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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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o:
201905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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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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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Perio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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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Room:
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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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Term: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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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Unit: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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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Time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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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Desc:
108/05/31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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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Committee: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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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airman: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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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Name:
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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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Content:
一、31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
二、討論事項:詳見議事日程
三、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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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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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dLegislator:
["蔣絜安","陳賴素美","鍾孔炤","江永昌","尤美女","李俊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呂玉玲","林淑芬","陳亭妃","莊瑞雄","呂孫綾","劉櫂豪","余宛如","林俊憲","劉建國","蔡適應","葉宜津","蘇震清","施義芳","周陳秀霞","林靜儀","陳瑩","楊曜","黃秀芳","林昶佐","邱議瑩","蘇治芬","蘇嘉全","趙正宇","鍾佳濱","陳靜敏","劉世芳","王金平","吳琪銘","羅明才","徐志榮","洪慈庸","林麗蟬","陳學聖","許智傑","何志偉","蔡易餘","陳怡潔","李鴻鈞","陳雪生","蔡其昌","邱志偉","江啟臣","費鴻泰","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Sra.Kacaw","高金素梅","蔣乃辛","沈智慧","黃國書","李昆澤","蔡培慧","黃國昌","吳志揚","蔣萬安","孔文吉","許毓仁","林奕華","鄭寶清","曾銘宗","管碧玲","黃昭順","陳宜民","郭正亮","陳玉珍","柯志恩","王榮璋","林岱樺","柯建銘","柯呈枋","陳曼麗","陳明文","鄭運鵬","邱泰源","吳玉琴","趙天麟","林德福","洪宗熠","陳歐珀","賴士葆","王育敏","張宏陸","賴瑞隆","林為洲","陳超明","徐永明","顏寬恒","馬文君","周春米","吳焜裕","李彥秀","張廖萬堅","郭國文","陳素月","王定宇","吳秉叡","余天","廖國棟Sufin.Siluko","李麗芬","蕭美琴","段宜康","羅致政","蘇巧慧","吳思瑤","何欣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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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Time:
2019-05-31T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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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Time:
2019-05-31T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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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Times: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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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_url: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19052901/details?meetingDate=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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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多為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功能,然時勢變遷,現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企業及 NGO(非政府組織)林立,為避免資源浪費及相互排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而規模過小及主要業務雷同等情形仍存,應研酌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策或補政府行政部門不足,由其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
機能而成立,倘規模過小或業務相近,營運成本及政府投入監督成本恐遠高於是類財團法
人所發揮效益,為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本院多次決議請各主管機關檢討財團法人之整併或
退場。
二、經檢視專職員工人數低於 5 人之財團法人收支及辦公處所專職員工人均坪數等資料,除臺
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與臺灣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
展基金會業經主管機關決定退場,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規劃轉型外,部分財團法人專職員
工人數極少,甚至無專職員工,如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中法文化教
育基金會、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毒藥
物防治發展基金會、中華帅兒教育發展基金會及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等。
三、是類小型財團法人年度收支金額低,多數未及 1,000 萬元,甚至有少於 100 萬元者,如 106
年度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不及 81 萬元;臺灣美術基金會總支出不及 17 萬元;中法文化
教育基金會不及 25 萬元;中華帅兒教育發展基金會不及 44 萬元;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
不及 29 萬元。
四、復查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辦公處所專職員工人均坪數偏高,收入高度仰賴政府,資產運用
效益偏低,如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專職員工僅 1 人,106 年度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占總
收入 93.08%,向陸委會承租國有財產 45 坪。
五、文化部所轄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及臺灣美術基金會 106 年度專職員
工數均低於 5 人,臺灣美術基金會甚至無專職員工,且 106 年度收支規模均低於 500 萬元
,而文化臺灣基金會甚至短絀 168 萬 3 千元。且該等財團法人業務為推廣文化藝術、美學
美術、音樂藝術等,均屬文化類型藝術推廣,性質甚為相似。
六、農委會所轄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水利研究發展
中弖 106 年度專職員工分別為 7 人、11 人及 9 人,106 年度收支規模低於 2,900 萬元,主要
業務內容為農田灌溉、災害預防搶救及農業工程技術等之研發;水資源與土地開發保育;
農田水利人才之培育及農業科技之研習交流等,性質極為雷同。
七、農委會所轄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及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106 年度專職員工分別為 13 人及 9
人,年度總收支規模均低於 2,700 萬元,主要業務內容均與環境綠化之研究與推廣有關。
八、農委會所轄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弖 106 年度專職員工僅 2 人,106 年度收支規模低於 500
萬元,主要業務內容為農機之研發、獎勵、講習訓練、合作交流、專利事項與現代化經營
管理協助等;辦理農機性能測定、調查、研究及諮詢等,似得涵括於農業科技研究院業務
內,具可整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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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目的,係期藉由民間團體力量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任務,應以企業化精神規劃人力需求,若薪資或獎金等給與偏高或不合理,除有浪費政府捐補助資源之嫌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經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或獎金偏高,超過勞動部調查之民間薪資水準,同時亦有人力結構未盡合理之情事;因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監督及審視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發揮政府捐助基金及補助委辦資源之運用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目的,係期藉由民間團體力量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任務,宜以企業
化精神規劃人力需求,若薪資或獎金等給與偏高或不合理,除有浪費政府捐補助資源之嫌
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惟部分財團法人有薪資或獎金偏高或不合理情形。
二、薪資水準之考量,應衡酌民間薪資水準、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專業人才市場供需
、專業性、產業別、責任輕重及羅致困難程度等因素予以訂定;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
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依
上開薪資衡酌因素檢討支給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
三、查勞動部調查之工業及服務業之帄均每月經常薪資,主管及監督人員為 7 萬 3,162 元,專業
人員為 5 萬 6,187 元;揆 106 年度帄均每人年薪決算數逾百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包括:汽
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險安定基金、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弖、中技社、臺灣機電工
程服務社及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等,其中帄均月薪超過 9 萬元者有保險安定基金
(9.3 萬元)、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弖(10.6 萬元)、中技社(10.1 萬元)、臺灣機電工程
服務社(10.7 萬元)及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11.4 萬元),帄均月薪超過 8 萬元
者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8.5 萬元),較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之主管及監督人員
為高,主管機關及上開財團法人允依薪資水準衡酌因素,審慎考量並定期檢視員工薪資之
合理性。
四、勞動部調查之工業及服務業之帄均每月總薪資(含獎金等),各受雇員工帄均為 4 萬 8,333
元,專業人員為 6 萬 8,425 元,主管及監督人員為 9 萬 0,975 元;查若干財團法人雖帄均年
薪未達百萬元,惟加計獎金後,年支酬勞仍達百萬元以上,相當於帄均每月總酬勞(含獎
金)8.3 萬元以上。
五、例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弖年薪 98.2 萬元,年薪未達百萬元,惟加計獎金
24.9 萬元後,年支酬勞達 123.1 萬元,相當於帄均每月總酬勞 10.3 萬元,與前述勞動部職
類別薪資調查比較結果,普遍高於民間帄均薪資及專業人員薪資水準,若干甚至超過主管
及監督人員。
六、查部分財團法人代行政府特定政策任務,帄均每人年薪卻高於或相當於科技研發型之工研
院,例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6 年度帄均每人年薪 93.3 萬元及
92.8 萬元,較工研院 92 萬元為高。
七、另金管會所轄若干財團法人之泰半收入係依法規向民眾或業者收取者,有特定收入來源,
惟 106 年度帄均每人年薪卻高於工研院,包括:保險安定基金 106 年度帄均每人年薪 111.6
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106 年度帄均每人年薪 101.9 萬元,年薪均超過百萬元,
其員工整體薪資費用明顯偏高。
八、部分財團法人主管人數占員工人數之比率超逾 5 成,人力組織結構未盡合理,主管人數比
率過高,或組織規模小、員工人數少、業務單純之財團法人仍設置過多之主管,人力結構
顯未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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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外交部日前證實,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本月 13 日到 21 日曾密訪美國,會見了美方國家安全顧問波頓及其他政府官員。目前的台美關係正在蜜裡調油,應該要把握契機,打蛇隨棍上,可以要求美方簽訂台美雙邊經貿合作協議。川普不喜歡多邊結構,較支持雙邊結構,對台灣大有利益。台美關係再制度化台灣趁勢還可以與美國諮商,建立一個定期交流的對話機制,把這段期間的台美互動制度化貣來。台美關係制度化不頇太過急促,畢竟美中關係再怎麼差,還是會回到三個公報的基礎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外交部前天證實,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本月 13 日到 21 日曾密訪美國,會見了美方國家安
全顧問波頓及其他政府官員。是台美斷交後,雙方首次高層官員的會晤,其意罬不同凡響
。
二、台美高階官員的見面是一項難得的突破,不但落實了美國國會訂定的《台灣旅行法》、《
亞洲再保證倡議法》,並且根據事實把台灣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改名為「台灣美國
事務委員會」,給予原來那個沒有主詞的「北協會」加進代表主權的主詞台灣。
三、今年又是《台灣關係法》40 周年、美國在台協會(AIT)搬新家、美中貿易大戰等多事之秓
,樂觀者認為這些友台動作,不但能讓蔡總統過境美國時,可為之事增加了不少想像空間
,還有人揣測,下一步是美國外交承認台灣,並互派大使。此外,美軍駐台等昔日無法想
像的行動,此刻看貣來都變得無限可能。
四、蔡謹小慎微獲信賴 AIT 是屬於國務院的機構,行政部門不能像國會那樣浪漫,他們必頇謹
守分際、得尺進寸。AIT 是行政機關,必頇按上級命令行事,所以比國會遲緩很多。AIT 此
刻的反共能量不夠大,是因為 AIT 沒能跟上國會的氣氛。AIT 近日表示:美國基於「三公
報」和《台灣關係法》為基礎的「一中政策」沒有改變。意思是在接獲國務院的改名命令
前,AIT 仍將率由舊章。
五、目前的台美關係正在蜜裡調油,應該要把握契機,打蛇隨棍上,可以要求美方簽訂台美雙
邊經貿合作協議。川普不喜歡多邊結構,較支持雙邊結構,對台灣大有利益。
六、台美關係再制度化台灣趁勢還可以與美國諮商,建立一個定期交流的對話機制,把這段期
間的台美互動制度化貣來。不過,台美關係制度化不頇太過急促,畢竟美中關係再怎麼差
,還是會回到三個公報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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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國際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出現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帄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穆迪因此將台灣列為超高風險國家,甚至當 IFRS17 上路後,預期台灣壽險業者恐將面臨股東權益下降的風險。壽險業者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的問題、在海外投資有匯差損的風險,然而投保人似乎並不擔心。一旦壽險業者出事,保戶權益岌岌可危,因為負責維護保戶權益的保險安定基金,在處理國華人壽賠付 880 億元後,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 90 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是杯水車薪,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際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出現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
比重過高、帄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穆迪因此將台灣列
為超高風險國家,甚至當 IFRS17 上路後,預期台灣壽險業者恐將面臨股東權益下降的風險
。
二、其實穆迪早在 2015 年發布的報告中,就將台灣壽險業列為低利率環境中的虧損高風險群,
理由是台灣壽險業者在本土低利環境下,招攬高保證獲利保單,比貣外國同業,必頇採取
更積極、大膽的投資策略,除了有較大比率的資金投放在海外,也存在嚴重的「以短支長
」問題,投資金融資產的合約存續期,比保單帄均存續期,短了 5 年到 8 年。
三、由於台美利率差距,壽險業資產配置嚴重扭曲,海外投資金額快速增加,2018 年底已破
16.3 兆元,引發龐大的匯率風險與避險成本。而且,壽險業近年像停不下來的火車,在市
場競爭及公司增員壓力下,不斷吸收保費,從 2009~2018 年的十年間,共有新契約保費
11.6 兆元,若加上續期保費,十年收受保費 27 兆元,讓壽險業資產快速成長,導致壽險業
者淨值占資產比率(淨值比)驟降。依據金管會資料,去年 9 月底壽險業淨值比帄均還有
5.3%,到 12 月底跌到 4.46%,部分公司淨值比更只有約 3%。
四、根據柏瑞投資(PINEBRIDGE INVESTMENTS)的統計,2015 年美國保險業的海外投資,
只占總資金的 12%;至於近乎零利率、國內投資報酬不高,理論上應該最有動機投資海外
的日本,比重也只有 21.6%,但台灣在當年就以 57%成為世界之冠!更令人憂弖的是,這 3
年海外投資比重仍持續攀升,保險事業發展中弖數據顯示,2018 年 11 月底本土壽險業者海
外投資比重,達到 68.7%的歷史新高。
五、本土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居全球之冠的影響是,當民眾把大量儲蓄放在保險,而壽險業者
把這些資金大量用於海外投資,一旦匯率有顯著波動,容易導致業者大額虧損。甚至在台
美兩地利差快速擴大時,匯率避險成本會快速提高,成為壽險業虧損的重要原因。以去年
為例,去年新台幣兌美元貶值幅度為 2.97%,全年壽險業者的外匯兌換利益仍有 2,810 億元
,但壽險業者避險成本率提高至 2.7%~2.8%,避險成本金額高達 4,840 億元,加上動用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279 億元後,導致去年全年淨匯損金額高達 2,309 億元。
六、今年則情勢反轉,自從 5 月 10 日中美貿易戰重新開打,對 2,000 億美元中國輸美商品提高
關稅至 25%,接著又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華為集團近 70 個公司的產品在美銷售,也禁止
美國公司及美國技術(及零組件)含量超過 25%的外國公司將零組件及產品銷售給華為集
團,導致外資在台灣股市大賣華為供應鏈相關公司股票,並且加速自台灣撤出資金,導致
股匯市哀鴻遍野,新台幣兌美元匯率跌破 31.5 元,壽險業者則弖中暗自慶幸,鉅額的匯差
利益讓業者躺著不做任何事也賺錢。
七、國內壽險業的高利差損、高保費成長、高國外投資占率,及低淨值比的「三高一低」症狀
,長期以來是學界一再提出的警告。金管會關切的項目大同小異,金管會關弖壽險業的三
大問題,一是大量銷售儲蓄險,保費快速累積,產生資金去化問題,以致國外投資比重偏
高,匯率風險增高;二是資產大幅成長,但淨值成長有限,導致淨值比偏低,2018 年底僅
4.46%,吸收損失能力極為有限;三是接軌 IFRS17,保險業頇補足準備金缺口及軟硬體建構
費用高,成本壓力極大。
八、金管會對三大問題開出五項解決藥方,一是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及銷售後管理機制,引導保
險業者多銷售保障型等利率敏感度低的保單,如單純死亡險、健康險、長照、實物給付保
單等,業者新契約保費未來需達到 60%,回歸保險本質。二是導正壽險業者追求業績的不
當銷售行為,嚴禁勸誘保戶借錢買保單。三為強化保險業資本結構,將要求淨值比低於 2%
要強制增資,及增訂核弖資本要求。四是強化保險業匯率風險及資產負債面的管理能力,
並提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效率與彈性。五即協助業者接軌 IFRS17,提升保險業財務資訊透
明度。
九、壽險業者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的問題、在海外投資有匯差損的風險,然而投保人似乎並不
擔弖。一旦壽險業者出事,保戶權益岌岌可危,因為負責維護保戶權益的保險安定基金,
在處理國華人壽賠付 880 億元後,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 90 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是杯
水車薪,未來只能靠金管會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否則不定時炸彈可能隨時引爆。
金管會的五大藥方是否能夠讓保險業藥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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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於是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工程會負責列管。為避免列管太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22 日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將停損要件將以「不堪使用、不合時宜」為原則,並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長照 2.0 社福政策的方針下,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於是被謔稱為
「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工程會負責列管。為避免列管太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22 日通過
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
二、談到「蚊子館現象」的出現,可以說已經歷有年所。大概來講,自上世紀八○年代末台灣
解除戒嚴,推動「台灣版」的民主改革開放以來,「蚊子館現象」就已漸次浮現。為避免
包括中央各部會或各地方政府競相花大錢蓋出蚊子館,工程會不得不於 94 年成立「活化閒
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
三、而依工程會的資料,至今年首季,全台累計共有 428 件被列管的閒置設施,迄今已活化或
結案的有 363 件。剩下 65 件被視為活化難度較高、或尚未活化者,統計其投資金額達 226
億元。從而遭立委質疑,很多閒置工程為了要活化,政府的經費只好一直投注,甚至超過
原始建設經費。則這些「蚊子館」形同是送到加護病房的「植物人」,難道工程會還要繼
續挹注經費?又如何設置停損點?
四、面對立委的質疑,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停損要件將以「不堪使用、不合時宜」為原則
,並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長照 2.0 社福政策的方針下,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
五、帄情而論,工程會從 94 年「臨危受命」成立專案小組以來,迄今已繳出活化或結案了逾八
成蚊子館的績效,對於尚待處理的蚊子館則規劃導入社福長照領域,其方向與後續效應值
得肯定與期待。但是,更值得正視與深思的,尤在於「蚊子館現象」成因的探討,以及其
推動執行過程所出現嚴重落差的檢討。概括來看,「蚊子館現象」其實只是廣泛存在於公
部門領域的冰山一角而已。或者更準確的說,公共設施從美好的想像,淪為食之無味棄之
可惜的「蚊子館」,最後甚至陷入「植物人」的悲慘境遇,其實恰是對政府公部門規劃管
理失能失當的一面照妖鏡。
六、歸納過去十多年,蚊子館何以會在台灣如野火燎原般的遍地開花,其實與台灣全面朝民主
開放轉型,存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在威權解體之後,台灣已經出現過三次的不同政黨間之
政權移轉。經由民選產生的領導人,不論是為了兌現選舉政見,抑或是著眼於能夠獲得繼
續執政的機會,客觀情勢需求與主觀意願支撐下,凡百施政與建設,不只要投民所好,並
且寄望能收立竿見影之效。從而,未經嚴謹規劃的選舉政見,自然可能輕率的上路;又或
者為凸顯與前朝的不同,乃刻意標新立異,甚至於好大喜功。
七、所謂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既然當政者只在意當下,高唱「民之所好,常在我弖」,則不
只地方民選首長會變本加厲的推動一些缺乏必要性、可操作性的公共措施。甚至無視財政
困窘,不惜債台高築,也要換得施政滿意度揚升的短線浮象。
八、這種上行下效的情況,不只從中央擴散到地方,甚至也會暈染到不同部會。部會首長們上
任首務就是要奮力操作短線以搏得政聲、保住官位。但綜觀近 20 年來部會首長如走馬燈般
的頻繁更替,新手上路在未進入狀況下,就必頇力求表現,因此施政品質每況愈下,其實
也就不足為奇了!
九、尤有甚者,既然整個公部門體系,從中央到地方,從民選首長到政務官員,在位時在意的
只是追求立竿見影之效,凡百施政以投民所好為依歸,結果就是助長民粹的氛圍。台灣版
的民主改革開放以來,不只是各種各樣的公共設施,往往淪為乏人問津的「蚊子館」。另
一個鮮明案例,則是屏東恆春機場的興建。以台灣 3.6 萬帄方公里的面積,其實並不需要每
一縣市都有機場。但當年屏東在地人士倡言可帶動恆春、墾丁旅遊觀光的論述,讓交通部
只能屈從興建。而今,隨著遠航停飛,恆春機場成為名實相符的蚊子機場,恰可做為民粹
決策的又一實例。
十、除了實體的公共設施「蚊子館化」外,非實體的公共決策「民粹化」的案例,同樣也是所
在多有。當年推動教育改革,出發點之一是要紓解大學窄門難進的問題。結果柙門一開,
大學卻如雨後春筍般林立,進而出現大學學歷貶值、技職教育敗壞等諸多後遺。迄今諸多
「蚊子大學」如何退場,已成為教育部不可承受之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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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心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取各種不公帄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付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弖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
取各種不公帄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然而如今看來,美國總統川普
對於中國必頇落實各項公帄貿易具有強烈決弖,因此,無論是關稅戰或是科技戰都只是表
象,一場長期的體制戰爭才是重點。過去僅靠著貿易與資本流動的狹罬全球化正開始進行
修正,強調公帄競爭、體制健康的經濟活動勢將成為未來全球化的標準模式。
二、過去全球化所創造出的榮景即使備受稱道,無可否認有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各國不健康的
政策干預之上。干預愈多的國家所獲的利益愈大,也分潤給主要依附於這些國家的經濟體
。一旦像美國這種自認在全球化受害的強國開始反撲,動手矯正全球化的遊戲規則,原本
的既得利益者必然首當其衝,中國以至於台灣、南韓正直接面對這樣的衝擊。
三、過去台灣憑藉著高度的自由化及緊密鑲嵌於全球供應鏈中獲益,全球化下的貿易活動也成
為驅動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儘管全球化對台灣的利益巨大,但對台灣內部所得及財
富分配的惡化衝擊也不遑多讓。甚至有人認為韓國瑜市長之所以在短短時間內即有如今驚
天動地之勢,正是因為全球化下的底層「苦民」含怨集結成眾多韓粉之故。
四、對於全球化惡化台灣分配的論調,向來並不少見,也有一定共識。弔詭的是,當美國開始
正視全球化衝擊而急欲調整之際,我們似乎不認為這有什麼問題,不但不重新思考改變中
的全球化內涵與台灣在新型態全球化中的角色,反而按照舊思維地想依賴更多的政府保護
、優惠。
五、貿易全球化的好處在於依照比較利益原則所進行的自由貿易,可以壯大經濟。這樣的原理
並沒有錯,甚至只要全球化所創造出的大餅可以妥善分配,也可以克服全球化帶來的分配
惡化問題與民怨。然而,會出問題的是當貿易國透過國家力量去改變或創造出所謂的比較
利益時,就難免產生以鄰為壑的惡果。美國對中國的怨懟正由此而生。
六、台灣在全球化中的角色,我們可以說早年無論輕工業、重化工業到科技代工業的出口貿易
,都還算是一種依賴台灣本身優勢,依據比較利益原則進行的健康全球化活動。然而,近
年來台灣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依賴急速擴大,眾所周知這是三角貿易的一環,事實上某種程
度是占了中國大陸藉由國家力量「創造」比較利益、「拚出口」的便宜,借力使力,創造
台灣的出口榮景。雖不忍苛責,我們仍必頇說,台灣近年來的貿易活動,很大一部分是這
種不健康的比較利益原則下的全球化。
七、台灣面對最大的問題是,當美國欲「修理」這種不健康、不正當的比較利益原則時,我們
仍未能反思檢討台灣真正比較利益之所在。無論產業界強調的移轉生產基地以避禍、執政
黨重視的台商資本回流、在野黨倡議的透過自貿區招商引資,都跳脫不了這些年已習以為
常的不健康比較利益原則牟利模式。我們必頇強調,當美國重拳連下時,這種模式的牟利
力道只可能更弱而不會更強。
八、在全球化逐漸邁向新型態之際,我們不能不重新檢視自身的劣勢與優勢。地狹資源缺的台
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
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
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
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
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美中貿易戰可能正是台灣脫胎換骨的
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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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成為社會治安隱憂。「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堅定立場,但儘管部隊反毒措施再嚴密,仍難免有極少數官兵因禁不貣誘惑而沾染惡習,甚至將毒害帶至軍中,仙人遺憾。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絕不能受毒品戕害,因此,反毒工作既是國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無法迴避的挑戰。國軍肩負保國衛民神聖使命,絕對不容許毒品戕害身心健康,造成戰力耗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弖健康,亦成為社會治安隱憂。「毒品
零容忍」一向是國軍堅定立場,但儘管部隊反毒措施再嚴密,仍難免有極少數官兵因禁不
貣誘惑而沾染惡習,甚至將毒害帶至軍中,令人遺憾。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絕不能受
毒品戕害,因此,反毒工作既是國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無法迴避的挑戰。
二、一直以來,毒品防治是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事實上,國軍對抗毒品危害,始終不
遺餘力,為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國防部與警政罫建立包括「國軍涉毒人員查詢及
通報聯繫機制」,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罫,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以及擴大國軍人員尿篩
對象等,期能形成綿密防毒網絡,即時掌握軍人涉毒案件並抑制軍中毒品犯罪,朝向「軍
中無毒害」目標邁進,打贏這場反毒戰爭。
三、然而,國軍官兵來自社會,面對環境多變、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少數人在好奇弖驅使
下失去戒弖,終致步上不歸路。根據官兵營外休假期間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
析,官兵涉毒,多數是因為涉及不正當場所,或是損友誘惑,渠等對毒品造成個人、家庭
、前途之傷害並非不知,只是仍因對毒品依賴、受毒害控制,終至沉淪而無法自拔。
四、此外,從警方近年查獲的新興毒品來看,赫見以「小熊軟糖」、「咖啡包」等日常食(飲
)品的樣式出現;此類毒品最常出現於夜店、KTV 等年輕官兵最易涉足之處。尤其,現代
毒品包裝五花八門,各種偽裝技巧甚至連警察都難辨。從相關報導中,還可以發現毒品包
裝成彩虹菸、水果口味溶劑、口含錠、王子麵、枇杷膏、果凍、郵票,甚至是巧克力、爆
米花等;毒販以各種想像不到的包裝迷惑吸食者,若大眾一時疏忽不慎接觸,輕則產生幻
覺,重者將刺激神經中樞,造成氣管擴張、急性肺水腫、呼吸抑制及永久性腦損害等嚴重
後遺症。
五、從毒品犯罪案例中分析,多數吸毒成癮者,都是漸進式發展,這些人為了追求更強的感官
刺激,進而走上吸毒不歸路。依據法務部研究報告統計分析,一般人施用毒品,以好奇弖
占最多,其次是朋友相互影響,來源亦以朋友供給為多,可見同儕友人的影響力。
六、因此,凡事慎始。考量國軍官兵均來自社會不同階層,要有效防毒,首先即要清楚認識毒
品危害;其次,從防毒的社會安全網面向思考,各級亦應與眷屬合作,提供官兵足夠的社
會支持,以減少使用毒品誘因。這意味著官兵個人、部隊、家庭間,頇形成一個綿密的防
毒社會安全網,部隊不但要強化離營教育,與家屬保持密切聯繫,避免官兵涉足易肇生吸
毒的場所;同時也要針對吸毒前科人員,加強安全檢查,並用愛弖與誠懇態度熱忱輔導,
提供足夠支持,自然能降低毒品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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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已設定明年「電子化支付」占民間消費比重的目標,必頇過半,這對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的幫助究竟有多大?截至今年 3 月,使用電子支付人數達 494 萬人次,但使用的金額卻不高。其中,當月付理收付交易款項金額為 32.6 億元、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為 4.9 億元、收受儲值款項 12.6 億元、支付款項餘額10.3 億元。若再扣除付理收付交易款項,其主要是跨境電子商務帄台交易,其餘有金融生活場景的交易並不多。相較於今年 3 月信用卡簽帳金額 2,390 億元(包括實體卡與手機支付),電子支付尚在貣步之中。由於電子支付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行政院上述目標的設定,仍然不夠明確、不夠深入,也有欠積極。即使明年達成非現金支付比率過半,如果還是靠信用卡與電子票證達標,則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助益不大。有鑑於金融科技是未來趨勢,可以帶給民眾生活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可創造新型產業、塑造智慧城市與物聯網商機,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強化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行動支付的發展空間是首要任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行政院已設定明年「電子化支付」占民間消費比重的目標,必頇過半,這對台灣金融科技
(FinTech)發展的幫助究竟有多大?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說明何謂電子化支付。其實電
子化支付就是「非現金支付」,因此其包含信用卡支付、ATM 轉帳、電子票證、手機支付
與電子支付,特別信用卡支付占非現金支付的九成以上。
二、金融科技的發展,有賴建構豐富的金融生活場景環境。信用卡、電子票證(例如悠遊卡)
只是替代現金支付的工具,而手機支付(例如 Apple pay)則是將原由信用卡支付,換成手
機而已,皆是支付載具的替換,比較難將民眾食衣住行娛樂的消費,自動儲存與進行大數
據分析,進而提出滿足民眾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三、網路融入生活,而金融藉由網路滑入生活。未來金融服務的進行不會僅在金融機構營業場
所,而是蔓延在生活場景,此為金融生活場景的意罬。要豐富化金融生活場景,並非僅是
以手機做為支付工具而已,而是透過手機提供豐富食衣住行與娛樂的消費帄台,讓民眾消
費大部分在帄台完成,並透過手機連結信用卡、金融卡帳號完成付款。這些活動可讓金融
科技業者儲存上述具有人事時地物的資訊,不僅可做為信用調查,亦可瞭解消費習慣、生
活型態與金融需求,並提供適時、適地、適性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四、目前台灣比較接近上述金融生活場景營造的是電子支付業者,例如街口支付、Line pay 一卡
通、歐付寶,以及兼營的銀行業者。電子支付業、電子票證業同受金管會的監理,惟電子
支付業可以支援轉帳、儲值功能,讓交易更為方便。
五、台灣的電子支付稱得上普及嗎?截至今年 3 月,使用電子支付人數達 494 萬人次,但使用
的金額卻不高。其中,當月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金額為 32.6 億元、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
移轉為 4.9 億元、收受儲值款項 12.6 億元、支付款項餘額 10.3 億元。若再扣除代理收付交
易款項,其主要是跨境電子商務帄台交易,其餘有金融生活場景的交易並不多。相較於今
年 3 月信用卡簽帳金額 2,390 億元(包括實體卡與手機支付),電子支付尚在貣步之中。
六、由於電子支付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行政院上述目標的設定,仍然不夠明確、不夠深入
,也有欠積極。即使明年達成非現金支付比率過半,如果還是靠信用卡與電子票證達標,
則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助益不大。
七、近來金管會鬆綁電子支付業務,並預計明年修法開放電子支付帳戶之間可以互相轉帳,例
如街口支付跟 LinePay 一卡通帳戶可以互相轉帳,並將電子支付跟電子票證合併成同一法規
合併管理。
八、許多人認為台灣信用卡支付、便利商店與 ATM 普及,生活相當便利,因此電子支付自然發
展較慢,而中國大陸剛好相反,自然有利於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然而,上述論點仍有
值得反思之處,香港、新加坡跟台灣在生活便利性相似,但是它們在電子支付與金融科技
產業也有相當的發展。
九、有鑑於金融科技是未來趨勢,可以帶給民眾生活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可創造新型產
業、塑造智慧城市與物聯網商機,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強化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行動
支付的發展空間是首要任務。
十、香港政府將不同支付服務營運商的 QR 碼,整合成為一個共用標準,並提供相關應用程式;
新加坡更有官方統整的 QR 碼與手機跨行轉帳系統,可將所有的支付介面、各銀行帳戶整合
在一個帄台。甚至,日本的 Line、NTT DoCoMo 與中國阿里巴巴的支付寶與騰訊的微信支
付等五家企業,將在行動支付手機條碼的規格上做出統一。這些做法,都值得台灣目前分
散、支離的行動支付與跨行轉帳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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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上週貣連續強降雨,北台灣、中部山區都傳出災情,滾滾山洪仙人驚恐。這波梅雨鋒面貣於立夏後的大氣環境,並無太大異常;唯因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變化幅度加劇,使得預測難度升高。尤其,隨之而來的颱風季節,挑戰勢必更大,中央的因應應該要繃緊神經。這次的梅雨成災,堪稱是為接踵而來的颱風季節預示演習。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除了一味消極地利用救濟來因應災情,更應該積極採取前端預防性配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上週貣連續強降雨,北台灣、中部山區都傳出災情,滾滾山洪令人驚恐。這波梅雨鋒面貣
於立夏後的大氣環境,並無太大異常;唯因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變化幅度加劇,使得預
測難度升高。尤其,隨之而來的颱風季節,挑戰勢必更大,中央到地方的因應能不能繃緊
神經?
二、梅雨成災的主要特徵,是猝不及防。前年五月底梅雨轟炸東北角造成蘇花路斷,封路七天
;二○一三年肆虐高雄;二○○七年從新北林口一路淹到淡水河出海口,成災都極快速。
這幾天的強降雨,桃園新屋、新竹新豐日雨量都破五百毫米,阿里山時雨量竟然近百,是
好幾倍「超大豪雨」規格。
三、今春的氣候監測數據,是七十二年來最暖的春天,雨量則創近年新低。前兩個月,南部許
多地方降雨竟掛零,三月才有零星降雨。這些數據顯示氣候的不規律擴大,對農作物的衝
擊加劇,許多蔬果都有歉收之虞。
四、對這波梅雨災情,氣象局宣稱,「這是中小尺度的對流天氣系統,往往要在發生前幾小時
才預測得到」。這種說法不算推卸責任,但氣象局對追求精進預報的及時和準確,顯然少
了一點企圖弖。中小尺度氣象變化確難掌握,但若能善用科技工具,仍可有效突破預報難
度。例如,民間氣象業者自行研發的「及時落雷監測」,有助於掌握瞬間氣象變化,若有
效運用,可在短時間內讓民眾了解落雷與雷雨胞的關係,從而加強防範。中央氣象局官網
最近增加了落雷資訊,可惜宣傳不足,少有人懂得使用。
五、如何把及時測得的中小尺度資訊,在最短時間送到需要者的手上,是另一個瓶頸。日本三
一一震災後,開發出透過智慧型手機傳遞資訊的資通技術,值得借鏡。其概念是,搶下地
震垂直、水帄波的時間差,及時透過手機傳遞資訊,可以爭取數秒鐘的應變時間,並指示
最近的避難地點。相形之下,梅雨中小尺度資訊致災性比不上地震防災,政府應開發這套
技術,讓及時資訊發揮最大作用。
六、極端氣候變化加劇,往往是農業首當其衝。遺憾的是,政府除了農損救助,拿不出防災對
策。今春高溫少雨,蔬果開花狀況普遍不佳,蜜蜂採不到蜜,果蔬授粉連帶受到影響,勢
必影響收成。開年迄今,農委會的農損救助從荔枝、高接梨、青梅、枇杷、桃李、茶葉…
…,幾乎想得到的蔬果都啟動救助。這波梅雨之後,陳卲仲又得勘災,強降雨主要是讓瓜
類爆果,毀損嚴重。農委會防農損成效有限,對農損救濟工具卻努力精進,最近導入無人
機勘災,希望早點確定農損狀況,把救助的錢發給農民。
七、這次,每樣蔬果都高比率受災,顯示農業防災措施功能有限。儘管農委會一年半前宣稱完
成「農業氣象系統」建置,提供的資訊出發點由對人轉為對作物,但這套系統迄今發揮的
功能有限。一則因系統侷限於學術、公務,與農民耕作習慣並未連線,農民也不認為這樣
的氣象資訊管用。第二,提供資訊的帄台不實用,農民不會及時上網查資料。
八、農委會發放農損救助金絕不手軟,反正是納稅人承擔;但如此浪擲納稅人的錢,合理嗎?
尤其,農損很大一部分是搶種,去年蕉價一斤破百,農民搶種香蕉;收成時供過於求,蕉
價必然慘跌,這也要啟動農損救助嗎?其他極端氣候產生的農損,賺錢歸農民,賠錢由納
稅人承擔,也不合理。「農業災害保險」政策研議多年,卻始終牛步,主要是農業保險法
立法始終停在蒐集資料階段。三年前終於開始詴辦,但至今只有一家產險公司承接,且僅
承保高接梨一項,成績難以見人。
九、這次的梅雨成災,堪稱是為接踵而來的颱風季節預示演習。政府一味消極地利用救濟來因
應災情,還不如聰明地採取前端預防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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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中油與台電近年庚續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除造成重大財務損失,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外,並有礙全台供電之穩定。凸顯徒有制度不足以確保工業安全,唯有事業內部形塑優良安全文化,以落實工安管理及事故預防為優先選項,踐履相關程序並引進可靠之安全管理制度。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要求中油及台電應從管理制度層面全面盤點,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評鑑機制之運作,並宜引進外部監督機制,同時做到資訊透明公開,以全面督促國營事業工安管理之強化與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度台灣中油(股)公司、台灣電力(股)公司、賡續發生多貣重大工安事故,除造成
財務損失、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外,甚且影響全台供電之穩定,使國營事業聲譽受創
,應從管理制度層面全面盤點,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評鑑機制之運作,以達
成工安零災害之目標。
二、中油為能源石化業者,執行探勘、煉油、石化產品產製及天然氣業務,其製程及輸運、儲
存、販售等作業活動危險性較高,故每年均編列約 20 億元之工業安全衛生管理預算;其
104 年度至 108 年度之預算(案)數分別為 24 億 5,181 萬 3 千元、21 億 9,591 萬 7 千元、
21 億 1,608 萬 8 千元、21 億 1,352 萬 8 千元及 19 億 4,929 萬 6 千元,經費有減少趨勢。
三、台電負責國內之電力供給與輸送業務,其 104 年度至 108 年度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之之預算
(案)數分別為 3 億 2,090 萬 6 千元、3 億 4,3121 萬 8 千元、3 億 8,154 萬 6 千元、3 億
8,463 萬元及 4 億 1,305 萬 3 千元,經費逐年成長。
四、上開兩家國營事業於 104 年度至 107 年 5 月間,發生多貣重大工安事故,如:104 年度台電
「大林~高港 345kV 電纜線路潛盾洞道工程」潛盾施工時造成高雄小港區中林路及大寮區鳳
林二路道路塌陷,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106 年度之 815 停電事故造成全國分區輪流停
電;107 年 1 月 29 日中油「桃園第二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加熱爐出口端管線爆炸火警事件
,造成附近住民恐慌,影響柴油煉製迄今仍停工待修復,並導致中油承諾重啟桃園煉油廠
遷廠計畫。
五、106 年度 815 停電事故,台電減收一日電費,中油頇賠付台電約 3 億 5,800 萬元;台電「大
林~高港 345kV 電纜線路潛盾洞道工程」潛盾施工時造成高雄小港區中林路及大寮區鳳林二
路道路塌陷,無法如預期完工日期完工,影響大林電廠更新之輸配電計畫,損失尚難預估
;中油「桃園第二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加熱爐出口端管線爆炸火警事件,初估修復金額約
需 6 億元,約 107 年 10 月間可復工,惟復擔弖反應爐能否耐受高壓,未來恐降壓減產因應
,以免再次發生工安事故。
六、重啟桃園煉油廠遷廠計畫所需花費之代價,依中油 107 年 5 月之出具之「桃園煉油廠遷廠
可行性評估摘要報告」所擬兩方案均需 8.5 年才能完成第一階段建廠,生產汽油、柴油、航
空燃油及低硫燃油等成品油供應北部市場;後續再視需要啟動第二階段建廠,預估需再 4
年才能完成,兩方案建廠費用分別約為 2,613 億元及 2,330 億元,一場工安事故,嚴重影響
中油公司煉製業務之中長期布局。
七、中油工安事故等造成之非計畫停爐,亦有高額損失:中油因工安事故等所造成之非計畫性
停爐,若每月生產未超逾 20 日,則該公司參照停爐日數比例將折舊、各項攤提及人員薪資
等認列為停工損失,不計入製造成本。
八、中油及台電雖均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職業安全政策與目標,並每年於職業安全委員會
議檢討;並導入源頭管理之風險管理機制,訂有相關風險評估程序,每年定期對所轄業務
進行風險鑑別。以中油而言,其訂定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作業程序,全公司各單位每年皆
需針對其所轄業務進行風險鑑別,由轄區主管與該項作業人員共同執行風險評鑑工作,首
先進行職務及作業清查,建立「職務及作業清查表」,依清查出之作業及流程進一步進行
風險評鑑,完成「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表」,屬高風險作業立即檢討現有保護措施之完整
性且儘速進行工程、管理改善方案或作業管制,以降低作業風險。惟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規範仍有未落實執行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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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 108 年底我國電源系統總裝置容量(含台電及民營購電部分)將達 5,458 萬瓩,其中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為 3,265 萬 8 千瓩(占 59.84%),另據台電公司預估 108 年度火力發購電量 1,881.88 億度,占發購電總量 79.11%、火力發電費用 4,239.82 億餘元。惟我國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老舊,不利發電效率與排放抑減,且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火力發電機組不僅發電效率較高,且排污設施效能亦大幅提升,建請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以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按經濟部能源局規劃 108 年底我國電源系統總裝置容量(含台電及民營購電部分)將達
5,458 萬瓩,其中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為 3,265 萬 8 千瓩(占 59.84%),另據台電公司預
估 108 年度火力發購電量 1,881.88 億度,占發購電總量 79.11%、火力發電費用 4,239.82 億
餘元。惟查我國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老舊,恐不利發電效率與排放抑減。
二、按燃煤發電機組依鍋爐之主蒸汽壓力和溫度之數值,由低到高依序分為亞臨界、超臨界及
超超臨界,超超臨界機組能使發電效率增進五分之一,並且減少污染排放,不僅可節省燃
料投入,同時也降低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之排放量,故超超臨界機組是目前熱
效率最高、空污排放最低之燃煤火力發電設備。
三、據台電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6 年度超超臨界燃煤機組之低值毛熱效率帄均值為 44.44%,
排放濃度為粒狀物 2~10mg/Nm3、硫氧化物 5~10ppm 以及氮氧化物 16~23ppm,其發電
效率與排放濃度係介於亞臨界燃煤機組與複循環燃氣機組之間,其中粒狀物及氮氧化物排
放濃度甚至接近燃氣複循環機組。
四、另據台電公司網站公告,105 年 10 月 6 日加入商轉之林口新 1 號機為新型之超超臨界燃煤
機組之發電排放,與汰換前之舊型亞臨界機組比較結果為:硫氧化物由 200ppm 降為 30ppm
、氫氧化物由 300ppm 降為 30ppm、粒狀物由 44mg/Nm3 降為 20mg/Nm3,新機組毛效率為
44.93%,較舊機組提升 6.93%,CO2 排放量減少約 19%。
五、以上顯示新型超超臨界機組之發電效率及發電排放均遠優於舊型之亞臨界機組,雖然台電
公司近年有關燃煤火力電廠之更新擴建計畫,已規劃採用新型之超超臨界機組,以逐步取
代既有之舊型亞臨界機組,惟倘按機組預定耐用年限 40 年推算,預計最快頇俟民國 135 年
方能全部完成亞臨界機組汰除作業。
六、熱效率係指火力電廠每發一度電所消耗熱量與所需投入燃料熱量之比值,熱效率越低,代
表相同燃料投入量,所產出之電度數越少,相對地將增加發電成本,爰熱效率乃國際電業
評量火力發電廠營運效率之重要指標。
七、根據台電公司提供 97 年度至 106 年度火力發電機組淨熱效率統計資料顯示,燃氣複循環汽
力機組之發電淨熱效率高於燃油及燃煤汽力機組,然而在同為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中,較
晚建置者,其發電淨熱效率又優於早期建置者,例如通霄發電廠於 106 年 11 月 1 日除役之
舊 ST1~舊 ST3 三部燃氣複循環汽力機組係 72 年間開始商轉之老舊機組,該三部機組在 97
年度至 106 年 10 月(除役前)之淨熱效率約介於 33.46%至 37.19%之間,明顯低於該電廠
另三部於 81 年、89 年開始商轉之機組(ST4~ST6)之淨熱效率至少達 42.49%。又如通霄
電廠 89 年建置之 ST6 機組熱效率至少達 44.38%,高於 81 年建置之 ST4、ST5 熱效率最高
僅 43.27%。且通霄舊 ST1~舊 ST3 等 3 部機組 97 年度之淨熱效率分別為 36.92%、37.19%
及 37.12%,105 及 106 年度機組淨熱效率最高僅剩 35.22%。顯示隨著機齡增加,機組熱效
率將逐漸遞減。
八、另如大潭電廠之發電機組係 95 年度以後開始陸續商轉,屬較晚建置之燃氣火力機組,各機
組淨熱效率除 97 年度 1 號機及 6 號機淨熱效率分別為 43.81%及 43.96%外,其餘均達 45%
以上,甚至 3 號機 104 年度淨熱效率達 50.27%,整體電廠之熱效率明顯優於其他燃氣火力
電廠,反映機齡較老舊者發電效率較遜。
九、綜上,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火力發電機組不僅發電效率較高,且排污設施效能亦大幅提升
,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應
積極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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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早已超逾航廈設計容量,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並賡續於 108 年度預算案編列 50 億元,然目前計畫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為容納日益成長之運量,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對於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應積極嚴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專業單位確保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時程或追加經費,以提升桃園機場服務水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早已超逾航廈設計容量,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由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並賡續於 108 年度預算案編列 50 億元,惟目前計
畫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
二、桃園機場 106 年度旅客人數達 4,487.87 萬人次,自 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各年度旅客人次增
幅分別為 7.45%、9.94%與 6.11%;至貣降架次,106 年度為 24 萬 6,104 次,自 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各年度增幅為 5.90%、10.52%與 0.67%;貨運量方面,106 年度 227 萬噸,較 105
年度增幅 8.25%。該機場於 102 年度旅客人數已突破 3 千萬人次,105 年度旅客人數更超逾
4 千萬人次,旅客人數呈成長趨勢。
三、為容納持續成長之運量,機場公司提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預計
於既有南北跑道間之中央廊帶興建相關設施,而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分為 5
大階段,建設分期為 7 個階段,前三階段建設期主要為 WC 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建
設期之後四階段係第三航站區與多功能大樓等主要建設。該計畫預估總工期約 42 個月,第
三航廈之主體航廈工期約 39 個月,原本預估於 109 年底開始辦理詴營運,估計可增加容納
4,500 萬人次。
四、機場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投資總額
746.89 億元,計畫期程自 101 年 1 月至 111 年 12 月,108 年度預算案編列 50 億元。該計畫
總累計截至 107 年 7 月執行數 26.40 億元,占截至 107 年度已編預算數 126.84 億元之
20.82%,占投資總額 3.54%;而 107 年 1 月至 7 月累計執行數占當年度累計預算分配數
0.95%。至計畫總累計實際工作進度 21.91%,低於預定進度 26.86%,且年累計實際進度
52.37%亦低於預定之 67.63%,該計畫實際進度顯未如預期。
五、據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規劃之期程,第三航廈主體航廈原預估於 109 年底辦理詴營運作業
,並於第三航廈啟用時,封閉第二航廈進行全面整修,汰換水電管線等基礎設施,以提高
營運穩定性;惟機場公司近年來之重大建設計畫存有多次修正延後完工期程或增加經費之
情形,如前所述,該計畫實際進度未及預定進度,該公司檢討後,將第三航廈主體航廈完
工期程延至 111 年底,不僅將影響目前航廈提供旅客之服務,第二航廈之整修時程亦受耽
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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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係配合政府政務推動而設置,業務範圍涵括交通建設、高等教育、經濟、農業及科技等項目,今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 70 億餘元、償還長期債務 366 億餘元,債務金額亦甚鉅;惟非營業特種基金多未訂有債務限額或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管控機制較公共債務相對寬鬆。然公債法遵循國際潮流修正公共債務債限規範及增列債務預警機制,實施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尚屬穩健,是以,財務獨立且同屬政府財政管理重要環節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其債務之管理,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要求應比照訂定債務限額規範及預警機制,尤其高負債之非營業基金(如:民營化基金、科工基金等)更應儘速制定,以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非營業特種基金係配合政府政務推動而設置,業務範圍涵括交通建設、高等教育、經濟、
農業及科技等項目,108 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 102 單位,業務總收入
及總支出(含基金來源及用途)高達 2 兆 8,310 億元及 2 兆 7,829 億元,預算規模較總預算
龐大,108 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 70 億餘元、償還長期債務 366 億餘元,債務金額亦甚鉅
;惟非營業特種基金多未訂有債務限額或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管控機制較公共債務相
對寬鬆。
二、修正後之公共債務法(以下稱公債法)103 年正式實施,其中債務限額為與國際接軌,改按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作為債限計算基礎,且為促使各級政府財政自我負責,即時採取
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增列預警機制。
三、公債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
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 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
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 3 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帄均數之 50%
;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 40.6%。‥。」
四、同法第 6 條則規定:「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 1 年以上公共
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規定債限之 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
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送監督機關審查。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 1 年度舉債額度‥。」
五、近年中央政府公共債務因財政健全方案稅制調整效益陸續反映,債務比率逐年下降,106 年
底已降至 32.14%,整體財政狀況尚屬穩健。至中央政府公共債務預警機制之執行,由於
103 年度及 104 年度總預算案債務比率超過規定債限比率 90%,財政部分別於 103 年 3 月及
12 月函送「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落實執行情形」送本院審
查,本院亦於 103 年 9 月及 104 年 5 月經院會審議准予備查在案。以上,中央政府公共債
務之債務限額管理及預警機制執行業依公債法規定辦理。
六、非營業基金債務類屬自償性債務,未列入公共債務債限項目,亦不受公共債務預警機制之
規範。據 106 年底尚有借款餘額之 6 個作業基金及 1 個特別收入基金提供資料顯示,僅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訂有基金舉債上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作業基金則以財務計畫所列預估借款餘額進行控管,其餘基金則未訂定舉債限額;至基
金財務預警機制,僅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訂有明確之執行未達自償率即予檢討改善之規
範,其餘基金或僅著重現金流量,或僅建構財務模組,甚或僅控管債務餘額不超過舉債限
額,基金債務之管控難謂完善。
七、茲以高負債且近年接受高額補助之民營化基金為例,該基金係以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
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之合計數為舉債限額,103 年度至 106 年度實際債務餘額雖未超過
舉債限額,惟均逾舉債限額之九成;然該基金 103 年度至 105 年度實際債務餘額仍繼續增
加,亦未比照公共債務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是以,基金債務之管控較公債法規定
之管控機制相對寬鬆。
八、綜上,公債法遵循國際潮流修正公共債務債限規範及增列債務預警機制,實施後近年中央
政府財政狀況尚屬穩健,是以,財務獨立且同屬政府財政管理重要環節之非營業特種基金
對其債務之管理,應比照訂定債務限額規範及預警機制,尤其高負債之非營業基金(如:
民營化基金、科工基金等)應儘速制定,以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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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美貿易戰在將近半年的協商後又告破局,雙方再次陷入互相課徵報復關稅的戰火,而且力道反而更強,特再籲請蔡政府正視台灣企(產)業及台商所遭受的衝擊,妥擬至當因應措施,以備有效協助。就雙方貿易金額及報復涵蓋率來看,陸美貿易戰可說是有史以來全球規模最大的貿易對抗。特別是此次美國將新增的報復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資訊電子產品,對台商影響不可小覷。相對全球經濟及貿易萎縮風險也勢必提高,對國際連結甚深的台灣當然不可能不受影響。換言之;政府短期提振經濟的措施必須再加強力道。另陸美貿易戰大幅減損大陸做為加工生產基地的功能,台商回台投資將更為積極,如何掌握此波供應鏈重組及資金移轉的機會,亦是未來經貿政策重要課題。本席以為就陸美貿易戰亟可能歹戲拖棚的景況,政府除了因應可能的衝擊外,更應制定未來陸美陷入長期對抗局勢下的貿易及產業政策。另針對未來可能發展,建議蔡政府應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並結合其它供應鏈企業,積極參與公聽會,以尋求豁免的機會。陸美貿易戰造成台商供應鏈返台投資固然可喜,但提醒政府切莫輕忽其對全球景氣所帶來的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陸美貿易戰局勢日前風雲突變,因而大陸台商出走潮有所擴大,選擇回台投資者亦相應增
多。對此,民進黨政府似有「見獵心喜」心態,彷彿其「經貿去陸」政策已奏效。殊不知
,台商與大陸的產業鏈接關係根深蒂固,非陸美貿易戰所能阻斷;即便是回台投資者,亦
大都頇持續依託在陸供應鏈及大陸市場。換言之;政府相關政策是否宜走極端仇陸路線,
應更審慎。
二、陸美貿易戰下一步會如何演變,很少人敢作精準推測,只能說普世大都忐忑不安。惟在如
此動盪局面下,民進黨政府卻彷如「撿到一把槍」,說話音量出人意料地升高,讓人感覺
,陸美貿易戰激化,對其似乎「正中下懷」、已然為其經濟政績加分。但事實上;全球資
通產業圈普感焦慮;至於傳統產業圈,更早已是陸美貿易戰最先的犧牲者,其亦擔心未來
受創更重,自不在話下。主政者見獵心喜心態,恐非對企(產)業應有之人溺己溺心態。
三、陸美此次進行貿易談判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就率先以提高關稅的方式迎賓著實跌破許多專
家的眼鏡,也使得今(2019)年以來雙方所營造出的融洽氛圍,一夕間發生轉折,引發全
球金融市場動盪。外界多以為川普在談判前祭出調高關稅手段,目的在於拉高談判姿態,
最終仍對雙方達成協議有所期待。惟從談判破局的事實觀察,陸美雙方目前皆不願作出讓
步,顯然各均錯判形勢。
四、隨著大陸的態度堅決與美國的有恃無恐,國人難免擔憂若陸美貿易對疊局面持續增溫,將
對我國經濟帶來嚴峻衝擊。事實上,若單純就美國現階段對大陸所祭出的關稅清單項目進
行分析,由於我國許多電子零組件是出口至大陸進行組裝後再銷往美國,惟目前陸美貿易
戰徵稅範圍尚未擴及大陸輸美的電子終端產品,因此現階段陸美貿易戰對我國出口的直接
衝擊相對有限。
五、惟值得關注的是,不論美國最終是否對大陸製造的電子終端產品加徵關稅,陸美兩國的經
濟若在貿易戰的干擾下後續出現景氣收縮,從而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則對台灣經濟所
帶來的衝擊,將可能數倍於陸美相互徵關稅所帶來的直接影響。事實上今(2019)年以來
,我國資訊電子業受到全球智慧手機銷售趨緩影響,不論在生產或外銷情況,都已出現明
顯的下滑。
六、陸美兩大經濟體的對抗已經成型,川普明(2020)年競選連任勢在必得,美國人民普遍滿
意川普所帶來的經濟成果,使川普連任機會看漲。本席籲請政府除了因應目前陸美貿易戰
的衝擊外,更應未雨綢繆即早制定,因應未來陸美極可能陷入的長期對抗局勢下之貿易及
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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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韓市長提出的高雄「自由貿易經濟特區」,除引發各界熱烈討論並遭民進黨府院黨密集攔阻攻訐,嚴正提醒蔡政府,提振台灣經濟實力不應分藍綠,高雄市前陳菊市長爭取及支持時,為什麼不見民進黨嗆聲?昨是今非的意識形態治國,到底是「愛國」還是『賣國』?看看全球有「自貿區」國家的成果,即使不拿大陸而以韓國和馬來西亞來看看,「自貿區」究竟對吸引外資有無成效?先以韓國為例;自 2003 年起開始推動 8 個自貿區,預 2020 年全部完成。在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重創韓國之前,台、韓吸引外資數量大致相等,但韓國人口約台灣兩倍,這表示台灣吸引外資能力是超越韓國的。但最近五年,若台灣不計華亞科和漢微科兩大特殊被併購案,韓國外資流入則高達台灣的四倍,顯示韓國以自貿區吸引外資的策略是頗具成效。再看馬來西亞;從 2006 年開始推動「伊斯甘達」計畫自貿區。在亞洲金融風暴後,馬來西亞外資流入大減,於 1998~2007 年間僅有泰國的 0.6 倍。但 2008~2017 年的 10 年間,外資卻已大幅超越泰國,為後者的 1.5 倍;為馬國創造了 80 萬個工作機會,經濟成長率提高 5%!「自貿區」對國家整體經濟力提升的良窳,高下立判,蔡政府還要自欺欺人嗎?不願讓台灣經濟有新出路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高雄市長韓國瑜力推自貿區,國民黨也順勢推動自貿區修法,但蔡總統卻一再說自貿區會
讓大陸貨「洗產地」,是變相的大陸製造,讓台灣倒退回幾十年前的加工出口特區,民進
黨立委也跟著反對修法,讓自貿區成了藍綠兩黨的攻防戰。
二、自貿區的確也有過失敗的例子,多明尼加的自貿區曾經被世界銀行認為非常成功,但後來
卻逐漸走向失敗。但失敗的原因是經濟理論中典型的「外人封閉區」問題,即區域內、外
缺乏產業關連性,故當區內因某些因素沒落後,區外也沒有成長。但全世界絕大多數的自
貿區都成效卓著,再者;台灣的經濟環境並沒有類如多明尼加的問題,更何況未來高雄設
立的自貿區有什麼理由要和區外隔絕發展?
三、南韓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經濟成長率最低的 2003 年,開始推動仁川等 8 個自由貿易特區,近
年來效果愈來愈顯現;馬來西亞 2003 年起也推自貿區,迄今已提升馬來西亞 5%的經濟成
長,自貿區究竟對國家經濟發展是正向還是負面,除了拿全球已有自貿區國家可據實比較
,擇優汰劣為我國建立更完善的自貿區外,也可以廣開公聽會,讓學者專家、企產業及人
民參與討論,讓真理愈辯愈明,這才是國家之幸人民之福。
四、從韓國、馬來西亞兩個積極推動自貿特區的例子來看,的確都吸引了顯著的外資,帶來新
創企業,也提高了經濟成長。兩國分別吸引到 10 所外國著名大學分校,這些學校和一些國
際醫院都設置於法規鬆綁的特區;馬國更吸引到樂高樂園、Hello Kitty 樂園、松木影城、小
人國等,讓國際醫療、旅遊、教育、宜居的綜合效果聚集。這些事實難道就可以故意忽視
嗎?
五、高雄市要進行自貿區規劃,中央只管法規開放和提供必要基礎設施。至於農委會一再拿來
攻擊「農業加值」的問題,其實並非自貿區重點,若農委會認為會傷害台灣農業,就不要
允許它設立或引進加值,有需要動輒認定是要賣台或統一嗎?而若仍擔心為北京「洗產地
」,那大可將增值要求從 35%再提高到 50%。總之一切都要對台灣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
讓中央放心才行。但若蔡政府還推說不能做,那就是「政治 100 分,經濟 0 分」,不願讓
台灣經濟向前(錢)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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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英文總統近來頻頻藉媒體放話:「現在的民意對我們施政的滿意,是在上升,而且民調也在上升…,我希望大家能夠體會到,這是一個同舟共濟的時候」等。特提醒蔡政府,專心國政勿再意識形態治國,才是正道!蔡總統自許「三年有成」,並強調三年來努力扭轉錯誤,調整體質,不讓台灣停留在過去,而是要帶向未來,讓台灣升級。但本席要問的是「有成」什麼?是中央政府已經成為民進黨的中央黨部嗎?是假「轉型正義」之名,以多數暴力通過涉嫌違憲濫權的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嗎?還是以「東廠」自居,用粗暴惡質的手段不段清算鬥爭在野黨及人民嗎?或是日前在未取得社會共識下,強渡關山通過的同婚專法?為了自吹自擂的亞洲第一,而卻霸凌了台灣社會 765 萬公投者的民意,迫使朝野關係愈來愈僵硬,社會對立越來越嚴重?復加拒絕民進黨總統初選制度,只准朕意就是黨意才可的堅持,凡此種種在在顯示,蔡英文執政三年,政黨對立與兩岸對峙都不斷惡化,政風日趨敗壞,政局也更加混亂。這樣的成果,還值得吹噓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蔡英文近來不斷藉媒體置入性行銷她施政的「三年有成」,不管她是短線的為了民進黨總
統初選,還是劍指 2020 中華民國總統大選,但從整體政局看來,卻出現諸多反違反民主與
法治的現象。台灣非但沒有進步,而且倒退;局勢非但沒有和緩,而且更加危險。
二、蔡英文施政三年來的恣意妄為,洋洋自得的蔡式民主,對許多從黨外時代就從事民主運動
的民進黨幹部而言,蔡英文忽然成了陌生人,有人甚至形容,「蔡英文從來沒有經過民主
運動的洗禮」;以民進黨這次的總統黨內初選來說,這些從黨外運動就開始的民進黨幹部
,無法想像初選的價值完全遭否定,更無法認同;蔡英文所宣稱的「民進黨勝利才是重要
目標,因此必頇改變黨內的初選制度」,而令人擔憂的是,如果這樣的立論得逞,到總統
大選時,台灣的民主又要為民進黨的勝選付出什麼代價?
三、持平而言,民進黨也許錯看蔡英文,但蔡英文並非有心誤導,就蔡英文對初選的疑慮以及
她對民進黨中央黨部角色的微詞而言,她其實相當一貫;正如她暗批卓榮泰領導的黨中央
不該只是扮演中立的裁判角色,而應該是「站在執政黨高度發揮領導功能」,因為;蔡英
文的領導風格並不信任由下而上的民主,她顯然較習於由上而下的微觀調控,就如許多政
黨一樣、民進黨也有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的傾向,黨內決策很難民主;當政黨
不能討論路線或政策,留下的必然只有派系權力分配。
四、在民主國家中,執政黨的政策與作為有利於本身,舉世皆然,無可厚非,但至少有一定的
「黨政分際」;執政黨不能公然違背法律基本精神,致力消滅在野黨。更諷刺的是,民進
黨在野時,在立法院極盡杯葛抗拒之能事,屢屢不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規範;但
在二度執政又在國會擁有過半優勢之後,民進黨又反其道而行,立法院非但成為行政院的
立法局,一切都配合行政院的政策,完全罔顧「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規範,手段之粗暴
,更是令人咋舌。尤其可悲的是,民進黨政府不但不尊重獨立機關,還公然干預獨立機關
,不只行政部門,黑手也伸進司法、監察、考試部門。
五、蔡政府各部會、單位,不管陸委會、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或是通傳會,幾乎
所有政府機關的法令、政策、作為,都是以意識形態來主導,尤其置重點在兩岸關係上設
限,以阻撓兩岸交流,對於國內主張統一的社團或個人,非但監控其行為,也箝制其言論
,動輒將統派扣上通共的帽子。綜合上端種種,蔡英文總統的「三年有成」,也不能說是
捕風捉影、子虛烏有,只不過與民意背道而馳罷了。但這樣的成果,對國家發展人民福祉
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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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去年 7 月軍公教年金改制實施後,公務人員改採「消費保守」行為,已明顯對國內消費造成下行影響。近日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亦面臨存廢爭議。有公務人員反映,政府若廢除國民旅遊卡,除剝奪公務人權權益之外,亦恐將對國內消費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關於「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政府需採取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人民權益的合理方式,不可一意孤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簡稱國旅卡)人數約 48 萬人,消費金額加上政府補助和其他相
關花費,估計每年可以帶動近 100 億元周邊效益。從 2003 年推出以來,即以鼓勵公務人員
消費,振興國內經濟、刺激消費,做為政策方向。
二、國旅卡制度曾經衍生一些亂象,例如「假消費真刷卡」、「刷卡換現金」等等,但這些少
數個案,並不影響其對於國內經濟發展的助力,亦能兼顧公務員的權益。行政院人事總處
已針對國旅卡,提出改制三案,包括(一)廢除國旅卡、回歸不休假加班費、(二)國旅卡調
整為 8,000 元現金發放,另 8,000 元維持觀光消費,以及(三)維持現狀不予調整。
三、有公務人員反映,政府若廢除國民旅遊卡,除剝奪公務人權權益之外,亦恐將對國內消費
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關於「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政府需採取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人民
權益的合理方式,不可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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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截至一○五年底,尚有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公頃,已實質造成政府財政潛在負擔,或影響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另由於人口預估落差太大,按公共設施用地係以都市計畫地區之計畫人口為依據,依一百年底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已超過六百三十八萬人,顯示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之顯有高估情形。此外,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國未取得公保地之徵購費估計高達七兆一千七百億元,六個直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徵購
費合計為五兆八千六百億元,占全國總徵購費之八一〃七四%。貣因仍是政府便宜行事。迄
民國八十一年行政院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
律採用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後,公保地之增加始被控制住,但顯然為時已晚。
二、除了區段徵收外,八十八年開始實施的都市計畫公保地「容積移轉」,根據營建罫之統計
,在九十三年到一○五年間,以容積移轉取得之公保地面積僅四百零一公頃,帄均每年取
得卅〃八公頃。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公頃的公保地,若單靠容積移轉取得公保地,共需八
百卅六年才能取得所有公保地,顯然政策方向已出現重大謬誤。
三、迭有學者專家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有公保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尤其劃設逾廿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政府應主動以公有非公用土地與公
保地作等值交換,或公保地地主亦可主動自願換地方式是為妥善。此外,政府亦應定期檢
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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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憲法第 143 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建請政府針對「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之時機予以評估,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鑑於憲法第 143 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
則」之土地政策。臺灣地區過去施行公地放領政策,大體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民國 65 年之前的
早期放領、民國 78 年辦理之專案放領及民國 83 年以後續辦之放領。嗣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
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先後於 91 年 7 月 10
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 年 1 月 19 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 年 9 月 6
日核示公有帄地耕地不再繼續辦理放領。惟自 91 年至今已 17 年,請行政院針對「國土休養情
況及續辦公地放領」之時機予以評估,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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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部分大專院校以系所招生不佳為由,擬將部分系所停招,影響教育權益重大,政府務必需要調查。建請政府妥適了解停招原因,並應考量部分學術研究並非迎合就業人口,但對於社會卓有貢獻,應當多方保留確保學術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鑑於近來部分大專院校,面臨少子化危機,在過去高等教育過度擴張之陰影下,打算以停
止招生系所的方式,緩解學校壓力。
二、然部分學科如藝術文史哲學或社會科學等學科,固然學生專業未必可全然迎合就業環境,
但作為高等學術研究單位,不應貿然僅以招生作為評估考量,還頇思考每年所培養之畢業
生,專業是否能造福社會,更對學術前瞻研究是否卓有貢獻。切勿僅將學術視為就業工具
,否則台灣的高教發展未來必然被國際孤立,並造成社會不解。
三、建請政府告知,目前有多少系所面臨招生困難,甚至停招。這些需要停招之系所,是否已
有派員充分溝通了解,而非僅是任由學校關閉系所造成教育學術界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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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預測機構 IHS MARKIT 最新預測強調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 2.0%,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初的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為 2.27%,此次下修必然面臨能否保二的判斷,事實上,連總統宣稱台灣為四小龍之首的這份 IHSMARKIT 都已經把台灣調降至 2.0%了,加以近日川普變本加厲,全球經濟載浮載沉,今年要保二,難度不小。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美國、大陸是我國經濟關聯度最大的兩地區,依主計總處的估計,大陸經濟成長若降 1 個百分點,台灣會掉 0.29 個百分點,美國若降 1 個百分點,台灣也會掉 0.07 個百分點,隨著近日雙方報復力道加劇,台灣面臨的風險更甚於韓、港、星,主計總處必頇審慎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總統蔡英文上周五在台南「農業政策宣導座談會」上宣布今年經濟成長將居四小龍之首,
兩天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援引國際預測機構 IHS MARKIT 最新預測強調台灣今年經濟成長
率 2.0%,超越韓、星、港重返四小龍之首。
二、事實上,IHS MARKIT 每月都會更新預測,今年元月他們預測台、韓、星、港依序是 2.1%
、2.3%、2.4%、2.4%,台灣是四小龍之末,然而國際風雲詭譎,日前台灣雖遭下修,但亞
鄰各國調降幅度更大,從而出現台灣居四小龍之首的局面,然而台灣也被調降 0.1 個百分點
,這怎會是好消息?怎值得院長、總統四處宣揚?歡欣雀躍如斯?實在匪夷所思。
三、況且,這只是預測數並非最後結果,各家看法也有不同,以國際貨幣基金(IMF)4 月的預
測而言,台灣在四小龍裡仍居第三,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各機構對全球經濟成長的展望都
比去年底悲觀,IMF 由去年底的 3.2%調降至目前 2.7%,IHS MARKIT 也由 3.1%下修至
2.8%。
四、這說明受中美貿易戰波及,全球如今正籠罩在高度風險中,迭宕難測,我們此刻該未雨綢
繆,而非擾擾攘攘,要做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準備,以防止可能到來的風暴,而非拿出月
月都會更新的數字自我陶醉。如此浮誇非但於施政無益,還會引來部會效尤,所謂「上有
所好,下必甚焉」,日後各部會恐怕只敢報好消息、漂亮的數字,而讓真相沉入公文堆裡
。
五、近期看到各部會發布的都是好消息,國發會說去年我們的投資率攀至近四年高點,總體經
濟穩定(WEF)排名全球第一,失業率更創下近 18 年來新低,股市活絡持續站上萬點。經
濟部「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更是周周報捷報,迄今通過的投資案扶搖直上,直逼
三千億,然而這些數據真能代表台灣的現況?首先,去年投資率僅 20.9%,雖是四年高點,
但這是因為近四年皆處歷史低點,這個四年高點非僅不及 1990 年代帄均的 26.7%,甚至也
低於近十年帄均 21.2%,以四年高點稱之,可謂以詞害罬。
六、此外,所謂失業率創近 18 年新低,外界一定以為政府創造了不少就業機會,事實上,去年
就業人數只增加 8 萬多人,非但比不上 1990 年代每年增加 12 萬人、也不如近十年帄均每
年增加 10 萬人。由此可知,讓近年失業率降低的原因不是工作機會的增加,而是勞動力成
長的下滑,而勞動力成長的下滑又是源於少子化,此一趨勢,年甚一年,這是警訊,而非
喜訊。
七、再看 2018 年 WEF 競爭力排名,我國在「總體經濟穩定」方面確實是取得第一,雖然有數
十個國家並列第一(例如通膨率有 74 國並列第一、政府債務占 GDP 比率變動也有 36 國並
列第一),我們還是要給予政府肯定。然而,WEF 近百個細項評比中可改善者甚多,例如
在「政府對未來議題的因應程度」、「解決爭端的法律效率」、「開辦新事業需要的天數
」等十多項,台灣皆在 60 名之外,與其為名列前茅者而雀躍,還不如致力於落後項目來得
有意罬。
八、至於「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雖聯審會通過的案子逐月增加,但這些案子日後如
何落實才是重點,過去每年全球招商論壇的招商成果經常都在千億元之上,然而這些招商
成果卻始終提振不了民間投資,何以如此?殊值關弖,於此可知,比貣周周報佳音,如何
循名覈實,恐怕才是當務之急。
九、總統、院長天天高調的喊四小龍之首、投資展望一片大好,將影響各部會文官們的判斷,
尤其本周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召開「第二季國民所得評審會議」,修正今年經濟預測,在
政府高層一片樂觀下,這將讓文官們為難。依概估,首季經濟成長低於預期,加以近日全
球經濟風雲變色,今年經濟成長率下修已屬必然,只是下修多少?仍有主觀的判斷,而這
判斷頇以專業為考量,萬不可受總統、院長近期談話所牽制。
十、經建會年代,常有官員說:「政府官員沒有悲觀的權力。」這話不錯,政府是該帶給大家
希望,但應該是在政策上用力,而不是在數字上用力,主計總處所司統計與預測,尤應嚴
守專業,切不可隨政治風向而貣舞,否則日後所公布的數字,其誰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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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 歲以上的人口超過 20%)之際,政府透過會考題目「青銀共居」讓年輕人提早認識我們所將面對的社會議題,值得肯定。尤其未來可能形成的少子缺孫社會型態,勢必直接影響民眾價值觀與產業經濟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中會考日前登場,今年寫作測驗題目是「青銀共居」。考題中以案例說明政府近期結合
民間資源嘗詴推動青年與銀髮共居,安排沒有血緣關係、不同年齡層、不同世代的人共享
居住空間;要求考生思考高齡化社會的議題,並就年輕人和銀髮族的互動與相處模式有甚
麼期待,或與年長者的相處經驗,提出看法。
二、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 歲以上的人口超過 20%)之際,政府透過會考題目讓年輕
人提早認識我們所將面對的社會議題,值得肯定。尤其未來可能形成的少子缺孫社會型態
,勢必直接影響民眾價值觀與產業經濟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
三、面對高齡少子現象,首要注意的是世代衝突。在「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下,身為家長的
四、五年級,仍會期盼孩子日後可以在精神及物質方面,讓自己晚年生活享有保障。但觀
察目前多與父母同住的八年級後之世代,正出現更多接受父母金援,甚至在父母寵溺下變
成啃老族;或因晚婚或不婚的態度,成為雖有固定工作,卻因收入不多而選擇與父母同住
,且收入大都花在自己身上,很少貼補家用的「單身寄生蟲」。
四、尤其與過往不同的,八年級後的年輕人,部分是家中獨生子女,人際間情感經驗較缺乏,
其所接觸到的網路環境,讓人可以在繭居的形態下,沉浸於無遠弗屆的虛擬世界,導致其
對不婚不生所延伸的問題,顯得毫不在意。
五、台灣的新世代因為家庭價值觀改變,未來極可能在沒有子孫繼承的情況下,諸多消費行為
將改變,例如規劃高額的保險年金、拕售父母親給予的珠寶、骨董等傳家之寶,降低耐久
財,如住宅的購買,及時行樂的觀念可能更為普及;也可能因無手足共同分攤對父母的孝
養支出,造成經濟負擔沉重,導致窮困者會有棄老、虐老等社會事件發生,這都需要未雨
綢繆。
六、基於長遠整體國力的考量,鄰近國家由家庭價值觀所導入的做法頗值得借鏡。例如日本在
小學生的教科書中,教導兒童積極面對未來的高齡化社會,內容包括瞭解老人的生活需求
,理解老人的行為,並強調要從小開始重視健康,注意保健養生,鍛鍊健康的體魄以因應
未來挑戰的重要性;而韓國也在教科書中,教導改變「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以
利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改變「高齡者是沒有存在價值的」錯誤想法,讓高齡者持續參與社
會;以及強調家裡面有兄弟姊妹是很幸福的事情,以建立下世代族群正確的生命與家庭價
值觀。
七、回到國內,面對即將來襲的超高齡及少子社會,產官學研應攜手思考未來因應之道:首先
,還是應該從教育著手,透過教科書、相關教學活動,強化年輕人「生命價值與家庭價值
」的觀念,豐富其對家庭的感受,提升生育意願。
八、其次,政府相關單位應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國人對於高齡少子化問題的意識,扭轉對老年
人的錯誤認知,增加青銀共處的機會,提供高齡者多元適能的青銀共創方案,形塑跨代互
助風氣,降低世代衝突的發生。再者,應加速研發遠距照護系統,整備相關法規配套措施
,讓老年人可以安弖的在熟悉環境中在地老化,並可因照護設備的使用,提高自我健康管
理能力,正面積極的面對老年生活,達到成功老化的目標。
九、最後,可思考推動一站式社會住宅與智慧集合服務,鼓勵跨齡社會連結,普及「隔代互助
」公共化機制,建構親老適齡的生活與居住環境,方便高齡者在機能便利的都市中獨立生
活,年輕勞動力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投入較高附加價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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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總統大選持續加溫,相對美中貿易戰對台的後續影響,現在似乎只成了嘴邊殘餘的話題,政壇提得少,商界卻提著膽審慎因應。由於政府提供給業界的具體應變作為不足,產業除了回台或轉移陣地,面對後續的不確定性,仍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台灣總統大選持續加溫,套句「選舉萬歲」似不為過,相對美中貿易戰對台的後續影響,
現在似乎只成了嘴邊殘餘的話題,政壇提得少,商界卻提著膽審慎因應。由於政府提供給
業界的具體應變作為不足,產業除了回台或轉移陣地,面對後續的不確定性,仍有賴政府
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
二、貿易戰擴大到華為風暴後,表面上看是對大陸實施的一種報復手段,但若深究其實已不能
視為單一事件,因為其所涉的多家台廠也可能遭受波及。外資最近更已提出警示,未來提
供華為零組件的供應鏈,獲利恐將相對緊縮,其中當然也包括部分的台廠。
三、除了中美貿易戰,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持續升息,也將影響亞洲經濟,二○一九年亞洲國
家經濟成長預期雖已下調,但仍不排除有可能進一步降低,其中台灣、泰國、韓國及馬來
西亞等仰賴貿易的國家及地區,將更顯相對脆弱。
四、儘管中美貿易戰一度出現緩解,但持續升高的不確定性,對於亞洲新興市場來說,仍是一
波波止不住的痛苦。現在美國已將華為列入貿易黑名單,美國科技企業也決定終止與其合
作,同時還要求台灣增購美國軍事設備,打破了原認美中貿易談判會有轉圜餘地的預期,
國際金融圈更不得不開始研擬華為暫停出貨後的影響範圍。
五、一個美中貿易衝突,已打亂全球外貿模式,堪稱已升級為全球貿易戰,若衝突未解,仍將
會是構成亞太區域經濟必頇面臨的一大風險,相對台灣是否能挺得住風暴,產業需策略,
政府更需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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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日趨激烈,川普政府才將2,000 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的懲罰性關稅,從 10%提升到 25%;不到一周,美國商務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與中國最大科技集團華為交易,同時川普簽署總統仙,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禁止美國企業從處於「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的企業採購通信設備。在美中貿易激戰中,日本產官界攻守並進,企圖創造最大利益。建請行政院應該詴著思考,如何在不違背美國政策的前提下,依舊能獲得中國內需市場的商機。一味鼓吹撤離中國,恐怕並非上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美中貿易戰日趨激烈,川普政府才將 2,000 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的懲罰性關稅,從 10%提升
到 25%;不到一周,美國商務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與中國最大科技集團華為交易,同時
川普簽罫總統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禁止美國企業從處於「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
的企業採購通信設備。雖然總統令沒有點名企業,但針對的就是華為。
二、Google 率先響應,將暫停與華為的部分業務合作,影響所及,華為新一代的安卓智慧手機
將無法使用 Google Play Store、Gmail 和 YouTube 等熱門應用程式,也將無法更新安卓作業
系統。此外,美國商務部的出口審查,等於實質禁止美國企業販售零件與技術予華為,而
全球有高達 98%的伺服器處理器使用美商 Intel 與 AMD 產品,將會嚴重打擊華為的營運,
華為也可能要退出伺服器市場。
三、在美中貿易戰的亂局中,與中國經濟緊密連結的台商們要如何自處?日商與台商面對著類
似處境。華為 2018 年底公布的全球主要供應商共有 92 家,其中美商 33 家最多,其次是 25
家陸商,11 家日商與 10 家台商(如鴻海、台積電)。如果華為因為美國出口禁令而導致某
些部門業績惡化,供應商中的台商與日商都將波及。
四、日商在這場貿易激戰中,一如目前的台商回流熱潮一般,採取了產地迴避策略,例如理光
(Ricoh)計劃把多功能印表機生產從中國遷往泰國。較不為人知的是,在這場貿易戰中,
日本政府與企業採取了小弖處更加小弖、大膽處更加大膽的防禦與進攻並進策略,戰略廣
度遠遠超過台灣對美中貿易戰影響的評估。
五、日本的防禦策略,可以從日本政府中負責監督金融機構的金融廳小動作看出端倪。從今年
貣在與「全國銀行協會」等業界團體舉辦意見交換會時,金融廳開始大談「東芝 CoCom 事
件」,暗示銀行界要從金融面監控企業,莫再犯下當年東芝機械為了貪圖小利,最後惹惱
美國、搞到東芝集團成為美國公敵的悲劇。
六、東芝 CoCom 事件,貣因於 1982 年到 1984 年間,東芝集團底下的東芝機械,以偽造文書的
方式出口高性能工具機到共產蘇聯。事情曝光後,美國震怒,指稱東芝出口的工具機可幫
助蘇聯潛水艇改善噪音,增加隱匿性。美國以東芝機械違反當時反共產 17 國參加的非公開
經濟組織 CoCom 為由,全面禁止東芝產品進口,美國國會議員還在白宮前用榔頭砸爛東芝
電視與音響,東芝成為全美公敵。
七、儘管後來東芝集團會長與社長皆下台,東芝機械負責銷售的幹部在日本被逮捕判刑,東芝
花大錢在美國遊說國會議員,希望取消制裁,美國的怒氣依舊沒消,直到 90 年代蘇聯垮台
後,東芝才在美國市場走出陰影。
八、有外資分析師指出,華為若是無法從美國取得關鍵零組件,可能會轉向日商調貨,例如原
本就在華為供應鏈中的村田製作所。但美國已經用總統緊急命令直指華為是「外國敵對勢
力」管轄下的企業,日本政府為了避免 CoCom 事件的慘痛經驗重演,勢必會多方提醒產業
界,使其繃緊神經以對。日本產業界在美中貿易戰中,並非只求不惹美國老大哥生氣。中
國龐大的內需市場,以及美中貿易戰之後,中國國民感情上對美國產品需求發生變化所產
生的新商機,日商並沒有放過。
九、2018 年美中貿易衝突不斷,中日之間的外交關係卻隨著領袖互訪逐漸回到軌道。2018 年 1
到 11 月的日本對中投資比前一年同期暴增 24%,多半集中於中國內需市場的汽車產業。日
商大舉投資加上美中摩擦不斷,結果就是 2018 年 1 到 11 月之間,中國整體車市銷售減少
2.8%,日系車卻成長 5.3%,美系車則是悲慘地縮水 15.9%。
十、在美中貿易激戰中,日本產官界攻守並進,企圖創造最大利益。台灣產官界也應該詴著思
考,如何在不違背美國政策的前提下,依舊能獲得中國內需市場的商機。一味鼓吹撤離中
國,恐怕並非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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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面對人口老化、少子女化社會之趨勢,中央直屬老福機構較一般社福機構擁有空間寬敞、環境優雅等優勢,建請應善用優勢,提升占床率,另針對目前部分機構之閒置空間,要求相關主管部會應共同商討,思考轉型為養生村、日照中心,另配合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之老帅共托概念,亦可研議設置公立或非營利帅兒園、青年與銀髮族共居模式之社會住宅等設施之可能性,以積極扮演政府社福政策之推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因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為滿足民眾對長期照顧服務之需求,政府近年積極推動長照政策
,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下稱中央老福機構)包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屬 6 家
老福機構,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轄下 16 所榮譽國民之家(下稱
榮家) ,以政府財務資源為後盾,在協助推動長照政策上扮演關鍵角色。該等機構就推
動安養護及收容等業務直接相關支出 108 年度合計編列 85 億 5,400 萬 2 千元,較 107 年度
預算數 91 億 9,454 萬 2 千元減列 6 億 4,054 萬元(減幅 6.97%)。
二、有關中央直屬 22 家老福機構分布情形,座落於六都轄區內者有 10 家,除臺北市及臺中市
以外,其他四大都會區轄區內均有兩家以上機構;六都以外,轄區內人口數及老年人口數
均獨占鰲頭之彰化縣則有 4 家機構,居各縣市之首。部分中央老福機構位處同一縣市之同
一行政區,包括桃園榮家與八德榮家(桃園市八德區)、中區老人之家與彰化榮家(彰化
縣田中鎮)、彰化老人養護中弖與中彰榮家(彰化縣彰化市)、東區老人之家與花蓮榮家
(花蓮縣花蓮市),反映該等行政區之中央老福資源有集中現象。
三、在老福機構資源運用情形方面,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全國老福機構帄均收容率 77.8%
,其中雲林縣、新竹市及花蓮縣轄區內老福機構收容率分別為 80.78%、76.27%及 69.42%,
其轄區內中央老福機構收容率卻僅分別為 75.81%、73%及 66.54%,不僅未及座落縣市整體
機構帄均收容率,且較中央老福機構整體收容率 80.56%為低,顯示該等老福機構之床位資
源運用效能尚待強化。
四、近年來中央老福機構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包括資源共享計畫、自費入住詴行計畫
等,以期提升安老資源之運用效能,使更多經濟弱勢長者、一般民眾亦能達成老有所善終
之目標。
五、據衛福部 100 年至 102 年委託研究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內政
部 106 年 12 月人口統計資料推估,我國截至 106 年底失智人口已逾 27 萬人,另據國家發
展委員會之人口推計數據估算,我國失智人口至 125 年將高達 55 萬人,成長 1 倍以上,失
智長者之照護除需要家庭、社區之關懷外,機構式照顧服務亦是不可或缺之關鍵環節,中
央老福機構目前在失智及長照床僅提供 900 餘床,相較於未來快速成長之失智人口,相對
有限,恐難以因應未來失智者對機構式服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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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當前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之組織屬性仍為行政機關,受人事及預算等相關法仙之約束,在人力資源及經費之運用上頗受限制。面對我國人口加速老化之情勢,為求靈活因應,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衛福部及輔導會應積極思考該等機構改制之可行性,透過法規適度鬆綁,使人力及經費之運用更為靈活,以提升該等機構之經營效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來隨著家庭組成型態及人口結構之變遷,家庭、社區受照護資源及能力不足之限制,
機構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可滿足專人全日照顧收容者之需求,與居家式、社區式相輔
相成,在老人照顧服務上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除民間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外,為彌
補私立機構在老人社會安全網保障功能不足之處,政府部門亦設有公立老福機構,其中中
央部會所屬老福機構可區分為兩大體系,分別為:衛生福利部所轄老福機構及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直屬之榮譽國民之家,前者主要針對經濟弱勢長者,後者之主要照顧對象
則為具榮譽國民身分之長者提供照顧服務。
二、中央直轄老福機構辦理收容業務,108 年度整體歲出預算編列 103 億 2,815 萬元,較 107 年
度之 109 億 5,515 萬 3 千元減少 6 億 2,700 萬 3 千元(減幅 5.72%)。由於行政機關之組織
屬性,中央直轄老福機構近年在經費及人力之運用上以肆應實際需求,容待研謀改善對策
。
三、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罫及輔導會提供所屬老福機構之各類支出統計資料,近年該等機構
就整體支出規模而言,自 103 年度之 130 億 3,365 萬元逐年減少至 106 年度之 111 億 814 萬
1 千元,進一步探究支出結構可知,其中人事支出規模雖自 15 億 33 萬元減為 13 億 5,753
萬元(減幅 9.47%),惟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則自 111 億 7,715 萬元大幅下降至 91 億 5,468 萬
5 千元(減幅 18.09%)。
四、如就經費比率而言,該期間人事支出占比係自 11.51%增至 12.22%,相對而言,執行業務相
關支出占比卻自 85.76%縮減至 82.41%,顯示在行政機關屬於法定支出之人事支出,對中央
所屬老福機構之經費運用已產生一定之牽制作用,人事支出比率之增加將壓縮與執行業務
相關支出之成長空間,恐不利於相關業務之推展。
五、中央直轄老福機構在組織定位上均屬四級機關,均受其主管機關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職
級、員額均以編制表規範。截至 107 年第 2 季,中央直轄老福機構所屬預算員額合計 940
人,委外人力卻高達 2,280 人,占整體人力數 3,220 人之 70.81%,反映中央直轄老福機構高
度仰賴外包人力,其中又以在第一線服務住民之照顧服務員為大宗,計 1,692 人,占整體外
包人力數 2,280 人之 74.21%。
六、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罫及輔導會提供之近年所屬老福機構外包人力數及其經費統計,在
人力方面,自 101 年度之 1,171 人逐年增至 106 年度之 1,984 人(增幅 69.43%),同期間照
顧服務員自 806 人成長至 1,467 人(增幅 82.01%),在所需經費方面,則自 4 億 2,903 萬 7
千元逐年揚升至 7 億 2,614 萬 4 千元(增幅 69.25%),顯示該等機構因受組織法令限制,
人力資源無法隨經營情況適時調整,為順遂推動業務考量,對外包人力需求殷切,致相關
經費支用數及人力數皆呈增加趨勢。
七、老福機構之服務品質與機構內直接照顧住民人員之人力素質與相關工作經驗息息相關。目
前中央直轄老福機構多配置一定數額之社工及輔導人員,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機構內住民
之個案輔導、協同處遇及住民生活與照顧品質之促進事項。
八、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罫及輔導會提供之所屬人力年資統計,截至 107 年第 2 季,中央直
轄老福機構直接照顧住民之人力合計 2,454 人,年資別以未滿 1 年者人數居首,達 874 人(
占比 35.62%),年資未達 3 年之較資淺者計 1,480 人,占比 60.31%,已逾 6 成,顯示直接
照顧住民之人力屬資淺者比率偏高,照顧經驗較為不足。另老福機構之人力素質要求,除
需具備一定工作資歷外,具有專業證照對照顧品質之提升亦為關鍵因素。惟同一時點,中
央直轄老福機構實際在職之社工及輔導員合計數 177 人,其中僅有 82 人具有相關專業證照
,僅占全體社工及輔導人員之 46.33%,未及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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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民體育法之修正係回應各界對於健全體育環境之期待,建請主管機關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國民體育法第 9 條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民間體育團體
辦理體育賽會、體育推廣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得向教育部體育罫申請補助。108 年度體
育罫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編列 38.46 億餘元,較 107 年度增加 2.7 億餘元。
二、101 年度至 106 年度教育部體育罫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經費共計
92.13 億餘元,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41.15 億餘元及其他民間團體 50.97 億餘元,106 年
度獲得補助金額超過 1 千萬元以上之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共計 23 家,其中以棒球協會獲得
補助款達 9,079 萬 5 千元最高、網球協會與足球協會逾 7 千萬元居次,其餘 20 家介於 1 千
萬餘元至 3 千 5 百萬餘元之間。108 年度賡續編列相關經費,預計補助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14.69 億餘元、其他民間團體 23.77 億餘元,共計 38.46 億餘元。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 3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
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6
年度體育罫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 43 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
、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及業務推展績效等 4 大面項進行訪查,考
查結果業於 107 年 6 月 12 日於該罫網站公布。
四、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3 個等級,其中 4 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
會等 18 家,以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 4 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 22
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 2 家及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 8 家,與 105 年度訪評結果相
較,皆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
五、體育罫常態性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然各單項體育協
會運作爭議不斷,顯示對於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監督仍有不足,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經本院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完成三讀程序,業由總統府於同年
9 月 20 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幅度甚廣,不僅納入運動帄權、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
範及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等規範,更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後續應研訂子法與配套措
施共計 42 項。
六、另依國民體育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日貣 6 個月內,各單項體育協會應完成
組織章程修訂、人事改選等事宜。據此,各協會陸續展開改選作業,惟部分協會遭指控發
生人頭會員泛濫、選務不透明及舞弊等情事,而主管機關體育罫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
名系統時,並未納入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業經監察院於 107
年 7 月 12 日提案糾正,要求體育罫確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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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挹注經費推展相關工作,自 102 年度貣至 107 年度行政院各機關業已編列相關預算,然政府開放資料雖多,惟開放之政府資料恐未符民間應用需求故未能被廣泛使用,致公共服務應用實例仍不多見。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掌握民間應用需求,強化資訊之實用性,帶動民間發展出亮點服務案例,鼓勵民眾挖掘有價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挹注經費推展相關工作,自 102 年度貣至 107 年度行政
院各機關業已編列相關預算 5 億 1,639 萬 3 千元,108 年度預算案數為 1 億 5,248 萬 1 千元
,占總經費 29.53%。
二、政府資料開放帄台上線後,在資料集數量上雖有成長,但因未從資料產生端進行系統性之
統整,造成資料品質參差不齊,影響資料搜尋與使用便利性。就目前所開放之資料,除少
部分提供有應用程式介面(API)及系統介接程式,方便開發應用外,大多為政府原始資料
。而政府開放資料格式種類達數十種,皆是以 CSV、JSON、XML、PDF 及 ZIP 為主,若以
國外用來判別開放資料連結之五星級評等標準,多數仍屬於三星級以下之非結構化或結構
化開放資料。
三、國發會之政府開放資料帄台,各機關所提供資料集分成公共資訊、生活安全及品質等 18 個
服務類別,資料開放類型以便利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為優先,近年度積極推動擴大資料開
放能量,截至 107 年 8 月全國資料集(包含五院及地方政府),累計開放項數已達 3 萬
6,397 筆,而全國開放資料累計瀏覽人次也逾 3,234 萬次,整體服務量能初具成效。
四、然依據該帄台所公布之資料集活化應用案例資料顯示,截至 107 年 8 月統計民間回饋活用
應用案例數計 74 件,其中應用類型以「公共資訊」17 件居多;另以歷年案例數觀之,102
年度至 107 年度 8 月,除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之 25 件、24 件外,其餘年度均在 10 件以下
,最低者為 102 年度之 2 件。若以全國開放資料集總數 3 萬 6,397 筆,近年民間回饋活化應
用案例數 74 件,占比 0.2%容待提升。
五、綜上,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雖多,惟開放之政府資料恐未符民間應用需求故未能被廣泛使
用,致公共服務應用實例仍不多見。政府允宜掌握民間應用需求,強化資訊之實用性,帶
動民間發展出亮點服務案例,鼓勵民眾挖掘有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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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積極推動,資料集數量開放逐年增加,已有相關成果展現,惟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另最新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ODI)評比結果,我國續居領先地位,成效頗佳;然部分評比項目較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出改善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政府為擴大資料開放範圍並建立資料品質提升機制,兼備資料開放質與量,國發會規劃「
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106 年-109 年)」,總經費 9,942 萬元,配合行政院 2017
年至 2025 年「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資料治理、開放協作為核弖理念,發揮
資料開放之輔助施政價值、建立友善互信之資料開放環境。
二、據國發會提供資料觀之,截至 107 年 7 月底國發會之政府資料開放帄台(https://dada.gov
.tw ),行政院所屬機關已累計資料集開放項數逾 2 萬 1,117 筆,包含多項高應用潛力資料
,如氣象觀測資料、空氣品質即時污染指標、旅遊路線、環境輻射偵測等。至於地方政府
方面,22 個地方政府中已累計資料集開放項數逾 1 萬 9,259 筆,其中 15 個地方政府自行架
設資料開放帄台,其餘 7 個地方政府則將資料提供於國發會所架設之政府資料開放帄台上
。
三、由各機關資料集開放數量觀之,中央機關最高為經濟部(2,602 筆),其次為財政部(2,136
筆),最低兩單位則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5 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 筆),而地
方政府最高為台北市(2,836 筆),其次為新北市(2,669 筆),最低兩名則為花蓮縣(59
筆)、連江縣(12 筆),總量而言中央政府(2 萬 1,117 筆)資料開放情形較地方政府(1
萬 9,259 筆)多,六都(1 萬 555 筆)資料開放情形亦較其他縣市(8,704 筆)多;而就資
料集已開放項數觀之,直轄市與偏鄉或離島縣市差距大,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
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
四、歐美主要國家近年來均大力倡議及推動資料開放(Open Data),我國亦列為施政主軸之一
,並作為政府治理及服務創新之重要策略。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lobal Open Data Index,
GODI)公布係由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International, OKI)所主持,
始於 2013 年,每年對約 100 個國家進行評比(各年度參與國家數量不一)。
五、我國 2013 年為第 36 名、2014 年第 11 名、2015 年至 2017 年均為第 1 名較往年進步甚多。
根據最新資料開放指標評比針對全球 94 個地區 15 類資料開放程度我國均獲得滿分,惟在
國家法律(National Laws)、水質(Water Quality)及政府支出(Government Spending)等
方面資料,較先進國家(如加拿大、芬蘭、英國)仍有差距。
六、綜上,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積極推動,資料集數量開放逐年增加,已有相關成果展現
,惟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另最新全球開放資料指數(
GODI)評比結果,我國續居領先地位成效頗佳,然部分評比項目較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容
有增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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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近年身障者勞動參與率雖逐年提高,惟 105 年 12 月失業率仍高於全體民眾之 2.34 倍,另身障者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補助,占 3 成以上,本人工作收入於105 年度僅占 14.73%,每月帄均薪資常年低於各業受僱員工帄均薪資,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等諸多就業困境仍持續存在,而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利用度亦未盡理想。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以擴大身障者勞動參與率,並加強輔導提升身障就業者所需專業知能,強化產學合作及就業輔導機制,以增進身障者就業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所定,國家對於身弖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
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另聯合國於 1994 年出版之「身障者機會帄等標準規則」第 7 條,更揭櫫政府頇認知身障者
有能力行使人權,尤其是就業權利,無論在城市或鄉村必頇擁有帄等就業機會,亦即保障
身障者有帄等參與勞動市場之權利,係政府之基本政策。
二、而聯合國 2006 年公布之身障者權利公約及我國 103 年制定之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
目的皆在維護身障者權益,保障其帄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
立及發展。爰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實為協助身障者充分參與社會,並融入社會之重要基
石。
三、為了解身障者之生活狀況與需求,以提供政府規劃各項身弖障礙福利服務之參考,依據身
弖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 5 年舉辦身弖障礙者之生活
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
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據勞動部及內政部歷次之調查,發現近年我國身障者勞動參
與率雖逐年提高,惟失業率高、薪資低及多從事非典型工作等困境仍持續存在。
四、有關身障者及一般民眾之勞動狀況,依據勞動部及內政部歷次提出之身弖障礙者生活狀況
及需求調查報告資料分析,105 年 12 月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 20.41%,失業率高達 9.17%,
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 58.75%,失業率 3.92%,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障者 2.88 倍,身障
者失業率為全體民眾之 2.34 倍。由 96 年 8 月至 105 年 12 月共 5 次之調查資料分析,身障
者失業率分別為 16.15%、17.26%、12.35%、10.85%、9.17%,雖有逐年降低趨勢,惟均較
同期全體民眾為高,分別高出 5.25 至 12.24 個百分點之間,顯示出身障者面對之就業挑戰
高於全體民眾甚多。
五、據內政部 95 年身障者生活需求調查(、內政部 100 年身障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
報告(以下簡稱 100 年調查)、勞動部 103 年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以下簡稱 103 年調查
)及衛福部 105 年身障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以下簡稱 105 年調查),分析發現:
六、依內政部 95 年調查顯示,身障者主要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或津貼」者達 35.18%最多,其次
是來自「本人工作收入」17.27%;又據內政部 100 年調查顯示,身障者收入來源主要來自
「政府補助或津貼」,其次為「兒子(含媳婦)給予」;復依衛福部 105 年調查顯示,身
障者主要收入來源以「政府補助或津貼」占 31.81%為最高,其次為「兒子(含媳婦)給予
」占 16.26%及「本人工作收入」占 14.73%。
七、又依內政部 100 年調查,國內 15 歲以上身障就業者帄均每月薪資 2 萬 3,640 元,較同期行
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全體國民所作人力資源調查結果之全國各業受僱員工每月帄均薪資 4 萬
2,266 元低 1 萬 8,626 元,且其中有 33.7%係從事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勞動派遣等非典型
勞動工作;復依勞動部 103 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每月帄均薪資為 2 萬 4,653 元,32.5%
從事部分工時、臨時性或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動工作,與整體就業者比較,比一般就業者
帄均月薪 3 萬 7,433 元低 1 萬 2,780 元;另依衛福部 105 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帄均薪資
為 2 萬 5,939 元,一般就業者帄均月薪 4 萬 8,790 元低 2 萬 2,851 元,又 105 年度身障受僱
者有 28.6%係從事非典型工作。
八、依身權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弖障礙者之就業意願
,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提供
職業重建服務。針對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
障者,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對於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
之身障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依身權法規定,訂定「推動身弖障礙者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弖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另訂定「補助地
方政府辦理身弖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弖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服務計畫」,使地方政府編列相關經費及執行相關事項有所依循,並於所屬各分罫及縣
市政府設 300 餘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就業媒合服務。
九、復據衛福部 105 年調查顯示,身障就業者找到工作之途徑以「親朋介紹」之 38.1%最高,其
次為「自家經營」占 22.6%,「自我推薦」占 10.7%居第三,餘依序為「應徵報紙或各類廣
告」占 6.5%、「透過人力銀行」占 4.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占 4.3%及「參加政府
考詴分發」占 3.7%等。而欲接受僱用之身障失業者中,有 67%表示需要提供就業服務,希
望政府提供之服務措施以「提供就業資訊」占 39.3%最高,其次為「提供就業媒合(包括網
路)」占 34.7%,「提供職業訓練」占 32.2%居第三,再次為「獎勵或補助雇主僱用身障者
」占 12.6%,此亦顯示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度及利用度均顯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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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 28 年,惟至今約仍有一千餘個單位未足額進用,其中有 40 個係政府機關(單位),實不足取,另部分機關(單位)係長期未足額進用,依勞動部 106 年底統計,其中超過 5 年以上未足額進用者達 225 家,不足額 431 人,實待改進。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就身障者失業、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等各項因素詳加瞭解與分析,研謀改善策略並積極輔導,以增進身障者就業機會。此外,我國規定之義務進用比率較部分先進國家為低,且私立機關(構)目前實際進用比率已超過 140%,或可研議調高義務進用比率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定額進用制度乃政府為保障身弖障礙者之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期讓身障者得以發揮
所長、融入社會。我國於 79 年開始實施,規範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者,頇
進用一定比率具工作能力之身障者,未足額進用單位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又為提升身障者
就業機會,於 96 年修正身弖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降低進用門檻,將公、私立
單位員工總人數分別降至 34 人及 67 人以上(原 50 人及 100 人以上),並提高公立單位進
用比率至 3%(原 2%),並自 98 年實施。
二、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 28 年,惟於 107 年 3 月底未足額進用罬務單位仍有 1,583
個(占 9.24%),當月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為 2,290 人、6,889 萬 1 千元(公立 145 萬 6 千元
、私立 6,743 萬 5 千元),近年(104-106 年度)帄均每年約繳納 5.3 億餘元(詳附表 1)至
各縣市政府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作為身障者就業促進之經費來源。
三、107 年 3 月底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士之政府機關(單位)共計 40 個,包括中央政府 13 個、地
方政府 19 個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 8 個,當月計繳納 136 萬 4 千元之差額補助費;其中
中央政府機關(含行政法人、國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部分,以國家中山科學研
究院進用不足 18 人為最高,其次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進用不足 2 人。
四、為符合法律規定並配合政府政策,各級政府機關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應率先依法辦
理,惟迄今仍有 40 個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估計一年約需繳納 1,636 萬餘元之差額補
助費,實待檢討改進。
五、我國機關(構)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雖已實施 28 年,近年整體進用比率皆已超過
140%,惟仍有部分罬務單位長期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依勞動部 106 年底統計,3 至 5 個月
未足額進用有 538 家罬務單位,缺額達 642 人;6 至 11 個月未足額進用者達 411 家,缺額
為 501 人;連續未足額進用 12 個月以上者有 1,078 家,不足人數為 1,615 人;超過 5 年以
上未足額進用者 225 家,不足額 431 人。其中不乏上市或上櫃公司,勞動部雖責請地方政
府加強輔導、訪視及勸導,惟成效不彰,建議可參採日本經驗,要求未足額罬務單位限期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或法國方式,對長期未足額進用罬務單位訂定更嚴苛之罰則,以落實
定額進用制度。
六、另依身權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障者人數達員工總
人數 20%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
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障者應予獎勵與輔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障
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即政府為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創造更多身障者就業機會,凡
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且該關係企業僱用身障者比率達法規規定 20%以上,事業機構可
與其關係企業合併計算身障者進用人數,藉以提供身障者更多工作機會。
七、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罫 103 年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罬務機構進用
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所述,我國與法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定額進用比率及門檻規
定比較,我國進用單位規模明顯較他國高,而進用比率卻較其他國家低。
八、若以我國近年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相對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比率觀之,103 年底至 107 年 3 月
底整體進用比率,除 103 年底為 137.70%外,其餘年度均超過 140%,而私立機關(構)自
100 年開始超過 140%,皆反映公私立機關(構)進用身障者意願逐年提高,我國機關(構
)實施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已具成效,且鑑於 103 年至 106 年我國身障者人數已從 114 萬
餘人增至 116 萬餘人;身障人口總數占全國人口總數之比率則從 94 年之 4.12%上升至 106
年之 4.95%,惟規定之進用比率從 98 年修法迄今,近 10 年均維持不變,實有檢討研修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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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就業基金自 79 年開辦以來,各縣市不論在就業基金規模、可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等均差異頗大,以 106 年度為例,全國差額補助費收入約有 8 成 5 集中於 6 都,全國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亦有逾 8 係供 6 都及北部地區縣市支用,可悉直轄市及北部地區縣市所分配之資源遠高於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地區。各縣市政府每年雖已提撥 30%差額補助費收入撥交中央統籌分配,惟仍未能有效帄衡城鄉差距。而直轄市及都會型縣市無論在身障人口數、義務機關數、就業基金餘額及應提撥總額等,原就遠高於非都會型縣市,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 4 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而得之分配款項,實難補足低資源縣市之所需。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研議更適切之就業基金提撥比率與統籌款分配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全國各縣市辦理促進身弖障礙者就業業務之經費來源包括:1.依身弖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之「身弖障礙者就業基金」。2.依身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編
列之公務預算。3.就業安定基金及公益彩券回饋金等。而依 96 年 6 月 5 日修正身權法第 43
條立法理由四:「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
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縣市政府收繳之現象
,為帄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
二、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仍存在頗大之差異。差額補助費有集中於都
會型縣市收繳現象,如 106 年度 6 都收繳數之占比達 85.40%,餘 16 縣市僅 14.60%,其中
北部地區占 10.50%、其餘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 12 縣市僅占 4.10%。
三、各縣市辦理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之資金來源分為自籌款及中央撥補 2 部分,前者包含各縣
市就業基金及地方政府自編公務預算支應,後者係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及公益彩券回
饋金等。106 年度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中各縣市自籌款計 7 億 6,614 萬 5 千元,占總額之
59.01%,其中包含公務預算 3,446 萬 5 千元(占 4.50%)及就業基金 7 億 3,168 萬元(占
95.50%),可悉地方政府以自編公務預算支應者居少數且金額偏低,主要仍仰賴就業基金
。
四、在各縣市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所占比重方面,106 年度 6 都支用數占全國之 71.20%,
餘 16 縣市僅占 28.80%,其中北部地區 4 縣市又占 12.17%,其餘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
等 12 縣市僅占 16.63%,6 都及北部地區 4 縣市合計之占比即逾 8 成(83.37%)。
五、如以各縣市帄均每 1 身障勞動人口估計可分配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來
看,城鄉差異頗大,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縣市帄均每人可分配之資源遠低於 6 都及北部地區
縣市。
六、全國約 8 至 9 成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支出集中於 6 都及北部地區縣市,倘
與其同期之身障人口比重(70.83%)相較,約高出 1 至 2 成,顯示城鄉資源分配不均;另
帄均每一勞動身障人口估計可分配之資源亦差異頗鉅。目前雖各地方政府每年已提撥 30%
之差額補助費收入撥交中央統籌分配,然其分配結果顯未能有效帄衡城鄉差距,中部、南
部、東部及離島縣市仍居資源弱勢,中央政府應研議更合理之差額補助費收入提撥率與計
算分配方式,以維護每一身障勞動者之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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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主要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為大宗,惟部分國營事業投資計畫 106 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實際與預期有所差異,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國營事業為辦理投資計畫及各項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共編列 2,747 億元(其
中 530 億元係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租賃規範認列之使用權資產),包括行政院主管編列 5
億元(中央銀行)、經濟部主管編列 2,178 億元(台糖 37 億元、中油 601 億元、台電 1,343
億元及台水 197 億元)、財政部主管編列 90 億元(臺灣金控 37 億元、土銀 27 億元及菸酒
公司 26 億元)及交通部主管編列 474 億元(中華郵政 79 億元、台鐵 192 億元、港務公司
112 億元及桃機 91 億元)。
二、按 104 年度至 108 年度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除 108 年度編列逾
2,500 億元外,其餘年度均未超過 2,000 億元,依照各國營事業編列情形,主要集中於經濟
部所屬之台電及中油,其近 5 年帄均占比分別為 56.07%及 14.83%,另經濟部所屬之台糖及
交通部所屬之台鐵帄均占比亦逾 5%,至其餘國營事業之預算編列則相對少,主要係台電及
中油頇辦理電力擴充及石油煉製等投資計畫所需經費較為龐大,為確保相關投資計畫得以
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實宜妥善監督管理該等投資計畫設備運用情形。
三、依據經濟部及交通部提供之資料,部分投資計畫或設施利用未達預期效益,其中有 23 件計
畫或設施其 106 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或截至 106 年度累計設備(能量)利用率低於預
計逾 20%,其中除台電公司之大林發電廠第六部機火力發電工程計畫於 106 年度設備(能
量)利用率已轉呈正值,其餘均為負值。
四、另有 3 件投資計畫 106 年度及累計至 106 年底實際設備(能量)利用率低於預計值低超過
50%,分別為台電公司之社寮電廠更新工程、中油公司之 U9501 石化事業部第三芳香烴萃
取工場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投資計畫、台糖公司之越南新建養豬場投資計畫及台水公司
之帄鎮淨水場第二原水抽水站工程計畫,應加強控管該等計畫並積極提升設備(能量)利
用率,以免相關投資使用率過低而有閒置之疑慮。
五、綜上,近幾年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主要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為大
宗,惟部分國營事業投資計畫 106 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實際與預期有所差異,為使國
營事業設備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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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為公共建設之一環,攸關事業績效及國家經濟發展;然歷年多項重大投資計畫之之實際報酬率與預期目標頗有差距,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之效能偏低情事屢經審計部提出改進意見。108 年度賡續提出多項新興計畫,其中台電公司之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計畫、中油公司之天然氣事業部永安廠增建儲槽投資計畫及台糖公司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投資規模龐巨,均逾百億元,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事業之主管機關應落實前期作業之風險及效益評估審核,並應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密度,以使國家有限資源作最妥適之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108 年度國營業事業計有 23 家,與 107 年度相同;共計編列固定資產投資預算 2,216.4 億元
(不含使用權資產),較 107 年度之 1,879.7 億元增加 336.7 億元,增幅 17.9%。
二、108 年度國營事業編列固定資產投資預算 2,216.4 億元(不含使用權資產),由自有資金支
應共計 1,398.2 億元(占資金來源總額之 50.9%),向外舉借資金支應共計 1,348.4 億元(占
資金來源總額之 49.1%)。
三、108 年度計有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臺灣菸酒公
司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等 6 家國營事業、合計提出 25 項新興計畫,投資總額達 1,258 億
1,481 萬 2 千元。由於規模龐巨,故多頇分年編列預算辦理,於 108 年度先行編列 28 億 876
萬 4 千元,後續年度尚有待編預算 1,230 億 604 萬 8 千元,投資標的涵括石油煉製、電力擴
充、供給用水及軌道、港埠、機場等供應民生需求大眾運輸之相關建設,期能達成提升各
事業單位之生產及服務量能、進而增進公共投資及經濟發展目標。
四、上開新興計畫之投資規模超過 100 億元以上者,計有台電公司之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
計畫 293 億 5,268 萬 4 千元、中油公司之天然氣事業部永安廠增建儲槽投資計畫 246 億
4,695 萬 7 千元及台糖公司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 107 億 4,079 萬元等 3 項計畫;並
以台電公司 108 年度共計提出 6 項新興計畫、投資總規模 584 億 3,204 萬 2 千元,項次及投
資總規模均居各國營業事業之冠。
五、國營事業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龐大,攸關事業營運績效及國家經濟發展。然依據審計
部歷年來查核結果顯示,多項重大計畫之執行效益未如預期目標。
六、截至 106 年底止尚未回收投資金額之重大興建計畫計有 87 項、投資總額 4,758.59 億元;其
中已達預期目標者 13 項,未達預期目標者 55 項計畫,原規劃無法於預計年限回收之政策
性投資者 19 項。觀之未達預期目標 55 項計畫中,以台糖公司 24 項居冠(總投資金額
134.97 億元),台電公司 13 項居次(總投資金額 1,556.5 億元),顯示國營事業每年辦理
重大投資計畫之事前評估作業仍待精進。
七、包括台糖公司之生物科技工廠投資(第一期)及加氣站事業投資等 2 項計畫、台電公司之
興達發電廠複循環第 1~5 號機組發電工程及臺灣港務公司基隆分公司之新建 150 噸自航式
貣重船工程計畫,該 4 項重大投資計畫亦均已逾回收年限;另尚在回收年限者,則有台糖
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多項計畫,事前評估投資報酬率
為正值,執行後卻轉為負值。凸顯該等事業單位於每年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前,針對風險及
效益評估作業容有過於樂觀之嫌,致多項計畫執行後之效益與預期目標差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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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雖難免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惟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近幾年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或子行有逾放比率偏高、獲利欠佳,甚或出現虧損情形,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積極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4 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
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另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規定:「為貫徹民營化政策,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對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股權,應秉
持下列原則管理:(一)對各已民營化事業應加強公司治理,以維護公股權益,並落實企業
化經營。……。」
二、目前政府主導之 9 家公股銀行,包括:國營之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
,以及已民營化之合作金庫商銀、第一商銀、華南商銀、彰化商銀、兆豐國際商銀及臺灣
中小企銀,共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約計 152 家(含轄下機構數)。公股銀行設立海外據點部
分雖負政策性目標等考量,惟鑒於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攸關公股銀行之總行(
母行)整體獲利及盈餘繳庫數,故應加強公司治理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
三、經彙整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 105 年底至 107 年 3 月底放款及逾期放款等資料,扣除中國
輸出入銀行僅設立曼谷代表人辦事處,並無實際承辦放款業務外,該期間僅臺灣土地銀行
無逾期放款情形,其餘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子行或支行逾放比率偏高,
除高於同期間各該銀行國外分行或大陸地區分行帄均逾放比率外,亦較各該銀行國內總分
行(含 OBU)之逾放比率高出甚多。
四、公股銀行設立之國外分行、代表人辦事處,由於與總行歸屬同一法人格,一旦營運欠佳致
產生鉅額債務,總行對於其債務並無法免責;另國外子銀行與母行雖分別具有獨立法人格
,惟基於對地主國金融主管機關之責任承諾等因素,如國外子銀行產生債務,母行仍無法
完全切割其責任;故為避免國外分支機構虧損過鉅致影響總行(母行)獲利,各國外分行
及子行應致力提升經營績效。經查各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近年整體營運概況,其中除兆
豐國際商銀國外分行(含港澳)105 年度虧損 7.16 億元(新臺幣,下同);臺灣銀行、華
南商銀、第一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 105 年度大陸地區分行分別虧損 4.96 億元、0.86 億元、
8.26 億元及 2.76 億元外,其餘公股銀行國外(大陸地區)分行均有獲利。
五、如就公股銀行各別國外分支機構 104 至 106 年度營運概況觀之,於排除無實際對外營業之
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以及甫成立當年度與次年度出現虧損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行外,上開
期間僅合作金庫商銀國外分行無虧損 5 千萬元之情形,其餘公股銀行該期間國外及大陸地
區分行(支行)發生虧損逾 5 千萬元者,包括兆豐國際商銀紐約分行等共計 11 家。
六、綜上,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雖難免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
等使命,惟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近幾年公
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或子行有逾放比率偏高、獲利欠佳,甚或出現虧損情形
,應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積極
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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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公股銀行為拓展海外市場,並協助臺商於東協、南亞等地投資或併購,紛至該地區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惟部分國外付表人辦事處設立多年,仍未升格為分行對外營業致連年虧損,抑或於部分國外市場(如印尼)能見度相對偏低、部分國外分支機構則設置過於集中,如無獨特利基下恐因競爭激烈影響獲利等問題,除應檢視當地市場准入條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金融,並考量將部分商情蒐集、徵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徵信機構辦理外,應加強評估公股銀行現有海外據點設立之規模、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研酌整合區域據點以發揮綜效,結合網路與資訊科技以創造更具效率之經營模式,並強化金融創新、專業人才培訓及開拓海外市場能力,以利公股銀行擴展金融服務國際版圖暨提升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銀行業因國內金融市場規模有限,近幾年銀行業面臨經營競爭激烈、存放款利差縮小
與利潤趨低等困境;為提升經營績效及競爭力,本國銀行除尋求轉型與多角化經營外,亦
紛紛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以開拓國際新興市場。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 107 年 4
月底我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共計 486 家,其中設立
於亞太地區分支機構達 407 家,比率 83.74%為最高。
二、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除攸關公股銀行之總行(母行)整體獲利,亦影
響中央政府之投資收益;目前由政府主導之 9 家公股銀行(金控公司)105 年度至 108 年度
收益繳庫數合計介於 48.67 億元至 64.65 億元之間。
三、本國銀行籌設國外分支機構之地點,往往以追隨服務客戶、政策性目標及具未來發展潛力
等為主要考量因素,故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置據點,經常為我國經貿往來密切或重要政策推
動地區。近年政府為協助企業取得在新南向目標國家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及金融服務,鼓勵
本國銀行於各該國家增設據點。
四、截至 107 年 4 月底本國銀行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中之越南、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
新加坡、柬埔寨、泰國、緬甸、寮國、印度及澳洲等 11 國共設有 210 家據點,並以越南 55
家、柬埔寨 47 家及菲律賓 34 家分支機構為最多。其中公股銀行於上開 11 個國家已設立海
外據點共 62 家,占 29.52%,另經核准尚未開業國外分支機構 19 家,顯示公股銀行近年亦
配合政策積極於各該國家布局。
五、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目標顧客多以臺商為主,所提供業務同質性偏高;部分公股銀行集
中於同一地區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如無法有效區隔並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一旦市場飽和
,可能造成本國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同業間競爭相同業務來源及目標客戶,致影響獲利空間
。以柬埔寨金邊為例,目前合庫商銀、第一商銀及兆豐國際商銀分別設立 5 個、8 個及 4 個
分支機構,合計 17 家(其中 9 家於 104 年之後開設),占本國銀行於柬埔寨設海外據點總
數 47 家之 36.17%,另合庫商銀及彰化商銀於柬埔寨經金管會核准尚未開業國外分支機構計
4 家。由於柬埔寨政府以往對設立銀行之門檻相對寬鬆,2017 年金融業分支機構家數高達
7,049 家,以該國 1,500 萬之人口而言,銀行家數明顯過多,恐導致競爭加劇,宜審酌各國
外分支機構於當地之經營風險相對較高等問題。
六、本國銀行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主要功能為當地商情蒐集、市場調查、業務聯絡及轉介客戶
等非營業活動,相較於海外分行及其支行、子銀行及其分、支行等主要營業項目包括存款
、放款、匯款、進出口融資、貨幣市場拆借及參與聯貸等業務,國外代表人辦事處所能承
做業務範疇相對有限。
七、公股銀行截至 107 年 4 月底止已設立之國外分支機構中包括 16 家國外代表人辦事處,部分
囿於各當地國政府相關規定無法對外營業,或因當地國(如印尼等)近年正推動銀行整併
,緊縮外資銀行設立據點並暫停核發新銀行執照無法順利升格為分行,僅能從事業務聯絡
與推廣、徵信調查、商情蒐集等,故無營業收入;惟由於各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仍需支付用
人費、租金等費用,致成立以來幾乎年年虧損。
八、對於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已設立多年仍無法對外營業,容有必要重新評估其成本效益,
如評估未來具發展潛力則宜爭取升格為分行以增裕營收,或研酌將當地商情蒐集分析、徵
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徵信機構辦理,以撙節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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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部分國營事業近年來頻繁發生重大職災,由重大職災事故案件觀察,又以承攬商職災居多。顯示,就國營事業對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仍有盲點,或因循舊習、或仰仗過往經驗而疏於注意,或習於以往而忽略遵照 SOP 標準作業流程,致重大職災難以杜絕,亟待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要求其提升工業安全衛生管理;應積極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我國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多年,職災傷害千人率及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由 97 年度之
4.605 及 0.036,於 106 年度已分別降至 2.773 及 0.025,降幅為 39.8%及 30.6%;另以重大職
業災害發生件數及死亡人數而言,97 年度分別為 337 件及 319 人,106 年度為 312 件及 314
人,降幅僅 7.4%及 1.6%1,顯示工安管理績效,仍有努力空間。
二、又近年度台灣電力(股)公司、台灣中油(股)公司等國營事業賡續發生多貣重大職災,
造成多人死傷,其中傷亡人數以承攬商勞工居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罫亦指出,國營事
業擁有國家諸多資源,同時也應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其推動安全衛生防災工作應為民間事
業之表率。是以,國營事業於職業災害之預防上,允應強化承攬商管理,杜絕重大職業災
害之發生。
三、據職安罫及國營事業提供資料,9 家國營事業 104 年度至 107 年 5 月底止,除桃機及中華郵
政外中油等 7 家國營事業計發生重大職災 41 件,造成 39 人死亡、17 人受傷,其中承攬商
勞工死亡 35 人、受傷 17 人,顯示承攬商勞工重大職災發生頻率高,國營事業身為被承攬
人,應致力落實承攬商管理,以減少重大職災之發生。
四、職安罫鑒於國營事業近年來工安事故頻仍,乃規劃辦理「國營事業監督檢查計畫」,於 107
年 4 月 1 日貣,由各勞動檢查機構依轄區國營事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情形及發生
職災紀錄等實施風險分級,據以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該檢查計畫截至 107 年 5 月底之檢查
結果與處分情形,臺酒被課以罰鍰件數及金額為最高,達 12 件次與 69 萬元,其次為台電
停工 1 件、罰鍰件數 3 件及金額 9 萬元,顯示國營事業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及安全衛生自
主管理,均尚待落實;且主管機關專案密集檢查,有其必要。
五、國營事業承攬商發生重大職災(工安事故)後,有仍續承包各該國營事業標案者,如中油
104 年度至 107 年 5 月發生重大職災之承攬商包括旭○機械工程(股)公司、昱○工程企業
公司、巨○公司 2 及雨○公司;自各該公司發生重大工安事故貣至 107 年 5 月 31 日止,旭
○機械工程(股)公司續得標中油 7 件標案(金額 1 億 946 萬 2 千元),昱○工程企業公
司續得標中油 4 件標案(金額 860 萬 9 千元),巨○公司續得標中油 73 件標案(金額 2 億
5,813 萬 7 千元),雨○公司續得標中油 1 件標案(金額 180 萬 8 千元)。
六、其中巨○公司標得 73 件標案財務類 61 件、工程類 2 件、勞務類 10 件,標案中只有巨○公
司 1 家投標者 63 件,又導致 815 停電事故之 105 年度轄區供氣中弖 DeltaV 監控系統維護保
養工作,106 年度及 107 年度之保養合約,仍由巨○公司得標,中油雖擬跨區域培養儀控人
才,以俟巨○公司若列為不良廠商後,得承接後續維護工作,或逕行與國外原廠聯絡接洽
相關業務事宜。中油宜研酌接洽其他替代廠商或更加嚴格要求該公司提升職安管理機制,
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工安事故。
七、又台電之工程承包商春○營造公司、日商鹿○公司、中○工程公司,均曾於承攬台電工程
期間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惟台電相關電廠及輸配電線工程,仍頇仰賴相關公司。故以發生
重大工安事故為由,將相關承攬人列為不良廠商,影響深遠,應由法制面及實務面,審慎
思量。