且經濟部受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約束等為由,藉故怠惰延宕,拒絕重為
行政處分,明顯圖利犯罪者。經執政黨之立法委員廖國棟接受陳情,陸續約詢行政院蔡玉
玲政務委員(受院長委託負責協調本案)、法規會劉文仕主委、法務部陳明堂政務次長後
,咸認定高檢署既已於 98 年 12 月 31 日以檢紀盈字第 0980000964 號函通知經濟部,並於
100 年 4 月 25 日檢紀盈字第 1000000397 號、100 年 7 月 5 日檢紀劍字第 1000000209 號函
證實該偽造文書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與共犯賴永吉、李恒隆之發回更審並無關聯;又偽造
文書者亦三度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再字第 4 號裁定以「最高法院雖以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89 號判決撤銷發回原判決同案被告李恒隆、賴永吉部分,惟撤銷發回之部
分核均與聲請人郭明宗所涉上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予以駁回,故該案確已判刑確定無誤
,無經濟部所言之情。毛治國院長及經濟部怠惰不依法行政之理由,業已消失,經濟部已
無不重為行政處分之空間或藉口。
三、經濟部另以依行政訴訟法 2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而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約束為藉
口,經查:經濟部故意忽略同法條第 2 項之規定,該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明確指出,被發
回更審者係指太百公司 91 年 9 月 19 日之指派書,而非已經刑事法院判刑確定之太流公司
議事錄,只因經濟部以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為撤銷處分之理由不當,應改依公司法第 7 條
及第 388 條規定為法源依據始為妥適,並強調經濟部應實質審查後要求太流公司補正,若
無法補正,仍應不予登記等語。經濟部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藉口之怠惰理由亦不存在。
四、本席於本年 11 月 10 日在行政院毛院長面前質詢法務部羅瑩雪部長,羅部長全然贊同本席
見解,毛院長當場承諾「本案依法辦理沒有問題,我們會依法處理」,迄今亦逾 1 個月,
仍不見除去「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明顯包庇圖利犯罪者」之不法登記,爰建請經濟部
應依法重為行政處分,並請毛院長迅速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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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朱恭訓與徐章國等兩位上校,於執行任務期間不幸遭中國大陸國安部門越境綁架,並因為拒絕與中國大陸合作,以致失去人身自由長達九年。如今獲釋返國,相關單位除應依法給予補償與照顧,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後,也應研議給予獎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朱恭訓上校與徐章國上校若願意與中國大陸合作,絕對有條件在中國大陸過著優渥的日子
,但就是因為他們不願對不起國家,使朱恭訓上校一家備受煎熬;而徐章國上校的妻子,
更在徐被綁架後二年,不幸因為癌症而過世,沒能等到團聚的日子。
二、建請相關單位於完成必要的程序後,應頒發獎章或勳章給朱恭訓上校與徐章國上校,以資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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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呂委員學樟,針對病友團體反映,有關我國針對類風濕性關節炎健保用藥政策採取減半退場制度以及僵直性脊推炎用藥給付規定過於嚴苛,使得病患權益受損,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停止傷害關節炎病人之用藥減量政策具體作為並函覆本席,以保全病患權益,並應參採他國相關醫療政策,讓病人在黃金期及早治療,提早開放進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勞動力除了因人口萎縮之外,因疾病而導致勞動力質量的下降更是雪上加霜,國人發
生肌肉骨骼損傷的比例逐年升高,短短十年竟從 2000 年的 58%竄升至 2010 年的 85%,其
相關損失超過兩億元。若在肌肉、骨骼或關節部位出現病變,可能因為劇烈疼痛、關節活
動不便等狀況影響工作,較常見的疾病如:僵直性脊椎炎與類風濕性關節炎兩種,此類疾
病是全身性、長期慢性的關節發炎,好發時期大多正值青壯年,是主要勞動力人口。而長
期因職業型態如經常執行重複的動作、姿勢不當、或過度負重等,長期累積逐漸造成局部
慢性傷害,更是現在肌肉骨骼損傷患者逐年攀升的主要原因。
二、惟經病友團體反映,我國針對前開類風濕性關節炎健保用藥政策採取減半退場制度(健保
審字第 1020035072A 號函),使得病患於症狀減輕後必須再次面對惡化的情況,迫不得已
退出職場。為協助相關患者的權益,停止傷害關節炎病人的藥物減量政策,以避免關節破
壞、變形,並應參採他國相關醫療政策,讓病人在黃金期及早治療,提早開放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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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淑慧,針對鄉土語言日趨式微,政府應加強鄉土語言相關課程,以推動台灣多元文化發展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語言報告指出,我國有 9 種消失的語言,15 種瀕臨
滅絕的語言,對於台灣而言是一個相當大的警訊,當一族群的人口愈來愈少,而直接影響
的便是使用該語言的人也會隨之減少。
二、過去的九年一貫教育到現今的十二年國教,鄉土語言教育似乎已經不再是我們所關注的重
點,然而語言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溝通媒介,少了它人類的生活絕對出了大變革,政府現
在的作為還是強調中文本位主義!
三、從推行母語政策至今也邁入 15、6 個年頭,然而現況並沒有真的改善孩子們日常使用母語
的習慣,即使有也可能只是在家中跟父母親會用母語對談,剩下的時間以國語為主美語為
輔,而母語則是幾乎不講,這樣的情況不論是都市或鄉村皆然,政府是該有通盤檢討,讓
鄉土語言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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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淑慧,針對體育署在國內、外運動賽事的獎補金短絀,使得國內一流體壇人才流失進而讓整體體育界的競爭力下滑乙案,特向行玫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體育發展往往著重在主要發展項目,如棒球、籃球、羽球、跆拳道……等,意即能讓
我國在運動賽事中獲獎的項目為重點栽培,然而有許多潛力項目卻因為受訓人數少或者經
費補助不足,如:撞球選手、田徑代表等,導致國家的體育競爭力下滑或是人才外移。
二、林姓空氣靶女國手在國內欲參與全國運動會,卻因參與人數不到規定之下限而無法參事,
協辦的高雄市政府發言:此與各縣市政府有關,參賽者是透過地方政府或是學校宣傳得知
比賽訊息,由此看出地方與地方對於體育賽事的態度,每年中央補助給地方發展運動的經
費雖不多,然而我們希望全體一起動起來,讓臺灣的體育邁向更好的發展。
三、世界 12 強棒球賽,我國選手一天 200 元零用金引起一陣譁然,體育署與棒協應該徹底檢討
教育部的經費是否該有新的分配思維,否則台灣的體育發展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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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鑒於智慧手機應用程式(APP)中之行動通訊軟體 LINE 常有付費貼圖、代幣消失卻無法返還等衍生之消費糾紛,並且消費者常有無故被鎖定帳號並停權致無法使用LINE 等情事發生,然而 LINE 並未提供實體客服及電話,且訂下許多對消費者不利之條款,致使民眾權益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一、LINE 在台灣的用戶達 1,700 萬,全球排名第三,僅次於日本及泰國,使用者密度是全球第
一,但是所引發的問題不少,目前已知常有付費貼圖及代幣消失卻無法返還等衍生之消費
糾紛,所牽涉到相關電子支付之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深入了解並加以規範。
二、另外 LINE 用戶目前常見的消費糾紛之一就是無故被鎖定帳號、停權導致無法使用,經查目
前手機 APP 程式管理分為「手機內建 APP」與「消費者自行下載 APP」兩類型,然而此二
類型之管理卻分屬 NCC 與經濟部等兩個不同的機關,若事權發生爭議,勢必增加處理時間
,故有統一管理、事權專一之必要。
三、再者,LINE 的定型化契約載明「以日文為準,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此條款代表著若消
費者與 LINE 公司有任何法律紛爭,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而非台灣法律,若消費者對該公
司提起訴訟,還必須跨海至東京提起訴訟。另外,LINE 單方面認為「有必要時,能在不事
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條款」,故其定型化契約不僅不尊重我國消費者,並且有違
反我國法律之虞。
四、鑒於目前 LINE 相關消費糾紛日益增加,類似 LINE 此類的跨國公司 APP 不斷推陳出新,以
後相關問題與糾紛只會多不會少,行政院應要求消保會、金管會、經濟部等各單位積極主
動處理,並且建立專責單位來統一管理,以保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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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李委員慶華,鑒於近年來時常發生法院就特定刑事案件之判決內容,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結果間產生嚴重落差而難以理解的判決,以受各界矚目的「頂新劣油案」為例,彰化地院一審判決六名被告無罪,造成全國一片譁然,承辦法官更被冠以「恐龍法官」之謔稱。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法律情感,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應參酌世界各國司法制度,建立「司法陪審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一、今(104)年 11 月彰化地方法院針對國內頂新劣油事件進行宣判,認定現行法只規範食用
油產品,「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來源」,六名被告均獲無罪,引起國人嘩然批判聲浪不斷,
凸顯司法制度尚有疏漏之處。
二、現行司法院所設計之人民觀審制度,與英美陪審制及德法參審制出入甚大,而觀審制僅「
只讓你看,不讓你判」,只有表意權而沒有表決權。由司法素人擔任的觀審員,必須要全
程旁聽審判,但對於法官如何判決,只能表示意見,卻不能參與法官的評議與投票,如果
觀審員的結論與法官不同,並不能改變法官的結論,只是法官應該在判決書中交代為何持
不同看法的理由。
三、台灣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司法不公、不肖法官收受賄絡及司法判決不被信任等問題,大多
數台灣民眾對現行的司法制度感到不信任,甚至失望,而對於未來台灣是否採行陪審制卻
是高度支持。「陪審團制」最大特點是需向非法律人解釋法律內容,法律條文必須翻成白
話文,則法律的解釋便能受到大眾檢驗。透過解釋條文的過程,將可以很快拉近社會與專
業審判的距離,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四、爰此,「陪審團制度」才能夠保障人民訴訟上之自由與民主,藉此排除法官之獨斷或預斷
,提高被告認定有罪的門檻,加強檢察官舉證的壓力,以達到實現公平法院與實際正義之
理想並促進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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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我國國民幸福指數在地指標 2009 年至2014 年變動趨勢顯示,國人幸福感在居住條件、所得與財富及就業與收入 3 項領域變差。鑒於後二項領域攸關個人賴以維生之經濟能力,倘該等領域福祉惡化,難謂能提升未來福祉,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各主管機關檢討國人福祉下降原因,並研謀改進,以增進國民幸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2015 年 8 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第 3 次統計結果,併列國際與在地指標
,依國際指標計算綜合指數評比我國名列第 18,與 2014 年相同,至個別領域雖「環境品質
」排名進步,惟「所得與財富」、「教育與技能」及「健康狀況」持平,「社會聯繫」、
「人身安全」及「工作與生活平衡」退步。考量國際指標數據僅為 3 年,在地指標為 6 年
(詳附表 1),爰觀察在地指標數值變動,以瞭解國人在各指標領域幸福感之增減。
二、居住條件領域 5 項在地指標均有跨期資料,包括平均每人居住坪數、房價所得比、房租所
得比、居住房屋滿意度及住宅週邊環境滿意度,第 2 至 5 項自 2009 年至 2014 年多為惡化
,尤其「房價所得比」從 2009 年之 6.7 倍攀升至 2014 年之 8.4 倍;「房租所得比」從 2009
年之 13.6%攀升至 2012 年之 13.8%,2014 年微幅降為 13.6%;而「居住房屋滿意度」雖從
2009 年之 82.9%升至 2013 年之 84.9%,惟 2014 年又降回 82.9%。由該等指標值近年之變化
,顯示我國居住條件惡化。
三、2015 年我國在所得與財富領域之國際指標排名雖與 2014 年相同,惟在地指標反而惡化。按
5 項在地指標包括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年增率、每人消費金額、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
倍數、家庭收入不夠日常開銷的比率及相對貧窮率之跨期資料,第 1、3 項攸關個人及家庭
所得之指標,自 2009 年至 2014 年普遍惡化。尤其「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年增率」指標
反映中產階級所得變化,雖由 2009 年之-1.19%增加至 2014 年之 3.84%,惟相較於 1981 年
至 1997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年增率普遍高於經濟成長率之情況,1997 年後多不及經濟
成長率,顯示近十多年來經濟成長未有效提升中產階級所得增長,爰中產階級所得並未受
惠於經濟成長。另「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倍數」從 1999 年之 5.50 倍提高至 2014 年之
6.05 倍,顯示貧富差距較 15 年前相對擴大,且最低家戶所得僅恢復至 15 年前水準。基此
,國人在所得與財富領域幸福感變差。
四、就業與收入領域計有「部分工時、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比率」、「青年(15-24 歲)失
業率」及「實質薪資」3 項在地指標列有跨 6 期資料,第 1 項指標值從 2009 年之 6.71%成
長至 2014 年之 6.93%,由於該指標衡量非典型就業型態,雖可降低企業僱用成本及國民失
業率,惟衍生薪資、社會福利不及全職者等問題,反而不利於工作穩定及就業者安全感。
至「青年(15-24 歲)失業率」雖從 2009 年之 14.49%減少至 2014 年之 12.63%,惟仍高於
2011 年之 12.47%,不僅損失教育投資及稅收,亦可能增加社會安全支出。由該 2 項指標值
表現未盡理想,凸顯在就業與收入領域,國人幸福感降低。
五、在地指標於健康狀況領域之「食品衛生查驗不符規定比率」指標值雖從 2009 年之 2.21%降
至 2014 年之 1.40%,惟近年來因食品衛生法規及制度未臻健全,查驗及監督機制未落實,
致食安事件頻傳,顯示「食品衛生查驗不符規定比率」指標值變動趨勢似不符實情。至於
環境品質領域在地指標「接近綠地」指標值雖持平,惟我國在該領域之 2 項國際指標排名
僅第 36 及第 30 名,其改善成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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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難,非營業基金規模卻愈趨龐大,肇致營運績效不彰、隱藏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全貌,乃至短期債務管控等諸多問題,實不容忽視。建議行政院應將性質相近之基金宜予實質整併,並正研議整併中之基金應加速辦理時程(例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已朝整併方向研議);另近年來屢有將公務預算支出移由作業基金負擔,更應研謀適當管控機制,俾免不斷膨脹基金規模,致生種種監督之流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 79 個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 1 兆 5,064 億 8,465 萬 4 千元,
業務總支出 1 兆 4,776 億 8,707 萬 3 千元,收支相抵後賸餘 287 億 9,758 萬 1 千元,較上年
度預算數減少 52 億 7,745 萬 6 千元,減幅 15.49%。105 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作業基金
計有 79 個,較上年度減少 1 單位;其所轄編製附屬單位分預算之作業基金計有 74 個,較
上年度增加 4 單位。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原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因性質與營建建設基金相似,爰依中央政府特
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自 105 年度起將該基金併入營建建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作業基金:因應社教館所業務需要,本年度增設該基金
,納入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
:為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依農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設置該基金,
隸屬農業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為執行「跨藝
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及串聯各藝術園區資
源,105 年度於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項下增設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三、近年來非營業基金規模膨脹快速,除前述 105 年度增設 3 個作業基金外,新設基金尚包括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96 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97 年)、國有財產開發基金(99 年)、
考選業務基金(99 年)。96 年度教育部將主管項下原編列單位預算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及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合併改制為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97 年度
又將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改制為附屬單位預
算,100 年度及 101 年度再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含陽明山中山樓管
理所)併入作業基金。105 年度農委會將原編列於單位預算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經
費 3.5 億元,改由新設置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不僅導致中央政府歲
出規模無法呈現真實全貌;此外,基金預算運用彈性較公務預算大,亦難發揮監督機制。
以預算審議而言,作業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而公務預算審議則涵括歲出規模、預算
餘絀、計畫績效等,前者顯為寬鬆,故將公務預算改編於作業基金有規避審議及監督之嫌
。
四、1.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79 個作業基金,僅 24 個單位尚有賸餘,另 55 個單位發生短
絀,顯見近 7 成基金均無法達成自給自足之原則。另本年度增設 3 個基金,然收支餘絀互
抵後之預計賸餘 287 億 9,758 萬 1 千元,尚較上年度預算數減少 52 億 7,745 萬 6 千元,減
幅 15.49%;解繳國庫數 140 億 1,744 萬 1 千元,更較上年度預算數大減 133 億 2,998 萬 1 千
元。基金規模擴大,營運狀況卻反較上年度惡化,顯未達成立基金以提升營運彈性及績效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目的。
五、另就個別基金觀之,105 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納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基金增加,預
計營業收入卻反較上年度減少 4 億 1,990 萬元,短絀金額並增加 3 億 1,741 萬元,須增加撥
用以前年度賸餘以填補短絀,亦未達基金整併,提升營運效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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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轉變民眾以往對公共住宅窳漏、品質欠佳、管理不良之既定印象,避免公共住宅被標籤化,並解決我國人口與經濟發展高度集中問題,公共住宅規劃除應具備供給功能外,行政院邀責成主管機關與都市更新或新市鎮開發等都市發展同步整合,輔以完善管理,並與產業發展結合,以利發展城市新貌,提供就業機會,俾促進區域就業均衡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協助民眾取得居所,中央政府持續辦理多項公共住宅方案,以解決人民居住問題。惟我
國興辦公共住宅,多屬因應市場價格波動,於房價飆漲時期所提出之提高住宅供給對策方
案,未與都市及產業之發展結合,欠缺長遠整體規劃,無法發揮綜效。
二、近年度中央政府規劃辦理之公共住宅,計有「2017 世大運選手村─林口國宅」、「機場捷
運 A7 站合宜住宅」、「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等案,並推動「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及「
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其中除「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仍處於規劃階段外,其
餘公共住宅刻正辦理中。前開各項公共住宅方案於 105 年度預算案編列開發經費約 94 億
5,663 萬 9 千元(含經費數與所屬新市鎮或都市更新計畫未結轉為成本之開發經費)。惟該
等公共住宅之推動卻未能與都市更新及新市鎮開發同步結合。
三、以近年度政府辦理之公共住宅而言,僅合宜住宅配合新市鎮開發及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餘
如「2017 世大運選手村─林口國宅」、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所選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區位
,多未能併同都市更新註 1 或新市鎮開發辦理,成效僅侷限於住宅供給,欠缺都市計畫整
體性發展,亦難藉由興建公共住宅之契機,結合規劃生態、商業及都市景觀等都市更新及
新市鎮開發概念,發展城市新風貌。
四、「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預計於 104 年底至 105 年初陸續完工,惟林口新市鎮第 1 期營
運年期預計於 108 年方完成,第 2 期則尚未開發,與合宜住宅完工時程顯有落差。再者,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住宅區已部分交屋,部分預計於 104 年底交屋及承租,惟商業區
目前仍屬規劃階段,執行相較落後,故上開 2 處合宜住宅之周邊區域開發尚難與住宅區達
成同步化、整體性之效果。此外,部分林口新市鎮之開發土地係山坡地解編,市鎮開發是
否兼顧國土生態保育及維護,並使都市整體永續發展,容待斟酌。
五、以過去政府辦理之國民住宅而言,多侷限於住宅供給功能,另以近期興辦之「2017 世大運
選手村─林口國宅」、「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
相關方案所選區位,主要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固能紓解部分民眾取得居所之壓
力,卻無法解決我國人口分布、就業人口及經濟發展高度集中之問題。再者,各項公共住
宅多未與產業政策配合,難以廣泛提供就業機會,達成扶助經濟弱勢者或有工作能力之社
會弱勢者提升生活水準之綜效;另公共住宅方案高度集中於北部地區,周邊之交通及公共
建設亦將集中於北部區域,無助於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紓解大臺北都會區逐漸擴增,及
人口、經濟等發展失衡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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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健保近年來為落實「提升品質,使民眾看病愈少且愈健康」之願景,雖編列預算辦理多項品質改善方案,惟被保險人平均就診與住院次數及費用仍逐年增加,顯示現況與願景仍有落差。經檢視相關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核有: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近年來品質指標值變化並不穩定,反映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未顯著改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近年來多數品質指標雖達標,惟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截至 103 年底僅約 1 成,影響成效之推廣;實施健保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計畫多年,雖略具成效,惟部分方案之收案數、照護率呈下滑趨勢。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相關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研議逐步擴大論質計酬方案之實施範圍,俾利落實健保願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健保之願景之一為提升品質,使民眾看病愈少且愈健康,基此,健保近年來實施多項改善
醫療品質方案。惟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供資料,以 89 及 103 年
度數據比較,平均每一被保險人門診次數自 14.09 次增至 15.22 次,住院次數則自 0.123 次
增至 0.137 次;平均每次門診費用自 717.8 元增至 1,197 元(增幅 66.76%);住院費用則自
3 萬 8,337 元增至 5 萬 8,752 元(增幅 53.25%),反映近年來被保險人之就診、住院次數均
增加,健保支出亦呈現上揚趨勢,與前揭願景尚屬有間。
二、護理人員向為醫療照護工作之基幹,護理工作品質良窳攸關醫療品質及民眾恢復健康情況
。健保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患醫療照護品質,自 98 年度起推動「提升住
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101 至 103 年度各年度預算數分別為 20.0 億元、25.0 億元及 20.0
億元,執行數分別為 19.9 億元、24.9 億元及 19.5 億元,執行率分別為 99.5%、99.6%及
97.5%。前揭方案品質指標包括跌倒發生率、壓瘡發生率與感染發生率等 3 項,以 101 至
103 年度之品質指標值觀之,全體護理品質呈波動情況;除 101 年度外,醫學中心之壓瘡發
生率及感染發生率均高於全體,地區醫院各年度感染發生率均高於全體;就全體而言,103
年度各項指標值均較 102 年度增加,反映護理品質改善情形未顯著,可能增加被保險人住
院費用及日數,健保署應積極檢討該方案之成效,並督促特約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院內感染
問題及改善護理人力配置。
三、健保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
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基此,健保署自 92 年起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
護計畫」,101 至 103 年度各年度預算數分別為 11.2 億元、12.2 億元及 12.0 億元,執行數
分別為 9.9 億元、12.0 億元及 11.9 億元,執行率分別為 88.4%、98.4%及 99.2%。
四、該計畫之品質指標包括參與計畫之特約機構收案會員之急診率、疾病住院率及固定就診率
等 3 項,以 101 至 103 年度品質指標情形觀之,固定就診率均未達當年度目標值。另該計
畫實施 10 餘年以來,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仍僅約十分之一,參與診所及醫師之占率均
未及 3 成,健保署允宜加強推廣,俾利落實健保法第 44 條第 1 項所揭櫫之意旨。
五、因應現行健保以論量計酬為主之給付制度,易產生供給誘導需求之醫療行為模式,不利於
促進民眾健康,形成更多醫療浪費,健保署自 90 年起陸續推動論質計酬方案,包括乳癌、
氣喘、糖尿病、高血壓、B、C 型肝炎及思覺失調症等疾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將支付項目
與品質監控指標做連結,以財務誘因鼓勵特約機構提供被保險人整體性與連續性之照護。
在預算執行情形方面,醫院部門 101 至 103 年度預算數分別為 5.0 億元、5.0 億元及 5.7 億
元,執行數分別為 4.0 億元、4.6 億元及 5.2 億元,執行率分別為 80.0%、92.0%及 91.2%;
西醫基層同期間預算數分別為 2.1 億元、1.6 億元 2.1 億元,執行數分別為 1.6 億元、1.7 億
元及 1.9 億元,執行率分別為 76.2%、106.3%及 90.5%。
六、在各方案近年品質成效方面,除高血壓方案因考量個案常合併多重疾病,已自 102 年度起
停止試辦外,其他方案之品質指標大多呈改善趨勢。另在收案數變動趨勢方面,乳癌與 B、
C 型肝炎方案收案數成長率呈下滑趨勢;氣喘方案收案數雖逐年減少,惟減幅有縮減趨勢;
糖尿病及思覺失調症收案數則逐年增加。在照護率方面,乳癌與氣喘方案均呈逐年下滑趨
勢,糖尿病、B、C 型肝炎及思覺失調症則呈逐年增加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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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保制度自 97 年 10 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已近 7 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 103 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復預計 105 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 381 億餘元,卻仍待另籌措財源中,實有未當。未來伴隨高齡化、少子化、保險費率調高等趨勢下,行政院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將逐年攀升,若欠缺長期穩定之財源支應,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之健全,亟待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社會福利支出共編列 4,671 億元,其中衛生福利部編列 239
億元用以支應 104 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且據 105 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國保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央應負擔款項待籌措其他財源數預計高達 381
億餘元,已連續 3 年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欠款情事,實有未當。
二、按國保自開辦之次月(即 97 年 11 月)起,每月基金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即不足以支應
當月份之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且用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
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僅於國保開辦當年度(即 97 年度)因一次撥入公益彩券累
計盈餘分配數,足敷支應,其餘年度則須由以前年度所提存責任準備填補之,且因已提存
之責任準備仍有不足,中央主管機關爰自 101 年度起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之,101 年度及 102
年度實際撥補數分別達 77.02 億元及 74.87 億元。是以,國保制度自開辦起即出現財源不足
問題,顯示國保基金欠缺長期穩定之財源,且開辦已近 7 年,中央主管機關卻無積極作為
及具體解決對策,恐不利國保基金之永續經營。
三、據 103 年度國保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截至 103 年底止,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
足數達 156 億餘元,其中應負擔保費 144 億餘元及利息 4,889 萬餘元,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於
104 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註。亦即實際執行結果,已於 103 年度肇致政府積欠鉅額款項情
事,且預計 104 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亦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於 105 年度編列公
務預算撥補之註,足見自 103 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欠款情事。
四、復以,預估 105 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更高達 381 億餘元,究以何種方式籌措財
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顯欠允當,亟待依前揭國民年金法所定籌措財源之先後順序,儘
速研謀確定財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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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 105 年度校務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自籌比重為 55.7%,政府預算補助偏高,宜再提高自籌比重,俾減少校務基金對國庫之依賴,並可促使各校對計畫型資本支出之成本效益評估更為確切核實,俾達成其預期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總計 125 億 6,879 萬 8 千元,金
額極為龐大,預計支用於各項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購置電腦儀器、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
、相關土地、房屋建築、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等設備之擴充。其中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者計 55 億 7,187 萬 6 千元,校務基金自籌者計 69 億 9,692 萬 2 千元,校務基金自籌比重為
55.7%,自籌比重應再予提高。
二、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研究
支出。二、人事費用支出。三、學生獎助金支出。四、推廣教育支出。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是以,增置、擴
充、改良資產支出本應由校務基金支應,惟 105 年度校務基金自籌款僅占 55.7%,顯有未洽
。
三、依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
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
並送立法院備查。」若提高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之自籌比重,應可促
使各校於規劃計畫型資本支出時,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
擔有較周詳之考慮,使成本效益評估更為確切詳實,對校務基金財務健全發展及提升工程
品質,必將更具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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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校務基金短絀數逐年增加,已失基金自給自足之設置目的,主要係未能有效廣拓財源,又未能制約固定資產之擴充,致增加折舊費用所致,故行政院應要求學校積極廣拓財源,並減少固定資產之擴充,以減少折舊費用之攤提,避免發生短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105 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計 1,022 億 5,477 萬 7 千元,業務成本與費
用計 1,113 億 0,309 萬 5 千元,業務外收入計 73 億 0,498 萬 2 千元,業務外費用計 45 億
0,528 萬 8 千元,以上收支相抵後,合計短絀 62 億 4,862 萬 4 千元,較上(104)年度預算
案短絀數 61 億 6,111 萬 8 千元,增加 8,750 萬 6 千元,約 1.42%。
二、各校務基金除臺北教育大學等少數校務基金有預算賸餘合計 521 萬 4 千元外,其餘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 105 年度預算短絀合計 62 億 5,383 萬 8 千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之短絀
5 億 8,472 萬 5 千元,以撥用賸餘 1 億 1,787 萬元、撥用公積 67 億 1,661 萬 9 千元及折減基
金 96 萬 9 千元填補,尚有短絀 310 萬 5 千元,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三、經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未能有效廣拓財源,並合理節制固定資產之擴充,以減少折舊
費用,致連年短絀,顯有未當。國立大學校院改制為校務基金之目的,在於賦予學校財務
運用自主空間,鼓勵開源節流,提昇資源運用績效,以紓解政府高等教育經費支出壓力。
惟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103 年度至 105 年度短絀數分別為 49 億 9,386 萬 9 千元、61 億
6.111 萬 8 千元及 62 億 4,862 萬 4 千元,顯示年年短絀,且有逐年增加態勢。
四、各校務基金 105 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高達 125 億 6,879 萬 8 千元,包括土地
1,279 萬 4 千元,土地改良物 3 億 2,234 萬 1 千元,房屋及建築 35 億 9,661 萬 1 千元,機械
及設備 59 億 2,453 萬 5 千元,交通及運輪設備 2 億 8,267 萬 1 千元,什項設備 23 億 8,205
萬 6 千元,其他 4,779 萬元。除土地購置外,未來使用時均需按年限攤提折舊,無異增加折
舊費用,更使短絀擴大。
五、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
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
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另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且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
費用,…,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準此,作業基金雖
不以營利為目的,仍應以自給自足方式經營,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收回其支付之成本。
惟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日後恐需由政府增加補助款以彌平短絀,既有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規定,亦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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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央政府欲複製竹科成功經驗,驅動國內產業之發展,陸續擴張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核定開發經費達 3,161.26 億元,經費龐大。近 10 年度除竹科新竹園區營運年年產生賸餘外,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69 年竹科新竹園區設立後,吸引科技產業進駐投資,帶動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被譽為「
台灣的矽谷」。隨著群聚效應之展現,政府陸續在國內各地核定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設
置竹科、中科及南科三大園區聚落,總計 13 個衛星園區,盼複製竹科成功經驗,形成「北
部積體電路、中部精密機械與南部光電」之高科技基礎建設,驅動國內產業之發展。惟隨
著政府陸續擴張建設科學園區,相關財務問題逐漸浮現,105 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
基金(簡稱科工基金)預計投入開發經費 46 億餘元,舉債 1,209 億餘元。
二、依科技部提供資料,政府陸續擴張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核定之土地及開發經費達 3,161.26
億元,至 103 年度已實際投入 2,570.20 億元,104 年度後尚須投入 591.05 億元,其中二林
園區即再須投入 231.74 億元,財務負擔沉重。以近 10 年度(94 年度至 103 年度)科工基
金之整體收支餘絀觀之,除 98 年度為降低金融海嘯對園區廠商營運之衝擊而減半收取管理
費,99 年度因園區工程陸續完工轉列財產攤提折舊大幅增加等原因而產生短絀外,其餘年
度整體收支係產生賸餘。
三、惟細究各園區之收支情形,竹科近 10 年度均有賸餘,係因新竹園區屬成熟園區能創造較高
之賸餘,吸收其他新設衛星園區部分年度短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或各年度短絀(銅
鑼園區、宜蘭園區);中科自 98 年度起持續產生短絀,除台中園區外,其餘衛星園區(虎
尾園區、后里園區、二林園區、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幾乎年年短絀;南科自 96 年度即
產生短絀,至 103 年度始轉為賸餘,其中高雄園區年年短絀。上開短絀之產生主要係因新
設或擴建園區初期廠商進駐情形欠佳,管理費、土地廠房租金、污水處理等收入無法涵蓋
維運相關成本及利息支出所致。
四、近 10 年度科工基金賸餘不足支應新設或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除國庫撥款挹注基金
167.08 億元外,其餘不足數則舉債支應。科工基金舉借債務由 94 年底之 672.76 億元,至
103 年底倍增至 1,266.99 億元,其中竹科已陸續還款,由 103.46 億元降至 63.8 億元,中科
由 165 億元遽增至 736.79 億元,南科則由 404.31 億元略增至 466.4 億元,10 年間科工基金
利息支出 121.67 億元。未來中科尚有二林園區、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及台中園區擴建計
畫等園區陸續需要投入開發資金,負債恐繼續增加,本息償還壓力沉重。
五、依據科技部 102 年 10 月報行政院之科工基金財務計畫修訂草案,預估竹科將於 107 年還清
債務,南科及中科則分別於 117 年及 126 年還清借款,惟上開財務計畫評估並未納入中興
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及台中園區擴建計畫之增列款,又倘若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未如預期,
債務還清期限仍恐有延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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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高鐵新增苗栗、彰化、嘉義等三站確實讓在地民眾受惠,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基於提升整體公共運輸服務的政策,應積極強化高鐵車站聯外公共運輸的服務,在接駁公車路網與班次上都得大幅提升,並能持續提供資源讓民眾優惠換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高鐵新增苗栗、彰化、嘉義等三站確實讓在地民眾受惠,高鐵在這些新設車站的縣市
將有新增乘客,但因應新的運營和停站模式也直接影響原本乘客行車時間和承載能量,台
南和嘉義民眾就直接提出異議,希望能夠增加直達班車。若再等明年南港車站加入後,高
鐵從八站增加到十二站,高鐵營運模式必須再重新檢討。對於目前新設車站的班車停站模
式,高鐵公司確實已有更具彈性的措施並逐步因應需求進行調整,但其不同停靠站的運價
也應能反映不同行車時間與服務品質,讓民眾有更多元而公平的選擇。
二、早年政府規劃高鐵計畫時,並未有此苗栗、彰化、雲林三站,但在政府與台灣高鐵公司簽
約後,三縣聯合要求高鐵設站。因而在民意壓力下,政府一九九八年與高鐵公司簽訂新增
三站合約,但未提及時程。二○○九年取代殷琪董事長的新任董事長歐晉德基於財務考量
,曾負責任的表達暫緩新增三站計畫,但因時值縣市長選舉前,又在民意與政府壓力下,
歐晉德董事長與當時交通部長毛治國及三縣首長共同宣布繼續執行增站計畫。
三、三站自二○一三年元月陸續動工,並於日前正式通車營運。至於南港車站,則正在透過公
私合夥模式進行聯合開發,未來也將是高鐵、台鐵、捷運、國道客運、市區公車等公共運
輸的台北都會另一大型樞紐。未來十二站的高鐵由台北到高雄的直達車將不會超過現行九
十六分鐘的水準,而從南港至高雄行車時間也可維持一○八分鐘,但直達車班次勢必減少
,而原本八站的列車停站模式與服務品質亦會受到衝擊。不過因各站均有快速穿越的會車
軌道安排,因而在列車停靠站設計方面,應可以有更大彈性,這有賴高鐵公司專業對於排
班與停站方式針對不同時空進行優化。
四、至於因應直達或每站皆停列車的運價方面,需要同步提出反映服務差異化的費率結構。一
般運價決定除了考量「成本」之外,亦應考量「服務價值」、「替代運具票價」、「負擔
能力」、「尖離峰差別定價」以及「補貼政策」等影響因素,其中「座艙服務」、「車行
時間」與「等候時間」即是服務價值的具體表現。因此,當相同起訖點乘客因為認知的服
務價值不同,自當付出不同的運價。在過去只有搭乘商務艙乘客付出較高運價,並未對因
車行與等候時間不同而採取差別定價,在高鐵新增三站後對於直達車與普通車的旅運時間
將會有顯著的差異,這些差異亦直接影響乘客對於服務價值的感受。因此,高鐵公司應可
在「班車彈性停靠」與「快慢車」的定價上做更佳的設計,讓民眾有更公平的多元選擇。
負責監理的交通部亦應同步修改高鐵費率準則,讓此民眾受惠、收費更為合理、更有助於
彈性調度營運的機制及早落實。
五、最後,民眾關心的不僅是高鐵幹線所花的時間和費用,大家更在乎的是「門到門」的整體
時間與成本花費。因此,交通部基於提升整體公共運輸服務的政策,應積極強化高鐵車站
聯外公共運輸的服務,在接駁公車路網與班次上都得大幅提升,並能持續提供資源讓民眾
優惠換乘。此外,配合高鐵特定區與新市鎮之開發,高鐵周邊將形成住宅、購物、休閒、
會展等多功能生活空間,仿效日本公共運輸和高鐵通勤費用由僱主提供並免稅的財務機制
,我們交通與財政部門亦應開始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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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央政府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近年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核有連年執行率過低,甚或均未執行之情事,實不宜放由任往。行政院應責成各該主管機關切實負起督導考核之責,深入檢討該等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或無法執行之成因並妥予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就營業基
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下稱「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營運管理特別規定:「除
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可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各非
營業特種基金運作之基本目標,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基金管理原則。然近年部分非營
業特種基金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核有連年執行率過低,甚或均未執行之情事,實不
利各該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105 年度該等業務計畫預算多仍繼續編列,各基金主管機關允
應注意檢討改善。
二、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
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10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第五─(七)點另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
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爰各特種基金主管
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負有審核之責,對於過去執行績效不彰之計畫允應查明原
因,並審慎衡酌其預算額度編列之妥適性及必要性。
三、然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本年度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近年來執行率低落,甚且有均未
執行者。如離島建設基金之「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
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之「因公執行勤務生活急難救助計畫」及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
染防治計畫」,其 101-103 年度預算均未執行,其中「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及
「因公執行勤務生活急難救助計畫」,各該基金於本年度更分別僅編列 6 千元及 9 萬 5 千
元,似屬聊勝於無之象徵性預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就合併「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
計畫」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貸款計畫」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本年度編列
數達 20 億 2,158 萬元,惟其分項計畫前於 101-103 年度執行率僅 0.48%至 12.16%或未執行
。該等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計畫預算連年執行率過低,甚或均未執行,其業務量明顯萎縮
,當值主管機關檢討計畫之執行方式或預算編列之必要性。
四、針對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現象,審計部每年度於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中均有彙列成表,對有該種情況者,審計部近年(101 年度至 103 年度)於審核報
告中即一再提出警示:「已影響各該基金設立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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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政府為達國營事業民營化目的,將其龐大債務切割轉由政府預算支應,未能符合民營化之基本精神,而部分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日益嚴重,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促其提出有效改善經營績效之對策,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以避免增加國庫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計 15 個,其中虧損者有台灣電力公
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及臺灣鐵路管理局等 3 家,虧損總額 53 億 6,697 萬 3 千元,留待以後
年度填補之待填補虧損更高達 3,460 億 5,670 萬 8 千元。部分國營事業缺乏競爭力,經營績
效不彰,少數事業更因長期獨占之保護,積重難返,年年發生虧損仰賴政府增資填補,有
拖垮政府財政之虞。
二、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遽增,財務結構日益惡化: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4 條規定:「國營事業
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
。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同法第 13 條規定:「國營事業年終
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 4 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
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決算數由 93 年度 459 億餘元,
至 98 年度增為 2,109 億餘元,99 年度因中央健康保險局改編公務預算後,待填補虧損減為
1,826 億餘元,至 105 年度預計待彌補虧損將達 3,460 億餘元。雖經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
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惟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
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
三、部分國營事業虧損已達資本額二分之一,應依公司法規定向股東會報告,並避免有破產之
虞: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
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同法第 211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 282 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
破產。」揆諸審計部 103 年度審核報告台灣中油公司、臺灣電力公司及臺灣鐵路管理局累
積虧損占資本額之比率高達-50.75%、-63.20%及-66.34%,累積虧損比率已逾資本額二分之
一,應依公司法規定向股東會報告,或提經營績效改善對策,或考量強化公司財務結構,
主管機關亦應審慎協助其財務結構之改善,不宜放任待彌補虧損日益惡化,而造成需依公
司法第 282 條規定聲請重整之情況,或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之破產情事發生。
四、移轉民營係為提高事業經營效率,財務虧損應一併考量,以維國家整體利益:榮民工程公
司為推動民營化,因招標並未順遂,將「營造業務」部分民營化,「非營造業務」則按帳
面價值讓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接續處理,協助辦理資金調度並代為舉債
73.5 億元,本院於 98 年度起屢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部分作成決議促其改善,惟
105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仍於公務預算案中編列獎補助費 1 億 7,433 萬 4 千元,
包括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 5,513 萬 8 千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
經費 1 億 1,919 萬 6 千元,顯示政府長期坐視國營事業虧損,推動民營化業務不順遂時,即
以切割方式,將債務部分移轉由其他作業基金承接,一方面完成民營化績效,另一方面鉅
額債務仍賡續由全民負擔,實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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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營事業每年度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屢高估效益、低估風險,肇致部分投資案之實際報酬率與預期目標差距甚大,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實有不當。鑑於 105年度國營事業仍編列近 2 千億元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當中 7成以上資金均須仰賴舉債支應;行政院應責成各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嚴加督導其改進以往缺失,落實風險評估作業,俾使國家有限資源妥善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 15 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編
列 1,919 億 0,976 萬 1 千元,自有資金支應 557 億 6,569 萬 4 千元,其餘 1,361 億 4,406 萬 7
千元則向外舉債。
二、由於國營事業之資本支出龐鉅,攸關國家整體財政與經濟發展,故歷年來審計部均將其列
為查核重點。然根據該部查核結果,國營事業投資興建之多項重大計畫效益不彰,未達預
期目標報酬之比率甚高。
三、依據審計部查核 103 年度 100 項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之效益達成情形,其中僅 17 項計畫
投資效益已達預期目標,達成計畫目標之比率為 12.29%;其餘 83 項計畫均未能達成預定目
標值,當中 21 項計畫甚至預計已無法收回投資成本,渠等計畫之投資金額 4,332 億 1,200
萬元,占當年度所有計畫投資金額比率高達 8 成以上,凸顯國營事業於辦理重大計畫投資
之先期評估作業未盡覈實。
四、進一步分析投資效益未達預期目標之 62 項計畫,其中 11 項已超過回收年限,另 51 項計畫
雖尚在預期回收年限內;惟查渠等計畫執行後之實際報酬率與預期目標差距甚遠。由附表 2
之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投資效益達成情形觀之,多項計畫之實際與預計投資報酬率二者
差距幅度高達 10 個百分點以上,例如台糖公司之生物科技工廠投資計畫(第一期)及臺灣
港務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臺中港物流專業區公共設施新建工程計畫等;而中油公司之石化事
業部第三芳香烴萃取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計畫、台電公司之興達發電廠複循環第 1~5 號
機組發電工程計畫及自來水公司之平鎮第二原水抽水站工程計畫等多項計畫,則事前評估
報酬率均為正值,惟執行後之實際報酬率均轉為負值。渠等事業於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前,
顯未審慎評估風險,致屢產生效益高估情事。
五、由於國營事業多項重大計畫之執行效能過低,不僅影響該事業經營績效,國庫亦連帶蒙受
鉅額損失;是以,監察院屢提出糾正案,促其確實改善。近年來相關糾正案包括 99 年度台
糖公司蜜鄰事業計畫、100 年度台電公司核二廠輻射防護洗衣房新建工程計畫、101 年度台
電公司核四計畫、102 年度台電公司核二廠建廠計畫及臺鐵局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
及 103 年度臺鐵局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等計畫;其中台電公司幾乎連年均遭監察案
糾正,台鐵局亦連續 2 年被提案糾正,其主管機關允應加強查核渠等事業之重大投資案規
劃作業與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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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債務管理為國際間關注焦點,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不斷攀升,債務利息支出負擔日益沉重,行政院於未來年度待償利息應依法於總預算書中予以揭露,以利監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 1 兆 9,982 億元,融資調度數為 2,266 億元,全數為債
務舉借,預估至 105 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 5 兆 6,142 億元,債務付息支出編
列 1,230 億 4,105 萬 9 千元。依據審計部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截至 103 年底
待償利息計 1 兆 0,900 億餘元,惟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未依法揭露,以表達中央政
府對未來之財政負擔。
二、截至 103 年底,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決算審定數為 5 兆 2,814 億餘元,扣除決算
保留數後,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 5 兆 2,539 億餘元,未滿 1 年債務餘額 1,900 億餘元,依
據債務目錄區分為內債與外債,無論是以發行公債、中長期借款及外債,債務償還義務除
償還本金外,尚應依約定利率、期間等條件繳付債務利息,105 年度預算編列債務付息支出
1,230 億 4,105 萬 9 千元。
三、中央政府舉債之資金成本,應將時間成本併同考量,除債務本金外,尚有依約定利率及期
間衍生債務利息,當期發生之債務付息支出即依預算法第 15 條規定,歸入該時期所屬年度
,惟以後年度之待償債務利息支出,因具可實現性及金額可衡量性,實為政府未來之債務
負擔,依據審計部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屬內債(公債)部分之待償利
息為 1 兆 0,886 億餘元,屬於中長期借款部分之待償利息為 13 億餘元,合計至到期止應償
付之利息為 1 兆 0,900 億餘元,金額龐鉅,縱使扣除 105 年度編列付息 1,230 億餘元,推估
未來年度待償利息仍逾 9,000 億元。
四、按預算法第 9 條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
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基於政府財務穩健原則
,舉債資金成本應完整估列,以利有限資源統籌調度。
五、中央政府為支應政務支出舉債日益增加,雖然每年度均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惟舉債金額遠
超過還款金額,肇致累積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自 91 年底之 2 兆
8,494 億餘元,持續累增至 105 年度止預計高達 5 兆 6,142 億元。
六、隨著累積債務未償餘額增加及利率不斷向上攀升,債務付息支出逐年增加,自 97 年度之
1,170 億餘元至 105 年度增加為 1,230 億餘元,分別占當年度歲出總額之 5.5%至 6.2%之間,
由於舉債資金成本亦為政府債務管理重要一環,債務付息支出金額及比率近年來逐漸增加
,恐排擠年度其他政事預算,有礙政務推行。
七、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將各級政府預估潛藏負債予以揭露,中央政府部分有 13 兆 0,696
億元,惟待償債務利息卻未於總預算書中揭露,資訊完整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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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庫單一帳戶制度為現代化政府現金管理潮流,惟所辦理之擴大庫款統收統支措施,推動成效有待加強,應儘速研擬具體可行措施,賡續推動各機關特種基金納入集中支付,以提升政府財政效能;另未將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列入應揭露金額之作法,恐發生發生隱匿政府債務之後遺症,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督促各級政府公庫向已納入或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金額,均需揭露周轉金額,並儘速建置妥善之調度管理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庫單一帳戶制度係指政府將現金餘額集中於單一帳戶或一系列連結帳戶之主帳戶,以達
到統合資金部位、減少閒置資金、避免不必要舉債及降低債息之目的,係現代化政府現金
管理趨勢。準此,公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依第 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設立之
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
運用。」賦予各級政府公庫向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調度之法源;惟上述調度方式卻可能
隱匿政府債務,故公共債務法第 5 條第 5 項後段規定:「另各級政府向所設之各項基金調
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避免各級政府以公庫調度為由,刻意規避債務揭露之完整性。
二、目前各級政府公庫為減輕債息負擔,大多存在向所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調度情況,故
自 103 年度起財政部已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公布調度情形,惟與審計機關審定數差異甚大,
允有釐清必要;此外,中央政府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比率仍低,除應賡續推動外,並
應建立適當管理機制。
三、為提升政府財政效能及減輕國庫債息負擔,財政部自 98 年度起依公庫法第 9 條及第 13 條
註 1 規定,推動中央政府各機關保管款及特種基金納入集中支付等擴大庫款統收統支措施
;其中保管款部分,各機關所經管之未計息保管款專戶款項,除特殊情形者外,均需納入
國庫統收統支;至特種基金部分,由於該項措施與成立特種基金之專款專用目的有所牴觸
,故原則上係以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列由國庫撥補之政事型基金納入集中支付。
四、據統計,截至 104 年 6 月底,中央政府各機關保管款及特種基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金額
分別達 1,381 億餘元及 769 億餘元,而 104 年 1 月至 6 月所節省之國庫債息約 12.80 億元。
其中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包括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 20 個(含分基金),基
金數量雖較去年同期增加,惟仍較 101 年度底略為減少;且 104 年 6 月底餘額如扣除屬作
業基金之地方建設基金 38 億餘元後為 731 億 3,133 萬元,占當期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
基金結算後之現金合計金額 1,865 億 2,717 萬 7 千元,比率僅 39.21%,顯示仍有待賡續擴大
推動。
五、為增進政府財政效能,避免發生國庫以高利率舉借債務,特種基金卻將餘裕資金存放低利
率存款之不經濟情事,財政部允宜賡續研擬具體可行措施,提高各機關配合意願,兼顧特
種基金專款專用及減少國庫舉債、降低債息兩種目的,推動政事型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納
入集中支付,以擴大庫款統收統支規模。
六、公共債務法 102 年 7 月修正增列各級政府向所設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之規
定後,財政部即依法於 103 年 8 月於網站公布各級政府向所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調度
情形,惟其與審計機關審定數差異甚大。以 102 年度底為例(財政部迄尚未公布 103 年度
數據),據財政部統計,各級政府向所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調度周轉金額為 660 億元
,其中 5 個直轄市政府 397 億元、縣市政府 262 億元、鄉鎮市公所 1 億元,中央政府無列
數;惟據 102 年度審核報告及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年報顯示,各級政府調借款
約 3,303 億元,其中中央政府 1,729 億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572 億元、鄉鎮市公所 2 億
元。二者數據差異原因主要係財政部僅統計各級政府向未納入集中支付基金及專戶之調度
周轉金額所致。
七、有關財政部未將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列入應揭露金額,據國庫署說明:
國庫款項係採集中管理方式,中央政府各機關收入及支出皆透過國庫存款戶辦理,當現金
餘裕時,即提前清償債務,現金短絀時則辦理相關融資措施支應;至已納入集中支付之特
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如遇支付需要,係於實際餘額範圍內支用,不因當年度未編列預算
而予以限制,國庫存款與專戶存款互相支援,可避免資金閒置並強化資金運用彈性。惟 103
年度地方政府審核報告指出,近年部分地方政府向專戶、基金調借資金金額持續增加,如
:台北市政府 5 年間調借金額增加 562 億餘元、苗栗縣政府 3 年內調借金額增加 81 億餘元
、雲林縣政府 103 年度底調借金額較上年度增加 11 億餘元等情形,不僅導致嗣後年度資金
調度愈益困窘,苗栗縣政府更因調度周轉空間所剩無幾,致員工薪資及公款支付延宕;此
外,監察院 104 年 7 月間發布新聞稿指出,苗栗縣政府亦存在長期調借該縣實施平均地權
基金情事。準此,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納入集中支付方式雖具有提升政府財政效能優點
,惟如未遵守財政紀律,卻可能產生隱匿政府債務之後遺症,故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
及保管款專戶未予揭露之作法,恐與公共債務法規定有悖。
八、公庫法賦予國庫向機關專戶調度之法源,惟鑒於保管款僅代管性質,多不屬於政府所有,
而特種基金屬獨立財務及會計個體,可自行向外籌資、借款,且其債務多不屬於公共債務
法所稱公共債務,故各級政府公庫若以向特種基金調度之方式取代發行政府債券及洽借長
、短期借款,恐有隱匿政府債務之虞。為維護政府財政紀律,中央主管機關應督促各級政
府公庫向已納入或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金額,均需依法揭露周
轉金額,並儘速建置妥善之調度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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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及釋股過程,由於未能秉持財務管理之精神,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相關支出,除未落實提升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等民營化目的,且對國庫收入並無真正挹注效果外,反而藉由民營化基金以短支長舉借債務,規避公共債務法相關舉債限額規定,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嚴重,將成為政府財政重大負擔與隱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為提升公營事業之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於 78 年 7 月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
案小組,陸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及相關釋股工作。將部分營運、獲利情況良好,且具有
公用事業性質之公營事業民營化,並大量出售政府持股挹注歲入,凸顯民營化及釋股決策
未依「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規定審慎辦理。依預算法第 1 條第 3 項規
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故政府推
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過程,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審視市場情勢及配合經濟、財政政策外,
亦應依前揭預算法規定,秉財務管理精神執行民營化程序及公股部分轉讓,以維護國庫權
益。
二、以中華電信釋股案為例,該公司獲利能力甚佳,自 89 年起每年每股配發現金股利均在 3.5
元以上,投資報酬率遠高於同期間發行公債或國庫券平均利率水準,政府卻大幅出售持股
挹注歲入:中華電信公司自 89 年起陸續釋股,民營化基準日為 94 年 8 月 12 日,截至 104
年 7 月底累計實際釋股數 63.43 億餘股,釋股收入累計 3,421.52 億元(不含交通部 104 年度
預算中華電信公司釋股收入 80 億元尚未執行部分;另 105 年度預算案復編列出售該公司持
股 1.45 億股,釋股收入 142 億元);截至 104 年 7 月底交通部持有該公司股票股數約為
27.38 億股(含 0 股特別股),持股比率為 35.29%,104 年度及 105 年度編列釋股一旦執行
,除將低於行政院核定之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政府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 34%下限外,且
該公司歷年來獲利甚佳,89 年度起每年每股配發現金股利介於 3.5 元~5.8 元間,反觀近 10
幾年國內公債及國庫券標售之利率大致呈現下滑趨勢,98 年起中央政府 2 年期建設公債實
際標售利率合年息、國庫券平均標售利率均低於 1.0%;故中華電信公司投資報酬率遠高於
同期間發行公債或國庫券平均利率水準,政府卻大幅出售持股挹注政府歲入,未盡合理。
三、若政府自始未曾辦理釋股出售持有之中華電信公司股票,粗估截至 104 年度累積可獲配發
之股東現金股利總額約達 6,101 億元;惟因歷年來政府持續出售該公司股票,所獲中華電信
公司股息紅利逐漸減少,導致累積至 104 年度政府實際獲配現金股利總數僅 3,171 億元,亦
即政府因釋股減少現金股利繳庫數約 2,930 億元;反觀前揭釋股收入累計約 3,422 億元,倘
若係以標售國庫券方式為替代財源,粗估截至 104 年底國庫需支付利息費用累計約 423 億
元;上述二者因財源調度方式不同,造成政府潛在損失粗估約 2,507 億元;且交通部 105 年
度預算案仍持續編列中華電信公司釋股收入 142 億元(包括「財產售價」127 億 5,102 萬元
及「投資收回」14 億 4,898 萬元),與預算法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
礎」有悖。
四、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7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移轉民營時,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復規定:「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外,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本支出
之財源。」、「前項特種基金之提撥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用途如下:一、支應第 8
條第 6 項規定之加發 6 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二
、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按民營化基金 105 年度預算
案所載,依各事業主管機關精算結果,預估未來 30 年須由該基金負擔潛藏負債金額達
1,547.42 億元。另民營化基金 105 年度預計支付中華電信公司(含電信基金)之退休人員退
休撫卹給付及 3 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即高達 58.12 億元;凸顯政府歷
年來持續釋股,卻未將民營化所需支出全數納入考量,而留予該基金負擔,倘不儘速謀妥
解決之道,勢必對未來政府財政造成嚴重衝擊。
五、經查民營化基金截至 104 年 7 月底止連同以前年度保留待執行之釋股收入累計約 633.06 億
元;近 10 餘年來由於民營化釋股進度停滯,該基金不敷支應相關民營化給與等支出,致連
年發生短絀,截至 103 年底債務餘額已攀升至 611.90 億元,累積短絀達 615.32 億元,利息
負擔相當沉重;民營化基金 105 年度預算案雖持續編列國庫撥款收入 70.14 億元及漢翔公司
員工優惠認股之釋股收入 3.7 億元,惟仍不敷該基金當年度依法負擔民營化所需相關支出
79.39 億元及利息費用 5.02 億元,導致該基金預計 105 年底累積短絀將增加至 635.56 億元
,其財務狀況惡化程度實不容忽視,已成為未來政府財政重大負擔與隱憂。準此,民營化
基金實際上已不具自償性,亦即無法以該基金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
債財源;該基金如有未能釋股所需舉借之債務,自應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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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現行公共債務法對自償性債務並未訂有債限規範,但當自償性財源喪失時,則該債務即應計入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並受其債限管制。鑑於自償性財源多屬預期性收益,受未來經濟情勢與環境變遷等因素影響極大,在目前自償性債務以非營業基金舉借為主,加上各級政府對非營業基金債務管理機制較為薄弱下,為避免自償性財源喪失後驟然成為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建立相關規範及監督機制,以適度規範各級政府舉借自償性債務餘額之規模並滾動檢討且定期揭露,俾利全民監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財政部國庫署所公布資料,迄至 104 年 7 月底止各級政府公共債務餘額為 6 兆 7,711 億元
,其中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自償性債務餘額為 4,261 億
元(包含中央政府 2,976 億元及地方政府 1,285 億元),並未受公共債務法之債限管制。鑑
於自償性財源多屬預期性收益,回收期間長且金額多寡受未來經濟情勢與環境變遷等因素
影響極大,若未加以適度規範並滾動監控,日後如自償財源驟失恐將成為政府財政龐大負
擔。
二、依公共債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各級政府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
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並未計入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舉債上限,但如自償性財源喪失
時則應計入。迄至 104 年 7 月底止,各級政府未計入舉債上限之自償性債務餘額高約 4,261
億元(約占前 3 年度 GDP 平均數之 2.78%),考量同期間受公共債務法規範之 1 年以上非
自償性債務餘額占前 3 年度 GDP 平均數比率已高達 39.45%(距法定上限尚約有 10.55 個百
分點之額度),未來各自償性計畫如實際營運結果發生自償收益不如預期或自償財源喪失
而依法需將其納入公共債務法債限管制時,恐將造成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三、各級政府自償性債務餘額,係以非營業基金舉借居多數,在部分縣市(如苗栗縣及宜蘭縣
)不僅舉借 1 年期以上之非自償債務及未滿 1 年之短期債務餘額均已逾公共債務法規定下
,自償性債務餘額又位居前茅,如無完備債務監控機制,地方政府在債台高築下恐將挪用
自償性債務支應一般政務所需,更加速財政惡化。
四、另審計部曾對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連年舉借高額短期債務以支應長期所需,債務管理機制
薄弱而提出審核意見,是以,雖迄至 103 年底各級政府非營業基金中,列有受公共債務法
規範之 1 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餘額僅約 169 億元(均為地方政府舉借,中央非營業基金無
舉借數),惟所舉借不受債限管制之 1 年以上自償性債務(約 4,250 億餘元)加計未滿 1 年
之短期債務(約 2,576 億餘元),餘額已高達 6,826 億元,金額龐鉅,如無健全之管控機制
實非所宜。準此,中央政府亟需適度規範自償性債務規模並建立相關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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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快速攀升,公共投資金額卻未等幅成長;復以歷年所興建公共建設之效益不彰,加上少子化、人口老化及工作年齡人口數趨少等嚴峻情勢,代際間財政負擔不公平問題益加嚴重。鑑於整體國債已瀕臨上限,政府未來可再舉債空間相當有限;因此,政府除應籌謀多元財源外,並應正視不當公共投資反引發債留子孫問題,健全國內投資環境,以促進更多民間投資及消費,俾因應政府未來償債能力不斷弱化之危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政府不斷擴增舉債額度興建各項公共建設,期能提振國內景氣,並希透過乘數效果
帶動民間投資,以促進社會資本形成,進而達成經濟成長之目標。公共債務法於 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按修正後公共債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將中央
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上限由原占前 3 年度 GNP 平均數之 40%,修正為占前 3 年度 GDP 平均
數之 40.6%。
二、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自 84 年度突破 1 兆元後,逐年快速累積,至 103 年度決算
數已攀升至 5 兆 2,814 億餘元;倘加計 104 年度預算數及 105 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
至 105 年度止之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 5 兆 6,142 億元,占前 3 年度 GDP 平均數之
35.03%,雖尚在公共債務法 40.6%上限內,惟政府未來可再舉債之空間已相當有限,恐難因
應國家遇有重大變故之所需。
三、政府每年度不斷擴增債務,公共投資金額占國內生產毛額(GDP)之比率卻逐年遞減,自
98 年度之 5.72%減少至 105 年度之 3.78%;探究原因,政府每年度人事費、償債支出、社會
福利支出及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等法定義務支出始終居高不下,肇致公共建設資源受到嚴重
排擠,不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四、又揆諸近幾年來,政府投資及公營事業投資合計對經濟成長率之貢獻甚為不佳,幾乎均為
負值;僅有 98 年度為正值,惟數值極微。此凸顯政府公共投資常因規劃不當致自償率欠佳
,甚至完工後閒置淪為蚊子館迭遭外界批評;不僅與公共投資應具有實質效益、落實使用
者付費之債務還本機制原則有違,更肇致代際間負擔不公平及民眾預期未來將負擔更沉重
支出,因而減少消費或投資等問題,對國家經濟成長長遠影響恐更為不利。
五、政府債務攀升,人口又面臨停滯成長、高齡化及工作年齡人口數逐年遞減等多重危機。根
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中華民國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計」數據,15 歲~64 歲
工作年齡人口數於 2015 年達最高峰,之後轉趨遞減,至 2060 年僅賸下 959.8 萬人(約為
2012 年之 55.5%),並以 55 歲至 64 歲高齡組人數最多(占 26.4%)。此一人口趨勢潛藏未
來總需求減少、社會負擔加重,政府未來償債能力不斷弱化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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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差短缺口長期存在,已破壞健全財政原則,行政院應再深入檢討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削減歲出,審慎檢討租稅制度,增裕財源,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符合世界各國重視財政紀律之潮流,並提昇國家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 1 兆 9,982 億元,歲入編列 1 兆 8,446 億元,歲出歲入
相抵差短 1,536 億元,較上年度差短數 1,579 億元減少 43 億元,減幅約 2.72%。復查近年來
中央政府總預算多為赤字預算,早期端賴歲計賸餘之移用予以彌平,近幾年則多仰賴債務
之舉借調度,造成未償債務餘額迅速累積,不但有違健全財政原則,甚且已弱化國家競爭
力。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於 87 年度尚有預算賸餘,惟 88 年度至 94 年度間,隨著中央政府歲出之增
加,財政收支多為差短,雖 95 年度至 97 年度曾出現為數甚低之賸餘,然賸餘金額與歷年
差短之規模亦不相當,之後 98 年度至 102 年度收支差短各為 1,611 億元、1,571 億元、631
億元、2,141 億元、1,254 億元及 1,271 億元,104 年度及 105 年度預計收支差短規模仍達
1,579 億元及 1,536 億元,亦即中央政府之財政收支已非循環性赤字(Cyclical Deficit),而
趨向長期之結構性赤字(Structural Deficit),已違反預算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預算之編
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計部 103 年度中央政府
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政府國庫收支長年失衡,須舉借債務支應,存在財政結構性赤字
問題,顯已破壞健全財政原則。
三、歐盟於 1997 年簽訂「穩定暨成長協定」(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SGP),延續 1991 年所
簽之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仍要求各國維持健全之財政預算與財政穩定,除
非經濟面臨嚴重衰退之國家(GDP 成長率達負 2%以上),預算赤字不得超過 GDP 之 3%,
惟歐盟雖訂有前開財政規範,然歐盟各國遵循成效不彰,加上金融海嘯後,各國多採取擴
張性之財政政策因應,造成財政缺口擴大及債務迅速累積,終致發生歐債危機。
四、為使日後歐盟各國在財政紀律要求更趨嚴謹,並具備拘束力,歐盟 25 國(英國、捷克除外
)領袖於 2012 年 3 月 2 日簽署新財政協議(Fiscal Compact,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該協議規定,將對違反歐盟預算赤字上限的國家採取制裁,並將財政平衡規範納入各國法
律;此外,歐盟各國為因應 2008 年底之金融海嘯衝擊,多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故財政赤
字占 GDP 比重在 2009 年度及 2010 年度達最高峰,而後在 2011 年度至 2014 年度多數國家
之赤字比重已逐漸降低,顯示各國為處理國家債務問題,日益重視財政紀律,以改善財政
收支。
五、2011 年 1 月 26 日惠譽信評公司曾因我國政府不斷擴大舉債、財政狀況持續惡化,故調降台
灣主權評等,長期本國貨幣發行人違約評等由「AA」下調至「AA-」,評等展望則由「負
向」調整為「穩定」(2012 年 1 月 17 日及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布主權信用評等維持與
2011 年相同),雖於 2014 年 7 月 21 日發布新聞稿訊息表示:「預估債務比例在 2016 年開
始下降,2023 年可望下降至 40%。惠譽公司指出今後台灣經濟成長及財政健全使各級政府
債務下降,將有助於提升我國主權信用評等」,然仍未上調評等。標準普爾信評公司(S&P
)2015 年 4 月間確認臺灣主權評等,長期信用評等 AA-,維持近年相同水準不變,信評展
望維持穩定,但報告中特別指出,台灣面臨人口快速高齡化,對政府財政是一項長期壓力
,政治上對於大幅擴大稅基,卻普遍缺乏意願,除非能在經濟增長方面推一把力,往後才
有機會削減財政赤字。
六、此外,依世界經濟論壇(The 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4 年 9 月間公布之 2014-2015
年全球競爭力評比(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4-2015),台灣全球排名由去年之 12
名退步至第 14 名,其中政府財政赤字、政府債務等評比項目之排名為第 80 名與 64 名,顯
示結構性赤字預算確實對我國主權信用評等及國家競爭力之評比產生負面影響,除降低國
家之償債能力外,亦連帶影響我國所有有價證券之相對信譽,提高企業之資金成本,恐不
利國家及企業競爭力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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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不僅將造成政府財務沈重負擔外,亦變相增加電價上漲壓力、徒增民怨,反而無法真正體現政府發展「綠色經濟」之實質意義與精神;故建議行政院應檢視各類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及發電成本效用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整躉購補貼財務計畫,並設定最高補助上限,以避免資源壟斷與過度集中於少數特定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提高國內能源供應自主性,降低能源進口量,推廣綠色能源利用,立法院於 98 年 6 月 12
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經濟部自 99 年起實施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並成立再
生能源發展基金,專責研析綠色能源躉購(含電價及設備補貼業務)及基金費率等事項;
另根據經濟部保守估算,再生能源基金如存續期間為 40 年,其支出規模為 3,144 億元。
二、現階段推廣小型太陽光電發電較不具經濟成本效益:我國現階段係以發展小型太陽光電(
屋頂型)設施為主;惟如按目前各類綠色能源之發展目標,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可發現,由
於太陽光電之設備成本依舊偏高,導致相關電能躉購及設備補貼金額龐鉅,若再考量再生
能源無法提供備載容量之成本及經濟減緩等外部成本,與其他 CO2 減量、產業帶動效果等
效益,淨效益為負 139.63 億元,顯示此一電能開發方案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尤其是發展初
期)。換言之,部分電能(如偏遠山區之陸域風力)開發方案成本較低,且效益較佳,值
得推廣;故政府部門在決定各項綠能投資方案時,並非僅能選擇高成本之太陽光電系統,
亦可選擇低成本、效用高之其他綠能系統,以達成全面發展綠色能源目標。
三、宜審慎評估綠能發電之成本效益,以避免浮濫補貼:目前中小型太陽光電系統平均每瓩成
本逾 10 萬元(初期設置成本更高達 25 萬元),比陸域風力(10 瓩以上,每瓩 5 萬元上下
)、生質能、地熱等設置成本高出許多,發電成本偏高,而經濟部卻仍不計成本大力推動
,顯示其不重視成本觀念,亦未能從成本效用觀點檢視綠色能源躉購計畫之適當性與急迫
性(或優先順序、項目),作業有欠妥適。
四、躉購費率問題:立法院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時,雖已刪除行政院所提出之保障報酬
率條款。然觀察我國現行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卻仍以反映各類技術生產成本為原
則,並以平均資金成本率 4.25%,作為投資者之合理利潤率,顯示主管機關訂價模式仍不脫
以報酬率高低作為定價模式之核心,致使業者缺乏積極改善生產技術誘因。
五、躉購期間問題:根據經濟部估算,再生能源基金如存續 40 年支出規模為 3,144 億元(其中
太陽光電電能補貼費用為 1,613 億元),基金支出最高發生於 2027 年約為 174 億元,全程
年平均基金支出約 79 億元,另如假設太陽光電在 5 年內提前完成設置 250 萬瓩,則該基金
全程支出將增加 3,477 億元,換算平均每年增加 86.9 億元,形成政府龐大財政負擔;此外
,在經濟不景氣時,此種固定式(期間)補貼將擴大其負面風險,甚至引發危機(市場成
長率失控風險),拖垮國家財政。
六、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由台電公司及部分民營業者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支
付,此種所謂「污染者付費制度」固然構成基金各種財務計畫之重要財源,但亦會增加台
電公司經營成本與民眾電費負擔;故政府如能就再生能源發展之經濟、財務效益及經費來
源(用途)等不同層面進行評估,研擬詳細完整財務計畫,當有助於掌握整體計畫成效,
提高法律之可預測性,並減少業者不確定之經營負擔。
七、由於基金收取對象為非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基金之徵收不可避免將造成發電成本增加,產
生電價上漲壓力,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5 項規定電業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始得將增加支出附加於電價上。然查台電公司未待經濟部能源局建置完成相關電費附加配
套機制,即將繳交基金費用平均分攤各類發電成本之中,變相提前轉嫁予社會大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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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面對大數據時代來臨,政府職責不限於強化自身數據之開發利用,更需將大數據技術研發成果,落實於經濟、就業、教育、健康、能源、公共安全及科學工程等領域,開創大數據實質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3 年 12 月 8 日行政院毛院長上任後,提出「強化建立實體世界與網路世界的橋梁」之構
想,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進一步提出「觀念溝通、行動落實、前瞻施政」3 支箭,除持
續擴大開放資料(open data)廣度與深度外,另規劃善用巨量資料(Big Data,通稱大數據
、海量資料及大資料)分析技術,協助政府解決當前施政重要課題。行政院 105 年度施政
計畫將強化政府施政電子化與服務之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計畫列入,以落實經濟轉型,實現
智慧城市與智慧生活。
二、行政院成立「大數據技術指導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科技會報辦公室主責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相關部會代表及產業、技術專
家、學術與研究顧問組成小組。其中科技部負責推動巨量資料應用研究,以巨量資料方法
深入分析政府相關資料;國發會主要任務為針對政府相關法規解釋之協調,協助各部會規
劃巨量資料應用研究主題;經濟部規劃籌組大數據產業服務團,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
推動大數據發展。
三、為配合推動巨量資料運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大多以既有軟硬體資源支應,進行先期試
驗,105 年度計有內政部等 11 個部會編列預算共計 11 億 0,710 萬 3 千元,以後需求數估計
23 億 8,574 萬 7 千元,其中屬跨年期經費計有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 2 期─警政巨量資
料分析與運用 2 億 5,840 萬元、財稅資料中心研究發展計畫 1 千萬元、教育部建立智慧型校
園學習與輔導系統 4,000 萬元、經濟部巨量資料創新技術與智慧應用推動計畫 2 億 7,313 萬
2 千元、經濟部工業局資料服務產業應用推動計畫 1 億元及科技部補助學研機構執行巨量資
料加值分析及決策應用之研究計 1 億 8,500 萬元,前揭各計畫總經費皆逾 1 億元以上(詳附
表 1)。此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有食品安全巨量資料分析及資訊科技化建置計畫
,4 年期總經費 4,166 萬 4 千元,另財政部亦於 105 年度新增強化商品流程溯源追蹤與跨域
稽查整合計畫 5,200 萬元。
四、我國政府將巨量資料運用列入「ide@ Taiwan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以網路資訊
設施為主軸,而巨量資料運用分別散置於「基礎環境」、「透明治理」、「智慧生活」、
「網路經濟」、「智慧國土」5 大構面項目中。反觀美、英兩國政府為落實數據之分析運用
,公布以巨量資料為主題之政策白皮書,如美國白宮大數據研究與發展倡議投入 2 億美元
預算,預計實現 3 項目標:開發處理大數據核心技術、加強國家安全與轉變教學方式、開
發數據技術及培養人才;而英國政府於政策白皮書中提出資料運用策略之 3 項目標:強化
處理資料能力、加強基礎建設及分享與連結資料等,詳細闡述當前大數據運用現狀,作為
巨量資料發展與運用之指引。
五、是故,我國巨量資料運用並無上位計畫亦無明確指導方針,數據運用創造之價值無法清楚
呈現,其他如數據人才培育、專業技術研發及導入民間產業運用等議題,仍欠缺具體內容
、配套與辦理時程,政策規劃有欠完整,發展方向無法呈現。
六、各國政府所提出之大數據具體計畫,皆明確列出相關領域之重點扶持項目,如英國已具備
完整國家健保服務及氣象資料,故從公共衛生服務、氣候資訊、地理資訊等較優勢之領域
開始著手;美國則由國家科學基金會、能源局、國家衛生研究院、國防部及地質探勘局等
,就特定領域開發大數據技術與人才培育。至於我國大數據運用範圍,行政院規劃第 1 階
段先行針對新住民潛力願景、毒藥品防治、學生就業追蹤及企業薪資調查等進行分析,另
選定國內主要產業導入大數據運用,如交通、製造、醫療保健及食品安全等,惟並未排列
優先順位,亦無選定重點發展項目。欲將大數據導入各領域運用,實非一蹴可及,應掌握
民眾關切之議題,就具有數據優勢項目列為優先示範,排定推動優先順位,策略始能聚焦
。
七、行政院成立之「大數據技術指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會、產業、技術專家、學術與研究
顧問等,然學術研究與產業之共同需求如何結合,仍未見提出具體方案。另就各部會推動
大數據運用現況觀之,科技部推動巨量資料應用研究、經濟部規劃投入巨量資料創新技術
與智慧應用、金管會責成周邊財團法人建置資料平台與進行有關大數據研究案等,仍以各
部會各自辦理方式為主,缺乏跨部會或跨公、私部門實際合作案例。
八、目前我國巨量數據運用尚處初期研究階段,自 105 年度各部會陸續展開巨量資料運用新興
計畫,或於年度預算業務賡續系統擴充、建置平臺服務等,為建構完善之數據環境及引導
公私部門導入數據之推廣運用,建議強化策略如下:1.廣為宣導與溝通,建立數據應用共識
,並掌握重點核心議題,開創新機契與願景,2.鼓勵巨量資料關鍵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以
使用者需求為導向公開政府資料,並善用數據核心價值,3.落實跨界合作機制,有效整合資
源,充分發揮數據分析及預警功能。
九、我國近來食安問題頻傳,相關部會刻正籌備建置計畫規劃巨量資料分析與運用,允宜儘速
建立源頭管理跨部會合作機制,協調食品安全相關機關整合現有資訊系統,如食品藥物管
理署食品追蹤追溯管理系統及食品查驗登記管理系統、經濟部暨所屬機關之工商業登記系
統、商品檢驗系統、不安全商品管理系統等等,將不同部門間資料進行勾稽、比對,俾利
追溯商品輸入廠商及商品流向,建立完整稽查與通報機制,發揮數據分析預警功能,為食
品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