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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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9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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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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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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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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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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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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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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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8/05/03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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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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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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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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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3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
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
三、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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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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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賴士葆","吳琪銘","陳素月","李彥秀","郭國文","林奕華","莊瑞雄","吳秉叡","王定宇","李昆澤","周春米","黃國書","施義芳","邱議瑩","蘇巧慧","張宏陸","陳賴素美","吳思瑤","李麗芬","尤美女","何欣純","陳玉珍","陳靜敏","余宛如","張廖萬堅","林俊憲","蔣絜安","林淑芬","劉世芳","蕭美琴","鍾孔炤","顏寬恒","鄭天財Sra.Kacaw","劉櫂豪","許智傑","蔣萬安","鄭運鵬","趙天麟","蔡易餘","賴瑞隆","劉建國","蔡適應","王育敏","沈智慧","林昶佐","徐志榮","馬文君","何志偉","黃秀芳","蘇震清","陳亭妃","徐永明","余天","楊曜","邱志偉","羅明才","費鴻泰","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呂孫綾","林為洲","柯志恩","羅致政","廖國棟Sufin.Siluko","鄭寶清","周陳秀霞","蘇嘉全","許毓仁","鍾佳濱","趙正宇","吳焜裕","洪慈庸","陳瑩","陳學聖","江永昌","許淑華","童惠珍","曾銘宗","柯建銘","黃國昌","柯呈枋","林德福","黃昭順","吳志揚","孔文吉","陳宜民","管碧玲","林岱樺","陳歐珀","陳曼麗","洪宗熠","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玉琴","王榮璋","葉宜津","郭正亮","江啟臣","林麗蟬","呂玉玲","蔡培慧","邱泰源","蔣乃辛","陳明文","段宜康","陳超明","蔡其昌","王金平","林靜儀","蘇治芬","高金素梅","李鴻鈞","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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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9-05-03T09:00:00
-
endTime:
2019-05-03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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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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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9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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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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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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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7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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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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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3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
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
三、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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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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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賴士葆","吳琪銘","陳素月","李彥秀","郭國文","林奕華","莊瑞雄","吳秉叡","王定宇","李昆澤","周春米","黃國書","施義芳","邱議瑩","蘇巧慧","張宏陸","陳賴素美","吳思瑤","李麗芬","尤美女","何欣純","陳玉珍","陳靜敏","余宛如","張廖萬堅","林俊憲","蔣絜安","林淑芬","劉世芳","蕭美琴","鍾孔炤","顏寬恒","鄭天財Sra.Kacaw","劉櫂豪","許智傑","蔣萬安","鄭運鵬","趙天麟","蔡易餘","賴瑞隆","劉建國","蔡適應","王育敏","沈智慧","林昶佐","徐志榮","馬文君","何志偉","黃秀芳","蘇震清","陳亭妃","徐永明","余天","楊曜","邱志偉","羅明才","費鴻泰","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呂孫綾","林為洲","柯志恩","羅致政","廖國棟Sufin.Siluko","鄭寶清","周陳秀霞","蘇嘉全","許毓仁","鍾佳濱","趙正宇","吳焜裕","洪慈庸","陳瑩","陳學聖","江永昌","許淑華","童惠珍","曾銘宗","柯建銘","黃國昌","柯呈枋","林德福","黃昭順","吳志揚","孔文吉","陳宜民","管碧玲","林岱樺","陳歐珀","陳曼麗","洪宗熠","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玉琴","王榮璋","葉宜津","郭正亮","江啟臣","林麗蟬","呂玉玲","蔡培慧","邱泰源","蔣乃辛","陳明文","段宜康","陳超明","蔡其昌","王金平","林靜儀","蘇治芬","高金素梅","李鴻鈞","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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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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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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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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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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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59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7分
5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8分至11時40分、下午5時至5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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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本院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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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童惠珍","曾銘宗","柯建銘","黃國昌","柯呈枋","林德福","黃昭順","吳志揚","孔文吉","陳宜民","管碧玲","林岱樺","陳歐珀","陳曼麗","洪宗熠","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玉琴","王榮璋","葉宜津","郭正亮","江啟臣","林麗蟬","呂玉玲","蔡培慧","邱泰源","蔣乃辛","陳明文","段宜康","賴士葆","吳琪銘","陳素月","李彥秀","郭國文","林奕華","莊瑞雄","吳秉叡","王定宇","李昆澤","周春米","黃國書","施義芳","邱議瑩","蘇巧慧","張宏陸","陳賴素美","吳思瑤","李麗芬","尤美女","何欣純","陳玉珍","陳靜敏","余宛如","張廖萬堅","林俊憲","蔣絜安","林淑芬","劉世芳","蕭美琴","鍾孔炤","顏寬恒","劉櫂豪","鄭天財 Sra Kacaw","許智傑","蔣萬安","鄭運鵬","趙天麟","蔡易餘","賴瑞隆","劉建國","蔡適應","王育敏","沈智慧","林昶佐","徐志榮","馬文君","何志偉","黃秀芳","蘇震清","陳亭妃","徐永明","余天","楊曜","邱志偉","羅明才","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費鴻泰","李俊俋","呂孫綾","林為洲","柯志恩","羅致政","鄭寶清","廖國棟Sufin.Siluko","周陳秀霞","蘇嘉全","許毓仁","鍾佳濱","趙正宇","吳焜裕","洪慈庸","陳瑩","陳學聖","江永昌","許淑華","陳超明","蔡其昌","王金平","林靜儀","蘇治芬","高金素梅","李鴻鈞","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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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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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委員:
["陳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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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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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Year: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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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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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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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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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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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蘇嘉全","蔡其昌","邱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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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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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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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601_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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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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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本院民進黨黨團,為健康乃基本人權,疾病之傳播無國界,防疫不能有缺口,台灣參與世界衛生
組織(WHO)不但攸關全體國人的健康權益,也是世界衛生與防疫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然中國
大陸施壓世界衛生組織不得發出邀請函,更不斷以片面政治藉口阻礙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
(WHA),爰此建請本院作成決議:「世界衛生組織(WHO)憲章第一條,即明訂其宗旨在於追求
全人類衛生達到最高可能之水準,且醫療衛生是全球的共同責任,事關公平獲得基本保健和對跨
國疾病威脅的集體防範。由於中國大陸的打壓,致台灣雖未獲邀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但
包括美國參眾兩院、歐盟、英國、加拿大等行政部門紛紛力挺,近日立陶宛、拉脫維亞與愛沙尼
亞國會議員及世界醫師會也致函 WHO,呼籲邀請台灣出席 WHA,對於友好國家及團體對台灣的支
持我們要表達感謝,也必須重申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是台灣人民的權利與義務。WHO 作為最重要的
國際醫衛組織,肩負攸關全球人類的衛生安全工作,應堅定捍衛世界各國民眾在衛生領域知的權
利,不該因中國大陸以片面政治理由,進而阻礙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損及台灣全體人民追求
最高水準衛生及健康之權利。針對中國大陸打壓台灣參與 WHA,本院應予以嚴正抗議並譴責。我
政府應堅持立場,持續努力爭取參與 WHO,以保障台灣參與國際衛生與防疫之機會,維護國人健
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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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主計總處日前發布 2 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帄均為新台幣 4 萬 1,187 元,年增 1.86%,終止連續 14 個月逾 2%的較高增幅,從 3 月公布的各項經濟數據看,台灣恐怕只能「保二」,台經院公布製造業景氣燈號,持續出現代表衰退的藍燈,更早的景氣燈號、採購經理人指數等指標也顯示景氣衰弱,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央行對今年的經濟預測數字,都是往下調降到接近 2%的成長率,爰此,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主計總處日前發布 2 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帄均為新台幣 4 萬 1,187 元,年增
1.86%,終止連續 14 個月逾 2%的較高增幅,主計總處官員雖然解釋,主因是去年廠商積極
調薪,基期已經墊高,但是 2 月經常性薪資增速放緩,降至 1.86%,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而勞動市場的受僱員工人數、加班工時、非經常性薪資都是會受到景氣影響的指標,今年
前 2 月全體受雇員工人數年增 1.19%,便是近 10 年最低增幅,加班工時方面,由於景氣好
時,製造業加班情形較多,因此可做為衡量景氣的指標,加班工時已經連續 4 個月呈現年
減,顯然受到景氣趨緩影響的跡象。
三、影響台灣經濟最關鍵的是出口,從去年 11 月出現衰退後尚未止滑,不但今年 1、2 月都衰
退,預估 3 月還是衰退;情況好一點的話,4 月可恢復正成長,差一點則可能要到下半年才
恢復成長。這代表的是經濟下行的趨勢持續。
四、最大的風險還是中美貿易戰因素,外界對兩國談判情況與結果有各種猜測,但不論如何,
今年大陸與美國的經濟成長率都會比去年低,這兩國占台灣出口的一半,影響重大。如果
談判不順,甚至破裂,貿易戰因而擴大,台灣經濟就要再往下探底。
五、只要稍微有點「意外風險」成真,今年經濟成長率就要掉到 2%以下。而不幸的是,外在環
境確實有不少風險,顯然台灣今年又要開始為「保二」而奮戰,執政的蔡英文政府都應努
力思索應對之道,避免國內薪資與景氣長期低迷波及整體政治與社會環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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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經濟部日前發布 3 月製造業生產指數為 104.48,年減百分之 10.52,減幅超出市場預期,呈連四黑,並創 2012 年 2 月來最大減幅,結束 2016 年第 3 季以來連續十季正成長的走勢,預估 4 月製造業生產減幅將收歛,預期年減百分之 2 至百分之 4,爰此,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影響國家競爭力,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指出,今年第一季製造業生產指數為九十九點七四,年減百分之四點八,結束二○
一六年第三季以來連續十季正成長的走勢,經濟部統計處副處長王淑娟亦指出,三月製造
業生產減幅之所以擴大,主因是全球經濟走緩,終端需求降溫,加上去年三月基期明顯偏
高所致,但三月工作天數較去年同期減少三天,因此也加劇減幅,「情況有些特殊」。
二、若進一步觀察各業別,電子零組件業年減百分之十四點九二,為二○○九年五月以來最大
減幅,此係為造成三月製造業減產最主要原因。其中,積體電路業客戶端持續進行庫存調
整,加上虛擬貨幣採礦需求銳減,減幅擴大至百分之二十一點二九。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
因大尺寸面板、彩色濾光片、面板用玻璃基板同步減產,因此年減百分之七點○五。
三、至於傳統產業方面,因受到美中貿易摩擦影響,國際鋼鐵貿易保護主義升溫,市場需求保
守觀望,其中機械設備業年減百分之十七點九、化學原材料業年減百分之四點八九、基本
金屬年減百分之五點○三、汽車及其零件業年減百分之十四點五九。
四、在三月製造業生產指數連四黑長期低迷之際,政府應以不同的對策因應,何況今年四月工
作天數較去年同期增加,預測四月製造業生產減幅將收歛,預期年減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顯然後座力持續發酵,除了企業界提振本身的力量之外,執政的蔡英文政府都應努力思
索應對之道,避免國內製造業景氣長期低迷波及整體政治與社會環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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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教育部日前公布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依固定公式核算後為百分之 2.17,是五年來最高;且前一年未調整的學校,可加計前一年漲幅,但調幅上限為百分之 2.5,經查主計總處日前公布國人在實質月薪持續低盪,倒退回十七年前的水準之際,家庭日常生活備感壓力,若以私校一學期五萬元學費估算,調漲額度達 1,250 元,調漲學費的比率,對照連年來實質薪資的減少,以及約一百三十萬人、占四分之一的低薪族群,這對比極度挑動社會大眾敏感神經,建請教育部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就學所需,係為主政者之本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主計總處日前公布二○一八年全年工業及服務業全體受雇員工之帄均月薪為四萬九八○元
,年增率達百分之二點五七,創下近十八年來最高增幅;加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
資後,總薪資月帄均為五萬一九五七元,年增率達百分之三點九四。
二、但若考量物價因素,初估去年前 11 月的「實質經常性薪資」僅為 38,179 元,依然低於
2001 年同期 38,320 元的水準,又顯示薪資成長趕不上物價攀升的速度,仍然掃不掉薪資倒
退 17 年的陰霾。
三、教育部日前公告一○八學年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因物價指數、受雇薪資等指數皆增
加,今年依公式計算出基本調幅可達二〃一七%、創近五年新高,顯然教育部只聽大專院校
哭窮,卻無視民眾日子難過。
四、據調查指出,經濟弱勢大專生帄均一周約廿小時的打工時間,學生面對匱乏時,他只能思
考的是如何繳房租,根本無法專心就學,甚至還可能被迫休學。再者,根據教育部大專校
院助學措施手冊,若學生貸款四十萬元,畢業後一年開始分八年還款,每月負擔金額為四
千四百八十三元;若以大學畢業生月薪二萬五千元估算,已占月薪十八%。
五、本席並非不能接受合理的學雜費調整,而是在此之前,政府是否理解經濟弱勢學生家庭無
力支付就學所需,學生拚命打工賺錢、畢業後又面臨一大筆學貸的困境,基此,經濟弱勢
學生就學的阻礙,政府應當積極介入,使其帄等享有安心就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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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教育部自 95 年辦理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事宜,截至去(107)年 10月,國教署推估仍有 14 萬餘名學童在待補強、待拆除教室上課,由於台灣位處地震帶,近日又發生強震,學童於安全堪慮的校舍環境中上課,令人憂心,建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自 95 至 108 年共計編列新台幣 940 億餘元,辦理公立國
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事宜。至去年 10 月 2 日,尚有 25 棟校舍(292 間
教室)未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全國有 1,569 棟校舍(2 萬 3,456 間教室)待補強、401
棟校舍待拆除(其中 226 棟尚在使用,共 2,879 間教室)。
二、監察院調查報告另指出,尚待補強棟數最多的前 5 個縣市,依序為新北市 338 棟(7,300 間
教室)、台中市 223 棟(4,577 間教室)、高雄市 156 棟(2,345 間教室)、雲林縣 131 棟
(1,310 間教室)及台南市 115 棟(1,678 間教室),計 963 棟(1 萬 7,210 間教室),占全
部待補強校舍的 61.37%。調查告指出,待拆除且在使用中棟數最多的前 6 個縣市,依序為
台南市 38 棟(481 間教室)、新北市 32 棟(548 間教室)、台中市 24 棟(361 間教室)、
屏東縣 20 棟(255 間教室)、苗栗縣 16 棟(198 間教室)及高雄市 16 棟(178 間教室),
占全部待拆除且在使用中的 64.6%。
三、據國教署統計,106 學年度全國公立國中小校舍總數為 2 萬 2,374 棟、學生數共計 167 萬
7,815 人,在待補強及待拆除教室上課的學生數估算約 14 萬 7,479 人,其中在待補強校舍上
課學生數約 11 萬 7,614 人、在待拆除校舍上課學生數約 2 萬 9,865 人,顯見全國仍有 14 萬
餘學童於安全堪慮的校舍環境中上課。
四、國教署雖稱已擬定校舍未完成補強或拆除前的因應作為,但學童就學安全刻不容緩,教育
部應強化督導各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改善,並於校舍未完成補強
、拆除或改建前,加強維護學童與教師上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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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國道客運業者於今年農曆過年後陸續漲價,包括公路客運票價,近期將針對十八項成本指標審查,預計漲價一成五至二成,造成民眾怨聲連連,在主計總處日前宣布國人實質月薪持續低盪,倒退回十七年前的水準之際,民眾日常生活備感壓力,建請交通部研議以採票價「補貼」代替「漲價」方式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今年初國道客運業者醞釀調漲票價,但遭剛上任的交通部長林佳龍協調暫緩,但春節後仍
陸續調漲;公路總局 3 月初審業者 18 項成本檢討案,認為票價可以調漲 15 至 20%。
二、鑒於主計總處日前公布二○一八年全年帄均實質月薪僅三萬八二三五元,低於二○○一年
的三萬八三九八元。換言之,在育兒、教育、住房等生活成本不斷攀升,實質月薪持續低
盪,倒退回十七年前的水準,國人日常生活備感壓力。
三、交通部最新統計出爐,去年全台公車、客運總搭乘人次達十二〃四二億,創下近二十四年
以來新高紀錄,較前年十二〃三五億人次增○〃五七%;力推搭公共運輸轉乘地方公車、客
運也有成效,全年有享轉乘優惠人次逾三千萬,是前年三二○萬人次的近十倍,可見國道
客運為國人搭乘的重要交通運輸工具,且學生本來就是國道客運的大宗,倘貿然調漲票價
恐影響家庭民生負擔。
四、建請交通部研議票價採「補貼」代替「漲價」方式因應;例如補貼公路客運偏遠路線虧損
,台鐵偏遠服務性路線及敬老票等法定優待負擔初估約二十億元,政府應盡量補貼讓業者
不增負擔,避免漲價造成民生負擔與物價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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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 107 年從事非典型工作者攀升至81.4 萬人,年增 1.05%,人數續創新高,其中「非自願」從事非典型就業的占比仍有 23.85%,由於薪資、福利、權益保障通常不如全日工作者,往往被視為勞動弱勢,建請行政院落實總統蔡英文四年前的競選承諾,儘速改善勞動派遣朝修法處理,以解決非典型就業者勞動條件及低薪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勞動派遣在台灣呈逐年增加態勢,根據主計總處調查,國內非典型就業(部分工時、臨時
性或人力派遣)人數,2008 年為 65 萬人、占全體受僱者比率約 7.2%,2018 年增至 81.4 萬
人、占全體受僱者比率約 8.3%,人數及占比均續創歷史新高。
二、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公司所需人力,派遣勞工
的雇主是派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由於要派公司並非派遣勞工的雇主,可以免除解僱、
資遣、退休等人力成本,並且可以派遣勞工的工作表現彈性給付薪酬,不符合績效標準時
甚至可以立即更換派遣勞工,節省薪資成本。因此,派遣勞工的薪酬待遇及勞動權益普遍
不如正職員工。
三、自 2000 年以來,派遣業就在國內擴散,尤其是 2002 年台灣加入 WTO,派遣業開放給了外
資,隔年勞委會時任主委陳菊倉促推動派遣立法,以讓派遣業合法化。2016 年蔡英文競選
總統的政見說要保障派遣等非職工人的權益,但上任後,不但未改善權益,卻讓派遣工的
人數大幅增加。蔡英文上任的 2016 年 5 月,派遣工的人數是 110,395 人,到了今年 2 月人
數已經大幅增加到 130,295 人,約兩年半的期間,增幅高達 18%,增加人數約達 2 萬人。
四、根據 yes123 去年九月求職網調查,全國受僱就業者 898.5 萬人中,有 71.1%曾打過零工,這
潛在的 639 萬零工經濟族中,不但多數屬「工具人」角色,且 16%曾月入萬元以下、64%領
不到 22K,帄均值則落在 2 萬 0041 元,62%是月光族,最終僅 31%獲得轉正職機會。
五、政府應立「專法」保護非典型就業者,例如設定「薪資下限」保障以及企業「僱用比率上
限」,或與正職員工享有同等福利,並建議透過租稅優惠獎勵企業將非典人員轉任編制內
員工,以徹底解決非典型就業者勞動條件及低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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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為實現蔡英文總統政見,行政院將在兩年內將七千多名派遣人力歸零,轉為自雇臨時人員,但政府機關中非典型就業人力,派遣人力只是其中一部分,所謂的「零派遣」,在政府業務未減、員額控管的情況下,要改善非典型就業者的勞動條件及翻轉低薪,恐將只是奢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隨著「勞動派遣」的興起,為降低人力雇用成本、規避雇用風險等理由,政府機關也大量
進用派遣人員,幾乎成了「全國最大的派遣戶」。行政院計畫在兩年內達成「零派遣」目
標,既可洗刷「派遣大戶」的汙名,堪稱落實蔡總統「保護非典型勞動」政見的一部分,
目的也是宣示政府對勞工權的重視。
二、表面上政府減少員額,實際上卻增加很多派遣工等非典型就業人力。因為政府的業務並沒
有隨著員額減少而降低,甚至愈來愈龐大,包括食安、資安等各項新興挑戰愈來愈多,只
好用替代性人力填補政府業務人力缺口。
三、近年派遣人力被淪為低薪元凶,屢成箭靶,中央地方又開始紛紛刪減派遣人力,甚至有地
方政府表示已經達到「零派遣」。但勞團跟人力派遣公司主管就已點出,所謂的零派遣只
是轉成了層層外包的勞務承攬,根本是「假承攬、真派遣」,且他們的勞動條件跟薪資待
遇,比起派遣工往往更不具保障。
四、行政院要帶頭將派遣人力降到零,豈料還希望地方政府跟進。可以想見未來必定出現兩個
情況,政府在財源有限又增加大量臨時人員下,必定演變成挖東牆補西牆的窘境;其次,
中央恐無法全數吸收七千多名由派遣人員轉成的臨時人員,但各部會業務量持續膨脹情況
下,勢必會把更多的工作外包,出現更多派遣以外的非典型就業替代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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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 4 月 18 日下午一點花蓮發生規模 6.1地震,未料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商辦大樓驚傳傾斜,另外 921強震後就傾斜的「富貴角大廈」因此次地震傾斜度再加劇。據悉這兩棟大樓屋齡都達 30 年,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 863多萬戶建築,超過 30 年以上的老屋約 410 萬戶,雙北更有半數以上是老屋。更凸顯危老都更的急迫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位於台北市長安東路上、樓高九層的商辦大樓,18 日經強震搖晃後驚傳傾斜,倒在一旁較
高的祥寧商業大樓。據謄本資料顯示,該棟傾斜的商用大樓,於民國 68 年完工,屋齡滿 40
年,至於一旁較高的祥寧商業大樓,則是民國 72 年完工,屋齡也高達 36 年,也就是說兩
棟大樓都已超過 30 年。
二、位於台北市信義路上的「富貴角大廈」,是九二一地震後就傾斜的危樓,住戶曾申請自辦
理都市更新重建,但 2010 年因法令修訂,北市府要求重建的大樓後院要退縮 6 公尺,建築
面積減少約 250 坪,因此重建破局,18 日一經強震傾斜度加劇,據謄本資料顯示,「富貴
角大廈」並未明載建築完工日期,但按照第一次登記日期的民國 68 年,今年屋齡也屆滿 40
年。
三、雙北有 2、300 萬人住在土壤液化潛勢區,人口、建物稠密,據指出台北市逾 7 成屋齡超過
30 年的舊屋,加上地下水位高,土壤液化情況是台灣最危險的,若 0418 花蓮的震央移到台
北,由於土壤液化關係,震度會由 6.1 級加強至 7.3 級,至少 3 萬 5,000 棟房子會倒塌。
四、台灣位於環太帄洋地震帶上,地震頻傳,建物頇具備抗震能力才能保障民眾居家安全,921
大地震前興建的建物沒有耐震設計,地震強度超過 5 級以上,就可能造成災害,因此,屋
齡超過 30 年的舊屋都市更新刻不容緩,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建請行政院應動
起來,發動更有規模、更有規劃的都更甚至市容更新方案,以避免地震遭受到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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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蔡英文總統日前宣布近日已有 30 家台商回台投資,另有 50 家廠商即將回台,投資總額達 1,200億元,預計可創造超過 1 萬個工作機會,在國內經濟還不至於衰疲,也稱不上蓬勃窘況之際,有台商願意回台投資,稱得上鼓舞人心之事,惟如何讓人才不再廉價,投資所創造就業機會均勻分配全台,增加創新動能,實需行政院通盤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商回台投資最立即明顯的效益是提高台灣低迷已久的投資率,即投資占國內生產毛額(
GDP)的比率,進而藉此提高經濟成長率。國內的投資率在 20%上下盤旋已久,遠較主要
國家及競爭對手國為低。面對低迷投資,政策總難奏效,向來是執政之痛,因此,儘管台
商回台大抵是中國經濟下行及美中貿易戰下的時勢所趨,政府努力接取這個久旱甘霖自不
意外。
二、然而,就經濟發展的目的而言,「投資」只是手段,如何能提高人民福祉才是目的。不管
手段為何,「發大財」之所以吸引人民,正反映了人民對改善目前生活的殷切期盼,政府
若不能清楚說明增加投資能提高人民福祉的邏輯,恐怕對人民的吸引力與對政府的支持度
助益有限。
三、「增加就業機會」是最具體的效益,但是當前就業情勢不差,失業率處於多年來的低檔,
若現在的失業已屬經濟學所定義的自然失業,台商回台所創造的缺工問題,恐將大於增加
就業機會的效益。更進一步說,現在的失業勞工是否為回台台商所欲爭取的對象,不無疑
問。我們總期盼回台台商類型不會是傳統追逐低成本的廠商,而是能帶動產業整合或創新
轉型的廠商。因為這類廠商對中高階人才的需求,可能對降低失業率助益不大,台灣廉價
優質人才正是主因,如何讓人才不再廉價,才是台商回台帶來最可貴的效益,也才是政府
得以讓人民發財的邏輯。
四、台灣的經濟困境主要在於製造業高度仰賴代工製造的外需、缺乏創新動能,若我們對回台
台商過分妥協而不能在轉型升級上有所要求,一來只會使台灣經濟更陷泥淖、更難升級轉
型,二來會對在地廠商帶來競爭衝擊而無法創造互補效益,
五、回台台商想要落腳於中北部的意願明顯,各相關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已在全力協助廠商覓
地。倘若成功,這些好的就業機會又集中於中北部,南台灣青年北漂的問題會更為嚴重,
全台區域發展不均的情形會更雪上加霜,主政者宜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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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馬委員文君,為照顧弱勢農漁民家庭,行政院長日前宣布,政府決定將「農漁子女獎助學金」增加三成,取消原有學業成績等限制,讓農家上進子弟繼續上進,可謂立意良善,惟亦有農民反映,多數高中職已參加十二年國教,高中職學生多已不用繳學雜費,都無法請領,只有就讀大專院校有機會,「認為政府宣布利多是裝樣子」,本席建請行政院宣布政策前應統整,避免讓農民誤會,造成政府為德不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照顧弱勢農漁民家庭,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宣布,政府決定將「農漁子女獎助學金」增
加三成,取消原有學業成績等限制,其中就讀公立大專院校的獎助學金由每學期五千元調
高到六千五百元,增加一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獎助學金,由每學期的一萬元調
高到一〃三萬元,增加三千元,每學期公立高中職的農漁子女獎助學金由三千元增加到四
千元,就讀私立高中職則由五千元調高為六千五百元。
二、根據農委會的「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現行包括申請人為農保被保險
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學生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
一一四萬元;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帄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且未
領取政府學雜費減免優待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
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未來原本的成績規定將刪除。
三、此「農漁子女獎助學金」增加三成之政府美意,對鼓勵農家上進子弟繼續上進立意甚佳,
但是縣市高中職多數已加入 12 年國教,高中職學生只要家庭年所得低於 148 萬,就可享有
免學費或學費補助,造成部份家長認為行政院「加碼」獎助學金是「裝樣子!」
四、由於「獎助學金」不是獎學金,高中職加入 12 年國教後,即可享有免學費或學費補助,因
此近年只有大專生請領,無高中職農民子弟請領「獎助學金」,行政院這次宣布的「利多
」,對多數高中職農漁民子女毫無實質幫助,建請政府宣布政策前各部會應統合,避免讓
農民誤會、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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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低落差廿三公分,與月台間隙達十公分,啟用迄今屢生事故、意外頻傳,對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影響至鉅。而台鐵解決之道竟將原本停靠台中站的山線車輛減班,移至月台尚未改建的海線,造成台中市民尖峰時間只能擠區間車上下班。台鐵和交通部罔顧通勤族權益,至不可取,應在不影響通勤族班次需求的情況下,盡速進行改善措施,避免乘客發生意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度差跨距差廿三公分,但區間車、普悠瑪號卻沒
有這個問題。曾經有民眾向台鐵陳情,得到的解決方案卻是「山線改海線」。台鐵以為,
既然自強號太魯閣號進台中站時,會有月台與車間高低落差問題,乾脆直接把自強號太魯
閣號改往還沒改建月台的海線。這個結果造成尖峰時間,海線站站停靠,市區山線卻是擇
站而停,完全沒有解決問題。
二、現任交通部林部長佳龍在過去擔任立委期間,曾經就此問題質詢交通部,當時交通部答覆
會在 106 年底可以完成改善,此一答覆已經跳票。如今林立法委員出任為林交通部長,交
通部又改口稱「108 年底才能完成」月台與車廂差距的問題,屢改時程,毫無誠信。
三、交通部答覆本席在交通為委員會質詢時稱,「此問題待山手線完成時即能解決,所需時間
為十年」。顯然交通部推拖卸責,並無誠意改善。因為山手線的計畫和預算都沒有,官員
怎麼可以「信口開河」。台鐵和交通部罔顧通勤族權益,至不可取,應在不影響通勤族班
次需求的情況下,盡速進行改善措施,避免乘客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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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沈委員智慧,有鑑於國家電子發票推行多年,但不少人還是習慣結帳後索取紙本發票,一來是因為習慣,二來是對電子發票一知半解,然而,在行動裝置與行動支付愈見普及的現在,由手機付款後直接開立電子發票,再由雲端對獎及中獎自動匯款,全程無須再取紙本發票,終於達到真正無紙化的目標;但對一般消費者而言,還是會拿到長長的一張紙本發票,兩聯與三聯式發票、又或是電子發票證明聯,這也是為什麼電子發票推行許久,仍有許多人搞不清楚電子發票的運作模式,以及雲端發票又是什麼?爰此,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對外說明電子發票政策及方向,並提出改善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財政資訊中心統計,電子發票開立總張數在 2015 年就超過傳統發票,但至今仍超過 8 成
有列印證明聯,且扣除公用事業後,使用載具的比率在去年前 8 月僅 10.98%,與雲端化及
節能減碳等目標仍有相當程度落差。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已逾 10 年,開立張數已超過傳統
發票,但大部分仍為紙本發票,近年以載具開立之比率成長有限,且辦理載具歸戶者率仍
偏低。
二、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並落實節能減碳,財政資訊中心自 2005 年度起開始推動
電子發票作業,為達到節能減碳、科技應用及智慧生活之目標,加強與電子商務、雲端、
智慧化物流等產業之整合,至 2019 年相關推動預算共計已編列 23 億 6169 萬元;且財政部
自 2014 年起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之後卻發生超商電子發票換貨不易或重複開立無法兌
獎,及電商電子發票載具號碼長度不符規定致未通知中獎等情形,民眾恐仍存有未列印消
費明細日後退換貨不易,及未列印紙本兌獎不便的疑慮,可能是民眾仍愛索取紙本發票證
明聯的原因。
三、財政部統計一年大約有 70 億張電子發票,其中 82%都是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沒有儲存到雲
端發票載具,雲端發票使用近期逐漸進入高峰期,接下來主管機關需要思考是否再增加雲
端發票的獎項,藉此吸引民眾使用,財政部應依民眾消費習性規劃後續推展方向,並檢討
簡化辦理流程及加強宣導。爰此,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對外說明電子發票政策及方向,並
提出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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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沈委員智慧,有鑑於農委會編列預算執行「108 年度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預算數達 1,450 萬元,該標案規劃成立輿情小組,成員至少 4 人,包括主編、內容編輯、美術編輯、影音編輯各 1 人,必須具有社群經營及小編之職能;由於目前蔡政府即將面對明年大選,針對假新聞議題大幅度修法,讓人懷疑是否花大錢買網軍、測方向,另外農委會以「國防、外交機敏規格」阻擋立委調閱 106 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成果報告。爰此,建請政府應依法行政、公開資料供全民檢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農委會編列預算執行「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對策計畫」,找網路小編打擊假新聞,其中主委
陳卲仲恐嚇媒體若再用「農委會養網軍」這樣的字眼絕對提告,但事實上,以第三人稱在
PTT 或社群發文被網友認為「帶風向」,如果標案只是單純聘雇小編,那 108 年 1,450 萬以
及 106 年 1,200 萬的預算金額,又明顯大的不合理。雖然農委會數度對外澄清,卻又對外指
稱《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
開發表權者」、「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祕密或經營事業上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擴張解釋法條,堅持迴
避監督。
二、農委會過去曾發佈新聞稿,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農委會所有的採購案簽辦都是依照標準
作業程序,秘書室公關科是政策文宣業務的承辦單位,辦理過程也有採購、會計、政風人
員監督,結案後也會接受審計部的查核監督,農委會政務首長從來沒有交代常任文官辦理
任何養網軍的標案,常任文官也不會去為任何政黨做養網軍的事情。但是在委員會上卻又
無法公開相關資料、不斷閃躲,顯得農委會心虛。
三、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四月十日安排假訊息專案報告,農委會強調作為一個行政部門,應致
力用專業精進國內農業經濟,為農民謀求福祉,而假新聞傳遞相當迅速,即使立刻澄清效
果也十分有限,「如果一個國家無法遏止假消息的傳遞,專業會不見,整個國家的發展會
大受影響。」,但是現在招標小編,又阻擋立委調閱「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成果報告
。爰此,建請政府應依法行政、公開資料供全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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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我國警察人員勤務樣態與業務量因社會變遷逐年持續增重、傷亡風險亦同等增加,但內政部警政署卻未能隨之充分改善和提升警察人員之待遇與加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警察人員一職由於作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第一線,因此職業風險、及傷亡比例遠高於其他行
業工作,無庸置疑。從民國 93 年以來,中央的警政署統計室和直轄市高雄市等地方政府、
乃至民間警察權益團體都作出多份調查與分析,指出我國警員除了正常班表之外,也因工
作危險性高、承受壓力巨大、並隨社會變遷而大幅了增加業務樣態及業務量,致使帄均壽
命僅有 62.5 歲,遠低於國民帄均壽命 80 歲餘命;2013 年到 2017 年間,全國共有 36 名警
察因執行公務喪命,傷殘人數更高達 4,484 人,足可見其生活、家庭及工作所承之峻險。對
於警察人員,我國政府理當應給予更好的生活工作保障和待遇。
二、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9 年訂定之「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依勤務類別分三級金額給予警察
人員勤務加給,然自民國 84 年度以後、已近 25 年未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
。25 年來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社會各類陳抗運動亦大量發生,致使原初設定之加給金額
實有不符警察人員當前沉重工作負荷、亦恐不足照顧自身及家庭之所需。
三、警政署多年來以事涉全國警察人員、又關係中央政府主計處等眾多機關而稱難以調整,但
警察人員所付出之血汗犧牲遠重於行政調處之難,實不應以機關間協調或修訂窒礙難行為
由;應隨警察人員勤務續增繁重與風險予以調整「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提高警察人員
之勤務加給。
四、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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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江委員啟臣,鑒於我國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工作,除警消人員外,義勇消防組織亦扮演重要角色,消防救災工作得以遂行,均仰賴民力配合。我國為充實基層義消裝備,使其於執行任務時能降低風險,確保人身安全,特制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整合消防、救災人力,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充基層裝備,強化救災協勤能力,惟與現行法令適用存有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工作,除編制之警消人員外,尚頇仰賴義消投入,始能有效遂行各項
消防救災與緊急救難任務。民間組織向為我國消防與災防體系之重要支柱,為提升並強化
各地災害防救能量,政府特制定相關法令,進行民力編組,提供專業訓練並定期考核,協
助災害搶救、緊急救護及各項災防工作,共同建構全民防災安全網。近來受到氣候變遷與
經濟型態改變之影響,現今災害類型複雜且多變,政府為提升國家防災能量,特制定「義
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藉由補強專業訓練、編列預算,優化民力組織裝
備,強化義消災害應變能力,使其於面對不同災害能及時搶救並確保自身安全。
二、為提升義消之「質」與「量」,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
畫」,鼓勵民間籌組各類義消組織,其中為強化義消各項救災協勤能力,特規畫山搜、水
域、救護、資通訊及營建義消等五種機能型義消,培養多元災害防救之應變能力,以擴大
消防救災能量。然有關山搜、水域、救護等專業人力多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成員,因同屬法定編制內消防民力協勤人員,其專業救災能力與該等團體組織有無差異
?若無差異則無需增列此類義消組織,若有差異則不應限制有志且具該項專業人員同時加
入兩類團體;另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需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故若具有山搜、水域或
救護相關專長且已參加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是否仍可加入義消組織,又地
方政府之實際辦理情形為何?另依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
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 4 條之規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係僅限制編組方
式並未禁止參加災防團體組織人員參加其他團體或組織,許其同時具備義消與災防人員雙
重身分,應無疑義。前開二法均由內政部消防署主管,然對於義消身分規定卻有不同,致
生適用疑義,主管機關應檢討並予明確化,俾利遵行適用。
三、現行義消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編組、訓練及運用分別規定於
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雖屬不同法令規範,惟其設置目的與職責均為運用民力以協助警消
人員執行各項救災任務,且受各管法令規範與管制。以法令限制具有多項專業能力者僅得
參加單一組織,除有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虞,亦使協勤民力無法相互整合,無助國家
消防及災害防救能量之提升。內政部消防署擬定「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
」之機能型義消編組進用與現行法令、實務似有衝突,規劃有欠周詳,應檢討並提出改善
措施,始能有效落實計畫目標,強化並提升國家災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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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廢核遊行,映襯出蔡政府能源政策的捉襟見肘,空洞的口號,已失去召喚認同或訴求理想的力量。尤其諷刺的是,蔡總統、前閣揆賴清德和黨主席卓榮泰等人走在隊伍之中,益發凸顯民進黨執政的無能。去年底,有五百九十萬人投票支持「以核養綠」公投案,其主要目的即在主張「保留若干核電」,以待台灣「綠能」更臻成熟,以免過度急躁的「廢核」導致台灣供電不繼,或者由於火力發電驟然增加而帶來嚴重空污。然而,經濟部雖依公投結果公告廢除《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在二○二五年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政府卻仍以這項公投「無強制性」為由,拒絕修改「二○二五非核」的能源政策。過度急躁的廢核,已經讓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陷入一個連今日的呼吸都可憂的環境;光會喊「用愛發電」之類的華麗口號,並無法到達他們想像的天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對民進黨而言,遊行一向是好用的動員工具;有時用來號召支持激化對立,有時用來催眠
或自我催眠。但上周末這場廢核遊行,卻只映襯出蔡政府能源政策的捉襟見肘,空洞的口
號,已失去召喚認同或訴求理想的力量。尤其諷刺的是,蔡總統、前閣揆賴清德和黨主席
卓榮泰等人走在隊伍之中,益發凸顯民進黨執政的無能,只能藉著身後的群眾為自己壯膽
。
二、對此,柯文哲一針見血地批評:執政者該做的是解決問題,跑去遊行不是很奇怪嗎?他還
說,台灣的能源問題還是要「誠實面對」,不能這個也不要,那個也不要,什麼都不要。
前一句話,清晰點出了蔡政府的角色錯亂;後一句話,則說明了蔡政府的虛偽,大話連連
,卻無法應對現實問題。新北市長侯友宜也提出大哉問,放在新北四十年的核廢料,將何
去何從?但從政府目前的作法看,蔡英文似乎打算把問題留給下一任。
三、蔡英文走在這次廢核遊行的隊伍中,更大的荒謬,是展示了她對民主與民意的粗暴踐踏。
去年底,有五百九十萬人投票支持「以核養綠」公投案,其主要目的即在主張「保留若干
核電」,以待台灣「綠能」更臻成熟,以免過度急躁的「廢核」導致台灣供電不繼,或者
由於火力發電驟然增加而帶來嚴重空污。然而,經濟部雖依公投結果公告廢除《電業法》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在二○二五年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蔡政府卻仍以
這項公投「無強制性」為由,拒絕修改「二○二五非核」的能源政策。這個政府,心如鐵
石。
四、從蔡英文如此輕易抹殺公投效力,即可看出她對民意沒有任何尊重,她口口聲聲高喊的「
進步價值」,也只是美麗的謊言。去年底的能源相關公投案共有三個,除「以核養綠」,
還有「反空污」及「反深澳電廠」兩項;三項公投最後都高票過關,顯示了人民對蔡政府
能源政策的高度不信任。
五、其中原因,除了有中南部居民長期身受燃煤空污危害的切身之痛,還包括兩年前八一五大
停電帶來的恐慌,以及風電及太陽能頻頻高價招標引發的電價大漲疑慮。這些,都是民眾
歷經痛苦的體驗,也是多年來對不同能源之利弊理性比較的心得。相形之下,蔡英文堅持
的卻只是一句「非核家園」的空洞口號,這樣的態度,豈非正應驗了「空心菜」的譏嘲?
六、比起幾年前反核遊行的熱烈,今年的遊行已然盛況不再,顯示人們對於核電的惡感已不同
於當年。廢核遊行主辦單位把這次遊行主題訂名為「告別核電、風光明媚」,則是一個敗
筆,也是一個違反人們經驗事實的描述。事實是,近幾年中部地區的空污惡化,已到了令
人擔憂的地步。人們失去了好空氣,失去了開門見山的視野,不少人更驟然失去了健康。
在這種情況下,反核者還自詡「風光明媚」,顯然昧於事實。
七、相形之下,擁有多座核電廠的北台灣空氣品質反而較佳;這點,怎不讓台中市民捶心肝?
事實上,人們不是不再恐懼核電,而是大家看到了比核電更可怖的威脅,那尌是隨風四散
的火力發電空污已威脅到人們的健康。
八、當反核者還在訴求廢核是「為了下一代幸福」時,這項說法,其實已失去了事實基礎。原
因是,過度急躁的廢核,已經讓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陷入一個連今日的呼吸都可憂的環境
;光會喊「用愛發電」之類的華麗口號,並無法到達他們想像的天堂。更可議的是,政府
無法解開不同能源發電之間的複雜程式,卻死抱著自己荏弱的口號不放,想要讓遊行群眾
幫她背書;這樣的心態,既虛偽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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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將交通部為了改革航運港埠管理的監理和經營合一的體制,將過去行之有年的港務局「公司化」,2012 年 3 月成立台灣港務公司,下設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花蓮港四個分公司;而交通部原有的航政司則改制為「航港局」,負責航政和港埠行政的相關事務。在這樣的背景下,前高雄市長陳菊為了開發舊港區沿岸周邊區域所謂的「亞洲新灣區」,與在地的中油、台電、台糖、台酒、台銀、以及中鋼共同簽署「亞灣聯盟合作宣言」,而 2017 年由交通部與高雄市成立的「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就此進行碼頭活化與港灣再造之相關土地開發。從港市發展與競爭的角度觀之,高雄市政的建設絕對不可能自外於高雄港,而高雄港也必須要有前瞻性視野的主計畫,一方面總合性長期規劃要有「國際化經營的視野」和「主動出擊的企圖心」,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則需要更高的格局。由於交通部希望主導的港區發展,仍停留在「經濟」和「行政」的層次,而不是「政策」和「治理」的層次。展望未來,交通部航港局與台灣港務公司管轄的灣區周邊,大小型商船和漁船進進出出,散貨和雜貨碼頭零亂,作業的船隻和遊憩觀光船隻,必須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分流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日前對於「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任總經理是否適格的問題,民進黨高雄市
議會黨團針對韓國瑜市長提出嚴厲的批評。這家兩年前由交通部台灣港務公司出資 5,100 萬
、高雄市政府出資 4,900 萬所共同成立的公司,營運範圍是高雄港第一港口舊港區向南延伸
到第二港口之間,周邊六家國營事業 300 公頃的土地開發。由於該公司與傳統土地開發公
司大異其趣,總經理的任命引發高雄市政府和市議會之間的齟齬不快,並不令人意外,以
下尌「政策」與「治理」兩個層面做進一步的探討。
二、為了改革航運港埠管理的監理和經營合一的體制,交通部將過去行之有年的港務局「公司
化」,2012 年 3 月成立台灣港務公司,下設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花蓮港四個分公司
;而交通部原有的航政司則改制為「航港局」,負責航政和港埠行政的相關事務。在這樣
的背景下,前高雄市長陳菊為了開發舊港區沿岸周邊區域所謂的「亞洲新灣區」,與在地
的中油、台電、台糖、台酒、台銀、以及中鋼共同簽署「亞灣聯盟合作宣言」,而 2017 年
由交通部與高雄市成立的「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尌此進行碼頭活化與港灣再造之相
關土地開發。
三、「亞洲新灣區」包覆高雄港區土地開發的範圍,無論是高雄港和小港機場,或是「高雄多
功能經貿園區」或「高雄軟體科學園區」,港區周邊吸睛的指標型建築林立,海灣景致宜
人。像是:造型獨特的高雄展覽館和高雄港埠旅運中心、高雄市圖書館總館、海洋文化與
流行音樂中心、中鋼集團總部大樓,都達到國際大都會天際線景觀之水帄。
四、由於高雄市長期以來致力於郵輪產業之發展,因此港區建設和帶狀開發也同時涉及吸引外
資的進駐,以及郵輪灣靠與遊艇停泊之產業鏈。但是,打造「國家隊」等級的開發公司,
董事長由中央任命,而總經理則由地方指派,是股權分配使然。兩人是否具備專業的港灣
活化能力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恐怕還是,該公司是「董事長制」、還是「總經理制」,交
通部與高雄市能不能發揮 1 加 1 大於 2 的動能,則和中央與地方的主政者有關。
五、雖然不同的組織型態或治理模式,都有成功的典範可資遵循,但是航港體制改革後的高雄
港灣的區域開發,可以參考的範例卻並不多見。以歐洲港埠的治理模式而言,無論是波羅
的海和北海國家所盛行的「地方治理」,法國與地中海沿岸的「中央治理」,抑或是英國
和愛爾蘭崇尚的「獨立治理」,重點並不在於組織的型態,而在於港埠大小、機構人員與
貨源總量的多寡。
六、尌此而言,將航港局和港務公司分立的體制改革雖然是走在正確的道路上,但港埠發展與
港灣再造,卻會受到中央和地方行政首長分屬不同政黨、自我定位不同的牽制。而治理成
效好壞,將直接影響到高雄港市「面向南方」的門面,間接影響高雄南區的多功能經貿園
區和軟體科學園區的產業升級轉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扮演任重道遠的角色。尌
現有的願景擘畫之思維而言,韓國瑜市長 4 月訪美參加「全球玉山經濟論壇」圓桌招商座
談會時強調,「要先築巢,才能引鳳」的「企業家」(ENTREPRENEUR)或「促進者」(
FACILITATOR)之定位,無疑是韓市長的港區開發核心理念。
七、從港市發展與競爭的角度觀之,高雄市政的建設絕對不可能自外於高雄港,而高雄港也必
頇要有前瞻性視野的主計畫(MASTERPLAN),一方面總合性長期規劃要有「國際化經營
的視野」和「主動出擊的企圖心」,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則需要更高的格局。
八、由於交通部希望主導的港區發展,仍停留在「經濟」和「行政」的層次,而不是「政策」
和「治理」的層次。展望未來,交通部航港局與台灣港務公司管轄的灣區周邊,大小型商
船和漁船進進出出,散貨和雜貨碼頭零亂,作業的船隻和遊憩觀光船隻,必頇在安全的前
提下,進行分流管理。高雄市政府的港區土地開發,縱然思維明確,卻並無力獨自打造「
築巢引鳳」的港區環境,吸引跨國企業總部的進駐,以及發展郵輪與遊艇的產業鏈。寄望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未來的治理整合,能夠從片斷式、各自任命董事長和總經理「
同床異夢」的「弱連結」,進入定期溝通、建立對話機制,乃至於發展出基於共同港市發
展願景的同步協力之「強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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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蔬果農藥殘留問題,始終困擾著消費者。北市衛生局日前公布最新檢測結果,不合格率仍然高達八〃九%,其中四季豆檢體發現殺菌劑德克利超標二十七倍。政府為食安把關,改善蔬果農藥殘留問題,最有效的做法便是賞罰分明。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除了提供有機農以及實施友善耕作農民資材與農耕補助,應該進一步地從市場面著力,發揮最佳的引導作用。台灣食安問題遲遲無法獲得消費者信賴,核心關鍵在於獎懲不明。政府未能提供市場端更積極獎勵作為,食安把關則可能因衛生局官員慵懶消極而形同虛設,這一切均有賴中央及地方政府打起精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內蔬果農藥殘留問題,始終困擾著消費者。向來重視食安的台北市衛生局,每月必至各
批發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賣場、超市及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殘留農藥含量。北
市衛生局日前公布最新檢測結果,不合格率仍然高達八〃九%,其中四季豆檢體發現殺菌劑
德克利超標二十七倍。
二、台北市衛生局可說是把關相對較為認真,業界對此均已充分認知,不合格率卻仍高達八〃
九%。其它輕忽食安,甚至放任食安管理單位打混過日子的縣市,其蔬果農藥殘留問題勢必
更為嚴重,百姓的飲食安全健康已然亮起紅燈。
三、政府為食安把關,改善蔬果農藥殘留問題,最有效的做法便是賞罰分明。政府除了提供有
機農以及實施友善耕作農民資材與農耕補助,應該進一步地從市場面著力,發揮最佳的引
導作用。例如縣市政府政策規定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有機蔬菜,每周至少一餐提供有機飲食
,確足以鼓勵友善及有機耕作,引導愈來愈多農民建立食安概念,相繼投入有機或是友善
農業耕作。
四、事實上除了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有機食材,中央政府轄下的各類團膳均可參考比照辦理
。譬如國防部可以要求軍隊增加有機食材採購量,經濟部轄下的國營事業餐廳,也可以比
照辦理,如此一來有機採購量勢必大增,自然引導更多農民乃至新青農們投入有機耕作。
五、除此之外,農委會應該主動推動各類行銷活動,強化有機與友善耕作宣導,建立消費者對
於國內有機與友善農業的認知與信賴。政府透過跨部會合作,並與產業及民間社團齊心努
力,必能提供有機與友善農業最實質的鼓勵,進而大幅提升台灣食安,降低蔬果農藥殘留
問題。
六、相對於政府及民間積極努力扶持有機與友善農業,對於若干少數知法犯法,無視於消費者
健康的業者,各縣市衛生局必頇打起精神善盡本分,認真做好食安把關工作。政府唯有嚴
查重罰,無良業者才不敢違法濫用農藥。目前若干蔬果市場設有農藥快篩機制,這仍屬於
農政體系較低度的自我管理機制,尚無法完整有效篩檢農藥殘留,且因市場管理單位缺乏
公權力,難以約束不願配合的業者。
七、國內若干縣市衛生局,缺乏主動積極任事精神,只依據中央訂地的最低標準執行抽檢,而
且抽驗過程極為草率,完全無法嚇阻不法業者。例如中央規定某項抽檢,每月至少抽檢體
七件,某些衛生局竟然直接每月固定在某特定市場特定攤位直接抽取七件檢體。如果一個
善盡本分的衛生局,理應展現對食安的重視,主動增加抽檢數量,並增加每一市場的受檢
率。如果食安管理機關偷懶,總在固定市場固定攤位抽檢,將難以查獲不法,不啻鼓勵非
法業者為所欲為。
八、台灣食安問題遲遲無法獲得消費者信賴,核心關鍵在於獎懲不明。政府未能提供市場端更
積極獎勵作為,食安把關則可能因衛生局官員慵懶消極而形同虛設,這一切均有賴中央及
地方政府打起精神,每位執法官員頇謹記「爾俸爾祿,民脂民膏」,切莫自甘墮落淪為國
之蠹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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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各國共同申報準則(CRS)逐漸上路,海外台商有匯回資金的迫切需求,自去年即不斷有業者向政府反應希望給個匯回的管道,而因應這個的需求,行政院已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擬藉由降稅以吸引海外資金投入政府想發展的特定產業。台灣今天確實面臨投資困境,然而解決之道不在於引入更多的資金,而在於建立和諧的朝野對話,試想,台灣企業儲蓄年年創新高、超額儲蓄年年破兩兆,哪裡需要海外資金的挹注?倒是海外資金如今正面臨匯回的壓力,兩者之輕重,事件之本末,不可混淆,明乎此,政府當務之急自應慎防海外資金匯回所可能衍生的總體經濟問題,而非著墨於如何吸引資金回台,此理甚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鑑於各國共同申報準則(CRS)逐漸上路,海外台商有匯回資金的迫切需求,自去年即不斷
有業者向政府反應希望給個匯回的管道,而因應這個的需求,行政院已研擬「境外資金匯
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擬藉由降稅以吸引海外資金投入政府想發展的特定產業。
二、外界估計這筆海外資金有 10 兆元的規模,似可紓解近年民間投資趨緩的困境,然而持此論
者顯然是對總體經濟有所誤解,事實上,台灣近年並不缺資金,相反的,過去五年所累積
的超額儲蓄即高達 12 兆元,此一規模更勝海外資金總數,這說明台灣缺的不是資金,而是
投資機會,沒有這個投資機會而猛然把海外資金引回,非僅無助於民間投資,反而有讓資
本市場再度泡沫化的隱憂。
三、台灣早年經濟發展確實缺乏資金,直到 1980 年超額儲蓄(儲蓄減投資)還是負值,也因此
當年的十大建設、民間投資所需資金經常得自海外籌措,所幸隨著外貿順差持續擴大,超
額儲蓄也同步升高,30 多年來我國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所需資金足以自籌還有餘,自 2003
年超額儲蓄已屢屢破兆,2014 年起更年年逾 2 兆,到去年為止,超額儲蓄率已經連續六年
超過 10%。
四、這說明什麼?這說明近年我國的儲蓄過多,多到挹注到投資(固定資本形成)之後還多出 2
兆的閒錢,也正由於大量閒錢進入房市、股市以致於近年房價、股價屢創新高,這項統計
告訴我們,如今台灣不是缺資金,而是缺投資機會,在超額儲蓄連年氾濫的今天,政府該
做的是改善投資環境以提振民間投資,而非吸引海外資金而引來泡沫風險。
五、以 1986 年、1987 年的經驗為例,那時台灣超額儲蓄一年高達 6,000 億元,超額儲蓄率更升
至 20%的歷年最高,這正是「台灣錢淹腳目」年代,氾濫的超額儲蓄除讓台股升至萬點、
也讓房價大漲逾倍,然而這終究是泡沫,1990 年隨泡沫破滅,股市跌破三千點,經濟急凍
,眼見此景,為紓解過多閒置資金,避免閒錢再度流入房市股市,重蹈覆轍,政府提出六
年國建計畫,以將這些超額儲蓄導入公共建設。
六、六年國建計畫雖導致政府債務巨增,但仍不失為因應閒置資金的對策,反觀如今我們的閒
置資金遠在昔日之上,政府非但不知預為因應,反而擬藉由降稅引進大量海外資金。奇哉
!內部閒錢還未去化,外來資金又滾滾而入,如此豈非火上澆油?如此政策一旦上路,帶
來的恐怕不是更多的繁榮,而是更大的泡沫。
七、財政部有低、中、高三個推估,依中推估,此一專法上路後每年有逾 4,000 億元匯回台灣,
依高推估則有近 9,000 億元,財政部固然可以自匯回資金獲得可觀的稅收,但這筆龐大的資
金並不等於投資,非僅不等於投資,還有可能流入房市、股市衍生泡沫,既是如此,政府
以單一窗口、解釋令及專法等三箭迎資金回台的目的究竟為何?這樣的三箭符合全民利益
嗎?恐怕得重新思考。
八、五、六年前政府也以降稅歡迎台商回台投資,結果沒有為民間投資帶來多少活水,反倒讓
大筆資金流入炒房、炒股行列,房價高漲甚至成為民怨之首,本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
用及課稅條例」雖訂有防範機制,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匯回渠道一開放,防不
勝防,對總體經濟的衝擊難以逆料,前央行總裁彭淮南的憂心良非偶然,政府如今對於資
金匯回雖表示有很好的管理措施,惟從昔日經驗,當局不可低估市場的投機,也莫要高估
政府的管理能力。
九、民間投資何以從 1990 年代每年成長 11%降至扁政府的 4.4%、馬政府的 1.6%、蔡政府的
1.1%,每況愈下的原因非關經濟,而在於政治。2000 年以來內閣年年改組,朝野相互攻訐
,百官無所適從,如此不穩定的環境民間投資如何成長?政治紛擾便是最大的投資障礙,
不改善政治環境,便沒有好的投資環境,台灣經濟自不可能迎來成長的活水。
十、台灣今天確實面臨投資困境,然而解決之道不在於引入更多的資金,而在於建立和諧的朝
野對話,試想,台灣企業儲蓄年年創新高、超額儲蓄年年破兩兆,哪裡需要海外資金的挹
注?倒是海外資金如今正面臨匯回的壓力,兩者之輕重,事件之本末,不可混淆,明乎此
,政府當務之急自應慎防海外資金匯回所可能衍生的總體經濟問題,而非著墨於如何吸引
資金回台,此理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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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工業生產指數由去年 10 月最高的 116.95,下跌到 3 月的 103.82,跌幅 達 到 9.8%, 其中 製 造業 生產 指數 更 是 由 118.21 下 跌 到104.48,大跌 10.5%,其中電子零件下跌達到 14.9%,主要與美中貿易戰與兩岸貿易減少有關。受到美中貿易戰影響,有許多大陸台商考慮把企業移出大陸,其中有一些已經決定回到台灣投資,因此最近企業回台投資增加很多,這的確是一個正面的消息。產業界關心的「五缺」問題,還是要解決,因此政府應該更積極協助廠商尋找土地,還有水電、人才等問題。另外一個不確定因素是,美中兩國經過多次協商,可能找到一個能解決問題的方案,來結束雙方的貿易戰。但是,無論如何,雙方不容易在短期內就把彼此已經提高的關稅,再降回原來的水準,所以短期內台灣受到的出口影響,可能還會持續,企業與政府都應該要小心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經濟部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工業生產指數由去年 10 月最高的 116.95,下跌到 3 月的
103.82,跌幅達到 9.8%,其中製造業生產指數更是由 118.21 下跌到 104.48,大跌 10.5%,
其中電子零件下跌達到 14.9%,主要與美中貿易戰與兩岸貿易減少有關。
二、受到美中貿易戰影響,今年第 1 季台灣對美國出口大幅成長,達到 20.0%,但是對大陸出口
則下跌 10.8%。雖然對美出口成長較高,但是因為對美出口只占台灣總出口的 11%,而對大
陸出口則占 41%,因此兩相抵消之下,造成第 1 季總出口負成長 4.5%。當美國與大陸互相
提高關稅時,直接衝擊大陸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大陸台商自然受影響,因此台商回頭來和
台灣採購零組件和半成品的數量尌會減少,這是造成台灣對大陸出口減少的最重要原因。
三、另一方面,由於從大陸出口到美國現在要被課很高的關稅,所以有些台商尌把訂單拿回台
灣生產,使得台灣對美國出口大增。不過,由於台灣對美國出口的基數遠小於台灣對大陸
的出口,而無法彌補台灣對大陸出口的負成長,最終造成台灣總出口的減少,這是對台灣
不利的地方。
四、在消費者信心指數方面,由去年 1 月的最高點 87.69 一路下滑到年底的最低點 79.94,今年
年初才回來一點。主計總處預估今年的全年民間消費支出會和去年差不多,此一估計應該
還算是合理。但是,今年第 1 季汽車業生產指數下跌很多,達到 8.52%,汽車銷售減少通常
代表民間的一般消費也會減少,因為擁有汽車的家庭其消費支出通常會比沒有汽車者高出
許多。此外,我們看到第 1 季食品業的生產指數也在下跌,這也反映在消費者信心指數仍
然偏低上面。而下半年總統大選開跑,國內政治更加紛擾,通常也會不利於消費支出。
五、在重要的採購經理人指數方面,指數也同樣的由去年 6 月的最高點 58.3,下降到年底的
44.8,現在雖然回來一些,但指數仍然低於代表樂觀的 50,顯示多數的經理人對於今年的
經濟仍然有很大的疑慮。此一疑慮一方面是受到國際經濟景氣不佳影響,因為全球幾個主
要機構,幾乎都大幅調降今年全球的貿易和經濟成長率,因此企業的投資和採購都會變得
較為保守。另一方面,今年下半年大選開跑,在大家無法確定明年總統是由誰當選的情況
下,許多重要的政策也無法確定,例如兩岸關係與台灣的經濟開放政策等等,通常企業的
重大投資案也會先暫緩,因此我們也可以合理預期,今年的國內投資可能都會放緩。
六、在今年出口成長放緩、工業生產指數表現不佳、及消費信心與投資信心不足的情況下,今
年的經濟成長率可能也會受到影響,這幾天中經院和台經院公布對於今年台灣經濟成長率
的估計分別為 2.15%和 2.13%,但是我們認為今年經濟成長率可能會達不到 2%的水準。
七、也不是所有的訊息都是不好的,比方說,受到美中貿易戰影響,有許多大陸台商考慮把企
業移出大陸,其中有一些已經決定回到台灣投資,因此最近企業回台投資增加很多,這的
確是一個正面的消息。我們要特別指出,產業界關心的「五缺」問題,還是要解決,因此
政府應該更積極協助廠商尋找土地,還有水電、人才等問題。
八、另外一個不確定因素是,美中兩國經過多次協商,可能找到一個能解決問題的方案,來結
束雙方的貿易戰。但是,無論如何,雙方不容易在短期內尌把彼此已經提高的關稅,再降
回原來的水準,所以短期內台灣受到的出口影響,可能還會持續,企業與政府都應該要小
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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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金融科技發展對傳統銀行營運模式所帶來的衝擊和契機,近年來各傳統銀行除了積極導入相關的金融科技之外,金管會更是積極規劃推動開放銀行、純網路銀行等的證照申請。除了金融業的行政主管官署金管會展現積極作為之外,相關的金融業者,也沒有閒著,不約而同的各就自身經營所面對的困境,或是對於僵化的法令規定影響業務的推動或人才的進用,分別表達不同的看法。既然未來在金融領域還會陸續出現純網銀、開放銀行等新樣態,而既有的國營銀行卻又綁手綁腳。此時此際,建請金管會考慮擘劃讓具國營事業背景的傳統銀行,透過釋股等不同方式,全面朝民營化轉型。這樣的治本之道,也許才能迎來進入金融科技新世代的營運新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面對金融科技發展對傳統銀行營運模式所帶來的衝擊和契機,近年來各傳統銀行除了積極
導入相關的金融科技之外,金管會更是積極規劃推動開放銀行、純網路銀行等的證照申請
。除外,金檢局也於 25 日公布,有關各銀行辦理客戶購買保單所出現的六大缺失。
二、而無獨有偶的,除了金融業的行政主管官署金管會展現積極作為之外,相關的金融業者,
也沒有閒著,不約而同的各尌自身經營所面對的困境,或是對於僵化的法令規定影響業務
的推動或人才的進用,分別表達不同的看法。
三、撇開尚在規劃、建制,尚未實體化運作的純網銀、開放銀行,其方案或遊戲規則是否實在
可行,暫且不談。專尌針對現有銀行實際運作所浮現的問題來看,其實更值得主管官署和
金融業者的正視、三思。
四、案例之一是具備一定官股銀行性質的台企銀董事長黃博怡,目前針對行政院已經將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不足的現象,列為優先處理問題,乃因勢利導的主動跳出來
回應,指出當前對中小企業的授信,存有三大盲點必頇突破,否則恐將卡住新創事業的發
展。
五、由於台企銀的存在,主要的營運、服務對象,尌是以提供中小企業的貸款為主。但是他歸
納在第一線的實際執行和觀察所得,發現依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統計資料,台灣企業光
是資本規模在 3,000 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總戶數尌達 143.76 萬戶。而統計對中小企業放
款前四大銀行的放款總戶數卻僅接近 9 萬戶,比重還不到全體中小企業的 7%。從而導致高
達九成三以上的小微企業因為無法爭取到銀行貸款,最後尌只能透過「個人信貸」的方式
取得資金。甚至更等而次之的,尌只好成為被高利貸剝削的受害者了!
六、面對這樣的困境,黃博怡董事長所提的對策,是期盼國發基金能夠注資,將政府對台灣企
銀的持股拉高至三成,台企銀尌可以承擔更多提供小微企業及新創事業融資的政策使命。
七、檢析黃博怡董事長的這番訴求,果然印證向來小微企業求貸無門的困境,即使成立了台灣
企銀,但績效仍然有限,當然更遑論對新創事業融資,在缺乏相關業績數據下,即使想向
台企銀申貸,台企銀也只能是愛莫能助了!
八、案例之二則是隸屬財政部旗下的土地銀行,由於受限於「國銀事業用人費率不得逾近三年
帄均值」的統一規範,已經壓抑該行進用包括法遵、資訊系統開發等專業人力的機會。從
而導致國營銀行在朝金融科技轉型時,卻因為行政院人力資源總處僵化的「用人費率」規
定,以致在面對市場競爭時,無法吸納專業人才來分庭抗禮。為此,土銀工會乃於近日正
式提案,希望行政院能夠同意調整現行僵化的用人費率規定,改依各國營事業的營收或盈
餘做為核定各該事業進用人員的核薪標準。檢析土銀工會的此一提案,自然是著眼於透過
調整用人費率的核定標準,以便可以進用專才,提升與其他民營金融同業之間的競爭能力
。
九、綜觀前面例舉的由下而上的興革建議,基本上還是各自站在台企銀與土銀的本位立場考量
。但以提升對小微、新創企業的融貸績效來說,不只日本、韓國等都已有設置相關政策性
銀行的實作經驗可資參採。更值得師法的,則是孟加拉由尤努斯倡導創設的「窮人銀行」
,經過多年耕耘巳經淬鍊出具可操作性的「社會企業」,尤努斯本人更因而獲得諾貝爾和
帄獎的肯定。相較之下,台企銀只寄望於國發基金能夠增加注資,好讓台企銀能轉型成真
正的國營企業,以方便業務的推動,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十、同樣的,土銀工會主張用人費率能夠從近三年的帄均值改為依營收值來核算,其實同樣也
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人力資源總處的用人費率規定,固然是基於防範各國營事業在薪資核
定上出現自肥的副作用,但如果真的改依營收核算,則萬一營收不如預期,土銀工會可願
接受自主減薪的後果?
十一、綜合此兩案例的改革對策評析,充其量只是見樹不見林的治標手法。既然未來在金融領
域還會陸續出現純網銀、開放銀行等新樣態,而既有的國營銀行卻又綁手綁腳。此時此際
,也許金管會可以考慮擘劃讓具國營事業背景的傳統銀行,透過釋股等不同方式,全面朝
民營化轉型。這樣的治本之道,也許才能迎來進入金融科技新世代的營運新契機,而不是
陷溺在見樹不見林的改革,最後導致台灣整體金融產業缺乏國際競爭力的不堪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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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了提高洗錢防制成效,不少台灣民眾都發現近年到銀行開戶或匯款的手續,變得相對繁複費時。誠然,透過金融機構過濾交易有其必要性,但洗錢防制是否能就此做好、做足?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毒品、詐欺、貪污、內線交易與炒作、稅務犯罪、走私等高風險犯罪,以及成立空殼公司、境外金融業務(OBU)、銀行、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服務易被濫用的洗錢管道,已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惟仍有不少避開金融機構的交易手法,例如名為哈瓦拉(HAWALA)的古老匯兌制度,以及在科技加持下,偽裝與隱匿手法均更先進的交易方式,像是網路支付工具、密碼數位貨幣與暗網(DARK WEB)等,都屬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案例。隨著網路興起與金融科技的發展、非法交易型態的轉變,讓資金已非單純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流動。台灣若想真正提升洗錢防制成效,獲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等國際機構的認可,就不能僅將防制工作重心放在過濾金融機構的交易,而是應善用台灣資通訊技術的強項,在破解洗錢手法上發揮關鍵力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為了提高洗錢防制成效,不少台灣民眾都發現近年到銀行開戶或匯款的手續,變得相對繁
複費時。誠然,透過金融機構過濾交易有其必要性,但洗錢防制是否能尌此做好、做足,
恐又另當別論。因為,即使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毒品、詐欺、貪污、內線交易與炒作、稅務
犯罪、走私等高風險犯罪,以及成立空殼公司、境外金融業務(OBU)、銀行、會計師及
律師等專業服務易被濫用的洗錢管道,已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惟仍有不少避開金融機構的
交易手法,例如名為哈瓦拉(HAWALA)的古老匯兌制度,以及在科技加持下,偽裝與隱
匿手法均更先進的交易方式,像是網路支付工具、密碼數位貨幣與暗網(DARK WEB)等
,都屬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案例。
二、尌非取道金融機構的哈瓦拉來說,它係借助服務提供者(哈瓦拉經紀人)將資金從一地轉
移至另一地的非正規管道,且其不區分交易性質和國家,現今主要分布在中亞、非洲、印
度、阿富汗等銀行體制不完備的地方,這些地區每年有大筆金錢經過哈瓦拉之手移動,既
不受管制,也未有相關文件留存。而在合法銀行體系內亦有類如哈瓦拉的西聯匯款(
WESTERN UNION),它不受匯款人與受款人都需要銀行帳戶的限制,只憑雙方匯款監控
號碼,即可領取現金。這種匯款方式認碼不認人,亦即只要有取款碼,任何人皆可取款。
由於哈瓦拉機制有其便利性,讓很多在異地工作的外籍勞工,偏好藉此匯款回家鄉。只是
,這種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機制,常被當作洗錢媒介。
三、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線上購物相應普及,電子支付與轉帳遂成為主要的交易結算方式。雖
然電子支付系統規定要通過數位簽名認證交易雙方的身分後,才能進行結算,但目前很多
支付型態並沒有做到實名制,使不肖人士可使用人頭或虛假身分進行帳戶註冊。同時,電
子支付系統無法審查付款方的資金來源,讓洗錢者可開通一個第三方支付帄台上的資金存
儲帳戶,存入犯罪所得,並利用線上支付與轉帳進行隱蔽的洗錢活動。
四、所幸,類如哈瓦拉的匯兌機制與電子支付帄台的洗錢行為,多少有方法可防制,像是將哈
瓦拉經紀人或系統業者列入黑名單,或是將其合法化以限縮其業務範圍,如規定業者僅能
供外籍勞工小額且例行性匯款、匯款申請人與收款人必頇是外籍勞工本人及與其有關聯性
者等加強監管措施;抑或是落實電子支付帄台使用者的身分認證要求、要求使用者提領款
項時,必頇先轉入使用者銀行帳戶,不得直接以現金存儲來支付,且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將
交易紀錄及相關資訊留存,以利查核資金實際流向及其明確的歸屬等。
五、相形之下,與電子支付帄台同樣源於網路與金融科技發展、可在全球自由流轉的密碼數位
貨幣,則是目前極難進行洗錢防制的一塊。其中,名氣最大的莫過於比特幣。透過比特幣
等數位貨幣的交易較前述電子支付簡單,不需綁定使用者個人身分或帳戶,只要使用比特
幣位址及特定產生的密碼即可,更能隱匿交易人身分與交易紀錄。此外,另有一類無法被
GOOGLE 等搜尋引擎搜索出來的網站,俗稱「暗網」(DARK WEB),常是非法藥物、武
器和駭客資訊、勒索病毒等交易的網路黑市。要連上這些網站需要特定的軟體和密碼,加
上在「暗網」交易本尌需要隱藏真實身分,與許多非法活動會採取數位貨幣交易,令人很
難窺得其交易情形。遑論這種方式完全顛覆了傳統監管與犯罪偵查模式,技術複雜性也超
出主管機關的知識範圍,使得藏匿於數位貨幣交易中的洗錢活動、資金轉移更難以被監控
,為非法交易提供了便利的場所。
六、由於數位貨幣是一種貨幣單位的加密資料串,透過區塊鏈技術經由點對點網路監控和管理
,作為交易的分散式帳簿(DISTRIBUTED LEDGER),亦即數位貨幣可說是數位簽名鏈。
因此,去年 3 月 IMF 總裁拉加德(C. LAGARDE)即表示,洗錢防制機關可透過對數位簽
名鏈加強辨識,像是利用生物辨識和能自動標記可疑交易的機器學習技術,讓區塊鏈的匿
名因素消失,以利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犯罪行為;抑或善用區塊鏈技術為分散式帳簿,
具有記錄保存特性,將其轉換為監控交易與資金流向的帄台。如此一來,不僅能追蹤匿名
支付,也能符合各國的監管需求。惟將生物辨識、機器學習與區塊鏈結合的技術,仍亟待
各界努力。
七、網路興起與金融科技的發展、非法交易型態的轉變,讓資金已非單純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
的流動。台灣若想真正提升洗錢防制成效,獲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等國際機構的認
可,尌不能僅將防制工作重心放在過濾金融機構的交易,而是應善用台灣資通訊技術的強
項,在破解洗錢手法上發揮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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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屬於衛福部認定失能者,不論是聘僱外籍看護,或使用長照機構,或由家屬在家照顧,不需單據憑證,每人(受照顧者)每年一律定額扣除 12 萬元。但有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稅率 20%以上、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都不能適用。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應是將長照的財源由稅收制,改回保險制。在政府、企業和家庭帄均分攤下,家庭的負擔自然減輕,也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長照資源,許多親屬也就不需要在犧牲工作和善盡孝道之間天人交戰,不但可以減少家庭悲劇和社會問題,也對經濟產生正面影響,又何必在所得稅制上為排富或額度斤斤計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簡稱長照扣除額)
,屬於衛福部認定失能者,不論是聘僱外籍看護,或使用長照機構,或由家屬在家照顧,
不需單據憑證,每人(受照顧者)每年一律定額扣除 12 萬元。但有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
稅率 20%以上、股利所得按 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都不能
適用。
二、由於在財政部擬定長照扣除額之前,早已有各黨派的立委提出更高額度的版本(至少 20 萬
元,最高有 36 萬元),且不排富居多,可想而知,行政院版要和立委們的諸多版本併案審
查,而遭遇額度和項目可能加碼、排富條款可能遭到刪除等等挑戰。
三、根據財政部的估計,若不排富,受惠人數逾 35 萬人,稅損近 60 億元,等於帄均每戶每年
只節省稅負 1.7 萬元,亦即每月省下不到 1,500 元。排富後則 29 萬人受惠,稅損 20 億元,
每戶每月省不到 600 元。相對於長照的基本負擔,例如外籍看護每月最低薪資 2.3 萬元,或
住宿式長照機構每月照顧費超過 4 萬元,長照扣除額實在是微不足道。從納稅人角度來看
,適用 5%稅率的納稅戶每月只省下 500 元;適用 12%稅率者每月只省下 1,200 元,也是杯
水車薪。何況,衛福部「106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65 歲以上生活上需要照顧人數
約 91 萬人,財政部排富後的受益人數只有 29 萬,代表有超過三分之二的長照家庭並沒獲
得長照扣除額的幫助。
四、再說,失智失能是每個老年人可能遭遇的風險,和貧富沒有關係;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也是基於人道立場而沒有排富;而目前的排富門檻訂在 20%稅率,對應的所得淨額才 121
萬元,也算不上「富有」,尌算給予扣除額,等於每月只補貼長照 2000 元而已。因此,建
議政府在長照扣除額方面,不必太計較稅收損失,排富的門檻應提高至適用 30%稅率者,
額度也需要提高,才能真正幫助到民眾。
五、至於額度應當定得多高,可參考衛福部的統計數據,55~64 歲認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
的每個月可以負擔費用,在 1 萬元以下者尌占了三分之一,合計帄均金額為 1 萬餘元。也
難怪,需要長照者,超過三分之二由家人照顧,外籍看護照顧占 17%,機構照顧占不到 6%
。因此,我們建議將長照扣除額的額度,以外籍看護最低薪資 2.3 萬元和可負擔的 1 萬元之
差距為準,亦即每月 1.3 萬元,則一年扣除額度至少應為 16 萬元。
六、但是財政部對長照扣除額斤斤計較,其實有其難言之隱,亦即如果衛福部的長照 2.0 制度做
得到位,民眾的長照負擔直接獲得紓解,尌根本不需要捨本逐末,由稅制來彌補長照制度
之缺陷。衛福部的調查報告指出,家中有人失能,有 41%主要家庭照顧者未滿 55 歲,主要
家庭照顧有 61%沒有上班;也使親屬尌業比例由 41%下降到 32%,等於有 9%上班族為照護
家人而辭職。也難怪,只有約二成的主要家庭照顧者過去一年內有使用過長照服務,亦即
絕大多數的照顧者並未享用政府長照資源,而且 22%的主要家庭照顧者是因經濟因素而無
法使用長照服務,在在顯示政府的長照 2.0 並沒有幫民眾分憂解勞,還讓在家照顧者的工作
受到影響,尤其是勞動參與率較低的女性辭職的程度愈嚴重,出現弱者更弱的「逆選擇」
情況,不只影響勞動參與率,更影響家庭收入,對社會、經濟都產生負面衝擊。
七、因此,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應是將長照的財源由稅收制,改回保險制。在政府、企業和
家庭帄均分攤下,家庭的負擔自然減輕,也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長照資源,許多親屬也尌
不需要在犧牲工作和善盡孝道之間天人交戰,不但可以減少家庭悲劇和社會問題,也對經
濟產生正面影響,又何必在所得稅制上為排富或額度斤斤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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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而制訂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日前已經行政院會通過。這個法案的目的係為因應台商「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之資金匯回訴求。檢視台灣這幾年經濟發展困境,工商界普遍認為,缺水、缺電、缺工、缺地、再加缺人才等「五缺」問題最嚴重,從未有擔心資金的不足者。換言之,台灣經濟發展面臨的是整體投資環境不佳的問題,政府若只是給予租稅優惠,但五缺這類投資瓶頸卻絲毫未能改善,則其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投資的成效必定難以達成。反之,則即使無租稅優惠,海外資金亦將源源不斷的湧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財政部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而制訂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日前已經行
政院會通過。這個法案的目的係為因應台商「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之資金匯回
訴求。
二、政府利用世界經貿情勢詭譎多變的機會,適時對台商釋出善意,應可為大家所認同與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政府發心想做一件對的事情,卻不必然表示政府所用的方法一定
會是對的,該資金專法的訂定即是一例。
三、依該草案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匯回海外資金,頇存放於銀行外匯存款專戶中,且其運用
受到限制;其中 5%限額內自由運用,25%限額內投資金融商品,其餘則用於直接或間接(
創投或私募)實質投資。符合條件的資金,第一年匯回者給予 8%所得稅優惠稅率,第二年
匯回者則提高為 10%。惟資金若於規定時間內做實質投資,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一半稅
款,亦即稅率各自降為 4%與 5%。由於專戶資金最少五年不能任意提用,且不准購買不動
產,故應不至於對股匯巿與房價造成異常的干擾與衝擊。
四、檢視台灣這幾年經濟發展困境,工商界普遍認為,缺水、缺電、缺工、缺地、再加缺人才
等「五缺」問題最嚴重,從未有擔心資金的不足者。換言之,台灣經濟發展面臨的是整體
投資環境不佳的問題,政府若只是給予租稅優惠,但五缺這類投資瓶頸卻絲毫未能改善,
則其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投資的成效必定難以達成。反之,則即使無租稅優惠,海外資金亦
將源源不斷的湧入。
五、其實,政府為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已於今年初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
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措施,提供客製化服務,吸引台商資金回流。其中有關
稅務部分,財政部僅強調協助台商釐清稅務疑義,提供法規諮詢服務,從未論及給予任何
租稅減免。由此可知,台商資金專法的制定,儼然是將該行動方案稅務部分,單獨強化為
一特別的「租稅優惠」。惟根據經濟部公布的資料,適用該方案回台投資金額已突破 1,300
億元,且後面還有 50 餘家台商排隊待審。既然行動方案成效如此卓著,為什麼還需要另立
專法,給予回流資金「錦上添花」的租稅優惠呢?
六、台商海外資金分二類,一為個人,一為營利事業。雖然匯回資金只有屬於所得部分才頇課
稅,但由於稽徵查核不易,若納稅人刻意隱藏或安排,政府很難確實掌握其資訊,尤其是
個人部分。所有採用「屬人主義」課稅的國家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只要海外所得不匯回
母國尌課不到稅。
七、為解決此困擾,各國大都採行二種做法;一為「資金匯回租稅優惠」,給予合法滯留海外
資金減稅,鼓勵資金回流,另一則是針對非法滯留海外資金,於特定期間匯回,給予特別
的「租稅赦免」,減輕其原有租稅義務並免其處罰。其間,合法與非法的分際清楚,即使
同樣是減稅,但其政策用意與目的截然不同。為避免賦予納稅人錯誤的納稅觀念,未曾見
過有將此二者摻雜混用者。
八、此專法對個人全部匯回資金,予以特別稅率課稅,但對企業卻僅限於匯回其具有控制能力
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才能享受優惠。明顯可知,前者係為個人非
法所得「漂白」的租稅赦免,後者則為鼓勵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事業儘速分配盈餘並回
台投資的租稅優惠。在台灣目前資金過剩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只是徒然造成對其他合法繳
稅者的租稅不公。何況,我們已正式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強制認列投資收益的 CFC 課稅制
度,已可適度防堵企業避稅的漏洞。至於海外資金的流向與投資選擇,尌讓競爭的環境做
效率的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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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受到全球景氣趨緩及美中貿易戰持續的影響,原先中國大陸經濟情勢並不被看好,但先前公布的今年第 1 季經濟成長率達 6.4%,高於預估的 6.2%,表現差強人意。一些最新的數據也顯示,中國大陸經濟最近已經有觸底回升的跡象,包括 3 月份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出乎預期地上升,為去年 12 月以來首見,反映在新訂單成長及產出增加,以及購買活動的熱絡,凡此都顯示大陸經濟有升溫的現象。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方面仍在原地踏步,特別是對於加入跨太帄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完全沒有進展; 對 於今 年可 能完 成 談判 的區 域全 面 經濟 夥伴 關係 協 定(RCEP)也只能觀望。相對於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在 FTA 的攻城掠地,台灣未來在國際市場勢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建請行政院對大陸的經貿政策,不應只有鼓勵大陸台商回台投資及不鼓勵農產品出口大陸,而應有更宏觀的視野及完整的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受到全球景氣趨緩及美中貿易戰持續的影響,原先中國大陸經濟情勢並不被看好,但先前
公布的今年第 1 季經濟成長率達 6.4%,高於預估的 6.2%,表現差強人意。一些最新的數據
也顯示,中國大陸經濟最近已經有觸底回升的跡象,包括 3 月份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
PMI)出乎預期地上升,為去年 12 月以來首見,反映在新訂單成長及產出增加,以及購買
活動的熱絡,凡此都顯示大陸經濟有升溫的現象。
二、中國大陸經濟回溫的主要原因,第一是之前在兩會期間宣布相當於人民幣 2 兆元的減稅措
施,以及擴大公共建設的投資,意味中國大陸將以拉抬內需市場來支撐經濟成長;目前相
關措施雖然還未全面實施,但已經提振市場信心。另一重要原因,則是跡象顯示美中貿易
戰有機會達成協議,至少不會再擴大;由於干擾經濟的不確定因素降低,也有助於景氣止
跌回升。
三、國際間各主要經貿機構也紛紛提高對中國大陸今年的經濟成長預測。以國際貨幣基金(IMF
)為例,最近已將中國大陸今年經濟成長率由原先預估的 6.2%,提高到 6.3%;IMF 上修的
幅度不大,至少已不像去年般持續下修,而且未來有可能再度上修。
四、中國大陸經濟開始好轉,但是中國大陸由這回美中貿易戰所得到最大的教訓,尌是不能過
度依賴美國市場,因為風險太大,未來即使美中貿易戰熄火,美國仍有可能隨時對中國大
陸再度實施制裁或是採取其他手段。為了要彌補美國市場出口可能受阻的缺口,必頇積極
開拓其他出口市場。
五、強化自由貿易協定(FTA)的連結為一項重要的途徑。中國大陸已經與 24 個國家簽署了 16
個自由貿易協定,未來還會持續增加。中國大陸也在加強原有 FTA 的廣度與深度,例如與
韓國的 FTA 在 2015 年生效,已經有超過一半的雙邊貿易值屬於零關稅的產品範圍;目前雙
方正在進行第二階段服務業的談判,中國大陸首次以負面表列做為開放服務業的模式,顯
示其自由化的決心。另外,中國大陸也與「一帶一路」涵蓋國家進行產業合作,並加強基
礎建設投資來帶動貿易,伴隨中國大陸建構 FTA 網路的加持,期望可以有效地分散出口市
場。
六、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方面仍在原地踏步,特別是對於加入跨太帄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完全沒有進展;對於今年可能完成談判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也
只能觀望。相對於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在 FTA 的攻城掠地,台灣未來在國際市場勢將面臨
更嚴峻的挑戰。
七、中國大陸經濟開始好轉,對於其他國家提供不少機會,加上中國大陸政府減稅及投資等利
多措施,也有助於各國企業拓展中國大陸市場。然而,目前政府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發展,
仍然停留在意識形態的框架中,內閣官員以接力的方式,質疑地方政府爭取農產品外銷大
陸訂單的效力,以及不斷提出會陷入中國大陸統戰陷阱的疑慮,完全漠視中國大陸最新的
經濟情勢變化。
八、政府的另一大盲點,是將台灣與中國大陸經濟關係視為是一種彼消我必長的零和賽局,不
斷宣稱在美中貿易戰下已經有大陸台商轉移回台生產,甚至加碼投資台灣,如此可以降低
對中國大陸依賴,並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九、樂見大陸台商回台發展,但中國大陸仍然是國際產業鏈分工的重要一環;美中貿易戰促使
一些大陸台商及外商外移,但是這些外移企業大多數並非連根拔起的全面撤離,大多數企
業在大陸仍保有生產據點。即使這二年中國大陸經濟成長速度已經放緩,但仍領先亞太各
國,更是全世界第二大消費市場,絕對不能輕忽。政府對大陸的經貿政策,不應只有鼓勵
大陸台商回台投資及不鼓勵農產品出口大陸,而應有更宏觀的視野及完整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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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預算中,「獎補助費」科目預算金額及占歲出規模之比率均不斷創高,概呈難以遏止之勢增長,如未能設法加以抑減,未來恐將持續加深對其他用途需求之資源排擠作用。為有效減輕有關中央政府社會保險支出之高額負擔,建請行政院應在符合公帄正義之考量下,透過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修正增訂排富條款,以減少保險補助款之支出,以利政府財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計編列 2 兆 220.29 億元,較 107 年度之 1 兆 9,668.62
億元增加 551.67 億元(增幅 2.80%)。其中歲出第一級用途別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數 1
兆 175.11 億元,占比達 50.32%,較 107 年度法定預算之 1 兆 113.05 億元、51.42%,金額略
增 62.06 億元,占比則降低 1.10 個百分點,其金額仍維持於高檔,在總預算規模較上年度
擴大下,占比得以下降,惟猶在 50%以上,容與其中為支應各項社會保險補助款之「社會
保險負擔」科目所需經費居高不下有關。
二、「獎補助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以下簡
稱「預算科目定義及標準表」)之定義係:「凡各機關對所管特種基金、下級政府或外國
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捐助、獎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補償或賠償
費用屬之。」爰該科目預算除編列對各地方政府(含直轄市)、特種基金之補助款,及對
外、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等之外,尚包含我國為推動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及濟助社會弱勢所需
,於相關法令中所訂定各項應由中央政府負擔部分經費之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補助款。
三、由於各項獎補助金額均頗為龐鉅且需求益殷,致該科目預算編列數於近年呈漸增趨勢,占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因此亦不斷上升,其於 102 年度即達 9,393.05 億元、
49.24%,至 107 年度更增加至 1 兆 113.05 億元、51.42%,108 年度編列數 1 兆 175.11 億元
續創新高,占比雖回落至 50.32%,惟該項占比自 104 年度突破 50%後即均維持在該水準之
上,顯示近年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逾半數供獎補助費之用已為常態,且其需求數
有增無減,似難以抑低。
四、如進一步尌「獎補助費」科目預算中,由中央政府依各項法令規定需負擔部分,舉「社會
保險負擔」及「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2 個歲出第二級用途別科目預算近年編列數額加以檢
視,該 2 個科目預算合計數及占「獎補助費」預算總額之比率,於 102 年度尚分別僅
2,961.03 億元及 31.52%,嗣後由於持續增列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法定下限差額、中
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之規模顯著提升、補助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尌業保險經費居
高不下等,至 108 年度已達 3,811.00 億元、37.46%,6 年之間增加 849.97 億元(增幅
28.71%)及 5.94 個百分點,該等持續增長之法定社會保險、福利補助(貼)支出,恐將逐
漸加重中央政府財務負擔。
五、按「獎補助費」之用途除對地方政府(含直轄市)之補助款外,餘則以近年約占 3 成左右
之「社會保險負擔」為最大宗,其金額及占比由 102 年度之 2,457.33 億元、26.16%,逐漸
增至 108 年度之 3,272.11 億元、32.16%,實係近年「獎補助費」需求不斷攀升之主因。該
「社會保險負擔」科目編列多項依法律規定應由中央政府負擔之社會保險經費,如國民年
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因屬法律義務支出,難有節減空間。
六、惟依行規定,部分被保險人不論其財富、所得多寡,保險費均得享有中央政府補助,如國
民年金法第 12 條第 4 款規定:「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
四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
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第 6 條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如此不論被保險人實際財富高低狀況之
齊頭式補助保險費,是否符合公帄正義,實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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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達 70.05%,歲出預算結構持續僵化,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額度 6,057 億元(占 29.95%)。建請行政院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充裕財政收入,期能提高政府歲出預算編列之靈活度,並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之額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 2 兆 220 億元,其中依法律義務必頇編列之支出高達 1
兆 4,163 億元,占歲出預算總額之 70.05%,略低於 107 年度之 71.60%。108 年度可自由規
劃運用預算額度為 6,057 億元,較 107 年度之 5,587 億元增加 470 億元,惟 108 年度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必頇編列之支出比重達 7 成,仍居高不下,歲出結構持續僵化。
二、人事費係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
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含退休)經費均屬之。108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
額 13 萬 320 人、人事費 4,267 億元,較 107 年度之 13 萬 992 人減少 672 人及增加 9 億元,
人事費持續攀升。108 年度人事費占歲出總額之比率達 21.10%,已為政府財政沉重負擔,
亟待藉組織改造之推動有效精簡,減輕政府人事費負擔,提升行政效能。
三、債務支出係支付建設公債─總預算、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及賒借─總預算、債務
基金借款、省政府、特別預算等國債利息支出,108 年度預算案數 1,151 億元,占歲出總額
5.69%,為依法律義務必頇編列,與 107 年度同,係參酌近年債息費用決算數及市場利率趨
勢估列。
四、預估至 108 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將高達 5 兆 6,738 億元,由於長期實施各項
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我國賦稅負擔率偏低,頇仰賴發行公債及賒借支應;其中 104 年度
至 107 年度債務支出分別為 1,117 億元、1,132 億元、1,018 億元及 1,151 億元。108 年度歲
入歲出相抵差短為 450 億元,連同債務還本 835 億元,合計 1,285 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
應,其占歲出預算約 6.36%,加計特別預算舉借債務 1,053 億元,合共 2,338 億元,占總預
算與特別預算歲出總額比率為 10.99%,尚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上限 15%。
五、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108 年度編列預算 4,228 億元,占歲出總額 20.91%,較 107 年度之 3,954
億元增加 274 億元,約增 6.93%;其中教育支出 2,816 億元(占 66.60%)、科學支出 1,119
億元(占 26.47%)及文化支出 293 億元(占 6.93%)。主要係中央研究院編列南部院區計
畫經費 11.8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9.3 億元),國立故宮博物館編列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
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 8.7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4.5 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編列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計畫 1.7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1.2 億元),客家委員會
及所屬編列 29.3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4.6 億元),國防部主管編列科學研究經費 131 億元
(較上年度增列 48 億元),教育部主管編列 2,317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149 億元),經濟
部主管編列 281.5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10.6 億元),文化部主管編列 202.8 億元(較上年度
增列 24.5 億元),科技部主管編列 443.9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48.4 億元),及對地方政府
一般教育補助款 495 億元(較上年度減列 17 億元)等。
六、社會福利支出 108 年度編列 4,922 億元,占歲出總額 24.34%,仍居首位,較 107 年度增加
15 億元,約增 0.31%。主要係財政部主管編列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 74.7 億元(較
上年度減列 69.6 億元),衛生福利部主管編列 2,169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50 億元),農業
委員會主管編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 469.1 億元(較上年度減列 5.9 億元),及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補助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填補經費 19.2 億元(較上年度增列
15.1 億元)等。104 年度至 107 年度社會福利支出分別為 4,395 億元、4,601 億元、4,721 億
元及 4,907 億元,連年居首。108 年度依法律義務必頇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該政事別支出
之比率高達 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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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之主要目的為在預算額度內獲得最佳之資源,主要決標方式包括最低標及最有利標。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須為異質工程且不宜以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者,始得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由於政府採購以最低價格得標之方式已行之多年,低價得標衍生所採購之物品及工程施工品質不佳、工期延宕等問題,影響政府信譽及施政效率,為期提升採購品質,政府爰朝鼓勵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 106 年 10 月 17 日送本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將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第 52 條)。惟監察院近年有關採購違失之彈劾案中,不乏採最有利標決者,為避免採購弊端,建請行政院應督導各機關加強最有利標之核准作業,並執行相關項目之評選,以確實提升採購品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逾 10 萬元之採購案每年總決標金額近 1 兆元,每年總決標案件
數近 9 萬件,其中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呈逐年上升趨勢,惟作業過程違失亦增加。
二、最低標之決標方式,係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為
得標廠商;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最低標
係以價格為合格投標廠商之惟一競爭因素,只要廠商報價低於底價,即可宣布決標;後者
不以價格為惟一因素,另需考量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及價格等。
三、行政院 95 年 8 月 4 日曾發布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惟 98 年 4 月 27 日已停止
適用上開原則,回歸採購需求機關之專業判斷,工程會於 105 年 9 月 23 日訂定發布「機關
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
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並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
則,異質程度較大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適用最有利標。
四、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
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
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同條
第 2 項復規定:「機關採前項第 3 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辦理者為限。」及同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是以,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且
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五、中央機關採用最低標決標情形: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機關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採購件數介
於 7 萬 5,446 件至 7 萬 7,428 件之間、決標金額介於 6,502 億 4,800 萬元至 8,195 億 7,700 萬
元之間,其占總決標件數、金額之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由 102 年度之 86.72%及 88.74%降
至 106 年度之 84.64%及 82.04%。
六、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件數介於 1 萬 1,302 件至 1 萬 3,804
件之間,決標金額介於 844 億 2,700 萬元至 1,766 億 300 萬元之間,其占總決標件數、金額
之比率呈逐年增加趨勢,由 102 年度之 12.82%及 11.11%增為 106 年度之 15.35%及 17.91%
。
七、經查監察院網站針對採購違失通過彈劾案及糾正案,如科技部(原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
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及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及國防部辦理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
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採購案等多係採最有利標方式執行採購作業,顯示部分機關作業程序
存有諸多違失,有待積極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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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追加金額逾 10%以上件數占追加金額件數之比率超逾 5 成,致造成採購經費增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持續督導落實前置作業,以提升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減少規劃設計欠周妥情事發生,加強管理,以避免工期展延,進一步導致計畫期程延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公共建設計畫經費 1,679 億元,較 107 年度之 1,511 億元增
加 168 億元,增幅 11.12%,惟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工程標案屢有發生追加金額及計
畫期程延宕之情事,應強化監督作為。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必頇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除新增項
目外,包含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及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及其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4 項
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係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
額之比率」。
三、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追加金額之件數由 2,552 件降至 1,925 件之間,
占總工程件數之比率由 10.40%降至 7.68%之間,107 年至 7 月底該比率為 4.10%,工程標案
追加金額之件數及比率整體呈現下降趨勢,惟部分機關工程標案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之
比率呈現增加趨勢,如法務部工程標案追加金額之比率從 102 年度之 18.18%上升至 106 年
度之 36.21%;退輔會工程標案追加金額之比率從 102 年度之 19.23%上升至 106 年度之
26.17%;財政部工程標案追加金額之比率從 102 年度之 5.56%上升至 106 年度之 15.00%,
呈現增加趨勢,應加強控管,以避免預算規模膨脹。
四、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追加金額逾 10%以上件數由 1,262 件降至 993 件
,占追加金額件數之比率由 49.73%升至 51.58%,107 年度截至 7 月底止追加金額逾 10%以
上件數占追加金額件數之比率為 52.93%,顯示追加金額逾 10%之情形已有減少,惟其占各
年度追加金額之件數比率逾 5 成,為免增加採購經費,主管機關應針對追加金額較大或件
數較多之機關單位,持續協助及輔導其改善。
五、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政府採購工程標案展延工期之件數由 4,142 件降至 2,828 件,占總
工程件數之比率由 16.88%降至 11.28%,工程標案展延工期之件數及比率均呈現下降趨勢,
惟部分機關工程標案展延工期之比率呈現增加趨勢,如法務部工程標案展延比率從 102 年
度之 19.48%上升至 106 年度之 58.62%;退輔會工程標案展延比率從 102 年度之 21.15%上升
至 106 年度之 46.73%;財政部工程標案展延比率從 102 年度之 1.85%上升至 106 年度之
12.50%,主要係因變更工程標案設計所致。可知 106 年度整體展延工期件數仍高達 2,828 件
,計畫期程延宕,影響計畫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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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距頗大,建請行政院責成各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主管機關並應加強審核,縮小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距,以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 2 兆 220 億元,扣除人事費及債務費後為 1 兆 4,802 億
元,惟 102 年度至 106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逾 10 萬元之採購案件之採購預算金額介於
6,713 億元至 9,132 億元之間,金額龐鉅,為能順利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供辦理
採購案之機關多種招標及決標方式,惟機關為了程序簡便及避免產生爭議,大多採用之招
標及決標方式係「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致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存在差距。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 102 年度至 106 年度辦理採購案(不含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為零,且不含
複數決標之案件)之各年度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異數介於 747 億 6,100 萬元至 1,256 億
3,900 萬元之間,差異比率介於 8.92%至 14.19%之間,107 年度截至 7 月底止預算金額與決
標金額相差 353 億 8,400 萬元,差異比率為 7.21%,其中 102 年度工程採購案、104 年度工
程採購案及 105 年度財物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異比率皆逾 17%,顯示政府採購
預算之估算容有寬列,影響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合理配置。
三、經查部分機關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距頗大,以 106 年度採購執行情形為例,差異較大
者主要為工程採購及財物採購,其中工程採購方面,以金管會、經濟部及司法院等機關預
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比率最高,分別為 25.50%、25.38%及 22.30%;財物採購方面,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退輔會及考試院等機關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異比率最高,分別
為 47.68%、35.16%及 23.52%,其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異比率高達
47.68%,主要原因係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設備建置採購案,預算金額 7 億 1,000 萬元,決標
金額 3 億 4,900 億元,相差 3 億 6,100 萬元;及退輔會差額百分比較高主要原因係因藥品及
衛生醫材等集中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及部分品項未決標,導致差距頗大,應檢討改進,以
縮小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